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9 3.0 1 0C C S P 0 1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4/T 1 6 6 1 2 0 2 1代 替 D B 4 4/T 1 6 6 1 2 0 1 5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规 程T e c h n i c a l r e g u l a t i o n s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p r o j e c t s w i t h i n t h e s c o p e o f m a n a g e m e n t f o rr i v e r c o u r s e s2 0 2 1-1 2-0 7 发 布 2 0 2 2-0 3-0 7 实 施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T 1 6 6 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35 一 般 要 求.4选 线、选 址.4设 计.4施 工.4防 治 与 补 救 措 施.5资 质 和 管 理.56 跨 河 建 设 项 目.5适 用 范 围.5选 址.5轴 线.5跨 越 方 式 与 梁 底 高 程.5桥 墩 与 桥 跨 布 置.6承 台 布 置.6控 制 参 数.67 穿 河 建 设 项 目.6适 用 范 围.6选 址.7埋 深.7警 示 标 志.7施 工.78 穿 堤 建 设 项 目.7适 用 范 围.7选 址.7设 计 要 求.89 临 河 建 设 项 目.8适 用 范 围.8选 址.8与 堤 防 交 叉 连 接 要 求.8码 头 布 置.9取(排)水 设 施.9景 观 及 碧 道 工 程.1 0D B 4 4/T 1 6 6 1 2 0 2 1I I附 录 A(资 料 性)冲 刷 计 算.1 1A.1 一 般 冲 刷 计 算.1 1A.2 局 部 冲 刷 计 算.1 4A.3 一 般 冲 刷 后 墩 前 行 进 流 速 计 算.1 5附 录 B(资 料 性)最 大 壅 水 高 度 计 算.1 7B.1 公 式 1.1 7B.2 公 式 2.1 7参 考 文 献.1 9D B 4 4/T 1 6 6 1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4 4/T 1 6 6 1 2 0 1 5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规 程,与 D B 4 4/T 1 6 6 1 2 0 1 5 相 比,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a)删 除 了“水 利 工 程”相 关 内 容,修 改 为“水 工 程”相 关 内 容(见 3.1);b)增 加 了“河 道”的 定 义(见 3.2);c)删 除 了“主 要 河 道”的 定 义,在 1 范 围 中 注 明(见 2 0 1 5 版 3.2);d)删 除 了“主 要 河 口”的 定 义(见 2 0 1 5 版 3.3);e)修 改 了“河 道 管 理 范 围”的 定 义(见 3.5);f)删 除 了“主 要 河 口 管 理 范 围”的 定 义(见 2 0 1 5 版 3.6);g)调 整 了“险 工 险 段”的 定 义(见 3.7,2 0 1 5 版 3.8);h)删 除 了“水 文 监 测 环 境”的 定 义(见 2 0 1 5 版 3.9);i)调 整 了“跨 河 建 设 项 目”的 定 义(见 3.8,2 0 1 5 版 3.1 0);j)调 整 了“穿 河 建 设 项 目”的 定 义(见 3.9,2 0 1 5 版 3.1 1);k)调 整 了“穿 堤 建 设 项 目”的 定 义(见 3.1 0,2 0 1 5 版 3.1 2);l)调 整 了“临 河 建 设 项 目”的 定 义(见 3.1 1,2 0 1 5 版 3.1 3);m)调 整 了“明 挖 埋 管”的 定 义(见 3.1 2,2 0 1 5 版 3.1 4);n)调 整 了“定 向 钻 穿 越”的 定 义(见 3.1 3,2 0 1 5 版 3.1 5);o)删 除 了“盾 构 穿 越”的 定 义(见 2 0 1 5 版 3.1 6);p)删 除 了“水 功 能 保 护 区”的 定 义(见 2 0 1 5 版 3.1 8);q)调 整 了“防 治 与 补 救 措 施”的 定 义(见 3.1 5,2 0 1 5 版 3.1 9);r)删 除 了“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占 用 面 积”的 定 义(见 2 0 1 5 版 3.2 2);s)修 改 了“河 宽”的 定 义(见 3.1 8,2 0 1 5 版 3.2 