资源描述
I C S 9 3.0 8 0.2 0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P 5 1 D B 2 3/T 3 0 8 2 2 0 2 2黑 龙 江 省 城 镇 道 路 设 计 规 程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d e s i g n o f u r b a n r o a d2 0 2 2-0 1-0 9 发 布 2 0 2 2-0 2-2 8 实 施D B 2 3联 合 发 布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3前 言根 据 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 0 2 1 年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编 制计 划,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及 哈 尔 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组织 开 展 了 本 规 程 的 编 制 工 作。在 规 程 编 制 过 程 中,编 制 组 认 真 总 结设 计 与 施 工 的 实 践 经 验,充 分 吸 纳 近 年 来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研 究 成 果 和成 熟 技 术,针 对 严 寒 地 区 城 镇 道 路 设 计 方 面 的 主 要 问 题 开 展 专 题 研究,参 考 国 家 及 行 业 相 关 标 准,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制 定 本规 程。本 规 程 共 分 1 0 章,主 要 内 容 包 括:1.总 则;2.术 语 和 符 号;3.基 本 规 定;4.冻 土 地 区 基 本 资 料 调 查;5.材 料 抗 冻 性 要 求;6.季 节 性冻 土 地 区 路 基 设 计;7.多 年 冻 土 地 区 路 基 设 计;8.沥 青 路 面 设 计;9.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1 0.人 行 道、广 场 铺 装 及 道 路 附 属 设 施。本 规 程 由 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并 负 责 管 理,由 哈 尔滨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本 规 程 执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需 要 修 正 及 补 充 之 处,敬 请 及 时 向 哈 尔 滨 市 市 政 工程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地 址: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四 方 台 大 道 2 1 0 1 号,邮 政 编 码:1 5 0 0 7 0,电 话:0 4 5 1-5 1 0 9 2 6 6 6,邮 箱:d q f y 2 0 1 6 1 6 3.c o m)反 馈,以 便 今 后 修 订 标 准 时 参 考。4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哈 尔 滨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黑 龙 江 省 寒 地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黑 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和 科 学 研 究 中 心黑 龙 江 省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院东 北 林 业 大 学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公 司交 通 运 输 部 科 学 研 究 院哈 尔 滨 地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哈 尔 滨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站黑 龙 江 省 城 乡 建 设 研 究 所黑 龙 江 工 程 学 院黑 龙 江 建 筑 职 业 技 术 学 院黑 龙 江 伊 哈 公 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黑 龙 江 省 弘 正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哈 尔 滨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锅 炉 检验 研 究 所哈 尔 滨 航 天 恒 星 数 据 系 统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本 规 程 主 要 起 草 人:徐 默 白 成 玉 全 强 万 利 军 朱 广 祥杨 洪 生 张 德 平 冯 宏 宇 惠 东 高 海 燕季 雪 征 段 有 全 王 旭 陈 朝 单 星 本蒋 敏 杰 张 茜 茜 于 立 泽 黄 龙 超 吕 佳许 明 冬 汪 贝 李 治 朱 宝 林 韩 兵韩 继 成 张 振 德 池 君 惠 徐 弘 扬 张 旭解 双 瑞 张 书 良 郭 凯 董 晨 张 阿 宁李 新 新 张 洪 涛 何 