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DB3212/T 1082—2021.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DB3212/T 1082—2021.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DB3212/T 1082—2021.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DB3212/T 1082—2021.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DB3212/T 1082—2021.pdf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DB3212/T 1082—2021.pdf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I C S 0 3.2 2 0C C S A 2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8 2 2 0 2 1农 村 消 防 建 设 管 理 规 范2 0 2 1-1 0-2 9 发 布 2 0 2 1-1 0-2 9 实 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8 2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叶 兴 亮、朱 蓉、沈 丹、田 杨、周 昕、贾 利 雄、高 健、焦 鑫。D B 3 2 1 2/T 1 0 8 2 2 0 2 11农 村 消 防 建 设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村 消 防 建 设 服 务 的 总 则、消 防 档 案、设 施 建 设、消 防 公 约 签 订、监 督 和 检 查、宣 传教 育、消 防 演 练、火 情 处 置 和 协 助 调 查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农 村 消 防 建 设 的 服 务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5 9 0 7(所 有 部 分)消 防 词 汇G B/T 3 5 5 4 7-2 0 1 7 乡 镇 消 防 队G B/T 3 8 3 1 5 社 会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级 实 施 导 则G B/T 4 0 2 4 8-2 0 2 1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G B 5 0 0 3 9 农 村 防 火 规 范G B/T 5 0 4 4 5 村 庄 整 治 技 术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9 0 7.1、G B/T 3 8 3 1 5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村 民 防 火 公 约 t h e v i l l a g e r s f i r e p r e v e n t i o n c o n v e n t i o n村 民 委 员 会 经 协 调 制 定 的 约 束 本 辖 区 村 民 消 防 安 全 行 为 规 范 的 约 定,是 村 民 自 我 管 理、自 我 教 育、自 我 监 督、共 同 遵 守 的 消 防 行 为 规 范。3.2专 职 消 防 队 f u l l-t i m e f i r e b r i g a d e专 职 消 防 员 占 半 数 以 上,承 担 火 灾 扑 救 和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工 作,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承 担 重 大 灾 害 事 故 和其 他 以 抢 救 人 员 生 命 为 主 的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的 消 防 组 织。3.3志 愿 消 防 员 v o l u n t e e r f i r f i g h e r志 愿 从 事 火 灾 扑 救、应 急 救 援 和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人 员。3.4志 愿 消 防 队 v o l u n t e e r f i r e b r i g a d e志 愿 消 防 员 占 半 数 以 上,承 担 火 灾 扑 救、应 急 救 援 和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消 防 组 织。3.5微 型 消 防 站 m i c r o-f i r e s t a t i o nD B 3 2 1 2/T 1 0 8 2 2 0 2 12配 备 必 要 的 消 防 器 材,设 有 人 员 值 守、器 材 存 放 等 固 定 地 点,能 在 接 到 火 警 出 动 信 息 后 迅 速 集 结,具 备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能 力 的 志 愿 消 防 队。3.6简 易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s i m p l e a u t o m a t i c s p r i n k l e r s y s t e m采 用 快 速 响 应 洒 水 喷 头、供 水 管 网 和 控 制 组 件 等 组 成,应 用 场 所 的 火 灾 危 险 等 级 为 轻 危 险 级 或 中 危险 级 I 级,室 内 最 大 净 空 高 度 不 超 过 8 m,保 护 面 积 不 超 过 1 0 0 0 m2的 湿 式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3.7区 域 联 防 联 勤 组 织 r e g i o n a l j o i n t d e f e n s e a n d a t t e n d e n c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在 一 定 区 域 或 行 业 内,由 1 0 家 以 上 单 位 组 成,形 成 条 块 结 合、信 息 互 通、资 源 共 享、群 防 群 治 的互 助、自 律 组 织。