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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0 2 0.3 0C C S B 4 3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1 6 8 2 0 2 1荣 昌 猪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技 术 规 范2 0 2 1-1 1-3 0 发 布 2 0 2 2-0 3-0 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0/T 1 1 6 8 2 0 2 1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荣 昌 区 畜 牧 发 展 中 心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农 业 农 村 委 员 会 归 口 并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荣 昌 区 畜 牧 发 展 中 心、西 南 大 学、重 庆 市 畜 牧 技 术 推 广 总 站、重 庆 市 畜 牧科 学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自 力、陈 红 跃、朱 燕、何 道 领、郭 宗 义、雷 本 锐、邱 进 杰、朱 丹、郝 静、张科、张 文 秀、陈 虎、管 荣、杨 近。D B 5 0/T 1 1 6 8 2 0 2 11荣 昌 猪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荣 昌 猪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养 殖 场 建 设、人 员 管 理、制 度 建 设、防 疫 消 毒、防 疫 管 理、无 害 化 处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荣 昌 猪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的 建 设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于 本 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N Y/T 1 1 6 8 畜 禽 粪 便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f a r m b i o s e c u r i t y采 取 消 毒、免 疫、隔 离、监 测 等 防 疫 措 施,严 格 控 制 通 过 动 物、运 输 工 具、生 产 工 具、人 员、饲 料及 疫 苗 兽 药 等 途 径 传 播 疫 病 的 风 险,建 立 防 止 病 原 入 侵 的 多 层 屏 障,保 障 动 物 健 康 和 生 产 安 全。4 养 殖 场 建 设4.1 选 址选 非 禁 养 区 的 合 法 场 地 为 场 区,且 位 置 独 立。远 离 化 工 等 易 产 生 污 染 物 的 企 业,且 避 免 选 址 在 其 下风 口。符 合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办 法 规 定 的 动 物 饲 养 场 选 址 要 求。4.2 场 区 布 局4.2.1 场 区 整 体 规 划 科 学,流 程 布 局 合 理,生 产 区、办 公 区、生 活 区、粪 污 处 理 区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区 严格 分 开。4.2.2 场 区 与 外 界 设 有 围 墙 或 其 他 能 够 与 外 界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的 屏 障 措 施。4.2.3 场 区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与 门 同 宽,长 4 m、深 0.3 m 以 上 的 消 毒 池。4.2.4 生 产 区 布 置 在 上 风 向,兽 医 室、隔 离 舍、粪 污 处 理 区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区 布 置 在 下 风 向。4.2.5 生 产 区 与 办 公 区、生 活 区 之 间 应 建 有 围 墙 等 物 理 隔 离 设 施,严 禁 非 饲 养 人 员、无 关 物 品 及 其 他动 物 进 入 生 产 区。4.2.6 生 产 区 内 净 道 和 污 道 分 开,不 交 叉。4.2.7 生 产 区 内 各 养 殖 栋 舍 之 间 距 离 在 5 m 以 上 或 者 有 隔 离 设 施。D B 5 0/T 1 1 6 8 2 0 2 124.3 基 础 设 施4.3.1 养 殖 场 外 设 置 专 用 的 车 辆 清 洗 消 毒 中 心,场 区 入 口 处 设 置 车 辆 消 毒 池、人 员 更 衣 消 毒 室,各 养殖 栋 舍 出 入 口 设 置 消 毒 池 或 者 消 毒 垫。4.3.2 养 殖 场 建 有 单 独 存 放 饲 料、兽 药 等 投 入 品 的 场 所。4.3.3 养 殖 场 建 有 兽 医 室,配 备 疫 苗、兽 药 冷 冻(冷 藏)保 存 相 关 设 施。4.3.4 生 产 区 内 做 到 雨 污 分 流,道 路 及 场 地 应 坚 硬、无 积 水,便 于 清 扫、消 毒。