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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Z 05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944 2020 固定污染 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 连续 监测 技术规 范 Specifications for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in stationary sources 2020-12-15 发布 2021-01-15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3944-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组 成和 功能.3 5 技 术性 能.3 6 监 测站 房.4 7 安 装位 置.4 8 现 场调 试检 测.5 9 现 场技 术指 标验 收.9 10 联网 验收.10 11 日 常运 行管 理.11 12 日 常运 行质 量保 证.12 13 数 据审 核和 处理.13 14 数 据记 录和 报表.15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非甲烷 总烃 连续 监测 系统 输出参 数计 算方 法.16 附录B(资 料性 附录)非甲烷 总烃 连续 监测 系统 验收/调 试测 试记 录表.18 附录C(资 料性 附录)非甲烷 总烃 连续 监测 系统 技术指 标验 收报 告.22 附录D(资料 性 附录)固定污 染源 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 总烃 的测 定便 携式 氢火焰 离子 化检 测器 法23 附录E(规 范性 附录)固定污 染源 废气 非甲 烷总 烃 连续 监测 系统 数据 采集 与传输 要求.26 附录F(资 料性 附录)非甲烷 总烃 连续 监测 系统 数据记 录表.29 DB32/T 3944-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 照 GB/T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江 苏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 标准 起草 单位:江苏 省 环境科 学研 究院、江苏 省 环科咨 询股 份有 限公 司、苏州工 业园 区环 境执 法大队。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陈 凤、赵 秋月、钱文 杰、李 春 燕、郜青 华、张 玲玲、姚 宇坤、马 俊刚、王云 霞 DB32/T 3944-2020 1 固 定污染 源废气 非 甲烷总 烃 连续监 测技术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非 甲烷 总烃 排放 和有 关废气 参数 连续 监测 系统 的组成 和功 能、技 术 性能、监 测站 房、安装 位置、现场 调 试 检测、现 场 技 术指标 验收、联 网验 收、日常运 行管 理和 质量 保 证、数据审 核和 处理 以及 数据 记录和 报表 等相 关内 容。本标准 适用 于采 用氢 火焰 离子化 检测 器(FID)的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中 非甲 烷总 烃 连续 监测 系统 的 建设、运 行和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使 用导则 GB 3836.1 爆炸 性环 境 第 一部分:设 备 通用 要求 GB/T 16157 固定 污 染 源排 气中颗 粒物 测定 与气 态污 染物采 样方法 GB 50057 建筑 物防 雷设 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 化仪 表工 程施工 及质 量验 收规 范 GB 50168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电 缆线 路施 工及 验收 标准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 