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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6 0C C S A 1 6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人 民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服 务 规 范2 0 2 1-0 6-2 9 发 布 2 0 2 1-0 7-0 1 实 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姜 堰 区 人 民 法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卢 爱 华、于 世 民、陈 晓 红、林 成 才、王 晓 理。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1人 民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人 民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的 可 外 包 服 务 事 项、发 包 原 则、发 包 工 作 过 程 及 要 求、承 包 工作 过 程 及 要 求、监 管 考 核 和 持 续 改 进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区 两 级 人 民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的 运 行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外 包 方 o u t s o u r c i n g p a r t y某 机 构 将 原 本 由 自 身 承 担 的 部 分 业 务 剥 离 出 来,以 合 同 方 式 委 托 给 其 他 机 构 完 成,以 提 高 效 率。3.2外 包 机 构 o u t s o u r c i n g o r g a n i z a t i o n具 有 承 接 外 包 事 务 的 服 务 机 构。3.3法 院 辅 助 事 务 a u x i l i a r y c o u r t a f f a i r s除 审 判、强 制 执 行 等 专 业 性 强、难 以 替 代 的 核 心 事 务 外 的 辅 助 性、机 械 性 的 事 务。3.4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o u t s o u r c i n g o f c o u r t a u x i l i a r y s e r v i c e s法 院 将 除 审 判、强 制 执 行 等 专 业 性 强、难 以 替 代 的 审 判 事 务 外 的、相 关 联 的、辅 助 性 的、机 械 性 的事 务,外 包 给 相 关 服 务 机 构,并 由 法 院 对 服 务 行 为 进 行 评 价。4 可 外 包 服 务 事 项4.1 法 院 事 务 应 区 分 程 序 保 障 类 事 务 与 专 业 判 断 实 施 类 事 务,专 业 判 断 实 施 类 事 务 不 得 外 包。4.2 民 商 事、执 行 程 序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应 涵 盖 诉 讼 辅 助 事 务 外 包、审 判 辅 助 事 务 外 包、执 行 辅 助 事 务 外包。5 发 包 原 则5.1 合 法 原 则法 院 应 掌 握 整 个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过 程 中 适 用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依 法 确 定 发 包 范 围、过 程 及 承 包方 选 择,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监 管。5.2 安 全 原 则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循 预 防 为 主,全 程 监 控 的 原 则。法 院 应 制 定 和 落 实 安 全 管 理 体 系,避 免 因 辅 助 事 务 外包 引 起 的 卷 宗 遗 失 或 案 件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被 泄 露。5.3 可 控 原 则法 院 应 对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控,对 服 务 承 包 方 的 人 员、工 作 场 所、设 备、管 理 工 作、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2业 务 操 作 等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检 查。6 发 包 工 作 过 程 及 要 求6.1 发 包 流 程法 院 发 包 工 作 分 为 规 划 与 审 批、承 包 方 筛 选 与 确 定、签 订 合 同、合 同 执 行 与 监 督、评 估 与 改 进 五 个步 骤。6.2 规 划 与 审 批6.2.1 法 院 应 制 定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规 划,并 取 得 有 效 的 授 权 和 批 准。法 院 明 确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责 任 部门 和 负 责 人。6.2.2 法 院 应 在 综 合 考 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自 身 业 务 量、案 件 特 点、风 险 控 制 能 力、费 用 等 各 种 因 素的 基 础 上,分 析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确 定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的 范 围 和 方 式。