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 3.2 0 0CCS A 1 21410山 西 省 临 汾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4 1 0/T 1 2 7 2 0 2 1旅 游 景 区 停 车 场(点)服 务 规 范2 0 2 1-1 2-3 0 发 布 2 0 2 2-1-2 5 实 施临 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 1 0/T 1 2 7 2 0 2 1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服 务 设 施 要 求.26 环 境 卫 生 要 求.27 安 全 要 求.38 服 务 要 求.49 突 发 事 件 处 理.51 0 其 他 要 求.6D B 1 4 1 0/T 1 2 7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临 汾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临 汾 市 旅 游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洪 洞 大 槐 树 寻 根 祭 祖 园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宏 健、何 东 海、焦 琛 珀、李 艳 艳、李 信、赵 伟 伟、郭 翔。D B 1 4 1 0/T 1 2 7 2 0 2 11旅 游 景 区 停 车 场(点)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旅 游 景 区 停 车 场(点)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服 务 设 施 要 求、环 境 卫 生 要 求、安 全 要 求、服 务 要 求、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及 其 他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旅 游 景 区 提 供 服 务 的 停 车 场(点)。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7 6 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 1 7 9 0 7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通 用 安 全 要 求G B/T 1 8 9 7 3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G B/T 2 6 3 5 5 旅 游 景 区 服 务 指 南G B 5 0 0 6 7 汽 车 库、修 车 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J G J 1 0 0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建 标 1 2 8 城 市 公 共 停 车 场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D B 1 4/T 1 8 1 4 旅 游 景 区 卫 生 清 洁 服 务 质 量 要 求D B 1 4/T 1 8 1 5 旅 游 景 区 厕 所 清 洁 服 务 规 范D B 1 4 1 0/T 0 9 5 旅 游 景 区 雨 雪 天 气 卫 生 清 洁 服 务 质 量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旅 游 停 车 场(点)在 旅 游 景 区 为 旅 游 者 提 供 停 车 服 务 的 场 所。以 下 简 称 停 车 场(点)3.2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自 主 经 营 或 接 受 委 托 经 营 停 车 场(点)的 法 人、个 体 和 其 他 组 织。4 基 本 要 求D B 1 4 1 0/T 1 2 7 2 0 2 124.1 停 车 场(点)应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经 营 资 质 证 明,并 将 经 营 执 照 相 关 证 件 悬 挂 公 示 于 经 营 场 所 显 著位 置。4.2 停 车 场(点)的 建 筑、设 施 设 备、安 全 要 求、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G B/T 2 6 3 5 5 以 及 现 行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相 关 规 定。4.3 停 车 场(点)应 有 明 确 的 服 务 地 域 范 围。4.4 停 车 场(点)应 建 立 适 合 停 车 场 管 理 及 服 务 需 要 的 组 织 管 理 机 构,制 定 巡 查 制 度、人 员 管 理 制 度、安 全 规 范 等 管 理 制 度,并 运 行 有 效。4.5 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 和 从 业 人 员 应 遵 守 职 业 道 德,诚 信 经 营。4.6 倡 导 停 车 场(点)的 氛 围 布 置 与 旅 游 景 区 文 化 特 色 相 符 合。4.7 倡 导 旅 游 景 区 建 设 智 慧 停 车 场,实 行 停 车 管 理 智 能 化。