3);t)修 改 了“阻 水 比”的 定 义(见 3.1 9,2 0 1 5 版 3.2 4);u)修 改 了“壅 水 高 度”的 定 义(见 3.2 0,2 0 1 5 版 3.2 5);v)删 除 了“等 效 替 代 工 程”的 定 义(见 2 0 1 5 版 3.2 6);w)增 加 了“岸 线”的 定 义(见 3.2 1);x)增 加 了“堤 防 建 基 面”的 定 义(见 3.2 2);y)增 加 了“主 槽”的 定 义(见 3.2 3);z)增 加 了“边 滩”的 定 义(见 3.2 4);a a)修 改 了 建 设 项 目 的 总 则,增 加 了 建 设 项 目 还 应 符 合 交 通、环 保 等 部 门 对 河 道 内 建 设 项 目 的 有关 规 定 的 要 求(见 4.3);a b)修 改 了 建 设 项 目“选 线、选 址”的 一 般 要 求,增 加 了 与 岸 线 功 能 区 划 符 合 性 的 相 关 要 求(见5.1);a c)增 加 了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宜 采 用 的 坐 标 系 统 及 设 计 方 案 应 包 含 的 相 关 主 要 内 容(见 5.2);a d)修 改 了“施 工”的 有 关 要 求(见 5.3);a e)增 加 了 平 交 桥 的 梁 底 净 空 的 约 束 条 件(见 6.4.2);a f)增 加 了 跨 河 桥 墩 距 离 堤 防 迎、背 水 坡 距 离 的 约 束 条 件(见 6.5.2);D B 4 4/T 1 6 6 1 2 0 2 1I Va g)删 除 了 对 旧 桥 的 规 定(见 6.5.5);a h)增 加 了 边 滩 承 台 顶 高 及 出 露 承 台 的 约 束 条 件(见 6.6.1 和 6.6.2);a i)增 加 了 需 叠 加 计 算 壅 水 的 桥 梁 距 离(见 6.7.1)及 桥 梁 组 群 的 综 合 阻 水 比 的 约 束 条 件(见 6.7.3);a j)更 改 了 穿 河 建 设 项 目 的 适 用 范 围(见 7.1);a k)增 加 了 定 向 钻 穿 越 管 段 在 河 道 内 管 顶 最 小 埋 深 要 求(见 7.3.2);a l)增 加 了 盾 构 法、顶 管 法 隧 道 上 覆 土 层 最 小 厚 度 要 求(见 7.3.3);a m)更 改 了 穿 堤 建 设 项 目 的 适 用 范 围(见 8.1);a n)调 整 了 穿 堤 建 设 项 目 与 土 堤 接 合 部 的 相 关 要 求(见 8.3.4);a o)增 加 了 穿 堤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的 底 部 高 程 要 求(见 8.3.6);a p)删 除 了 穿 堤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要 求(见 2 0 1 5 版 8.4);a q)修 改 了 临 河 建 设 项 目“适 用 范 围”表 述(见 9.1);a r)增 加 了“管 道、缆 线、隧 道 等 工 程 及 其 固 定 附 属 建 筑 物 不 宜 顺 河 堤 方 向 敷 设 于 堤 防 护 堤 地 范围 内。”(见 9.2.3);a s)增 加 了 临 河 建 设 项 目“不 应 降 低 堤 顶 高 程”的 要 求(见 9.3.2);a t)修 改 了 码 头“陆 域 布 置”的 相 关 要 求(见 9.4.3);a u)增 加 了 临 河 建 设 项 目“控 制 参 数”(见 9.4.5);a v)增 加 了“取(排)水 设 施”相 关 要 求(见 9.5);a w)增 加 了“景 观 及 碧 道 工 程”相 关 要 求(见 9.6);a x)删 除 了“其 他 建 设 项 目”对 象(见 2 0 1 5 版 1 0)。本 文 件 由 广 东 省 水 利 厅 提 出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广 东 省 水 利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G D/T C 1 3 9)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东 省 水 利 水 电 科 学 研 究 院、广 东 省 水 利 水 电 技 术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黄 本 胜,魏 俊 彪,杨 飞,徐 林 春,涂 金 良,刘 世 忠,潘 运 方,黄 东,叶 合 欣,李 虎 成,刘 画 眉,张 伟 东,李 海 彬,刘 海 洋,何 书 琴,刘 树 锋,林 美 兰,张 新 和,李 铁,郑 国 栋,张 庭荣,顾 立 忠,张 政,黄 武 平,蔡 素 芳,宫 鹏 杰,郑 泳,徐 小 飞,李 伦,梁 汝 豪。本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D B 4 4/T 1 6 6 1 2 0 1 5。