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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01 Z 04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11832017 贵州山区风电场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导则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of mountain wind farm in Guizhou 2017-05-08发布 2017-11-08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183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陆生生态保护.3 6 水环境保护.4 7 环境空气保护.5 8 声环境保护.6 9 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7 10 水土保持.7 11 电磁辐射防护.8 12 景观要求.8 13 其他环境保护措施.9 14 环境监测.9 15 环境管理和监理.10 16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11 17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编制要求.12 DB52/T 1183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水能风能研究中心贵阳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浪、王志光、赵再兴、陈凡、陈国柱、徐海洋、孙显春、夏豪、唐忠波、张虎成、李青石、张倩。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52/T 11832017 1 贵州山区风电场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山区风电场工程环境保护设计的总则、陆生生态保护、水环境保护、环境空气保护、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水土保持、电磁辐射防护、景观要求、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和监理、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环境保护投资概算。本标准适用于贵州山区新建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编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 GB 50059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DL/T 5218 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 HJ/T 90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NB/T 31011 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风电场 wind farm 由一批风力发电机组或风力发电机组群组成的电站。DB52/T 11832017 2 3.2 山区风电场 mountain wind farm 位于山区,场内地形起伏较大的风电场。3.3 鸟类迁徙通道 migration corridor of birds 鸟类随着季节变化进行的、方向确定的、有规律的和长距离的迁居活动的通道。3.4 风机运行噪声 operating noise of wind turbines 风机在运行中,由齿轮、轴承、电机等机械部件运转产生的机械噪声和结构噪声,以及由叶片与空气之间的相互作用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风机运行噪声主要是空气动力噪声。3.5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 construction land of wind farm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包括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永久用地主要包括风机及变压器基础、集电线路杆塔基础、升压站、施工检修道路等用地。临时用地包括施工吊装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临时道路、施工临时设施用地及电缆沟用地等。3.6 就地保护 insitus conservation 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重要生态系统、特殊自然景观等,在原产地划定范围进行保护。3.7 迁地保护 exsitus conservation 通过人工方法,将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部分种群从原产地迁移到适当地方进行管理和保护。4 总则 4.1 为规范贵州山区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设计的工作和内容,统一环境保护设计原则、工作深度和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4.2 环境保护设计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设计文件为依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一致。4.3 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便于实施、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原则。