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DB22/T 504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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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工程建 设地方 标准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witness sampling testing DB22/T 5040 2020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施行日期:2020 年 04 月 20 日 2020 长 春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 告 第 551 号 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关 于发布 市 政 桥 梁 结 构 监 测 技 术 标 准 等 6 项 吉 林省工程 建设地方 标准 的通 告(),DB22/T 5035-2020 DB22/T 5036-2020 DB22/T 5037-2020 DB22/T 5038-2020 DB22/T 5039-2020 DB22/T 5040-2020,DB22/T 1035-2011,2020 4 20 前 言 根 据 吉 林 省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厅 关于 下 达 2017 年 全 省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 知(吉建标 2017 1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结合本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反复讨论,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 语;3 基本规 定;4 胶凝材料;5 集料;6 混凝土 及砂浆外加剂;7 钢材 及 连接件;8 混凝土 及预制构件;9 建筑砂浆;10 墙 体材料;11 饰面材料;12 防水材料;13 简易土工试验;14 建筑 幕墙及门窗;15 室内环 境污染;16 建筑 节能材料;17 建筑电气 材料;18 建 筑给水及空调 供暖材料;19 市政道路工程材料。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与 2011 年以 后颁 布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增加了灌浆套筒内容;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内容;修改了建筑砂浆内容,增加预拌砂浆内容;增加了轻质隔墙板内容;增加了风机盘管机组内容;增加了分集水器内容;增加了市政道路工程材料内容。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箱:13004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吉林建工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孙秀刚 郭 剑 朱士 坤 赵 壮 程大磊 马 根华 任常 原 胡文武 史颜波 崔 岩 王晓 阳 冯 博 刘清顺 刘 悦 石俊 龙 刘 刚 林晓波 刘 士研 于洪 强 吕 兵 周 杰 史 振合 张冷 庆 徐 辉 曹 婉 申 毅 张庆 超 王 月 丛东禹 杨 峰 杨志 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 乐然 杜 颖 黄克新 阮炯正 刘 新芳 黄如 卉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胶凝材料.4 4.1 水泥.4 4.2 粉煤灰.5 4.3 矿渣粉.6 5 集料.7 5.1 砂、石.7 5.2 轻集料.9 6 混凝土及 砂浆外加剂.11 6.1 混凝土外 加剂.11 6.2 混凝土膨 胀剂.12 6.3 砂浆、混 凝土防水剂.12 6.4 混凝土防 冻剂.13 6.5 混凝土速 凝剂.13 7 钢材及连 接件.14 7.1 钢筋原材.14 7.2 型钢.15 7.3 钢筋焊接 件.16 7.4 机械连接 件.18 7.5 高强螺栓.19 7.6 预应力混 凝土用钢绞线.20 7.7 预应力筋 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20 7.8 钢筋连接 用灌浆套筒.21 8 混凝土及 预制构件.22 8.1 混凝土.22 8.2 预制构件.23 9 建筑砂浆.24 10 墙体材料.26 10.1 烧结普 通砖.26 10.2 烧结多 孔砖和多孔砌块.26 10.3 烧结空 心砖和空心砌块.26 10.4 普通混 凝土小型砌块.27 10.5 蒸压加 气混凝土砌块.27 10.6 轻集料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28 10.7 轻质隔 墙板.28 11 饰面材料.29 11.1 天然石 材.29 11.2 陶瓷砖.29 11.3 涂料.30 12 防水材料.31 12.1 防水卷 材.31 12.2 防水涂 料.31 12.3 沥青瓦.32 13 简易土工 试验.33 14 建筑幕墙 及门窗.35 14.1 送检.35 14.2 现场试 验.38 15 室内环境 污染.40 16 建筑节能 材料.42 16.1 送检.42 16.2 现场试 验.49 17 建筑电气 材料.51 17.1 开关.51 17.2 插座.51 17.3 电线、电缆.51 18 建筑给水 及空调供暖材料.53 18.1 散热器.53 18.2 管材.54 18.3 阀门.56 18.4 风机盘 管机组.57 18.5 分集水 器.57 19 市政道路 工程材料.58 19.1 沥青.58 19.2 土工布.59 19.3 土工格 栅.60 19.4 沥青混 合料.61 本标准用 词说明.63 引用标准名录.64 附:条文说明.71 1 1 总则 1.0.1 为规 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用 建 筑 材 料 及 构 配 件 的 见 证 取 样 检测工作。1.0.3 建筑 材料及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0.1 建设 工程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2.0.2 工程 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2.0.3 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具有法 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2.0.4 见证 取样 witnesses sampling 在见证 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 检测的活动。2.0.5 见证 检测 witness 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现场测试的活动。