D B 4 4/T 1 6 6 1 2 0 2 11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的 技 术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主 要 河 道(东 江、西 江、北 江、韩 江、鉴 江 的 干 流 和 珠 江 三 角 洲、韩 江 三 角 洲 主 干 河 道 以 及 珠 江、韩 江 和 鉴 江 河 口)管 理 范 围 内 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的 建 设 项 目,包 括 跨 河、穿 河、穿 堤、临 河 的 桥 梁、码 头、船 坞、道 路、交 通(涵)闸、渡 口、隧 道、管 道、缆 线、涵 管、取 水、排 水(污)设 施 等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临 河 公 园、景 观 和 其 他 公 共 设 施,以 及 生 态 工 程、航 道 整 治、河 道治 理、路 堤 结 合 工 程 等。其 他 河 道 的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可 参 照 本 文 件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2 0 1 防 洪 标 准G B 5 0 2 8 6 堤 防 工 程 设 计 规 范J T G C 3 0 公 路 工 程 水 文 勘 测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水 工 程 w a t e r c o n s e r v a n c y p r o j e c t在 江 河、湖 泊 和 地 下 水 源 上 开 发、利 用、控 制、调 配 和 保 护 水 资 源 的 各 类 工 程。河 道 r i v e r c o u r s e s水 流 的 通 道。注: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堤 防 l e v e e沿 河、渠、湖、海 岸 或 行 洪 区、分 洪 区、围 垦 区 的 边 缘 修 筑 的 挡 水 建 筑 物。护 堤 地 l e v e e-p r o t e c t i o n a r e a为 保 护 堤 防 工 程,在 堤 防 两 侧 划 定 作 为 堤 防 保 护 地 的 一 定 区 域。河 道 管 理 范 围 t h e s c o p e o f m a n a g e m e n t f o r r i v e r c o u r s e s为 维 护 河 道 生 态 健 康、行 洪 畅 通、河 势 稳 定 而 划 定 的 河 道 管 理 区 域。D B 4 4/T 1 6 6 1 2 0 2 12重 要 河 段 c r i t i c a l r e a c h重 点 防 洪 工 程 所 在 河 段 或 具 有 重 要 防 洪 任 务 的 河 段。险 工 险 段 d a n g e r o u s s e c t i o n o f t h e l e v e e河 道 堤 防 上 存 在 着 不 利 于 堤 防 防 洪 安 全 的 隐 患 所 在 的 工 程 和 堤 段。跨 河 建 设 项 目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c r o s s t h e r i v e r主 体 功 能 设 施 从 河 道 水 面 上 方 跨 越 而 过 的 具 有 固 定 结 构 的 建 设 项 目。注:主要包括公路桥、铁路桥、管桥(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渡槽及输电、通信工程等。穿 河 建 设 项 目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t h r o u g h t h e r i v e r主 体 功 能 设 施 从 河 床 下 方 穿 越 的 具 有 固 定 结 构 的 建 设 项 目。注:主要包括管道(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隧道(公路、铁路、缆线等)、涵管等工程。穿 堤 建 设 项 目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t h r o u g h t h e l e v e e主 体 功 能 设 施 从 堤 身 或 堤 基 穿 越 的 具 有 固 定 结 构 的 建 设 项 目。注:主要包括管道、缆线、交通(涵)闸、取水、排水(污)和市政涵管等工程。临 河 建 设 项 目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n e a r b y t h e r i v e r河 道 两 岸 修 筑 的 具 有 固 定 结 构 的 建 设 项 目。