4 总 则4.1 农 村 消 防 工 作 应 贯 彻 预 防 为 主、防 消 结 合 的 方 针,坚 持 标 本 兼 治、综 合 治 理、群 防 群 治、自 防 自救 原 则,实 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全 面 推 行 农 村 消 防 网 格 化 管 理。4.2 消 防 队 组 建 应 符 合 G B/T 3 5 5 4 7-2 0 1 7 第 6 章 要 求。4.3 村 和 设 立 在 农 村 的 规 模 较 大 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适 应 扑 救 本 村(单 位)初 起 火 灾 需 要 的 志愿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等 其 他 形 式 的 消 防 救 援 队 伍。5 消 防 档 案5.1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建 立 消 防 档 案,消 防 档 案 应 内 容 详 实、全 面 反 映 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基 本 情 况,并 附 有 必 要 的 图 表、图 纸,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及 时 更 新。5.2 消 防 档 案 应 包 括 消 防 安 全 基 本 情 况 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情 况。5.3 消 防 安 全 基 本 情 况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村 基 本 情 况;b)村 平 面 图、道 路 交 通 水 源 图 等;c)消 防 组 织 基 本 情 况;d)防 火 安 全 公 约、消 防 安 全 制 度;e)消 防 器 材、装 备、设 施 情 况。5.4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有 关 消 防 工 作 的 文 件、法 律 文 书、资 料;b)防 火 检 查、巡 查、火 灾 隐 患 整 改 记 录;c)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记 录;d)消 防 违 章 行 为 和 火 灾 事 故 处 理 情 况;e)火 灾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及 消 防 演 练 情 况;f)消 防 奖 惩 记 录。6 设 施 建 设6.1 消 防 安 全 布 局6.1.1 在 制 定 总 体 规 划、乡(镇)规 划 编 制 时,应 对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以 及 消 防 队、消 防 供 水、消 防 通 信、消 防 车 通 道、消 防 装 备 等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内 容 作 出 安 排。6.1.2 乡(镇)人 民 政 府 应 制 定 年 度 实 施 计 划,保 障 经 费 投 入,确 保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与 农 村 道 路、水 源、通 信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同 步 建 设、同 步 发 展。6.1.3 乡(镇)消 防 安 全 布 局 应 符 合 G B 5 0 0 3 9、G B/T 5 0 4 4 5 的 要 求。D B 3 2 1 2/T 1 0 8 2 2 0 2 136.1.4 村 庄 整 治 和 人 居 环 境 改 造,应 结 合 供 电、供 水、道 路 建 设 和 房 屋 改 造 等 整 治 内 容,同 步 治 理 消防 安 全 问 题,调 整 消 防 安 全 布 局,增 强 抗 御 火 灾 能 力。6.2 消 防 水 源6.2.1 乡(镇)、村 庄 给 水 管 网 符 合 消 防 给 水 要 求,应 按 规 定 设 置 室 外 消 火 栓,每 个 室 外 消 火 栓 保 护半 径 不 超 过 1 5 0 m。6.2.2 农 村 应 充 分 利 用 天 然 水 源 作 为 消 防 水 源,因 地 制 宜 地 建 设 消 防 取 水 设 施,寒 冷 地 区 应 采 取 防 冻措 施。6.2.3 天 然 水 源、消 防 供 水 不 能 满 足 火 灾 扑 救 需 要 的 集 镇 和 村 庄,应 当 建 设 消 防 水 池。6.2.4 消 防 水 池 容 量 不 宜 小 于 5 0 m3,水 池 深 度 不 宜 超 过 3 m。6.2.5 利 用 天 然 水 源 或 消 防 水 池 作 为 消 防 水 源 时,应 配 置 消 防 泵 或 手 抬 机 动 泵 等 消 防 供 水 设 备。6.3 消 防 车 通 道6.3.1 乡(镇)、村 庄 应 结 合 新 农 村 建 设 农 村 道 路 通 达 工 程,改 造 乡(镇)、村 庄 道 路、桥 梁,达 到消 防 车 通 行 要 求。6.3.2 消 防 车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4 m,转 弯 半 径 不 应 小 于 9 m,尽 端 应 设 有 满 足 消 防 车 掉 头 的 场 地。6.3.3 消 防 车 通 道 上 不 得 设 立 影 响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隔 离 桩、栏 杆 等 障 碍 物。