2.0.6 进场 检验 site inspection 对进入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2.0.7 检验 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 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3 3 基 本 规定 3.0.1 建 设 单 位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检 测 资 质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3.0.2 检测 机构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且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3.0.3 检测 机构应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前搜集有关技术资料,编制检测方案;并应在检测工作开展前提交委托单位。3.0.4 见证 取样检测机构应建立现场取样制度,采取盲样形式由委托方送到本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0.5 检测 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3.0.6 委 托 单 位 填 写 检 测 委 托 单,并 应 有 见 证 人 员 和 送 检 人 员 签字,对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应进行检测。3.0.7 检测 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0.8 检测 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 72h。3.0.9 检测 机构对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 24 小时内 通知委托单位,同时上报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 4 胶 凝 材料 4.1 水泥 4.1.1 水泥 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砌筑水泥GB/T 3183 等标准的规定。4.1.2 检验批 划 分 应 符合 下 列 规 定:同 一生 产厂 家、同 一等 级、同一品种、同一检验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检 验批,每一检验批抽样不少于一次。4.1.3 取样 方法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试样 可连续取样,也可从 20 个 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 量 不应 少 于 12kg。袋 装 水 泥应 采 用 取 样管 取 样,散装 水 泥应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2 取样管取 样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 图 4.1.3-1 的 取样管取样,随机选择 20 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 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3 槽形管状 取样器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图 4.1.3-2 的槽形管式取样器取样,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将所取样品放 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5 图 4.1.3-1 袋 装水泥取样管 图 4.1.3-2 散 装水泥取样管 4.1.4 检验 项目应包括安定性、强度、凝结时间、细度(有要求时)。4.2 粉煤灰 4.2.1 粉煤 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高强 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18736等标准的规定。4.2.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技术指标、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粉煤灰不超过 200t 为 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4.2.3 取样 方法和数量:取样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 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 的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 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3 kg。4.2.4 检验 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安定性。6 4.3 矿渣粉 4.3.1 矿渣 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 等标准的 规定。4.3.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技术指标、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粒化高炉矿渣粉不超过 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4.3.3 取 样 方 法 和 数 量:取 样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水 泥 取 样 方 法 GB/T 12573 的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 20 个 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20kg。试样应混 合均匀,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量大一倍的试样。4.3.4 检验 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流动度比。7 5 集料 5.1 砂、石 5.1.1 砂、石 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 规 范 GB 50204、普 通 混 凝 土 用 砂、石 质 量 及 检 验 方 法 标准JGJ 52 等标准的规定。5.1.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 400m3或 600t 为一 检验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 200m3或 300t 为一 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也按一检验批计算。5.1.3 取样 方法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 于每 一单 项 检 验 项目,砂 的 每组 样 品 取 样数 量 应 满足表5.1.3-1 的规 定。