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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2 0.2 0C C S C 0 1山 西 省 长 治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4 0 4/T 6 2 0 2 1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报 告 发 放 管 理 要 求2 0 2 1-1 1-1 0 发 布 2 0 2 1-1 2-1 0 实 施长 治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1404D B 1 4 0 4/T 6 2 0 2 1I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要 求 15 保 密 2附 录 A(资 料 性)报 告 发 放 登 记 表 3D B 1 4 0 4/T 6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长 治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长 治 市 实 验 室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长 治 市 综 合 检 验 检 测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原 超、岳 慧 慧、张 云 鹏、牛 锐、牛 巍、史 永 兰、任 恒 甲。D B 1 4 0 4/T 6 2 0 2 11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报 告 发 放 管 理 要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报 告 发 放 管 理 的 要 求 及 保 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报 告 发 放 的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检 验 检 测 机 构依 法 成 立,依 据 相 关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利 用 仪 器 设 备、环 境 设 施 等 技 术 条 件 和 专 业 技 能,对 产 品或 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特 定 对 象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来 源:R B/T 2 1 4 2 0 1 7,3.1 3.2报 告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供 结 果 的 形 式 文 本。4 要 求4.1 发 放4.1.1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按 承 诺 周 期 及 时 发 放 报 告,如 有 特 殊 项 目 需 要 延 长,与 委 托 人 沟 通。4.1.2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在 报 告 发 放 前 应 核 对 报 告 信 息 及 签 章,对 外 公 布 的 具 有 证 明 作 用 的 检 验 检 测 报 告应 有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专 用 C M A 标 志。检 验 检 测 报 告 内 应 印 有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地 址、邮 箱 及 联 系 电话。4.1.3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报 告 的 发 放 形 式 有 自 取、邮 寄、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4.1.4 自 取 报 告,通 过 委 托 代 理 人 领 取 的 报 告,应 凭 有 效 的 委 托 合 同 文 本,并 签 字 领 取;无 委 托 合 同时,取 件 人 应 提 供 单 位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方 可 签 字 领 取。4.1.5 邮 寄 报 告,邮 寄 地 址 为 委 托 合 同 的 所 留 地 址,邮 寄 前 跟 委 托 人 电 话 确 认 方 可 邮 寄,用 挂 号 信 函寄 出。4.1.6 如 委 托 人 提 出 通 过 电 话 或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报 告,则 报 告 发 放 经 办 人 应 详 细 询 问 并 记 录 委 托人 的 姓 名、电 话、传 真 号 码(电 子 信 箱)、收 件 人 姓 名,还 应 认 真 仔 细 核 对 委 托 合 同 中 的 记 录 内 容。D B 1 4 0 4/T 6 2 0 2 124.2 记 录报 告 发 放 经 办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发 放 报 告 的 有 关 信 息,主 要 包 含 以 下 内 容(见 附 录 A):a)发 放 报 告 的 编 号;b)产 品 名 称;c)报 告 发 放 的 数 量;d)报 告 领 取 单 位/领 取 人、联 系 电 话;e)发 放(领 取)日 期;f)接 收 电 子 信 箱(如 委 托 人 要 求);g)接 收 传 真 号 码(如 委 托 人 要 求);h)磁 盘 拷 贝 数 量 及 编 号(如 委 托 人 要 求);i)经 办 人 签 字。4.3 修 改4.3.1 报 告 发 放 后,如 发 现 有 误,应 立 即 书 面 告 知 委 托 人 暂 停 使 用 编 号 为 X X X 的 报 告,并 申 明 以 追加 文 件 或 更 换 报 告 的 方 式 变 更 所 发 出 的 报 告。4.3.2 当 以 追 加 文 件 方 式 重 新 发 布 报 告 时,应 在 文 件 中 清 晰 标 识 修 改 的 信 息,适 当 时 标 注 修 改 的 原 因。4.3.3 当 以 更 换 报 告 方 式 重 新 发 布 报 告 时,应 在 新 报 告 中 声 明 原 报 告 作 废 或 无 效。4.4 归 档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对 带 有 检 验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的 报 告 归 档 留 存,保 证 其 具 有 可 追 溯 性。检 验 检 测 原 始 记录、报 告 的 保 存 期 限 通 常 不 少 于 6 年,具 有 行 业 特 殊 要 求 的 报 告 保 存 期 按 照 行 业 规 定 执 行。5 保 密5.1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报 告 应 通 过 机 要 部 门 进 行 交 换,禁 止 保 密 文 件 通 过 邮 局 邮 寄。5.2 在 未 经 批 准 的 前 提 下 任 何 人 员,不 得 发 布、公 布、评 价 检 验 检 测 结 果,也 不 得 通 过 任 何 通 讯 方 式向 任 何 人 透 露 任 何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和 结 果。5.3 除 非 委 托 人 要 求,禁 止 使 用 图 文 传 真 和 电 子 网 络 发 布 传 送 报 告。D B 1 4 0 4/T 6 2 0 2 13附 录 A(资 料 性)报 告 发 放 登 记 表表 A.1 提 出 了 报 告 发 放 登 记 的 信 息 内 容。表 A.1 报 告 发 放 登 记 表编号 产品名称 报告数量(份数或页数)领取日期领取单位领取人联系电话经办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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