6.3 承 包 方 的 筛 选 与 确 定6.3.1 法 院 应 根 据 国 家 和 上 级 部 门 关 于 服 务 采 购 管 理 的 规 定、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规 划,制 定 承 包 方 筛选 方 案,通 过 单 一 来 源 采 购、邀 标、竞 争 性 谈 判、公 开 招 标 等 方 式 选 择 合 适 的 外 包 机 构。6.3.2 法 院 应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自 身 业 务 需 要,明 确 对 承 包 方 的 基 本 要 求:a)承 包 方 应 为 依 法 注 册 的 法 人;b)承 包 方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服 务 能 力;c)承 包 方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诚 实 守 信,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6.4 合 同 签 订6.4.1 合 同 内 容6.4.1.1 合 同 内 容 应 包 括 服 务 内 容 和 范 围、工 作 场 所、最 低 服 务 保 障 人 员、服 务 质 量 标 准、合 同 双 方的 权 利 与 义 务、价 格 标 准 和 付 费 方 式、服 务 期 限、保 密 条 款、违 约 责 任 等。6.4.1.2 合 同 中 应 包 含 合 同 变 更 与 终 止 的 触 发 条 件,触 发 条 件 成 就 后 的 过 渡 安 排。6.5 合 同 主 要 条 款合 同 主 要 条 款 见 附 录 A。6.6 合 同 执 行 与 监 督6.6.1 法 院 应 当 对 承 包 方 相 关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政 治 审 核 和 入 职 技 能 培 训,并 进 行 档 案 管 理。有 违 法 犯 罪前 科 人 员 不 应 录 用。法 院 在 辅 助 人 员 录 用 上 应 有 否 决 权。6.6.2 法 院 应 对 承 包 方 的 资 源 管 理、业 务 管 理、安 全 管 理、绩 效 管 理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6.6.3 外 包 机 构 发 生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化、破 产、兼 并、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流 失、财 务 状 况 恶 化、内 部 管 理 混乱 等 可 能 造 成 外 包 服 务 终 止 或 服 务 质 量 急 剧 下 降 的 情 况 时,法 院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对 外 包 机 构 作 出 履 约 能 力评 估。6.7 评 估 与 改 进6.7.1 法 院 应 对 承 包 方 运 行 衔 接 度、质 效 指 标、满 意 度 进 行 服 务 质 量 评 价,作 为 续 约 与 变 更 服 务 价 格的 重 要 指 标。6.7.2 法 院 应 及 时 总 结 外 包 工 作 经 验 教 训,持 续 改 进 发 包 工 作。7 承 包 工 作 过 程 及 要 求7.1 资 源 管 理7.1.1 人 力 资 源 管 理7.1.1.1 外 包 机 构 应 实 行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建 立 胜 任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的 员 工 队 伍。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37.1.1.2 外 包 机 构 应 根 据 国 家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保 障 劳 动 者 权 益。7.1.1.3 外 包 机 构 应 根 据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的 要 求 招 聘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员 工,优 先 录 用 法 律 教 育 背 景 及 有法 院 从 业 经 历 的 员 工。保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一 定 的 稳 定 性,辅 助 事 务 人 员 数 量 满 足 项 目 的 最 低 人 员 要 求。7.1.1.4 外 包 机 构 应 对 拟 聘 用 员 工 进 行 必 要 的 背 景 调 查 和 犯 罪 记 录 调 查。7.1.1.5 外 包 机 构 应 对 所 有 员 工 进 行 不 少 于 五 日 的 岗 前 培 训,每 年 开 展 不 少 于 三 日 的 在 岗 培 训。培 训内 容 应 涵 盖 常 见 的 程 序 性 法 律 法 规、保 密 管 理、职 业 健 康 管 理。外 包 机 构 应 组 织 员 工 参 加 由 法 院 组 织 的相 关 法 规 及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培 训。7.1.2 财 务 管 理外 包 机 构 应 当 规 范 财 务 管 理,降 低 财 务 风 险,确 保 履 约 财 务 的 持 续 性。7.1.3 信 息 技 术 管 理外 包 机 构 应 具 有 应 用 辅 助 事 务 信 息 技 术 软 件 的 能 力。通 过 与 法 院 合 作 开 发、自 行 开 发、购 买 信 息 技术 软 件 的 方 式,提 高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效 率。软 件 对 接 时 应 确 保 对 接 顺 畅、安 全 可 靠。7.1.4 设 备 管 理外 包 机 构 应 具 备 从 事 辅 助 事 务 的 专 门 场 所,应 配 备、管 理 和 维 护 提 供 辅 助 事 务 所 需 的 各 种 基 础 设 备。