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服务规范DB51/T 2869-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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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0 1 C C S A 1 6 DB 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8692022 农民工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igrant workers service 2022-02-24发布 2022-04-0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I 目 次 前 言.I I 1 范 围.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 3 术 语 和 定 义.1 4 服 务 机 构.1 5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2 6 评 价 与 改 进.6 附 录 A(资 料 性)各 级 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范 围.8 附 录 B(资 料 性)农 民 工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台 账.1 0 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I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归 口 并 解 释。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四 川 省 农 民 工 服 务 中 心、四 川 万 豪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胡 斌、黄 晓 东、孙 智 明、张 凯 钇、秦 家 雷、邓 维、彭 蕊、李 白 杨、韩 艾、刘 帅、郭 鹏、曹 骖、靳 西 彪、万 春 美、吕 开 平、赵 宇 超、郭 飞。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1 农民工服务规范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开 展 农 民 工 服 务 的 服 务 机 构、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评 价 与 改 进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四 川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级 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的 农 民 工 服 务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 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 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 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 G B/T 2 0 5 0 1(所 有 部 分)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D B 5 1/T 1 1 7 4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农 民 工 m i g r a n t w o r k e r s 具 有 农 村 户 口、有 承 包 土 地,但 主 要 在 非 农 产 业 就 业 的 人 员。3.2 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m i g r a n t w o r k e r s s e r v i c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党 委、政 府 服 务 农 民 工 的 机 构。4 服 务 机 构 4.1 服 务 场 所 4.1.1 按 各 级 规 划 要 求、服 务 对 象 需 求、服 务 辐 射 范 围 等,宜 设 置 农 民 工 服 务 场 所 提 供 农 民 工 服 务,各 级 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范 围 参 见 附 录 A。4.1.2 农 民 工 服 务 场 所 应 选 址 于 本 区 域 位 置 适 中、交 通 便 利、方 便 服 务 对 象 办 事 的 地 方。4.1.3 农 民 工 服 务 场 所 外 观 应 简 朴 整 洁、庄 重 大 方,宜 根 据 服 务 农 民 工 总 量 和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以 及 满 足 集 中 办 理 服 务 事 项 需 求 为 原 则,确 定 农 民 工 服 务 场 所 面 积。4.1.4 农 民 工 服 务 场 所 宜 按 功 能 划 分 不 同 区 域,设 置 办 公 区、窗 口 服 务 区、公 共 休 息 区、停 车 场 等。