6.3.4 当 管 架、桥 架 等 障 碍 物 跨 越 消 防 车 通 道 时,其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4 m。6.3.5 消 防 车 通 道 路 面 及 其 下 部 的 管 道、暗 沟 应 能 够 承 受 大 型 消 防 车 的 压 力,并 满 足 雨、雪 天 通 行 的要 求。6.4 建 筑 防 火6.4.1 新 建、扩 建、改 建 等 建 设 工 程 应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和 建 筑 防 火 要 求,依 法 办 理 消 防 审 核、验 收或 备 案 手 续。6.4.2 电 器 产 品、燃 气 用 具 的 安 装、使 用 及 其 线 路、管 路 的 设 计、敷 设 应 符 合 防 火 安 全 要 求,积 极 推广、运 用 防 火 新 技 术、新 成 果、新 材 料,确 保 用 火、用 电、用 油、用 气 安 全。6.5 消 防 宣 传 设 施乡(镇)、村 庄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消 防 公 益 广 告 牌、消 防 宣 传 栏(画 廊)、安 全 警 示 牌,以 及 提 醒消 防 安 全、指 明 报 警 和 救 火 方 法 的 消 防 安 全 标 识,用 于 宣 传 消 防 知 识,提 高 群 众 消 防 安 全 意 识。7 防 火 公 约 签 订7.1 村(居)民 委 员 会 应 组 织 本 地 居 民 制 定 防 火 公 约。7.2 防 火 公 约 应 在 村 口、村 民 集 中 居 住 区 等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悬 挂,并 发 至 村 民 家 庭。7.3 防 火 公 约 宜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自 觉 遵 守 消 防 法 律 法 规,主 动 做 好 火 灾 预 防 工 作;b)积 极 参 加 消 防 演 练、消 防 宣 传 教 育 活 动,发 现 火 灾 隐 患 及 时 整 改 或 报 告;c)不 损 坏、挪 用 或 者 擅 自 拆 除、停 用 消 防 设 施、器 材,不 埋 压、圈 占、遮 挡 消 火 栓 或 者 占 用 防 火间 距,不 占 用、堵 塞、封 闭 疏 散 通 道 和 消 防 车 通 道;d)定 期 检 查 灶 具 和 电 器 设 备 安 全,养 成 人 走 火 灭、断 电 的 习 惯;e)不 乱 拉 乱 接 电 气 线 路,不 违 章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不 乱 倒 液 化 气 残 液;f)按 照 划 定 区 域 堆 放 草 垛,安 全 燃 放 烟 花 爆 竹,教 育 儿 童 不 要 玩 火;g)严 禁 乱 扔 烟 头,严 禁 烧 荒,严 禁 携 带 火 种 进 入 林 区;h)发 生 火 灾 立 即 逃 生、报 警,积 极 配 合 灭 火 扑 救。7.4 农 业 收 获 季 节、重 大 节 日、重 大 活 动 期 间,应 当 组 织 专 项 检 查,落 实 消 防 安 全 措 施,确 保 消 防 安全。8 监 督 检 查D B 3 2 1 2/T 1 0 8 2 2 0 2 148.1 乡(镇)人 民 政 府 应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制 度,每 年 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检 查,检 查 内 容 应 包 括 以 下内 容:a)公 共 消 防 设 施 建 设、维 护、保 养 情 况;b)消 防 队 伍 建 设、管 理 及 执 勤 训 练 情 况;c)企 业、单 位(场 所)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情 况;d)群 租 房、三 合 一、农 家 乐、彩 钢 板 建 筑 等 特 殊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情 况;e)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情 况;f)其 他 需 要 检 查 的 情 况。8.2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建 立 防 火 检 查 制 度。8.3 每 月 应 开 展 防 火 检 查,检 查 内 容 应 包 括:a)老、弱、病、残 人 员 家 庭 是 否 落 实 防 火 安 全 及 帮 扶 措 施;b)单 位、家 庭 等 是 否 存 在 违 章 用 火、用 电、用 油、用 气 情 况,出 租 屋、生 产 经 营 性 场 所 是 否 存 在违 章 住 宿 现 象;c)消 防 车 通 道 是 否 畅 通,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 是 否 被 占 用、堵 塞,人 员 密 集 场 所 门 窗 是 否 设 置 影响 逃 生 或 灭 火 救 援 的 障 碍 物;d)消 防 器 材 是 否 完 好 有 效,消 防 公 益 广 告 牌、户 外 消 防 宣 传 栏 等 宣 传 设 施 是 否 完 好;e)消 防 水 源 是 否 充 足,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存 放 是 否 符 合 要 求;f)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是 否 落 实。8.4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将 防 火 工 作 纳 入 村 治 安 巡 防 内 容,每 周 开 展 防 火 巡 查。8.5 乡(镇)、村 家 庭 宜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多 户 联 防 制 度,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联 合 防 范、相 互 救 助 措 施。