冲 韩 晓 媛 马 卫 华张 清 晨 付 羽 张 怡 王 海 婷 姜 华李 含 宇 王 宇 赵 希 奇 张 立 东 陈 海 风杨 洪 宝 荣 梅 高 宇 韩 冰 郎 丹 妮姜 凤 岭 孟 召 荣 罗 颂 魏 迪 王 瞳滕 鲁 杨 威 李 霖 赵 佳 红 李 国 僖石 磊5本 规 程 主 要 审 查 人:李 会 义 朱 卫 中 程 培 峰 王 今 朝 秦 岭姚 天 宇 王 青6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 和 符 号.22.1 术语.22.2 符号.33 基 本 规 定.53.1 路线.53.2 路基.1 23.3 垫层.1 73.4 基层.1 73.5 路面.2 23.6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2 44 冻 土 地 区 基 本 资 料 调 查.2 54.1 气象资料调查.2 54.2 水文和地质资料调查.2 64.3 既有道路病害资料调查.2 75 材 料 抗 冻 性 要 求.2 85.1 一般规定.2 85.2 水泥混凝土抗冻性要求.2 85.3 水泥混凝土制品抗冻性要求.3 05.4 沥青混合料抗冻性要求.3 05.5 水泥稳定材料基层抗冻性要求.3 06 季 节 性 冻 土 地 区 路 基 设 计.3 26.1 一般规定.3 26.2 路基抗冻设计指标.3 26.3 路基填料选择.3 56.4 路基防护与支挡.3 76.5 改扩建路基设计.3 977 多 年 冻 土 地 区 路 基 设 计.4 07.1 一般规定.4 07.2 设计原则.4 07.3 路床.4 17.4 路堤设计.4 17.5 低填浅挖及零填挖路基设计.4 37.6 路堑设计.4 47.7 路基防护与支挡.4 57.8 过渡段设计.4 68 沥 青 路 面 设 计.4 98.1 一般规定.4 98.2 路面结构设计指标与要求.4 98.3 材料技术要求.5 08.4 结构组合设计.5 19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设 计.5 39.1 一般规定.5 39.2 路面结构设计指标与要求.5 39.3 结构组合设计.5 49.4 材料技术要求.5 59.5 接缝及配筋设计.5 61 0 人 行 道、广 场 铺 装 及 道 路 附 属 设 施.5 71 0.1 一般规定.5 71 0.2 砌块路面.5 71 0.3 透水砖铺装.6 11 0.4 道路排水设施.6 31 0.5 可调式防沉降检查井盖.6 41 0.6 其他附属设施.6 6本 规 程 用 词 说 明.6 8引 用 标 准 名 录.6 9附:条 文 说 明.7 18C o n t e n t s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12 T e r m s a n d S y m b o l s.22.1 T e r m s.22.2 S y m b o l s.3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 e n t s.53.1 R o u t e.53.2 S u b g r a d e.1 23.3 C u s h i o n.1 73.4 T h e B a s i c L e v e.1 73.5 P a v e m e n t.2 23.6 P e d e s t r i a n a n d N o n M o t o r V e h i c l e T r a f f i c.2 44 S u r v e y o f B a s i c D a t a i n F r o z e n S o i l A r e a.2 54.1 M e t e o r o l o g i c a l D a t a S u r v e y.2 64.2 H y d r o l o g i c a l a n d G e o l o g i c a l D a t a S u r v e y.2 74.3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o n D i s e a s e D a t a o f E x i s t i n g P r o j e c t s.2 85 M a t e r i a l F r o s t R e s i s t a n c e R e q u i r e m e n t s.2 85.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2 85.2 F r o s t R e s i s t a n c e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f C e m e n t C o n c r e t e.2 85.3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 F r o s t R e s i s t a n c e o f C e m e n t C o n c r e t e P r o d u c t s.3 05.4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 F r o s t R e s i s t a n c e o f A s p h a l t M i x t u r e.3 05.5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 F r o s t R e s i s t a n c e o f C e m e n t S t a b i l i z e d M a t e r i a l B a s e.3 06 S u b g r a d e R e s i g n i n E e a s o n a l l y F r o z e n S o i l A r e a.3 26.