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 3.0 8 0C C S A 9 0DB4407江 门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7/T 9 1 2 0 2 1景 区 大 型 游 乐 活 动 组 织 管 理 规 范M a n a g e m e n t r u l e 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o f l a r g e-s c a l e a m u s e m e n t a c t i v i t i e s o f a t t r a c t i o n s2 0 2 1-1 1-1 8 发 布 2 0 2 1-1 1-1 8 实 施江 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7/T 9 1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台 山 市 下 川 岛 王 府 洲 游 乐 中 心、广 东 省 江 门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标 准 与 编 码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健 全、文 灼 光、谭 伟 健、朱 耀 云、方 海 英、何 庭 辉、韦 涵 静。D B 4 4 0 7/T 9 1 2 0 2 11景 区 大 型 游 乐 活 动 组 织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景 区 大 型 游 乐 活 动 组 织 管 理 规 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前 期 筹 备 管 理、现 场 管 理和 安 全 管 理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景 区 大 型 游 乐 活 动 的 组 织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2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2 部 分:旅 游 休 闲 符 号G B/T 1 0 0 0 1.5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5 部 分:购 物 符 号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4 9 3 0.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洗 涤 剂G B 1 4 9 3 0.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剂G B 1 4 9 3 4 消 毒 餐(饮)具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D B 4 4 0 7/T 9 2 景 区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景 区 大 型 游 乐 活 动 a t t r a c t i o n s l a r g e-s c a l e a m u s e m e n t a c t i v i t i e s依 托 地 方 的 社 会 经 济、历 史 文 化、风 俗 民 情 等 独 特 资 源,有 特 定 的 主 题、内 容、规 模(每 场 次 预 计参 与 游 客 超 过 1 0 0 0 人),在 旅 游 景 区 内 举 办 的 一 种 旅 游 活 动。4 基 本 要 求4.1 活 动 举 办 单 位(主 办 或 承 办)应 制 订 活 动 开 展 的 管 理 流 程。4.2 活 动 场 所 应 有 统 一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明 确 的 地 域 范 围,功 能 分 区 合 理。4.3 活 动 举 行 场 所 的 建 筑、设 施 设 备、服 务 项 目 应 符 合 安 全、消 防、卫 生、环 境 保 护 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D B 4 4 0 7/T 9 1 2 0 2 124.4 活 动 举 办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规 范。4.5 景 区 举 行 大 型 游 乐 活 动 的,应 按 照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广 东 省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全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向 公 安 机 关 提 出 安 全 许 可 申 请。4.6 在 举 行 活 动 前,景 区 应 向 有 关 的 政 府 部 门(卫 生、应 急、交 通、旅 游 等)部 门 进 行 报 备 工 作。5 前 期 筹 备 管 理5.1 景 区 应 成 立 相 应 的 组 织 管 理 机 构,明 确 分 工,负 责 活 动 统 筹 管 理。5.2 景 区 应 成 立 临 时 的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机 构,负 责 制 订 安 全 工 作 方 案、组 织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措 施、进 行 安全 检 查、监 督 和 培 训。