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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51 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name planning 2021-12-30发布 2022-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name planning DB11/T 1951 2021 主编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2年 04月 01日 2021 北京 3 前 言 为加强北京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工作,体现北京 城市发展目标和北京地方文化特色,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市监发 2021 19号)的 要求,标准编制 组经广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 实 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 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 基础上,制 定本 标准。本 标准主 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物名称 分类 规划;4.建筑物名称更名 及注销;5.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本 标准 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归口 管理 并组织 实施,标准日 常 管理 机构 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负责具 体 技 术内容 的 解释。各 单位 在执行本 标准的 过程中,如 发现 需要 修 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 和建 议反馈给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联 系电话:55595000,邮箱:。本 标准主编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学研究所 本 标准 参 编单位:北京大学城市 与环境 学 院历 史 地理研究所 本 标准主 要 起草人 员:朱永杰、王长松、刘业成、魏晋茹、方 媛、张雪、尹兵兵、陈衡 本 标准主 要 审 查 人 员:庞森权、罗保平、岳升阳、谭烈飞、颜廷 真、吴承忠、陈喜波 4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3 3.1一般 规 定.3 3.2 建筑物 专 名规划.3 3.3 建筑物通名规划.4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6 5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7 本标准用词说明.9 引用标准名录.10 附:条文说明.11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lassification Planningfor Building Name.3 3.1 Basic Regulations.3 3.2 Specific Terms Planning of Building Name.3 3.3 Generic Terms Planning of Building Name.4 4 Renaming and Cancellation of Building Name.6 5 Sign Setup of Building Name.7 Explanations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0 1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地名管理,引导和规范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结 合北京市实 际,制 定本 标准。1.0.2 本 标准 适用 于北京市 行 政区域 内 新 建建筑物的命名和 既 有 建筑的更名。1.0.3 建筑物名称规划 应无损 于 国 家 主 权、民族尊严 和 公 共利益,符 合 社 会主 义 核心价值观 和 社 会 公 序良俗。1.0.4 建筑物名称规划 应以 北京市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发展规划和 国 土空间 规划为 依 据,符 合北京的城市 定 位。