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3 26.2 S u b g r a d e F r o s t R e s i s t a n c e D e s i g n I n d e x.3 26.3 S u b g r a d e F i l l e r S e l e c t i o n.3 596.4 S u b g r a d e P r o t e c t i o n a n d R e t a i n i n g.3 76.5 S u b g r a d e D e s i g n f o r R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E x p a n s i o n.3 97 S u b g r a d e D e s i g n i n P e r m a f r o s t R e g i o n.4 17.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4 17.2 D e s i g n P r i n c i p l e s.4 17.3 R o a d b e d.4 27.4 E m b a n k m e n t D e s i g n.4 27.5 S t r u c t u r a l D e s i g n o f L o w F i l l S h a l l o w E x c a v a t i o n a n d Z e r o F i l l E x c a v a t i o ns e c t i o n.4 47.6 C u t t i n g D e s i g n.4 57.7 S u b g r a d e P r o t e c t i o n a n d R e t a i n i n g.4 67.8 T r a n s i t i o n S e c t i o n D e s i g n.4 78 A s p h a l t P a v e m e n t D e s i g n.4 98.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4 98.2 D e s i g n I n d e x e s a n d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f P a v e m e n t S t r u c t u r e.4 98.3 M a t e r i a l T e c h n i c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5 08.4 S t r u c t u r a l C o m b i n a t i o n D e s i g n.5 19 C e m e n t C o n c r e t e P a v e m e n t D e s i g n.5 39.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5 39.2 D e s i g n I n d e x e s a n d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f P a v e m e n t A t r u c t u r e.5 39.3 A t r u c t u r a l C o m b i n a t i o n S e s i g n.5 49.4 M a t e r i a l T e c h n i c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5 59.5 J o i n t a n d R e i n f o r c e m e n t D e s i g n.5 61 0 P a v e m e n t D e s i g n o f S i d e w a l k s a n d S q u a r e s a n d R o a d A n c i l l a r yF a c i l i t i e s.5 71 0.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5 71 0.2 B l o c k P a v e m e n t.5 71 0.3 P e r m e a b l e B r i c k P a v e m e n t.6 11 0.4 R o a d D r a i n a g e.6 31 01 0.5 A d j u s t a b l e A n t i S e t t l e m e n t M a n h o l e C o v e r.6 41 0.6 O t h e r A n c i l l a r y F a c i l i t i e s.6 6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W o r d i n g i n T h i s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6 8L i s t o f Q u o t e d S t a n d a r d s.6 9A d d i t i o n: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P r o v i s i o n s.7 111 总 则1.0.1 为 适 应 黑 龙 江 省 城 镇 道 路 建 设 和 发 展 的 需 要,规 范 城 镇 道 路工 程 设 计,统 一 城 镇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主 要 技 术 指 标,制 定 本 规 程。