安 全 工 作 方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活 动 的 时 间、地 点 及 范 围、内 容 及 组 织 方 式;b)安 全 工 作 人 员 的 数 量、任 务 分 配 和 识 别 标 志;c)活 动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措 施,高 危 活 动 应 设 置 应 急 救 助 地 点 及 措 施;d)活 动 场 所 可 容 纳 的 人 员 数 量 以 及 活 动 预 计 参 加 人 数;e)治 安 缓 冲 区 域 的 设 置 及 其 标 识;f)入 场 人 员 的 票 证 查 验 和 安 全 检 查 措 施;g)现 场 秩 序 维 护、疏 导 措 施;h)应 急 救 援 预 案。5.3 景 区 应 成 立 活 动 应 急 领 导 小 组,准 备 包 括 车 辆、各 项 设 备 备 用 件 等 在 内 的 应 急 物 资,并 制 定 现 场应 急 实 施 方 案,包 括 对 天 气、电 力、现 场 管 理、人 员 安 排 等 方 面 的 应 急 措 施。5.4 景 区 应 设 置 现 场 应 急 机 构,配 备 通 讯 和 办 公 设 施,解 决 活 动 协 调 和 办 公 需 求。5.5 景 区 宜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形 下,按 照 活 动 的 策 划 进 行 活 动 演 练,并 对 活 动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5.6 制 定 人 员 组 织 计 划,明 确 活 动 各 项 工 作 安 排、人 员 职 责 及 相 互 关 系。根 据 筹 备 工 作 和 活 动 分 别 制定 具 体 的 工 作 进 度 计 划 安 排,明 确 各 项 工 作、负 责 人、具 体 情 况 等 内 容。5.7 游 乐 活 动 举 办 前 应 对 所 有 工 作 人 员(包 括 志 愿 者)召 开 进 场 协 调 会 和 岗 位 培 训 会 或 说 明 会,明 确 每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服 务 流 程 和 服 务 要 求。5.8 活 动 举 办 单 位(主 办 或 承 办)应 事 先 制 定 紧 急 疏 散 程 序,规 划 好 疏 散 路 线 和 方 法,并 对 相 关 人 员 进行 培 训。5.9 宜 为 工 作 人 员、志 愿 者、演 出 人 员、其 他 服 务 人 员 制 作 相 关 专 用 证 件 和 购 买 相 应 的 保 险。5.1 0 活 动 地 点 应 设 立 相 应 的 指 示 牌、引 导 牌 标 识,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G B/T 1 0 0 0 1.2、G B/T 1 0 0 0 1.5 的 规 定。5.1 1 配 备 消 防 设 备、器 具 等,在 一 些 危 险 区 域 设 置 防 护 栏、警 示 标 语、标 志,应 符 合 G B 2 8 9 4、G B1 3 4 9 5.1、G B 1 5 6 3 0 的 规 定。6 现 场 管 理6.1 监 督 管 理6.1.1 活 动 举 办 期 间 应 设 置 现 场 总 协 调 员,发 现 并 及 时 解 决 活 动 期 间 的 问 题。主 要 工 作 人 员 应 配 备 无线 或 移 动 通 讯 设 备,保 持 信 息 畅 通。6.1.2 活 动 举 办 单 位(主 办 或 承 办)应 配 备 相 关 人 员,实 施 安 保 措 施;工 作 人 员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检 测 工 具,严 禁 入 场 人 员 携 带 刀 具、易 燃 易 爆 等 产 品 进 场。6.1.3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急 救 药 品、医 疗 器 械 等。D B 4 4 0 7/T 9 1 2 0 2 136.1.4 制 定 活 动 的 人 流、入 场 和 退 场 线 路 管 理 方 案,确 保 参 与 游 客 安 全、有 序 入 场、退 场。6.1.5 每 个 活 动 区 出 入 口 应 配 备 有 检 查 员 或 引 导 员。用 醒 目 标 识 牌 标 出 紧 急 出 口 等 重 要 位 置。6.1.6 通 过 设 立 标 志 及 广 播,向 现 场 游 客 宣 传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等。6.2 现 场 人 员 管 理6.2.1 现 场 游 客 管 理6.2.1.1 游 客 入 场 和 和 退 场 管 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指 派 专 门 的 引 导 人 员 在 现 场 接 待 游 客,并 安 排 安 保 人 员 维 持 现 场 秩 序;出 入 口 应 分 设,并 设 置 醒 目 的 指 引 标 志;规 划 合 理 的 入/退 场 路 线,避 免 交 通 堵 塞;做 好 分 批 分 时 段 入/退 场 安 排,合 理 分 流 人 群;6.2.1.2 游 客 疏 散 管 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设 置 正 确 的 指 示 牌;分 配 任 务 到 个 人,并 明 确 职 责。