气 总 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 烃的测 定 气相 色谱 法 HJ 75 固 定污 染源 烟 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连 续监 测技 术规 范 HJ 212 污 染源 在线 自动 监控(监 测)系统 数据 传输标 准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 气 挥 发性 有机 物 的 采样 气袋法 HJ 1012 环 境空 气和 废 气 总 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 烃便携 式监 测仪 技术 要求 及检测 方法 HJ 1013 固 定污 染源 废 气非甲 烷总 烃连 续监 测系 统技术 要求 及检 测方 法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在 HJ 38 标准 规定 的条 件 下,氢 火焰 离子 化检 测器 上 有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 其他 气态有 机化 合物 的总和(除 另有 说明,结 果以 碳计)。3.2 DB32/T 3944-2020 2 非甲烷 总烃 连续 监测 系统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NMHC-CEMS)连续 监 测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中 非甲 烷总 烃 排 放浓 度和 排放量 所需 的全 部设 备。3.3 参比方 法 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NMHC-CEMS 测量 结果相 比较 的 国 家或 行业 发布的 标准 方法 以及 本标准 资料 性附 录方 法。3.4 仪器 零 点漂 移 Instrumental Zero Drift 在仪器 未进 行维 修、保养 或调节 的前 提下,按 规定 的时间 运行 后,零点 气体 直接通入 气 体分 析 仪,仪器的 读数 与零 点气 体初 始测量 值之 间的 偏差 相对 于满量 程的 百分 比。3.5 仪器 量 程漂 移 Instrumental Span Drift 在仪器 未进 行维 修、保 养 或调节 的前 提下,按规 定 的时间 运行 后,量 程校 准 气体直接 通入 气 体分 析仪,仪 器的 读数 与量 程校 准气体 初始 测量 值之 间的 偏差相 对于 满量 程的 百分 比。3.6 系统 零 点漂 移 System Zero Drift 在 系统 未进 行维 修、保 养 或调节 的前 提下,按规 定 的时间 运行 后,将 零点 气 体 通过 预设 管线 输送 至采样探 头处,经由 样品 传 输管线 回到 站房,经过 全 套预处 理设 施后 再进 入气 体分析 仪,仪 器的 读数 与 零点气体 初始 测量 值之 间的 偏差相 对于 满量 程的 百分 比。3.7 系统 量 程漂 移 System Span Drift 在系统 未进 行维 修、保 养 或调节 的前 提下,按规 定 的时间 运行 后,将 量程 校 准气体 通过 预设 管线 输送至采 样探 头处,经由 样 品传输 管线 回到 站房,经 过全套 预处 理设 施后 再进 入气体 分析 仪,仪 器的 读 数与量程 校准 气体 初始 测量 值之间 的偏 差相 对于 满量 程的百 分比。3.8 校准 Calibration 在 规 定 条件 下,NMHC-CEMS 测量 零 点 或标 准 物质所得的示值,与 相对 应 的被 测 量 的已 知 值 之间进行比 较。3.9 校验 Checkout/Verification DB32/T 3944-2020 3 用参比 方法 对 NMHC-CEMS(含取样 系统、分 析系 统)检 测结 果进 行相 对准 确度、相关 系数、置信区间、允 许区 间、相对 误差、绝对 误差 等的 比对 检测过 程。3.10 相对准 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采 用 参 比方 法 与NMHC-CEMS 同步 测 定 废气 中 气态污 染 物 浓度,取 同时 间 区间 且 相 同状 态 的 测量结 果 组成 若 干数 据 对,数据 对 之差 的 平均 值 的绝 对值 与 置信 系 数之 和 与参 比方 法 测定 数 据的 平 均值之比。