1.0.2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内 新 建、扩 建 和 改 建 的 各 级 城 镇 道 路设 计。不 包 含 城 镇 桥 涵、隧 道、照 明、绿 化 等 其 他 附 属 设 施 设 计。1.0.3 城 镇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应 在 贯 彻 落 实“适 用、经 济、绿 色、美 观”的 建 设 方 针 的 指 导 下,根 据 城 镇 总 体 规 划、城 镇 综 合 交 通 规 划、专项 规 划,并 考 虑 社 会 效 益、环 境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的 协 调 统 一,合 理采 用 技 术 标 准 的 同 时 进 行 设 计。1.0.4 城 镇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外,尚 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22 术 语 和 符 号2.1 术 语2.1.1 通 行 能 力 T r a f f i c c a p a c i t y在 一 定 的 道 路 和 交 通 条 件 下,单 位 时 间 内 道 路 上 某 一 路 段 通 过某 一 断 面 的 最 大 交 通 流 率。2.1.2 抗 凝 冰 沥 青 混 合 料 A n t i c o a g u l a n t i c e a s p h a l t m i x t u r e通 过 一 定 工 艺 及 方 法 掺 入 抗 凝 冰 改 性 剂 的 沥 青 混 合 料。2.1.3 抗 凝 冰 涂 层 A n t i c o a g u l a n t i c e c o a t i n g将 抗 凝 冰 有 效 成 分 分 散 于 有 机 溶 剂 中 形 成 涂 层 材 料,通 过 喷 涂或 刷 涂 的 方 式 将 涂 层 材 料 附 着 到 沥 青 道 路 表 面。2.1.4 设 计 基 准 期 D e s i g n r e f e r e n c e p e r i o d在 进 行 路 面 结 构 可 靠 度 设 计 时,考 虑 持 久 设 计 状 况 下 各 项 基 本变 量 与 时 间 关 系 所 取 用 的 基 准 时 间 参 数。2.1.5 冻 结 指 数 F r e e z i n g i n d e x冻 结 指 数 是 指 在 一 个 冻 结 期 内,日 平 均 气 温 为 负 值 度 数()的 逐 日 累 积 值。2.1.6 冻 胀 率 F r o s t h e a v i n g r a t e总 冻 胀 量 与 冻 结 深 度(不 包 括 冻 胀 量)的 比 值。2.1.7 季 节 性 冻 土 地 区 S e a s o n a l f r o z e n r e g i o n地 表 层 土 冬 季 冻 结、夏 季 全 部 融 化 的 土 称 为 季 节 性 冻 土,其 所在 地 区 称 为 季 节 性 冻 土 地 区。2.1.8 路 基 冻 胀 量 H e a v e o f s u b g r a d e路 面 横 断 面 宽 度 内 各 测 点 的 冻 胀 量 平 均 值。2.1.9 多 年 冻 土 地 区 P e r m a f r o s t r e g i o n冻 结 状 态 持 续 两 年 或 两 年 以 上 的 土(岩)称 为 多 年 冻 土。按 含冰 量 可 分 为 少 冰 冻 土、多 冰 冻 土、富 冰 冻 土、饱 冰 冻 土 和 含 土 冰 层3五 类。其 中 富 冰 冻 土、饱 冰 冻 土 和 含 土 冰 层 又 统 称 为 高 含 冰 量 冻 土。多 年 冻 土 所 在 地 区 称 为 多 年 冻 土 地 区。2.1.1 0 融 区 T h a w e d a r e a多 年 冻 土 区 中 由 于 热 力 作 用 形 成 的 非 多 年 冻 土 地 段。2.1.1 1 工 后 沉 降 P o s t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e t t l e m e n t指 从 施 工 完 毕 直 到 沉 降 稳 定 这 段 时 间 内 的 沉 降。2.1.1 2 低 温 早 强 混 凝 土 L o w t e m p e r a t u r e e a r l y t r e n g t h c o n c r e t e掺 入 低 温 早 强 防 冻 剂 后 在 最 低 温 度-5 条 件 下 不 受 冻 害 且 强 度持 续 增 长 转 正 温 后 物 理 力 学 及 耐 久 性 不 下 降 的 水 泥 混 凝 土。2.1.1 3 透 水 系 数 P e r m e a b i l i t y c o e f f i c i e n t单 位 水 力 梯 度 下 的 单 位 流 量,表 示 流 体 通 过 孔 隙 骨 架 的 难 易 程度。2.1.1 4 可 调 式 防 沉 降 检 查 井 盖 A d j u s t a b l e a n t i s e t t l e m e n t m a n h o l ec o v e r井 座 承 载 面 为 位 于 顶 部 与 路 面 标 高 齐 平 的 防 沉 降 结 构,井 座 与井 体 采 用 承 插 方 式 连 接,上 盘 面 为 法 兰 盘 式 结 构 的 井 盖。2.1.1 5 R P C 路 缘 石 R e a c t i v e p o w d e r c o n c r e t e c u r b采 用 满 足 耐 久 性 要 求 的 活 性 粉 末 混 凝 土 材 料 制 作 的 路 缘 石,简称 R P C 路 缘 石。