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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1.0 4 0.0 3C C S C 0 0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4/T 2 3 5 0 2 0 2 2临 床 医 疗 输 送 运 行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o p e r a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c l i n i c a l m e d i c a l d e l i v e r y2 0 2 2-0 1-1 1 发 布 2 0 2 2-0 4-1 1 实 施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T 2 3 5 0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服 务 范 围 与 内 容.1服 务 范 围.1服 务 内 容.25 服 务 时 效 及 投 诉 处 理 要 求.2服 务 时 效 要 求.2投 诉 处 理 要 求.36 输 送 服 务 要 求.3患 者 输 送 服 务 要 求.3药 物 输 送 服 务 要 求.4医 疗 文 书 和 临 床 检 验 标 本 输 送 服 务 要 求.4专 项 输 送 服 务 要 求.57 应 急 处 置.5应 急 启 用 条 件.5应 急 组 织 与 分 工.5应 急 后 援 保 障.5突 发 事 件 处 理.58 不 良 事 件 管 理.6不 良 事 件 分 类.6上 报 及 处 理.69 质 量 改 进.7参 考 文 献.8D B 4 4/T 2 3 5 0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标 准 由 广 东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归 口,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心 医 院、广 东 省 卫 生 经 济 学 会、广 东 省 标 准 化研 究 院、南 方 医 科 大 学 南 方 医 院、揭 阳 市 人 民 医 院、中 山 市 中 医 院、广 东 省 中 医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容、冯 燕 英、危 娟、陈 星 伟、曹 和 平、陈 贤 明、周 宏 珍、陈 梦 云、董 丽 娟、陈 惠 超、陈 曼 华、何 晓 静、李 智、何 为。D B 4 4/T 2 3 5 0 2 0 2 21临 床 医 疗 输 送 运 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临 床 医 疗 输 送 运 行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服 务 范 围 与 内 容、服 务 时 效 及 投 诉 处 理 要 求、输 送服 务 要 求、应 急 处 置 预 案、不 良 事 件 管 理 及 质 量 改 进 等 相 关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为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临 床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管 理 提 供 规 范 性 指 导。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7 2 4 2 投 诉 处 理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临 床 支 持 c l i n i c a l s u p p o r t通 过 统 一 管 理 和 调 配 医 疗 机 构 各 个 中 心、科 室、病 区 的 工 勤 人 员,为 临 床 提 供 输 送、导 检、陪 护 等支 持 服 务,最 终 为 满 足 临 床 需 要,保 障 患 者 安 全,提 高 患 者 就 医 体 验 发 挥 作 用。医 疗 输 送 服 务 m e d i c a l d e l i v e r y s e r v i c e2 4 小 时 为 医 疗 机 构 各 部 门 按 需 运 送 患 者、标 本、药 物、文 书、仪 器 设 备 等 医 疗 用 品 的 临 床 支 持 服务 工 作。医 疗 输 送 服 务 机 构 m e d i c a l d e l i v e r y s e r v i c e a g e n c y提 供 或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的 组 织。医 疗 输 送 人 员 m e d i c a l d e l i v e r y s e r v i c e w o r k e r在 医 疗 机 构 内 从 事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的 人 员。