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1 7.0 2 0CCS A 2 04106鹤 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6/T 3 8 2 0 2 1检 验 检 测 安 全 防 护 规 范2 0 2 1-0 7-0 1 发 布 2 0 2 1-0 8-0 1 实 施鹤 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0 6/T 3 8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鹤 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鹤 壁 市 农 业 发 展 服 务 中 心、国 家 镁 及 镁 合 金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鹤 壁 市 质 量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鹤 壁 市 科 学 技 术 情 报 研 究 所、鹤 壁 市 农 产 品 检 验 检 测 中 心、浚 县 动 物 疫 病 预 防控 制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保 平、赵 建 峰、张 亦 工、苏 晓 华、田 阳、刘 洋、孙 敬 华。D B 4 1 0 6/T 3 8 2 0 2 11检 验 检 测 安 全 防 护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实 验 室 和 现 场 检 验 检 测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防 护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实 验 室 和 现 场 的 检 验 检 测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人 员 要 求4.1.1 检 测 人 员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知 识。4.1.2 检 测 人 员 经 理 论 知 识 培 训 后,在 经 验 丰 富 的 检 测 人 员 指 导 下 进 入 实 验 室,全 面 熟 悉、掌 握 实 验室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及 实 验 室 实 际 操 作,熟 练 使 用 实 验 室 各 类 装 置,熟 悉 检 测 过 程、工 作 环 境 及 具 体 规 则 要求,理 论 与 实 践 知 识 测 试 合 格 后 取 得 资 格 证。4.1.3 检 测 人 员 应 加 强 实 验 室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学 习,认 识 实 验 室 的 各 种 危 险 标 志,能 迅 速 应 对 实 验 室 各类 突 发 情 况。管 理 制 度4.2.1 严 格 执 行 实 验 室 管 理 法 律、法 规、安 全 管 理 规 定,加 强 实 验 室 安 全 的 监 督 和 管 理,对 可 能 影 响检 验 工 作 的 安 全 隐 患 进 行 控 制。4.2.2 实 验 室 和 楼 道 内 应 配 置 足 够 的 安 全 防 火 设 施。应 配 备 适 合 的 消 防 器 材,并 定 期 检 查 保 养,大 型精 密 仪 器 室 应 安 装 烟 火 自 动 报 警 装 置。4.2.3 走 廊、楼 梯、出 口 等 部 位 和 消 防 器 材 前 应 保 持 畅 通,不 应 堆 放 物 品、随 意 移 位、损 坏 和 挪 用 消防 器 材。4.2.4 易 燃、易 爆 药 品 由 专 人 专 柜 存 放 保 管,并 应 符 合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要 求。剧 毒 药 品 应 由 2 人 保 管,双 锁 控 制,存 放 于 保 险 箱 内。建 立 易 燃、易 爆、剧 毒 药 品 的 使 用 登 记 制 度。4.2.5 普 通 化 学 试 剂 库,由 专 人 负 责,并 建 立 试 剂 使 用 登 记 制 度。领 用 时 应 符 合 审 批 手 续,并 详 细 登记 领 用 日 期、用 量、剩 余 量,并 有 领 用 人 签 字 备 案。4.2.6 使 用 高 压、燃 气、电 热 设 备 或 易 燃、易 爆、剧 毒 药 品 试 剂 时,操 作 人 员 不 应 离 开 岗 位。