4 组成和 功能 固 定 污 染源 废 气NMHC-CEMS 由非 甲 烷 总烃 监 测单元(样 品采 集 和 传输 装 置、采 样 预处 理 系 统、非甲烷 总烃 分析 仪等)、废气参 数监 测单 元(CMS)、数据 采集 与处 理单 元 组成,应满 足HJ 1013 中5.4的功能 要求。NMHC-CEMS 应 实现 测 量废 气 中 非甲 烷 总 烃浓 度 以及 废 气 参数(温 度、压 力、流 速 或流 量、湿度以及含 氧量 等)的分 析显 示,同 时计 算废 气中 污染 物排放 速率 和排 放量,显 示(可 支持 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 和参 数,形成 相关 图表,并通 过数 据、图文 等方式 传输 至管 理部 门等 功能。输出 参数 计 算 见 附 录A的要 求。对 于含氧量 参与污染 物折算 浓度计算 的,应按 照本标 准附录A 中公 式A.4 换算为大 气污染物 基准排放浓度。对于采用热湿法测量 污染物浓度的NMHC-CEMS 应 安装湿度CMS,应按照本 标准附录A 中公式A.9进行湿 基值 和干 基值 的换 算。5 技术性 能 5.1 非甲烷 总烃 监测 单元 5.1.1 分析周 期 min。5.1.2 分析仪 器示 值误 差 不超过 3%标 准气 体标 称 值。5.1.3 零点漂 移 仪 器零 点漂 移:不超 过 2%满量 程,系统 零点 漂移:不超 过 3%满量 程。5.1.4 量程漂 移 仪 器量程 漂移:不超 过 2%满量 程,系统 量程 漂移:不超 过 3%满量 程。5.1.5 准确度 非甲烷 总烃 浓度 参比 方法 测定平 均值:50 mg/m3时,NMHC-CEMS 与 参比 方法 测量 结 果 平 均值绝 对误 差的 绝对 值:20 mg/m3;DB32/T 3944-2020 4 50 mg/m3500 mg/m3时,NMHC-CEMS 与 参比 方 法测量 结果 的相 对准 确度:40%;500 mg/m3时,NMHC-CEMS 与参 比方 法测 量结 果 的相对 准确 度:35%。5.2 废气参 数 监 测单 元 废气参 数(氧气、流 速、温度、湿度)主 要技 术指 标 应满足HJ 75 的要 求。6 监测站 房 6.1 应为 NMHC-CEMS 提供 独 立站房,监 测站 房与 采样 点之间 距离 在保 证安 全距 离的前 提下 应尽可能近,原则 上不超过 70 m。6.2 监测站 房的 基础 荷载 强度 大于等 于 2000 kg/m2。若站房内 仅放 置单 台机 柜,面积应 大于 等 于 2.5 m 2.5 m。若同一 站房 放置 多套分 析仪 表的,每增 加 一台机 柜,站 房面 积应 至 少增 加 3 m2,确保 便于 开展运维 操作。站 房空 间高 度应 大 于等 于 2.8 m,站房 建在标 高 大 于等 于 0 m 处。6.3 监 测站 房内 应安 装空 调 或 采暖设 备,室内 温度 在 15 30,相 对湿 度小于等 60%。空 调具 有来电自 动重 启功 能,其安 装 避免正 对设 备吹 扫。应安 装 排风扇 或其 他通 风设 施,各 通风口 应安 装防 虫网。6.4 监测站 房内 配电 功率 能够 满足仪 表实 际要 求,配电 功率 大 于等 于 8 kW,预 留 5 个以 上三 孔插 座,1 个稳 压电 源。公用 电源 和设备 电源 回路 应分 开。线缆布 置合 理,走线 清晰,并有 标识 标号。6.5 监测站 房内 应配 备不 同浓 度 梯度 标准 气体,标 准气 体持有 标准 物质 认定 证书 且在有 效期 内。标准物质及 工作 气源 要求 符合 HJ 1013 要求,钢瓶 应 牢 固 直立,固定 于墙 边或 机柜 边,用 固定 架固 定。监测站房内 应安 装可 燃气 体报 警器、站 房 外张 贴显 著的 防火标 识,符合 GB 2894 的规定。6.6 标识标 牌:站房、仪 器设 备、辅 助设 施应 有明 显的 标识、标牌。6.7 日常管 理:建立 运行 管理 制度和 台账 资料,制 度上 墙,现 场放 置设 备操 作指 导书、使用 维护 规程以及运 维台 帐、运维 人员 等信息。6.8 监测站 房应 具备 满足 数据 传输要 求的 通讯 条件。6.9 防雷系 统:除符 合 GB 50057 的 规定 外,还应 符合 以 下要求:仪器设 备工 作电 源应 接地,接 地电 缆采 用大于 4 mm2的独 芯护 套电 缆,接地 电 阻小于 4,不能和避 雷接 地线 共用;平台、站房、交 流电 源设 备、机 柜、仪表 和设 备金 属外壳、管 缆屏 蔽层 和套 管的防 雷接 地,可利用厂 内区 域保 护接 地网,采用 多点 接地 方式。