4 服 务 范 围 与 内 容服 务 范 围临 床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范 围 包 括:a)院 内 患 者 检 查、治 疗、会 诊、手 术 或 转 科 的 院 内 输 送;b)标 本、药 物、文 书、仪 器 设 备 等 医 疗 用 品 的 输 送。D B 4 4/T 2 3 5 0 2 0 2 22服 务 内 容4.2.1 输 送 调 度 服 务输 送 调 度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输 送 任 务 的 受 理、记 录、分 派、跟 进;b)受 理 服 务 对 象 的 查 询 和 投 诉;c)输 送 数 据 的 收 集、整 理。4.2.2 患 者 输 送 服 务患 者 输 送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院 内 接 送 行 动 不 便 的 患 者 出、入 院;b)接 送 患 者 检 查、治 疗、会 诊、手 术、转 科;c)技 诊 部 门 驻 守 服 务。4.2.3 药 物 输 送 服 务药 物 输 送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口 服 药、针 剂 等 药 物 的 输 送;b)外 用 制 剂 的 输 送;c)病 区 所 退 药 物 的 输 送。4.2.4 临 床 检 验 标 本 输 送 服 务临 床 检 验 标 本 输 送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常 规 各 类 检 验 标 本 的 收 取 和 输 送;b)急 诊 检 验 标 本 的 收 取 和 输 送。4.2.5 常 规 仪 器 设 备 输 送 服 务仪 器 设 备 的 输 送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常 规 仪 器 的 输 送:心 电 监 护 仪、输 液 泵、注 射 泵 等;b)常 规 设 备 的 输 送:病 床、推 车、轮 椅、车 床、医 用 瓶 装 气 体 等。4.2.6 医 疗 文 书 输 送 服 务医 疗 文 书 的 输 送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检 验 报 告 的 收 取 和 输 送;b)预 约 检 查 申 请 单 的 收 取 和 输 送;c)会 诊 单 的 收 取 和 输 送;d)其 他 医 疗 文 书 的 收 取 和 输 送。5 服 务 时 效 及 投 诉 处 理 要 求服 务 时 效 要 求5.1.1 调 度 服 务 时 效D B 4 4/T 2 3 5 0 2 0 2 23调 度 服 务 时 效 要 求 主 要 包 括:a)调 度 中 心 应 2 4 小 时 全 天 接 受 任 务,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电 话 铃 响 3 声 内 接 听;b)调 度 应 实 时 记 录 输 送 任 务 执 行 情 况 并 及 时 反 馈 到 相 关 科 室;c)调 度 接 受 输 送 服 务 后 应 5 分 钟 内 派 工。5.1.2 普 通 服 务 时 效普 通 服 务 时 效 要 求 主 要 包 括:a)输 送 人 员 徒 手 到 达 任 务 地 点 应 在 1 5 分 钟 内;b)输 送 人 员 携 带 工 具 到 达 任 务 地 点 应 在 2 5 分 钟 内。5.1.3 加 急 服 务 时 效加 急 服 务 时 效 要 求 主 要 包 括:a)输 送 人 员 徒 手 到 达 任 务 地 点 应 在 1 0 分 钟 内;b)输 送 人 员 携 带 工 具 到 达 任 务 地 点 应 在 1 5 分 钟 内。5.1.4 预 约 检 查 时 效输 送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预 约 时 间 带 检,特 殊 情 况 调 整 应 由 技 诊 部 门 与 临 床 科 室 提 前 沟 通,输 送 人 员 不 应擅 自 处 理。5.1.5 服 务 时 效 履 行 率服 务 时 效 履 行 率 应 在 8 5%以 上。投 诉 处 理 要 求临 床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机 构 应 依 据 G B/T 1 7 2 4 2 规 定 处 理 投 诉,主 要 包 括:a)接 到 投 诉 或 有 争 议 等 问 题 时,主 管 及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3 0 分 钟 内 赶 到 现 场 进 行 调 查 和 初 步 处理;紧 急 事 件 应 在 2 小 时 内,一 般 事 件 应 在 4 8 小 时 内 给 予 解 决 或 答 复;b)及 时 处 理 服 务 对 象 投 诉 并 将 具 体 情 况(包 括 投 诉 事 件 及 应 对 措 施)记 录 在 案,回 复 率 应 达 到1 0 0%。