1.0.5 建筑物名称规划 除应符 合 本 标准 外,尚应符 合 国 家 及 北京市现 行有 关标准 的规 定。2 2 术 语 2.0.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对 各 个 地理实体 赋予 的 专 有 名称。2.0.2 建筑物 building 人 工建 造 的 供人们进 行 生产、生 活等活动 的 房屋或 场所。2.0.3 建筑物名称 building names 对 建筑物 赋予 的 专 有 名称。2.0.4 建筑物 专 名 specif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建筑物名称 中 用 来 区 分 建筑物的 词。2.0.5 建筑物通名 gener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建筑物名称 中 用 来 区 分 建筑物 类 别 的 词。2.0.6 建筑物 重 名 duplication of building names 不同 建筑物 专 名 使 用 相同 的 词或音。2.0.7 建筑物通名 分类 专用 classification and special use for generic term of building names 土 地 用 途不同 的建筑物 使 用 不同 的通名。2.0.8 建筑物名称标 志 sign of building names 标 识 建筑物 专 有 名称 及 相 关 信息 的 设 施。3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物名称 基本构 成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建筑物名称 应 由 专 名和通名 两 部 分构 成。专 名 在 前,通名 在 后;2 建筑物 专 名 应 体现建筑物的 人 文、环境 特 征,建筑物通名 应符 合所 指 建筑 物的 性质、种 类、形态、功能 与 规 模。3.1.2 建筑物名称 应一 地 一 名。3.1.3 城市 重 要 节点 上 和 重 要 区域 内 共 建 类 重 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 应 纳入 地名规 划。3.1.4 建筑物名称 应以 宗 地为 基本 单位 进 行 命名。土 地 使 用权人 相同且功能 一 致、起 止 年 限相同 的 相邻宗 地,其 地 上 建筑物 可申 请 同 一 命名。3.1.5 建筑物名称 应 名实 相 符,符 合建筑物的 性质、功能、形态、规 模 和 环境 等 实 际 情况。3.1.6 建筑物名称 采词 用 字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总 字数 应 控 制 在 3 6个 汉字,且不得含 有 非 文 字性 符 号;2 应符 合 汉 语语 义、构 词 规 则 和 语 言习惯,用 字 规范,词 语 简洁,含 义 明确,读音顺畅,并 能够 与 北京市 其他 建筑物名称 明显 区 别;3 不得侵犯他 人 和 组织 的名称 专用权;4 不得 用 外国 人 名、地名作为建筑物名称。3.1.7 历 史 建筑物 应 使 用 沿 用 下来 的 反 映 历 史 文化 价值 的名称。3.1.8 建筑物 推 广 名 使 用应符 合 本 节 建筑物名称的规 定。3.2 建筑物专名规划 3.2.1 建筑物 专 名 应 由 2 4个 汉字 组 成。3.2.2 不 应 使 用 外 文、繁 体 字、异 体 字、自 造 字、阿拉伯数字、生 僻字、标 点 符 号 等。3.2.3 不 应 使 用 名 不副 实、夸 大 其词、误 导 公 众、易 生 歧 义 或难 以 理 解 的 词 语,不 应 使 用 具有 比较 意 义、可能贬低他 人 建筑物名称 含 义 的 词 语。3.2.4 不得使 用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著 名 公 众 人 物的 姓 名。3.2.5 不得使 用政 治 性 事件、灾害 性 事件 的名称,不得使 用民族、宗 教 所 用 的 专4 用 词 汇。3.2.6 凡 使 用区 片、街巷 等 地名的,建筑物 应 在 其 地名所 指 代 地 域 的范 围 内。除 外 省(自 治 区、直辖 市)、市 驻 京 机构 使 用 本 省(自 治 区、直辖 市)、市 行 政区 划名称 外,不 应 使 用 北京市 域 外 的 行 政区 划名称命名建筑物。3.2.7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大 类 的 专用 词 语,应 仅 限 用 于 相 关 行 业 的单位 办公机构 所 在 的建筑物名称。3.2.8 除 中 央、国 务 院 直属 的 行 政 机 关、社 会 团 体、企 业 单位自 用 建筑物的名称 外,不 应 使 用“中国”“中 华”“全 国”“国 家”等词 语。3.2.9 除 具有 特 定 产业 功能 并与 其 定 位 相 符 的建筑物 外,不 宜 使 用“国 际”“世 界”“亚洲”“亚太”等 类 型 词 语。