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规范DB14/T 2302-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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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3 0 2 2 0 2 1丘 陵 山 区 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 技 术 规 范2 0 2 1-0 8-1 6 发 布 2 0 2 1-1 1-1 6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 C S 6 5.0 2 0.0 1C C S B 0 014D B 1 4/T 2 3 0 2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建 设 区 域 选 择.35 改 造 田 块 条 件.36 建 设 内 容.37 技 术 要 求.38 勘 测 设 计.49 管 理 要 求 及 工 程 管 护.4D B 1 4/T 2 3 0 2 2 0 2 1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农 业 机 械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农 业 机 械 发 展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任 跃 男、王 飞、许 洪 峰、薛 云 飞、秦 启 福、贺 孝 兵、白 正 钦、王 杰、赵 斐、李洨 泽、刘 丽 芳、张 玉 峰、闫 培 如、王 小 军、解 涛、原 小 玲。D B 1 4/T 2 3 0 2 2 0 2 11丘 陵 山 区 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丘 陵 山 区 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 的 建 设 区 域 选 择、改 造 田 块 条 件、建 设 内 容、技 术 要 求、勘察 设 计、管 理 要 求 及 工 程 管 护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范 围 内 开 展 的 丘 陵 山 区 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 建 设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0 6 0 0-2 0 1 4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通 则G B/T 2 1 0 1 0-2 0 1 7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N Y/T 2 1 9 4-2 0 1 2 农 业 机 械 田 间 行 走 道 路 技 术 规 范G B/T 1 6 4 5 3.1-2 0 0 8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坡 耕 地 治 理 技 术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农 田按 照 一 定 时 期 人 口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对 农 产 品 的 需 求,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用 于 农 产 品 生 产的 耕 地,此 处 所 指 耕 地 应 使 用 G B/T 2 1 0 1 0-2 0 1 7 第 5 章 表 1 中 的 界 定。3.2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在 一 定 农 田 区 域 内,采 用 工 程 技 术 措 施,对 现 状 细 碎 异 形、布 局 分 散、坡 度 较 大 的 田 块 进 行 归 并 整理、调 整 布 局、降 坡 整 平,对 田 间 道 路 进 行 改 造 或 修 建,以 达 到 适 宜 自 走 式 或 大 中 型 农 业 机 械 安 全、高效 开 展 耕 作、种 植、田 间 管 理、收 获、秸 秆 处 理 等 作 业,满 足 农 业 生 产 物 资 运 输 需 求 的 建 设 活 动。3.3条 田在 地 形 相 对 较 缓 地 区,依 据 灌 排 水 方 向 修 建 的 几 何 形 状 为 长 方 形 或 近 似 长 方 形 的 水 平 田 块。3.4D B 1 4/T 2 3 0 2 2 0 2 1梯 田在 丘 陵 山 区 坡 地 上 沿 等 高 线 方 向 修 筑 的 条 状 阶 台 式 或 波 浪 式 断 面 的 田 块。3.5坡 改 梯通 过 对 坡 耕 地 实 施 修 筑 埂 坎、平 整 土 地 等 工 程 措 施,变 坡 地 为 梯 田,达 到 土 壤 保 水、保 肥、保 土、高 产 稳 产 的 目 的。3.6耕 作 田 块由 田 间 末 级 固 定 沟、渠、路 等 围 成 的 基 本 单 元。3.7田 坎梯 田 中 用 于 保 持 田 面 稳 定、拦 蓄 水 和 护 坡 的 地 坎。