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物业建设规范DB3710/T 133-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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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1.0 4 0.0 4C C S A 1 2DB3710威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红 色 物 业 建 设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C P C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l e a d i n g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2 0 2 1-0 7-2 2 发 布 2 0 2 1-0 8-0 1 实 施威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党 建 引 领.24.1 政 治 建 设.24.2 组 织 建 设.34.3 制 度 建 设.44.4 保 障 机 制.55 融 合 共 治.65.1 基 层 导 向.65.2 共 建 联 建.65.3 社 会 协 同.75.4 业 主 自 治.85.5 落 实 反 馈.86 行 业 共 塑.96.1 队 伍 建 设.96.2 服 务 提 升.96.3 品 牌 育 成.1 06.4 信 用 建 设.1 06.5 责 任 履 行.1 17 精 致 共 建.1 17.1 设 施 配 套.1 17.2 环 境 整 治.1 17.3 物 业 覆 盖.1 27.4 文 化 培 育.1 27.5 智 慧 赋 能.1 38 美 好 共 享.1 38.1 全 域 推 进.1 38.2 幸 福 和 谐.1 3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I I附 录 A(资 料 性)红 色 物 业 工 作 评 价 体 系 说 明.1 5A.1 总 则.1 5A.2 小 区(项 目)红 色 物 业 工 作 评 价(见 表 A.1).1 5A.3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红 色 物 业 工 作 评 价(见 表 A.2).1 5A.4 镇(街 道)、社 区 红 色 物 业 工 作 评 价(见 表 A.3).1 6A.5 区 市(开 发 区)红 色 物 业 工 作 评 价(见 表 A.4).1 6表 A.1 小 区(项 目)红 色 物 业 工 作 评 价 细 则.1 7表 A.2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红 色 物 业 工 作 评 价 细 则.2 0表 A.3 镇(街 道)、社 区 红 色 物 业 工 作 评 价 细 则.2 3表 A.4 区 市(开 发 区)红 色 物 业 工 作 评 价 细 则.2 5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威 海 市 委 组 织 部、威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评 估。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威 海 市 住 房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中 心、山 东 大 学、山 东 青 年 政 治 学 院。本 文 件 参 与 起 草 单 位:山 东 华 叶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威 海 市 物 业 管 理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少 星、赵 伟、楼 苏 萍、李 瑞 玲、盛 潇 涵、张 银 妮、王 超、刘 笃 章、王 春 武、王 安、隋 伟。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1红 色 物 业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红 色 物 业 建 设 党 建 引 领、融 合 共 治、行 业 共 塑、精 致 共 建、美 好 共 享 的 主 要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威 海 市 域 城 市 建 成 区 范 围 内 住 宅 小 区 的 红 色 物 业 建 设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0 2 9 9.3 建 筑 及 居 住 区 数 字 化 技 术 应 用 第 3 部 分:物 业 管 理G B/T 2 0 6 4 7.1 社 区 服 务 指 南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2 0 6 4 7.9 社 区 服 务 指 南 第 9 部 分:物 业 服 务G B/T 2 1 7 4 1 住 宅 小 区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T 