5 服 务 设 施 要 求5.1 停 车 场(点)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符 合 建 标 1 2 8 的 相 关 规 定。5.2 停 车 场(点)出 入 口 显 著 位 置 应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场(点)标 牌、收 费 价 目 牌、公 示 牌。5.3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出 入 口 标 志 或 在 车 行 道 上 方 设 置 出 入 口 引 导 牌。5.4 停 车 场(点)内 应 按 照 G B/T 1 0 0 0 1.1、G B/T 2 6 3 5 5 的 要 求 设 置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标 志。5.5 停 车 场(点)地 面 标 线 应 清 晰,标 志 明 显,标 志 和 标 线 的 设 计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7 6 8 和 G B/T1 5 5 6 6.1 的 相 关 规 定。5.6 停 车 场(点)内 应 按 总 停 车 位 的 2%设 置 无 障 碍 停 车 位,比 例 不 足 一 个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的 至 少 设 置一 个 无 障 碍 停 车 位。停 车 位 一 侧 应 留 有 不 小 于 1.2 m 宽 的 轮 椅 通 道,任 意 方 向 的 坡 度 均 应 小 于 2%,并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标 志。无 障 碍 停 车 位 应 与 停 车 场(点)的 无 障 碍 设 施 相 衔 接,宜 靠 近 停 车 场(点)人行 出 入 口。5.7 停 车 场(点)内 服 务 岗 亭 的 设 置 应 不 影 响 机 动 车 驾 驶 者 行 车 视 线,并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5.8 停 车 场(点)内 的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装 置 应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并 设 置 在 平 坦 路 段,宜 在 计 时 收 费 装置 前 留 有 不 少 于 1 0 m 的 直 行 行 车 距 离。5.9 停 车 场(点)内 应 合 理 划 分 停 车 区 域,功 能 齐 备 适 宜 各 类 车 辆 停 放。5.1 0 停 车 场(点)应 设 置 专 门 的 场 地 用 于 骑 行 游 客 车 辆 的 停 靠 和 管 理。5.1 1 未 安 装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系 统 的 停 车 场(点)宜 按 照 每 人 管 理 不 超 过 2 0 个 车 位 核 算 管 理 人 员。5.1 2 应 在 停 车 场(点)出 入 口 安 装 监 控 设 备,监 控 范 围 宜 覆 盖 整 个 停 车 场。5.1 3 停 车 场(点)应 安 装 照 明 设 施,游 客 需 要 时 应 提 供 照 明 服 务。5.1 4 停 车 场(点)至 旅 游 景 区 入 口 的 步 行 时 间 超 过 1 0 m i n 时 应 提 供 摆 渡 车 服 务。5.1 5 宜 根 据 停 车 场(点)自 身 条 件 并 结 合 游 览 项 目 需 求,设 置 洗 车、加 水、维 修、宠 物 托 管、贵 重物 品 寄 存 等 自 驾 游 配 套 服 务,满 足 自 助 旅 游 的 需 求。5.1 6 停 车 场(点)宜 提 供 车 辆 的 应 急 服 务。5.1 7 停 车 场(点)宜 设 置 电 动 车 充 电 装 置,为 电 动 车 提 供 相 应 配 套 服 务。5.1 8 停 车 场(点)宜 建 设 智 慧 停 车 场 管 理 系 统,实 现 停 车 场 智 能 化 管 理。6 环 境 卫 生 要 求6.1 应 有 部 门 负 责 停 车 场(点)卫 生 清 洁 管 理,并 配 备 与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服 务 人 员。D B 1 4 1 0/T 1 2 7 2 0 2 136.2 应 保 持 停 车 场(点)内 干 净 整 洁,符 合 D B 1 4/T 1 8 1 4、D B 1 4 1 0/T 0 9 5 的 相 关 规 定。6.3 应 保 持 停 车 场(点)建 筑 物 及 各 种 设 施 设 备 无 损 坏、无 剥 落、无 污 垢,空 气 清 新、无 异 味。6.4 应 保 持 停 车 场(点)垃 圾 箱(桶)外 观 整 洁,数 量 充 足,布 局 合 理,造 型 美 观,分 类 设 置。垃 圾箱(桶)内 的 垃 圾 不 宜 超 过 1/2,游 客 高 峰 期 不 宜 超 过 2/3,应 做 到 日 产 日 清。6.5 停 车 场(点)厕 所 卫 生 质 量 应 符 合 G B/T 1 8 9 7 3、D B 1 4/T 1 8 1 5 的 相 关 规 定。6.6 停 车 场(点)绿 植 应 基 本 无 病 虫 危 害 症 状,病 虫 危 害 程 度 控 制 在 5%以 下,无 药 害。6.7 停 车 场(点)如 为 生 态 停 车 场 应 做 好 生 态 地 面 等 绿 植 的 养 护 管 理。7 安 全 要 求7.1 出 入 口 安 全 要 求7.1.1 停 车 场(点)出 入 口 前 保 证 正 常 出 入,出 入 口 前 5 m 范 围 内 应 禁 止 停 车,并 设 置 明 显 的 禁 停 标志。当 出 入 口 停 止 使 用 时,停 车 场(点)应 在 停 用 的 出 入 口 设 置 相 应 的 提 示 标 志。