4.1.5 农 民 工 服 务 场 所 其 他 设 施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2 a)信 息 网 络 系 统 应 满 足 场 所 局 域 网、互 联 网 专 线、电 子 政 务 外 网、专 网 系 统、电 话 通 信 等 信 息 网 络 需 要;b)场 所 内 照 明 应 照 度 适 中,符 合 节 能 环 保 要 求,并 配 备 应 急 照 明 系 统 和 不 间 断 电 源 系 统;c)应 配 备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室 内 消 火 栓、室 外 消 火 栓 等 消 防 设 施,设 置 紧 急 逃 生 通 道;d)可 配 备 桌 椅、电 脑、打 印 机、扫 描 仪、档 案 柜、多 媒 体 电 视 屏 幕、触 摸 屏 式 信 息 查 询、饮 水 机、手 机 充 电 台、排 号 机 等 设 施 设 备。4.1.6 农 民 工 服 务 场 所 标 识 设 置 应 清 晰、醒 目,公 共 信 息 标 识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G B/T 1 5 5 6 6.1、G B/T 2 0 5 0 1 要 求,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 和 G B 1 5 6 3 0 要 求,政 务 公 示 牌 应 符 合 D B 5 1/T 1 1 7 4 要 求。4.2 制 度 建 设 4.2.1 各 级 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应 完 善 党 组 织 建 设,建 立 健 全 党 组 织 生 活 制 度,定 期 开 展 党 组 织 活 动,发 挥 党 组 织 战 斗 堡 垒 作 用。4.2.2 各 级 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体 系,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员 管 理 制 度、财 务 管 理 制 度、行 政 管 理 制 度 等。4.3 服 务 人 员 4.3.1 服 务 人 员 的 配 置 数 量 应 与 服 务 对 象、服 务 项 目、服 务 范 围 的 需 求 相 适 应。4.3.2 服 务 人 员 在 岗 期 间,应 按 规 定 着 装,佩 戴 证 件、标 牌。4.3.3 服 务 人 员 应 亲 切 热 情,文 明 用 语,选 择 能 与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有 效 沟 通 的 语 音 和 语 速,宜 使 用 普 通 话 或 服 务 对 象 易 于 接 受 的 地 方 语 言 服 务。4.3.4 服 务 人 员 应 尊 重 民 族 习 俗 和 宗 教 信 仰,保 护 服 务 对 象 隐 私 和 信 息 安 全。4.3.5 服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服 务 岗 位 要 求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服 务 技 能。5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5.1 信 息 服 务 5.1.1 信 息 登 记 应 提 供 农 民 工 信 息 登 记 服 务,农 民 工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台 账 参 见 附 录 B。5.1.2 信 息 推 送 服 务 应 通 过 农 民 工 服 务 平 台(网 站、A P P、微 信 小 程 序 等)、微 信 公 众 号、微 信 群 等 为 农 民 工 推 送 以 下 信 息:a)农 民 工 保 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b)城 市 资 讯、岗 位 招 聘、家 乡 动 态 等 重 要 信 息;c)就 业 创 业、技 能 培 训、权 益 维 护、证 照 办 理、社 会 保 障、健 康 医 疗 等 办 事 指 南、办 事 流 程;d)留 言 咨 询、投 诉 建 议 等 互 动 交 流 内 容;e)农 民 工 典 型 事 迹 和 服 务 保 障 农 民 工 经 验 做 法;f)诗 歌、散 文、音 乐、书 画 等 农 民 工 创 作 的 优 秀 文 艺 作 品。5.1.3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3 应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和 方 式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咨 询 服 务:a)服 务 窗 口;b)服 务 热 线;c)电 视、广 播、报 纸、杂 志 等 传 统 媒 体;d)农 民 工 服 务 平 台(网 站、A P P、微 信 小 程 序 等)、政 务 平 台、社 交 媒 体 等 网 络 平 台;e)其 他。5.2 就 业 服 务 5.2.1 就 业 引 导 5.2.1.1 提 供 职 业 指 导、岗 位 推 荐 等 就 业 引 导 服 务。有 条 件 的 可 通 过 驻 外 服 务 站、商 会、协 会 等 建 立 岗 位 供 需 对 接 平 台。5.2.1.2 可 利 用 农 民 工 集 中 返 乡 时 节,通 过 走 访、座 谈、会 议、电 话 等 方 式,了 解 就 业 需 求,引 导 农 民 工 就 业。5.2.2 就 业 招 聘 5.2.2.1 组 织 开 展 专 场 招 聘 活 动,例 如“春 风 行 动”“民 营 企 业 招 聘 月”等。5.2.2.2 结 合 东 西 部 劳 务 合 作 机 制 和 成 渝 双 城 经 济 发 展 劳 务 合 作 机 制 等 省 内 外 帮 扶 机 制,提 供 双 向 就 业 岗 位 推 介 服 务,例 如 开 展“送 农 民 工 到 园 区 进 企 业”“送 岗 位 下 乡”等 活 动。5.2.3 就 业 扶 持 5.2.3.1 协 助 暂 时 无 法 外 出 务 工、生 活 困 难 的 农 民 工 申 请 乡 村 保 洁 员、护 路 员、生 态 护 林 员 等 公 益 性 岗 位。5.2.3.2 提 供 促 进 就 业 专 项 帮 扶 服 务。5.3 技 能 培 训 服 务 5.3.1 培 训 内 容 5.3.1.1 劳 务 品 牌 培 训 5.3.1.1.1 提 供“川 茶”“川 厨 师”“川 妹 子”“川 建 工”“川 保 安”等“川 字 号”传 统 劳 务 品 牌 培 训 服 务。