或 在站房 附近 重做 接地 装置;电源线 和信 号线 设防 雷装 置;接地线 和零 线不 得共 用,主机柜 外壳 和可 导电 的金 属外壳 要可 靠接 地;电源线、信 号线 与避 雷线 的平行 净距 离 大 于等 于 1 m,避免交叉。6.10 防爆区 安装,应具 有防 爆 安全性 并通 过防 爆安 全检 验认证,根据 厂区 防爆 要 求设置 规范 化、专 业化的防 爆监 测子 站,符 合 GB 50093、GB 50168 以及 GB 3836.1 的 规定,并向 安全 管理 部门 备案。7 安装位 置 7.1 安装位 置和 施工 要求 应符 合 HJ 75 标准 规定 要求。7.2 原则上 要求一 个排 气筒安 装一套 系统。若一 个固定 污染源 排气先 通过 多个烟 道或管 道 后进 入 该 固定污染 源的 总排 气管 时,应将 连 续监 测 系 统安 装在 总排气 管上;否则 每 个烟 道或管 道上 都要分别安 装 连续监测 系统。DB32/T 3944-2020 5 7.3 设置 采 样或 监测 平台 时,应易于 人员 和监 测仪 器到 达,有 足够 的工 作空 间,安全且 便 于 操作;应牢固并 有符 合要 求的 安全 措 施;采样 平台 设置 在高 空时,应满足 HJ 75 要求。7.4 样品传 输管 线应 具备 稳定、均 匀加 热和保 温的 功能,其 加热 温度应 保证 在 120 以 上,加热 温 度值应能 够在 机柜 或系 统软 件中显 示查 询。防爆 区域 应优先 满足 防爆 要求。8 现场调 试检 测 8.1 一般要 求 8.1.1 现场完 成 NMHC-CEMS 安 装、初 调后,连 续运 行时 间应不 少 于 168 h。8.1.2 NMHC-CEMS 连续 运行 168 h 后,可 进入 调试 检测 阶 段,调 试检 测周 期 为 72 h。8.1.3 如果因 NMHC-CEMS 故 障、固 定污 染源 故障、断 电等原 因造 成调 试检 测中 断,在 上述 因素 恢复正常 后,应重 新开 始进 行为 期 72 h 的 调试 检测。8.1.4 NMHC-CEMS 具备 双量 程 或多量 程时(非 硬件 调整),低量 程范 围一 般在 相 应污染 物排 放限 值的 1.5 2 倍,高量 程范 围 一般为 原烟 气浓 度 的 1.5 2 倍,末端 治理 设施 后端 污染源 正常 排放 时使 用低量程,污染 物排 放浓 度超 过低量 程上 限值 时仪 器应 切换成 高量 程。8.1.5 调试检 测标 准物 质及 气源 要求 同 6.5。8.1.6 调试检 测的 技术 性能 指标 包括:NMHC-CEMS 分 析 周期,NMHC-CEMS 示 值 误差,NMHC-CEMS零点漂 移、量程 漂移,NMHC-CEMS 准 确度,流速 CMS 速度 场系 数,流速 CMS 速度 场系 数精 密度,温度 CMS 准确 度,湿 度 CMS 准 确度。如 安装 有氧 气 CMS 装置 的,调试 检测 的 技术性 能指 标还 应包 括:氧气 CMS 零点 漂移、量 程 漂移,氧气 CMS 示 值误 差,氧气 CMS 系 统响 应时 间,氧气 CMS 准 确度。8.1.7 调试检 测后 应编 制调 试检 测报告,调 试检 测结 果应 符合 第 5 章 技术 性能 要求。8.2 NMHC-CEMS 分析 周期 在 正 常 工作 条 件 下,由NMHC-CEMS 正常 采 样分 析,连 续 运行 时 给 出两 组 测量 结 果 之间 的 时 间间隔,以秒 表计 时,连续3 d 共测量3次,取 其平 均值,结果参见 附录B 中 的表B.1 表格形 式记 录,结 果应 符合本标 准5.1 的 要求。8.3 NMHC-CEMS 示值 误差 NMHC-CEMS 运 行稳 定并 进行零 点和 量程 校准 后,依次通 入低 浓度(20%30%满量 程值)标准 气体、中 浓度(50%60%满 量程值)标 准气 体、高 浓 度(80%100%满 量程 值)标准 气体。若低 浓度 标准气体 浓度 高于 排放 限值,则还 需通 入浓 度低 于排 放限值 的标 准气 体。待显 示浓度 值稳 定后 读 取 通 入 各浓度标 准气 体的 测定 结果;再次 通入 零气,重 复上 述步骤3次,按 公式(1)计算示 值误 差。%100eisisi diCC CL.(1)式中:eiL 标准 气体 的示 值误 差,%;diC 标 准气 体 3 次测 量平 均值,mg/m3;siC 标准 气体 浓度 值,mg/m3;i 第 i 种浓 度的 标准 气体(i=13)。结果参见 附录B 中 的表B.2 表格形 式记 录,结果 应符 合本标 准5.1 的 要求。