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DB22/T 500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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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省 工程建 设地方 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 Standard for review of building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DB22/T 5002 2017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8 年 01 月 05 日 2018 长春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编 者: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责任编辑:陆 雨 封面设计:崔 楠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发行 长春市人民大街7548 号 邮政编码:130022印 刷: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开 本:850mm1168mm 1/32印 张:2 字 数:40千字标准书号:ISBN978-7-206-08386-0版 次:2018年1月第1版 印 次:2018年1 月第1 次印刷印 数:1-2000册子 定 价:15.00 元 如发现印装质量问题,影响阅读,请与印刷厂联系调换。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 告 第 466 号 吉林省住 房和城乡 建设厅 吉林 省质量 技术监督 局 关于发布 吉林省工 程建设地 方标准 建筑工程 勘察报告审查标 准的公 告 DB22/T 5002 2017 2018 1 5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5 年全省工程建设 地 方 标 准及 标 准 设 计制 定(修 订)计 划(一)的 通 知(吉 建标 20151 号),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资质资格审查;5 格式 签章审查;6 文字报告审查;7 图表审查。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 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或建议 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 号,邮编:130041,邮箱:),以供今 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 主 编 单 位:吉林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 参 编 单 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 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 吉 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化 工部长春地质工程勘察院 吉 林建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员:高 涛 杨 文和 段长 和 王春雷 李志鹏 刘 哲 周晓栋 庞海泉 于清杨 王 福 张海云 秦洪贵 王 珂 姜 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景德 王 树成 陶乐 然 周景宏 杨 斌 潘国 鑫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资质资格 审查.5 5 格式签章 审查.6 6 文字报告 审查.7 6.1 一般规 定.7 6.2 工程与 勘察工作概况审查.7 6.3 场地环 境与工程地质条件审查.8 6.4 场地和 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9 6.5 岩土参 数统计、分析和选定审查.11 6.6 岩土工 程分析评价审查.12 6.7 结论与 建议审 查.15 7 图表 审查.16 7.1 一般规 定.16 7.2 附图、附表 审查.17 附录 A 审 查工作表.20 附录 B 审查 合格书.24 附录 C 审 查意见表.25 附录 D 审查 意见回复、复审表.26 本 标准 用词说明.27 引用标准名录.28 附:条文说明.291 1 总 则 1.0.1 为贯 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要求,提高建筑工程勘察报告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 适用于吉林省内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的审查。1.0.3 建筑 工程勘察报 告的审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建筑 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2.0.2 岩土 工程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石力学、土力学等为理论基础,涉及岩石和土的利用、改良、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属于土木工程的一个分支学科。2.0.3 岩土 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而进行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分析、评价,以及形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活动。2.0.4 岩土 工程评价 geotechnical evaluation 对岩土的工程特性、岩土与工程的相互作用、工程建设对岩土环境造成的影响等问题的 评定意见。2.0.5 岩土 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在勘察工作原始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整理、分析、归纳、综合、评价,提出 结论和建议,形成 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技术文件。3 3 基 本 规定 3.0.1 建筑 工程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应在审查 通过 后与审查意见、勘察单位的回复意见及修改补充资料一并提供给施工图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使用。