3.2.10 建筑物 专 名 不得重 名,并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建筑物 专 名 不 应 使 用 相同 的 词 和 音;2 建筑物 专 名的 汉 语 拼 音 发 音 宜避免 相 近;3 不 应 在 其他 已 经 批准的建筑物 专 名 中 增 加 或 者减少“新”“大”“老”等字 样 作 限 定 词或 者增 加“雅”“嘉”“佳”等字 样 作修 饰 词,同 一 开 发建 设 单位 或 者 产权 单位 申 请 命名、更名的 除 外。3.3 建筑物通名规划 3.3.1 建筑物通名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符 合建筑物 具 备 的 居住、办公、商 业、娱乐 等 用 途 以 及 占 地 面积、总 建筑 面积、高度、绿 化 等 条件;2 不得使 用 省、市、县、区、镇 等 行 政区 划通名 以 及容 易 引 起 歧 义 和导 致 公 众 混淆 的 森 林、公 园、街、公 馆、官邸、宫 等词 语;3 恰当 使 用 修 饰、限 定 通名的 词 语,不 应 使 用 含 有 封 建 迷 信、等 级 色 彩、浮 夸等 内容 的修 饰 词;4 不得重 叠 使 用,但派 生 地名 除 外。3.3.2 建筑物通名 分类 专用,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土 地 用 途 为 居住 的通名 宜 采 用 村、园、苑、院、楼、庄、山庄、居、阁、里、坊、寓、公 寓、别 墅、花园、家 园 等;2 土 地 用 途 为 非 居住 的通名 宜 采 用 楼、厦、大 厦、园、苑、坊、广 场、中 心、基 地、园 区 等。5 3.3.3 下列 特 定 通名 应用 于 符 合 相 应 标准的建筑物:1 城:占 地 面积 10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且 总 建筑 面积 30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商 业用 途 建筑物;2 村:具有 较 完善 生 活 配套 设 施的 居住 用 途低 层 建筑物 群;3 花园:占 地 面积 2万 平 方 米 以 上,含屋 顶 绿 化 在内 的 绿 地和 休闲 地 面积占 整 个用 地 面积 35%以 上 的 居住 用 途 建筑物;4 山庄:环境 幽 雅、依 山 而 建的 居住 用 途 建筑物 或 具有 休闲 度 假 用 途 的建筑 物;5 别 墅:占 地 面积 1万 平 方 米 以 上,且 容 积 率小 于 1的 低 层 低 密 度高级居住 用 途 建筑物;6 厦、大 厦:高 层 建筑 或 大 型楼 宇,包括 具有 商 业 功能 的,用 作 商 贸 活动或 办公 的大 型 建筑。指 地 面 以 上 建筑 层 数 在 20层 以 上 或 总 建筑 面积 3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高 层 建筑物 或 大 型楼 宇;7 广 场:占 地 面积 1万 平 方 米 以 上,且 有 不 包括停车 场 在内 的 整块 面积 2000平 方 米 以 上 的 露天 公 共 场地 向 公 众 开 放 的建筑物;8 中 心:具有 某 一 特 定 主导 功能,占 地 面积 在 2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且 建筑 面积 在 20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建筑物,应 在 通名 前 增 加 表示 主导 用 途 的 词 语;9 基 地:具有 某 一 特 定 主导 功能 的 政 府投 资 类 项目建筑物,应 在 通名 前 增 加 表示 主导 用 途 的 词 语;10 园 区:占 地 面积 3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具有 工 业、仓储 等 用 途 的建筑物。6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4.0.1 建筑物名称 应保 持 相 对 稳 定,不得 擅 自 决 定 对 建筑物 进 行 命名、更名。确 需 更名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因 行 政区 划 调 整变 更 行 政区 划名称,可 更名;2 因 建筑物 改 建、扩 建 需要 变 更名称,可 更名;3 因 建筑物 产权 单位 变 更 等 原因,导 致 原 名称 与 现 状 不 符 的,可 更名;4 具有 重 要历 史 文化 价值 的建筑物名称,不得 更名。因 行 政区 划 调 整、城乡 建 设、自然 变 化 等 原因,确 需 进 行 更名 或 者 注销,应 制 定 名称 保 护措 施。4.0.2 建筑物名称 注销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因 自然 变 化、行 政区 划 调 整、城乡建 设 等 原因,已 不 再 使 用 的建筑物名称,应 注销;2 其他 原因 确 需注销 的。