DB32/T 3944-2020 6 8.4 仪 器零 点漂 移、仪 器 量程 漂移 NMHC-CEMS 运 行稳 定后,气体 分析 仪直 接 通 入零 点气 体,记 录零 点稳 定读 数为Z0;然后 通入 高浓度(80 100%的满 量程)标 准气体,记录稳定 读数S0。通 气结束 后,待测NMHC-CEMS 连续 运行24 h(期间 不允 许任 何校 准和 维护)后分 别 向 气体 分析 仪 通入同 一浓 度零 点气 体和 高浓度 标准 气体 重复 上 述操作,并分别 记录 稳定 后 读数。按公式(2)、(3)、(4)、(5)计算 气 体分析 仪 的24 h 仪器零点漂移Zd和24 h 仪器 量 程漂 移Sd,然 后可 对 气 体分 析仪 进行零 点和 量程 校准(如 果不校 准可 将本 次零 点 和量程测 量值 作为 气体 分析 仪 运行24 h 后 零点 和量 程 漂移测 试的 初始 值Z0和S0)。重 复上 述测 试7 次。0Z Z Zn n.(2)%100 RZZndn.(3)式中:dnZ 24 h 零点 漂移,%;0Z 通入 零点 气体 的初 始 测量值,mg/m3;nZ 运行 24 h 后通 入零 点气体 的测 量值,mg/m3;nZ 运行 24 h 后的 零点 变化值,mg/m3;R 满量 程值,mg/m3;n 测试 序号,(n=1 7)。0S S Sn n.(4)%100 RSSndn.(5)式中:dnS 24 h 量程 漂移,%;0S 通 入量 程标 气的 初始 测量值,mg/m3;nS 运行 24 h 后通 入量 程 标气的 测量 值,mg/m3;nS 运行 24 h 后的 量程 点 变化值,mg/m3。结果参见 附 录B 中 的表B.3 表格形 式记 录,结果 应符 合本标 准5.1 的 要求。8.5 系统零 点漂 移、系统 量程 漂移 系统 零 点漂 移 及 系统 量程 漂移 测 定时,要 求 零 气和 标准气 体应 通过 预设 管线 输送至 采样 探头 处,经由样品 传输 管线 回到 站房,经过 全套 预处 理设 施后 再 进入 气体 分析 仪,计算 方法同8.4,结果 参见 附录B中的表B.3 表格 形式 记录,结果应 符合 本标 准5.1 的 要 求。8.6 NMHC-CEMS 准确 度 8.6.1 当其他 参数 通过 性能 要求 后,生 产设 备正 常且 稳定 运行,可进 行准 确度 检测。8.6.2 NMHC-CEMS 与参 比方 法 同步对 污染 物排 放气 态污 染物进 行测 量,由 数据 采 集器连 续记 录至 参比方法 测试 结束。DB32/T 3944-2020 7 8.6.3 取同一 时间 区间 内(一般 为 23 倍 于仪 器分 析周 期)参比 方法 与 NMHC-CEMS 测 量平 均值 组成一个 数据 对,确 保参 比 方法 与 NMHC-CEMS 数 据 在同一 条件 下(烟 气温 度、压 力、湿度 等,一 般取标态干 基浓 度)。取 参比 方 法与 NMHC-CEMS 同 时 段测定 值组 成一 个数 据对,每 天 至少 取 9 对有 效数据用于 准确 度计 算,连续 进行 3 d。8.6.4 当参比 方法 测量 非甲 烷总 烃浓度 平均 值小于 50 mg/m3时,计算 全部 数据 对 NMHC-CEMS 和参比方法 测量 数据 平均 值 的 绝对误 差的 绝对 值。8.6.5 当参比 方法 测量 非甲 烷总 烃浓度 平均 值 大 于等 于 50 mg/m3时,按照 公式(6)(11)计 算相 对准确度。8.6.6 相对准 确度 计算.(6)式中:相对 准确 度,%;NMHC-CEMS 与参 比方法 测量 各数 据对 差的 平均值,mg/m3;置信 系数,mg/m3;参比 方法 全部 数据 对 测量结 果的 平均 值,mg/m3。.(7)式中:第 i 个 数据 对中 的参 比方法 测定 值,mg/m3;n 数 据对 的个 数(n9);i 数据 对的 序号(i=1n)。.(8).(9)式中:每 个数 据对 参比 方法 与 NMHC-CEMS 同 时 间内测 量值 之差,mg/m3;第 i 个数 据对 中的 NMHC-CEMS 测定 值,mg/m3。注:在计算 数据 对差 的和 时,保留 差值 的 正、负 号。.(10)式中:由 t 表(见表 1)查 得,f=n 1;NMHC-CEMS 与参 比 方法测 量各 数据 对的 差的 标准偏 差,mg/m3 DB32/T 3944-2020 8.(11)8.6.7 绝对误 差计算.(12)式中:id 绝 对误 差,mg/m3;n 测定 次数(n)。参比方 法评 估NMHC 准确 度结果 参见 附录B 中的 表B.4 表格 形式 记录,结果 应符 合本标 准5.1的要求。