7.2 业 务 管 理7.2.1 外 包 机 构 应 根 据 法 院 各 板 块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任 务,制 定 各 板 块 标 准 工 作 流 程 以 提 高 效 率,保 证 辅助 事 务 合 法 有 效 高 效 开 展。7.2.2 诉 讼 辅 助 事 务 包 括 诉 导 分 流、编 目 扫 描、立 案 录 入、材 料 收 转、卷 宗 查 阅、1 2 3 6 8 咨 询 热 线 等内 容。规 范 化 流 程 见 附 录 B。7.2.3 审 判 辅 助 事 务 包 括 卷 宗 流 转、分 案 排 期、文 书 制 作、文 书 送 达 与 跟 进、卷 宗 装 订 等 内 容。规 范化 流 程 见 附 录 C。7.2.4 执 行 辅 助 事 务 包 括 编 目 扫 描、初 次 接 待、提 交 查 控、反 馈 线 索、执 行 文 书 草 拟 等 内 容。规 范 化流 程 见 附 录 D。7.3 安 全 管 理7.3.1 合 规 性 管 理外 包 机 构 应 进 行 合 规 性 管 理,及 时 掌 握 适 用 于 辅 助 事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及 时 采 取 相 应 行 动 以 满 足法 院 要 求。7.3.2 保 密 保 管7.3.2.1 外 包 机 构 建 立 保 密 管 理 体 系,确 保 案 件 情 况 等 信 息 不 被 非 授 权 人 接 触 或 获 知。7.3.2.2 外 包 机 构 应 掌 握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法 院 的 要 求,明 确 秘 密 事 项 的 对 象 范 围,结 合 辅 助 事 务 活 动中 涉 及 案 件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各 个 环 节,制 定 保 密 制 度,采 用 阶 段 化 授 权 以 减 少 辅 助 人 员 全 程 接 触 案 件的 机 会。7.3.2.3 外 包 机 构 应 对 组 织 内 部 关 键 岗 位 实 行 保 密 安 全 责 任 制,确 保 保 密 措 施 的 具 体 落 实 及 泄 密 责 任的 可 追 究。7.3.2.4 外 包 机 构 应 与 员 工 签 订 书 面 的 保 密 协 议,要 求 员 工 承 诺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不 得 摘 抄、复 制、拍 照,泄 露 案 件 审 判 秘 密。保 密 协 议 可 参 考 附 录 E。7.3.2.5 外 包 机 构 应 按 照 与 法 院 签 订 合 同 的 约 定 实 施 信 息 安 全 管 理,加 强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保 密 管 理,保证 电 子 信 息 的 安 全。7.3.2.6 外 包 公 司 应 制 定 应 急 管 理 处 置 预 案,响 应 突 发 的 泄 密 事 件。7.4 绩 效 管 理7.4.1 外 包 机 构 应 建 立 辅 助 事 务 服 务 绩 效 管 理 体 系,持 续 改 进 工 作 绩 效,以 满 足 法 院 需 要,实 现 辅 助事 务 服 务 目 标。7.4.2 外 包 机 构 进 行 常 态 化 绩 效 汇 报 制 度,实 行 月 度、季 度、年 度 汇 报 制 度。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47.4.3 外 包 机 构 绩 效 管 理 项 目 由 法 院 根 据 审 判 执 行 绩 效 指 标 确 定。8 监 管、考 核 和 持 续 改 进8.1 监 管8.1.1 监 管 组 织8.1.1.1 法 院 审 判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的 监 管 与 考 核。8.1.1.2 审 判 管 理 办 公 室 指 定 一 名 在 编 政 法 干 警 作 为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工 作 监 管 专 员。8.1.1.3 监 管 专 员 应 具 备 五 年 以 上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经 历。8.1.2 监 管 方 式8.1.2.1 监 管 采 取 日 常 巡 查、不 定 期 抽 查、定 期 督 察 的 方 式。8.1.2.2 监 管 专 员 对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集 中 办 理 场 所,每 日 进 行 一 次 以 上 的 日 常 巡 查,主 要 巡 查 辅 助 事 务人 员 的 行 为 规 范、案 件 流 程 办 理 规 范。8.1.2.3 监 管 专 员 不 定 期 抽 查 已 办 结 的 辅 助 事 务 案 件 全 部 流 程。8.1.2.4 监 管 专 员 对 立 案 效 率、送 达 效 率、排 期 效 率、卷 宗 装 订 效 率、保 密 事 项 进 行 督 察 每 月 不 少 于两 次。8.1.3 监 管 反 馈监 管 专 员 对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当 日 反 馈 给 外 包 机 构 项 目 经 理,限 期 整 改 纠 正。8.2 考 核8.2.1 考 核 组 织审 判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合 各 服 务 庭 室 组 成 考 核 小 组。8.2.2 考 核 周 期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考 核。8.2.3 考 核 指 标考 核 指 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材 料 流 转 收 发 数 及 流 转 期 限;b)立 案 扫 描 及 时 率;c)1 2 3 6 8 接 听 率;d)超 期 送 达 文 书 率;e)月 度 立 案 录 入 数;f)月 度 排 期 数;g)网 络 财 产 查 控 数;h)卷 宗 装 订 及 时 率。8.2.4 考 核 结 果8.2.4.1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不 满 意、基 本 满 意、非 常 满 意 三 个 等 次。