6 输 送 服 务 要 求患 者 输 送 服 务 要 求6.1.1 病 情 评 估 及 应 急 处 理病 情 评 估 及 应 急 处 理 主 要 包 括:a)医 务 人 员 评 估 患 者 病 情 及 活 动 自 理 能 力,确 定 是 否 需 要 输 送 工 具;b)病 情 不 稳 定 或 特 殊 患 者,根 据 医 生 评 估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医 务 人 员、家 属、输 送 人 员 共 同 护 送;c)危 重 患 者、手 术 患 者 均 应 由 医 务 人 员、输 送 人 员 共 同 护 送;d)输 送 途 中 如 患 者 主 诉 不 适 或 发 生 病 情 变 化,医 疗 输 送 人 员 应 立 即 就 近 求 助 医 务 人 员 抢 救 处 理,拨 打 院 内 急 救 电 话,并 通 知 患 者 所 在 科 室 当 班 医 生 或 护 士 到 场,同 时 向 调 度 中 心 报 告;医 务人 员 到 达 现 场 前 输 送 人 员 不 应 离 开 现 场。D B 4 4/T 2 3 5 0 2 0 2 246.1.2 输 送 工 具 管 理输 送 工 具 管 理 主 要 包 括:a)设 专 人 定 期 检 测 输 送 工 具 的 完 好 性:车 床 应 配 备 护 栏,轮 椅 应 配 备 安 全 带,车 床 及 轮 椅 刹 车轮 均 应 处 于 功 能 完 好 状 态;b)输 送 人 员 应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和 使 用 相 应 的 输 送 工 具;c)输 送 特 殊 疾 病 患 者 应 使 用 专 用 输 送 工 具,按 规 定 的 路 线 行 走,输 送 工 具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消 毒 处理。6.1.3 输 送 查 对 与 交 接输 送 查 对 与 交 接 主 要 包 括:a)医 务 人 员、输 送 人 员 应 共 同 核 对 患 者 I D 号(住 院 号)、科 室、床 号、姓 名、检 查 项 目,并 做好 交 接;b)医 务 人 员、输 送 人 员 应 共 同 落 实 危 重、骨 折、带 管 及 输 液 泵 等 患 者 的 床 边 交 接;c)医 务 人 员、输 送 人 员 应 共 同 落 实 患 者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d)送 患 者 到 达 技 诊 部 门 检 查 时,输 送 人 员 应 与 驻 守 员 或 技 诊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交 接;e)输 送 驻 守 员 应 及 时 巡 查 待 检 患 者,跟 踪 检 查 进 度 及 检 查 后 返 回 科 室 情 况;f)特 殊 患 者 转 科 时,应 由 转 出 科 室 的 医 务 人 员 和 输 送 人 员 一 起 携 带 病 历 护 送 患 者 至 转 入 科 室;g)如 患 者 拒 绝 或 不 配 合 检 查,输 送 人 员 应 及 时 报 告 医 务 人 员;h)输 送 人 员 送 患 者 返 回 科 室 后 应 与 医 务 人 员 交 接。6.1.4 医 院 感 染 防 控 要 求医 院 感 染 防 控 要 求 主 要 包 括:a)应 按 要 求 落 实 手 卫 生;b)平 车 使 用 的 床 单、枕 套,应 做 到 一 人 一 用 一 换,污 染 后 及 时 更 换;c)输 送 人 员 手 部 皮 肤 有 破 损 时,应 戴 双 层 手 套;d)输 送 传 染 性 疾 病 患 者 时,输 送 人 员 应 按 照 职 业 防 护 规 范 要 求 做 好 分 级 防 护 及 消 毒 隔 离 处 理;e)发 生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按 医 疗 机 构 感 染 管 理 相 关 文 件 严 格 执 行。药 物 输 送 服 务 要 求药 物 输 送 服 务 要 求 主 要 包 括:a)严 格 按 照 药 物 输 送 线 路 及 约 定 时 间 执 行;b)药 物 输 送 时 应 符 合 存 储 要 求,并 采 取 密 封 输 送;c)对 药 物 应 严 格 执 行 签 收 制 度;d)应 负 责 和 确 保 输 送 途 中 药 物 的 安 全。医 疗 文 书 和 临 床 检 验 标 本 输 送 服 务 要 求医 疗 文 书 和 临 床 检 验 标 本 输 送 服 务 要 求 主 要 包 括:a)输 送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医 疗 文 书、检 验 标 本 的 输 送 线 路、时 间 及 交 接 要 求 执 行;b)检 查 检 验 报 告、医 疗 文 书 等 送 回 科 室 时,应 与 医 务 人 员 共 同 执 行 签 收;c)医 疗 文 书、检 验 标 本 输 送 过 程 如 有 意 外 应 立 即 上 报,输 送 人 员 不 应 擅 自 处 理。D B 4 4/T 2 3 5 0 2 0 2 25专 项 输 送 服 务 要 求专 项 输 送 服 务 要 求 主 要 包 括:a)输 送 患 者 行 技 诊 检 查、治 疗、手 术 时,其 片 袋、药 品 等 物 品 应 与 医 务 人 员 清 点;b)输 送 贵 重、精 密 仪 器 或 设 备 时,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向 输 送 人 员 提 供 指 导 和 协 助。7 应 急 处 置应 急 启 用 条 件接 到 医 院 应 对 突 发 性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通 知、院 内 进 行 重 大 医 疗 抢 救 任 务 及 日 常 运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特 殊或 意 外 事 件 等 情 况 时 应 启 用 应 急 处 置 预 案。