3.8田 埂田 块 周 围 高 出 田 面 的 用 以 隔 断 水 流 或 分 界 的 土 质 条 带 状 设 施。3.9截 水 沟用 于 拦 截 坡 面 或 道 路 雨 水 径 流,并 引 导 雨 水 径 流 的 沟 槽 设 施。3.1 0排 水 沟用 于 拦 蓄、疏 导 雨 水 径 流,起 导 引 雨 水、防 治 洪 水 灾 害 作 用 的 沟 槽 设 施。3.1 1田 间 道 路以 满 足 农 业 机 械 通 行、作 业 及 农 业 生 产 运 输 为 目 的 的 道 路。3.1 2边 沟为 汇 集 和 排 除 路 面、路 肩 及 边 坡 的 流 水,在 路 基 两 侧 设 置 的 沟 道。3.1 3坡 口连 接 田 间 道 路 与 田 块,确 保 农 业 机 械 顺 利 下 田 或 上 路 的 扇 形 路 面。D B 1 4/T 2 3 0 2 2 0 2 134 建 设 区 域 选 择4.1 建 设 区 域 应 符 合 当 地 的 上 位 规 划。4.2 建 设 区 域 应 农 田 相 对 集 中、土 层 深 厚、对 外 交 通 便 利。建 成 后 区 域 内 集 中 连 片 的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耕地 面 积 宜 6.6 6 7 h m 2。4.3 建 设 区 域 内 应 以 无 法 通 过 大 中 型 自 走 式 农 机 装 备 在 耕、种、管、收、秸 秆 处 理 等 环 节 实 现 高 效 机械 化 生 产 的 农 田 为 主。4.4 建 设 区 域 内 田 间 道 路 应 具 有 通 行 条 件 差、通 达 率 低 等 特 点,无 法 实 现 大 中 型 农 机 装 备 的 安 全 通 行。4.5 禁 止 在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核 心 区 域、退 耕 还 林 还 草 区、河 流、湖 泊、水 库 保 护 范 围 及 2 5 以 上 禁 垦 区实 施。5 改 造 田 块 条 件5.1 改 造 田 块 须 为 当 地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中 明 确 的 耕 地。5.2 改 造 田 块 坡 度 以 2 0 以 下 为 主,以 1 5 以 下 为 重 点,局 部 可 放 宽 至 2 5 以 下。5.3 改 造 田 块 应 具 有 田 面 起 伏 较 大、高 低 不 平,田 块 细 碎 分 散、面 积 小 且 形 状 不 规 则 等 特 征。6 建 设 内 容6.1 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 主 要 包 括 土 地 平 整 和 田 间 道 路 建 设,田 区 内 不 能 全 部 拦 蓄 暴 雨 径 流 的 坡 面 还 应 包括 农 田 排 水 和 坡 面 防 护。6.2 土 地 平 整 包 括 耕 作 田 块 修 筑 和 耕 作 层 地 力 保 持。6.3 耕 作 田 块 修 筑 应 以 田 块 归 并 整 理、缓 坡 化 改 造、坡 改 梯 为 主。6.4 耕 作 田 块 应 根 据 需 要 修 筑 埂、坎 等 设 施。6.5 梯 田 应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必 要 的 固 坎 措 施。6.6 土 地 平 整 过 程 中,应 采 用 合 理 的 施 工 措 施,尽 可 能 做 到 表 土 保 护,保 持 耕 作 层 地 力。6.7 田 间 道 路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排 水 设 施,主 要 形 式 为 道 路 边 沟 及 排 水 沟。6.8 田 间 道 路 应 设 置 坡 口 和 必 要 的 错 车 点、末 端 标 识 和 掉 头 点 等 设 施。有 排 水 边 沟 的 路 段,应 设 置 保护 性 路 肩。6.9 田 面 集 雨 量 超 过 农 田 的 蓄 渗 能 力 时,应 设 置 农 田 排 水 设 施,包 括 田 面 内 侧 排 水 沟 和 纵 向 排 水 沟。6.1 0 农 田 相 邻 坡 面 径 流 侵 蚀 田 坎 及 田 面 时,应 设 置 坡 面 防 护 设 施,主 要 包 括 坡 面 截 水 沟 和 排 水 沟。7 技 术 要 求7.1 建 设 区 域 内 防 御 标 准 为 二 十 年 一 遇 6 h 最 大 降 雨 量。7.2 田 块 坡 度 5 的 地 块 宜 改 造 为 水 平 条 田。改 造 后 的 条 田,田 块 长 度 应 1 0 0 m,宽 3 0 m,或 单 个田 块 面 积 0.3 3 3 h m 2。7.3 田 块 坡 度 5 的 地 块 宜 通 过 坡 改 梯 改 造 为 梯 田。改 造 后 的 梯 田,田 块 长 度 应 8 0 m,宽 1 0 m,或 单 个 田 块 面 积 0.1 3 3 h m 2。梯 田 田 坎 设 计 应 按 照 安 全 稳 定、占 地 少、工 程 量 小 的 原 则,因 地 制 宜 选择 田 坎 材 料。水 平 梯 田 断 面 尺 寸 可 按 照 G B/T 1 6 4 5 3.1-2 0 0 8 附 录 A 中 的 参 考 数 值 选 取。7.4 除 水 平 条 田 外,改 造 后 的 耕 作 田 块,单 块 旱 地 纵 向 坡 降 应 1 0,横 向 坡 降 应 3。7.5 田 块 归 并 整 形 应 结 合 地 形,按 照“大 弯 就 势、小 弯 取 直”的 原 则 进 行。改 造 后 的 田 块 形 状 应 尽 量规 整、无 作 业 死 角,田 边 顺 直,田 面 相 对 平 整。