3.0.2 勘察 报告的审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本标准 附录 A 要求内容进行 首次审查;2 首次审查 通过的,直接出具 审查合格书,格式 见附录 B;3 首次审查 未通过的,出具 审查意见表,格 式见附录 C;4 勘察单位 对应审查提出问题编制 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修改补充资料或重新出具勘察报告,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格式见附录 D;5 审查机构 对 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修改补充资料或重新出具的勘察报告进行复审;6 复审通过 的,出具 审查 合格 书,复审未通过的,应进一步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 再复审,直至审查通过。3.0.3 首次 审查 未通过的,审查结论分为 需修改补充 和不合格两种;当为 不合格时,应重新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当勘察单位资质或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由建设单位 另行 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勘察。3.0.4 存在 下列问题的勘察报告,审查结论应为需修改 补充:1 勘察 报告格式 或 签章不规范;2 文字 报告评价内 容不全面、不准确、结论缺乏明确的工程针对性;3 附图 附表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3.0.5 存在 下列问题的勘察报告,审查结论应为 不合格:1 勘察 单位资质 或人员资格不 满足相关规定;4 2 勘察 手段不适用,勘察工作量不满足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3 文字 报告评价、结论 不满足 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4 附图 附表内容 缺失、数据错误。3.0.6 审查 意见表中的审查意见分为应改和 必改两种。3.0.7 审查 意见为应改的内容,勘察单位可按照 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也可对审查机构意见只进行回复,不进行修改、补充,但 应 阐明理由。3.0.8 审查 意见为必改的内容,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3.0.9 审查 机构应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封面 加盖审查人员印章和审查机构公章,对 勘察报告 全部内容 页加盖审查人员印章。3.0.10 勘察 报告 的审查 应包括下列 内容:1 勘察单位 资质及项目相关人员资格;2 勘察报告 的格式和签章;3 勘察报告 的 文字报告;4 勘察报告 的 附图、附表。3.0.11 勘察 报告相关原始资料、勘察 任务委托 书(含技术要求)、勘察大纲、合同 等不进行审查。5 4 资 质 资格 审查 4.0.1 勘察 单位 资质 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察单位 应 在勘察报告中确 定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2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应满足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要求;3 工程勘察 综合甲级资质 单位 不得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4.0.2 岩土 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应符合下列规定:1 岩土工程 勘察等级应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确定,且应 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中划分的 地 基基础设计等级;2 按现行国 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划分为 建筑抗震 一般地段的场地,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中的 三级场地(简单场地)考虑;3 场地和地 基 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 七 层以下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可定为丙级。4.0.3 参加 项目的 勘察人员资格审查 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岩土工程 勘察 等级为甲级、乙 级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 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2 岩土工程 勘察 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4.0.4 注册 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 印章号应与勘察单位资质章号一致。6 5 格式签章 审查 5.0.1 勘察 报告格式 审查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勘察报告 文字部分幅面 宜为 A3 或 A4,附图、附表应折叠成与文字部分相同的幅面;2 勘察报告 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均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3 勘察报告 的 文字、图表、印章 应清晰完整;4 勘察报告 的封面应包括 工程 名称、工程编号、工程地点、勘察阶 段、勘察单位、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提交日期 等;5 勘察报告 的扉页宜为签章栏;6 勘察报告 的目录应按先文字 报告后附表、附 图的顺序编排;7 勘察报告 应 装帧牢固、便于使用 和适宜长期保存。