7 5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 5.0.1 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地名 标 志 GB 17733的规 定,并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应 根 据 实 际 需要 和 环境 条件 设置 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 的建筑物名称标 志 不 应 存 在 对人 身 造成 伤 害 和 对 环境 造成 污染 的 潜 在 危险;2 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 设置 应 与 城市规划 功能相 适应,与 街 区人 文特色 相 结 合,与 周 围 环境 和 景 观 相 协 调;3 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制作、设置,应符 合 相 关标准的规 定。应 因 地制 宜 地 确 定 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 设置 密 度。5.0.2 建筑物名称标 志具 体 设置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地名 标 志 GB 17733的规 定,并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建筑物名称标 志 应 标 明 本 建筑物名称,不得含 有经 营服 务 信息 及 其他 商 业 性 宣传 内容;2 建筑物名称标 志 宜 结 合建筑物 外 立 面 结构 整 体 设 计。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 字 符 大 小、高度 应 与 建筑物 及 建筑 构 件 的 外 立 面 比 例协 调;字 符 的 高度 应符 合 相 关 规范和标准 要求;3 建筑物名称标 志 应 文 字 端正,笔画清楚,排 列 整齐,间 隔均匀,字 序应 遵 守 国 家 规范的 语 言 文 字 排 列顺 序。5.0.3 下列 场所 或情形不得 设置 建筑物名称标 志:1 影响 市 政 公 共 设 施、交 通 安 全 设 施、交 通管理 设 施、交 通标 志、门 楼 牌、消防安 全 标 志、通 信 设 施、无 障碍 设 施、文物 保 护 单位标 识 正 常 的 使 用;2 妨碍车辆、船舶 等 交 通工 具 以 及行 人 通 行,影响道路交 通 安 全;3 延伸扩 展 至 道路 上 方 或 者 跨越 道路 等 影响道路交 通 安 全;4 超出 建筑物 顶 部 外 轮廓线;5 在 玻璃幕墙、采 光玻璃、橱窗 内 侧;6 妨碍 他 人生产生 活,影响 他 人对 建筑物合 法 使 用;7 破坏 城市 景 观 或 者 建筑物 外 观。5.0.4 建筑物位于 历 史 文化 保 护 区 的,其 名称标 志 宜 采 用 传 统 样 式 或 者 简洁、朴 素 的现 代样 式,展现 传 统 文化特色。8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 便 于 在执行本 标准 条 文时 区 别 对 待,对 要求 严 格 程 度 不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1)表示 很 严 格,非 这 样 做 不可 的:正 面 词采 用“必须”;反 面 词采 用“严 禁”;2)表示 严 格,在 正 常 情况 均 应 这 样 做 的:正 面 词采 用“应”;反 面 词采 用“不 应”或“不得”;3)表示 允许稍 有 选择,在 条件 许 可 时,首先 应 这 样 做 的:正 面 词采 用“宜”;反 面 词采 用“不 宜”;4)表示 有 选择,在 一 定 条件 下可 以 这 样 做 的,采 用“可”。2 条 文 中 指明 应 按 其 它 有 关标准 执行 的 写法 为:“应符 合 的规 定”或“应 按 执行”。10 引用标准名录 1 地名标 志 GB 17733 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 DB11/T 1651 2021 条文说明 12 目 次 1 总则.13 2 术语.14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15 3.1 一般 规 定.15 3.2 建筑物 专 名规划.16 3.3 建筑物通名规划.17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19 5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20 13 1 总则 1.0.1 2005年 由 原 北京市规划委发布实施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 使 用 标准(试 行)在 北京市建筑物名称 使 用 工作 中 发 挥了 积 极 作 用,有 效 地 指 导 了 建筑物名称规划,收到了 较 好 的 社 会 效果。