4.4 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应开展必要的环境影响复核,在环境发生变化或主体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时应依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进行环境影响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环境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DB52/T 11832017 3 4.5 环境保护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陆生生态保护、水环境保护、环境空气保护、声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土保持、电磁辐射防护、景观保护、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和监理、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等。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编制要求参照本标准附录 A 规定。4.6 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应进行方案比选论证,应明确选定方案的选址、工程规模、工程设施及布置、处理工艺流程、主要设计参数、仪器设备选型、工程量、进度安排等。4.7 风电场工程应尽量避免占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避免破坏周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4.8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风电场工程,对环境敏感区的保护对策措施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开展有关设计工作。4.9 贵州山区风电场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5 陆生生态保护 5.1 一般规定 5.1.1 陆生生态保护应以保护区域陆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标。应重点保护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及其栖息地、古树名木应符合、HJ 19 的规定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5.1.2 陆生生态保护设计应在开展必要的生物多样性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并提出工程竣工后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工作要求。5.1.3 针对不利影响性质和程度应分别或综合采取避让、就地或迁地保护、引种繁育、动物救护、划定保护小区、生态修复等措施,并辅以必要的管理措施。5.1.4 凡涉及不可替代、极具价值、极敏感、被破坏后很难恢复的陆生生态敏感对象时,应提出可靠的避让措施。涉及采取措施后可恢复或修复的陆生生生态敏感对象时,宜优先采取避让措施;当不能避让时,应制定减缓、补偿和修复措施。5.2 陆生植物保护 5.2.1 应注意保护工程建设用地范围的表层土壤和地表植被,提出表层土壤和地表植被的剥离和堆放要求,剥离的表层土壤宜就近集中堆放,并采取有关防护措施。应明确剥离量、堆放地点、防护措施。5.2.2 陆生植物就地保护。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涉及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的植物物种、古树名木时,工程不直接占用的,应优先采取就地保护措施。根据保护对象的生态学特征、数量、分布、生长情况等,确定有效的保护范围,可采取避让、围栏、挂牌、划定保护小区等措施,应确定措施位置、规模、型式、工程量等,必要时应确定抚育和管护方式。5.2.3 陆生植物迁地保护。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涉及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的植物物种、古树名木时,工程需直接占用的,应选址进行迁地保护。迁地保护措施包括移栽、引种繁育、种质资源保存等。应确定迁地保护种类、数量(面积)、时间、位置、方式及技术要求等。5.3 陆生动物保护 5.3.1 陆生动物就地保护。根据保护对象的生物学特性、生态学特征,确定有效的保护范围,可采取避让野生动物栖息场所和活动通道、减免施工干扰、划定保护小区等措施。划定保护小区应明确位置、范围、面积等内容。5.3.2 陆生动物迁地保护。根据保护对象特性、分布状况,以及影响数量和程度,可采取辅助迁移、人工圈养、构建类似生境等措施,应确定保护对象、措施布置位置、规模、工程量及管理措施等。DB52/T 11832017 4 5.3.3 风电场区域涉及鸟类迁徙路线或对鸟类有较大影响时,可在风机上设置驱鸟装置、叶片标识警示颜色,并设置鸟类观测设施。5.4 其他陆生生态保护 5.4.1 工程施工期应加强工程周边区域陆生生态保护宣传与教育工作。宣传方式包括海报、宣传册等,宣传对象主要包括施工人员及工程周边的居民。5.4.2 加强施工活动的管理监控,设置警示拦等措施严格限定施工活动范围。5.4.3 根据区域植被特征、占地类型,结合水土保持措施对施工迹地采取植被恢复等措施,恢复生态功能。6 水环境保护 6.1 一般规定 6.1.1 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工程可能影响的地表水、地下水。水环境保护目的是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环境功能等。6.1.2 风电场工程废(污)水主要来自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废水;运行期为升压站(变电站)管理人员生活污水和变压器等设备检修及发生事故泄漏时产生的含油废水。应根据处理目标和管理需要,结合废(污)水类型、产生量、水质和场地等条件,确定废(污)水处理工艺和方案、设施布置。6.1.3 废(污)水宜综合利用,以减少废(污)水排放量,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6.1.4 废(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 GB 5084 的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应符合 GB/T 18921 的要求;用于杂用水应符合 GB/T 18920 的要求。6.1.5 废(污)水特性参数宜采用类似实测资料确定。6.1.6 废(污)水处理系统工艺设计应符合 GB 50014的规定。