3 4 3 0 0 城 乡 社 区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规 范G B/T 3 8 2 3 7 智 慧 城 市 建 筑 及 居 住 区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A 1 2 8 3 住 宅 物 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D B 3 7 1 0/T 1 1 9 威 海 市 精 致 城 市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威 海 市 物 业 管 理 办 法 威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 9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0 2 9 9.3、G B/T 2 0 6 4 7.1、G B/T 2 0 6 4 7.9、G B/T 2 1 7 4 1、G B/T 3 4 3 0 0、G B/T 3 8 2 3 7、G A 1 2 8 3、D B 3 7 1 0/T 1 1 9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红 色 物 业 C P C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l e a d i n g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围 绕 城 市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与 居 民 需 求,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理 念 和 深 入 群 众、为 民 办 实 事 的 工 作 作 风,通 过 强 化 以 行 业 党 建 为 基 础 的 党 建 引 领 工 作 体 系 与 组 织 体 系、完 善 多 元 主 体 协同 参 与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和 社 区 治 理 的 融 合 共 治 机 制,推 动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的 专 业 化 能 力 提 升,最 终 使 业 主 幸福 感 和 满 意 度 持 续 增 强 的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体 系 或 物 业 服 务 类 型。3.2物 业 服 务 企 业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 e n t e r p r i s e依 法 成 立,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地 位,依 据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从 事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活 动 的 组 织。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23.3业 主 委 员 会 o w n e r s c o m m i t t e e由 业 主 或 业 主 大 会 选 举 产 生,代 表 和 维 护 全 体 业 主 利 益,执 行 业 主 大 会 决 定 的,业 主 行 使 共 同 管 理权 的 一 种 特 殊 形 式。3.4环 境 和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n d p r o p e r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c o m m i t t e e在 一 定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由 社 区 党 组 织、居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成 立,负 责 配 合 政 府 和 专 业 部 门 履 行 物 业管 理 相 关 职 责 的 组 织。3.5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p r o p e r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c o m m i t t e e在 一 定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符 合 成 立 条 件,由 街 道 办 事 处、镇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成 立,可 代 行 业 主 委 员 会职 责 的 过 渡 性 组 织。