8.2.4.2 两 次 考 核 评 定 不 满 意 的,视 为 合 同 变 更 或 终 止 的 条 件 触 发。8.3 持 续 改 进8.3.1 改 进 措 施 的 信 息 来 源 主 要 包 括:a)监 管 中 发 现 的 违 规 问 题;b)监 管 中 发 现 的 效 率 问 题;c)考 核 中 业 务 庭 室 反 馈 的 问 题;d)律 师、当 事 人 的 投 诉。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58.3.2 改 进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制 定8.3.2.1 监 管 专 员 应 把 共 性 问 题、重 大 问 题、相 关 方 的 反 馈 和 投 诉 形 成 分 析 报 告。8.3.2.2 监 管 专 员 应 根 据 分 析 报 告 反 映 的 问 题,立 即 召 开 分 析 会,外 包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负 责 人 应 分 析 原因,联 合 研 究 确 定 改 进 措 施,并 制 定 预 防 措 施 方 案,避 免 同 类 问 题 重 复 发 生。8.3.2.3 在 制 定 改 进 和 预 防 措 施 时,应 考 虑 以 下 内 容:a)问 题 修 复:个 案 问 题 立 即 修 复,共 性 问 题 形 成 法 院 内 部 规 定 修 复;b)人 员 培 训:对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责 任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提 高 责 任 意 识 和 能 力;c)惩 处 措 施:对 责 任 人 员 按 照 经 法 院 备 案 的 外 包 机 构 人 员 惩 处 办 法 采 取 必 要 的 惩 处 措 施,加 强 教育;d)修 订 规 程:根 据 改 进 或 预 防 的 要 求,对 操 作 规 程、服 务 标 准 文 件 进 行 完 善 和 补 充,保 证 能 够 对体 系 运 行 提 供 明 确、有 效 的 指 导。8.3.3 改 进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落 实 与 验 证8.3.3.1 根 据 制 定 的 改 进 和 预 防 方 案,严 格 落 实 改 进 和 预 防 措 施,并 填 写 改 进 预 防 措 施 记 录 表。8.3.3.2 改 进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验 证 包 括 改 进 预 防 措 施 和 改 进 预 防 措 施 的 有 效 性。8.3.3.3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改 进 预 防 措 施 记 录 表,通 过 另 案 抽 查、回 访 服 务 对 象 等 方 法 取 得 客 观 证 据,以验 证 其 措 施 的 有 效 性。8.3.3.4 外 包 机 构 业 务 负 责 人 在 分 析 会 上 再 次 作 整 改 情 况 总 结,汇 报 上 次 纠 正 预 防 措 施 的 完 成 情 况。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6A A附 录 A(资 料 性)人 民 法 院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合 同 主 要 参 考 条 款甲 方:人 民 法 院乙 方:外 包 机 构甲 方 将 其 部 分 审 判 执 行 事 务 性 工 作 外 包 给 乙 方。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专 项 外 包 服 务,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服务 费 用。就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本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服 务 一 事,双 方 在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经 友 好 协 商,特 订 立 本 协 议如 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双 方 书 面 同 意,否 则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条 款 及 所 有 附 录 构 成 双 方 就本 合 同 内 事 项 的 协 议,并 优 先 于 双 方 之 前 就 该 事 项 达 成 的 其 他 所 有 协 议。第 二 条 本 合 同 如 需 修 订,需 经 甲 乙 双 方 同 意,并 达 成 书 面 修 改 意 见,方 为 有 效。在 修 订 合 同 达 成之 前,本 合 同 继 续 有 效。第 二 章 服 务 内 容、范 围、地 点 和 期 限第 三 条 服 务 内 容(根 据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双 方 约 定 拟 写)第 四 条 服 务 范 围(根 据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项 目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双 方 约 定 拟 写)第 五 条 工 作 地 点乙 方 在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为 甲 方 提 供 服 务,并 主 动 接 受 甲 方 对 工 作 场 所 的 监 督、检 查。第 六 条 服 务 时 间(根 据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双 方 约 定 拟 写)第 三 章 服 务 质 量 要 求第 七 条 乙 方 在 整 个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确 保 服 务 合 法 规 范、效 率 和 安 全 保 密。