2.1.1 6 活 性 粉 末 混 凝 土 R e a c t i v e p o w d e r c o n c r e t e以 水 泥 和 矿 物 掺 合 料 等 活 性 粉 末 材 料、细 骨 料、外 加 剂、高 强度 微 细 钢 纤 维 和/或 有 机 合 成 纤 维、水 等 原 料 生 产 的 超 高 强 增 韧 混 凝土,简 称 R P C。2.2 符 号W s c 安 全 带 宽 度;W l 侧 向 净 宽 度;A T B 沥 青 稳 定 碎 石;A C 密 级 配 沥 青 混 凝 土;4S M A 沥 青 玛 蹄 脂 碎 石;O G F C 开 级 配 沥 青 磨 耗 层;A M 半 开 级 配 沥 青 碎 石;A T P B 沥 青 稳 定 碎 石 排 水 基 层;土 的 冻 胀 率(%);w 路 基 土 冻 前 含 水 率(%);w 0 起 始 冻 胀 含 水 率(%)。53 基 本 规 定3.1 路 线3.1.1 城 镇 道 路 路 线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城 镇 道 路 路 线 设 计 应 根 据 城 镇 总 体 规 划、城 镇 综 合 交 通 规 划、市 政 专 项 规 划,合 理 确 定 道 路 等 级、平 纵 线 形、横 断 面 布 局、交 叉口 形 式 等;2 城 镇 道 路 应 按 道 路 在 路 网 中 的 地 位、交 通 功 能 以 及 对 沿 线 的服 务 功 能 等,分 为 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四 个 等 级;3 城 镇 道 路 路 线 设 计 应 符 合 城 镇 规 划,并 应 结 合 地 形、地 物,对 工 程 地 质、水 文 地 质、气 象 气 候、生 态 环 境、自 然 景 观 等 进 行 调查,合 理 确 定 路 线 线 位 和 平 纵 线 形 技 术 指 标,平 面 应 顺 适、纵 断 面应 均 衡、横 断 面 应 合 理;4 城 镇 道 路 路 线 设 计 应 贯 彻 环 境 保 护 和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的 基 本 国策,降 低 道 路 工 程 对 沿 线 生 态 环 境 以 及 资 源 的 影 响,并 应 符 合 以 人为 本、资 源 节 约、环 境 友 好 的 设 计 原 则;5 城 镇 道 路 路 线 应 绕 避 不 良 冻 土 现 象 严 重 地 段,无 法 绕 避 时,应 选 择 分 布 薄 弱、病 害 较 轻 的 地 带,以 最 短 距 离 通 过。3.1.2 城 镇 新 建、扩 建 和 改 建 快 速 路 路 段 机 动 车 道 宽 度,应 根 据 车道 上 行 驶 的 车 型,按 表 3.1.2 的 规 定 执 行。表 3.1.2 城镇快速路路段机动车道宽度车 型 新 建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扩 建 和 改 建 机 动 车 道 宽 度小 型 机 动 车 专 用 车 道(m)3.5 0 3.2 5 3.5 0大 型 机 动 车 占 有 率 大 于 3 0%的 大 小 车 合 用 车 道(m)3.7 5 3.5 0 3.7 53.1.3 城 镇 新 建、扩 建 和 改 建 干 路 路 段 机 动 车 道 宽 度,应 根 据 车 道上 行 驶 的 车 型,按 表 3.1.3 的 规 定 执 行。6表 3.1.3 城镇干路路段机动车道宽度车 型 新 建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扩 建 和 改 建 机 动 车 道 宽 度小 型 机 动 车 专 用 车 道(m)3.2 5 3.0 0 3.2 5大 型 机 动 车 占 有 率 大 于 3 0%的 大 小 车 合 用 车 道(m)3.5 0 3.2 5 3.5 03.1.4 城 镇 新 建、扩 建 和 改 建 支 路 路 段 机 动 车 道 宽 度,应 根 据 有 无公 交 车 通 行 的 情 况,按 表 3.1.4 的 规 定 执 行。表 3.1.4 城镇支路路段机动车道宽度有 无 公 交 车 新 建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扩 建 和 改 建 机 动 车 道 宽 度有 3.2 5 3.0 0 3.2 5无 3.0 0 3.0 03.1.5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及 其 设 置 形 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一 条 非 机 动 车 道 最 小 宽 度 应 符 合 表 3.1.5 的 规 定;表 3.1.5 一条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车 辆 类 型 自 行 车 三 轮 车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m)1.0 2.02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宽 度 应 为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及 两 侧 各 0.2 5 m 路缘 带 宽 度 之 和;3 新 建 主、次 干 路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非 机 动 车 道。3.1.6 非 机 动 车 道 数 及 路 面 宽 度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非 机 动 车 道 数 宜 根 据 自 行 车 设 计 交 通 量 与 每 条 自 行 车 道 设 计通 行 能 力 计 算 确 定,车 道 数 单 向 不 宜 小 于 2 条;2 沿 道 路 两 侧 设 置 的 单 向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5 m。