6.1.7 废(污)水处理系统各处理单元设备选型应符合 GB 50014 的规定,也可选择当下其他技术成熟、处理效果好的设施设备。6.1.8 明确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要求。6.2 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废水处理 6.2.1 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量应根据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用水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场地地面冲洗废水量。6.2.2 废水宜优先处理后回用,回用或综合利用水质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6.2.3 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处理工艺可采用二级沉淀工艺进行处理,必要时填加药剂。各处理单元构筑物类型、尺寸和停留时间等参数选择应依据废水量、污染物浓度以及处理目标,应符合 GB 50014 的规定。沉淀单元可采用简易平流式沉淀池。6.2.4 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混凝土拌和系统场地地势较低处,以方便汇集废水。6.2.5 沉淀池沉渣应定期清理。6.3 生活污水处理 6.3.1 生活污水量应根据人员生活用水量确定,一般按用水量的 80%90%计算。6.3.2 生活污水宜优先处理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水质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6.3.3 施工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场地地形、建筑物分布等布置在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处。DB52/T 11832017 5 6.3.4 施工期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人工湿地、污水成套处理设备处理,应提出处理规模、工艺、设施布置、构筑物型式、污泥定期清运及处置措施。6.3.5 运行期升压站(变电站)管理人员生活污水宜采用小型生活污水成套设备进行处理。应提出处理规模、工艺、设施布置、构筑物型式、设备型号、污泥定期清运及处置措施。6.3.6 食堂含油污水应先采取油水分离预处理措施后方可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6.4 含油废水处理 6.4.1 升压站(变电站)内变压器附近应设置事故油池,在检修及发生事故情况下保证漏油和含油废水不外排。6.4.2 事故油池应具有油水分离的功能,经油水分离后,废油处置应符合 GB 18597 的规定。6.5 地下水保护 6.5.1 程建设应加强施工管理,加强施工期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对地下水敏感对象的保护。6.5.2 工程布置和施工布置应尽量避让有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出露点,无法避让时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7 环境空气保护 7.1 一般规定 7.1.1 环境空气保护应以维护工程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防止工程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目标。应重点保护城(集)镇、集中居民点、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敏感对象。7.1.2 保护措施应结合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和环境空气敏感对象要求,对开挖与爆破、混凝土拌和、车辆运输等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提出粉尘、扬尘、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开展消减与控制措施设计。7.1.3 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则是优先污染源控制;其次应尽可能对传播区域采取消减措施。7.1.4 环境空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的规定。7.2 开挖、爆破粉尘消减与控制 7.2.1 开挖、爆破粉尘的消减与控制宜采用低扬尘开挖爆破技术。7.2.2 开挖、爆破集中区,宜采用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应明确降尘措施的设施、范围、频次等。7.3 混凝土拌和粉尘消减与控制 7.3.1 混凝土拌和楼宜采用封闭式,并设置除尘设备。7.3.2 混凝土拌和楼施工区宜加强洒水降尘。7.4 交通扬尘和施工营地废气消减与控制 7.4.1 交通扬尘可采用洒水降尘、硬化路面等措施,提出洒水频次、时间和范围,明确硬化路面路段和质量要求,加强道路养护。7.4.2 水泥等粉状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储存、卸载应采取遮盖等措施,应明确遮盖、围挡的方式、材料及工程量。7.4.3 施工营地宜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DB52/T 11832017 6 8 声环境保护 8.1 一般规定 8.1.1 声环境保护应以维护工程影响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控制噪声符合排放标准,防止工程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目标。应重点保护城(集)镇、集中居民点、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声环境敏感对象。8.1.2 保护措施应结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声环境敏感对象要求,对施工机械及设备运行、交通运输、爆破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源,提出噪声控制要求,开展消减与控制措施设计。