3.6智 慧 小 区 s m a r t r e s i d e n t i a l a r e a以 物 联 网、云 平 台、大 数 据、移 动 通 信 等 信 息 技 术 为 基 础,通 过 居 民、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及 公 共 管 理 者的 共 同 参 与 和 维 护,实 现 小 区 范 围 内 多 源 数 据 信 息 的 感 知、采 集、整 合 和 集 成 处 理 功 能,为 小 区 住 户 提供 智 慧 化 宜 居 环 境 的 新 型 小 区 类 型。4 党 建 引 领4.1 政 治 建 设4.1.1 总 体 统 筹4.1.1.1 红 色 物 业 的 规 范 化 建 设,应 始 终 坚 持 和 加 强 党 的 领 导,贯 彻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理 念,落 实精 致 城 市 建 设 要 求,遵 循 实 事 求 是、因 地 制 宜、创 新 发 展 的 原 则,结 合 各 地 发 展 实 际,统 筹 推 动 各 项 工作 落 到 实 处。4.1.1.2 建 立 统 筹 协 调 机 制,将 红 色 物 业 工 作 纳 入 全 市 精 致 城 市 攻 坚 突 破 重 点 任 务 和 城 市 基 层 党 建“一事 一 品 牌”内 容,研 究 制 定 红 色 物 业 年 度 和 阶 段 性 目 标 规 划。区 市(开 发 区)、镇(街 道)应 将“红 色物 业”工 作 作 为“书 记 项 目”重 点 推 进。4.1.2 责 任 分 工4.1.2.1 市 级 层 面 负 责 全 市 红 色 物 业 建 设 总 体 部 署,研 究 决 定 涉 及 威 海 全 域 红 色 物 业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重 要 政 策 和 重 要 改 革 举 措。4.1.2.2 区 市(开 发 区)层 面 负 责 对 辖 区 内 红 色 物 业 建 设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建 立 由 组 织、住 建、民 政、市 场 监 管、城 管 执 法 等 部 门 组 成 的 红 色 物 业 联 席 会 议 制 度,研 究 解 决 本 区 域 内 红 色 物 业 的 热 点、难 点 问题。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34.1.2.3 镇(街 道)层 面 应 统 筹 做 好 辖 区 内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监 督 管 理 工 作,推 行 镇(街 道)党(工)委负 责 人 召 集 成 立 红 色 物 业 党 建 联 盟 制 度,社 区 党 组 织、物 业 服 务 企 业、共 建 单 位、派 驻 职 能 单 位 及 辖 区内 有 关 企 业 等 参 加,共 同 研 究 解 决 社 区 自 身 无 法 解 决 的 复 杂 事 项。4.1.2.4 社 区 层 面 负 责 指 导 辖 区 内 物 业 服 务 企 业、业 主 委 员 会 开 展 党 建 工 作,将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物 业 服务 企 业 党 建 纳 入 社 区 党 建 范 畴,抓 实 社 区 物 业 党 建 联 建,构 建 社 区 治 理 框 架 下 的 新 型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综 合体 系。在 居 民 委 员 会 下 设 环 境 和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引 导 社 区 各 方 力 量 有 序 参 与 物 业 管 理。4.2 组 织 建 设4.2.1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党 组 织4.2.1.1 建 立 完 善“市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党 组 织 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管 理 行 业 党 组 织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组 织 网 格(小 区)物 业 服 务 项 目 党 组 织”四 级 组 织 体 系。4.2.1.2 市 及 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做 实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党 组 织,按 照 市 级 不 少 于 7 人、区 市(开 发 区)不 少 于 3 人 的 标 准,配 备 专 职 工 作 人 员,负 责 做 好 本 区 域 物 业 行 业 党 建 工 作。4.2.2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4.2.2.1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有 3 名 以 上 正 式 党 员 的,应 建 立 党 支 部,组 织 关 系 隶 属 所 在 社 区 党 组 织 或 物 业管 理 行 业 党 组 织;物 业 服 务 项 目 有 3 名 以 上 正 式 党 员 的,应 建 立 党 支 部,组 织 关 系 隶 属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或所 在 地 物 业 行 业 党 总 支,并 接 受 所 在 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4.2.2.2 对 没 有 党 员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区 市(开 发 区)、镇(街 道)应 选 派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指 导 开 展党 建 工 作。