表 5.3.1-1 砂 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 检验项目 最少取样质量(g)筛分析 44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20000 石粉含量 16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人工砂压碎值指标 分成公称粒级5.00 mm 2.50mm;2.50 mm 1.25mm;1.25mm630m;630m 315m;315m 160m 每个粒级各需1000 有机物含量 2000 云母含量 600 8 续表 5.3.1-1 检验项目 最少取样质量(g)轻物质含量 3200 坚固性 分成公称粒级5.00 mm 2.50mm;2.50 mm 1.25mm;1.25mm 630m;630m 315m;315m 160m每个粒级各需100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氯离子含量 2000 贝壳含量 10000 碱活性 20000 2 对 于每 一单 项 检 验 项目,石 的 每组 样 品 最 少取 样 数 量应满足表 5.1.3-2 的规定;表 5.1.3-2 石 的每组样品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大公称粒径(mm)(单位kg)10.0 16.0 20.0 25.0 31.5 40.0 63.0 80.0 筛分析 8 15 16 20 25 32 50 64 含泥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块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12 20 40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率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紧密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0 硫化物及硫酸盐 1 注:硫化物及硫酸盐试验应取 40.0mm 以下 风干石。3 取样方法 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料堆 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将取 样部位表面铲除,砂子应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8 份,组成一组样品;石子应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16 份,组成 一组样品;9 2)皮带运输 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 用 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 4 份,石子 为 8 份,组 成一组样 品;3)火车、汽 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 大致相等的砂为 8 份、石子为 16 份,分别组成一组样 品;4)取样后 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缩分。5.1.4 砂、石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 的 颗粒级 配、含 泥量、泥 块 含量、表 观 密度、堆 积密度应进行检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2 石的颗粒 级配、泥块含量、含泥量、堆积密度、表观密度、针片状含量应进行检验;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石,还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重要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 于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5.2 轻集料 5.2.1 轻集 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 部分:轻集 料GB/T 17431.1 等标准 的规定。5.2.2 检 验 批 划 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应 以 在 施 工 现 场 堆 放 的 同 产地、同品种、同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与验收,以200m3为一检验批,不足 200m3按一检 验批计算。对于一次进场数量较少,且随进随用,质量比较稳定的,可以一个月为周期以 200 m3为一检验 批,不足 200 m3时也按一检验批计算。5.2.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从料堆上 10 个 不同的 10 点抽取不少于试验所用量的 1 倍后 按四分法缩分到试验所用的量。缩分后总量细集料不应少于 10 升、粗集料不应少于 80 升。5.2.4 检 验项 目 应 包 括颗 粒 级 配、堆 积 密 度、表 观 密 度、筒压强度、吸水率。11 6 混 凝 土及砂浆 外加剂 6.1 混凝土 外加剂 6.1.1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19 等标准的 规定。6.1.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性能、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混凝土外加剂、不超过 50t 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6.1.3 取样 方法及数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 0.2t 水泥 所需用的外加剂量。6.1.4 检验 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引气剂及 引气减水剂的 pH 值、密 度(或细度)、含气量,引气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2 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的 pH 值、密度(或细度)、凝结时间,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3 早强剂及 早强减水剂的密度或细度、1d 和 3d 抗压强度比,早强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4 泵送剂 的 pH 值、密度(或细度)、坍落度经时变化量、减水率;5 减水剂的 pH 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 1d 抗压强 度比,缓凝型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12 6.2 混凝土 膨胀剂 6.2.1 混 凝 土 膨 胀 剂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膨 胀 剂 GB/T 2343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标 准的规定。6.2.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每 200t 为 一检验批,日产量不足 200t 也 按一检验批计算。