5.3.1.1.2 宜 以 县 域 为 单 位,培 育 本 地 知 名 劳 务 品 牌 并 提 供 相 关 培 训 服 务。5.3.1.1.3 结 合 新 经 济、新 业 态 和 区 域 人 文 特 点,提 供 农 村 电 商、乡 村 旅 游、健 康 养 老 等 新 领 域 劳 务 品 牌 培 训 服 务。5.3.1.1.4 应 加 大 劳 务 品 牌 宣 传 推 广 与 应 用。5.3.1.2 返 乡 创 业 培 训 5.3.1.2.1 组 织 开 展 返 乡 创 业 基 础 培 训 和 提 升 培 训。5.3.1.2.2 组 织 开 展 创 业 师 资 队 伍 培 训。5.3.1.3 其 他 培 训 结 合 本 地 及 在 外 农 民 工 务 工 需 求,提 供 职 业 技 能 提 升 培 训、专 项 能 力 培 训 等 培 训 服 务。5.3.2 培 训 方 式 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4 5.3.2.1 依 托 培 训 机 构、职 业 院 校 和 省 内 外 企 业 等 实 体 平 台 或 农 民 工 服 务 平 台、微 信、Q Q 等 网 络 平 台,提 供 各 类 技 能 培 训 服 务。5.3.2.2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组 织 开 展 线 上 线 下 培 训、本 地 异 地 培 训、项 目 制 培 训 等。5.3.3 培 训 要 求 5.3.3.1 应 制 定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和 培 训 方 案。5.3.3.2 应 按 规 定 加 强 对 培 训 的 监 管。5.3.3.3 应 按 规 定 发 放 培 训 补 贴。5.3.3.4 应 协 助 农 民 工 申 领 职 业 资 格 证 书、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或 专 项 能 力 证 书。5.3.3.5 应 组 织 农 民 工 参 加 技 能 大 赛、“工 匠 杯”大 赛、岗 位 练 兵 等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活 动。5.4 回 引 创 业 服 务 5.4.1 回 引 服 务 5.4.1.1 回 引 方 式 5.4.1.1.1 为 有 意 愿 返 乡 创 业 的 农 民 工 提 供 创 业 支 持,可 采 用 茶 话 会、恳 谈 会、实 地 考 察 等 方 式 积 极 宣 传 家 乡 政 策、家 乡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推 介 项 目。5.4.1.1.2 驻 外 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应 宣 传 推 介 返 乡 创 业 项 目,组 织 创 业 者 返 乡 入 乡 考 察、洽 谈,引 导 优 秀 农 民 工 回 乡 发 展。5.4.1.1.3 应 建 立 优 秀 农 民 工 信 息 管 理 平 台,做 好 台 账 记 录,及 时 更 新 数 据。5.4.1.1.4 为 有 回 乡 担 任 村 干 部 意 愿 的 优 秀 农 民 工 提 供 定 向 回 引 服 务。5.4.1.2 跟 踪 培 养 5.4.1.2.1 应 积 极 协 助 发 展 农 民 工 党 员。5.4.1.2.2 应 协 助 建 立 村 级 后 备 力 量 人 才 库,对 重 点 选 拔 的 优 秀 农 民 工 进 行 针 对 性 培 养。5.4.1.2.3 应 对 新 回 引 担 任 村 干 部、纳 入 村 级 后 备 力 量 和 列 为 党 员 发 展 对 象 的 优 秀 农 民 工,进 行 跟 踪 培 养。5.4.1.2.4 应 开 展 分 层 分 级 培 训,组 织 农 民 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农 民 工 后 备 力 量 和 农 民 工 村 干 部 参 与 集 中 培 训。5.4.1.3 人 才 激 励 5.4.1.3.1 推 荐 优 秀 农 民 工 担 任 村 干 部 或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带 头 人。5.4.1.3.2 应 按 规 定 为 农 民 工 村 干 部 领 办 村 级 集 体 经 济 和 特 色 产 业 项 目 提 供 相 关 政 策 支 持,并 协 助 由 农 民 工 担 任 党 组 织 书 记 的 村 申 领 专 项 补 助 资 金。5.4.1.3.3 应 按 规 定 推 荐 优 秀 农 民 工 参 与 各 级 评 选 认 定 和 表 扬 奖 励。5.4.2 创 业 服 务 5.4.2.1 环 境 营 造 会 同 商 会、协 会、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企 业 等 团 体 组 织,开 展 以 下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专 项 服 务 活 动:a)开 展 创 业 项 目 征 集、推 介、孵 化 活 动;b)举 办 返 乡 创 业 大 讲 堂、创 业 训 练 营、创 业 大 赛 等 活 动;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5 c)组 织 企 业 家、创 业 成 功 人 士、专 家 学 者 及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等 组 成“创 业 指 导 专 家 服 务 团”,为 创 业 者 提 供 项 目 论 证、风 险 评 估、企 业 管 理、政 策 及 法 律 法 规 咨 询 和 技 术 指 导 等 服 务;d)推 荐 返 乡 创 业 农 民 工 参 与 创 业 明 星、明 星 企 业 等 返 乡 创 业 先 进 个 人 和 集 体 评 选;e)其 他。5.4.2.2 产 业 引 导 依 托 返 乡 创 业 园 区、孵 化 基 地 等 返 乡 创 业 平 台,引 导 农 民 工 围 绕 本 地 主 导 产 业 返 乡 入 乡 创 业。