5.0.2 勘察 报告签章 审查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勘察报告 的签章栏应加盖勘察单位公章、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勘察等级为甲、乙的工程项目,还应加盖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2 勘察报告 的签章栏 应有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签字及盖章,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同一项目中 不得重复任用;3 勘察报告 的附图、附表,应有制图(表)人、校对人及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勘察单位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4 勘察报告 所附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数据,其成果应有试验(测试)人、校对人及 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勘察单位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5 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 加盖该 单位公章、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并由该单位相关 测试(试验)人、校核人、审批人 签 字。7 6 文字报告 审查 6.1 一般规 定 6.1.1 勘察 报告的文字报告应 做到语句 通顺、条理清晰、结论有据,其结论建议应 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 工程针对性。6.1.2 文字 报告的审查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工程与勘 察工作概况;2 场地环境 与工程地质条件;3 场地和地 基的地震效应;4 岩土参数 统计、分析和选定;5 岩土工程 分析评价;6 结论与建 议。6.2 工程与 勘察工作 概况审查 6.2.1 工程 与 勘察工作概况 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1 拟建工程 概况;2 岩土工程 勘察等级 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划分;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4 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6.2.2 拟建 工程概况应 审查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工程性质、勘察阶段、工程 地点、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 构类型、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 审查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面荷载、地基允许变形、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6.2.3 岩土 工程勘察等级 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的划分应符合现行 8 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和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规定。6.2.4 勘察 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审查,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应针对工程特点和 场地条件制定;2 依据的技 术标准应在勘察期间现行有效,项目不涉及的技术标准不宜罗列。6.2.5 勘察 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勘探孔的 类别、位置、间距 及深度;2 钻探取土 试样孔和原位测试孔 的数量、比例;3 高层建筑 物控制性勘探孔的比例;4 场地主要 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的数量;5 使用的取 样器和取样方法,采取不扰动土试样 的竖向间距;6 采取岩、土、水试样的数量及 室内试验完成情况;7 原位测试 的类别、测试方法、测试数量及竖向间距;8 勘探点测 放 方法及依据;9 勘察进程;10 协作、分包单位的说明。6.3 场地环 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审查 6.3.1 场地 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审查 应包括下列内容:1 区域地质 构造;2 区域气候 与 水文条件;3 场地地形 与地貌条件;4 地层条件 及分布特征: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成因、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程度,岩层的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以 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对有无洞穴、临 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的判定;9 5 不良地质 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6 埋藏的河 道、沟浜、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7 地下水和 地表水的描述;8 场地土的 标准冻结深度。6.3.2 当建 筑物 勘察工作量不足以查明及评价 场地可能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 时,勘察 报告 可建议开展专项 工作。6.3.3 当建 筑物 勘察工作量不足以查明及评价 场地可能存在的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时,勘察报告 可建议开展专项工作。6.3.4 地下 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勘察时的 地下水初见水位及稳定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条件及其动态变化幅度和主要影响因素;2 地下水的 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等;3 必要的水 文地质试验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4 对多层地 下水 的分层描述,含水层之间是否存在水力联系的描述 等;5 对工程有 影响的地表水情况。6.3.5 当场 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环境特殊,且对地基评价、建筑物 抗浮和地下水控制有重大影响,岩土工程勘察难以满足设计施工要求时,勘察 报告可建议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或专门论证、研究。