注:主要包括码头、船坞、渡口、跨堤取水工程、排水设施、临河公园、景观及碧道等工程。明 挖 埋 管 o p e n-c u t a n d b u r i e d p i p e采 用 明 挖 的 方 式 开 挖 管 沟,敷 设 管 段,再 恢 复 原 地 貌 的 施 工 方 法。定 向 钻 穿 越 d i r e c t i o n a l d r i l l i n g c r o s s i n g采 用 定 向 钻 机 将 管 道 从 河 床 和 堤 基 下 穿 过 的 非 开 挖 管 道 安 装 施 工 方 法。顶 管 穿 越 c r o s s i n g b y p u s h i n g p i p e t h r o u g h t u n n e l采 用 顶 进 设 备 将 管 道 按 设 计 的 坡 度 顶 入 土 中 后,再 将 前 方 开 挖 面 的 土 方 运 走,使 管 壁 与 外 侧 土 腔 边界 基 本 吻 合 的 敷 设 管 道 的 施 工 方 法。防 治 与 补 救 措 施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r e m e d i a l m e a s u r e s为 消 除 和 减 少 建 设 项 目 对 河 势 稳 定、河 道 行 洪 纳 潮 畅 通、水 工 程 安 全、水 文 设 施 和 监 测 环 境 等 的 不利 影 响,建 设 单 位 采 取 的 各 种 措 施。设 计 洪 水 d e s i g n f l o o d符 合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河 段 规 划 防 洪(潮)标 准 要 求,以 洪 峰 流 量、洪 水 总 量 和 洪 水 过 程 线 等 特 征 表 示的 洪 水。D B 4 4/T 1 6 6 1 2 0 2 13设 计 洪 水 位 d e s i g n f l o o d l e v e l对 于 感 潮 区,设 计 洪 水 位 指 设 计 频 率 洪 水(或 暴 潮)对 应 的 洪(潮)水 位;对 于 非 感 潮 区,设 计 洪水 位 指 设 计 频 率 洪 水 对 应 的 洪 水 水 位。河 宽 r i v e r w i d t h两 岸 有 堤 防 的 河 道,其 宽 度 为 两 岸 堤 防 临 水 侧 堤 顶 线 间 的 距 离;两 岸 或 某 一 岸 无 堤 防 的 河 道,其 宽度 为 河 道 两 岸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或 者 设 计 洪 水 位 淹 没 边 界 间 的 距 离,简 称 河 宽。阻 水 比 a r e a w a t e r-b l o c k i n g r a t i o设 计 洪 水 位 下,建 设 项 目 阻 水 建(构)筑 物 在 工 程 断 面 垂 直 于 主 流 方 向 上 的 投 影 面 积 与 工 程 建 设 前同 一 过 水 断 面 过 流 面 积 的 比 率。壅 水 高 度 b a c k w a t e r h e i g h t因 建 设 项 目 阻 水 建(构)筑 物 缩 小 行 洪 过 流 面 积 而 引 起 河 道 水 面 抬 高 的 高 度。岸 线 s h o r e l i n e河 流、湖 泊、水 库 或 海 洋 等 水 体 周 边 一 定 范 围 内 水 陆 相 交 的 带 状 区 域。堤 防 建 基 面 f o u n d a t i o n b o t t o m o f l e v e e堤 防 工 程 建 设 时 的 施 工 开 挖 基 底 面。注:一般指堤防建设时开挖基坑的底部。主 槽 m a i n c h a n n e l洪 水 期 洪 水 主 流 所 通 过 的、水 深 较 大 的 河 床 部 分,是 行 洪 的 主 体。边 滩 m a r g i n a l s h o a l河 床 中 与 岸 相 连 的,枯 水 位 出 露 而 中、高 水 位 淹 没 的 浅 滩 区 域。4 总 则建 设 项 目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符 合 防 洪 规 划、岸 线 规 划 等 水 利 行 业 相 关 规 划;设 计 防 洪(潮)标 准 符 合 G B 5 0 2 0 1 及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不 妨 碍 建 设 项 目 近 区 和 周 边 范 围 的 防 汛 抢 险;对 河 道 行 洪 纳 潮、河 势 稳 定、水 质 及 堤 防、护 岸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及 其 设 施 安 全 的 影 响 在 合 理 范围 内;不 影 响 其 他 第 三 人 合 法 水 事 权 益,确 有 影 响 的,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措 施,并 与 第 三 人 签 订 有 关协 调 意 见 书。