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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9 1.0 2 0C C S A 2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7 4 2 0 2 1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住 房 保 障 监 测 规 范2 0 2 1-1 0-2 9 发 布 2 0 2 1-1 0-2 9 实 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7 4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泰 州 市 乡 村 振 兴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朱 文 瀚、沈 江 山。D B 3 2 1 2/T 1 0 7 4 2 0 2 11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住 房 保 障 监 测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保 障 监 测 的 基 本 原 则、补 助 对 象、认 定 管 理、危 房 鉴 定 要求、危 房 改 造、资 金 要 求、档 案 管 理 要 求、改 造 保 障 以 及 监 督 与 改 进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农 村 低 保 户、农 村 分 散 供 养 特 困 人 员、农 村 低 保 边 缘 家 庭 以 及 因 病 因 灾 因 意 外事 故 等 刚 性 支 出 较 大 或 收 入 大 幅 缩 减 导 致 基 本 生 活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家 庭 等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住 房 保 障 的 监测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8 5 9 1 建 筑 抗 震 韧 性 评 价 标 准J G J 1 2 5 危 险 房 屋 鉴 定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J G J 1 2 5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危 险 房 屋 d a n g e r o u s b u i l d i n g房 屋 结 构 体 系 中 存 在 承 重 构 件 被 评 定 为 危 险 构 件,导 致 局 部 或 整 体 不 能 满 足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房 屋。4 基 本 原 则4.1 统 筹 兼 顾科 学 合 理 编 制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年 度 计 划,采 取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新 建(翻 建)与 维 修 加 固 相 结 合 的方 式,协 调 道 路、供 水、环 卫、改 厕 等 设 施 建 设,统 筹 安 排,有 序 推 进。4.2 重 点 突 出帮 助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危 房 户 改 造 建 设 最 基 本 的 安 全、经 济、适 用 且 节 能、节 地 的 农 房,坚 持 尽 力 而 为、量 力 而 行,不 贪 大 求 全,不 搞 形 象 工 程。4.3 主 体 明 确各 市(区)住 建 部 门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危 房 改 造 工 作,分 解 改 造 任 务、审 核 申 报 材 料、指 导 危 房 改 造、强 化 工 程 质 量 监 管、组 织 工 程 验 收 等;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认 定 补 助 对 象,资 金 拨 付。D B 3 2 1 2/T 1 0 7 4 2 0 2 124.4 程 序 规 范坚 持 政 策 公 开、对 象 公 开、补 助 标 准 公 开,实 行 民 主 评 议,接 受 村 民 和 社 会 监 督。加 强 对 农 村 危 房改 造 工 作 全 过 程 管 理,严 格 补 助 对 象 认 定、强 化 质 量 安 全 监 管、规 范 补 助 资 金 使 用。5 认 定 管 理5.1 对 象 认 定各 市(区)民 政、乡 村 振 兴 等 部 门 根 据 住 建 部 门 提 供 的 相 关 人 员 信 息,准 确 认 定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重 点 对 象,严 格 执 行 先 确 认 身 份 信 息,后 依 据 农 村 危 险 房 屋 鉴 定 技 术 导 则(试 行)(建 村 函 2 0 0 9 6 9 号)进 行 房 屋 安 全 情 况 排 查 鉴 定 等 程 序。5.2 联 动 管 理各 市(区)应 实 行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保 障 的 认 定 和 危 房 改 造 联 动 管 理,农 村 低 收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动 态 调 整 应 与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工 作 相 结 合,基 本 做 到 居 住 危 房 改 造 前 身 份 固 定。5.3 信 息 公 开5.3.1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实 行 政 策 公 开、改 造 对 象 公 开、补 助 标 准 公 开、民 主 评 议 公 开、审 批 结 果 公 开、坚 持 全 过 程 公 开 规 范,接 受 社 会 监 督,确 保 危 房 改 造 工 作 公 正、公 平。