8.1.3 噪声控制的基本原则是优先源强控制;其次应尽可能靠近污染源采取传输途径的消减措施;必要时再考虑敏感对象防护措施。8.1.4 噪声控制应符合 GB 12523 和GB 12348 的规定。8.1.5 风机、升压站(变电站)、施工工厂等选址应远离声环境敏感建筑物,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保持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8.2 施工工厂和施工机械噪声控制 8.2.1 施工工厂应合理布置,将强噪声源设置于远离噪声敏感对象的位置。对于受施工总布置影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标准的强噪声源应采取封闭噪声源、阻隔噪声等措施,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当工程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对敏感对象采取搬迁或经济补偿措施。8.2.2 施工机械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材料。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8.2.3 在对噪声源或传播途径均难以采用有效噪声控制和消减措施的情况下,应对敏感对象进行防护。8.2.4 对敏感对象实施搬迁或经济补偿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8.3 施工交通噪声控制 8.3.1 施工交通噪声对敏感对象有影响时,应优先采取调整施工道路线位,避让敏感对象。当施工道路线位无法调整,敏感对象无法避让时应采取防噪、减噪等措施,主要包括:建筑物设置隔声设施、设置声屏障、栽植绿化林带、拆迁建筑物。8.3.2 敏感对象距强声源较近、用地受限且环境噪声超标 5 dB(A)以上时,可采用声屏障。应根据噪声源位置、屏障与敏感对象的位置以及屏障服务年限确定声屏障的类型、长度、高度、材质、结构等。声屏障设计应符合 HJ/T 90 的要求。8.3.3 施工永久道路两侧有较宽管理范围且位于城镇、风景区附近或有景观要求的路段时,宜种植绿化林带。绿化林带应结合自然环境、道路景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栽培;绿化林带长度不应小于环境敏感点沿公路方向的长度,树种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8.3.4 运输车辆应及时进行维护与保养,道路应加强养护,敏感路段应采取控制车速、禁止夜间鸣笛等交通管制措施。8.3.5 敏感对象的防噪、减噪或搬迁措施要求见本标准 8.2.1、8.2.4 的规定。8.4 爆破噪声控制 8.4.1 爆破作业时,应选择先进的爆破技术,减小爆破噪声源强。8.4.2 应提出爆破区距离周围的学校、医院、居民点等敏感对象应在安全距离之外的要求,施工爆破时应实施定点、准时爆破,避免夜间爆破。8.5 运行期噪声控制 DB52/T 11832017 7 8.5.1 风机位置应尽量远离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对象,风机应选择噪声源强低的设备,从源头降低噪声源强。8.5.2 升压站(变电站)总平面布置中宜考虑利用站内建筑物的隔声、消声、吸声等作用,降低厂界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降低噪声源强。8.5.3 敏感对象的防噪、减噪或搬迁措施要求见本标准 8.2.1、8.2.4 的规定。9 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 9.1 一般规定 9.1.1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应遵循资源化、减量化与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并将固体废物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分别堆存和处置。9.1.2 生活垃圾宜外运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控制应按照 GB 18597的规定。9.2 生活垃圾处置 9.2.1 施工期和运行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桶,垃圾经分类后,能回收的尽量回收利用,其余不能回收的可定期外运,纳入当地垃圾处理体系。9.2.2 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应满足 CJJ 205和 CJJ 47 的规定。9.2.3 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外运能力确定垃圾分类收集桶的数量、容量,外运方式及运输距离。9.3 建筑垃圾处置 9.3.1 建筑垃圾处置对象主要为施工期临时建(构)筑物拆除产生的混凝土、砖瓦块、弃料等废物。9.3.2 建筑垃圾应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废物可运至渣场填埋处理或外运处置。9.4 危险固体废物处置 9.4.1 风电场工程危险废物来源主要为风机和变压器检修时产生的废机油、变压器事故泄漏时产生的漏油、废弃变压器和蓄电池等。9.4.2 应符合 GB 18597 的规定,提出堆存方式和处置方案、运行管理要求。10 水土保持 10.1 一般规定 10.1.1 水土保持设计是环境保护设计的内容之一,水土保持设计工作按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10.1.2 水土保持设计应贯彻“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相结合,主体工程与临时工程并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10.1.3 植物措施应与主体工程总体布置相协调,根据各区(段)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立地条件确定植物措施的布局。涉及有景观要求的区域,开展水土保持植物措施设计时宜兼顾景观要求。10.1.4 应重视风机基础、施工道路、弃土(渣)场等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10.1.5 工程建设用地范围的表土应收集存放,待施工完成后,再将表土回覆,进行复垦或绿化;生态环境脆弱或植被恢复困难地区,宜将原地表表层植被加以保护和利用。