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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1.1 2 0C C S A 0 0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6 1/T 1 4 4 3 2 0 2 1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运 营 管 理 规 范O p e r a t i o n a l 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R u r a l C o m m u n i t y E l d e r l y C a r e C e n t r e2 0 2 1-0 2-0 2 发 布 2 0 2 1-0 3-0 2 实 施陕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6 1/T 1 4 4 3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组 织 机 构.16 管 理 要 求.17 服 务 要 求.28 持 续 改 进.2附 录 A(资 料 性)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服 务 申 请 书.4附 录 B(资 料 性)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服 务 协 议.5D B 6 1/T 1 4 4 3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陕 西 省 养 老 服 务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陕 西 省 民 政 厅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陕 西 助 老 汇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中 心、西 安 御 领 峰 社 会 影 响 力 发 展 有 限 公 司、陕 西 省 社会 工 作 协 会、陕 西 省 众 帮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业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邓 学 艺、刘 莹、葛 晓 荣、张 艳 妮、杨 晖、薛 新 娅、杨 红 娟、何 艳 霞、李 新 生、陈 盛 玲、雍 梦 婷。本 文 件 由 陕 西 助 老 汇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中 心 负 责 解 释。本 文 件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 如 下:单 位:陕 西 助 老 汇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中 心电 话:0 2 9-8 6 1 9 5 8 6 6地 址: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未 央 路 副 1 0 2 号 1 2 1 1 室、1 2 1 3 室邮 编:7 1 0 0 1 6D B 6 1/T 1 4 4 3 2 0 2 11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运 营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以 下 简 称“幸 福 院”)运 营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组 织 机构、管 理 要 求、服 务 要 求、持 续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的 运 营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r u r a l c o m m u n i t y e l d e r l y c a r e c e n t r e由 村 民 委 员 会 进 行 管 理,为 农 村 老 年 人 提 供 日 间 休 息、餐 饮、文 化 娱 乐、基 本 照 料 等 服 务 的 公 益 性活 动 场 所,是 农 村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的 平 台。4 基 本 要 求4.1 幸 福 院 建 设 应 符 合 陕 西 省 民 政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幸 福 院 建 设 的 意 见(陕 民 发 2 0 1 3 1 7 号)有 关 要 求。4.2 幸 福 院 运 营 应 符 合 陕 西 省 民 政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规 范 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运 营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陕 民 发 2 0 1 7 5 0 号)有 关 要 求。5 组 织 机 构5.1 幸 福 院 应 配 备 与 所 在 村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5.2 幸 福 院 应 组 织 志 愿 者 团 队 参 与 幸 福 院 为 老 服 务。6 管 理 要 求6.1 制 度 建 设幸 福 院 应 建 立 健 全 日 常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人 员 管 理;b)财 务 管 理;D B 6 1/T 1 4 4 3 2 0 2 12c)设 备 设 施 管 理;d)安 全 管 理 等。6.2 人 员 要 求6.2.1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基 本 职 业 道 德。6.2.2 工 作 人 员 应 接 受 岗 前 培 训,具 备 为 老 服 务 常 识、照 护 技 能、应 急 处 置 等 基 本 能 力 方 可 上 岗。6.2.3 工 作 人 员 持 有 健 康 证 明 方 可 上 岗。6.3 安 全 要 求6.3.1 幸 福 院 应 建 立 基 本 服 务 安 全 风 险 防 范 措 施,建 立 安 全 防 范 制 度 及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6.3.2 幸 福 院 应 建 立 安 全 保 卫、日 常 消 防、安 全 检 查 制 度,并 定 期 进 行 培 训 和 演 练。6.3.3 幸 福 院 应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包 括 食 品 卫 生 管 理、膳 食 管 理、厨 房 卫 生 管 理、食 品 留 样、食 堂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等。6.4 信 息 管 理6.4.1 幸 福 院 应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人 员、志 愿 者 及 老 年 人 信 息 档 案,并 及 时 更 新、维 护。6.4.2 工 作 人 员 应 做 好 各 项 工 作 记 录,内 容 应 详 实、准 确。6.4.3 幸 福 院 应 做 好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工 作。7 服 务 要 求7.1 服 务 申 请7.1.1 由 本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提 交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体 检 报 告,向 村 委 会 提 出 服 务 申 请,填 写 如 表 A.1所 示 的 服 务 申 请 书。7.1.2 经 村 委 会 审 批 合 格 后,服 务 对 象 与 幸 福 院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书(见 附 录 B),方 可 接 受 服 务。7.1.3 幸 福 院 提 供 服 务 前 应 向 老 年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明 确 服 务 须 知。7.2 服 务 内 容幸 福 院 宜 根 据 老 年 人 身 体 状 况 及 实 际 需 求 提 供 日 间 休 息、餐 饮、文 化 娱 乐、基 本 照 料 等 服 务。7.3 服 务 终 止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时,服 务 终 止:a)服 务 协 议 到 期;b)老 年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提 出 服 务 终 止 申 请;c)老 年 人 死 亡。8 持 续 改 进8.1 幸 福 院 应 接 受 服 务 对 象 和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8.2 幸 福 院 应 开 展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调 查,并 对 结 果 进 行 分 析、整 改,不 断 提 升 服 务 质 量。