4.2.2.3 区 市(开 发 区)应 加 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员 发 展 力 度,单 列 党 员 发 展 指 标,争 取 职 工 2 5 人 以 上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全 部 有 党 员,每 个 物 业 服 务 企 业、物 业 服 务 项 目 每 年 至 少 培 养 1 名 入 党 积 极 分 子。市、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管 理 行 业 党 组 织 兜 底 做 好 未 建 立 党 组 织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4.2.2.4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推 行“标 准 化+过 硬 支 部”建 设,严 格 落 实“三 会 一 课”、主 题 党 日、民主 评 议 党 员 等 党 内 组 织 生 活 制 度,通 过 开 展“亮 身 份、比 形 象,亮 承 诺、比 服 务,亮 业 绩、比 奉 献”三亮 三 比 等 系 列 活 动,提 升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建 工 作 质 量,打 造 过 硬 支 部 和 红 色 先 锋 队 伍。4.2.2.5 区 市(开 发 区)应 建 立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建 工 作 定 期 排 查、日 常 监 管 和 考 核 评 价 机 制,将 物 业服 务 企 业 党 建 工 作 情 况 作 为 行 业 评 先 树 优、诚 信 考 核 等 的 重 要 依 据。4.2.3 业 主 委 员 会 党 组 织4.2.3.1 业 主 委 员 会 党 组 织 关 系 隶 属 所 在 社 区 党 组 织,在 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负 责 前 置 研 究讨 论 业 主 委 员 会 重 大 事 项,引 导 党 员 业 主 积 极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听 取 业 主 意 见 建 议,维 护 业 主 合 法 权益。4.2.3.2 已 成 立 的 业 主 委 员 会,凡 符 合 成 立 党 组 织 条 件 的,应 同 步 建 立 党 组 织。新 建、换 届 新 组 建 的业 主 委 员 会,凡 符 合 成 立 党 组 织 条 件 的,应 同 步 建 立 党 组 织,并 将 党 组 织 建 立 情 况 纳 入 业 主 委 员 会 备 案内 容。不 具 备 建 立 党 组 织 条 件 的 业 主 委 员 会,由 镇(街 道)党(工)委 选 派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实 现 党 的工 作 全 覆 盖。4.2.3.3 加 大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党 员 占 比,新 成 立、新 换 届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党 员 比 例 不 低 于 6 0%,现 有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通 过 改 选、补 选、发 展 党 员 等 方 式 逐 步 提 高 党 员 比 例。鼓 励 党 员 业 主 担 任 业 主 委 员 会主 任,党 员 业 主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兼 任 业 主 委 员 会 党 组 织 书 记。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44.2.3.4 加 强 业 委 会 成 员 候 选 人 审 核 把 关 力 度,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明 确 不 宜 作 为 业 主 委员 会 成 员 候 选 人 人 选 的 具 体 情 形,建 立 镇(街 道)党(工)委 和 住 建、政 法、信 访 等 部 门 参 加 的 联 审 把关 机 制。4.2.3.5 镇(街 道)、社 区 党 组 织 应 指 导 业 主 委 员 会 建 立 党 组 织 前 置 讨 论 研 究 机 制,并 写 入 业 主 大 会议 事 规 则、管 理 规 约,业 主 委 员 会 根 据 授 权 召 集 表 决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选 聘、环 境 改 造、公 共 设 施 完 善、动用 大 额 维 修 资 金 等 重 大 事 项,应 经 业 主 委 员 会 党 组 织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后,再 由 业 主 委 员 会 进 行 讨 论 决 定,结 果 向 社 区 党 组 织 报 告。