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路,单 向 行 驶 路 面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5 m,双 向 行 驶 路面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4.5 m。3.1.7 路 侧 带 可 由 人 行 道、绿 化 带、设 施 带 等 组 成,路 侧 带 设 置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71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应 符 合 表 3.1.7 的 规 定;表 3.1.7 人行道最小宽度项 目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m)一 般 值 最 小 值各 级 道 路 3.0 2.0商 业 或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 5.0 4.0火 车 站、码 头 附 近 路 段 5.0 4.0长 途 汽 车 站 4.0 3.02 绿 化 带 宽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规 范 C J J 7 5 的 相 关 要 求;车 行 道 两 侧 的 绿 化 应 满 足 侧 向 净 宽 度 的要 求,并 不 得 侵 入 道 路 建 筑 界 限 和 影 响 视 距;3 设 施 带 宽 度 应 满 足 设 置 护 栏、照 明 灯 柱、标 志 牌、信 号 灯、城 镇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有 关 要 求;设 施 带 内 各 种 设 施 应 综 合 布 置,可与 绿 化 带 结 合,但 不 应 相 互 干 扰。3.1.8 分 车 带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分 车 带 按 其 在 横 断 面 中 的 不 同 位 置 与 功 能,分 为 中 间 分 车 带(简 称 中 间 带)及 两 侧 分 车 带(简 称 两 侧 带);分 车 带 应 由 分 隔 带及 两 侧 路 缘 带 组 成;2 分 车 带 最 小 宽 度 应 符 合 表 3.1.8 的 规 定;表 3.1.8 分车带最小宽度类 别 中 间 带 两 侧 带设 计 速 度(k m/h)6 0 6 0 6 0 6 0路 缘 带 宽 度机 动 车 道 0.5 0 0.2 5 0.5 0 0.2 5非 机 动 车 道 0.2 5 0.2 5安 全 带 宽 度 W s c(m)机 动 车 道 0.2 5 0.2 5 0.2 5 0.2 5非 机 动 车 道 0.2 5 0.2 58续表 3.1.8类 别 中 间 带 两 侧 带设 计 速 度(k m/h)6 0 6 0 6 0 6 0侧 向 净 宽 度 W l(m)机 动 车 道 0.7 5 0.5 0 0.7 5 0.5 0非 机 动 车 道 0.5 0 0.5 0分 隔 带 最 小 宽 度(m)1.5 0 1.5 0 1.5 0 1.5 0分 车 带 最 小 宽 度(m)2.5 0 2.0 02.5 0(2.2 5)2.0 0注:1 侧 向 净 宽 度 为 路 缘 带 宽 度 与 安 全 带 宽 度 之 和;2 括 号 内 为 一 侧 是 机 动 车 道,另 一 侧 是 非 机 动 车 道 时 的 取 值;3 分 隔 带 最 小 宽 度 值 是 按 设 施 带 宽 度 1 m 计 的,具 体 设 计 应 根 据 设 施 带 实 际 宽 度 确 定。3 分 隔 带 采 用 立 缘 石 围 砌。3.1.9 快 速 路 两 侧 设 置 辅 路 时,应 采 用 四 幅 路;当 两 侧 不 设 置 辅 路时,应 采 用 两 幅 路。3.1.1 0 主 干 路、次 干 路 及 支 路 横 断 面 布 置 方 式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主 干 路 宜 采 用 四 幅 路 或 三 幅 路;双 向 六 车 道 及 以 上 道 路 宜 设置 中 间 分 车 带;2 次 干 路 宜 采 用 单 幅 路 或 两 幅 路;支 路 宜 采 用 单 幅 路。3.1.1 1 路 肩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采 用 边 沟 排 水 的 道 路 应 在 道 路 外 侧 设 路 肩;2 路 肩 最 小 宽 度 应 符 合 表 3.1.1 1 的 规 定;表 3.1.1 1 路肩最小宽度设 计 速 度(k m/h)1 0 0 8 0 6 0 5 0 4 0保 护 性 路 肩 最 小 宽 度(m)0.7 5 0.7 50.7 5(0.5 0)0.5 0 0.5 0有 少 量 行 人 时 的 路 肩 最 小 宽 度(m)1.5 0注:括 号 内 为 主 干 路 保 护 性 路 肩 最 小 宽 度 的 取 值。3 路 肩 宽 度 应 满 足 设 置 护 栏、地 上 杆 柱、交 通 标 志 基 础 的 要 求;94 路 肩 采 用 土 质 或 简 易 铺 装。3.1.1 2 道 路 圆 曲 线 半 径 设 计 时,一 般 情 况 下 应 采 用 大 于 或 等 于 不 设超 高 最 小 半 径;当 地 形 条 件 受 限 制 时,可 采 用 设 超 高 最 小 半 径 的 一般 值;当 地 形 条 件 特 别 困 难 时,可 采 用 设 超 高 最 小 半 径 的 极 限 值。