5.4.2.3 政 策 落 实 应 按 规 定 为 返 乡 入 乡 创 业 农 民 工、登 记 失 业 农 民 工 自 主 创 业(个 体 经 营)提 供 创 业 补 助 资 金 申 领、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申 请、税 费 减 免 申 请 等 事 项 的 协 办 服 务。5.5 权 益 保 障 服 务 5.5.1 服 务 内 容 应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劳 动 权 益、社 会 保 障、民 主 政 治 权 利 等 方 面 的 权 益 保 障 服 务,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劳 动 权 益:劳 动 报 酬 保 障、工 伤 赔 偿 处 理、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等;b)社 会 保 障:社 会 保 险、社 会 救 济、社 会 福 利 等;c)民 主 政 治 权 利:入 党、民 主 选 举 权、民 主 决 策 权、民 主 管 理 权、民 主 监 督 权 等。5.5.2 服 务 方 式 5.5.2.1 政 策 法 律 解 答 应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权 益 保 障 相 关 事 项 的 政 策 法 律 解 答 服 务。5.5.2.2 维 权 事 项 办 理 对 于 能 主 导 办 理 的 权 益 保 障 事 项,应 按 规 定 为 农 民 工 快 速、便 捷 办 理;对 于 不 能 主 导 办 理 的 权 益 保 障 事 项,应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为 农 民 工 办 理,并 实 时 跟 踪 办 理 进 度。5.5.2.3 法 律 援 助 可 通 过 购 买 法 律 服 务、组 建 法 律 服 务 团(志 愿 者 队 伍)、开 设 法 律 服 务 热 线 等 途 径,为 农 民 工 提 供 权 益 保 障 相 关 事 项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5.6 关 心 关 爱 服 务 5.6.1 走 访 慰 问 可 在 重 要 时 节 采 取 座 谈 交 流、集 中 慰 问、入 户 看 望 等 方 式,前 往 农 民 工 集 中 务 工 地、农 民 工 家 庭 走 访 慰 问。5.6.2 健 康 检 查 5.6.2.1 宜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健 康 诊 疗 活 动,为 农 民 工 免 费 提 供 婚 前、孕 前 检 查 及 艾 滋 病、包 虫 病 等 重 大 传 染 病 防 治 检 查 和 治 疗 服 务。免 费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女 性 农 民 工 提 供“两 癌”筛 查 服 务。5.6.2.2 应 督 促 用 工 企 业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服 务。5.6.3 文 体 服 务 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6 5.6.3.1 应 依 托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和“农 民 工 之 家”,为 农 民 工 提 供 读 书 看 报、休 闲 娱 乐 和 文 化 交 流 服 务。5.6.3.2 应 依 托 工 会、驻 外 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商 会、协 会、企 业 等,为 农 民 工 提 供 送 文 化 下 乡、进 村、入 企 服 务,组 织 开 展 文 艺 表 演、体 育 比 赛、原 创 文 艺 作 品 大 赛 等 文 体 活 动。5.6.4“三 留 守”关 爱 5.6.4.1 留 守 儿 童 应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或 志 愿 服 务 组 织、村(社 区)“两 委”等,为 留 守 儿 童 提 供 心 理 咨 询、心 理 健 康 辅 导、亲 情 关 怀、爱 心 呵 护 等 服 务,适 时 组 织 开 展 关 爱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专 项 活 动 或 项 目,例 如:“共 享 蓝 天”“亲 情 心 连 心”“童 伴 计 划”“快 乐 圆 梦”“夏 令 营 亲 情 团 聚”“希 望 工 程”等 主 题 活 动。5.6.4.2 留 守 妇 女 应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或 妇 女 互 助 合 作 组 织、农 村“妇 女 之 家”等,为 留 守 妇 女 提 供 技 能 培 训、创 业 培 训、居 家 灵 活 就 业 等 服 务。5.6.4.3 留 守 老 人 应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或 农 村 公 办 养 老 机 构、卫 生 院(室)、村(社 区)“两 委”等,为 留 守 老 人 提 供 关 心 照 料 服 务。5.7 公 共 服 务 5.7.1 交 通 出 行 应 在 重 要 时 间 节 点 组 织 开 展 交 通 出 行 便 利 服 务,例 如:开 展“点 对 点、一 站 式”直 达 服 务、设 立 购 票“绿 色 通 道”等,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应 设 立 便 捷 服 务 点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车 辆 检 修、茶 水 供 应、应 急 医 护、道 路 救 援、交 通 指 引 和 途 中 休 息 等 服 务。5.7.2 子 女 教 育 可 依 托 农 民 工 子 女 入 学 便 捷 服 务 通 道,为 农 民 工 子 女 提 供 就 近 入 学 等 协 办 服 务。