D B 1 4/T 2 3 0 2 2 0 2 17.6 田 块 方 向 应 根 据 地 形、日 照、风 向 及 土 地 承 包 权 属 进 行 布 置。7.7 土 地 平 整 后,田 块 有 效 土 层 厚 度 应 0.5 m,其 中 耕 作 层 厚 度 应 0.2 5 m。7.8 田 间 道 路 应 优 先 结 合 建 设 区 域 内 现 有 田 间 道 路 进 行 布 设,合 理 规 划 道 路 密 度,尽 量 少 占 耕 地 和 割裂 田 块;改 造 后,农 业 机 械 通 达 率 应 达 到 1 0 0。7.9 田 间 道 路 设 计 行 驶 速 度 为 1 5 k m/h,特 殊 困 难 路 段,按 1 0 k m/h 计 算。7.1 0 田 间 道 路 路 基 宽 度 应 3.5 m,路 面 宽 度 应 3 m,设 置 路 肩 的 路 段,路 肩 宽 度 应 为 0.5 m。7.1 1 田 间 道 路 路 基 压 实 度 应 符 合 N Y/T 2 1 9 4-2 0 1 2 中 4.2.3 表 4 规 定 的 要 求。7.1 2 新 建 田 间 道 路 路 面 宜 采 用 砂 砾 石、碎 石、混 凝 土 等 材 质,在 暴 雨 冲 刷 严 重 的 区 域,应 采 用 硬 化 路面。各 结 构 层 厚 度 根 据 材 料 类 型 应 符 合 N Y/T 2 1 9 4-2 0 1 2 中 4.3.2 表 5 规 定 的 要 求。7.1 3 一 般 情 况 下,田 间 道 路 纵 向 坡 降 宜 1 0,特 殊 困 难 路 段 可 适 当 放 宽。路 拱 横 坡 根 据 路 面 类 型 和当 地 自 然 条 件 设 置,一 般 砂 石 路 面 横 坡 宜 为 3 4,硬 化 路 面 为 1 2。7.1 4 田 间 道 路 应 设 置 坡 口 供 农 业 机 械 进 出 地 块。坡 口 宜 设 在 田 角,并 尽 可 能 避 免 与 边 沟 交 叉,如 遇 沟渠 应 埋 设 管 涵 处 理。坡 口 形 状 宜 为 扇 形,坡 度 应 1 8,宽 度 应 2.5 m。7.1 5 田 间 道 路 纵 坡 8 时,应 设 置 边 沟,边 沟 深 度 和 宽 度 均 应 0.4 m。7.1 6 田 间 道 路 两 侧 为 坡 面,当 坡 面 径 流 影 响 路 基 安 全 时,应 设 置 截 水 沟 及 排 水 沟,其 断 面 应 满 足 输 水能 力、上 下 级 沟 道 水 位 衔 接、边 坡 稳 定 以 及 工 程 量 轻 简、便 于 施 工 等 要 求,断 面 尺 寸 根 据 设 计 流 量 计 算确 定。8 勘 测 设 计8.1 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 项 目 施 工 前,必 须 进 行 勘 测 设 计,并 编 制 勘 测 文 件 和 初 步 设 计 报 告。8.2 勘 测 应 根 据 项 目 要 求,查 明、分 析、评 价 项 目 区 域 的 地 理 环 境 特 征、土 壤 条 件 和 耕 地 状 况,并 进行 实 地 测 量,绘 制 1:5 0 0 1:2 0 0 0 原 貌 地 形 图 和 能 够 反 映 改 造 前 耕 地、附 属 设 施 等 分 布 状 况 的 现 状 图。8.3 田 块 设 计 须 有 利 于 提 高 农 业 机 械 工 作 效 率,并 尽 量 做 到 内 部 土 方 挖 填 平 衡,轻 简 工 程 量。8.4 条 田 设 计 应 包 括 田 块 规 模、长 度、宽 度、田 面 高 程、田 面 高 差、田 面 平 整 度、田 埂 等 内 容,并 计算 土 方 工 程 量。8.5 梯 田 设 计 应 包 括 田 面 长 度、宽 度、田 埂、田 坎、田 面 高 程、田 面 高 差、田 面 横 纵 坡 降 等 内 容,并计 算 土 方 工 程 量。8.6 田 间 道 路 设 计 应 包 括 路 线、路 基、路 面 及 错 车 点、掉 头 点、路 边 沟 等 设 施。8.7 农 田 排 水 和 坡 面 防 护 设 计 应 包 括 沟 槽 分 布、材 质、断 面 设 计、坡 度 等。8.8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第 7 章 的 要 求。9 管 理 要 求 及 工 程 管 护9.1 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 的 项 目 管 理 要 遵 循 农 田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9.2 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 涉 及 土 地 权 属 调 整 的,应 遵 守 G B/T 3 0 6 0 0-2 0 1 4 中 7.1 规 定 的 要 求。9.3 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 后 的 农 田 应 及 时 深 耕,并 通 过 施 有 机 肥、秸 秆 还 田、种 植 绿 肥、保 护 性 耕 作 等 措施,持 续 培 肥 土 壤 地 力。9.4 农 田 宜 机 化 改 造 后 的 农 田 应 按 照 谁 受 益、谁 管 护 的 原 则,签 订 后 期 管 护 合 同,明 确 管 护 主 体、管护 责 任 和 管 护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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