4.3.5 生 产 区 应 设 有 防 鸟、防 鼠、防 蚊 蝇 等 设 施 设 备。4.3.6 每 栋 舍 应 配 备 专 用 的 饲 喂、饮 水、消 毒、清 扫 等 工 具。4.3.7 每 栋 舍 应 具 有 完 备 的 通 风、温 度 控 制 系 统。4.3.8 有 与 生 产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无 害 化 处 理、污 水 污 物 处 理 设 施 设 备。4.3.9 有 独 立 的 引 入 动 物 隔 离 舍 和 患 病 动 物 隔 离 舍。5 人 员 管 理5.1 所 有 生 产 人 员 应 有 健 康 证 明,患 相 关 人 畜 共 患 病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5.2 养 殖 场 应 配 备 与 其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执 业 兽 医。5.3 制 定 实 施 人 员 培 训 计 划,生 产 人 员、生 物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进 行 相 应 的 生 物 安 全 培 训。5.4 对 生 产 相 关 人 员 实 行 专 人 专 岗 工 作 制,不 得 擅 自 串 舍 串 岗。5.5 外 来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生 产 区。确 需 进 入 的,应 经 检 测、隔 离、淋 浴、消 毒、更 衣 等 措 施,方 可 入 内。6 制 度 建 设6.1 建 立 基 于 风 险 的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消 毒 制 度:包 括 运 输 工 具、人 员、物 资、场 地、环 境 等;b)疫 病 监 测、疫 情 预 警、疫 情 报 告 和 应 急 反 应 制 度;c)追 溯 管 理 制 度;d)粪 污、病 死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制 度;e)投 入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6.2 制 定 实 施 生 物 安 全 计 划,及 时 消 除 风 险。7 防 疫 消 毒7.1 严 格 执 行 车 辆 及 人 员 出 入 场 区、生 产 区 的 消 毒 管 理 制 度 或 操 作 规 程,做 好 记 录 并 保 存。7.2 定 期 对 场 区 和 周 边 环 境 进 行 清 洗、消 毒。7.3 消 毒 液 的 配 制、使 用 应 按 照 消 毒 液 的 使 用 说 明 进 行,并 做 好 配 制、更 换 和 使 用 记 录。8 防 疫 管 理8.1 场 区 内 不 得 饲 养 其 他 动 物。8.2 空 舍 期 设 置 合 理。在 转 入 生 猪 之 前,对 地 面、墙 面 及 所 有 的 饲 养 用 具、器 械 及 环 境 等 进 行 彻 底 的清 洗 和 消 毒。8.3 从 场 外 引 进 猪 只,应 进 行 检 疫、隔 离,经 非 洲 猪 瘟、口 蹄 疫 等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病 原 学 检 测 合 格 后 方可 混 群。D B 5 0/T 1 1 6 8 2 0 2 138.4 制 定 合 理 的 免 疫 程 序 并 严 格 执 行,定 期 监 测 免 疫 抗 体 水 平。8.5 疫 苗 的 采 购 应 符 合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质 量 标 准,按 照 疫 苗 使 用 说 明 书 进 行 保 存 和 使 用。8.6 对 生 病 或 死 亡 的 猪 只 采 样 检 测,并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治 措 施,做 好 诊 疗 记 录。8.7 饲 料、药 物、疫 苗 等 不 同 类 型 的 投 入 品 分 开 储 藏,标 识 清 晰。对 饲 料 来 源、药 物、物 资 及 使 用 采取 有 效 的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措 施,避 免 传 入 疫 病 的 风 险。8.8 保 育 舍 应 有 可 控 的 饮 水 加 药 系 统。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要 求。8.9 餐 厨 剩 余 物 不 得 饲 喂 生 猪。9 无 害 化 处 理9.1 对 病 死 动 物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应 符 合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要 求。9.2 粪 污 处 理 及 污 染 防 治 应 符 合 N Y/T 1 1 6 8 要 求。9.3 对 污 染 和 疑 似 污 染 的 场 地、用 具、饲 料、垫 料 等 进 行 彻 底 消 毒、无 害 化 处 理。9.4 对 使 用 后 和 废 弃 的 疫 苗 瓶 进 行 焚 烧 或 高 压 灭 菌 后 深 埋,对 使 用 后 的 器 械 应 采 取 高 温、高 压 等 方 式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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