表1 计算置 信区 间和 允许 区间 参数 表 f tf vf n un(75)8 2.306 1.7110 8 1.233 9 2.262 1.6452 9 1.214 10 2.228 1.5931 10 1.208 11 2.201 1.5506 11 1.203 12 2.179 1.5153 12 1.199 13 2.160 1.4854 13 1.195 14 2.145 1.4597 14 1.192 15 2.131 1.4373 15 1.189 16 2.120 1.4176 16 1.187 17 2.110 1.4001 17 1.185 18 2.101 1.3845 18 1.183 19 2.093 1.3704 19 1.181 20 2.086 1.3576 20 1.179 25 2.060 1.3081 25 1.173 30 2.042 1.2737 30 1.170 35 2.030 1.2482 35 1.167 40 2.021 1.2284 40 1.165 45 2.014 1.2125 45 1.163 50 2.009 1.1993 50 1.162 注1:vf:与n 有关的系数,数值查表 可得。注2:n:类似于自由度,根据样本 估计类型来确定。注3:un(75):由表1 提供,75%允 许因子,根据n 确定。8.7 废气参 数 废气参数(氧气、流速、温度、湿度)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按照HJ 75中附录A相关要求,参见 附录B 中的 表B.4 B.5 表 格形 式记 录,流速CMS 速 度场 系数 及精密度 校验 参见HJ 75记 录。DB32/T 3944-2020 9 9 现场技 术指 标验 收 9.1 总体要 求 NMHC-CEMS 在 完成 安 装、调 试 检测 并 和 主管 部 门联 网 后,进 行 现 场技 术 指标 验 收。现 场 技术验收时,准确 度验 收应 在其 他各项 技术 指标 验收 测试 合 格后 开展。9.2 技术验 收条 件 在完成 安装 和调 试检 测并 符合下 列要 求后,可 组织 实施技 术验 收工 作:安装位 置及 手工 采样 位置 应符合 本标准 第 7 章 的要 求;数据采 集和 传输 以及 通信 协议均 应符 合 HJ 212 的 要 求;根据本 标准 第 8 章的 要求 进行 了 72 h 的 调试 检测,并提供 调试 检测 结果 数据 及合格 报告;调试检 测后 至少 稳定 运 行 168 h。9.3 一般要 求 9.3.1 验收前 应检 查采 样伴 热管 的设置,应 符合 本标 准 7.4 的相 关规 定。9.3.2 使用催 化氧 化装 置 的 NMHC-CEMS,验 收前 应保 证 丙烷转 化效 率 在 90%以上。9.3.3 现场验 收期间,生 产设备 正常 且 稳定 运 行,可通过 调 节固 定污染 源废 气净化 设备达 到某一 排 放状况,该状 况在 测试 期间 应保持 稳定。9.3.4 日常运 行中 更 换 NMHC-CEMS 分析 仪表 或 NMHC-CEMS 变动 取样 点位 时,应 分别满 足本 标准第 7 章 的要 求,并进 行再 次验收。9.3.5 现场验 收时必 须采 用有证 标准物 质或标 准样 品,零 气可使 用氮气 或除烃 空气(其中 碳氢化 合 物小于等 于 0.3 mg/m,以碳 计),且在 有效 期内。9.3.6 对 NMHC-CEMS 进行 系 统零点 校准 和量 程校 准、示值误 差和 分析 周期 的检 测时,零气 和标 准气体应 通过 预设 管线 输送 至采样 探头 处,经由 样品 传输管 线回 到站 房,经过 全套预 处理 设施 后 进 入 气 体分析仪,不 得直 接通 入气 体分析 仪。9.3.7 验收 前 24 h,NMHC-CEMS 供应 商需 对待 测监 测仪 器及系 统进 行零 点和 量程 校准,记录设 备 的零点和 量程 读数,以 此作 为验收 时计 算 24 h 零点 漂 移和量 程漂 移的 初始 读数。验收 期间 除本 标准 规定的操作 外,不允 许 对 NMHC-CEMS 进行 零点 和量 程 校准、维护、检 修和 调节。9.3.8 技术指 标验收 包 括:NMHC-CEMS 分 析周 期,NMHC-CEMS 示 值误 差,NMHC-CEMS 零 点漂移、量 程漂 移,NMHC-CEMS 准 确度,流 速 CMS 准 确度,温度 CMS 准 确度,湿 度 CMS 准 确度。如安装有 氧 气 CMS 装 置的,还应 包 括:氧 气 CMS 零点 漂移、量 程漂 移,氧 气 CMS 示值 误差,氧 气 CMS系统响 应时 间,氧 气 CMS 准确度。9.3.9 技术指 标验 收后,参见 附录 C 填写 非甲 烷总 烃 连 续 监测 系 统技 术指 标验 收报 告。