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1 3.2 2 0.0 1C C S C 8 01501呼 和 浩 特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5 0 1/T 0 0 1 6 2 0 2 1农 贸 市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f i r e s a f e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f a r m e r m a r k e t s2 0 2 1-1 2-3 0 发 布 2 0 2 2-0 1-3 0 实 施呼 和 浩 特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5 0 1/T 0 0 1 6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呼 和 浩 特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消 防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S A M/T C 0 2)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呼 和 浩 特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内 蒙 古 天 行 安 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刘 丹 宇、刘 珠 峰、冯 宇 波、石 永 强、王 晓 东、常 乐、张 慧、穆 嘉、王 培 龙、李宏 宇。D B 1 5 0 1/T 0 0 1 6 2 0 2 11农 贸 市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贸 市 场 消 防 安 全 责 任、消 防 组 织、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管 理、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和 演 练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农 贸 市 场 及 其 所 在 建 筑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5 9 0 7(所 有 部 分)消 防 词 汇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2 5 5 0 6 消 防 控 制 室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T 3 8 3 1 5 社 会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及 实 施 导 则G B/T 4 0 2 4 8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2 0 1 8 年 版)G B 5 0 0 7 2 冷 库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9 8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0 3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9 0 7、G B/T 4 0 2 4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农 贸 市 场 f a r m e r m a r k e t s市 场 举 办 者 提 供 固 定 商 位(包 括 摊 位、店 铺、营 业 房 等)和 相 应 设 施,提 供 物 业 服 务,实 施 经 营 管理,有 多 个 经 营 者 进 场 独 立 从 事 蔬 菜、禽 类、蛋 类、肉 类、水 产 品、豆 制 品、调 味 品、熟 食 卤 品、腌腊 制 品、水 果、粮 油 制 品、副 食 品 等 各 类 食 品 经 营 的 固 定 场 所。3.2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f i r e f a c i l i t y o p e r a t o r从 事 建(构)筑 物 消 防 设 施 运 行、操 作 和 维 修、保 养、检 测 等 工 作 的 人 员。3.3微 型 消 防 站 m i n i f i r e s t a t i o n以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自 然 村 落、居 民 社 区 为 基 本 单 元 建 设 的 志 愿 消 防 组 织,主 要 开 展 防 火 巡 查、消 防 宣 传 培 训、初 起 火 灾 扑 救 等 工 作。4 消 防 安 全 责 任D B 1 5 0 1/T 0 0 1 6 2 0 2 124.1 一 般 规 定4.1.1 农 贸 市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守 消 防 法 律、法 规、规 章,贯 彻“预 防 为 主、防 消 结 合”的 消 防 工作 方 针,提 高 自 身 预 防 和 控 制 火 灾 的 能 力,保 障 消 防 安 全。4.1.2 农 贸 市 场 应 坚 持 自 主 评 估 风 险、自 主 检 查 安 全、自 主 整 改 隐 患,向 社 会 公 开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管 理 人,并 承 诺 本 场 所 不 存 在 突 出 风 险 或 者 已 落 实 防 范 措 施。4.1.3 农 贸 市 场 应 当 符 合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和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应 按 相 关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设 置、配 置 消防 设 施 器 材 并 保 持 完 好 有 效,定 期 开 展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和 消 防 安 全 评 估,采 取 有 效 的 消 防 安 全 管理 措 施 和 先 进 的 消 防 技 术 手 段,确 保 建 筑 具 备 可 靠 的 消 防 安 全 条 件。