第 八 条 乙 方 的 辅 助 事 务 工 作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1)外 包 机 构 员 工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应 当 与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保 持 基 本 一 致;(2)辅 助 事 务 各 项 流 程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上 级 或 甲 方 的 规 定 执 行;(3)外 包 机 构 的 保 密 要 求 应 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服 务 法 院 的 规 定 一 致;第 四 章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第 九 条 甲 方 权 利1.有 权 对 乙 方 的 服 务 事 项 作 出 明 确、清 晰 的 要 求,有 权 对 乙 方 外 包 人 员 完 成 服 务 项 目 的 情 况 进 行 考察,并 给 予 乙 方 及 时 反 馈。2.有 权 监 督 乙 方 的 相 关 工 作,并 向 乙 方 提 出 改 进 意 见,并 进 行 服 务 效 果 评 估 和 考 核,乙 方 应 当 积 极配 合,有 效 呈 现 服 务 效 果。3.有 权 根 据 约 定 的 岗 位 服 务 质 量 标 准,对 乙 方 岗 位 外 包 的 成 果 进 行 针 对 性 评 估 和 验 收,对 于 不 合 格或 不 能 达 到 要 求 的 岗 位,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重 新 安 排 合 适 人 选。4.有 权 监 督、督 促 乙 方 的 用 工 规 范,保 障 外 包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如 果 乙 方 外 包 员 工 离 职 或请 假,甲 方 有 权 督 促 乙 方 及 时 补 充 人 员,避 免 岗 位 运 营 受 到 影 响。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75.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每 月 1 5 日 发 放 上 月 的 员 工 工 资,如 乙 方 因 非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工 资迟 发,甲 方 有 权 做 出 提 醒,提 醒 超 过 三 次 仍 未 按 时 发 放 的,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第 十 条 甲 方 义 务1.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支 付 乙 方 承 包 服 务 的 全 部 费 用。2.要 求 乙 方 完 成 的 外 包 服 务 事 项 须 明 确、清 晰、合 理,并 提 供 乙 方 或 乙 方 外 包 人 员 为 达 到 服 务 预 期所 需 要 的 各 项 资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岗 位 指 导 文 件、检 验 规 范 等。3.若 有 项 目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需 要 暂 时 调 整 项 目 工 作 安 排 的,甲 方 有 义 务 提 前 一 周 以 书 面 形 式告 知 乙 方,便 于 乙 方 进 行 妥 善 的 人 力 和 流 程 安 排,并 另 行 协 商 工 作 计 划。4.应 协 助 乙 方 完 成 相 关 岗 位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和 系 统 的 日 常 维 护(除 电 脑 和 打 印 机 的 维 护 外),出 现 异常 时 及 时 给 予 修 复 或 指 导,如 因 甲 方 未 及 时 修 复 或 指 导 修 复 设 备 或 系 统,导 致 损 失 的,由 甲 方 全 部 承 担。5.若 甲 方 涉 及 乙 方 服 务 项 目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或 劳 动 纪 律,在 服 务 期 内 有 变 更 或 调 整 的,应 当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告 知 乙 方,便 于 乙 方 及 时 分 析、并 参 照 要 求 操 作。第 十 一 条 乙 方 的 权 利1.有 权 参 考 甲 方 书 面 告 知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结 合 项 目 管 理 的 日 常 需 要,制 订 合 理 且 不 低于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标 准 的 规 章 制 度,并 向 外 包 人 员 公 示 生 效。2.有 权 直 接 管 理 外 包 人 员,要 求 外 包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务流 程、操 作 规 范、监 督 机 制 和 风 险 管 控 机 制。3.有 权 对 服 务 事 项 行 使 必 要 的 管 理 权,该 管 理 权 的 行 使 不 得 违 法 甲 方 的 规 定,且 不 得 违 反 甲 方 对 本协 议 服 务 事 务 的 合 理 要 求。4.有 权 保 护 外 包 人 员 的 合 法 利 益,因 甲 方 未 经 过 乙 方 同 意,擅 自 调 整 乙 方 外 包 人 员 工 作 时 间 或 工 作岗 位,给 乙 方 或 乙 方 外 包 人 员 带 来 人 身 和 财 产 损 害 的,由 甲 方 承 担 责 任。第 十 二 条 乙 方 义 务1.应 根 据 服 务 外 包 的 项 目 选 聘 合 格 的 外 包 人 员 承 担 服 务 工 作,保 证 使 用 在 甲 方 外 包 项 目 上 的 员 工 是经 过 合 法 录 用 和 考 核 管 理 的,确 保 服 务 事 项 顺 利 开 展。2.