本 标准 结 合北京市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的实 际 情况,在 北京市建筑物名称 使 用 标准(试 行 的 基础上 进一 步深 化、提炼、规范 而 成。本 标准 旨 在 为北京市建筑物名称规划 提 供 有 力 的 依据,规划 者 可 依据 本 标准,对 北京的建筑物名称 进 行 科 学合理规划。建筑物名称规划 是 地名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重 要内容。本 标准 可使 北京市建筑物名称规划工作 真 正 做到 有 章 可 依,实现加强 北京市地名管理的目的,促 进 北京 成 为 国 际一 流 的和 谐 宜居 之 都 的建 设。1.0.2 本 条 规 定 了 本 标准的 适用 范 围。本 标准 将是 北京市 行 政区域 内 建筑物名称 规划的 技术 标准。建筑物主 要 包括 居住、商 业 服 务 业、行 政 办公、工 业、仓储 等 类,适用 的 对 象 包括 新 建建筑物的命名和 已 有 建筑物的更名。1.0.31.0.4 建筑物名称规划的 总 原 则 应以 维 护 国 家 主 权、民族尊严 和 公 共利益,弘扬 社 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符 合 社 会 公 序良俗 为 依据。为 保 证 建筑物名称规划目 标的实现,应依 照北京市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发展规划和 国 土空间 规划,结 合城市 改 造 和建 设 的现实 需要,着眼 城市的 长 远 发展,符 合 中 央 提出 的北京作为“全 国 政治 中 心、文化 中 心、国 际 交 往 中 心、科 技 创 新 中 心”的城市 定 位。1.0.5 本 标准的编制 以 地名标 志(GB17733-2008)标准为 依据,并参考 地 名 术语(GB/T 38210-2019)、地名 分类与类 别 代 码 编制规 则(GB/T 18521-2001)、地名规划编制标准(DB11/T 1362-2016)等 标准。14 2 术语 2.0.4 建筑物 专 名为建筑物名称 中 用 来 区 分 建筑物 人 文、环境 个 性 特 征 的 词,即 建筑物的 专 有 名称,如 云峰 家 园 中 的“云峰”即 为建筑物 专 名。2.0.5 建筑物通名为建筑物 中 用 来 区 分 建筑物 性质、种 类、形态、功能 与 规 模等 的 词,在 建筑物名称 中 用 来 表示 建筑物实体的 属 性或 共 性 特 点,即 建筑物的通 用 名称,如 云峰 家 园 中 的“家 园”即 为建筑物通名。2.0.6 建筑物名称规划 中 应 避免 建筑物 重 名。建筑物 重 名主 要 指 建筑物 专 名 重 名,建筑物的 专 名 应 使 用 不同 的 词或音,体现标准化的特 点。2.0.7 土 地 用 途 主 要 指 建 造 建筑物的建 设 用 地的 用 途。建 设 用 地 用 途 主 要 包括 居 住 和 非 居住 两种,土 地 用 途不同,对应 的建筑物的通名 不同。如 丰台科 技 园 区土 地 用 途 为 非 居住,对应 的通名为“园 区”;通和 家 园 的 土 地 用 途 为 居住,对应 的 通名为“家 园”。15 3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物名称 构 成 和地名 结构 一 致,由 前 面 的 专 名和 后 面 的通名 构 成。这 是 最 基本 的 形 式,能够 有 效 的 显 示 指 位和 指 类 的作 用。建筑物 专 名 应 体现建筑物的 人 文、环境 特 征,建筑物通名 应符 合所 指 建筑物的 性质、种 类、形态、功能 与 规 模。3.1.2 建筑物名称为建筑物 相 关的地名。地名 具有 唯 一 性,应 当 遵 循 一 地 一 名的 原 则,确 定 唯 一 的名称和 用 字。建筑物名称 也 应一 地 一 名,避免 一 地 多 名,符 合标 准化的 要求,好找 易 记。应 将 建筑物名称的称 谓 和 书写 进 行 统 一 和规范,明确其 使 用 条件 和范 围,并将 其 固 定 下来。3.1.3 地名规划 是 城乡规划的 专 项规划,是 地名命名、更名的 重 要 依据,规划的 对 象 包括 城乡 重 要 节点 和 区域。城市 重 要 节点 上 和 重 要 区域 内 共 建 类 重 大项目的 建筑物名称的地名 指 位 性 突出,社 会 影响 较 大,是 地名规划的 重 要内容。应 将 北 京城市 重 要 节点 上 和 重 要 区域 内 共 建 类 重 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 纳入 地名规划体 系,合理 设 计,符 合北京的城市 定 位。例 如 长 安 街 沿 线 重 要 节点 和 区域 内 的 共 建 类 重 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 应 纳入功能 核心区 或相 关的地名规划。3.1.4 宗 地为 土 地 使 用权人 的 权 属界 址 范 围 内 的地 块,是 权 属界 址线 所 封 闭 的地 块。一般 情况下,一 宗 地为 一个权 属 单位。