4.1.4 实 行 承 包、租 赁 或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时,产 权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的 建 筑 物,并 督 促 使用 单 位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当 事 人 在 订 立 承 包、租 赁、委 托 管 理 等 合 同 时,应 当 明 确 各 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承 包 人、承 租 人 或 者 受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者,在 其 使 用、经 营 和 管 理 范 围 内 应 当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4.2 岗 位 人 员 消 防 安 全 责 任4.2.1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员、保 安 人 员 应 履 行 G B/T 4 0 2 4 8 中 的 消 防安 全 职 责 的 规 定。4.2.2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应 经 过 消 防 职 业 培 训,持 证 上 岗,其 中 持 初 级(五 级)证 书 的 人 员 可 监 控、操作 不 具 备 联 动 控 制 功 能 的 区 域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及 其 他 消 防 设 施;监 控、操 作 设 有 联 动 控 制 设 备 的 消 防控 制 室 和 从 事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维 修 保 养 的 人 员,应 持 中 级(四 级)及 以 上 等 级 证 书,并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值 守 消 防 控 制 室;b)操 作、维 修 保 养 火 灾 自 动 报 警、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等 消 防 设 施;c)检 测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器、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等 消 防 设 施。4.2.3 电 气 焊 工、电 工 操 作 人 员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持 证 上 岗,执 行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履 行 审 批 手 续;b)落 实 作 业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保 障 消 防 安 全;c)熟 练 掌 握 防 火、灭 火 方 法,会 使 用 灭 火 器 材;d)发 生 火 灾 后 应 立 即 报 火 警,并 实 施 扑 救。4.2.4 微 型 消 防 站 成 员、志 愿 消 防 队 队 员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熟 悉 本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以 及 本 人 在 消 防 组 织 中 的 职 责 分 工;b)参 加 消 防 业 务 培 训 与 演 练,了 解 防 火 知 识,掌 握 灭 火、疏 散、救 护 技 能,熟 练 使 用 灭 火 器 材及 消 防 设 施;c)发 生 火 灾 后,按 照 确 定 的 任 务 分 工,积 极 参 加 火 灾 报 警、火 灾 扑 救、人 员 疏 散、伤 患 救 助、现 场 保 护 等 工 作。4.2.5 经 营 户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a)主 动 参 加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和 应 急 演 练,加 强 防 范 意 识;b)严 格 遵 守 执 行 出 租 单 位 或 产 权 单 位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和 用 火、用 电 等 各 项 防 火 安 全 制 度,服 从 出 租 单 位 或 产 权 单 位 的 消 防 管 理;c)加 强 安 全 自 查,对 发 现 的 火 灾 隐 患 及 时 消 除,不 能 消 除 的 及 时 上 报 出 租 单 位 或 者 产 权 单 位 进行 消 除;d)对 有 关 部 门 检 查 发 现 的 火 灾 隐 患,及 时 无 条 件 消 除。5 消 防 组 织D B 1 5 0 1/T 0 0 1 6 2 0 2 135.1 农 贸 市 场 应 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同 一 建 筑 物 由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管 理 或 使 用 的,可 联 合 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微 型 消 防 站 建 设 标 准 应 符 合 相 关 要 求。5.2 应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志 愿 消 防 队,由 专 兼 职 消 防 人 员 组 成,人 员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本 场 所 员 工 数 量 的 3 0%。5.3 微 型 消 防 站 和 志 愿 消 防 队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加 强 队 伍 建 设,定 期 组 织 训 练 演 练,加 强 消 防 装 备 配 备,积 极 参 与 区 域 联 防 联 控。