4.2.7 各 种 电 器 设 备,如 电 炉、干 燥 箱、保 温 箱 等 仪 器,以 实 验 室 为 单 位,由 专 人 保 管,并 建 立 仪 器卡 片。4.2.8 做 好 电 脑 网 络 安 全 工 作,防 止 病 毒 侵 入 和 泄 密。D B 4 1 0 6/T 3 8 2 0 2 124.2.9 每 天 下 班 时,实 验 室 应 检 查 水、电 安 全,关 好 门 窗,确 保 无 隐 患 后,方 可 锁 门 离 开。值 班 人 员应 做 好 节 假 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4.2.1 0 检 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物、废 液、废 气、有 毒 有 害 的 包 装 容 器 和 微 生 物、污 染 物 均 应 按 属 性 分 别妥 善 处 理,以 保 证 环 境 和 实 验 室 人 员 的 安 全 和 健 康。4.2.1 1 任 何 人 发 现 有 不 安 全 因 素,应 及 时 报 告,迅 速 妥 善 处 理。4.2.1 2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应 定 期 检 查 安 全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并 经 常 进 行 安 全 教 育。每 月 召 开 一 次 实 验 室 安全 工 作 全 员 会 议,总 结 发 生 的 差 错 或 事 故,分 析 原 因,排 查 实 验 室 不 安 全 因 素,提 出 整 改 措 施。安 全 管 理 流 程4.3.1 基 本 要 求4.3.1.1 工 作 区 内 不 应 吸 烟,杜 绝 易 燃 液 体 的 潜 在 火 种、传 染 细 菌 和 接 触 毒 物 的 途 径。4.3.1.2 实 验 工 作 区 内 不 应 有 食 物、饮 料 及 可 能 摄 入 的 其 它 物 质。实 验 室 工 作 区 内 的 冰 箱、冷 冻 柜 不应 存 放 食 物。4.3.1.3 服 装 和 个 人 防 护 装 备:除 要 求 符 合 实 验 室 工 作 需 要 的 着 装 外,工 作 服 应 干 净、整 洁。所 有 人员 在 实 验 区 内 应 穿 着 遮 盖 前 身 的 长 袖 隔 离 服 或 长 袖 长 身 的 工 作 服。当 工 作 中 有 危 险 物 喷 溅 到 身 上 的 可 能时,应 使 用 一 次 性 塑 料 围 裙 或 防 渗 外 罩,必 要 时 佩 戴 手 套、护 目 镜 或 面 罩 等。个 人 防 护 服 装 应 定 期 更 换以 保 持 清 洁,被 危 险 物 品 严 重 污 染,则 应 立 即 更 换,盛 放 于 能 防 渗 的 容 器 内。4.3.1.4 在 有 可 能 发 生 液 体 溅 溢 的 工 作 岗 位,可 加 套 一 次 性 防 渗 漏 鞋 套。4.3.1.5 工 作 人 员 佩 戴 工 作 帽,头 发 不 外 露。在 实 验 室 操 作 时,不 应 佩 戴 首 饰,防 止 污 染。4.3.1.6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在 脱 下 手 套 后、离 开 实 验 室 前,以 及 在 进 食 或 吸 烟 前 均 应 洗 手。接 触 血 液、体 液 或 其 它 污 染 物 时,应 立 即 洗 手。4.3.1.7 在 操 作 粉 尘,有 毒 气 体、烟 雾、蒸 气 时,工 作 人 员 应 配 戴 呼 吸 面 具,以 防 吸 入 有 害 气 体 和 污 染的 空 气。4.3.1.8 处 理 腐 蚀 性 或 毒 性 物 质 时,应 使 用 安 全 镜 及 其 它 保 护 眼 睛 和 面 部 的 防 护 用 品。使 用、处 理 能通 过 粘 膜 和 皮 肤 感 染 的 试 剂,或 有 可 能 发 生 试 剂 溅 溢 的 情 况 时,应 佩 带 护 目 镜、面 罩。被 血 液 或 其 它 体液 溅 到,立 即 用 大 量 的 生 理 盐 水 冲 洗。4.3.1.9 移 液 操 作 不 应 用 口 吸,应 使 用 移 液 器 和 吸 耳 球。4.3.1.1 0 应 尽 量 减 少 使 用 可 生 成 锐 利 物 的 用 品,锐 器(包 括 针 头、小 刀、金 属 和 玻 璃 等)应 置 于 有 明显 标 记、防 渗 漏、防 锐 器 穿 透 的 容 器 内。4.3.1.1 1 每 天 清 理 垃 圾,医 用 垃 圾 按 规 定 收 集 送 至 专 用 场 所 焚 化。4.3.2 工 作 环 境 和 设 备4.3.2.1 根 据 具 体 工 作 情 况 确 定“清 洁”区 和“非 清 洁”区。