应 急 组 织 与 分 工在 遇 到 重 大 灾 难 事 故、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生 化 恐 怖 袭 击、重 大 自 然 灾 害 事 件 及 其 他 重 大 医 疗 抢 救 事件 需 要 疏 散 患 者 时,各 部 门 分 工 如 下:a)在 医 院 统 一 部 署 下,监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输 送 经 理 负 责 现 场 组 织 与 分 工;b)医 疗 输 送 经 理 迅 速 调 集 输 送 员 工,分 派 执 行 上 级 下 达 的 各 项 输 送 任 务,确 保 患 者 安 全;c)输 送 服 务 机 构 应 采 用 安 全 可 行 的 方 式 将 患 者 转 运 至 指 定 的 安 全 地 点;d)医 院 提 供 相 应 的 防 护 物 品、防 护 工 具、运 输 工 具 等;e)医 疗 输 送 主 管 协 助 医 院 分 派 及 记 录 相 应 的 防 护 物 品、防 护 工 具、输 送 工 具 的 分 配 及 使 用 情 况,并 协 调 解 决 食 宿 等 后 勤 保 障。应 急 后 援 保 障在 医 院 规 定 的 应 急 保 障 期 内,值 班 人 员 应 处 于 待 命 状 态,在 限 定 的 区 域 内 活 动 并 保 持 通 讯 工 具 2 4小 时 畅 通;如 遇 突 发 事 件,应 1 0 分 钟 内 到 达 事 发 地 点。用 于 应 急 处 置 的 物 资、工 具 及 个 人 防 护 用 品,应做 好 专 物 专 用 储 备 的 明 确 标 识。突 发 事 件 处 理输 送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各 岗 位 作 业 规 程 操 作,避 免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如 出 现 突 发、意 外 事 件,应 按 以 下指 引 处 置:a)履 行 首 问(接)负 责 制,当 接 到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时,调 度 员 或 主 管 应 在 1 0 分 钟 内 到 达 事 发 现 场处 理 并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b)发 生 跌 倒/坠 床 患 者 等 事 件 时,应 根 据 患 者 受 伤 程 度 立 即 做 出 应 急 处 理,具 体 包 括:1)输 送 人 员 应 就 近 请 求 医 务 人 员 帮 助 处 理,同 时 报 告 患 者 所 在 科 室 医 务 人 员,通 知 调 度;2)按 不 良 事 件 管 理 制 度 逐 级 上 报 医 院。c)出 现 送 检 患 者 走 失 时,处 理 流 程 具 体 包 括:1)输 送 人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医 务 人 员 及 项 目 经 理;2)安 排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清 点 并 登 记 患 者 物 品。d)发 生 标 本 倾 泻 或 打 烂 标 本 容 器 时,输 送 人 员 应 向 原 科 室 护 士 长 及 项 目 主 管 如 实 报 告,并 在 护士 长 的 指 引 下 做 好 相 应 补 救 工 作,同 时 按 照 标 本 倾 泻 流 程 处 理,具 体 包 括:1)打 开 标 本 倾 泄 应 急 处 理 包,戴 上 双 层 手 套 并 放 置 警 示 牌;D B 4 4/T 2 3 5 0 2 0 2 262)用 镊 子 移 除 玻 璃 或 塑 胶 碎 片;3)充 分 消 毒 并 清 洁 溅 撒 区;4)废 弃 物 品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要 求 进 行 处 置。e)输 送 的 药 品 破 损 时,输 送 人 员 应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并 保 持 现 场 状 态,在 原 地 等 待 科 室 负 责 人 及 相关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勘 查、鉴 别 或 清 点。f)患 者 送 检 出 现 信 息 系 统 故 障 时,立 即 与 医 技 科 室 主 任 或 技 师 负 责 人 了 解 后 续 送 检 安 排,报 告调 度 员,协 调 相 关 工 作,有 序 安 排 送 检。g)输 送 人 员 发 生 职 业 暴 露 后,应 按 医 疗 机 构 职 业 暴 露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处 理。