7.1.2 停 车 场(点)出 口 和 入 口 应 分 开 设 置,单 向 行 驶 的 出(入)口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5 m,双 向 行 驶 的出(入)口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7 m。小 型 停 车 场 只 有 一 个 出 入 口 时,出 入 口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9 m。7.1.3 停 车 场(点)内 人 车 应 分 流,必 须 共 用 一 个 通 道 时,应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0.5 m 的 人 行 道,无障 碍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 m,并 施 划 宽 度 不 小 于 0.1 5 m 的 白 线 分 离 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7.1.4 停 车 场(点)的 坡 道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J G J 1 0 0 的 要 求,螺 旋 坡 道 宜 设 反 光 道 钉、反 光 轮 廓 标、反 光 警 示 带 等,直 线 坡 道 可 参 照 螺 旋 坡 道 设 置。7.1.5 停 车 场(点)出 入 口 坡 道 应 进 行 路 面 防 滑 处 理,并 应 加 装 遮 光、防 雨 设 施。7.2 场(点)内 安 全 要 求7.2.1 停 车 场(点)内 禁 停 区 域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禁 停 标 线 或 标 志。7.2.2 停 车 场(点)内 地 面、墙 体、柱 体 及 其 他 设 施 的 颜 色 不 应 影 响 警 示 线、标 志、标 牌 的 识 别。7.2.3 停 车 场(点)内 地 面 应 进 行 硬 化 处 理。地 下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楼 停 车 场 内 地 面 应 满 足 耐 磨、耐 油、防 滑 等 要 求。7.2.4 停 车 场(点)应 在 场 内 柱 体、阳 角 及 凸 出 构 件 距 地 面 1 m 高 处 设 防 撞 设 施。7.2.5 停 车 场(点)内 机 动 车 驾 驶 者 视 线 死 角 区 的 对 面 相 应 位 置 应 设 置 反 光 镜。7.2.6 停 放 车 辆 禁 止 携 带 易 燃、易 爆、有 毒、放 射 性 或 有 污 染 物 物 品。7.2.7 双 向 行 车 道 中 间 应 用 0.1 5 m 宽 的 黄 色 虚 线 分 开。7.2.8 停 车 位 的 设 置 不 应 妨 碍 电 力、消 防、燃 气、环 卫 等 公 共 设 施,不 应 妨 碍 消 防 通 道、应 急 出 口、盲 道、行 人、机 动 车 通 道。7.2.9 停 车 位 的 尺 寸 应 符 合 J G J 1 0 0 的 相 关 规 定。车 位 线 为 宽 度 不 小 于 0.1 5 m 的 白 线,施 划 应 清 楚、规 范。停 车 位 编 号 宜 用 线 体 宽 度 为 0.1 m 0.1 5 m 的 白 色 字 体 标 注。7.2.1 0 停 车 位 内 宜 设 置 挡 车 器,挡 车 器 的 高 度 应 在 0.1 5 m 0.2 0 m 之 间,设 置 于 距 停 车 位 端 线 机 动车 前 悬 或 后 悬 的 尺 寸 减 0.2 m 处,不 应 阻 碍 地 面 排 水。7.2.1 1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场 内 地 面、墙 体、柱 体 及 其 他 设 施 所 用 颜 色 不 应 影 响 驾 驶 员 对 警 示 线 和 安 全 标志 的 识 别。7.3 消 防 安 全 要 求7.3.1 停 车 场(点)内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0 6 7 的 规 定,并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火 灾 应 急D B 1 4 1 0/T 1 2 7 2 0 2 14线 路 指 示 图,火 灾 应 急 线 路 指 示 图 的 设 计 应 简 洁、明 显、连 续,利 于 快 速 疏 散 逃 生。7.3.2 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 应 建 立 安 全 防 火 管 理 机 构,明 确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人,加 强 防 火 知 识 的 宣 传 和教 育,定 期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演 练,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练 掌 握 防 火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7.3.3 停 车 场(点)内 消 防 设 备 和 监 控 器 材 应 由 专 人 进 行 定 期 的 检 查、维 护 和 保 养,保 证 消 防 和 监 控系 统 处 于 良 好 状 态。7.3.4 停 车 场(点)内 消 防 设 备、器 材 不 应 擅 自 挪 用,消 防 栓、水 泵 结 合 器 等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不 应 埋 压和 圈 占。7.3.5 停 车 场(点)内 发 生 火 灾 时,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并 采 取 有 效 的 处 置 措 施,保 证 人 员 及 时 疏散,确 保 安 全。