6.2.2 工 作 人 员 管 理6.2.2.1 应 着 装 规 范、标 识 鲜 明、礼 貌 用 语、熟 悉 节 庆 礼 仪 和 礼 宾 常 识;6.2.2.2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文 化 水 平,有 较 好 的 语 言 表 达 能 力;6.2.2.3 应 具 备 基 本 的 服 务 技 能;6.2.2.4 应 掌 握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方 案 和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的 内 容;6.2.2.5 应 能 够 熟 练 使 用 应 急 广 播 和 指 挥 系 统;6.2.2.6 应 能 够 熟 练 使 用 消 防 器 材,熟 知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通 道 位 置,理 解 本 岗 位 应 急 救 援 措 施;6.2.2.7 应 掌 握 和 运 用 其 它 安 全 工 作 措 施。6.2.2.8 活 动 如 需 进 行 公 开 摄 影 或 录 制,应 在 入 场 时 知 会 观 众,或 贴 出 标 识,涉 及 无 人 机 拍 摄 的,应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操 作,做 好 相 关 的 报 备 工 作。6.2.3 重 大 流 行 性 疾 病 期 间 人 员 防 控6.2.3.1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要 求 佩 戴 合 适 的 防 护 用 具,每 日 进 行 健 康 监 测 并 进 行 登 记。6.2.3.2 工 作 人 员 在 岗 期 间 应 注 意 身 体 情 况,如 发 生 类 似 流 行 性 疾 病 的 可 疑 症 状 时,应 立 即 停 止 工 作并 向 领 导 汇 报,按 照 重 大 传 染 病 防 控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处 置。6.2.3.3 景 区 应 在 活 动 入 口 处 对 游 客 进 行 健 康 监 测 和 信 息 登 记,规 定 游 客 按 照 景 区 要 求 规 范 穿 戴 防 护用 品。6.2.3.4 健 康 监 测 不 符 合 或 不 按 照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的 游 客,不 得 进 入 活 动 现 场。6.3 交 通 管 理6.3.1 应 按 照 活 动 场 所 的 面 积 设 置 合 理 的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 和 救 援 专 用 通 道,并 保 证 活 动 期 间 进 出便 捷、畅 通。6.3.2 明 确 各 类 人 员 的 疏 散 通 道,并 进 行 相 应 安 排,所 有 通 道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清 晰 的 指 示 标 志。6.3.3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即 设 定 紧 急 情 况 下 备 用 行 车 路 线。6.4 信 息 管 理6.4.1 活 动 应 建 立 面 向 公 众 的 信 息 服 务 平 台,如 通 过 广 播、互 联 网、微 信 公 众 号 等 发 布 相 关 活 动 信 息,D B 4 4 0 7/T 9 1 2 0 2 14为 公 众 答 疑 解 惑。如 有 变 动,应 及 时 更 新。6.4.2 活 动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广 播 或 扩 音 系 统,提 醒 游 客 相 关 的 注 意 事 项。6.4.3 活 动 的 现 场 广 播 服 务 应 使 用 普 通 话,必 要 时 能 够 提 供 粤 语 和 外 语 服 务。6.5 食 品 安 全 卫 生 管 理6.5.1 餐 饮 用 具6.5.1.1 进 餐 用 具 应 满 足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要 求、使 用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以 及 易 于 清 洗 消 毒 等 要 求。6.5.1.2 调 制 用 具、进 餐 用 具 的 洗 涤 和 消 毒 使 用 的 洗 涤 剂 和 消 毒 剂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0.1 和 G B 1 4 9 3 0.2的 要 求,消 毒 用 具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的 规 定。6.5.2 餐 饮 从 业 人 员6.5.2.1 从 业 人 员 应 取 得 健 康 证 明,上 岗 前 接 受 卫 生 培 训。6.5.2.2 从 业 人 员 应 穿 着 洁 净 的 工 作 服,并 按 要 求 洗 手、消 毒;头 发 应 藏 于 工 作 帽 内 或 使 用 发 网 约 束。6.5.3 食 品6.5.3.1 食 品 的 加 工 制 作 应 生 熟 分 开,旅 游 节 庆 使 用 的 饮 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6.5.3.2 景 区 或 举 办 单 位 应 根 据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相 关 规 定,把 控 现 场 食品 的 质 量 与 卫 生 安 全。6.5.3.3 餐 饮 场 所 应 制 定 食 物 留 样 制 度,对 提 供 的 食 物 增 设 专 门 的 留 样 区 域,并 明 确 留 样 重 量 和 留 样时 限。