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1.040.03 CCS A 12 DB3401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239 2021 企业开办管理服务规范 2021-12-2 发布 2021-12-2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401/T 239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明、许景高、张正东、陆容、李银发、朱旭峰、凌义、王静、李欣、张涛、蒯正美。DB 3401/T 239 2021 1 企业开办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开办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开办流程、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开办管理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32169.2-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2 部分:进驻要求 GB/T 32169.4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 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企业开办 enterprise establish 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登记行为。3.2 管理服务 enterprise establish 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在开办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的过程。3.3 服务对象 service object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4 服务指南 service information 为服务对象申办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指引,明确事项办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4 基本要求 4.1 基本原则 企业开办管理服务应遵循公开性、时效性、便捷性、安全性原则。4.2 人员 4.2.1 工作人员数量应按照存量企业数量 1:1000 的比例进行配置。DB 3401/T 239 2021 2 4.2.2 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参加岗前培训,掌握必备的业务技能并通过相关考核,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业务技能及协调沟通能力,熟悉窗口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掌握工作要求。4.2.3 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4.2.4 其他条件应符合 GB/T32169.2-2015 中 6.1.2 的要求。4.3 场地 4.3.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进驻事项合理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后台办公区域等场地。4.3.2 场所布置应符合行政办公工作特 点。4.3.3 相关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4.4 设施设备 4.4.1 窗口应配备能满足办公需求的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高拍仪、高清网络摄像头、办公桌椅和档案柜等。4.4.2 咨询导办区域宜提供能满足外网申报的电脑设备,以及商事登记一体机等设备。保持设备能连接外网,网络通畅。5 开办流程 5.1 流程图 企业开办管理服务流程应按附录A1 执行。5.2 网上受理 5.2.1 企业设立登记 5.2.1.1 依托安徽政务服务网,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平台应设置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填写功能,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 记设置为可勾选项,同步完成企业开办信息采集。5.2.1.2 服务对象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将申请材料匹配至所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审核人员应在 4 个工作小时内进行审核。5.2.1.3 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后,根据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内容同步推送给相关部门。5.2.2 公章刻制 5.2.2.1 市场监管部门将新设立企业信息推送到公安部门印章管理信息系统。5.2.2.2 公安部门将信息推送给刻章单位,刻章单位接收到新设立企业信息后进行公章刻制,从接收到新设立企业信息起 4 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公章刻制、将公章送至所属地政务服务大厅。5.2.2.3 政务服务大厅可根据服务对象需求统一邮寄或自主领取。5.2.3 申领发票 5.2.3.1 市场监管部门将新设立企业申领发票信息推送到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在 4 个工作小时内进行审核。5.2.3.2 审核通过后由所属税务机关统一受理发放税务发票和免费 UKey。5.2.4 银行开户 DB 3401/T 239 2021 3 市场监管部门将新设立企业预约开户信息推送到商业银行后,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银行完成开户。5.2.5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将新设立企业参保信息推送给社保部门后,社保部门在 4 个工作小时内完成社保登记。5.2.6 住房公积金开户 市场监管部门将新设立企业公积金开户信息推送给公积金部门后,公积金部门在4 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公积金开户。5.3 现场受理 政务中心窗 口现场受理企业开办申请材料后,政府相关部门按 5.2 流程进行企业设立登记办理。信息采集应按附录 B 执行,提交材料清单参照附录 C 执行。6 评价与改进 6.1 评价指标与程序 按GB/T 32169.4 执行。6.2 评价方式 6.2.1 评价包括管理服务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第三方评价。6.2.2 应每月定期开展一次管理服务评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服务对象参与的服务对象评价,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进行评价。6.3 服务改进 6.3.1 应明确相关责任人,按照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目标、措施、时限等整改建议改进窗口服务。6.3.2 应对窗口服务评价的方法、指标、程序等评价要素进行改进,确保其 合理性和实用性。6.3.3 应建立改进跟踪复查机制,实时公开和反馈复查验证信息。6.3.4 应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已经改进的事项发生反弹。6.3.5 应对窗口服务评价及改进工作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向窗口、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公开。6.3.6 应对下一步窗口服务和评价工作提出新的方向和更高目标,确保窗口服务评价持续改进和窗口服务质量持续提高。DB 3401/T 239 2021 4 附 录 A(规范性)企业开办流程图 企业开办流程按图A1 执行。图A1 企业开办流程图 DB 3401/T 239 2021 5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 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样式见表B1。表 B1 合肥市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 公章 刻制 公章刻制单位 刻章类型 单位名称章 发票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 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章 银行开户 银行 网点 申领发票 一般纳税人 是 否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合并办理 参保联络员 联系电话 自行申报 寄递服务 寄递物品 营业执照 企业公章 税务发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快递地址 注:1、合肥市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只在企业选择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社会保险单位登记时填写。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2、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同时选择。3、银行开户可选择银行网点进行银行开户预约,申请人向预约银行提交材料申请银行开户。4、社会保险单位参保选择“合并办理”,将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单位参保登记;选择“自行申报”,请自行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报办理。5、申请人如选择寄递营业执照、企业公章、税务发票,请填写寄递服务相关信息。企业公章、税务发票寄递联系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DB 3401/T 239 2021 6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企业开办提交材料清单 企业开办提交材料清单应符合表C1 要求。表 C1 合肥市企业开办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或申请条 获取方式 企业设立登记 1、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等)提交或自动生成 2、公司章程 提交或自动生成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提交或自动生成 4、股东主体资格证 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委托代理人、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共享后取消 公章刻制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数据共享 银行开户 1、开户申请书 提交 2、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数据共享 申领发票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2、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实名信息采集 数据共享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员工参保登记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 办信息 数据共享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注:1、常态化企业开办需提交 6 份材料,其中企业设立登记 5 份,银行开户 1 份,部门共享和窗口扫描复印获取的不计入材料件数。2、申请人选择银行开户,通过平台网上预约,并向预约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盖章),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人办理,还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DB 3401/T 239 2021 7 参 考 文 献 1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GB/T 32169.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 32 号)3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 2018 124号)4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合 政办秘 2018 151号)5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开办“六个一”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市监注2019 1号)6 转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开办“六个一”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合市监注2019 224 号)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