4.3 制 度 建 设4.3.1 政 策 引 领市、区 市(开 发 区)应 依 据 国 家、省 有 关 推 行 红 色 物 业、推 动 物 业 行 业 高 质 量 发 展、提 升 基 层 治 理水 平 等 指 导 性 和 法 规 性 文 件 精 神,结 合 精 致 城 市 建 设 进 程、红 色 物 业 发 展 实 际 和 人 民 群 众 需 求,不 断 对标 先 进 经 验,加 强 前 瞻 性 研 究,系 统 谋 划、适 时 推 出 引 领 本 区 域 红 色 物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战 略 规 划、指 导性 意 见 和 规 范 性 文 件,并 推 动 实 施 红 色 物 业 发 展 近 期 行 动 计 划。4.3.2 党 建 共 同 体 建 设4.3.2.1 建 立 健 全 社 区、网 格(小 区)与 业 主 委 员 会、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成 员 交 叉 任 职 机 制。镇(街道)、社 区 党 组 织 应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区“两 委”成 员、网 格 党 支 部 书 记、党 员 干 部、党 员 业 主 参 加 业主 委 员 会 成 员 选 举,通 过 相 关 程 序 进 入 业 主 委 员 会,有 条 件 的 可 以 担 任 业 主 委 员 会 主 任。4.3.2.2 健 全 社 区、网 格(小 区)党 组 织 兼 职 委 员 制 度,吸 纳 符 合 条 件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员、物 业 服 务企 业 负 责 人 担 任 社 区“两 委”兼 职 委 员,负 责 日 常 沟 通 联 系 和 问 题 协 调。4.3.2.3 区 市(开 发 区)应 深 化 驻 区 单 位 党 组 织 到 社 区 报 到、在 职 党 员 到 所 在 社 区 报 到 的“双 报 到”制 度,把 红 色 物 业 作 为 驻 区 单 位 党 组 织 和 在 职 党 员 参 与 社 区 共 建 的 重 要 内 容。4.3.3 行 业 性 法 规 制 度 建 设4.3.3.1 市 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推 动 红 色 物 业 工 作 地 方 立 法,不 断 健 全 完 善 落 实 行 业 规 章 制 度。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物 业 服 务 企 业“双 随 机、一 公 开”定 期 督 导 检 查 制 度,推 动 提 升 物 业 服务 质 量。4.3.3.2 完 善 对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牵 头 制 定 业 主 委 员 会 向社 区 党 组 织 定 期 报 告 制 度、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印 章 使 用 监 管 制 度,业 主 大 会 印 章、业 主 委 员 会 印 章等 应 由 社 区 党 组 织 代 管。建 立 镇(街 道)、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纠 错 和 退 出 机 制,加 强 对 业主 委 员 会 的 履 职 监 督。市 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牵 头 制 定 业 主 委 员 会 管 理 规 约 和 党 建 工 作 指 南、业 主 大 会 议 事规 则 等 规 范 文 本。4.3.3.3 建 立“三 公 开 三 透 明 三 报 告”制 度,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对 其 服 务 标 准 和 价 格、投 诉 渠 道 和 方 式、公 共 收 益 信 息 实 行“三 公 开”,对 组 织 人 事、财 务 收 支、工 作 信 息 实 行“三 透 明”,对 工 作 情 况 定 期 向物 业 主 管 部 门、社 区 党 组 织、业 主 委 员 会 实 行“三 报 告”。4.3.3.4 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物 业 服 务 企 业“三 公 开 三 透 明 三 报 告”执 行 的 情 况 进 行 监督 检 查,对 落 实 整 改 不 到 位 的,视 情 况 采 取 约 谈、通 报 及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等 措 施。4.3.4 标 准 体 系 建 设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5市、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实 施 现 行 红 色 建 设 标 准、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服 务 标 准、小 区 星级 管 理 标 准、智 慧 小 区 建 设 标 准 等,持 续 构 建 内 容 完 备、覆 盖 广 泛、服 务 精 细、治 理 精 准 的 红 色 物 业 建设 标 准 化 体 系。