被 指 定 为“清 洁”的 区 域,应 保 持 清 洁,工 作 人 员 在 清 洁 区 触 摸 电 话、视 频 显 示 器 终 端、键 盘、门 柄 及 其 它 物 品 前 取 下 操 作 手 套,防 止 污 染。4.3.2.2 冰 箱、冷 冻 柜、水 浴 和 离 心 机 应 定 期 清 洗 和 消 毒,在 发 生 严 重 污 染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清 洗 和 消 毒,进 行 清 洗、消 毒 时 应 戴 上 手 套、穿 上 工 作 服 或 其 它 合 适 的 防 护 服。4.3.2.3 不 应 在 电 灯、灯 座 或 仪 器 上 进 行 装 饰,防 止 引 起 火 灾。4.3.2.4 操 作 玻 璃 器 具 时 应 遵 循 以 下 安 全 规 则:a)不 使 用 破 裂 或 有 缺 口 的 玻 璃 器 具;b)接 触 过 传 染 性 物 质 的 玻 璃 器 具,清 洗 之 前,应 先 消 毒;c)破 裂 的 玻 璃 器 具 和 玻 璃 碎 片 应 丢 弃 在 有 专 门 标 记 的、单 独 的、不 易 刺 破 的 容 器 里;d)高 热 操 作 玻 璃 器 具 时 应 戴 隔 热 手 套;D B 4 1 0 6/T 3 8 2 0 2 13e)每 次 换 班 前,用 1:1 0 的 次 氯 酸 钠 稀 释 液 或 其 他 合 适 的 消 毒 剂 对 洗 刷 玻 璃 器 具 的 区 域 进 行 表 面消 毒。4.3.2.5 操 作 离 心 机 时,盖 好 盖 板 后 才 能 启 动,装 血、尿、痰 标 本 或 易 燃 液 体 的 离 心 管,应 使 用 管 塞密 封 后 方 可 离 心;用 1:1 0 次 氯 酸 钠 稀 释 液 或 其 它 合 适 的 消 毒 液 常 规 清 洗 离 心 机。防 火 安 全4.4.1 易 燃 易 爆 物4.4.1.1 易 燃 性 液 体 的 供 给 量 应 控 制 在 有 效 并 安 全 进 行 实 验 的 最 小 量,待 处 理 的 用 过 的 可 燃 性 液 体 也应 计 算 在 内。4.4.1.2 不 应 用 普 通 冰 箱 储 存 易 燃 液 体。如 果 确 实 需 要,应 存 放 在 专 门 的 防 爆 冰 箱 内,冰 箱 应 远 离 火 源。4.4.1.3 从 储 藏 罐 里 倒 出 易 燃 液 体,应 在 专 门 的 储 藏 室 或 通 风 橱 内 进 行。运 送 易 燃 液 体 时,其 金 属 容 器应 有 接 地 装 置。4.4.1.4 加 热 易 燃 易 爆 液 体(燃 点 低 于 9 4)应 在 通 风 橱 进 行,不 应 用 明 火 加 热。装 易 燃 易 爆 物 的 容 器应 经 消 防 部 门 审 核 批 准。4.4.2 火 源 隐 患4.4.2.1 常 见 的 火 源 是 明 火、加 热 器 件 和 电 火 花(电 灯 开 关、电 动 机、摩 擦 和 静 电)。4.4.2.2 应 对 电 气 设 备 的 接 地、漏 电 和 墙 上 插 座 的 接 地、极 性 进 行 年 度 检 查,尽 量 消 除 各 种 火 源 隐 患。4.4.2.3 配 备 足 够 扑 灭 各 种 火 情 的 装 置,并 根 据 要 求 对 灭 火 器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维 修。注:A 类 灭火 器多 数为 消 防水 栓,适用 于 固体 可燃 物(如 纸、木材、塑 料)引 起的 火灾;B 类 灭火 器。B 类 灭火 器多 数为 二氧 化碳 或 化学 干粉,适用 于汽 油 和溶 剂引 起的 火 灾;C 类 灭火 器适 用 于电 气引 起 的火 灾。所 有工 作人 员都应知道电开关的位置以及切断失火电器电源的方法。警报系统应进行年度安全检查,随时检修、维护。4.4.3 消 防 训 练4.4.3.1 应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防 火 安 全 训 练。4.4.3.2 工 作 人 员 应 会 发 布 火 警 警 报,遇 有 失 火 时 应 拨 打 报 警 电 话“1 1 9”,发 出 火 警 警 报 以 求 得 帮 助,立 即 使 用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进 行 灭 火,如 果 不 能 扑 灭 火 情,应 把 所 有 通 向 火 场 的 门 关 紧,并 用 湿 毛 巾 或 床 单 堵住 下 面 的 门 缝,以 阻 止 火 情 的 蔓 延,从 失 火 区 或 建 筑 物 撤 离。4.4.3.3 由 受 过 训 练 的 人 员 讲 解 不 同 火 情 采 用 不 同 灭 火 器 的 知 识,使 用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进 行 灭 火 的 技 能,训 练 应 为“手 把 手”的 方 式 教 会 工 作 人 员。