建 设 单 位 应 编 制 洪 水 影 响 评 价(或 防 洪 评 价)报 告,必 要 时 应 开 展 相 关 专 项 论 证。建 设 项 目 除 满 足 本 文 件 要 求 外,还 应 符 合 交 通、环 保 等 部 门 对 河 道 内 建 设 项 目 的 有 关 规 定。D B 4 4/T 1 6 6 1 2 0 2 145 一 般 要 求选 线、选 址5.1.1 建 设 项 目(防 洪、河 势 控 制、水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改 善 生 态 相 关 的 除 外)不 应 布 置 在 岸 线 保 护 区。5.1.2 建 设 项 目(国 家 与 省 级 重 点 基 础 设 施 及 生 态 建 设 项 目 除 外)不 应 布 置 在 岸 线 保 留 区。5.1.3 建 设 项 目(饮 用 水 取 水 口 等 供 水 设 施 和 保 护 水 源 工 程 除 外)不 应 布 置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内,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不 应 布 置 在 二 级 保 护 区 内。5.1.4 建 设 项 目 不 应 布 置 在 水 文 监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5.1.5 建 设 项 目 不 宜 布 置 在 现 有 和 规 划 水 工 程 及 其 设 施 管 理 范 围 内;确 需 占 用 管 理 范 围 内 用 地 的,应经 专 题 论 证,制 订 保 护 原 有 水 工 程 安 全 的 可 靠 措 施。建 设 项 目 需 占 用 水 工 程 管 理 用 地 时,不 应 破 坏 或 损毁 水 工 程 的 管 理 设 施,不 应 占 用 或 挪 用 原 有 的 防 汛 备 用 物 料,不 应 中 断 防 汛 抢 险 道 路。5.1.6 建 设 项 目 不 宜 布 置 在 河 道 狭 口 及 险 工 险 段 处。5.1.7 建 设 项 目(航 道 整 治、河 道 治 理 除 外)不 宜 布 置 在 河 道 汇 流 或 分 汊 处,确 需 布 置 的,应 进 行 专项 论 证。设 计5.2.1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应 采 用 可 靠 的 水 文 气 象、河 道 地 形 地 质、现 有 工 程 状 况 以 及 水 利 规 划 等 基 础 资 料。5.2.2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应 在 综 合 比 选 的 基 础 上,遵 循 对 河 道 防 洪 影 响 较 小 的 原 则,优 选 方 案。5.2.3 建 设 项 目 需 向 河 道 排 水 的,设 计 方 案 应 满 足 所 在 河 段 水 质 管 理 目 标 的 要 求,并 避 免 冲 刷 堤 防 和护 岸,不 影 响 堤 防 安 全。5.2.4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应 明 确 与 河 道 堤 防 的 连 接 方 式、与 其 它 水 工 程 的 交 叉 或 连 接 方 式、占 用 河 道管 理 范 围 内 水 域、土 地 及 建 筑 设 施 情 况 等。5.2.5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坐 标 系 统 应 采 用 2 0 0 0 国 家 大 地 坐 标 系(C G C S 2 0 0 0)。5.2.6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宜 统 一 采 用 1 9 8 5 国 家 高 程 基 准 系 统。施 工5.3.1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方 案 应 包 括 施 工 布 置、施 工 交 通 组 织、主 要 施 工 方 法、施 工 工 艺、施 工 临 时 建 筑物 设 计、施 工 进 度 计 划、河 道 安 全 及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等。5.3.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防 洪 安 全 措 施 及 设 施 等 相 关 内 容。5.3.3 建 设 项 目 应 合 理 安 排 工 期,涉 及 影 响 防 洪 安 全 的 工 程 宜 安 排 在 非 汛 期 施 工,如 需 跨 汛 期 施 工 的,应 编 制 度 汛 方 案。