D B 6 1/T 1 4 4 3 2 0 2 13A A附 录 A(资 料 性)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服 务 申 请 书A.1 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服 务 申 请 书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服 务 申 请 书 如 表 A.1 所 示。表 1 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服 务 申 请 表乡镇(街道)村:姓 名 性 别(照 片)出 生 年 月 日 民 族出 生 地 学 历身 份 证 号病 史入 院 日 期 类 型与 本 人 关 系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现 居 住 地 收 入 情 况 联 系 电 话本 人 承 诺本 人 所 提 供 的 基 本 信 息 真 实,如 有 虚 假,愿 承 担 相 应 责 任。签 字:核 实 情 况 签 字:村 委 会 意 见 签 字:D B 6 1/T 1 4 4 3 2 0 2 14B B附 录 B(资 料 性)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服 务 协 议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服 务 协 议甲 方:*村 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乙 方(本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 份 证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所 在 村 委 会: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丙 方(赡 养 人 或 担 保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 份 证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工 作 单 位 或 住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联 系 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为 规 范*村 互 助 幸 福 院(以 下 简 称 幸 福 院)管 理,促 进 农 村 养 老 事 业 健 康 发 展,依 据*村 互 助 幸福 院 管 理 办 法,按 照“集 中 居 住、分 户 生 活、统 一 管 理、互 助 服 务”的 办 院 方 针,经 甲 乙 丙 三 方 协 商 达成 如 下 协 议:一、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1、幸 福 院 由 政 府 出 资 建 设,产 权 归 国 家 所 有,由 所 在 地 村 委 会 统 一 管 理。2、甲 方 提 供 日 间 休 息、用 餐、文 化 娱 乐、基 本 照 料 等 服 务,并 配 备 相 应 场 所 和 服 务 设 施,场 所 和服 务 设 施 设 备、用 品 安 全 可 靠。3、甲 方 制 定 严 格 的 场 所、服 务 和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对 乙 方 进 行 管 理,对 违 反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按规 定 严 肃 处 理。4、乙 方 接 受 服 务 期 间,如 发 生 意 外 事 件、外 出 走 失、伤 亡 等 情 况 时,甲 方 应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丙 方。二、乙 方 权 利 与 义 务1、乙 方 应 为 6 0 周 岁 以 上 老 年 人、生 活 能 够 自 理、愿 意 接 受 服 务 的 低 保 户、五 保 户 或 无 房 户,并 且征 得 赡 养 人 或 担 保 人 的 同 意。2、乙 方 或 监 护 人 须 填 写“服 务 申 请 书”,并 提 交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体 检 报 告,经 村 委 会 审 核 同 意并 签 署 意 见 报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批 准 后 方 可 接 受 甲 方 服 务,并 仔 细 阅 读 服 务 须 知。重 度 精 神 病患 者、传 染 病 患 者 不 得 入 住 幸 福 院。3、乙 方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自 愿 选 择 甲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乙 方 选 择 的 服 务 包 括:日 间 休 息 用餐 文 化 娱 乐 基 本 照 料,其 中 用 餐 标 准 为 元/天。4、乙 方 接 受 甲 方 的 服 务,对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休 息、活 动 场 所 以 及 设 施 设 备 只 享 受 使 用 权。乙 方 应 自觉 爱 护 公 物、不 得 侵 占,对 故 意 损 毁、私 自 出 售、变 卖、挪 用 的,要 照 价 赔 偿,情 节 严 重 者 终 止 服 务。5、乙 方 接 受 服 务 期 间 要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为 维 护 好 幸 福 院 的 集 体 环 境 卫 生,院民 相 互 间 应 搞 好 团 结、和 睦 相 处、互 相 帮 助。对 违 反 院 内 规 章 制 度,造 成 恶 劣 影 响 和 后 果 的,应 承 担 相关 责 任,经 批 评 教 育 仍 屡 教 不 改 者 终 止 服 务。D B 6 1/T 1 4 4 3 2 0 2 156、乙 方 所 需 生 活、用 餐 及 医 疗 费 用 均 自 行 解 决 或 由 赡 养 人(担 保 人)提 供。甲 方 不 负 责 安 排 医 护人 员 及 其 他 服 务 人 员。7、乙 方 接 受 服 务 期 间,如 发 生 意 外 事 件 或 自 身 突 发 疾 病、自 我 残 害、外 出 走 失、伤 亡,或 侵 害 他人 权 益 的,由 乙 方 负 责,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丙 方 对 此 承 担 连 带 责 任。三、丙 方 权 利 与 义 务1、丙 方 对 乙 方 的 基 本 生 活、用 餐、医 疗 费 用 及 乙 方 应 承 担 的 其 他 民 事 责 任,自 愿 承 担 连 带 责 任。2、乙 方 接 受 服 务 期 间 患 病 或 发 生 意 外 事 故,丙 方 应 及 时 到 场 负 责 护 理 照 顾 或 接 回 乙 方,待 康 复 后再 继 续 接 受 服 务。3、丙 方 的 地 址、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如 有 变 化,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若 因 丙 方 未 及 时 告 知 甲 方 联 络 信 息,致 乙 方 的 权 益 受 损,甲 方 概 不 负 责。四、服 务 期 限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五、附 则1、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由 三 方 另 行 友 好 协 商 解 决,未 经 三 方 协 商 同 意 并 签 署 正 式 书 面 修 改 意 见,任 何一 方 不 得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和 超 越。2、本 协 议 自 三 方 签 订(盖 章)之 日 起 生 效。3、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甲、乙、丙 三 方 各 执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甲 方(签 字、盖 章):日 期:年 月 日乙 方(签 字):日 期:年 月 日丙 方(签 字):日 期:年 月 日D B 6 1/T 1 4 4 3 2 0 2 16参 考 文 献 1 陕 西 省 民 政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幸 福 院 建 设 的 意 见(陕 民 发 2 0 1 3 1 7 号)2 陕 西 省 民 政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规 范 农 村 互 助 幸 福 院 运 营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陕 民 发 2 0 1 7 5 0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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