5.4 微 型 消 防 站 和 志 愿 消 防 队 应 当 制 定 并 落 实 岗 位 培 训、队 伍 管 理、防 火 巡 查、值 守 联 动、考 核 评 价等 管 理 制 度,合 理 配 备 人 员,确 保 值 守 人 员 2 4 h 在 岗 在 位,做 好 应 急 出 动 准 备。6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管 理6.1 一 般 规 定6.1.1 农 贸 市 场 应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例 会,消 防 组 织,防 火 巡 查、检 查 和 火 灾 隐 患 整 改,消 防(控 制 室)值 班,燃 气、电 气 设 备 和 用 火、用 电 安 全 管 理,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考 评 和 奖 惩 等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并 应 予 公 布,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随 时 修 订。6.1.2 农 贸 市 场 举 办 展 销 会 等 大 型 活 动 期 间,应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责 任,对 举 办 活 动 的 现 场 加 强 安 保 力 量,增 加 巡 查、检 查 频 次,制 定 灭 火 疏 散 预 案,落 实 消 防 安 全 措 施。6.2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管 理6.2.1 通 用 要 求农 贸 市 场 应 当 将 库 房、重 要 设 备 用 房、消 防 控 制 室 等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或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可 能 严 重 危 及 人身 和 财 产 安 全 以 及 对 消 防 安 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部 位 确 定 为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设 置 明 显 的 防 火 标 志,配 备灭 火 器 材 和 个 人 防 护 装 备,加 强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6.2.2 库 房 管 理库 房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求:a)库 房 内 货 物 的 储 存 和 堆 放 要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物 品 储 存 要 分 类、分 堆,堆 垛 与堆 垛 之 间 应 当 留 出 必 要 的 通 道,主 要 通 道 的 宽 度 严 禁 少 于 2.0 m,根 据 库 存 物 品 的 不 同 性 质、类 别 确 定 垛 距、墙 距、梁 距,严 禁 存 放 危 险 化 学 品;b)库 房 内 不 应 设 办 公 室、休 息 室,严 禁 住 人,严 禁 使 用 可 燃 材 料 搭 建 隔 层;c)冷 库(间)应 符 合 G B 5 0 0 7 2 有 关 要 求,隔 热 材 料 应 为 难 燃 或 不 燃 材 料。氨 制 冷 储 存 场 所 应 设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安 全 告 知 牌,注 明 液 氨 特 性、危 害 防 护、处 置 措 施、报 警 电 话 等 内容。6.2.3 配 电 室 管 理配 电 室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求:农 贸 市 场 内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配 电 柜、配 电 箱 应 有 明 显 标 识,配 电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能 正 确 区 分 消 防配 电 和 其 他 民 用 配 电 线 路,确 保 火 灾 情 况 下 消 防 配 电 线 路 正 常 供 电。6.2.4 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消 防 控 制 室 安 全 管 理 要 求:D B 1 5 0 1/T 0 0 1 6 2 0 2 14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 及 应 急 程 序 应 符 合 G B 2 5 5 0 6 有 关 要 求,实 行 每 日 2 4 h 专 人 值 班 制 度,每 班 不 应 少 于2 人,值 班 人 员 应 持 有 相 应 等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6.2.5 市 场 周 边 管 理市 场 周 边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求:a)农 贸 市 场 出 入 口 和 农 贸 市 场 周 边 严 禁 占 道 经 营、违 章 搭 建、私 拉 乱 挂、乱 堆 乱 放 等 影 响 消 防安 全 疏 散 的 行 为;b)通 往 农 贸 市 场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应 保 持 畅 通,并 设 置 明 显 的 界 线 标 识。6.3 电 气 防 火 管 理6.3.1 农 贸 市 场 应 配 备 符 合 用 电 负 荷、安 全 的 供 电 设 施。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和 线 路 的 敷 设 应 符 合 G B5 0 0 1 6、G B 5 0 0 9 8、G B 5 0 3 0 3 中 的 有 关 规 定,并 配 备 漏 电 保 护 装 置。户 外、潮 湿 场 所 需 要 供 电 的,应 配备 相 应 的 漏 电 保 护 装 置。6.3.2 电 气 线 路、设 备 应 定 期 检 查、检 测,严 禁 超 负 荷 运 行。