5.3.4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前,建 设 单 位 宜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编 制 安 全 监 测 设 计 方 案,设 置 必 要 的 监 测 设 施 加 强对 河 道、堤 防、周 边 工 程 和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监 测,编 制 防 洪 应 急 预 案。5.3.5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不 应 损 毁 堤 防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及 其 设 施;涉 及 改 变 堤 身(护 岸)结 构 形 式 或 者 破 堤施 工 的,建 设 单 位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水 利 设 计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详 细 的 设 计、施 工 方 案;应 在 围 堰 工 程 完 工并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破 堤 施 工,施 工 期 修 筑 围 堰 工 程 的 防 洪 标 准 不 应 低 于 现 有 堤 防 防 洪 标 准。应 按 照G B 5 0 2 8 6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复 堤,复 堤(岸)段 应 按 相 应 规 划 标 准 进 行 达 标 加 固 建 设,并 与 上、下 游 堤(岸)段 平 顺 衔 接。5.3.6 施 工 期 不 应 在 堤 防 和 护 堤 地 堆 放 施 工 物 料、布 置 大 型 施 工 机 械 设 备。5.3.7 施 工 期 不 应 向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倾 倒 和 排 放 生 产、生 活 废 弃 物,不 应 直 接 和 间 接 向 河 道 排 放 未 经处 理 达 标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废 污 水。D B 4 4/T 1 6 6 1 2 0 2 155.3.8 施 工 期 应 进 行 水 工 程 安 全 监 测,并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洪 安 全 防 护 措 施。5.3.9 施 工 期 临 时 建 筑 物 宜 少 占 用 河 道 行 洪 过 流 面 积。5.3.1 0 施 工 期 不 宜 使 用 堤 顶 作 施 工 运 输 道 路;确 需 使 用 的,应 符 合 堤 防 稳 定 要 求。5.3.1 1 施 工 期 不 宜 阻 断 防 汛 抢 险 道 路;确 需 短 期 阻 断 时,应 设 置 满 足 防 汛 抢 险 需 要 的 临 时 道 路。破 堤施 工 时,应 预 留 与 上、下 游 防 汛 抢 险 道 路 衔 接 的 临 时 防 汛 抢 险 道 路。5.3.1 2 工 程 完 建 时,应 清 除 施 工 遗 留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临 时 设 施、施 工 弃 渣、余 泥 和 生 活 垃 圾 等,并 恢 复 原 貌。防 治 与 补 救 措 施5.4.1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和 运 行 对 防 洪 安 全 造 成 明 显 影 响 的,应 调 整 或 优 化 建 设 项 目 的 总 体 布 置、建 设 规模、结 构 型 式 与 尺 寸、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等,并 制 定 必 要 的 防 治 与 补 救 措 施,保 证 防 洪 安 全。5.4.2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导 致 水 工 程 及 其 设 施 遭 到 损 坏、正 常 运 行 受 到 影 响 或 需 迁 移 的,应 编 制 恢 复 原 有水 工 程 及 其 设 施 功 能 的 修 复 或 迁 移 设 计 方 案。5.4.3 建 设 项 目 影 响 水 文 监 测 或 导 致 水 文 测 站 需 迁 移 的,必 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等 有关 规 定 执 行。5.4.4 建 设 项 目 对 堤 防、护 岸 工 程 安 全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应 提 出 补 救 措 施,并 进 行 堤 岸 防 护 专 题 设 计。具 体 防 护 措 施 和 范 围 应 根 据 洪 水 影 响 评 价(防 洪 评 价)成 果、河 道 及 堤 防 的 重 要 程 度、河 道 地 形 地 质 条件 和 水 流 特 性 等 综 合 确 定。