4.4 保 障 机 制4.4.1 长 效 投 入4.4.1.1 健 全 红 色 物 业 日 常 经 费 保 障 机 制,落 实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费 全 额 返 还、党 组 织 工 作 经 费 税 前 列支 等 政 策,确 保 每 个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每 年 经 费 不 少 于 3 0 0 0 元。4.4.1.2 鼓 励 社 区 党 组 织 每 年 从 为 民 服 务 专 项 经 费 中 列 支 一 定 的 经 费,通 过 设 立 党 建 工 作 项 目 等 方 式,引 导 和 支 持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开 展 党 建 联 建 等 活 动,提 升 社 区 物 业 服 务 质 量。业 主 委 员 会 党 组 织 活 动经 费、场 所 由 所 在 社 区 党 组 织 予 以 保 障。4.4.1.3 拓 宽 红 色 物 业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投 入 渠 道,落 实 威 海 市 物 业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商 品 住 宅 专 项 维 修资 金、房 改 房 维 修 资 金 增 值 收 益 统 筹 使 用 的 规 定,实 行 商 品 房 维 修 资 金 部 分 统 筹 和 房 改 房 维 修 资 金 全 部统 筹,简 化 使 用 程 序,提 高 使 用 效 率。4.4.1.4 建 立 红 色 物 业 重 点 示 范 项 目 常 态 化 投 入 机 制,把 重 点 示 范 项 目 建 设 和 培 育 纳 入 精 致 城 市 建 设预 算,培 育 红 色 物 业 重 点 示 范 项 目。区 市(开 发 区)应 列 支 专 项 资 金,用 于 红 色 物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奖 补 激励,支 持 红 色 物 业 发 展。4.4.2 服 务 阵 地4.4.2.1 市 级 红 色 物 业 党 建 基 地 应 丰 富 党 建 文 化 长 廊、智 慧 中 心、党 员 和 志 愿 者 之 家、红 色 物 业 大 讲堂 等 功 能 和 内 涵,在 行 业 党 建、文 化 展 示、智 慧 管 理、人 员 培 训 等 方 面,发 挥 好 全 域 红 色 物 业“党 建 主阵 地、文 化 主 窗 口、智 慧 总 枢 纽、培 训 大 本 营”的 引 领 作 用。4.4.2.2 区 市(开 发 区)红 色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应 展 示 区 市(开 发 区)红 色 物 业 的 战 略 规 划、发 展 路 径、经 验 举 措 和 示 范 亮 点,红 色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实 现 议 事 调 解、行 业 培 训、专 业 指 导、智 慧 管 理、服 务 企 业 等功 能。4.4.2.3 推 动 落 实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配 置 要 求。依 托 党 群 服 务 中 心 等 场 所,设 立 红 色 物 业 服 务 窗 口,为 居民 提 供 物 业 交 费、业 务 办 理、意 见 咨 询、投 诉 受 理 等“一 站 式”服 务。鼓 励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自 主 创 办 红 色服 务 驿 站。4.4.3 督 导 考 核 体 系4.4.3.1 市 级 应 将 红 色 物 业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目 标 绩 效 管 理 考 核 标 准,作 为 各 级 党 组 织 书 记 抓 基 层 党 建 述职 评 议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提 高 在 党 建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中 的 分 值 权 重。市、区 市(开 发 区)党 建 工 作 领 导 小组、红 色 物 业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等,应 对 辖 区 内 红 色 物 业 工 作 定 期 调 度、实 地 调 研、现 场 观 摩,并 将 日常 督 导 调 度 情 况 纳 入 年 度 考 核。4.4.3.2 市 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健 全 完 善 红 色 物 业 示 范 项 目 考 核 评 价 办 法,推 动 红 色 物 业 示 范 项 目 的 动 态化 星 级 管 理,引 领 红 色 物 业 示 范 小 区、示 范 项 目 建 设。4.4.3.3 区 市(开 发 区)应 建 立 完 善 包 括 住 建 部 门、镇(街 道)党 工 委、社 区 党 组 织、业 主 代 表 共 同参 加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考 核 评 价 机 制,健 全 主 管 部 门 季 度 抽 查、业 主 半 年 测 评、街 道 社 区 年 度 考 核 的 实 施办 法,业 主 评 价 权 重 应 占 6 0%以 上。