8.6 消 防 检 查 中,发 现 存 在 火 灾 隐 患 或 消 防 安 全 违 法 行 为,应 责 成 相 关 单 位 或 人 员 及 时 整 改;不 能 立即 整 改 的,应 报 告 当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或 消 防 救 援 机 构。9 宣 传 教 育9.1 乡(镇)、村 应 将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纳 入 本 地 文 化、教 育、普 法、科 普、文 明 创 建 等 活 动 内 容,充 分利 用 现 有 乡 村 广 播、宣 传 橱 窗、文 艺 团 体 等 资 源,采 取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的 形 式,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宣 传 教育。9.2 乡(镇)、村 应 广 泛 张 贴 消 防 宣 传 标 语,在 农 村 文 化 活 动 室 等 场 所 摆 放 消 防 书 籍、报 刊 及 防 火 宣传 资 料 等,宣 传 消 防 知 识,开 展 警 示 教 育。9.3 乡(镇)、村 应 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活 动,农 业 收 获 季 节 和 重 大 节 日、重 大 活 动 期 间,开 展 有 针 对性 的 宣 传 教 育。9.4 乡(镇)、村 应 对 孤 寡 老 人、残 疾 人、瘫 痪 病 人 及 未 成 年 人 等 被 监 护 人 员 进 行 防 火 教 育,落 实 必要 的 防 火 安 全 保 护 措 施,应 对 被 监 护 人 员 登 记 造 册,定 期 组 织 培 训。9.5 农 村 中 小 学 校 应 将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纳 入 教 育 教 学 内 容,每 学 期 应 开 设 不 少 于 4 课 时 的 消 防 安 全 知 识课。1 0 消 防 演 练1 0.1 乡(镇)人 民 政 府、村 民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辖 区 情 况,制 定 不 同 类 别 的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并 定 期组 织 形 式 多 样 的 演 练 符 合 G B/T 3 8 3 1 5 要 求。1 0.2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和 演 练 符 合 G B/T 4 0 2 4 8-2 0 2 1 第 9 章 要 求。1 1 火 情 处 置 和 协 助 调 查1 1.1 发 生 火 灾 时,失 火 单 位 或 者 村(居)民 委 员 会 应 立 即 启 动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及 时 扑 救 初 起 火灾 并 报 警,组 织 人 员 疏 散。1 1.2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接 到 火 警 后,应 调 派 就 近 的 公 安 派 出 所 和 专 职 消 防 队 赶 赴 现 场,接 到 调 派 指 令 或 火警 的 公 安 派 出 所、专 职 消 防 队 应 立 即 赶 赴 现 场,救 助 遇 险 人 员,排 除 险 情,扑 灭 火 灾;组 织 扑 救 火 灾 时,火 灾 现 场 指 挥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有 权 调 动 供 水、供 电、医 疗 救 护、交 通 运 输 等 单 位 协 助 灭 火 救 援。D B 3 2 1 2/T 1 0 8 2 2 0 2 151 1.3 为 了 抢 救 人 员 和 重 要 物 资,防 止 火 势 蔓 延,火 灾 现 场 总 指 挥 有 权 决 定 采 取 拆 除 毗 邻 火 灾 现 场 建(构)筑 物,划 定 警 戒 范 围 等 紧 急 措 施。1 1.4 市(区)人 民 政 府 应 建 立 为 避 免 火 灾 蔓 延 拆 除 毗 邻 火 灾 现 场 建(构)筑 物 的 补 偿 机 制。1 1.5 道 路 上 不 得 设 置 阻 挡、妨 碍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障 碍 物。1 1.6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在 执 行 灭 火 和 应 急 救 援 任 务 时,对 阻 挡、妨 碍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障 碍 物,可 强 制 清 除。1 1.7 火 灾 发 生 地 毗 邻 的 乡(镇)人 民 政 府、村(居)民 委 员 会 的 专 职 消 防 队、志 愿 消 防 队、医 疗 救 治队 接 到 火 警 求 助 时,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赶 赴 火 灾 现 场,参 加 扑 救。1 1.8 扑 救 火 灾 所 损 耗 的 燃 料、灭 火 剂 和 器 材、装 备 等,应 由 火 灾 发 生 地 的 乡(镇)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补 偿。1 1.9 火 灾 扑 灭 后,失 火 单 位 或 者 村(居)民 委 员 会 应 保 护 现 场,如 实 提 供 火 灾 事 故 情 况,配 合 消 防 救援 机 构 查 明 火 灾 原 因。1 1.1 0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鼓 励、引 导、扶 持 村 民 投 保 房 屋、财 产 火 灾 保 险。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