4.4.3.4 对 工 作 人 员 撤 离 火 场 的 训 练 每 年 进 行 3 次,工 作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1 次 训 练,撤 离 时,应 关 闭所 有 门 窗。用 电 安 全4.5.1 仪 器 用 电4.5.1.1 定 期 检 查 安 全 用 电 情 况 并 建 立 档 案 记 录,每 年 至 少 对 所 有 电 插 座 的 接 地 和 极 性、电 缆 的 完 整性 检 查 一 次,并 记 录 结 果,可 移 动 的 设 备 应 接 地 或 采 用 更 先 进 的 方 法 防 止 触 电,但 全 部 塑 封 无 法 接 地 的仪 器 例 外,新 设 备 在 使 用 前 也 应 进 行 同 样 的 检 查。4.5.1.2 应 装 有 足 够 的 插 座,分 布 应 合 理,以 减 少 在 插 座 上 接 上 其 它 多 用 插 座 和 避 免 拖 拉 过 多 的 电 线。4.5.1.3 在 空 气 中 存 在 的 易 燃 气 体 或 蒸 汽 有 可 能 形 成 可 爆 性 混 合 物 的 危 险 环 境 下,应 使 用 专 用 的 防 爆电 器 设 备。4.5.2 维 修 与 维 护D B 4 1 0 6/T 3 8 2 0 2 144.5.2.1 电 器 设 备 和 开 关、插 座、配 电 箱、保 险 丝、断 路 器 的 的 维 修 与 维 护 应 由 专 业 维 修 人 员 进 行。4.5.2.2 除 校 准 仪 器 外,仪 器 不 应 接 电 维 修,维 修 时 应 确 保 手 干 燥,取 下 所 有 的 饰 物(如 手 表 和 戒 指),按 要 求 谨 慎 操 作。4.5.2.3 接 地 电 器 设 备 应 接 地 或 用 双 层 绝 缘,电 线、电 源 插 座、插 头 应 完 整 无 损,在 潮 湿 环 境 的 电 器设 备,应 安 装 接 地 故 障 断 流 器。化 学 危 险 物 品4.6.1 化 学 危 险 物 品 分 类4.6.1.1 腐 蚀 品 是 接 触 人 体 后 给 人 造 成 可 见 损 伤 或 不 可 逆 改 变 的 物 质。腐 蚀 性 化 学 废 弃 物 是 p H 小 于2.1 或 大 于 1 2.5 或 对 钢(S A E l 0 2 0)的 腐 蚀 力 超 过 O.6 3 5 c m 年(5 5 t)的 物 质。4.6.1.2 毒 害 品 是 吸 入、食 入 或 少 量 接 触 即 可 引 起 严 重 生 物 效 应 的 物 质。4.6.1.3 可 燃 物 指 任 何 可 燃 烧 的 化 学 物 品,包 括 可 燃 物 和 易 燃 物。4.6.1.4 易 燃 液 体(燃 点 低 于 3 8)可 分 为 以 下 几 个 级 别:1 A 级:燃 点 2 2 1 2,沸 点 低 于 1 8;1 B 级:燃 点 2 2 1 2;沸 点 高 于 1 8;1 C 级:燃 点 2 1 3 8。4.6.1.5 可 燃 液 体(燃 点 3 8)可 分 为 以 下 几 个 级 别:A 级:燃 点 高 于 6 0 9 4,B 级:燃 点 高 于 9 4。4.6.1.6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是 能 迅 速 发 生 剧 烈 化 学 变 化 的 不 稳 定 物 质,爆 炸 性 分 解 可 在 正 常 温 度 和 压 力 下发 生。4.6.1.7 购 进 可 能 有 危 害 的 化 学 物 品 均 应 附 有 材 料 安 全 数 据 表。所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都 应 以 易 于 识 别 的 形式 进 行 标 记,使 专 业 和 非 专 业 人 员 很 容 易 警 觉 其 潜 在 的 危 险。标 记 可 以 是 文 字、图 标、标 准 化 代 码 或 多种 形 式 并 存。4.6.2 腐 蚀 品 储 存4.6.2.1 储 存 腐 蚀 品 应 在 近 离 地 面 处 储 存 以 减 小 掉 下 的 危 险。4.6.2.2 搬 运 体 积 超 过 5 0 0 m l 的 浓 酸 试 剂 时,应 用 运 载 拖 车。4.6.2.3 不 应 在 同 一 区 域 内 存 放 互 相 不 能 共 存 的 化 学 物 品。如:乙 酸 或 乙 酸 酐 等 有 机 酸 应 与 硫 酸、硝酸 或 高 氯 酸 等 强 氧 化 剂 分 开 储 存。4.6.3 易 燃 物 储 存4.6.3.1 易 燃 易 爆 液 体 应 在 合 格 的 容 器 里 储 存。分 装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易 燃 和 可 燃 性 标 记,工 作 储 备 量 控制 在 最 低 限 度。