10.2 水土保持措施 DB52/T 11832017 8 10.2.1 风电场工程存在弃土(渣)时,应设置专门的弃土(渣)场,并提出防护工程设计方案。10.2.2 弃土(渣)场的拦挡及护坡工程,应根据场地位置、弃土(渣)性质、堆渣高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要求如下:a)弃土(渣)场坡面防护宜以植物防护为主;b)在沟道中堆置弃土(渣)时,应修建拦渣坝;c)弃土(渣)场易发生滑塌,或堆置在坡顶及斜坡面时,应修建挡渣墙。10.2.3 弃土(渣)场排水系统应根据场地地形、地质及水文条件,结合周边沟渠、农田灌溉等设施综合考虑设置。位于沟谷、坡地的弃土(渣)场必须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当弃土(渣)场周围有汇流条件时,可采取截排水措施,将水流引出排泄。10.2.4 交通道路的路基路面排水、路基防护等工程应充分考虑水土保持措施,设计重点为:a)路基路面排水设施应系统完善,自成体系,因势利导;b)路基防护宜选择刚性结构和柔性结构相结合,多层防护与生态植被防护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治理;c)道路绿化宜乔灌草相结合,种植与养护并重,优先选择乡土植物。10.2.5 水土保持植物措施设计要求:a)植物措施应结合风电场生态保护和景观建设需要;b)在各防治分区立地条件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地形条件、气候条件和水文条件进行设计。各分区应提出适生树(草)种备选名录,对各物种进行生态习性、适应性和景观协调性分析,明确种植养护方法。10.2.6 临时防护工程主要包括拦挡、排水、苫盖、绿化等。临时拦挡、临时排水工程应统筹规划,永临结合。11 电磁辐射防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 升压站(变电站)选址及设计应符合 GB 50059和 DL/T 5218 的要求。11.1.2 升压站(变电站)产生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应符合 GB 8702和 HJ 24 的规定,对受电磁辐射影响超标的环境敏感目标应提出防护或搬迁安置措施。11.2 电磁辐射防护 11.2.1 升压站(变电站)应选用电磁辐射水平低的设备。11.2.2 升压站(变电站)进出线应选择避开环境敏感目标,主变压器及高压配电装置宜布置在远离环境敏感目标侧。11.2.3 对采取措施后仍超标的环境敏感目标宜采取搬迁安置措施,应提出搬迁方式、搬迁人口数量。12 景观要求 12.1 一般规定 12.1.1 景观保护应以风电场工程中风机、集电线路、升压站(变电站)、交通道路与区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协调为目标,重点保护具有观赏、旅游、文化、科学价值等特殊地理区域、建筑和由地貌、岩石、河流、湖泊、森林等组成的自然、人文景象。12.1.2 景观保护可根据工程特点采取优化工程布置、避让,景观恢复与再塑等措施。DB52/T 11832017 9 12.1.3 景观保护应与工程安全、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相结合,应与周围景观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相结合。工程建筑物和绿化设计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12.2 风机、集电线路、升压站(变电站)景观保护 12.2.1 风机、集电线路、升压站(变电站)的地上部分应加强景观设计,设计对象重点为永久性地面建(构)筑物。12.2.2 风机、集电线路、升压站(变电站)应结合地方民族特色,将民族元素融入景观设计之中,确保主体工程建筑风格与地方民族特色协调一致;风机、集电线路、升压站(变电站)景观设计应尽量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必要时可采取仿自然、仿生态设计,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12.3 交通道路景观保护 12.3.1 交通道路应根据工程永久或临时特点采取相应的景观设计。永久交通道路应考虑沿途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设计,统一考虑道路两侧建筑物、绿化、历史文化、道路设施等综合因素。临时交通道路在有视觉景观保护需求情况下应采取临时遮挡措施,避免对视觉景观造成不利影响。12.3.2 道路边坡在工程安全、水土保持等基础上应开展景观设计。13 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3.1 文物古迹保护 13.1.1 应调查收集风电场区域文物古迹分布情况,根据文物古迹的位置和保护级别合理确定风电场工程建设方案。13.1.2 文物古迹保护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可采取防护、加固、避让、迁移、复制、录像保存、发掘等措施。13.2 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3.2.1 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免占压、影响周边的道路、水利、旅游、文化和宗教等设施。13.2.2 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14 环境监测 14.1 一般规定 14.1.1 环境监测设计应遵循针对性、代表性、经济合理和可操作性原则。14.1.2 环境监测时段划分为施工期和运行期。施工期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地表水监测、地下水监测、环境空气监测、声环境监测、生态调查与监测,具体工程的监测内容可根据工程区环境情况和实际环境影响选择开展监测。运行期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声环境监测、生活污水监测、生态调查与监测、电磁辐射监测等。14.2 施工期环境监测 14.2.1 地表水监测断面或点位应在工程施工影响水域或水系的上、下游及敏感水域布设。监测项目应根据污染源、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确定。监测时段和频次应根据施工废(污)水排放的时段和施工进度、水文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DB52/T 11832017 10 14.2.2 地下水监测主要对受施工活动影响的井(泉)的水质开展监测,监测项目应根据污染源、地下水使用功能确定。监测频次应依据施工进度安排确定。