6.4 场地和 地基的地震效应 审查 6.4.1 场地 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地震效应 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及完成的工作量;10 2 场地的抗 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3 场地类别 及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划分;4 存在饱和 砂土 及饱和粉土的场地,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和 7 度以 上时的液化判别;5 位于条状 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 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的工程,勘察报告 应阐述边坡形态、相对高差、地层岩性和拟建工程与边坡的距离 等。6.4.2 当场 地类别、液化程度差异较大时,勘察报告 应进行分区,分别评价。6.4.3 液化 判别评价 审查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判别液化 而布置的勘探 孔数量和 深度;2 地基土液 化的可能性判别,包括初 步判别、进一步判别和判别液化时 的计算过程;3 各液化判 别孔的液化指数的确定,场地液化等级和危害程度的确定;4 根据液化 等级、工程重要性提出的抗液化措施建议。6.4.4 采用 标准贯入试验方法 判别液化 时,审查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 判别公式;2 判别点的 黏粒含量;3 判别所采 用的地下水位条件及依据;4 应逐个标 贯点进行液化判别、按每个 勘探孔计算液化指数、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6.4.5 对需 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度等有关动力参数。6.4.6 当场 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勘察报告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要 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6.5 岩土参 数统计、分析和选定 审查 6.5.1 勘察 报告 应根据钻孔(探井)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进行岩土参数统计,且分层统计指标 应合理。6.5.2 勘察 报告 应根据岩土工程评价需要 确定统计参数,审查一般应 包括 下列内容:1 岩土的天 然密度、天然含水率;2 粉土、黏 性土的孔隙比;3 黏性土的 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4 土的压缩 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 性指标;5 岩石的密 度、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或黏土质岩的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6 特殊性岩 土的特征指 标;7 静力触探 的比贯入阻力或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8 其他必要 的岩土指标。6.5.3 岩土 参数统计 审查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场地的工 程地质单元和层位 划分;2 岩土参数 的统计样本数、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3 岩土层的 主要测试指标 的标准差和变异系数等;4 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计算所需要的岩土参数标准值 的计算;5 根据工程 需要 提供的参数建议值。6.5.4 勘察 报告应评价 选用的 岩土参数 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取样方法 和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2 采用的试 验方法和取值标准;12 3 不同测试 方法所得结果的分析比较;4 测试结果 的分布情况、离散程度和取舍标准;5 测试方法 与计算模型的配套性。6.6 岩土工 程分析评价 审查 6.6.1 岩土 工程分析评价应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审查 下列内容:1 场地稳定 性、适宜性评价;2 特殊性岩 土评价;3 地下水、土 和地表水评价;4 地基土的 冻胀性评价;5 天然地基 基础方案分析评价;6 桩基础方 案分析评价;7 地下室抗 浮分析评价;8 基坑工程 分析评价;9 其他岩土 工程相关问题的分析、评价;10 工程现 场检测、监测的建议。6.6.2 场地 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审查 应包括下列内容:1 不良地质 作用和地质灾害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2 场地地震 效应影响;3 工程建设 场地适宜性。6.6.3 勘察 场区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勘察报告应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勘察 报告应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6.6.4 地下 水、土和地表水评价审查 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地下水、土 和地表水对建筑材料 的腐蚀性;2 地表水与 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和地表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提供 的水文地质参数,提出 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及建议;3 需要时,工程建设对原有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 13 径流条件改变)影响的评价。6.6.5 地基 土的冻胀性评价审查,应包括 场地 冻深范围内的地基土的冻胀等级、冻胀类别判别及必要的 基础埋置深度建议。6.6.6 地基 基础方案分析评价 的审查,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前提下,根据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工程经验,考虑施工条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材料供应以及地区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等 因素,依据现行相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 对勘察报告提出的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的 可靠 性、可行 性、经济性进行审查。