发 现 存 在 不 安 全 因 素,要 立 即 整 改 并 按照 规 定 上 报 单 位 保 卫 部 门。6.3.3 电 气 线 路 敷 设、电 气 设 备 安 装、维 修 应 由 具 有 电 工 资 格 的 人 员 负 责,严 禁 非 电 工 人 员 作 业。6.3.4 采 购 电 气、电 热 设 备,应 选 用 合 格 产 品,并 应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的 要 求。6.3.5 场 内 不 应 随 意 乱 接 电 线,擅 自 增 加 用 电 设 备。6.3.6 场 内 严 禁 停 放 电 动 自 行 车 或 者 为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6.3.7 营 业 结 束 时,应 切 断 场 内 非 必 要 电 源。6.4 用 火、动 火 安 全 管 理6.4.1 电、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前,实 施 动 火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按 照 制 度 规 定 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清 除 易 燃、可 燃 物,配 置 灭 火 器 材,落 实 现 场 监 护 和 防 范 措 施,在 确 认 无 火 灾、爆 炸 危 险 后 方 可 动 火 作 业。未 经 审批,不 应 进 行 动 火 作 业。6.4.2 严 格 按 照 电、气 焊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动 火 作 业。6.4.3 严 禁 在 营 业 时 间 进 行 动 火 施 工、使 用 电 焊 等。6.4.4 严 禁 使 用 明 火 照 明 取 暖、做 饭,严 禁 使 用 罐 装 液 化 石 油 气。6.4.5 农 贸 市 场 内 的 餐 饮 场 所、食 品 加 工 摊 点 等 动 用 明 火 场 所,应 设 置 在 独 立 的 防 火 分 区 内,并 靠 外墙 设 置。敞 开 式 的 食 品 加 工 区,应 采 用 电 加 热 器 具,严 禁 使 用 可 燃 气 体、液 体 燃 料。6.4.6 农 贸 市 场 禁 止 吸 烟,营 业 期 间 不 应 明 火 维 修 和 油 漆 粉 刷 作 业。6.5 可 燃 物 管 理6.5.1 农 贸 市 场 严 禁 经 营 和 储 存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甲、乙 类 的 商 品,禁 止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及 闪 点 小 于 6 0 的 液 体 燃 料。6.5.2 农 贸 市 场 严 禁 使 用 甲、乙 类 清 洗 剂。6.5.3 盛 装 可 燃 液 体、气 体 的 密 闭 容 器 应 避 免 日 光 照 射。6.5.4 配 电 设 备 等 电 气 设 备 周 围 严 禁 堆 放 可 燃 物。6.6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6.6.1 防 火 门、防 火 卷 帘、疏 散 指 示 标 志、火 灾 应 急 照 明、火 灾 应 急 广 播、火 灾 警 报 等 设 施 应 设 置 齐D B 1 5 0 1/T 0 0 1 6 2 0 2 15全、功 能 完 备。6.6.2 货 架、柜 台 的 布 置 应 便 于 人 员 安 全 疏 散,营 业 厅 内 疏 散 走 道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的 相关 规 定,疏 散 走 道 与 营 业 区 之 间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的 界 线 标 识。6.6.3 出 口 处 及 出 口 处 的 两 侧 1.0 m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柜 台、摊 位、商 品、广 告 牌 等 影 响 安 全 疏 散 的 构筑 物、障 碍 物。6.6.4 保 持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 畅 通,禁 止 占 用 疏 散 通 道,严 禁 遮 挡、覆 盖 疏 散 指 示 标 志。6.6.5 建 筑 每 层 外 墙 的 门 窗 不 应 设 置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障 碍 物,确 需 设 置 栅 栏 时,应 能 从 内 部 易于 开 启。6.6.6 营 业 期 间 禁 止 将 安 全 出 口 上 锁,禁 止 在 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 上 安 装 栅 栏 等 影 响 疏 散 的 障 碍 物。6.6.7 消 防 车 通 道 应 在 沿 途 实 行 标 志 和 标 线 标 识 管 理,提 示 严 禁 占 用 消 防 车 通 道 停 放 车 辆,建 筑 物 附属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标 识、标 线 由 农 贸 市 场 的 管 理 使 用 单 位 设 置。6.7 建 筑 消 防 设 施、器 材 管 理6.7.1 农 贸 市 场 应 加 强 建 筑 消 防 设 施、灭 火 器 材 的 日 常 管 理,建 立 维 护、管 理 档 案,记 明 类 型、数 量、部 位 和 维 护 管 理 责 任 人,保 证 建 筑 消 防 设 施、灭 火 器 材 配 置 齐 全、功 能 完 备。6.7.2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后 应 保 证 其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或 准 工 作 状 态,严 禁 损 坏、挪 用 或 者 擅 自 拆 除、停 用。因 故 障 维 修 等 原 因 需 要 暂 时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的 应 有 确 保 消 防 安 全 的 有 效 措 施 并 经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人 批 准。6.7.3 消 防 设 施 应 使 用 永 久 性 标 牌 实 行 标 识 化 管 理,并 符 合 G B 1 3 4 9 5.1 规 定。