14.2.3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应依据环境空气污染源分布、敏感对象分布确定。监测项目应包括 TSP、PM10等。监测频次应依据施工进度安排确定。14.2.4 噪声监测点位应根据噪声源分布、敏感对象分布确定。监测项目宜采用连续等效 A 声级,分昼间和夜间监测。监测频次应依据施工进度安排确定。监测时段应根据噪声源类型、施工活动时段确定。14.2.5 生态调查与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a)生态调查与监测包括陆生植物和陆生动物监测,监测范围应包括工程建设用地区及周边;b)陆生植物监测内容应包括植物种类、种群数量、生长状况,植被类型组成、群落结构特征等,重点监测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植物生长状况。监测点位应在工程建设用地区及影响范围内分布布设;c)陆生动物监测内容应包括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兽类等野生动物的种群类型、数量、分布等,重点监测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在工程建设用地区及其周边的栖息活动情况,以及陆生生态敏感区内重点保护对象的栖息活动情况,鸟类迁徙路线。监测范围应包括工程用地区及可能受影响的陆生生态敏感区;d)监测频次应依据施工进度安排和受影响的生态环境状况确定。14.3 运行期环境监测 14.3.1 声环境监测内容为声环境质量和噪声衰减情况,监测点位应包含受影响的敏感对象、升压站(变电站)厂界,并对风机运行噪声衰减情况开展监测。监测项目采用连续等效 A 声级,分昼间和夜间监测。监测频次和时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噪声源类型、运行工况等因素综合确定。14.3.2 生活污水监测点位为升压站(变电站)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和出水口,监测项目应包括pH、SS、COD、BOD5、TP、氨氮、粪大肠菌群等。监测频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14.3.3 生态调查与监测内容及要求应符合本标准 14.2.5 条的规定,并重点监测工程建设用地范围的陆生生态恢复措施及其效果。对处于鸟类迁徙路线中的风电场,应提出开展鸟类迁徙活动观测。14.3.4 电磁辐射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测因子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b)监测布点及测量方法应符合 HJ 24、GB 8702 的规定。15 环境管理和监理 15.1 环境管理 15.1.1 环境管理内容应包括施工期环境管理和运行期环境管理。15.1.2 施工期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或岗位。建设单位的环境管理机构应对项目环境保护进行协调和综合管理。施工期环境管理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a)提出建设单位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b)确定环境管理范围、任务和职责;c)说明环境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d)提出承包单位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明确其环境保护任务和责任。15.1.3 运行期环境管理内容应结合运行期风电场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有针对性的提出环境管理计划。15.2 环境监理 DB52/T 11832017 11 15.2.1 环境监理应明确环境监理的时段、区域、内容和职责,提出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方案应主要包括环境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监理时段、区域、内容,以及监理方法、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信息管理等。15.2.2 监理时段应包括工程开工建设(含施工准备期)至工程竣工验收。15.2.3 环境监理区域应包括工程建设用地区,以及工程影响区。15.2.4 环境监理内容包括场内公路施工、施工场地平整、临时设施修建、风机和箱变基础施工及安装、电缆埋设、表土剥离堆放、弃土(渣)处置、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和恢复等工程或施工活动。15.2.5 环境监理职责应包括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审核环境保护措施设计文件,监督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编制环境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等。16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 16.1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应遵循“三同时”的原则。16.2 环境保护措施的施工辅助设施和施工场地等宜与主体工程统筹规划。16.3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项目应按环境要素进行划分,并分项列出环境保护措施工程量。16.4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进度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制定,提出实施进度计划。17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17.1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应根据环境保护设计确定的工程和措施项目,应符合 NB/T 31011 等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投资不计入环境保护投资。17.2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编制所采用的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概算价格水平年一致。