应 指 定 一 名 以 上 的 项 目 管 理 人 员,负 责 处 理 包 括 乙 方 外 包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招 聘 入职、考 勤 绩 效、工 资 发 放、惩 处 奖 励 等)、部 门 间 的 协 调 沟 通 工 作;相 关 的 制 度 流 程 制 定 及 执 行,员 工技 能 提 升 规 划 与 落 实;企 业 文 化 建 设、团 队 建 设;项 目 员 工 及 现 场 异 常 事 务 的 处 理 与 跟 进、费 用 的 结算 和 支 付 等 问 题。3.应 对 乙 方 人 员 配 发 明 显 有 别 于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装、胸 卡、工 牌 等,以 便 于 现 场 管 理。4.应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各 项 服 务,对 服 务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主 动 及 时 和 甲 方 沟 通,并 提 出 改善 方 案,根 据 甲 方 要 求 适 当 调 整,确 保 服 务 品 质。5.乙 方 外 包 人 员 在 工 作 期 间 发 生 工 伤 或 其 他 人 身 损 害,乙 方 应 及 时 将 员 工 送 至 医 院 救 治;事 发 后2 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甲 方,乙 方 应 办 理 工 伤 申 报、伤 残 鉴 定 申 请、待 遇 理 赔 等 事 宜。6.因 乙 方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甲 方 或 乙 方 侵 犯 而 发 生 争 议 或 诉 讼 的,由 责 任 方(实 际 造 成 损 害 的 一方)承 担 最 终 的 法 律 赔 偿 责 任。7.因 乙 方 员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法 律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及 实 质 性 规 定,造 成 甲 方 审 判 执 行 服 务 违 反 法 律规 定 的,由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乙 方,乙 方 应 当 作 出 整 改 方 案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8.乙 方 应 每 月 向 甲 方 提 供 员 工 工 资 发 放 表、社 会 保 险 购 买 清 单、住 房 公 积 金 购 买 清 单;每 季 度 末 向甲 方 提 供 本 季 度 费 用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费 用 票 据 复 印 件;每 年 度 末 向 甲 方 提 供 本 年 度 费 用 使 用 情 况说 明 书。9.乙 方 应 根 据 每 年 费 用 实 际 使 用 情 况,制 定 每 年 的 员 工 薪 资 调 整 方 案,逐 年 上 涨 员 工 的 薪 酬 待 遇。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8第 五 章 付 款第 十 三 条 服 务 价 格 及 付 款 方 式(根 据 辅 助 事 务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双 方 约 定 拟 写)第 六 章 保 密 要 求第 十 四 条 乙 方 须 与 员 工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或 要 求 员 工 签 署 保 密 承 诺 书,确 保 员 工 保 守 审 判 执 行 秘 密。第 十 五 条 对 于 甲 方 因 本 合 同 提 供 乙 方 持 有 或 处 理 的 案 件 卷 宗(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乙 方 须 采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确 保 其 不 被 损 伤、销 毁、丢 弃、窃 取、删 除、更 改、摘 抄、公 布、出 版,不 被 未 经甲 方 同 意 或 授 权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接 触、复 制、使 用。第 十 六 条 乙 方 保 证 在 收 集、持 有、处 理 或 使 用 甲 方 案 件 卷 宗(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时,只 用于 完 成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服 务。第 十 七 条 乙 方 保 证 只 允 许 已 向 甲 方 备 案 的 员 工 因 完 成 本 合 同 规 定 服 务 的 需 要 而 接 触、复 制 或 使 用甲 方 档 案(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并 确 保 接 触、复 制 或 使 用 该 档 案(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的 乙方 员 工 接 受 与 乙 方 同 样 的 约 束。第 十 八 条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甲 方 卷 宗(及 其 他 涉 密 信 息 或 敏 感 信息);若 被 国 家 其 他 机 关 等 有 权 组 织 或 个 人 依 法 要 求 披 露 该 卷 宗(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须 立 即 通 知甲 方。第 十 九 条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存 留 甲 方 的 任 何 卷 宗(及 其 他 涉 密 或 敏 感 信 息)或 其 任 何 形 式 的 复 制 件。第 二 十 条 甲 方 有 义 务 保 守 乙 方 的 商 业 秘 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服 务 内 容、服 务 价 格 标 准、操 作 流 程、技 术 方 法、软 件 系 统、仪 器 设 备 等。