5.7.3 进 城 落 户 应 按 照 农 民 工 落 户 政 策、居 住 证 制 度 等 相 关 规 定,为 农 民 工 及 随 迁 家 属 提 供 城 镇 落 户 等 协 办 服 务。5.7.4 住 房 保 障 可 利 用 各 类 公 租 房、廉 租 房 等,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提 供 住 房 保 障 等 协 办 服 务。5.7.5 证 照 办 理 可 依 托“证 照 办 理 绿 色 通 道”或 专 门 窗 口,采 用 直 办、代 办、邮 寄 等 方 式,为 农 民 工 提 供 各 类 证 件、证 明 等 协 办 服 务。5.8 其 他 服 务 根 据 农 民 工 的 实 际 情 况,适 时 提 供 其 他 相 关 服 务。6 评 价 与 改 进 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7 6.1 服 务 监 督 6.1.1 应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示 服 务 内 容、服 务 要 求、服 务 依 据、服 务 流 程、投 诉 渠 道 等 信 息,维 护 服 务 对 象 的 知 情 权 和 监 督 权。6.1.2 应 实 施 内 部 监 督 和 外 部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服 务 进 行 全 程 监 督。监 督 可 采 取 以 下 形 式:行 政 监 督、新 闻 监 督、社 会 监 督、内 部 监 督 等。6.2 服 务 评 价 6.2.1 建 立 服 务 评 价 体 系,收 集 服 务 评 价 的 有 关 信 息 和 材 料。6.2.2 采 取 内 部 评 价 和 外 部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式。6.2.3 服 务 评 价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服 务 内 容、服 务 过 程、服 务 质 量、服 务 满 意 度 等。6.2.4 评 价 结 果 可 作 为 奖 惩、待 遇 调 整、职 务 任 免、进 修 培 训 的 依 据。6.3 持 续 改 进 6.3.1 应 定 期 征 求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建 议。6.3.2 应 根 据 服 务 评 价 结 果 提 出 服 务 改 进 措 施。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8 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各 级 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范 围 A.1 省 级 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范 围,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牵 头 开 展 全 省 农 民 工 服 务 工 作;b)宣 传 贯 彻 农 民 工 服 务 保 障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c)负 责 四 川 农 民 工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维 护、运 营 管 理、宣 传 推 广 等 工 作,共 同 开 展 农 村 劳 动 力 实 名 制 数 据 库 管 理 工 作;d)为 全 省 农 民 工 提 供 信 息 服 务、就 业 服 务、技 能 培 训 服 务、回 引 创 业 服 务、权 益 保 障 服 务、关 心 关 爱 服 务、公 共 服 务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e)组 织 创 业 专 家 服 务 团 为 农 民 工 返 乡 入 乡 创 业 提 供 支 持,组 织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团 为 农 民 工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提 供 支 持;f)协 助 开 展 农 民 工 党 建 工 作,积 极 引 导 优 秀 农 民 工 党 员 回 乡 发 展;g)按 规 定 开 展 农 民 工 评 优 评 先 推 荐 工 作;h)指 导 四 川 农 民 工 博 物 馆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A.2 市(州)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范 围,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牵 头 开 展 全 市(州)农 民 工 服 务 工 作;b)宣 传 贯 彻 农 民 工 服 务 保 障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c)负 责 四 川 农 民 工 服 务 平 台 的 宣 传 推 广、信 息 审 核、信 息 报 送 等 工 作;d)为 本 地 农 民 工 提 供 信 息 服 务、就 业 服 务、技 能 培 训 服 务、回 引 创 业 服 务、权 益 保 障 服 务、关 心 关 爱 服 务、公 共 服 务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e)负 责 本 地 农 民 工 基 本 信 息 统 计 工 作;f)协 助 开 展 农 民 工 党 建 工 作,积 极 引 导 优 秀 农 民 工 党 员 回 乡 发 展;g)按 规 定 开 展 农 民 工 评 优 评 先 推 荐 工 作;h)建 立 本 级 驻 外 农 民 工 联 系 机 制,统 筹 做 好 本 市(州)驻 外 农 民 工 服 务 站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A.3 