17.3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环境保护措施费、环境监测费、独立费用、预备费等。17.4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编制成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环境保护投资汇总表、各部分投资计算表等。DB52/T 11832017 12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编制要求 A.1 编制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可根据工程的环境保护任务及具体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按本导则A.2条所列章节内容和附图作适当增减或调整。A.2 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编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A.2.1 概述 A.2.1.1 简述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工作过程。A.2.1.2 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A.2.1.3 简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A.2.2 环境影响评价 A.2.2.1 简述工程区环境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A.2.2.2 简述主要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A.2.2.3 复核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影响预测。A.2.3 总体设计依据和任务 A.2.3.1 说明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文件依据。A.2.3.2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明确设计任务,说明设计调整和变更情况。A.2.4 陆生生态保护 A.2.4.1 说明陆生生态保护措施设计依据、原则。A.2.4.2 明确植物保护及其他敏感区域保护措施方案和技术要求。A.2.4.3 根据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植物的保护要求,明确迁地保护场址、规模、设施布置方案等,明确运行管理技术要求。A.2.5 水环境保护 A.2.5.1 说明水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的依据、原则。A.2.5.2 根据施工区各类废(污)水排放特征,按照区域水环境功能要求,明确保护目标。A.2.5.3 说明处理工艺和设计参数选择,设施布置方案和结构形式等,提出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要求。A.2.5.4 根据对地下水的影响,提出保护方案。A.2.6 大气环境保护 A.2.6.1 说明施工区大气环境保护设计依据、原则和保护目标。A.2.6.2 提出爆破开挖、生产企业、交通运输等产生的粉尘削减和控制措施。DB52/T 11832017 13 A.2.7 声环境保护 A.2.7.1 说明施工区声环境保护设计依据、原则和保护目标。A.2.7.2 确定施工区各类噪声削减、控制和防护措施方案,明确防护设施布置、主要设备和数量。A.2.8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 A.2.8.1 说明施工区固体废物处置设计依据、原则。A.2.8.2 明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主要成分,选定垃圾收集、储运和处置方案。A.2.8.3 明确处理设施布置方案、主要设备及数量。A.2.8.4 提出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要求。A.2.9 水土保持 简述水土保持设计过程、复核水土流失影响,分区提出水土保持措施。A.2.10 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对工程可能引起景观、文物古迹、社会环境、电磁辐射等其他环境问题,应明确相应的保护措施、处理措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A.2.11 环境管理、监理、监测 A.2.11.1 环境管理。A.2.11.2 环境监理。A.2.11.3 环境监测。A.2.12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计划 明确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及条件、方法、进度计划等。A.2.13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说明环境保护投资编制依据、明确投资概算。A.2.14 结论及建议 简述环境保护设计主要成果,提出建议。附件:1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2 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文件。附图:1 环境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图。2 废(污)水处理措施平面布置及典型设计图。3 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布置及典型设计图。4 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布置及典型设计图。5 景观保护措施布置及典型设计图。6 环境监测断面监测点布置图。DB52/T 11832017 14 7 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8 其他附图。_ DB52/T 118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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