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848-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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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0 2 0.4 0C C S Z 7 7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8 4 8 2 0 2 1代 替 D B 5 0/8 4 8-2 0 1 8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2 0 2 1-0 9-0 8 发 布 2 0 2 1-1 2-0 8 实 施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8 4 8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一 般 要 求.25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26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37 实 施 与 监 督.4D B 5 0/8 4 8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技 术 内 容 为 强 制 性。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5 0/8 4 8-2 0 1 8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本 文 件 与 D B 5 0/8 4 8-2 0 1 8 相 比,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调 整 了 标 准 适 用 范 围;按 排 水 去 向 的 水 功 能 区 明 确 了 执 行 一 级 标 准 的 范 围;细 分 了 控 制 指 标 项 目,分 为 基 本 控 制 项 目 和 选 择 控 制 项 目;对 湖 泊、水 库 等 封 闭 水 体 增 加 了 总 氮 控 制 指 标,总 磷 分 不 同 情 况 加 强 了 控 制 要 求;氨 氮 控 制 考 虑 了 温 度 的 影 响;增 加 了 对 污 水 厂 污 泥 的 控 制 管 理 要 求;更 新 并 补 充 完 善 了 监 测 分 析 方 法。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大 学、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本 文 件 起 草 人:何 强、李 莉、张 赛、艾 海 男、张 韵、宋 福 忠、古 励、翟 俊、李 宏、柴 宏 祥、杨 亮、吴 家 翔、廖 建 华、杜 俊。本 文 件 所 代 替 的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D B 5 0/8 4 8-2 0 1 8。D B 5 0/8 4 8 2 0 2 11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重 庆 市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监 测 和 监 督 实 施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重 庆 市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水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管 理,适 用 于 法 律 允 许 的 污 染 物 排放 行 为。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8 3 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T 6 9 2 0 水 质 p H 值 的 测 定 玻 璃 电 极 法G B/T 1 1 8 9 3 水 质 总 磷 的 测 定 钼 酸 铵 分 光 光 度 法G B 1 1 9 0 1 水 质 悬 浮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G B 1 8 4 6 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1 8 9 1 8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T 2 3 4 8 6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园 林 绿 化 用 泥 质G B/T 3 1 9 6 2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H J 9 1.1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1 9 5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气 相 分 子 吸 收 光 谱 法H J/T 1 9 9 水 质 总 氮 的 测 定 气 相 分 子 吸 收 光 谱 法H J/T 3 9 9 水 质 化 学 需 氧 量 的 测 定 快 速 消 解 分 光 光 度 法H J 5 3 5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纳 氏 试 剂 分 光 光 度 法H J 5 3 6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水 杨 酸 分 光 光 度 法H J 5 3 7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蒸 馏-中 和 滴 定 法H J 6 3 6 水 质 总 氮 的 测 定 碱 性 过 硫 酸 钾 消 解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 J 6 3 7 水 质 石 油 类 和 动 植 物 油 的 测 定 红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 J 6 6 6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流 动 注 射-水 杨 酸 分 光 光 度 法H J 6 6 8 水 质 总 氮 的 测 定 流 动 注 射-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H J 6 7 1 水 质 总 磷 的 测 定 流 动 注 射-钼 酸 铵 分 光 光 度 法H J 8 2 8 水 质 化 学 需 氧 量 的 测 定 重 铬 酸 盐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农 村 生 活 污 水(r u r a l s e w a g e)D B 5 0/8 4 8 2 0 2 12农 村(包 括 自 然 村、行 政 村、农 村 社 区 和 集 镇、集 中 居 民 点)居 民 生 活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污 水,主 要 包括 冲 厕、洗 涤、洗 浴 和 厨 房 等 排 水,不 包 括 工 业 企 业 废 水 和 畜 禽、水 产 养 殖 等 农 业 生 产 废 水。3.2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r u r a l s e w a g e t r e a t m e n t f a c i l i t i e s)用 于 集 中 收 集 处 理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的 建 筑 物、构 筑 物 及 设 备。3.3现 有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e x i s t e d r u r a l s e w a g e t r e a t m e n t f a c i l i t i e s)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前,已 建 成 运 行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的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3.4新 建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n e w r u r a l s e w a g e t r e a t m e n t f a c i l i t i e s)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的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4 一 般 要 求4.1 在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排 污 的 保 护 区 内(如 饮 用 水 源、风 景 名 胜 区 水 体、重 要 渔 业 水 体 和 其 它 具 有 特 殊经 济 文 化 价 值 的 水 体 保 护 区 等)不 得 新 建 排 污 口。