5.4.5 防 治 与 补 救 措 施 工 程 与 主 体 工 程 应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投 入 使 用,需 兴 建 等 效 替 代 工 程 的 则 应 先 于主 体 工 程 建 成。资 质 和 管 理5.5.1 涉 及 水 工 程 设 计 和 施 工 的,建 设 单 位 应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行 业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5.5.2 建 设 单 位 应 协 助 配 合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范 围 内 堤 防 的 安 全 监 测 和 管 理。6 跨 河 建 设 项 目适 用 范 围跨 河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为 跨 河 公 路 桥 梁、铁 路 桥 梁,以 及 跨 河 的 输 水、输 油、输 气、输 电 等 管 桥,其 他如 渡 槽 及 输 电、通 信 等 工 程 可 参 照 执 行。选 址桥 位 宜 选 在 河 道 顺 直,河 势 稳 定,河 岸、河 床 地 质 条 件 良 好 的 河 段。轴 线桥 墩 顺 水 流 方 向 轴 线 宜 与 洪 水 流 向 基 本 一 致,两 者 交 角 不 宜 超 过 5。跨 越 方 式 与 梁 底 高 程6.4.1 桥 梁 跨 越 堤 防 宜 采 取 立 交 方 式,桥 梁 跨 堤 部 分 梁 底 与 相 应 规 划 堤 防 堤 顶 间 的 净 空 应 按 所 在 堤 防的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执 行,无 管 理 办 法 的,净 空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a)跨 越 1、2 级 堤 防 的,净 空 不 小 于 5.5 m;D B 4 4/T 1 6 6 1 2 0 2 16b)跨 越 3、4 级 堤 防 的,净 空 不 小 于 5 m;c)跨 越 5 级 堤 防 的,净 空 不 小 于 4.5 m。6.4.2 桥 梁 跨 越 堤 防 确 需 采 取 平 交 方 式 的,平 交 桥 桥 台 应 与 堤 防 一 体 合 建,建 设 单 位 应 对 受 影 响 的 堤段 按 规 划 标 准 完 成 达 标 加 固 建 设,并 确 保 平 交 道 路 上 下 游 防 汛 抢 险 道 路 的 畅 通,且 梁 底 最 低 标 高 应 不 低于 河 道 相 应 设 计 洪 水 位 加 超 高 0.5 m。6.4.3 河 道 内 桥 梁 最 低 梁 底 标 高 应 满 足 河 道 行 洪 纳 潮、航 运、日 常 保 洁、清 淤 作 业、管 理 维 护 等 方 面的 要 求。桥 墩 与 桥 跨 布 置6.5.1 河 道 内 桥 墩 墩 头 应 采 用 流 线 型 或 圆 型。6.5.2 桥 墩 布 置 应 满 足 堤 防 稳 定 要 求,跨 越 堤 防 的 桥 墩 不 应 布 置 在 堤 身 设 计 断 面 以 内。桥 墩 承 台 等 下部 结 构 边 缘 线 距 离 堤 身 设 计(规 划)断 面 的 堤 脚 线,迎 水 侧 不 宜 小 于 1 0 m,背 水 侧 不 宜 小 于 5 m。6.5.3 桥 梁 孔 跨 布 置 应 考 虑 工 程 所 在 河 段 的 河 道 特 性、河 势 演 变 规 律 及 防 洪 要 求,宜 采 用 大 跨 度 结 构跨 越 河 道 主 槽。6.5.4 河 宽 小 于 或 等 于 2 5 m 的 河 道 内 不 宜 布 置 桥 墩。6.5.5 对 于 桥 梁 扩 建 工 程,应 进 行 新、旧 桥 的 总 体 防 洪 评 价。若 旧 桥 设 计 符 合 本 文 件 要 求,可 与 旧 桥对 孔 布 置 进 行 扩 建;否 则,新 桥 应 按 本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建 设。6.5.6 同 一 桥 梁 左、右 半 幅 桥 墩 宜 对 孔 布 置,同 一 河 道 上、下 游 相 邻 桥 梁 桥 墩 宜 对 孔 布 置。承 台 布 置6.6.1 主 槽 处 承 台 顶 高 程 宜 在 河 床 面 高 程 以 下,边 滩 的 承 台 顶 高 程 宜 在 滩 面 冲 刷 线 以 下。承 台 确 需 出露 主 槽 河 床 面 或 布 置 在 边 滩 冲 刷 线 以 上 的,应 开 展 专 项 论 证。6.6.2 出 露 河 床 的 承 台 主 轴 线 宜 顺 河 道 主 流 方 向 布 设。6.6.3 对 于 重 要 河 段 或 险 工 险 段,河 床 冲 刷 深 度 及 范 围 宜 通 过 数 学 模 型 计 算 或 物 理 模 型 试 验 确 定;其他 河 段,可 采 用 经 验 公 式 法 确 定(参 见 附 录 A)。