6.7.4 应 明 确 各 类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日 常 巡 查 部 位,日 常 检 查 每 周 不 应 少 于 1 次,单 项 检 查 每 月 不 应 少 于1 次,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联 动 检 查 每 年 不 应 少 于 1 次,并 做 好 记 录。6.7.5 设 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农 贸 市 场,每 年 应 自 行 开 展 或 委 托 有 维 修 保 养 能 力 的 单 位 开 展 消 防 设 施 维护 保 养 检 测。6.8 防 火 巡 查、检 查6.8.1 农 贸 市 场 应 对 执 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及 消 防 设 施 运 行 的 情 况 进 行 巡 查 和 检查。6.8.2 检 查 前,应 确 定 检 查 人 员、部 位、内 容。检 查 后,检 查 人 员、被 检 查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应 在 检 查 记录 上 签 字,存 入 单 位 消 防 档 案。6.8.3 农 贸 市 场 应 每 日 进 行 防 火 巡 查,并 结 合 实 际 组 织 夜 间 防 火 巡 查。在 营 业 时 间 应 至 少 每 2 h 巡 查一 次,营 业 结 束 后 应 检 查 并 消 除 遗 留 火 种。6.8.4 防 火 检 查 应 定 期 开 展,各 岗 位 每 天 一 次,各 部 门 每 周 一 次,单 位 每 月 一 次。6.8.5 举 办 展 销 会 等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前 应 当 开 展 一 次 防 火 检 查。6.8.6 防 火 巡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a)用 火、用 电、用 气、室 内 装 修、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等 有 无 违 章 情 况;b)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消 防 车 通 道 是 否 畅 通,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应 急 照 明 是 否 完 好,疏 散走 道 与 营 业 区 地 面 上 设 置 的 界 限 标 志 是 否 完 好,消 防 车 通 道 标 线、警 示 牌 标 识 标 牌 是 否 完 好,有 无 占 道 经 营 等 现 象;c)消 防 设 施、器 材 是 否 在 位、完 整 有 效,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是 否 完 好 清 晰;d)常 闭 式 防 火 门 是 否 处 于 关 闭 状 态,防 火 卷 帘 下 方 是 否 堆 放 物 品 影 响 使 用;e)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和 微 型 消 防 站 值 班 人 员 是 否 在 岗;D B 1 5 0 1/T 0 0 1 6 2 0 2 16f)其 他 影 响 消 防 安 全 的 情 况。6.8.7 防 火 巡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a)消 防 安 全 制 度、管 理 措 施 和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执 行 和 落 实 情 况;b)防 火 巡 查、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及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c)疏 散 通 道、楼 梯、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应 急 照 明 情 况;d)消 防 车 通 道、消 防 水 源 状 况;e)消 防 设 施 正 常 工 作 情 况,灭 火 器 材、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和 功 能 状 况;f)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管 理 和 楼 板、防 火 墙 及 竖 井 孔 洞 等 重 点 防 火 分 隔 部 位 的 封 堵 情 况;g)用 火、用 电、用 气、室 内 装 修、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等 有 无 违 章 情 况;h)重 点 工 种 人 员 及 其 他 员 工 消 防 知 识 掌 握 情 况;i)消 防(控 制 室)值 班 情 况 和 设 施 运 行、记 录 情 况;j)微 型 消 防 站 人 员 值 班 值 守 情 况 以 及 器 材 装 备 设 备 完 备 情 况。6.9 火 灾 隐 患 整 改6.9.1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应 立 即 改 正,不 能 立 即 改 正 的,应 报 告 上 级 主 管 人 员。6.9.2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或 部 门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组 织 对 报 告 的 火 灾 隐 患 进 行 认 定,并 对 整 改 完 毕 的 进行 确 认。6.9.3 对 不 能 及 时 消 除 的 火 灾 隐 患,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或 者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当 确 定 整 改 的 措 施、期 限以 及 负 责 整 改 的 部 门、人 员,并 落 实 整 改 资 金。6.9.4 在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期 间,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保 障 消 防 安 全。