7.4 设 施 设 备 保 养 及 其 他 要 求7.4.1 停 车 场(点)应 建 立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建 立 设 备 档 案 和 定 期 检 查 制 度。7.4.2 停 车 场(点)应 建 立 场 内 设 施 设 备 的 巡 视 维 护 制 度,重 要 设 施 设 备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保 养 维 护。7.4.3 停 车 场(点)应 建 立 设 施 设 备 的 交 接 班 检 查 记 录,准 确 记 录 时 间、交 接 人、设 施 设 备 完 好 程 度等。7.4.4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的 设 施 设 置 及 管 理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1 7 9 0 7、J G J 1 0 0 和 建 标 1 2 8 的 规 定。8 服 务 要 求8.1 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8.1.1 应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制 度。8.1.2 应 为 停 车 管 理 员 提 供 专 业 培 训。8.1.3 应 为 停 车 管 理 员 提 供 统 一 工 装 和 工 牌。8.2 停 车 管 理 人 员8.2.1 停 车 管 理 员 在 工 作 时 应 着 统 一 工 装,佩 戴 工 牌,工 装 应 干 净、整 洁。8.2.2 停 车 管 理 员 应 站 立 姿 势 端 正,指 挥 手 势 规 范,易 于 驾 驶 员 理 解。8.2.3 停 车 管 理 员 应 使 用 普 通 话,用 语 文 明、规 范、清 晰、准 确。8.2.4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操 作 规 范 熟 练、安 全 地 使 用 所 需 的 设 备。8.2.5 停 车 管 理 员 应 做 好 交 接 班 记 录 工 作。8.3 信 息 公 示停 车 场(点)应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向 机 动 车 驾 驶 者 提 供 以 下 公 示 信 息:停 车 场(点)收 费 标 准、停 放 车 型、服 务 电 话、监 督 举 报 电 话 等;机 动 车 驾 驶 者 应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引 导,有 序 停 放 机 动 车,爱 护 停 车 设 施,不 应 在 非 停 车 区 域 停放 机 动 车;机 动 车 驾 驶 者 不 应 在 场 内 长 时 间 鸣 笛、大 声 播 放 音 乐 等 易 产 生 噪 音 的 操 作;停 放 机 动 车 禁 止 携 带 易 燃、易 爆、有 毒、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或 有 污 染 的 物 品;机 动 车 驾 驶 者 不 应 在 场 内 乱 扔 垃 圾、吸 烟、使 用 明 火、试 车、练 车 等 行 为;机 动 车 驾 驶 者 应 关 好 车 窗、锁 好 车 门、妥 善 保 管 财 物,并 妥 善 保 管 好 停 车 凭 证。D B 1 4 1 0/T 1 2 7 2 0 2 158.4 引 导8.4.1 停 车 管 理 员 发 现 机 动 车 带 有 易 燃、易 爆、剧 毒 或 污 染 品 等 物 品 时,应 阻 止 机 动 车 驶 入 停 车 场(点)。8.4.2 机 动 车 进 场 时,停 车 管 理 员 应 引 导 机 动 车 进 场、停 车 入 位。8.4.3 开 放 式 停 车 场(点)的 管 理 员 应 引 导 车 辆 按 顺 序、顺 向 停 放。路 侧 停 车 场(点)停 车 管 理 员 应指 挥 机 动 车 按 顺 序、顺 向 停 放。8.4.4 停 车 场(点)内 出 现 拥 堵 时 停 车 管 理 员 应 及 时 疏 导。8.4.5 停 车 管 理 员 应 引 导 机 动 车 出 场。8.5 收 费8.5.1 人 工 计 时 收 费 停 车 场,停 车 管 理 员 应 准 确 记 录 停 放 时 间,并 及 时 发 放 停 车 凭 证(卡、单)。8.5.2 车 辆 出 场 时,停 车 管 理 员 应 及 时 核 对 出 场 车 辆 的 停 车 凭 证(卡、单),按 标 准 收 取 停 车 费 用 并提 供 相 应 的 停 车 发 票。8.5.3 按 次 收 费 的 停 车 场,停 车 管 理 员 在 收 取 费 用 的 同 时,应 提 供 相 应 的 停 车 发 票。8.5.4 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 应 使 用 税 务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发 票。8.6 巡 查8.6.1 停 车 场(点)内 应 加 强 安 全 巡(监)视 工 作,发 现 安 全 隐 患,及 时 采 取 处 理 措 施。8.6.2 停 车 管 理 员 应 阻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停 车 场(点)。8.6.3 停 车 管 理 员 应 检 查 进 入 停 车 场(点)停 放 的 机 动 车 是 否 有 漏 水、漏 油,是 否 有 明 显 的 破 损 等 现象。8.6.4 停 车 管 理 员 应 对 停 放 超 过 2 4 小 时 的 机 动 车 进 行 登 记 与 查 询。