9.4 非甲烷 总烃 技术 指标 验收 9.4.1 验收内 容 非甲烷 总烃 技术 指标 验收 包括分 析周 期、示值 误差、零点 漂移、量 程漂 移和 准确度 验收,操 作 步 骤和计算 公式 均按 照第8章 的 相关要 求,并满 足表2技 术 指标要 求。9.4.2 参比方 法 9.4.2.1 实验室 法 DB32/T 3944-2020 10 由有资 质 的 机构 根据 国家 颁发的 标准 方法(GB/T 16157、HJ 732、HJ 38、HJ 75 及HJ 1013)进 行准确度验 收。9.4.2.2 便携 式 FID 法 采用HJ 1012 及 资料 性附 录D方法(简 称:便携 式FID 法),待国 家发 布相 应的 测定 方法标 准并 颁布 实施后执 行国 家标 准。9.5 废气参 数 CMS 技术 指标 验 收 废气 参数CMS 技术指标 验收包 括氧气CMS 示值误 差、系 统响应时 间、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准确度以及 流速CMS 准 确度、温度CMS 准确 度、湿 度CMS 准确 度,操 作步 骤 和 计算 公式均 按照HJ 75的相关要求执 行,并满 足表2技 术 指标要 求。表2 固定污 染源 废气 非甲 烷总 烃 及废 气参 数 验 收技 术要 求 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非甲烷总烃 分析周期 min 示值误差 3%(标称值)仪器 零点、量程漂移 2%F.S.系统 零点、量程漂移 3%F.S.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以碳计)平均值:a.50 mg/m 时,绝对误差绝对 值 小于等于 20 mg/m;b.50 mg/m310 m/s 时,相对误差为 10%m/s 时,相对误差为 12%温度 CMS 准确度 3 湿度 CMS 准确度 烟气湿度平均值:5.0%时,相对误差为 25%时,绝对误差为 1.5%注1:以上各参数区间划分以参比方法测量结果为准。注2:F.S.表示满量程 10 联网验收 10.1 要求及 内容 技术指 标验 收合 格后 进行 联网验 收,联网 后进 行为 期一个 月的 联网 调试。联 网验收 包括 通信 及 数 据传输验 收和 联网 稳定 性验 收,具 体要 求见 表3。10.2 通信及 数据 传输 验收 按照HJ 212 的 规定 检查 通 信协议 的正 确性。数 据采 集和处 理子 系统 与监 控中 心之间 的通 信应 稳定,不能出 现经 常性 的通 信连 接中断、报 文丢 失和 报文 不完整 等通 信问 题。为保 证监测 数据 在公 共 数 据 网 上DB32/T 3944-2020 11 传输的 安全 性,数 据采 集 和处理 子系 统应 进行 加密 传输。监 测数 据在 向监 控 系统传 输的 过程 中,应 由 数据采集 和处 理子 系统 直接 传输。10.3 联网稳 定性 验收 在连续 一个 月内,数 据采 集和传 输设 备能 稳定 运行,不出 现通 信稳 定性、通 信协议 正确 性、数 据 传输正确 性以 外的 其他 联网 问题。表3 联网验 收技 术指 标要 求 验收监测项目 考核指标 通信稳定性 1.现场机在线率为 95%以上;2.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 5min 之内重新上线;3.单台数据采集传输仪每日掉 线次数在 3 次以内;4.报文传输稳定性在 99%以上,当出现报文错 误或丢失时,启动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 集 传输仪重新发送报文。数据传输安全性 1.对所传输的数据应按照 HJ 212 规定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处 理传输,保证数据的传输安全性;2.服务器端对请求连接的客户 端进行身份验证。通信协议正确性 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通信协议应符合 HJ 212 的规定,正确率 100%。数据传输正确性 随机抽取试运行期间 168h 的监 测数据,对比上位机接收到数据和现场存储的数据,精确至一位小数,数据传输正确率 100%。联网稳定性 系统稳定 运行 一个月,不出 现 处通信稳 定性、通信 协议正 确 性、数据 传输 正确性 意外的 其 他联网问题。