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得 知 本 方 员 工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或 协 议,导 致 对 方 秘 密 被 泄 露 时,甲 方 或 乙 方 立 即 采 取补 救 措 施,并 及 时 通 知 对 方。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在 本 合 同 到 期 或 终 止 后 仍 然 有 效。第 六 章 合 同 终 止第 二 十 三 条 因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或 不 可 抗 力 影 响,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本 合 同 自 然 终 止。第 二 十 四 条 一 方 未 遵 守 本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义 务、承 担 责 任 的,守 约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第 二 十 五 条 乙 方 如 遇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原 因,需 要 提 前 解 除 本 协 议 的,应 当 提 前 3 个 月 以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甲 方,并 共 同 妥 善 处 理 完 毕 相 关 事 宜。第 二 十 六 条 乙 方 连 续 三 次 考 核 判 定 为 不 满 意 的,甲 方 可 解 除 合 同。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协 议 到 期,其 中 一 方 不 愿 意 续 签 合 同 的,需 提 前 3 个 月 书 面 告 知 对 方。第 二 十 八 条 非 因 法 律 规 定 或 约 定,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随 意 终 止 本 协 议,否 则 违 约 方 应 赔 偿 守 约 方 因 此受 到 的 损 失。第 七 章 违 约 责 任第 二 十 九 条 甲、乙 任 一 方 违 反 协 议,未 履 行 义 务 或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对 方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相当 于 前 3 个 月 外 包 服 务 费 总 额 的 违 约 金 和 解 除 合 同。同 时,违 约 方 应 承 担 对 方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等。第 八 章 争 议 解 决 及 其 他第 三 十 条 基 于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的,任 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或 乙 方 所 在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双 方 另 行 签 署 补 充 协 议,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9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份,双 方 各 执 份,对 双 方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甲 方:X X X X X 人 民 法 院授 权 代 表:签 约 日 期:乙 方:X X X X 外 包 机 构授 权 代 表:签 约 日 期:签 约 地 点:附 件:1.外 包 服 务 内 容 与 费 用2.费 用 明 细 表3.监 督 管 理 和 考 核4.保 密 协 议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1 0B B附 录 B(资 料 性)诉 讼 辅 助 事 务 流 程 图诉 讼 辅 助 事 务 流 程 图 见 图 B.1。图 B.1 诉 讼 辅 助 事 务 流 程 图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1 1C C附 录 C(资 料 性)审 判 辅 助 事 务 流 程 图审 判 辅 助 事 务 流 程 图 见 图 C.1。图 C.1 审 判 辅 助 事 务 流 程 图D B 3 2 1 2/T 1 0 4 0 2 0 2 11 2D D附 录 D(资 料 性)执 行 辅 助 事 务 流 程 图执 行 辅 助 事 务 流 程 图 见 图 D.1。图 D.1 执 行 辅 助 事 务 流 程 图D B 3 2 1 2/T X X X X 2 0 2 11E E附 录 E(资 料 性)员 工 保 密 协 议 主 要 参 考 条 款甲 方:X X X X 外 包 机 构乙 方:X X 员 工乙 方 为 甲 方 所 录 用 的 外 派 到 X X 法 院 的 员 工,鉴 于 法 院 系 国 家 机 关,工 作 内 容 涉 及 案 件 秘 密、公 民隐 私 等,乙 方 不 得 泄 露 甲 方 及 被 服 务 法 院 的 信 息,现 甲 乙 双 方 平 等 协 商,订 立 本 保 密 协 议,明 确 乙 方 须遵 守 以 下 保 密 义 务,承 担 相 应 责 任:一、保 密 内 容 和 范 围1、当 事 人 信 息:案 件 当 事 人 身 份、住 址、工 作 和 联 系 方 式 及 其 代 理 人 等 信 息。2、审 理 信 息:从 立 案、审 理、判 决、送 达、生 效 等 任 何 一 项 程 序 信 息 及 其 案 卷 材 料。3、事 实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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