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6.2.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 10kg。6.2.4 检验 项目应包括水中 7d 限制 膨胀率、细度、凝结时间。6.3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6.3.1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混 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标准的规定。6.3.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每 50t 为 一检验批,不足 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 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6.3.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 0.2t 水泥 所需的防水剂量。6.3.4 检验 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13 6.4 混凝土 防冻剂 6.4.1 混凝 土防冻剂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防冻剂 JC 475、混凝 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标准的规定。6.4.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每 100t 为一 检验批,不足 100t时也应按一 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6.4.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 0.2t 水泥 所需的防冻剂量。6.4.4 检验 项目应包括氯离子含量、密度(或细 度)、含固量(或含水率)、碱 含量、含气量、抗压强度比,复合类防冻剂还应检验减水率。6.5 混凝土 速凝剂 6.5.1 混凝 土速凝剂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 47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 标准的规定。6.5.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每 50t 为 一检验批,不足 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6.5.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 0.2t 水泥 所需的速凝剂量。6.5.4 检验 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水泥净浆 初凝和终凝时间。14 7 钢材及连接件 7.1 钢筋原 材 7.1.1 钢筋 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钢筋 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冷轧带肋钢筋GB/T 13788 等标准 的规定。7.1.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热 轧光 圆钢 筋、热 轧带 肋 钢 筋 每一 检 验 批 应由 重 量 不大于60t 的同一牌 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2 冷 轧带 肋钢 筋 每 一 检验 批 应 由 同一 牌 号、同一 外 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 组成,每一检验批不应大于 60t。7.1.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热轧光圆及热轧带肋钢筋每一检验批应取 2 根做拉伸试验、2 根做弯 曲试验、5 根 做重量偏差试验;2 冷轧带肋钢筋逐盘或逐捆应取做 1 根做拉伸试验,牌号CRB550 每一 检验批应取 2 根做弯曲试 验,牌号 CRB650 及其以 上每一检验批应取 2 根做 反复弯曲试验;3 取样方法 和试样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拉 伸 和 弯 曲 试 验 的 试 样 可 在 每 一 检 验 批 材 料 中 任 选 两 根 钢 筋切取。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不同钢筋上切取的试样应加以区分;拉伸和弯曲试样的长度应根据试样直径和所使用的设备确定,日常取样参考长度应见表 7.1.3。15 表 7.1.3 钢筋 日常取样参考长度(mm)试样直径 拉伸试样长度 弯曲试样长度 重量偏差试样长度 6.5 20 300450 或光圆L=10d+200 带肋L=5d+200 350400 或L=5d+150 不小于 500mm 2232 450500 或光圆L=10d+200 带肋L=5d+200 注:对于拉伸试样长度,除非在相关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对于断后 伸长率的测定,原始标距长度应为 5 倍的公 称直径。7.1.4 检验 项目应包括屈服强度、极限拉伸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用于抗震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还应测量最大伸长率及反向弯曲试验。7.2 型钢 7.2.1 型钢 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碳素结构钢 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钢 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等标准的规定。7.2.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碳素结构钢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每一检验批应由重量不大于 60t 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7.2.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取 样 方法应 符 合 钢及 钢 产 品 力学 性 能 试 验取 样 位 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 的规 定:1)样坯应 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产品上切取;2)取样时,应对抽样产品、试料、样坯和试样作出标记,以保证始终能识别取样的位置及方向;3)取样时,应防止过热、加工硬化而影响力学性能;4)用烧 割法 切 取 样 坯时,从 样 坯切 割 线 至 试样 边 缘 必须留 16 有 加 工 余 量,一 般 不 应 小 于 钢 产 品 的 厚 度 或 直 径,但 不 应 小 于20mm。2 取样数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型钢应做 1 个拉伸试验件;1 个弯曲 试验件。