储 存 可 燃 性 液 体 的 仓 库 应 远 离 明 火 和 其 它 热 源。4.6.3.2 易 燃 液 体 如 需 要 在 冰 箱 内 存 放,该 冰 箱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避 免 产 生 蒸 汽 燃 烧 的 要 求。实 验 室 所 有 的冰 箱 门 均 应 标 明 可 否 用 于 存 放 易 燃、可 燃 液 体。4.6.4 紧 急 处 理4.6.4.1 工 作 人 员 均 应 接 受 培 训,以 掌 握 处 理 突 发 事 故 的 知 识,培 训 应 包 括 化 学 危 险 物 品 溅 溢 的 识 别,熟 悉 保 护 自 身 安 全 措 施。4.6.4.2 实 验 室 应 重 视 发 生 化 学 危 险 品 溅 溢 的 可 能 性,在 多 数 溅 溢 事 故 中,实 验 室 可 决 定 撤 离 的 区 域,并 通 知 有 关 专 业 部 门 处 理,外 部 专 门 机 构 处 理 溅 溢 物 时,实 验 室 应 中 断 工 作,直 到 隐 患 排 除。4.6.5 污 染 物 的 清 除 和 处 理4.6.5.1 在 结 束 常 规 工 作 时、工 作 交 班、发 生 紧 急 事 件 如 清 除 溅 溢 物 后,均 应 进 行 清 污 工 作。D B 4 1 0 6/T 3 8 2 0 2 154.6.5.2 废 弃 化 学 物 品 均 应 按 危 险 物 品 处 理,清 洁 溅 溢 有 害 物 质 的 所 用 材 料,包 括 吸 附 物 和 中 和 物,均按 有 害 废 弃 物 处 置。4.6.5.3 化 学 废 弃 物 放 置 在 密 闭、有 盖 的 容 器 中。4.6.5.4 化 学 废 弃 物 的 包 装 应 有 标 签,标 签 应 包 含:日 期、来 源、成 份、物 理 状 态(气 体、液 体 等)、体 积、危 险 性(易 燃 或 易 爆)。微 生 物 安 全4.7.1 生 物 临 床 实 验 室 微 生 物 分 类4.7.1.1 病 毒,如 病 毒 性 肝 炎(特 别 是 乙 型 及 丙 型 肝 炎)和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A I D S)等。4.7.1.2 细 菌,如 球 菌、杆 菌、真 菌。4.7.1.3 其 他 具 有 高 毒 力 的 病 原 体,如 非 洲 猪 瘟 病 毒、出 血 热 病 毒 和 立 克 次 体 等。当 接 触 和 处 理 所 有的 体 液 时,均 应 执 行“普 遍 性 防 护 原 则”,所 有 的 血 液 和 体 液 均 应 视 为 有 潜 在 的 传 染 性,均 应 以 安 全 的方 式 进 行 操 作。4.7.2 感 染 途 径4.7.2.1 空 气 传 播在 取 下 装 有 标 本 试 管 的 塞 子 时、溶 液 洒 落 在 坚 硬 的 表 面 上、用 未 加 塞 子 的 试 管 进 行 离 心 或 溶 液(包括 接 种 环 内 的 溶 液)加 热 太 急 时,具 有 传 染 性 的 溶 液 可 能 形 成 气 烟 雾 散 布 在 空 气 中。4.7.2.2 经 口 传 播用 口 吸 移 液 可 能 导 致 微 生 物 侵 入 人 体 引 起 传 染。传 染 也 可 通 过 间 接 途 径,如 饮 食 或 吸 烟 前 没 有 彻 底洗 手 引 起“手 口”传 染。4.7.2.3 直 接 接 种偶 然 的 针 刺、碎 玻 璃 划 伤 和 动 物 咬 伤 均 可 通 过 直 接 接 种 引 起 传 染。临 床 标 本 中 的 感 染 原 也 可 通 过 被纸 张 轻 微 划 伤 的 手 指、很 轻 的 擦 伤 或 损 伤 的 表 皮 进 入 人 体 造 成 感 染。4.7.2.4 粘 膜 接 触有 些 病 原 体,包 括 肝 炎 病 毒 和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H I V),能 通 过 与 粘 膜(如 眼 结 膜)的 直 接 接 触 进 入人 体。所 以 在 擦 拭 眼 睛、更 换 隐 形 眼 镜 或 使 用 化 妆 品 前 应 彻 底 洗 手。4.7.2.5 血 源 性 病 原 体 间 接 接 触临 床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均 面 临 着 接 触 血 源 性 病 原 体,可 能 造 成 感 染。4.7.3 常 规 预 防 措 施4.7.3.1 血 液 和 体 液 的 标 本 均 应 放 置 于 具 有 安 全 盖 的 容 器 里,以 防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泄 漏。4.7.3.2 采 集 和 转 送 标 本 时 应 防 止 容 器 的 外 表 或 随 标 本 的 检 验 单 污 染。