控 制 参 数6.7.1 对 于 平 原 河 道,新 建 桥 梁 与 上、下 游 各 5 0 m 范 围(以 桥 面 边 线 计)已 建 桥 梁 等 建 筑 物 沿 程 叠 加的 最 大 壅 水 高 度 宜 控 制 在 不 允 许 越 浪 堤 防 安 全 加 高 值 的 5%以 内;对 于 山 区 河 道,宜 控 制 在 1 0%以 内。对于 重 要 河 段 或 险 工 险 段,最 大 壅 水 高 度 应 通 过 数 学 模 型 计 算 或 物 理 模 型 试 验 确 定;对 于 资 料 不 全 的 河 段,可 采 用 经 验 公 式 法(参 见 附 录 B)。6.7.2 在 最 大 壅 水 高 度 满 足 规 定 要 求 的 前 提 下,跨 越 1、2 级 堤 防 桥 梁 的 阻 水 比 不 宜 超 过 7%;跨 越 3级 及 以 下 堤 防 以 及 无 堤 防 河 道 的 阻 水 比 不 宜 超 过 8%。6.7.3 新 建 跨 河 桥 梁 上、下 游 各 5 0 m 范 围(以 桥 面 边 线 计)内 有 已 建 桥 梁 的,桥 梁 组 群 的 综 合 阻 水 比不 宜 超 过 6.7.2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百 分 比。7 穿 河 建 设 项 目适 用 范 围穿 河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为 各 类 管 道(输 水、输 油、输 气、输 电 等)和 隧 道 工 程(公 路、铁 路 等)。D B 4 4/T 1 6 6 1 2 0 2 17选 址7.2.1 穿 河 建 设 项 目 轴 线 布 置 宜 与 河 道 或 堤 防 正 交。7.2.2 穿 河 建 设 项 目 与 上 下 游 相 邻 的 港 口、码 头、水 下 建 筑 物 或 水 工 程(堤 防 除 外)等 之 间 相 互 的 管理 范 围 不 宜 重 叠。7.2.3 定 向 钻 入、出 土 点 或 隧 道、顶 管 的 始 发 和 接 收 竖 井 及 其 检 修 竖 井 均 不 应 布 置 在 堤 防 管 理 范 围 以内。埋 深7.3.1 穿 河 建 设 项 目 的 埋 深 应 满 足 河 床 稳 定、堤 防 安 全 和 防 洪 要 求,应 在 相 应 设 计 洪 水 的 冲 刷 深 度 以下,并 结 合 河 床 地 质 条 件 和 穿 越 施 工 方 式,确 保 其 具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埋 深。7.3.2 定 向 钻 穿 越 管 段 在 河 道 内 管 顶 最 小 埋 深 应 大 于 设 计 洪 水 冲 刷 线 和 规 划 疏 浚 线 以 下 6 m,堤 身 设 计范 围 内 管 顶 至 堤 防 建 基 面 的 竖 向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 0 m。对 穿 越 1、2 级 堤 防 的 穿 河 建 设 项 目,应 根 据 不 同的 地 质 类 别,适 当 增 大 埋 深。7.3.3 盾 构、顶 管 法 隧 道 上 部 冲 刷 线 以 下 所 需 覆 土 层 的 最 小 厚 度,应 根 据 工 程 地 质 和 水 文 地 质 条 件,不 宜 小 于 2 倍 隧 道 外 径 或 河 流 最 大 冲 刷 线 下 8 m,并 应 满 足 隧 道 抗 漂 浮 要 求。确 有 技 术 依 据 时,在 局 部穿 越 河 段 可 适 当 减 少。对 于 冲 淤 变 化 大、易 出 现 砂 土 液 化、挖 砂 取 石、船 舶 抛 锚 水 域 的 隧 道,应 增 大 埋深。堤 身 设 计 范 围 内 隧 顶 至 堤 防 建 基 面 的 竖 向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 0 m。7.3.4 沉 管 隧 道 的 上 覆 土 层 和 保 护 层 厚 度 应 满 足 抗 浮 稳 定 安 全,沉 管 保 护 层 顶 面 不 应 高 于 河 床 最 大 冲刷 线,且 留 足 富 余 埋 深。7.3.5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隧 道 或 顶 管 的 竖 井 顶 高 程 应 高 于 穿 越 河 段 的 设 计 洪 水 位。7.3.6 水 库 泄 洪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穿 河 建 设 项 目,穿 越 管 段 埋 深 应 考 虑 泄 洪 时 的 局 部 冲 刷 及 清 水 冲 刷 影 响。7.3.7 对 于 重 要 河 段 或 险 工 险 段,河 床 冲 刷 深 度 及 范 围 宜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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