建筑物名称命名 应 体现 一 致性 和 稳 定 性,以 宗 地为 基本 单位命名。为 避免 建筑物名称的 混淆,土 地 使 用权人 不 变 且功 能 一 致、起 止 年 限相同 的 相邻宗 地的建筑物名称 宜 使 用 同 一 名称,体现 延 续 性。3.1.5 建筑物通名和 专 名 应 贴 切,符 合建筑物的 类 别 和 人 文、环境 特 征,体现 出“尊 重 历 史、照 顾 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 有 序”,能够 为 公 众 理 解 和 接受,真 正 为 公 众 提 供 便 利。3.1.6 建筑物名称 采词 用 字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2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中国 地名 汉 语 拼 音字 母 拼 写 规 则(汉 语 地名部 分),建筑物名称 应符 合 汉 语语 义、构 词 规 则 和 语 言 习惯,用 字 规范,不得含 有 非 文 字性 符 号;词 语 简洁,总 字数 应 控 制 在 3 6个 汉 字;含 义 明确,读音顺畅,并 能够 与 北京市 其他 建筑物名称 明显 区 别。3 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民 法 典,任何 组织 或 者 个人 不得 以 干涉、盗 用、16 假 冒 等 方 式 侵 害 他 人 的 姓 名 权 或 者 名称 权,建筑物名称 也 不得侵犯他 人 和 组织 的 名称 专用权。4 建筑物名称 应 体现地 域 内 的 人 文、环境 特 点,不 应 使 用 外国 的 人 名、地名。3.1.7 历 史 建筑物的名称 一般 来 说 分 为 两种:一 是 指 历 史 时期 产生 并 沿 用 至 今 的 名称;二 是 指 历 史 时期 曾 经 使 用 并 被 重 新 使 用 的名称。历 史 建筑物的名称 应 使 用 最 能 反 应 历 史 建筑物的文化 价值 和 内 涵 且 传 承 下来 的 较 为 稳 定 的名称。3.1.8建筑物 推 广 名 使 用应符 合 3.1节 的 一般 规 定。建筑物名称 是在 建 设 单位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划 许 可 证 后,地名主管部门 依 建 设 单位 申 请,根 据 地名管理规 定 核 发 的标准地名。在 项目 起 始阶段,建 设 单位 一般 根 据 项目的特 点,准 备 一个 或 多 个 项目 推 广 名,用 于 宣传 和 销 售。部 分 推 广 名会 出 现 浮 夸、贪 大、求 洋、甚 至 虚 假 宣传 的现 象。故 推 广 名 虽 不 一 定 成 为建筑物名称,但 其使 用 也 应符 合建筑物名称 的规范,且 建 设 单位自 定 的项目 推 广 名和地名主管部门 核 准的建筑物名称(标准 地名)如 果 不 一 致,项目 投 入使 用 后,应 使 用核 准的建筑物名称和标 志。3.2 建筑物专名规划 3.2.1 专 名和通名 组 成 的建筑物名称 总 字数 应 控 制 在 3 6个 汉字,其 中 专 名 在 前 面,应 简洁明确,易 于 识别,通 常由 2 4个 汉字 构 成。3.2.2 建筑物 专 名 应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使 用 规范 汉 字,不得使 用 外 文,不得使 用 繁 体 字、异 体 字、自 造 字 和标 点 符 号,数字 应用 汉 字 表示,不得使 用 阿拉伯数字。建筑物 专 名 不得使 用生 僻难 懂 的 字,但 由 于 历 史 和文化 等 因 素 从 其他 人 文 要 素 名称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派 生 出 来 的 一 些 建筑物 名称 中 的 生 僻字 除 外。3.2.3 建筑物 专 名 应 避免 使 用 名实 不 符、夸 张、拗 口、难 记,易 引 起 方位 混 乱 和 歧 义 的 字、词,应 选择 易 于 接受 和 易 于 识别 的 字、词,以 方 便 公 众 的 识别 和 使 用。建筑物 专 名 应 含 义 明确、健康,不 应 使 用 含 有 比较 意 义 和 贬低其他 建筑物的 词 语。3.2.43.2.5 建筑物 专 名 不得使 用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著 名 公 众 人 物的 姓 名,不得 使 用政 治 性 事件、灾害 性 事件 的名称(含 全 称、简 称 等),不得使 用民族、宗 教 所 用 的 专用 词 汇。有 的 纪念 类 建筑物和特 殊 的建筑物 专 名 由 于 情况 特 殊,如 符 合 相 关规 定则 可使 用 这 些 名称。例 如有 些 历 史 纪念 类 建筑物 专 名 或 与 著 名 人 物 有 关,或 与 重 大 事件 有 关,显 示 出突出 的 历 史价值 和 意 义,故 可 以适 当 使 用 姓 名 或 事件 的名称。17 3.2.6 区 片 一般 是 指 由 规划 道路 或 自然地理实体 围 合的 片 状 地名命名 区域,如“劲 松”“双榆树”等。