如 果 存 在 潜 在 的 或 实 际 的 污 染,则 应 再 加 一 层 包 装(例 如:包 装 袋)。所 有 的 标 本 应 加 上 生 物 危 害 标 签。4.7.3.3 工 作 人 员 在 处 理 血 液 和 体 液 及 其 它 可 能 具 传 染 性 的 物 质、采 血、处 理 污 染 的 物 品 时 应 戴 手 套。如 果 有 可 能 发 生 血 液 或 体 液 的 喷 溅,则 应 使 用 面 部 防 护 装 备。4.7.3.4 产 生 气 烟 雾 或 飞 沫 的 操 作,包 括 混 匀、超 声 雾 化 和 剧 烈 搅 拌 均 应 使 用 生 物 安 全 橱。4.7.3.5 应 使 用 机 械 移 液 装 置,不 应 用 口 吸 移 液。D B 4 1 0 6/T 3 8 2 0 2 164.7.3.6 放 置 废 弃 锐 利 物 品 的 容 器,不 应 装 得 过 满 而 意 外 伤 人,应 在 装 满 后 尽 快 运 走。4.7.3.7 血 液 或 其 他 体 液 发 生 泄 漏 或 工 作 结 束 后,均 应 使 用 合 适 的 化 学 杀 菌 剂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区 进 行 表面 消 毒。可 使 用 新 鲜 配 制 的 漂 白 粉 溶 液(次 氯 酸 钠 1:1 0 稀 释 液)或 其 它 有 效 的 溶 液 对 所 有 的 工 作 台 进 行消 毒。漂 白 粉 溶 液 应 作 用 不 少 于 1 5 m i n,使 用 其 它 有 效 的 溶 液 按 照 产 品 说 明 书 使 用。4.7.3.8 被 血 液 或 其 他 体 液 污 染 的 设 备 在 实 验 室 内 或 外 送 商 家 进 行 维 修 之 前,应 先 进 行 清 洁 和 消 毒。无 法 彻 底 消 毒 的 设 备 应 贴 上 生 物 危 害 的 标 签。4.7.3.9 手 或 其 他 部 位 的 皮 肤 在 接 触 血 液 或 其 他 体 液 后 应 立 即 彻 底 清 洗,在 实 验 工 作 结 束 后 或 取 下 手套 后 应 立 即 洗 手,离 开 实 验 室 之 前 应 脱 下 所 有 的 个 人 防 护 装 备。4.7.3.1 0 患 有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变 的 检 验 人 员 在 痊 愈 前 不 应 直 接 接 触 病 人 和 医 疗 设 备。4.7.4 标 本 运 输4.7.4.1 运 输 前 应 将 标 本 进 行 可 靠 包 装,不 应 使 用 皮 氏 细 菌 培 养 平 皿 邮 寄 标 本,不 应 将 干 冰 放 人 密 封的 容 器。4.7.4.2 应 遵 守 运 输 部 门 和 国 际 空 运 协 会 的 有 关 规 定。4.7.4.3 运 输 用 于 诊 断 的 标 本 时 应 根 据 需 要 标 记 上“易 腐 坏”、“干 冰 保 存”、“冷 冻 生 物 制 品”或“易 碎”等 标 志。4.7.5 标 本 处 理4.7.5.1 被 高 毒 力 微 生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和 用 于 隔 离 的 设 备 及 材 料,处 理 前 应 经 过 高 压 灭 菌。4.7.5.2 培 养 分 枝 杆 菌 和 两 性 真 菌 用 的 平 皿 及 试 管 应 使 用 胶 带 密 封,用 压 力 蒸 气 灭 菌 处 理 或 焚 化 处 理。4.7.5.3 普 通 标 本 和 使 用 过 的 培 养 基 应 弃 置 于 塑 料 袋 中。4.7.5.4 可 重 复 使 用 的 物 品 和 污 染 的 器 具 应 置 于 装 有 1:1 0 次 氯 酸 钠 稀 释 液 或 其 它 合 适 的 消 毒 剂 的 不锈 钢 容 器 内,然 后 进 行 高 压 灭 菌、清 洗 和 再 次 灭 菌。4.7.6 生 物 安 全 柜4.7.6.1 生 物 安 全 柜 是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里 控 制 生 物 危 害 最 好 的 方 式 之 一。4.7.6.2 按 产 品 说 明 书 进 行 安 装、使 用、维 修 和 维 护,应 确 保 安 全 柜 内 合 适 的 气 流 流 速,并 定 期 更 换滤 器。安 全 柜 的 放 置 和 通 风 口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防 护 要 求,在 维 护、移 动 和 处 理 安 全 柜 之 前 应 对 其 消 毒。4.7.7 泄 漏 事 故4.7.7.1 应 立 即 清 洗 发 生 泄 漏 污 染 的 区 域,通 知 安 全 主 管 和 负 责 人。4.7.7.2 吸 净 漏 出 的 液 体。