5.3.2 各 市(区)应 建 立 完 善 危 房 改 造 信 息 公 示 制 度,执 行 危 房 改 造 任 务 分 配、资 金 分 配 情 况,市(区)、乡 镇(街 道)、村(社 区)三 级 公 示。5.3.3 各 市(区)应 制 作 并 免 费 发 放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政 策 宣 传 手 册,并 利 用 信 息 化 等 手 段 发 挥 群 众 监 督作 用。6 危 房 发 现 与 鉴 定6.1 危 房 发 现各 市(区)应 定 期 组 织 对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进 行 回 访,发 现 住 房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由 农 户 本 人 向 村 委 会(社 区)提 出 申 请,按 照 村 评 议、乡 镇 审 核、县 级 审 批 的 工 作 程 序,对 鉴 定 或 评 定住 房 确 属 C 级、D 级 或 无 房 的 低 收 入 群 体,列 入 当 年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工 作 计 划,对 于 保 障 对 象 失 能 或 失 智无 法 提 出 申 请 的 特 殊 人 员,由 村 委 会(社 区)帮 助 其 提 出 申 请。6.2 危 房 鉴 定6.2.1 各 市(区)应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或 委 托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对 农 村 危 房 进 行 评 估(鉴 定),评 估(鉴定)人 员、机 构 应 对 鉴 定 结 果 的 真 实 性 负 责。6.2.2 各 市(区)应 建 立 危 房 动 态 管 理 制 度,对 新 认 定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及 时 评 估(鉴定),经 评 估 鉴 定 为 C 级、D 级 危 房 的,按 规 定 程 序 纳 入 改 造 计 划。6.2.3 各 市(区)应 对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等 项 目 进 行 统 筹 安 排,结 合 群 众 意 愿,合 理 确 定 住 房 安 全 保 障 方式。7 危 房 改 造D B 3 2 1 2/T 1 0 7 4 2 0 2 137.1 改 造 方 式7.1.1 危 房 改 造 分 为 翻 建 新 建 和 维 修 加 固 两 种 方 式:a)对 D 级 危 房 应 采 取 拆 除 重 建 的 方 式 进 行 改 造,确 保 质 量 安 全。b)对 C 级 危 房 可 因 地 制 宜 开 展 加 固 改 造 或 拆 除 重 建,加 固 改 造 的 重 点 是 消 除 安 全 隐 患,适 度 改 善功 能。注:C 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 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7.1.2 坚 持 农 户 自 建 为 主 的 建 设 方 式,对 自 建 确 有 困 难 且 有 统 建 意 愿 的 农 户,各 市(区)政 府 部 门 应帮 助 其 选 择 有 资 质 的 施 工 队 伍 进 行 建 设。7.1.3 消 险 解 危 期 间,要 引 导 农 户 投 亲 靠 友 或 租 住、借 住 其 他 安 全 住 房;对 确 有 困 难 的,可 因 地 制 宜应 用 安 全 的 集 体 用 房、村 部 或 学 校 等 解 决 临 时 居 住 问 题。7.1.4 各 市(区)应 探 索 和 推 广 成 本 经 济、结 构 安 全、功 能 基 本 齐 全 的 危 房 改 造 方 式 和 技 术,降 低 农户 建 房 负 担。7.1.5 各 市(区)应 鼓 励 通 过 统 建 农 村 集 体 公 租 房、修 缮 加 固 现 有 闲 置 公 房 等 方 式,解 决 自 筹 资 金 和投 工 投 料 能 力 极 弱 特 殊 低 收 入 群 体 基 本 住 房 安 全 问 题。7.1.6 各 乡 镇(街 道)不 得 以 非 规 划 发 展 村 庄 等 理 由 阻 止 合 法 合 理 的 翻 建。7.2 面 积 要 求7.2.1 各 市(区)应 首 先 保 障 居 住 安 全,引 导 农 户 尽 力 而 行,量 力 而 为。7.2.2 各 市(区)应 避 免 因 盲 目 攀 比 住 房 面 积 加 重 农 户 经 济 负 担,更 要 防 止 改 造 后 农 房 达 不 到 最 低 建设 要 求。7.3 质 量 要 求7.3.1 各 市(区)应 认 真 执 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下 发 的 相 关 文 件 及 符 合 G B/T 3 8 5 9 1 标 准 要 求。7.3.2 采 用 自 建 方 式 的 农 房 危 房 改 造,农 户 和 施 工 队 对 房 屋 质 量 负 主 体 责 任;采 用 统 建 方 式 的 农 房 危房 改 造,建 设 主 体 和 建 设 单 位 对 房 屋 质 量 负 主 体 责 任。7.3.3 各 市(区)应 加 强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指 导,开 展 施 工 现 场 巡 查 与 监 督,发 现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7.3.4 不 应 单 纯 将 补 助 资 金 用 于 房 屋 粉 刷、装 饰 等 与 提 升 住 房 安 全 性 无 关 的 用 途。7.4 管 控 措 施7.4.1 各 市(区)应 健 全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对 建 房 面 积、质 量 安 全 和 举 债 建 房 进行 严 格 管 控,细 化 建 房 前 告 知、施 工 中 巡 查、竣 工 后 验 收 的 具 体 程 序 和 措 施。