6.6.7 需进 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 审查 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及预测的建筑物 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6.6.8 天然 地基评价 审查应包括 下列内容:1 采用天然 地基的可行性;2 天然地基 的均匀性评价;3 地基持力 层分布及工程特征分析与评价,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建议;4 地基承载 力建议值;5 存在软弱 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 的计算参数及必要时进行 的下卧层强度验算;6 基槽土质 检验 及承载力检测 的相关建议;7 地下水对 基槽开挖影响的评价;8 基槽开挖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价。6.6.9 桩基 础评价 审查应包括 下列内容:1 采用桩基 的适宜性;2 可供选择 的桩基 础类型、规格、桩端持力层、桩长等建议;3 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及承载力估算值;4 欠固结土 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对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分析,提供的负摩阻力 计算参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5 单桩竖向、水平或抗拔承载力的确定方法及检验建议;14 6 地下水对 桩基设计 和施工的影响评价;7 成桩可能 性评价;8 桩的施工 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论证;9 成桩控制 及设计、施工应注意 问题的建议;10 施工监 测及质量检测建议。6.6.10 需进 行地基处理的工程,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地基处理 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2 地基处理 方案的建议;3 根据建议 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4 地基处理 对环境的影响 评价;5 地基处理 设计、施工注意事项 的建议;6 地基处理 检验的建议。6.6.11 涉及 抗浮 问题的工程,审查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对抗浮设 防水位 的评价;2 相应抗浮 措施及建议;3 抗浮设计 所需岩土参数;4 情况复杂 的重要工程进行专门论证的建议。6.6.12 涉及 基坑的工程,审查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基坑周围 岩土条件、周围环境(建筑物、道路、地下设施)概况及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论述;2 提供的基 坑工程设计 所需岩土 参数;3 基坑施工 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 分析;4 必要时,提出的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 建议;5 基坑开挖 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提出 的地下水控制方法及所需水文地质参数;6 必要时,提出的施工方法、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防治措施建议;7 根据地层 条件对肥槽回填材料及施工方法 提出的建议;15 8 对施工阶 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 提出的建议。6.7 结论与 建议 审查 6.7.1 结论 与建议应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岩土工程 评价重要结论 的简要阐述;2 工程设计 施工应注意的问题;3 工程施工 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4 其他岩土 工程 相关问题及处置建议。6.7.2 岩土 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 审查 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场地稳定 性评价;2 场地适宜 性评价;3 场地地震 效应评价;4 水和土对 建筑材料的腐蚀性;5 地基基础 方案的建议;6 基坑支护 措施的建议(需要时);7 地下水控 制措施的建议(需要时);8 季节性冻 土地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9 其他重要 结论。16 7 图 表 审查 7.1 一般规 定 7.1.1 勘察 报告图表应做到数据准确、清晰明了、签署规范。7.1.2 图表 应有图表名称、工程名称、工程编号、相关责任人签字及编制日期;图件应采用恰当比例尺,图件应有图例,平面图应标识方向。7.1.3 室内 试验和原位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26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 的相关规 定进行记录、计算 及绘制各种曲线。7.1.4 勘察 报告 图表审查应包括 下列 内容:1 建筑物与 勘探孔(点)平面位置图;2 工程地质 剖面图 或钻孔柱状图;3 未能在工 程地质剖面图或钻孔柱状图中清晰体现的原位测试成果图表;4 室内试验 成果图表;5 岩土物理 力学 性质指标分层 统计表。7.1.5 勘察 报告 可根据工程需要审查 下列图表:1 拟建工程 位置图;2 区域地质 图;3 区域构造 图;4 综合工程 地质图;5 工程地质 分区图;6 地下水等 水位线图;7 岩土层面 高程、埋深等值线图;17 8 设定高程 岩土性质分布切面图;9 综合地质 柱状图;10 钻孔(探井)柱状图;11 勘探点 主要数据一览表;12 地震液 化判别表;13 各岩土 层顶面高程、埋深及厚度统计表;14 岩土利 用、整治、改造方案的有关图表;15 岩土工 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16 素描及 照片;17 其他需 要的图表。7.2 附图附 表 审查 7.2.1 建筑 物与勘探孔(点)平面位置图审查 应包括下列内容:1 拟建建筑 物 的轮廓线及其与红线或已有建筑物的关系、坐标、层数(或高度)及其名称、编号、拟定的建筑物0.00 高程及场地整平标高,必要的地形底图;2 已有建筑 物的轮廓线、层数(或高度)及其名称;3 勘探点及 原位测试点的位置、类型、编号、孔(井)口高程等;4 剖面线的 位置及编号;5 方向标、比例尺、图例及必要的文字说明。