4.7.7.3 如 果 培 养 物 发 生 泄 漏 或 其 容 器 发 生 破 损,应 对 该 区 域 进 行 不 少 于 1 0 m i n 的 清 洗,直 至 气 溶 胶或 飞 沫 已 经 沉 降。4.7.7.4 宜 使 用 漂 白 剂、酒 精 对 工 作 台 面 进 行 消 毒。4.7.7.5 应 制 定 有 关 处 理 含 微 生 物 的 物 品 泄 漏 事 故 的 措 施。5 气 体 报 警 器 现 场 检 定 安 全 工 作 要 求5.1.1 人 员 要 求5.1.2 应 具 有 健 康 的 身 体,能 吃 苦 耐 劳,有 责 任 心。5.1.3 应 持 证 上 岗,应 具 有 注 册 计 量 师 资 格 证 或 检 定 员 证,并 注 册 报 警 器 检 定 项 目。5.1.4 应 熟 练 使 用 报 警 器 检 定 装 置,熟 悉 检 测 过 程 和 工 作 环 境 要 求。D B 4 1 0 6/T 3 8 2 0 2 175.1.5 应 加 强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学 习,认 识 现 场 的 各 种 危 险 标 志,对 现 场 各 种 突 发 情 况,能 正 确 应 对。安 全 防 护 设 备5.2.1 进 入 厂 区,应 佩 戴 安 全 帽,穿 防 静 电 鞋。5.2.2 外 衣 应 穿 防 静 电 服,不 应 佩 戴 金 属 饰 品 进 入 现 场。5.2.3 随 身 携 带 便 携 式 气 体 报 警 器 进 入 现 场,随 时 对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进 行 监 测,当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超 标 时,佩 戴 防 毒 面 具。5.2.4 当 现 场 有 粉 尘 和 噪 音 时,应 佩 戴 防 尘 面 具 和 耳 塞。5.2.5 标 准 气 体 的 钢 瓶 外 面 套 保 护 层,以 免 磕 碰 引 起 火 星。5.2.6 购 买 防 爆 对 讲 机。有 些 气 体 报 警 器 的 探 头 安 装 在 现 场,监 控 器 安 装 在 总 控 室,现 场 人 员 需 配 带防 爆 对 讲 机 来 进 行 现 场 的 沟 通。5.2.7 安 装 在 高 空 的 报 警 器,检 定 人 员 应 佩 带 安 全 绳 索 攀 爬 梯 子 进 行 检 定。检 定 前 注 意 事 项5.3.1 厂 方 应 如 实 说 明 现 场 的 情 况。5.3.2 合 理 识 别 预 防 各 种 危 险 和 危 害,如 火 灾 和 爆 炸 危 险、静 电 危 险、机 械 伤 害、高 处 坠 落、物 体 打击、中 毒、噪 声 等。5.3.3 对 现 场 各 种 危 险 情 况 进 行 分 析,如 检 定 人 员 在 检 定 中 是 否 可 能 接 触 有 害 物 质,是 否 可 能 滑 倒、绊 倒 或 摔 落,是 否 存 在 过 度 的 噪 音 或 震 动,是 否 存 在 物 体 坠 落 的 危 险 因 素,天 气 状 况 是 否 对 安 全 有 影 响,是 否 可 能 接 触 灼 热 物 质、有 毒 物 质 或 腐 蚀 物 质,空 气 中 是 否 存 在 粉 尘、烟、雾、蒸 汽、有 毒 易 燃 气 体 等危 险 因 素,分 析 完 毕 应 采 取 措 施 来 预 防 危 险 因 素。突 发 情 况 处 理当 检 定 人 员 遇 到 突 发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撤 离、查 明 情 况,确 定 危 险 已 排 除,方 可 再 进 行 检 定。6 医 疗 设 备 现 场 检 定 安 全 工 作 要 求人 员 要 求6.1.1 检 定 人 员 应 具 有 健 康 的 身 体,健 全 的 心 理。6.1.2 检 定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应 具 有 注 册 计 量 师 资 格 证 或 检 定 员 证,并 注 册 相 关 医 疗 设 备 检 定 项 目。6.1.3 检 定 人 员 应 熟 悉 相 关 医 疗 设 备 检 定 规 程 和 工 作 环 境 要 求。现 场 检 定 防 控6.2.1 工 作 前 期 的 环 境 消 毒 和 人 员 测 温开 展 工 作 前 应 保 证 现 场 检 定 工 作 区 域 进 行 过 有 效 的 全 面 消 毒,现 场 检 定 人 员 应 对 现 场 检 定 环 境 进 行确 认 后 方 可 进 入 现 场。进 入 现 场 检 定 工 作 区 域 的 检 定 工 作 人 员 应 正 确 佩 戴 防 护 口 罩、手 套、防 护 目 镜 或防 护 服,并 且 接 受 相 关 单 位 测 温 专 人 测 量 体 温,在 体 温 正 常 的 条 件 下 方 可 进 入 检 定 工 作 区 域。