6.5.3.4 餐 饮 场 所 制 作、销 售 食 品 时,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i)使 用 变 质 的 被 污 染 的,或 者 可 能 对 人 体 健 康 有 害 的 原 料 制 作 食 品;j)使 用 非 食 品 原 料,或 者 加 入 非 食 品 用 化 学 物 质 制 作 食 品;k)使 用 国 家、省、地 市 的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制 作 食 品;l)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6.5.3.5 餐 饮 场 所 不 得 出 售 下 列 食 品:m)有 毒、有 害 的 食 品;n)掺 杂、以 假 充 真、以 次 充 好 的 食 品;o)过 期、失 效、变 质 的 食 品;p)不 符 合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食 品;q)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出 售 的 食 品。6.5.4 餐 厨 垃 圾 管 理应 控 制 现 场 餐 厨 垃 圾 的 流 向,做 好 分 类 处 理 和 回 收 利 用 工 作,避 免 造 成 环 境 污 染。6.6 购 物 管 理6.6.1 购 物 点 布 局 合 理,购 物 类 型 配 置 得 当,购 物 点 装 修 风 格 与 活 动 主 题 相 符。6.6.2 提 供 的 商 品 宜 展 现 当 地 特 色 风 貌,明 码 标 价、不 欺 客 不 宰 客,质 量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6.7 环 境 卫 生 管 理6.7.1 可 根 据 活 动 需 求,配 备 数 量 适 宜 的 垃 圾 箱,应 布 局 合 理、标 志 明 显,与 活 动 环 境 相 协 调。6.7.2 垃 圾 箱 按 可 回 收 与 否 分 类 设 置 并 标 示 清 晰。D B 4 4 0 7/T 9 1 2 0 2 156.7.3 存 放 垃 圾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场 地 清 洁、无 异 味。6.7.4 垃 圾 箱 内 的 垃 圾 应 做 到 日 产 日 清。6.7.5 设 有 适 合 游 客 数 量 的 临 时 公 共 厕 所。公 共 厕 所 有 专 人 服 务,及 时 清 洗,保 持 厕 所 内 整 洁、无 异味、无 堵 塞。6.8 医 疗 管 理6.8.1 活 动 现 场 应 提 供 基 本 的 医 疗 救 助 服 务:r)具 有 诊 断 一 般 突 发 病 痛 的 医 疗 器 械 设 备;s)医 务 人 员 坚 守 岗 位,为 游 客 提 供 一 般 性 突 发 病 痛 的 诊 治 和 救 护;t)活 动 现 场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或 其 他 事 故 时,医 务 人 员 应 立 即 赶 往 事 故 现 场,对 伤 病 员 进 行 救 护;u)医 务 人 员 密 切 注 意 公 共 卫 生 问 题,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主 办 单 位 报 告。6.8.2 重 大 流 行 性 疾 病 防 控v)医 务 人 员 应 密 切 注 意 重 大 流 行 性 疾 病 的 防 控,如 发 现 相 关 病 例,应 立 即 向 主 办 单 位 或 景 区 进 行报 告;w)主 办 单 位 或 景 区 收 到 报 告 后,应 立 即 按 照 重 大 传 染 病 防 控 应 急 预 案 做 好 异 常 情 况 的 应 对 处 置,向 所 在 地 的 卫 生 防 疫 和 文 化 旅 游 等 部 门 进 行 报 告,并 在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防 控 工 作。6.9 治 安 管 理6.9.1 活 动 现 场 应 设 置 治 安 岗,有 专 职 人 员 在 活 动 期 间 值 班,有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和 工 作 制 度,能 处 理突 发 性 治 安 事 件。6.9.2 活 动 现 场 应 有 治 安 巡 逻 联 防 措 施,与 辖 区 公 安 机 关 之 间 的 报 警 系 统 快 捷 有 效。7 安 全 管 理7.1 遵 循 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坚 持 承 办 者 负 责、政 府 监 管 的 原 则,景 区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活 动 的总 安 全 责 任 人。若 活 动 准 备 期 内 得 到 紧 急 卫 生 事 故(如 新 冠 疫 情)的 相 关 消 息,应 及 时 与 政 府 部 门 进 行沟 通 并 根 据 国 家 发 布 的 疫 情 相 关 信 息 做 好 活 动 的 安 全 准 备 工 作,必 要 时 需 延 期 或 取 消 相 关 活 动。7.2 景 区 应 该 制 订 安 全 工 作 方 案 和 应 急 救 援 预 案,并 明 确 活 动 各 环 节 的 安 全 责 任 人。活 动 开 始 前,应对 游 客 流 量 和 现 场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并 制 定 现 场 组 织 方 案。在 人 员 相 对 聚 集 时,主 办 者 应 采 取 控 制 和疏 散 措 施,确 保 参 加 活 动 的 人 数 不 超 过 场 地 的 安 全 容 量。