11 日常运 行管 理 11.1 总体要 求 NMHC-CEMS 日 常运 行 管理 单 位 和 部门 应 根据NMHC-CEMS 使用 说 明 书和 本标 准 要 求 编制 仪 器运行 管 理 规 程,以 此 确 定 系 统 运 行 操 作 人 员 和 管 理 维 护 人 员 的 工 作 职 责,运 维 人 员 应 当 熟 练 掌 握NMHC-CEMS 原 理、使用 和维护 方法,宜 启用 移动 终端 配 合日 常管 理。11.2 日常巡 检 NMHC-CEMS 日 常运 行 管理 单 位 和部 门 应 根据 本 标准 和 仪 器使 用 说 明书 中 的相 关 要 求制 订 巡检规程,并 严格 按照 规程 开展 日常巡 检工 作并 做好 记录。日常 巡检 记录 应 包 括检 查项目、检 查日 期、检查频次、被 检项 目运 行 状态 等内 容,每次 巡检 结 果应 有记 录 并 归档。NMHC-CEMS 日 常 巡检 时 间间 隔不 超过7d。11.3 日常维 护保 养 日 常 维 护保 养 应 根据NMHC-CEMS 说明 书 的要 求 对保 养 内 容、保 养 周期 或 耗材 更 换 周期 等 做 出明确规定,每次 保养 情况 应 有记录 并归 档。每 次进 行 备件或 材料 更换 时应 对更 换的备 件或 材料 的品 名、规格、数 量等 进行 记录 并归 档。如 更换 标准 物质 还需 记录新 标准 物质 的来 源、有 效期 和浓 度等 信 息。对 日常巡检 或维 护保 养中 发现 的故障 和问 题,系统 管理 维护人 员应 及时 处理 并做 相应记 录。11.4 常见故 障分 析及 排除 DB32/T 3944-2020 12 当NMHC-CEMS 发生 故 障时,NMHC-CEMS 管 理 维护 人 员 应 及时 处 理并 记 录,维 修 处 理过 程 中,要注意 以下 几点:a)NMHC-CEMS 需要 停用、拆除或 者更 换的,应 当事 先报经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b)有资质 的运 维单 位或 系统 维护管 理人 员,应在 4 h 内赶到 现场 进行 处理;c)对于一 些容 易诊 断的 故障,如电 磁阀 控制 失灵、膜 裂损、气路 堵塞、数 据采 集仪死 机等,可 携带工具 或者 备件 到现 场进 行针对 性维 修,此类 故障 维修 时 间不 应超 过 24 h;d)仪器经 过维 修后,在正 常 使用和 运行 之前 应确 保维 修内容 全部 完成,性能 通 过检测 程序,按本标准对 仪器 进行 校准 检查。若监测 仪器 进行 了更 换,在 正常使 用和 运行 之前 应 对 NMHC-CEMS进行重 新调 试和 验收;e)若数据 存储/控制 仪发 生故 障,应 在 24 h 内修 复或 更 换,并 保证 已采 集的 数据 不丢失;f)监 测 设 备 因故 障 不 能正 常采 集、传 输数 据 时,应 及时 向 生 态 环境 主 管 部门 报告,缺 失 数据 按13.2.2 进行 处理。12 日常运 行质 量保 证 12.1 一般要 求 日常运 行质 量保 证是 保障NMHC-CEMS 正 常稳 定运 行、持续 提供 有质 量保 证 监测数 据的 必要 手段。当NMHC-CEMS 不 能 满足技 术 指 标而 失控 时,应 及时 采 取 纠正 措施,并应 缩短 下 一 次校 准、维 护和 校验的间 隔时 间。12.2 定期校 准 12.2.1 具有自 动校 准功 能 的 NMHC-CEMS 应每 24 h 自动 校 准一次 仪器 零点 和量 程,同时测 试并 记录零点 漂 移和 量程 漂移。12.2.2 无自动 校准 功能 的 NMHC-CEMS 至少 7 d 校准一 次 仪器零 点和 量程,同 时测 试并记 录零 点 漂移和量 程漂 移。12.2.3 NMHC-CEMS 每 1 个月 至 少进行 一次 系统 的校 准,要求零 气和 标准 气体 从监 测站房 发出,经采样探 头末 端与 样品 气体 通过的 路径(应 包括 采样 管路、过滤 器、洗涤 器、调 节器、分析 仪 表 等)一致,进行零 点和 量程 漂移、示 值误差 和系 统响 应时 间的 检测,并记 录。12.2.4 具有自 动校 准功 能的 流速 CMS 每 24 h 至少 进行 一 次零点 校准,无 自动 校准 功能的 流速 CMS每 30 d 至 少进 行一 次零 点 校准。12.3 定期维 护 12.3.1 使用氢 气钢 瓶的,每 周巡 检钢瓶 气的 压力 并记 录,有条件 的应 做到 一用 一备;12.3.2 使用氢 气发 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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