7.4.2 应 执 行 竣 工 验 收“每 户 必 到 现 场”,或 可 采 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委 托 第 三 方 加 强 危 房 改 造质 量 安 全 管 理。8 保 障 方 式8.1 通 过 农 户 自 筹 资 金 为 主,政 府 予 以 适 当 补 助 的 方 式 实 施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是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象 住 房 安 全 保 障 的 主 要 方 式。8.2 补 助 资 金 具 体 标 准 应 为(视 中 央、省 相 关 政 策 及 时 调 整):D B 3 2 1 2/T 1 0 7 4 2 0 2 14a)翻 建 新 建 2 万 元/户(兴 化 市 2.2 万 元/户);b)维 修 加 固 0.9 万 元/户(兴 化 市 0.8 万 元/户);8.3 市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及 时 分 配 中 央、省 专 项 补 助 资 金,各 市(区)财 政 统 筹 安 排 资 金,保 证 市(区)自 行 改 造 对 象 的 危 房 改 造。8.4 对 所 有 危 房 改 造 任 务,各 市(区)财 政 应 按 每 户 不 低 于 1 0 0 元 的 标 准 安 排 危 房 鉴 定、农 户 纸 质 档案、信 息 系 统 管 理 等 项 目 成 本 支 出 经 费。8.5 各 乡 镇(街 道)应 通 过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资 助、鼓 励 志 愿 者 帮 扶 和 村 民 互 助、协 调 施 工 方 采 取 垫 资 建设 等 方 式,帮 助 无 启 动 资 金 的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实 施 危 房 改 造,统 筹 资 金 解 决 自 筹 资 金 不 足 和投 工 投 料 能 力 极 弱 的 深 度 低 收 入 群 体 的 住 房 安 全 问 题。9 资 金 监 管9.1 补 助 资 金 应 实 行 专 项 管 理、专 款 专 用,并 按 有 关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严 格 使 用。9.2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补 助 资 金 应 通 过 财 政 涉 农 补 助 资 金“一 卡 通”直 接 发 放 到 危 房 改 造 户,不 应 截 留、挤 占 和 挪 用 危 房 改 造 补 助 资 金。9.3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住 建 部 门 应 加 强 资 金 的 监 督 管 理,及 时 下 达 资 金,加 快 预 算 执 行 进 度,积 极 配 合 有关 部 门 做 好 审 计、稽 查 等 工 作。9.4 对 于 往 年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结 余 资 金,应 全 额 统 筹 用 于 农 村 危 房 改 造,专 款 专 用,不 应 简 单 用 于 提 高补 助 标 准,加 强 农 户 资 金 兑 现 情 况 检 查,坚 决 查 处 冒 领、克 扣、拖 欠 补 助 资 金 和 向 享 受 补 助 农 户 索 要“回扣”“手 续 费”等 行 为。1 0 档 案 管 理 要 求1 0.1“一 户 一 档”1 0.1.1 应 逐 户 建 立 档 案,将 身 份 证 明 文 件、房 屋 危 险 等 级 评 定 结 果、审 核 审 批、公 示、协 议 等 材 料 存档,实 行 一 村 一 汇 总、一 镇 一 台 账 的 管 理 制 度,纸 质 档 案 由 乡 镇 政 府 保 存。1 0.1.2 危 房 改 造 完 成 后,应 及 时 将 工 程 实 施、竣 工 验 收、补 助 资 金 发 放 等 材 料 存 入 农 户 档 案。1 0.2 信 息 系 统1 0.2.1 各 市(区)住 建 部 门 应 把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危 房 改 造 信 息 及 时、全 面、真 实、完 整、准 确 地 录 入 到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脱 贫 攻 坚 三 年 行 动 农 户 档 案 信 息 系 统,并 根 据 工 作 进 展 及 时 更 新,加 强 对 信息 真 实 性、准 确 性 的 审 核 和 抽 验,不 断 提 高 数 据 质 量。1 0.2.2 各 市(区)住 建 部 门 应 加 强 系 统 录 入 管 理,定 期 将 危 房 信 息 与 和 市“阳 光 扶 贫”信 息 系 统 进 行比 对,确 保 数 据 一 致。1 1 改 造 保 障1 1.1 责 任 明 确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统 筹 推 进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工 作,组 织 编 制 农 村 房 屋 安 全 性 鉴 定、建 管 等 政 策规 定 和 技 术 要 求 并 组 织 实 施;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安 排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补 助 资 金,加 强 资 金 使 用 监 管;民 政 部 门负 责 认 定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乡 村 振 兴(扶 贫)部 门 配 合 民 政 部 门 做 好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的 认 定。