为体现 指 位 性、一 致性、准 确性 和实 用 性,使 用区 片、街巷 等 地名作为建筑物 专 名,建筑物 应 位于 区 片、街巷 地名 指 代 地 域 范 围 内。为 指 位 准 确,体现城市的 定 位和文化特色,一般应 使 用 北京市的 行 政区 划名称命名 本 市 的建筑物。驻 京 机构 相 关建筑物 需 显 示 京 外 省(自 治 区、直辖 市)、市的 行 政区 划名称,可使 用 所 属省(自 治 区、直辖 市)、市的 行 政区 划名称命名建筑物。3.2.7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类与 代 码(GBT4754-2017)规 定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为 农 业、林 业、建筑 业 等 97大 类,各 大 类经 济 活动 的 性质不同。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大 类 的专用 词 语 存 在 不同,为 避免 行 业专用 词 语 的 混淆 使 用,本行 业 大 类 的 专用 词 语 应 仅 限 用 来 命名 本行 业 的单位 办公机构 所 在 的建筑物名称,体现 本行 业 的特 点。如电 力、热 力、燃气 及 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的单位 办公机构 所 在 的建筑物名称和 农、林、牧、渔 业 的单位 办公机构 所 在 的建筑物名称 存 在 不同。3.2.83.2.9 建筑物名称 应符 合建筑物的规 模、功能、环境 等 特 点,专 名 使 用 的 词 语 也 应符 合实 际,避免“大”“洋”。“中国”“中 华”“全 国”“国 家”等词 语 可 命名 中 央、国 务 院 直属 的 行 政 机 关、社 会 团 体、企 业 单位的自 用 建筑物,其他 建筑物 不 应 使 用。“国 际”“世界”“亚洲”“亚太”等词 语 可 命名 具有 对 应产业 功能或 特 定 性质 的建筑物,其他 建筑物 宜避免 使 用。3.2.10 建筑物 专 名 不得重 名,并 符 合 下列 规 定:1、2 建筑物 专 名 使 用 相同 的 词 和 音 视 为 重 名。音相同 一般 是 指汉字 的 声母、韵母 和 声 调 完 全 相同。北京市 行 政区域 范 围 内 的建筑物 专 名 应区 别明确,使 用 不 同 的 词 语 和 读音。汉 语 拼 音 发 音相 近 指汉字 的 声母、韵母 或 声 调 近 似,容 易 产生 混淆 和 误 解,建筑物 专 名的 汉 语 拼 音 发 音 宜避免近 似。3 一般 不 应 在 建筑物 专 名 中 增 加 或 者减少“新”“大”“老”等字 样 作 限 定 词或 者增 加“雅”“嘉”“佳”等字 样 作修 饰 词,避免 重 名。同 一 开 发建 设 单位 或 者 产权 单位 申 请 建筑物命名、更名,因 保 持 一 致性 的 需要 可 以适 度增 加 这 些 字、词。3.3 建筑物通名规划 3.3.1 建筑物通名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建筑物 涉 及 多 种 用 途,包括 居住、办公、商 业、娱乐 等。建筑物通名 使 用 的 字、词 应 反 映 建筑物的 功能、规 模 和 环境 等 特 点,具 体 包括 用 途、占 地 面积、18 总 建筑 面积、高度、绿 化 等 条件。2 行 政区 划名称 可 用 于建筑物 专 名,用 于建筑物通名 易 造成 误 解,不得使 用 省、市、县、区、镇 等 行 政区 划作为建筑物通名。不得使 用 易 导 致 公 众 混淆 的 词 语,如 森 林、公 园、街、公 馆、官邸、宫 等,会 给 居 民造成 错觉,带 来不 便。3 修 饰 和 限 定 通名的 词 语 应 恰当 合 适,不 用 含 有 封 建 迷 信、等 级 色 彩、浮 夸 等 内容 的 词 语 修 饰 通名。如 不 应用 皇、帝 等词 修 饰苑、园、楼 等 通名。4 通名 应 简洁,不得重 叠 使 用。由 其他 通名 派 生 出 的通名 如 已 约 定 成俗,且 被 广泛 使 用,则 可重 叠 使 用。如 花园 广 场、花园 别 墅 等。3.3.2 通名 是 建筑物的通 用 名称。根 据土 地 用 途 的 不同 建筑物 分 为 居住 和 非 居住 两 类,不同 用 途 的建筑物 分 别 对应一 定 的特 定 通名。其 中 土 地 用 途 为 居住 的建筑 物通名 一般 包括 村、园、苑、院、楼、庄、山庄、居、阁、里、坊、寓、公 寓、别 墅、花园、家 园 等,土 地 用 途 为 非 居住 的建筑物通名 一般 包括 城、楼、厦、大厦、园、苑、坊、广 场、中 心、基 地、园 区 等。有 些 通名 仅 适用 于 某 一 类 用 途 的 建筑物,例 如广 场、园 区适用 于 土 地 用 途 为 非 居住 的建筑物,别 墅 则 适用 于 土 地 用 途 为 居住 的建筑物;有 些 通名 可 适用 于 两 类 土 地 用 途不同 的建筑物,如 楼、园、苑 等。3.3.3 建筑物通名 是 区 分 建筑物 性质、种 类、形态、功能、规 模、环境 等 的 词。