每一检 验 批 钢 板(对 接、接头)应 做 2 个 拉 伸 试 验件,试 件 厚度 小 于14mm 应做 2 个面弯试验和 2 个背弯试验,试件的厚度大于等于14mm 应做 4 个侧弯试验。每一检验批钢板(T 形、斜 T 形)应做2 个 T 形与 十字形接头弯曲试验件。每一检验批钢板(十字形接头)应做 2 个拉 伸试验件,2 个 T 形与十 字形接头弯曲试验件。7.2.4 检验 项目应包括型钢的屈服强度、极限拉伸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钢板(对接、接头)的拉伸强度、弯曲试验;钢板(T形、斜 T 形)的 T 形与 十字形接头弯曲试验;钢板(十字 形接头)的拉伸强度、T 形与十字形接头弯曲试验。7.3 钢筋焊 接件 7.3.1 钢 筋 焊 接 件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程JGJ 18 等标准的规定。7.3.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同一台 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 300 个同 牌号、同直径钢筋闪光对焊接头应作为一检验批。若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不足 300 个接 头也按一检验批计算;2 在同一台 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 600 个同 牌号、同直径箍筋闪光对焊接头应作为一检验批。若超出 600 个接头时,其超出部分可以与下一台班完成接头累计计算;3 现浇混凝 土结构中应以 300 个同 牌号钢筋、同型式电弧焊接头作为一检验批;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连续二楼层中 300 个同牌号钢筋、同形式电弧焊接头作为一检验批;17 4 现浇钢筋 混凝土结构中应以 300 个同牌号电渣压力焊接头作为一检验批;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连续二楼层中 300 个 同牌号电 渣 压 力 焊接 头 作 为 一检 验 批;不足 300 个 接头 也 按 一 检验 批 计算;5 现浇钢筋 混凝土结构中应以 300 个同牌号气压焊接头作为一检验批;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连续二楼层中 300 个同牌号 气压焊接头作为一检验批;当不足 300 个接头时,应按一检验批计算;6 凡 钢筋 牌号、直 径 及尺 寸 相 同 的钢 筋 焊 接 骨架 和 焊 接网应视 为 同 一 类型 制 品,且每 300 件 作为 一 检 验 批,一 周 内 不足 300件的也按一检验批计算;7 预埋件钢 筋 T 形接头 应以 300 件 同类型作为一检验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不足 300 件也 按一检验批计算。7.3.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闪光 对焊接头每一检验批接头应随机切取 3 个做拉伸试验、3 个做 弯曲试验;2 箍筋闪光对焊接头每一检验批应随机切取 3 个做拉伸试验;3 电弧焊接 头每一检验批应随机切取 3 个接头 做拉伸试验;装配式结构可按生产条件 制作工艺试件,每一检验批应取 3 个。同一检验批采用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取 3 个。模拟试件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复验,复验应从现场焊接接头中切取,其数量和要求应与初始试验时相同;4 电渣压力 焊接头每一检验批应随机切取 3 个做拉伸试验。同一检验批采用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取 3 个;5 柱、墙 的竖 向 钢 筋 连接 用 气 压 焊接 头 每 一 检验 批 应 随机切取 3 个做拉 伸试验;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用气压焊接头应切取 3个做弯曲试验。同一检验批采用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取 3 个;18 6 钢 筋焊 接骨 架 和 焊 接网 应 从 每 一检 验 批 成 品中 切 取 力学性能检验试件。当焊接骨架所切取试件的尺寸小于规定的试件尺寸,或受力钢筋直径大于 8mm 时,可在 生产过程中制作模拟焊接试验网片,从中切取试件;采用几种直径钢筋组合的焊接骨架或焊接网,应对每种组合的焊点作力学性能检验:热轧钢筋的焊点应作剪切试验,试件应为 3件;冷轧带肋钢筋焊点除作剪切试验外,尚应对纵向和横向冷轧带肋钢筋作拉伸试验,试件应各为 1 件;剪切试件纵筋长度不应小于290mm,横 筋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50mm;拉 伸 试 件 纵 筋 长 度 不 应 小 于300mm。焊接网剪切试件应沿同一横向钢筋随机切取。切取剪切试件时,应使制品中的纵向钢筋成为试件的受拉钢筋;7 预埋件钢 筋 T 形接头每一检验批随机切取 3 个做拉伸试验,试 件的 钢筋长 度不 应小于 200mm,钢 板的 长 度和宽 度均 不应小于 60mm。7.3.4 检验 项目应包括拉伸强度、闪光对焊接头弯曲试验,钢筋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的剪切试验(有要求时)。7.4 机械连 接件 7.4.1 机械 连接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等标准的规定。7.4.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 定:1 钢 筋 连接工 程 开 始 前及 施 工 过 程中,应 对 不同 钢 筋 生产厂的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每种规格钢筋接头的工艺检验的试件不应少于 3 根;每根 试件的抗拉强度和 3 根 接头试件的残余变形的平均值均应符合标准规定;接头试件在测量残余变形后可再进行抗拉强度试验;第一次工艺检测中 1 根试件抗拉 强度或 3 根试件 的残余变形平均值不合格时,可再抽 3 根进行 复验,复 19 验不合格应判为工艺检验不合格;2 接 头的 现场 检 验 按 验收 批 进 行。同 一 施 工 条件 下 采 用同一检验批材料的同 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 500 个接 头为一验收批,不足 500 个接头也 作为一检验批。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 3 个试件 作单向拉伸试验;现场连续检验 10 个验收 批抽取试件抗拉强度试验一次合格率为 100%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7.4.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工艺检验 3 根;现场 检验3 根。7.4.4 工艺 检验应进行抗拉强度和残余变形试验,现场检验应进行抗拉试验。7.5 高强螺 栓 7.5.1 高强 螺栓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 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3632 等 标准的规定。7.5.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同批最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最大数量 3000 套 为一检验批。