不 能 确 保 安 全,随 时 可 能 引 发 火 灾 或 者一 旦 发 生 火 灾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应 当 立 即 停 业 整 改。6.9.5 对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的 火 灾 隐 患 和 重 大 火 灾 隐 患,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正,并 将 火 灾隐 患 整 改 复 函 送 达 消 防 救 援 机 构。6.9.6 对 于 涉 及 城 市 规 划 布 局 而 不 能 自 身 解 决 的 重 大 火 灾 隐 患,应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主 管 部门 或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6.1 0 消 防 宣 传 教 育、培 训6.1 0.1 营 业 期 间,应 当 利 用 广 播、广 告 牌 等 载 体,向 经 营 商 户 和 群 众 宣 传 防 火、灭 火、应 急 疏 散 及 自救 逃 生 方 法。6.1 0.2 应 当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每 名 员 工 进 行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培 训。新 员 工 上 岗 前、商 户 入 驻 前 应 经 过 消 防 安全 教 育 培 训,经 考 试 合 格 后 上 岗。6.1 0.3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a)有 关 消 防 法 律 法 规、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b)本 单 位 和 本 岗 位 火 灾 危 险 性 和 防 火 措 施;c)建 筑 消 防 设 施、灭 火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和 操 作 规 程;d)报 火 警、扑 救 初 起 火 灾 及 逃 生 自 救 的 知 识 和 技 能;e)本 场 所 的 安 全 疏 散 路 线,组 织、引 导 在 场 群 众 疏 散 知 识 和 技 能;f)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内 容、操 作 程 序 等。6.1 1 消 防 档 案6.1 1.1 应 建 立 健 全 消 防 档 案,消 防 档 案 应 详 实、准 确,全 面 反 映 本 单 位 消 防 工 作 的 基 本 情 况,附 有 必D B 1 5 0 1/T 0 0 1 6 2 0 2 17要 的 图 表、图 纸,并 根 据 变 化 及 时 更 新 和 完 善。6.1 1.2 消 防 档 案 应 由 专 人 统 一 管 理、装 订 成 册,按 年 度 进 行 分 类 归 档,宜 同 时 建 立 电 子 档 案。消 防 档案 应 存 放 在 消 防 控 制 室 或 值 班 室,留 档 备 查。6.1 1.3 档 案 内 容 应 包 括 消 防 安 全 基 本 情 况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情 况,具 体 内 容 应 符 合 G B/T 4 0 2 4 8 规 定。7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和 演 练7.1 预 案7.1.1 农 贸 市 场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建 筑 规 模、员 工 人 数、使 用 性 质、火 灾 危 险 性、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等 实际 情 况,按 照 G B/T 3 8 3 1 5 的 规 定 编 制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7.1.2 属 于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的 农 贸 市 场 至 少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演 练,并 结 合 实 际 不 断 完 善 预 案;其 他单 位 应 当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至 少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演 练。动 员 员 工、经 营 户 等 各 类 人 员 积 极 参 与,进 一 步 明确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火 灾 处 置 中 的 工 作 职 责、工 作 方 法。消 防 演 练 可 与 当 地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联 合 开 展。7.2 演 练7.2.1 应 选 择 人 员 集 中、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和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作 为 消 防 演 练 的 目 标,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定 火 灾 模 拟 形 式。消 防 演 练 方 案 可 以 报 告 当 地 消 防 救 援 机 构,邀 请 其 业 务 指 导。7.2.2 演 练 前,应 事 先 公 告 演 练 的 内 容、时 间 并 通 知 场 所 内 的 经 营 户 和 顾 客 积 极 参 与。7.2.3 消 防 演 练 时,应 在 建 筑 入 口 等 醒 目 位 置 设 置“正 在 消 防 演 练”的 标 志 牌,并 采 取 必 要 的 管 控 与安 全 措 施。7.2.4 消 防 演 练 应 按 照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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