7.2.2 工程 地质剖面图审查 应包括下列内容:1 勘探孔(井)的位置、编号、孔口高程、勘探深度、勘探孔(井)间距、剖面方向(基岩地区);2 岩土图例 符号、岩土分层编号、分层界线及其深度、高程;3 实测或推 测的岩石分层、岩性分界、断层、不整合面的位置和产状;4 地下水初 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埋深或高程;18 5 取样位置、类型;6 圆锥动力 触探试验成果(深度与锤击数关系曲线)及静力触探试验成果(深度与贯入阻力关系曲线);7 标准贯入 试验等原位测试的位置、测试成果;8 溶洞、土 洞、塌陷、滑坡、地裂缝、古河道、埋藏的湖浜、古井、防空洞、孤石及其他埋藏物;9 地形起伏 较大 或工程需要时,标明的拟建工程位置、基底标高或场地整平标高。7.2.3 勘探 孔(井)柱状图 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勘探孔(井)编号、直径、深度、勘探日期和孔(井)口高程等;2 地层编号、地质年代及成因,层底深度 及高程、层厚,图例、岩土描述,取样及原位测试位置、原位测试成果,地下水位,岩芯采取率或岩石质量指标 RQD 等;3 必要的勘探 孔(井)坐标。7.2.4 可根 据工程需要,审查 下列原位测试图表:1 静力触探 成果图表;2 圆锥动力 触探试验成果图表;3 标准贯入 试验成果图表;4 波速测试 成果图表;5 载荷试验 成果图表;6 基床系数 试验成果图表;7 抽水试验 成果图表;8 压水试验 成果图表;9 注水(渗 水)试验成果图表。7.2.5 单桩 静力载荷试验应 按 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 的相关规定 审查 专门的试桩报告,包括文字和图表。7.2.6 室内 试验图表审查 应包括 下列内容:1 土工试验 成果总表;19 2 根据工程 需要所附固结试验图表、剪切试验图表、击实试验图表;3 水和土的 腐蚀性分析成果表。7.2.7 岩土 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统计表 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统计项目、统计样本数、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2 岩土层的 主要测试项目(包括天然含水 率、天然密度、饱和度、孔隙比、液限、塑限、塑性指数、液性指数、压缩系数、压缩模量、黏聚力、内摩擦角、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等)的标准差及变异系数;3 岩土参数 建议值。20 附录 A 审查工作 表 表 A 审查 工作表 审查项目编号:审查 意见 工程名称:勘察编号:勘察 简况:序号 审查内容 存在 问 题 应改 必改 1 资质资格 勘察单位资质 符合 不符 合 人员资格 符合 不符 合 其他 符合 不符 合 2 格式签章 报告格式 符合 不符 合 报告签章 符合 不符 合 其他 符合 不符 合 3 文 字 报 告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工程概况 符合 不符 合 勘察目的 符合 不符 合 任务要求 符合 不符 合 依据的技术标准 符合 不符 合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符合 不符 合 21 续 表 A 3 文字报告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勘探孔类别及比例 符合 不符 合 勘 探孔间距 符合 不符 合 勘探孔深度 符合 不符 合 取样数量及间距 符合 不符 合 原位测试数量及间距 符合 不符 合 勘探点测放 符合 不符 合 勘察工作进程 符合 不符 合 完成工作量统计 符合 不符 合 其他 符合 不符 合 场地岩土工程条件 区域地质条件 符合 不符 合 区域气候与水文条件 符合 不符 合 场地地形与地貌条件 符合 不符 合 地层条件与分布特征 符合 不符 合 不良地质作用 符合 不符 合 不利埋藏物 符合 不符 合 地下水与地表水 符合 不符 合 其他 符合 不符 合 22 续 表 A 序号 审查内容 存在问题 应改 必改 3 文 字 报 告 参数统计 参数可靠性和适用性 符合 不符 合 统计项目 符合 不符 合 统计内容 符合 不符 合 其他 符合 不符 合 岩 土工程分析评价 地基承载力 符合 不符 合 变形参数(需要时)符合 不符 合 场地稳定性、适 宜性 符合 不符 合 场地地震效应 符合 不符 合 冻深、冻胀 符合 不符 合 水、土腐蚀性 符合 不符 合 特殊性岩土 符合 不符 合 天然地基均匀性 符合 不符 合 天然地基(需要时)符合 不符 合 桩基础(需要时)符合 不符 合 地基处理(需要时)符合 不符 合 工程抗浮(需要时)符合 不符 合 基坑工程(需要时)符合 不符 合 其他 符合 不符 合 23 续 表 A 3 文字报告 结论建议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 符合 不符 合 场地地震效应 符合 不符 合 水、土腐蚀性 符合 不符 合 基础方案建议 符合 不符 合 其 他 符合 不符 合 4 附图附表 物理力学指标统计表 符合 不符 合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符合 不符 合 建 筑 物 与 勘 探孔(点)平 面位置图 符合 不符 合 工程地质剖面图或钻孔柱状图 符合 不符 合 专题报告(需要时)符合 不符 合 其他 符合 不符 合 审查情况汇总 共审查 项,符合 项,不符合 项,其 中违反强条 项。审查结论 合格(一次性审查通过,无需回复意见及提供补充资料)。需 修 改 补 充(应 对 审 查 意 见 进 行 回 复,并 提 交 修改 补充资料)。不 合 格(不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及 强 制 性 条 文 要 求,需 重 新 提供勘察报告)。审查人:复核人:审查单位:审查日期:年 月 日 24 附录 B 审查 合格 书 表 B 审查 合格书 审查编号: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资质证号 审查单位 资质证号 审查要点 勘察报告深度 口合格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口合格 口不合格 口不合格 勘察单位、注册人员签字盖章 口合格 外阜企业 口是 口不合格 口不是 通过情况 口一次通过 经修改通过 口 1 次 口 2 次 口 3 次及以上 勘察单位修改方式 口修改报告 口补充勘察 口重新勘察 审查单位审查意见 专业审查人意见:(签章):审查单位审查结论:法定代表人:(签章)审查单位:(公章)年 月 日 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年 月 日 25 附录 C 审查意见 表 表 C 审查 意见表 审查项目编号:审查 意见 工程名称:勘察编号:勘察 简况:序号 审查内容 存在问题 应改 必改 审查结论 需修改补充(应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提交 修改补充资料)。不合格(不满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要求,需重新 提供勘察报告)。