道 路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应 符 合 表 3.1.1 2 的 规 定。表 3.1.1 2 圆曲线最小半径设 计 速 度(k m/h)1 0 0 8 0 6 0 5 0 4 0 3 0 2 0不 设 超 高 最 小 半 径(m)1 6 0 0 1 0 0 0 6 0 0 4 0 0 3 0 0 1 5 0 7 0设 超 高 最小 半 径(m)一 般 值 6 5 0 4 0 0 3 0 0 2 0 0 1 5 0 8 5 4 0极 限 值 4 0 0 2 5 0 1 5 0 1 0 0 7 0 4 0 2 0注:“一 般 值”为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采 用 值;“极 限 值”为 条 件 受 限 时,可 采 用 的 值。3.1.1 3 平 曲 线 与 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应 符 合 表 3.1.1 3 的 规 定。表 3.1.1 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设 计 速 度(k m/h)1 0 0 8 0 6 0 5 0 4 0 3 0 2 0平 曲 线 最 小 长度(m)一 般 值 2 6 0 2 1 0 1 5 0 1 3 0 1 1 0 8 0 6 0极 限 值 1 7 0 1 4 0 1 0 0 8 5 7 0 5 0 4 0圆 曲 线 最 小 长 度(m)8 5 7 0 5 0 4 0 3 5 2 5 2 03.1.1 4 缓 和 曲 线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当 圆 曲 线 半 径 大 于 表 3.1.1 4-1 不 设 缓 和 曲 线 的 最 小 圆 曲 线 半径 时,直 线 与 圆 曲 线 可 直 接 连 接;表 3.1.1 4-1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设 计 速 度(k m/h)1 0 0 8 0 6 0 5 0 4 0不 设 缓 和 曲 线 的 最 小 圆 曲 线 半 径(m)3 0 0 0 2 0 0 0 1 0 0 0 7 0 0 5 0 02 直 线 与 圆 曲 线 或 大 半 径 圆 曲 线 与 小 半 径 圆 曲 线 之 间 应 设 缓 和曲 线。缓 和 曲 线 应 采 用 回 旋 线,缓 和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应 符 合 表 3.1.1 4-2 的 规 定。当 设 计 速 度 小 于 4 0 k m/h 时,缓 和 曲 线 可 采 用 直 线 代 替。1 0表 3.1.1 4-2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设 计 速 度(k m/h)1 0 0 8 0 6 0 5 0 4 0 3 0 2 0缓 和 曲 线 最 小 长 度(m)8 5 7 0 5 0 4 5 3 5 2 5 2 03.1.1 5 当 圆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表 3.1.1 5 中 不 设 超 高 最 小 半 径 时,在 圆 曲线 范 围 内 应 设 超 高;当 由 直 线 段 的 正 常 路 拱 断 面 过 渡 到 圆 曲 线 上 的超 高 断 面 时,必 须 设 置 超 高 缓 和 段。最 大 超 高 横 坡 度 应 符 合 表3.1.1 5 的 规 定。表 3.1.1 5 最大超高横坡度设 计 速 度(k m/h)1 0 0,8 0 6 0,5 0 4 0,3 0,2 0最 大 超 高 横 坡 度(%)6 4 23.1.1 6 当 设 计 的 道 路 圆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或 等 于 2 5 0 m 时,应 在 圆 曲 线内 侧 加 宽,并 应 设 置 加 宽 缓 和 段。曲 线 加 宽 值 和 加 宽 缓 和 段 长 度 应按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 J J 3 7 规 定 执 行。3.1.1 7 视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停 车 视 距 应 符 合 表 3.1.1 7 的 规 定。设 计 时 应 考 虑 路 面 状 况 影响,适 当 增 长 停 车 视 距;表 3.1.1 7 停车视距设 计 速 度(k m/h)1 0 0 8 0 6 0 5 0 4 0 3 0 2 0停 车 视 距(,m)1 6 0 1 1 0 7 0 6 0 4 0 3 0 2 02 当 车 行 道 上 对 向 行 驶 的 车 辆 有 会 车 的 可 能 时,应 采 用 会 车 视距,其 值 应 为 表 3.1.1 7 中 停 车 视 距 的 两 倍;3 对 货 车 比 例 较 高 的 道 路,应 验 算 货 车 的 停 车 视 距;4 对 设 置 平、纵 曲 线 可 能 影 响 行 车 视 距 的 路 段,应 进 行 视 距 验算。3.1.1 8 机 动 车 道 最 大 纵 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11 新 建 道 路 应 采 用 小 于 或 等 于 最 大 纵 坡 一 般 值;改 建 道 路、受地 形 条 件 或 活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限 制 时,可 采 用 最 大 纵 坡 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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