城、村、花园、山庄、别 墅、厦 和大 厦、广 场、中 心、基 地 以 及 园 区 等 特 定 通名 应用 来 命名 符 合 相 应 标准 要求 的建筑物,标准 要求 包括 占 地 面积、建筑 面积、用 途、性质、密 度、高度、绿 化 等 方 面。建筑物特 定 通名 应 充分考 虑 一 种或 多 种 标 准 要求,如 别 墅 应 为 占 地 面积 1万 平 方 米 以 上,且 容 积 率小 于 1的 低 层 低 密 度高级 居住 用 途 的建筑物,通名 使 用应 考 虑此 类 建筑物的 占 地 面积、容 积 率 和 用 途等。本 条 中“以 上”包括 本 数。19 4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4.0.1 建筑物名称和 其他 地名 一 样,一般应保 持 相 对 稳 定,任何 单位和 个人 没 有 经过 批准 不得 擅 自 决 定 对 建筑物 进 行 命名、更名。确 需 更名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2、3 由 于 行 政区 划 调 整 行 政区 划名称发 生 变 更,行 政区 划 内 的建筑物名 称 可 更名;因 建筑物 产权 单位 变 更 等 原因 导 致 原 名称 与 现 状 不 符 的,或 因 建筑物 产权 单位 变 更 等 原因 导 致 原 名称 与 现 状 不 符 的,建筑物 可 更名。4 以保 护 历 史 建筑 遗 产 为目的,具有 重 要历 史 文化 价值 的建筑物名称 不得 更 名。建筑物名称 因 行 政区 划 调 整、城乡建 设、自然 变 化 等 原因 确 需 进 行 更名 或 者 注销,应 和 历 史 建筑 或 建筑所 在 区域 的文化规划 保 护措 施 保 持 一 致,制 定 名称 保 护措 施,保 持 建筑物地名的 稳 定 性。4.0.2 建筑物名称 注销是 建筑物名称规划的 重 要环 节,名称 及 时 注销 可 为建筑物 名称的合理 使 用 提 供 资 料 信息 和 参考。因 自然 变 化、行 政区 划 调 整、城乡建 设 或 其他 原因,已 不 再 使 用 的建筑物名称,应 注销。20 5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 5.0.1 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地名 标 志(GB 17733)的 有关规 定,并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3 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是 建筑物名称规划的 重 要环 节。应 根 据 实 际 需要 和 环境 条件 设置 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 的建筑物名称标 志 不 应 存 在 对人 身 造成 伤 害 和 对 环境 造成 污染 的 潜 在 危险。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制作、设置,应符 合地名 标 志(GB 17733)的 相 关标准和规范;应 因 地制 宜 地 确 定 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 设 置 密 度,以 确 保 能够 充分 发 挥 其 导 向 功能。2 建筑物名称标 志 应 避免 随 意设置,设置 应符 合城市的规划 功能 定 位和 要求,和所 在 街 区 的文化 风貌 和 人 文特色 一 致,与 建筑物所 在 的 周 围 环境 和 景 观 协 调 一 致。如 大 栅栏 历 史 文化 街 区 的 历 史 建筑物名称标 志 的 设置 应 和 老 城 区 的规划、所在 街 区 的 传 统 风貌 保 持 统 一。5.0.2 建筑物名称标 志具 体 设置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地名标 志(GB 17733)的 有 关规 定,并 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建筑物名称标 志 应 标 明 本 建筑物名称,符 合地名标 志 的 一般 规范,不得含 有经 营服 务 信息 及 其他 商 业 性 宣传 内容。2、3 建筑物名称标 志 不能 过 大 或 过 小,宜 结 合建筑物 外 立 面 结构 整 体 设 计建筑物名称标 志,名称标 志 的 字 符 大 小、高度 应 与 建筑物 及 建筑 构 件 的 外 立 面 比 例协 调,其 中 字 符 的 高度 应符 合 相 关规范和标准 要求。建筑物名称标 志 应 文 字 端 正,笔画清楚,排 列 整齐,间 隔均匀,字 序应 当 遵守 国 家 规范的 语 言 文 字 排 列顺 序。5.0.3 建筑物名称标 志设置 不得 对 其他 一 些 重 要设 施、标 志 标 识、道路交 通 安 全、建筑物 本 身、城市 景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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