复审要求 请勘察单位根据 审查提出的 问题进行逐条回复,出具 建筑 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意见回复、复审单 一式 份、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修改补充资料一式 份。请重新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注:1 审查意见为“应改”的审查问题,勘察人可以保留意见,但应阐明理由;2 审查意见为“必改”的审查问题,勘察人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予审查通过。审查人:复核人:审查单位:审查日期:年 月 日 26 附录 D 审查意见 回 复、复 审 表 表 D 审查 意见回复、复审 表 审查项目编号:工程名称:勘察编号:序号 审查提出 问题 回复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 并提供 修改 补充资料 不同意审查意见 阐明理由 1 2 3 修改 补充资料 随审查意见回复单提供 修改补充资料一式 份,由审图机构存档一份,其余随勘察报告使用。回复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勘察单位(公章):回复日期:年 月 日 复审结论:复审合格。不同意勘察单位的第 条回复意见及第 条补充资料,需进一步修改。审查人:复核人:审查单位(公章):复审日期:年 月 日 27 本标准用 词说明 1 为 了便 于在 执 行 本 标准 条 文 时 区别 对 待,对要 求 严 格 程度 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 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 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 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 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标准中指 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8 引用标准 名录 1 建筑地 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 50011 3 岩土工 程勘察规范GB 50021 4 土工试 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5 工程岩 体试 验方法标准GB/T 50266 6 建筑基 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29 吉林省工 程建设地 方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 DB22/T 5002-2017 条文说 明 30 制订说明 经过十几年来我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工作 的经验积累和 总结,在审查过程中,存在 各审查机构 审查内容差别大、审 查漏项,现有标准、规范之间不协调等问题,为 了 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提高我省勘察报告质量及审图工作质量,统一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要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项 编制本标准。根据 2015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主编单位吉林省 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 司会同吉林省有关 审图机构、勘察单位,认真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 标准,编制了本标准,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后,发布执行。31 目 次 1 总则.32 3 基本规定.33 4 资质资格 审查.34 6 文字报告 审查.35 6.2 工程与 勘察工作概况审查.35 6.4 场地和 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35 6.5 岩土参 数统计、分析和选定审查.36 6.6 岩土工 程分析评价审查.36 7 图表 审查.37 7.2 附图附 表 审查.37 附录 A 审查 工作表.38 32 1 总 则 1.0.2 由于 各行业勘察报告内容的差异性,本规程仅可用于吉林省内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 审查,其他行业可根据需要参考使用。1.0.3 本规 程 仅对审查程序、勘察报告需要审查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审查人员应该对相关内容是否 完整、数据及评价是否准确进行审查。33 3 基 本 规定 3.0.1 勘察 单位的回复意见及修改补充资料是勘察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一并提供给施工图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使用。3.0.2 本条 具体说明如下:4 编制审 查意见回复、复审表的格式见附录 D,修改、补充资料格式根据其内容由勘察单位自行编制;若勘察单位修改、补充资料较多,可将修改、补充资料单独装订成册,交付审查机构复审,复审合格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3.0.3 当审 查结论为不合格时,如原勘察单位资质不能满足规定,则应另行委托其他满足资质要求的勘察单位重新 进行勘察。如原勘察人员资格不能满足规定,则应调整勘察人员或委托其他满足人员资格要求的勘察单位重新进行勘察。3.0.7 勘察 报告违反相关标准规范中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条款,或无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审查表中审查意见为应改。勘察单位可对审查机构意见只进行回复不进行修改,但勘察单位需 阐明理由。3.0.8 勘察 报告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或涉及强制性标准前置条件的内容,审查机构必须要求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 充,必要时进行重新勘察,审查表中审查意见为必改。3.0.9 为避 免勘察报告 内容被替换,故本条要求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封面加盖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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