7.5.3 取样 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抽取不应少于8 套。7.5.4 检验 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螺栓:预 拉力、楔负载;2 螺母:保 证荷载、硬度;3 垫圈:硬 度;4 大六角型:连接副扭矩数;5 扭剪型:连接副紧固轴力。20 7.6 预应力 混凝土用钢绞线 7.6.1 预应 力混凝土用钢 绞线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 等标准的 规定。7.6.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制度的钢绞线组成,每一检验批重量不应大于60t。7.6.3 取样 数量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抽取 3 盘做拉伸试验,不足 3 盘,则 应逐盘检验,每盘所选的钢绞线端部正常部位应取一根试样做拉伸试验。屈服强度和松弛试验,每季度应抽检1 次,每次不 应少于 1 根。样品长度应为 1m。7.6.4 检验 项目应包括拉伸试验(包括最大负荷和伸长率)、屈服强度和松弛试验(有需要时)。7.7 预应力 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7.7.1 预 应 力 筋 用 锚 具、夹 具 和 连 接 器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等标准的规 定。7.7.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产品的数量是指同一类产品,同一检验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的数量,每一检验批不应超过 1000 套。7.7.3 取样 方法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从外观抽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3%做硬 度检验,且不少于 6 套,静载锚固能力检验抽取 3 套试件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7.7.4 检验 项目应包括夹片硬度、静载锚固试验。21 7.8 钢筋连 接用灌浆套筒 7.8.1 钢筋 连接用灌浆套筒性能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1、钢筋 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 及 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JG/T 398 等标 准的规定。7.8.2 检验 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同一批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灌浆套筒,不超过 1000 个为一批。7.8.3 取样 方法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查套筒型式检验报告,每批随机抽取 3 个灌浆 套筒制作对中连接接头试件。7.8.4 检验 项目:抗拉强度。22 8 混 凝 土及预制 构件 8.1 混凝土 8.1.1 混凝 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9、普 通 混 凝 土 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等标准的规 定。8.1.2 混凝 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 于 检 查结 构 构 件 混凝 土 强 度 的试 件,应 在混 凝 土 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2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的 同配合比 的 混 凝 土,取 样不应少于一次;3 每工作班 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4 当一次连 续浇筑超过 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应少于一次;5 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6 对 有抗 渗要 求 的 混 凝土 结 构,其混 凝 土 试 件应 在 浇 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连续浇筑混凝土每 500m3应留置一组 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 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应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7 对 有 抗冻要 求 的 混 凝土 进 行 抗 冻检 验 的 试 样,用 于 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应少于 1 次。留 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23 8 建筑地面 工程水泥混凝土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 1 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 1000m2时,每增加 1000m2应增做一组试块;小于 1000 m2按 1000 m2计算,取样一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 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 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按每 150 延 长米不应少于 1 组。8.1.3 取样 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抗压强度试验每组 3 个试 件,抗渗试验每组 6 个试件。抗 冻试验每组 3 个试验。8.1.4 检验 项目应包括抗压强度、抗渗或抗冻试验(有要求时)。8.2 预制构 件 8.2.1 专业 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及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等 标准的规定。8.2.2 检验 批划分及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同一类型预制构件不超过 1000 个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 1 个构件进行 结构性能检验。注:同类型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抽取预制构件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预制构件中抽取。8.2.3 检 验 项 目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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