考 核 结 果 应 纳 入 企 业 党 组 织 星 级 评 定 和 企 业 诚 信 评 价 体 系。4.4.3.4 红 色 物 业 工 作 评 价 体 系 见 附 录 A。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65 融 合 共 治5.1 基 层 导 向5.1.1 一 线 发 现 问 题5.1.1.1 市、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每 年 组 织 机 关 干 部 深 入 基 层、下 沉 一 线,开 展 走 访 摸 排活 动,形 成“走 访 排 查 整 改 回 访”的 常 态 化 工 作 闭 环。5.1.1.2 建 立 社 区 物 业 问 题 风 险 评 估 预 警 机 制,当 小 区 物 业 问 题 风 险 隐 患 达 到 中 级 以 上 时,应 自 动 列为 走 访、回 访 重 点 小 区,由 区 市(开 发 区)组 织、住 建、城 管 执 法、镇(街 道)、社 区 等 共 同 参 与 问 题摸 排,共 同 制 定 解 决 方 案。5.1.2 动 态 收 集 问 题5.1.2.1 镇(街 道)和 社 区 党 组 织、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与 居 民 建 立 定 期 协 商 沟 通 制 度,设 立 社 区、网 格(小 区)“红 盟 议 事 厅”、“居 民 说 事 群”、“网 格 说 事 岗”等 居 民 议 事 场 所,推 选 一 批 热 心 服 务 居 民群 众、具 备 一 定 物 业 管 理 和 法 律 知 识 的 居 民 代 表,面 对 面 讨 论 问 题,了 解 群 众 呼 声。5.1.2.2 镇(街 道)、社 区 应 积 极 整 合 专 兼 职 网 格 员、服 务 志 愿 者、调 解 员 等 多 方 面 力 量,动 态 收 集社 区 人、房、物、事、情 等 相 关 信 息,及 时 发 现、动 态 掌 握 治 安 防 范、安 全 防 控、便 民 服 务、环 境 整 治等 事 关 居 民 切 身 利 益 的 问 题。相 关 信 息 应 与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共 享。5.1.3 畅 通 诉 求 渠 道市、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依 托 1 2 3 4 5 政 务 服 务 热 线、物 业 管 理 智 慧 平 台,借 助 报 纸、广播、电 视 和 网 站、自 媒 体、网 络 直 播 等 渠 道,采 取 线 上 线 下 相 结 合 的 形 式,建 立 多 层 次、常 态 化 的 问 题反 映 渠 道。5.1.4 建 立 问 题 清 单 和 工 作 台 账区 市(开 发 区)物 业 主 管 部 门、镇(街 道)、社 区 应 针 对 从 各 种 渠 道 摸 排、收 集、投 诉 的 物 业 问 题,建 立 问 题 清 单 与 工 作 台 账,实 行 销 号 管 理 制 度。5.2 共 建 联 建5.2.1 党 建 联 建5.2.1.1 社 区、网 格(小 区)党 组 织 应 在 小 区 红 色 物 业 党 建 工 作 中 牵 头 抓 总、组 织 推 动,吸 纳 业 主 委员 会、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实 施 开 放 式 组 织 生 活,实 现 组 织 联 建、党 课 联 上、活 动 联 办、工 作 联 抓。5.2.1.2 物 业 服 务 企 业、业 主 委 员 会 党 组 织 应 与 社 区、网 格(小 区)党 组 织 签 订 党 建 联 建 协 议 或 结 成联 建 对 子,每 年 认 领 或 参 与 社 区 党 建 服 务 项 目 不 少 于 2 个。5.2.2 协 商 共 治 平 台 建 设5.2.2.1 镇(街 道)、社 区 党 组 织 应 依 托 红 色 物 业 党 建 联 盟 和 红 色 物 业 联 席 会 议 两 大 平 台,完 善 创 新协 商 议 事、合 力 共 治 工 作 机 制。5.2.2.2 镇(街 道)党(工)委 应 推 动 红 色 物 业 党 建 联 盟 议 事 协 商 制 度 化、规 范 化、常 态 化,由 镇(街道)党(工)委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红 色 物 业 党 建 联 盟 总 召 集 人,定 期 组 织 居 民 委 员 会、业 主 委 员 会、物 业服 务 企 业、驻 区 单 位、相 关 部 门 等 共 同 解 决 物 业 问 题,对 群 众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应 举 一 反 三,开 展 专 项整 治 行 动。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75.2.2.3 社 区 红 色 物 业 联 席 会 议 应 逐 步 向 网 格(小 区)下 沉,有 条 件 的 网 格(小 区)可 通 过 设 立“红盟 议 事 厅”、“网 格 红 枢 纽”等 场 所,将 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网 格(小 区)、业 主 委 员 会、物 业 服 务 企业 党 组 织 协 同 联 动 机 制 实 体 化、平 台 化。