4.2 应 根 据 农 村 所 处 区 位、人 口 规 模、人 口 聚 集 程 度、地 形 地 貌、排 水 特 点 及 排 放 要 求,结 合 当 地 规划 和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等 具 体 情 况,采 用 适 宜 的 污 水 收 集 和 处 理 模 式 进 行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处 理。4.3 农 村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须 经 过 消 毒 处 理 达 到 G B 1 8 4 6 6 要 求 后 方 可 纳 入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进行 处 理。4.4 民 宿、农 家 乐 等 经 营 性 活 动 生 产 的 废 水 应 经 预 处 理 达 到 G B T 3 1 9 6 2 要 求,且 满 足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中 处 理 设 施 的 设 计 进 水 水 量 和 水 质 要 求,方 可 纳 入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处 理。4.5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中 产 生 的 污 泥 应 安 全 处 置,污 泥 用 作 园 林 绿 化 的 应 满 足 G B T 2 3 4 8 6 要求。5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5.1 标 准 执 行5.1.1 自 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新 建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应 按 本 文 件 执 行,现 有 农 村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应 于 2 0 2 2 年 7 月 1 日 前 达 到 本 文 件 要 求。5.1.2 处 理 规 模 5 0 0 m3/d(含)以 上 的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应 按 照 G B 1 8 9 1 8执 行。5.1.3 根 据 受 纳 水 体 的 水 域 功 能 与 处 理 设 施 规 模,将 处 理 规 模 2 0 m3/d(含)5 0 0 m3/d(不 含)的 污 水处 理 设 施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分 为 一 级 标 准、二 级 标 准、三 级 标 准,适 用 情 况 应 按 照 表 1 执 行。5.1.4 小 于 2 0 m3/d(不 含)规 模 的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后 的 排 水 利 用 的,应 达 到 相 应 的 回用 标 准;确 不 能 回 用 的,建 议 选 控 p H 值、化 学 需 氧 量(C O D C r)、悬 浮 物(S S)和 氨 氮(N H 3-N),其 基 本 控制 指 标 值 参 考 不 高 于 本 文 件 的 三 级 标 准 的 浓 度 限 值。D B 5 0/8 4 8 2 0 2 13表 1 各 级 标 准 适 用 情 况排放规模受纳水体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1 0 0 m3/d(含)5 0 0 m3/d(不含)2 0 m3/d(含)1 0 0 m3/d(不含)I I 类、I I I 类功能水域 一级标准 一级标准I V、V 类功能水域 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其他功能未明确水域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5.2 标 准 限 值经 处 理 后 向 环 境 直 接 排 放 的 污 水 出 水 水 质,其 中 各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限 值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水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限 值序号 控制类型 控制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1基本控制项目p H 值 6 92 化 学 需 氧量(C O DC r),m g/L 6 0 1 0 0 1 2 03 悬浮物(S S),m g/L 2 0 3 0 4 04 氨氮(N H 3-N),m g/L 1 2:8 1 2:1 52 0(1 5)a2 5(1 5)a5 总磷(以P 计),m g/L 2.0(1.0)b3.0(2.0)b4.0(3.0)b6选择控制项目总氮(以N 计)c,m g/L 2 0 7 动植物油d,m g/L 3 5 1 0a设施出水排入氨氮不达标水体或黑臭水体时执行括号内限值;b设施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或磷不达标水体时执行括号内限值;c设施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时执行;d民宿、农家乐等餐饮废水的处理设施执行。5.3 污 水 消 毒在 流 行 病 爆 发 期 间,出 水 应 消 毒 后 排 放 或 回 用。6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6.1 水 质 取 样 在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工 艺 末 端 排 放 口,在 排 放 口 必 须 设 置 排 放 口 标 志。6.2 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监 测 频 次、采 样 时 间 等 要 求,按 H J 9 1.1 等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执 行。6.3 水 污 染 物 浓 度 的 测 定 采 用 表 3 所 列 的 方 法 标 准 或 国 家 认 定 的 其 他 等 效 方 法 标 准。D B 5 0/8 4 8 2 0 2 14表 3 水 污 染 物 浓 度 测 定 方 法 标 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1 p H 值 水质 p H 值的测定 玻 璃 电 极法 G B/T 6 9 2 02 化 学 需 氧量(C O DC 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 J 8 2 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 J/T 3 9 93 悬浮物(S 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 B 1 1 9 0 14 氨 氮(N H3-N)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 J/T 1 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 J 5 3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 J 5 3 6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 J 5 3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 J 6 6 65 总磷(以P 计)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 B/T 1 1 8 9 3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 J 6 7 16 总氮(以N 计)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 J 6 3 6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 J/T 1 9 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 J 6 6 87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 J 6 3 77 实 施 与 监 督本 文 件 由 县 级 及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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