县(市、区)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范 围,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牵 头 开 展 全 县(市、区)农 民 工 服 务 工 作;b)宣 传 贯 彻 农 民 工 服 务 保 障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c)负 责 四 川 农 民 工 服 务 平 台 的 宣 传 推 广、信 息 审 核、信 息 报 送 等 工 作;d)为 本 地 农 民 工 提 供 信 息 服 务、就 业 服 务、技 能 培 训 服 务、回 引 创 业 服 务、权 益 保 障 服 务、关 心 关 爱 服 务、公 共 服 务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e)负 责 本 地 农 民 工 基 本 信 息 统 计 工 作;f)协 助 开 展 农 民 工 党 建 工 作,积 极 引 导 优 秀 农 民 工 党 员 回 乡 发 展;g)按 规 定 开 展 农 民 工 评 优 评 先 推 荐 工 作;h)建 立 本 级 驻 外 农 民 工 联 系 机 制,建 设 和 管 理 本 级 驻 外 农 民 工 服 务 站。A.4 乡 镇(街 道)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范 围,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牵 头 开 展 全 乡 镇(街 道)农 民 工 服 务 工 作;b)宣 传 贯 彻 农 民 工 服 务 保 障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c)负 责 四 川 农 民 工 服 务 平 台 的 宣 传 推 广、信 息 报 送 等 工 作;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9 d)为 本 地 农 民 工 提 供 信 息 服 务、就 业 服 务、技 能 培 训 服 务、回 引 创 业 服 务、权 益 保 障 服 务、关 心 关 爱 服 务、公 共 服 务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e)为 本 地 农 民 工 做 好 基 本 信 息 登 记,建 立 农 民 工 信 息 管 理 台 账,适 时 更 新 完 善 农 村 劳 动 力 实 名 制 数 据 库;f)协 助 开 展 农 民 工 党 建 工 作,积 极 引 导 优 秀 农 民 工 党 员 回 乡 发 展;g)按 规 定 开 展 农 民 工 评 优 评 先 推 荐 工 作。A.5 村(社 区)农 民 工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范 围,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宣 传 贯 彻 农 民 工 服 务 保 障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b)负 责 四 川 农 民 工 服 务 平 台 的 宣 传 推 广、信 息 报 送 等 工 作;c)为 本 地 农 民 工 提 供 信 息 服 务、就 业 服 务、技 能 培 训 服 务、回 引 创 业 服 务、权 益 保 障 服 务、关 心 关 爱 服 务、公 共 服 务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d)为 本 地 农 民 工 做 好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服 务,建 立 农 民 工 信 息 管 理 台 账,适 时 更 新 完 善 农 村 劳 动 力 实 名 制 数 据 库;e)协 助 开 展 农 民 工 党 建 工 作,积 极 引 导 优 秀 农 民 工 党 员 回 乡 发 展;f)按 规 定 开 展 农 民 工 评 优 评 先 推 荐 工 作。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10 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农 民 工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台 账 表 B.1 规 定 了 农 民 工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台 账 应 记 录 的 内 容。D B 5 1/T 2 8 6 9 2 0 2 2 11 _ 表 B.1 X X X(地 区)农 民 工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台 账 台 账 管 理 单 位:台 账 管 理 人:信 息 采 集 更 新 时 间:年 月 基 本 信 息 在 外 务 工、经 商、办 企 业 情 况 返 乡 创 业 兴 业 情 况 回 村(社 区)担 任 职 务 名 称 受 表 彰 名 称 与 级 次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码 文 化 程 度 政 治 面 貌 是 否 参 加 工 会 手 机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务 工 经 商 办 企 业 所 在 省、市、县 名 称 城 市 名 称 务 工 单 位 或 企 业 名 称 从 事 工 种 或 所 任 职 务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是/否 返 乡 创 业 产 业 类 别 创 业 企 业 名 称 或 店 名 年 产 值 或 经 营 收 入 带 动 就 业 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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