8 不 良 事 件 管 理不 良 事 件 分 类按 不 良 事 件 发 生 的 性 质 和 后 果 程 度,医 疗 输 送 服 务 不 良 事 件 分 为 级、级、级、级,具 体 内容 包 括:a)级 事 件(警 告):在 临 床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过 程 中,因 输 送 人 员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或 操 作 规 程而 导 致 患 者 出 现 永 久 性 功 能 丧 失 或 非 预 期 死 亡,给 医 院 造 成 重 大 损 失,影 响 非 常 恶 劣 的;b)级 事 件(不 良 后 果 事 件):在 临 床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过 程 中,因 输 送 人 员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或操 作 规 程,导 致 患 者 因 非 疾 病 本 身 造 成 的 机 体 与 功 能 损 害,给 医 院 造 成 重 大 损 失,影 响 非 常恶 劣 的;c)级 事 件(未 造 成 后 果 事 件):在 临 床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过 程 中,因 输 送 人 员 违 反 规 章 制 度、操作 规 程 或 其 他 意 外 而 引 发 的 错 误 事 实,虽 未 给 患 者 机 体 及 功 能 造 成 任 何 损 害,但 对 医 院 造 成不 良 影 响 的;d)级 事 件(隐 患 事 件):在 临 床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过 程 中,因 输 送 人 员 操 作 不 当、违 反 规 章 制 度及 其 他 意 外 而 可 能 引 发 的 差 错 或 不 良 行 为 等,由 于 及 时 发 现 并 修 正,未 给 患 者 及 医 院 造 成 影响 和 损 失,但 存 在 潜 在 的 隐 患 的。上 报 及 处 理应 按 照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不 良 事 件 分 类 及 时 进 行 上 报 处 理,具 体 流 程 如 下:a)及 时 上 报1)级、级 不 良 事 件 应 立 刻 上 报 监 管 部 门;2)级、级 不 良 事 件 应 2 4 小 时 内 上 报 监 管 部 门;3)对 于 知 情 不 报、有 意 隐 瞒 事 件 的 应 从 重 处 理。b)管 理 人 员 到 场 及 处 理1)发 生 级、级 不 良 事 件 时,输 送 经 理 及 医 疗 机 构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到 达 现 场;2)发 生 级、级 不 良 事 件 时,输 送 主 管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到 达 现 场;3)管 理 人 员 应 迅 速 了 解 事 件 原 因,稳 定 当 事 人 情 绪,对 事 件 做 出 补 救 和 善 后 处 理。c)事 件 调 查1)应 充 分 向 当 事 人、证 人 了 解 情 况,判 断 区 分 事 件 性 质 和 责 任;2)由 当 事 人 书 面 记 录 事 件 经 过,并 逐 级 上 报。d)处 罚D B 4 4/T 2 3 5 0 2 0 2 271)应 根 据 事 件 级 别 及 合 同 管 理 条 款 进 行 处 罚;2)医 疗 输 送 服 务 机 构 应 于 一 周 内 提 交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并 落 实 整 改 措 施。9 质 量 改 进宜 对 服 务 项 目、服 务 质 量、持 续 质 量 改 进 等 内 容 采 取 日 常 检 查、定 期 检 查、专 项 检 查、不 定 期 抽 查等 方 式 相 结 合 进 行 评 价。可 采 用 以 下 方 式:a)可 采 取 设 置 意 见 箱、发 放 问 卷、网 上 收 集 等 方 式 收 集 评 价 信 息;b)可 将 输 送 服 务 机 构、医 疗 机 构、患 者 作 为 评 价 方 进 行 评 价:每 月 开 展 不 少 于 1 次 的 自 我 检 查并 形 成 报 告;每 月 接 受 医 疗 机 构 质 量 检 查 与 考 核;每 季 度 开 展 不 少 于 1 次 的 服 务 满 意 度 测 评并 形 成 分 析 报 告,综 合 满 意 度 评 价 不 低 于 8 5%;c)宜 邀 请 相 关 专 家 或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对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评 价。D B 4 4/T 2 3 5 0 2 0 2 28参 考 文 献 1 D B 3 7/T 2 8 9 3.2-2 0 1 6 居 家 养 老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规 范 2 D B 3 6/T 9 4 5-2 0 1 7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质 量 规 范 3 张 容.医 院 临 床 医 疗 输 送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M 福 州:福 建 科 学 技 术 出 版 社,2 0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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