8.6.5 停 车 管 理 员 应 对 管 理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灾 害 事 故 及 时 报 告 车 场 管 理 部 门 和 当 地 公 安 机 关。发 现 可 疑情 况 应 及 时 报 告 公 安 机 关,并 妥 善 做 好 现 场 保 护 工 作。9 突 发 事 件 处 理9.1 应 急 预 案9.1.1 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 应 制 定 包 括 报 告 程 序、应 急 指 挥、应 急 设 备 的 储 备 及 处 置 措 施 等 内 容 的 火警、交 通 事 故、刑 事 案 件、爆 炸、防 汛、公 共 卫 生 防 疫、供 电 系 统 故 障、超 容 量 等 突 发 状 况 的 应 急 救援 预 案。9.1.2 应 急 预 案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化 不 断 补 充 和 完 善。9.1.3 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 应 定 期 进 行 应 急 培 训 和 演 练。9.1.4 旅 游 景 区 高 峰 期 宜 备 有 备 用 停 车 场(点)。9.2 应 急 处 置9.2.1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应 进 行 初 步 判 断,事 态 较 为 严 重 者 应 立 即 向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组 进行 报 告,领 导 组 视 情 况 应 向 上 级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报 告。9.2.2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组 在 接 受 突 发 事 件 后,应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及 时、有 效 进 行 处 置。D B 1 4 1 0/T 1 2 7 2 0 2 169.2.3 相 关 危 险 因 素 消 除 后,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善 后 处 置,并 对 事 件 起 因、性 质、影 响、责 任 和 恢 复 重 建 等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估。1 0 其 他 要 求1 0.1 拾 遗 处 理1 0.1.1 停 车 场(点)应 制 定 拾 遗 物 品 管 理 制 度,服 务 人 员 在 停 车 场 内 拾 到 财 物 或 游 客 交 来 拾 获 的 财物,应 做 好 拾 遗 物 品 的 登 记、保 管、核 实、归 还 和 移 交 工 作。1 0.1.2 如 拾 获 违 禁 物 品,应 立 即 报 告 并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1 0.1.3 失 主 前 来 认 领 时,应 详 细 核 实 防 止 错 领。1 0.1.4 暂 无 人 认 领 的 失 物,应 及 时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并 发 布 招 领 信 息。1 0.2 纠 纷 处 理1 0.2.1 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 应 通 过 提 高 服 务 质 量、加 强 与 驾 驶 员 沟 通,尽 最 大 努 力 减 少 纠 纷。1 0.2.2 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 应 建 立 事 故 纠 纷 处 理 办 法,明 确 责 任 人、处 理 程 序 和 时 限 要 求 等。1 0.2.3 停 车 场(点)内 因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引 起 纠 纷 时,服 务 人 员 应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处 理。1 0.2.4 停 车 投 诉 人 未 就 处 理 意 见 与 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 达 成 一 致 时,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 应 告 知 投诉 人 投 诉 渠 道,并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处 理 工 作。1 0.2.5 纠 纷 处 理 完 毕 后,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对 纠 纷 进 行 剖 析,改 进 服 务,防 止 再 次 发 生 类 似 纠 纷。1 0.3 服 务 终 止当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停 车 场(点)经 营 者 应 拒 绝 或 终 止 停 车 服 务:机 动 车 驾 驶 者 为 醉 酒 驾 车 或 非 法 驾 驶 车 辆;机 动 车 携 带 违 禁、易 燃、易 爆、毒 害、腐 蚀、放 射 性 等 危 险 品;机 动 车 外 观 破 损 严 重,或 发 现 制 动 失 灵、漏 油 等 影 响 安 全 的 故 障;超 出 停 放 范 围 的 车 辆;停 车 场(点)内 发 生 突 发 事 件,启 动 应 急 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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