若 发 现 体温 高 于 3 7.3 的 人 员,应 立 即 安 置 在 应 急 区 域,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汇 报,并 按 规 定 去 定 点 医 院 就 医。6.2.2 检 测 人 员 防 护现 场 检 定 人 员 在 上 岗 期 间 应 按 照 七 步 洗 手 法 正 确 洗 手,可 用 有 效 的 含 醇 速 干 手 消 毒 剂;特 殊 条 件 下,也 可 使 用 含 氯 或 过 氧 化 氢 手 消 毒 剂;有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应 使 用 洗 手 液 消 毒 或 在 流 动 水 下 反 复 清 洗 手D B 4 1 0 6/T 3 8 2 0 2 18的 各 个 部 位。在 工 作 中 避 免 用 手 或 手 套 触 碰 眼 睛。所 有 接 触、进 入 相 关 单 位 检 定 现 场 的 检 定 人 员 应 执 行该 单 位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的 要 求,正 确 佩 戴 符 合 相 关 单 位 对 检 定 现 场 防 护 等 级 要 求 的 口 罩,佩 戴 一 次 性 手 套,必 要 时 穿 防 护 服 和 配 戴 防 护 目 镜。对 进 入 医 疗 或 防 疫 等 有 特 殊 防 护 要 求 的 机 构 进 行 现 场 检 定 的 人 员,应遵 守 医 疗 或 防 疫 等 机 构 对 相 关 区 域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的 特 殊 防 护 要 求 和 防 护 等 级。现 场 检 测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交流 时 宜 保 持 1 m 以 上 安 全 距 离,尽 量 避 免 直 接 接 触。6.2.3 现 场 检 定 被 检 设 备 消 毒现 场 检 定 医 疗 设 备 应 在 设 置 的 指 定 隔 离 区 内 进 行 消 毒 作 业,被 检 设 备 可 采 用 紫 外 线 灭 菌 或 者 高 温 灭菌 非 接 触 方 式 或 其 他 适 当 方 法 进 行 消 毒(如 适 用),应 在 保 障 医 疗 计 量 器 具 安 全 可 靠,无 损 的 情 况 下 开展 消 毒 工 作。如 被 检 设 备 已 经 由 客 户 完 成 消 毒,应 经 相 关 人 员 确 认 后 方 可 开 展 现 场 检 定。消 毒 后 的 环 境条 件 应 满 足 相 关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规 范 规 定。6.2.4 计 量 标 准 器 消 毒 工 作现 场 检 测 结 束 后,标 准 器 使 用 人 员 应 选 择 适 当 方 法 对 标 准 器 及 配 套 设 备 进 行 清 洁 消 毒,并 确 保 其 工作 状 态 正 常。6.2.5 检 定 人 员 消 毒 工 作现 场 检 定 结 束 后,检 定 人 员 应 及 时 进 行 手 部 清 洗,一 次 性 使 用 防 护 用 品 按 要 求 投 置 于 指 定 医 疗 垃 圾桶 内,对 于 非 一 次 性 使 用 防 护 用 品(如 白 大 褂)应 装 袋 密 闭,灭 菌 消 毒 后 方 可 二 次 使 用。6.2.6 防 护 用 品 和 运 输 车 辆 配 备机 构 应 备 有 经 检 定 或 校 准 符 合 要 求 的 测 温 仪 器,以 及 消 毒 液 或 消 毒 湿 巾、口 罩、防 护 服、防 护 目 镜等 必 备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消 毒 物 品,医 疗 或 防 疫 等 机 构 对 相 关 区 域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的 防 护 要 求 和 防 护 等 级 的 防控 用 品 配 备,现 场 检 定 时 可 协 调 医 疗 或 防 疫 等 机 构 帮 助 解 决。现 场 检 定 时 应 配 备 进 行 过 全 面 消 毒 的 运 输车 辆,并 有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负 责 运 输 车 辆 使 用 前 后 的 全 面 消 毒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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