5.3 社 会 协 同5.3.1“吹 哨 报 到”机 制镇(街 道)、社 区 党 组 织 应 依 托 协 商 议 事 共 治 平 台、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平 台、智 慧 物 业 综 合 信 息 服 务平 台 等,建 立“居 民 吹 哨、业 主 委 员 会 与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报 到”、“业 主 委 员 会 与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吹 哨、社区 党 组 织 报 到”、“社 区 党 组 织 吹 哨、镇(街 道)党 组 织 与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报 到”的 多 层 级 联 动 响 应 制 度,形 成“民 有 所 呼、我 有 所 应”工 作 机 制。5.3.2“网 格(小 区)发 现、社 区 呼 叫、分 级 响 应、协 同 处 置”机 制5.3.2.1 镇(街 道)党(工)委 应 推 动“街 呼 区 应、上 下 联 动”工 作 机 制 向 社 区、网 格(小 区)延 伸,形 成 全 链 条 的 居 民 诉 求 反 映 和 解 决 通 道。对 小 区 反 映 和 发 现 的 物 业 问 题 和 事 项,由 社 区、网 格(小 区)党 组 织 统 筹 力 量 解 决;对 社 区 解 决 不 了 的 事 项,及 时 上 报 各 相 关 平 台,向 街 道、区 市(开 发 区)及 时 流转、交 办,相 关 责 任 单 位 限 时 办 理,办 理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部 门 年 度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5.3.2.2 市、区 市(开 发 区)应 健 全 完 善 物 业 领 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机 制,对 社 区 呼 叫 的 重 大 紧急 事 项 即 时 响 应、力 量 下 沉、协 同 联 动 处 置。5.3.3“物 业 执 法 服 务”综 合 管 理 机 制市、区 市(开 发 区)红 色 物 业 联 席 会 议 应 发 挥 统 筹 调 度、综 合 协 调、优 化 服 务 作 用,组 织 推 动 物 业主 管 部 门、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及 公 安、民 政、人 社、市 场 监 管、财 政、大 数 据 管 理 等 部 门 定 期 开 展 横 向 联 动检 查 督 导 工 作。5.3.4 红 色 物 业 与 网 格 化 治 理 融 合 机 制镇(街 道)、社 区 应 在 有 条 件 的 红 色 物 业 服 务 阵 地 建 设“网 格 红 枢 纽”、“网 格 法 庭”等 载 体,组织 警 官、法 官、检 察 官、律 师、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开 展 法 律 进 社 区、进 网 格(小 区)活 动,为 红 色 物业 提 供 法 律 支 持。5.3.5 社 会 力 量 协 同 参 与 机 制镇(街 道)、社 区 党 组 织 可 结 合 网 格(小 区)治 理 需 要 和 居 民 多 层 次 多 样 化 需 求,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务、公 益 创 投 等 市 场 化 方 式,有 序 吸 纳 各 类 市 场 主 体、社 会 力 量、公 益 组 织 作 为“红 色 物 业 合 伙 人”,以 资 金、产 品、专 业 服 务 等 参 与 红 色 物 业 建 设。5.3.6 多 元 化 物 业 志 愿 服 务 机 制5.3.6.1 壮 大 红 色 志 愿 力 量。市、区 市(开 发 区)、镇(街 道)、社 区 应 着 力 培 育 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党员、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员、社 区 在 职 或 离 退 休 党 员 等 为 骨 干,以 青 年 志 愿 者 和 民 间 志 愿 服 务 力 量 为 补 充 的多 元 化 志 愿 服 务 队 伍。5.3.6.2 打 造 红 色 物 业 志 愿 服 务 阵 地。依 托 各 级 红 色 物 业 党 建 基 地、新 时 代 文 明 实 践 中 心 等 场 所,建设 红 色 物 业 志 愿 者 U 站、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站 等,实 行 联 合 建 设、共 同 管 理、共 同 使 用。在 威 海 市 志 愿 者服 务 平 台 创 建 红 色 物 业 志 愿 服 务 子 平 台,区 市(开 发 区)应 积 极 参 与 子 平 台 建 设,不 断 壮 大 红 色 物 业 志愿 者 队 伍 规 模。D B 3 7 1 0/T 1 3 3 2 0 2 185.3.6.3 开 展 红 色 物 业 志 愿 服 务 行 动。打 造“志 愿 红 心 汇”红 色 物 业 志 愿 服 务 品 牌,镇(街 道)、社区 应 引 导 驻 区 单 位、专 业 性 社 会 组 织 等 将 物 业 志 愿 服 务 作 为 共 驻 共 建 的 重 要 内 容,推 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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