7.3 活 动 开 始 前,应 对 场 地 的 公 共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检 查,对 于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场 地 和 设 施 采 取 加 固 除 险措 施,对 损 坏 或 使 用 功 能 缺 失 的 公 共 设 施 及 时 予 以 修 复。7.4 危 险 地 段 或 不 宜 进 入 的 地 段 和 场 所 应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的 规 范 标准。消 防 通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的 指 示 标 志 要 清 晰,设 置 足 够 多 的 安 全 出 口,不 得 有 障 碍 物 堵 塞 安 全 通 道。7.5 活 动 举 办 期 间,应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措 施,配 各 足 够 的 工 作 人 员 维 持 现 场 秩 序,必 要 时 可 以 申 请 公 安机 关 协 助。7.6 活 动 中 的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安 全 要 求;如 有 特 种 设 备,应 检 验 合 格 并 在 有 效 期 内,其操 作 人 员 应 取 得 相 应 的 证 书。7.7 在 封 闭 式 场 馆 等 需 要 进 行 人 员 安 检 的 活 动 现 场,需 做 好 人 员 安 检 工 作(必 要 时 可 要 求 游 客 佩 戴 口罩、测 量 体 温、检 测 行 程 码 与 健 康 码,并 进 行 身 份 登 记),不 得 将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害 活 动 现 场 安 全 的 物 品带 入 活 动 现 场。D B 4 4 0 7/T 9 1 2 0 2 167.8 活 动 开 始 前 以 及 活 动 期 间,应 对 各 种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安 全 检 查,并 对 活 动 现 场 环 境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排查,及 时 发 现 和 排 除 安 全 隐 患,所 有 进 入 活 动 现 场 的 人 员 均 不 允 许 做 出 破 坏 活 动 现 场 设 施 等 危 害 活 动 现场 安 全 的 活 动。7.9 确 保 活 动 现 场 有 足 够 的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并 做 好 相 关 设 施 器 材 的 维 护 保 养 工 作。7.1 0 对 于 人 群 聚 集 地 点 应 适 当 增 设 无 线 通 讯 网 络 设 施 设 备,用 于 应 对 瞬 时 大 流 量 通 讯 及 应 急 指 挥 通讯。7.1 1 重 大 流 行 性 疾 病 防 控 安 全 要 求。景 区 应 配 备 重 大 流 行 性 疾 病 相 关 防 控 相 关 岗 位 所 需 工 作 人 员。应 选 用、采 购 传 染 病 防 控 主 管 部 推 荐 使 用 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防 护 及 清 洁 消 毒 用 品,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以 下 品 种:医 用 口 罩、护 目 镜、红 外 体 温 计、红 外 体 表 温 度 快 速 筛 选 仪、玻 璃 体 温 计、消 毒剂、洗 手 液 等。应 制 定 重 大 流 行 性 疾 病 防 控 应 急 预 案,定 期 开 展 防 控 应 急 演 练。应 定 期 组 织 重 大 流 行 性 疾 病 防 控 专 题 培 训,提 升 疫 情 防 控 和 处 理 能 力。应 与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重 大 流 行 性 疾 病 突 发 情 况 处 置 的 应 急 机 制 和 联 动 机 制,做 到 早 发 现、早处 置、早 防 控。7.1 2 在 活 动 举 办 过 程 中 发 生 公 共 安 全 事 故、治 安 案 件 和 其 他 突 发 性 事 件 的,安 全 责 任 人 应 立 即 启 动 应急 预 案,同 时 上 报 主 管 部 门,并 根 据 事 件 类 型 及 时 报 告 公 安 机 关、消 防 部 门 或 医 疗 卫 生 部 门 等 相 应 职 能机 构。处 理 突 发 事 件 时,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D B 4 4 0 7/T 9 2 的 要 求。8 投 诉 处 理 与 管 理8.1 活 动 举 办 单 位(主 办 或 承 办)应 公 布 投 诉 处 理 的 联 系 方 式 和 投 诉 处 理 流 程,及 时 妥 善 处 理 在 活 动 举办 过 程 中 的 投 诉。8.2 投 诉 及 处 理 结 果 应 做 好 记 录,制 订 纠 正 预 防 措 施,并 实 施 持 续 改 进。D B 4 4 0 7/T 9 1 2 0 2 17参 考 文 献 1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 广 东 省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3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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