D B 3 2 1 2/T 1 0 7 4 2 0 2 151 1.2 资 金 筹 措省 级 统 筹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通 过 现 有 资 金 渠 道 支 持 地 方 做 好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保 障 工 作,市、县 两 级 财 政 要 加 强 资 金 保 障。鼓 励 各 地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农 村 房 屋 保 险 政 策,引 导 保 险 机 构设 立“农 村 住 房 安 全 保 险”险 种,减 轻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对 农 户 住 房 和 生 活 的 影 响。加 大 对 农 村 住 房 安 全保 障 的 信 贷 支 持 力 度,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向 获 得 危 房 改 造 政 策 支 持 的 农 户 提 供 贷 款 支 持,各 地 可 视 情 给 予 财政 贴 息 等 政 策 支 持。1 1.3 日 常 管 理建 立 农 村 房 屋 安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制 度,充 分 依 靠 乡(镇)政 府 和 村“两 委”,落 实 农 户 住 房 安 全 日常 巡 查、改 造 过 程 技 术 指 导 与 监 督 等 职 责。加 强 对 乡 村 建 筑 工 匠 的 培 训 和 管 理,提 升 房 屋 建 设 管 理 水 平,并 为 农 户 对 改 造 后 房 屋 的 日 常 维 护 与 管 理 提 供 技 术 支 持。1 1.4 宣 传 保 障加 大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信 息 收 集 报 送 力 度,及 时 总 结 经 验,定 期 上 报 建设 成 效、经 验 做 法、存 在 问 题 和 工 作 建 议 等 信 息。充 分 利 用 报 刊、广 播、电 视 等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新 媒 体,广 泛 宣 传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成 效 以 及 好 的 经 验 做 法,营 造 积 极 的 舆 论 氛 围。1 1.5 长 效 机 制围 绕 保 障 对 象 确 认、资 金 补 助 标 准、危 房 改 造 方 式、日 常 维 修 管 护 等 方 面 逐 步 建 立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等 重 点 对 象 的 住 房 保 障 长 效 机 制,不 断 满 足 农 村 困 难 群 众 住 房 质 量 安 全 和 品 质 需 求,实 现 巩 固 拓 展 脱 贫攻 坚 成 果 同 乡 村 振 兴 有 效 衔 接。1 2 监 督 与 改 进1 2.1 各 市(区)乡 村 振 兴 部 门、住 建 部 门 应 将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状 况 定 期 回 访 评 估工 作 纳 入 市(区)防 贫 监 测 预 警 和 动 态 帮 扶 机 制。1 2.2 应 组 织 乡 镇(街 道)每 半 年 开 展 一 次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回 访 评 估 工 作,确 保 及时 发 现 并 有 效 处 理 新 增 住 房 安 全 问 题。1 2.3 各 市(区)要 对 本 地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回 访 评 估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梳 理,建 立 问 题 台 账、积 极 落 实 改 造。1 2.4 各 市(区)汇 总 的 泰 州 市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状 况 评 估 汇 总 表(见 附 录 A)应 按 时 报 市 住 建 局 村 镇 建 设 处。1 2.5 市 住 建 部 门 应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联 合 检 查 组,对 各 市(区)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回 访 评 估 工 作 进 行 抽 查。D B 3 2 1 2/T 1 0 7 4 2 0 2 16附 录 A(规 范 性)泰 州 市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状 况 评 估 汇 总 表 泰 州 市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状 况 评 估 汇 总 表 见 表 A.1。表 A.1 泰 州 市 农 村 低 收 入 群 体 等 住 房 安 全 保 障 重 点 对 象 住 房 安 全 状 况 评 估 汇 总 表乡镇(街道)村(社区)填报日期:基本资料 回访情况序号 户主姓名 联系方式 房屋地址以往危房改造情况 房屋安全状况处理意见未改造维修加固年份重建安置年份回访时间维修加固重建安置注1:此表以行政村(涉农社区)为单位汇总填写,由乡镇(街道)村建部门评估房屋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注2:改造类型,未曾实施危房改造的,直接勾选“未改造”;实施过的,根据改造方式填写实施年份。注3:房屋 安全状 况按 农村住 房安 全性鉴 定技术 导则 确定危 险等级,分为 A(完 好)、B(轻 微)、C(中 度)、D 级(严重)四级,A 级、B 级原 则上每 半年回 访一次,C 级应 维修加固,D 级应重建安置。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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