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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05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5/T 1062019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生态治理规程 2019-04-01发布 2019-04-01实施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5/T 106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本标准由湖州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州市畜牧兽医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大学湖州市南太湖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城、彭彩娥、来莉、何家梁、陈巧妙、潘异哲、赵永祥、张悦、邹新强、姚晗珺、陆萍、王平。DB3305/T 1062019 1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生态治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生态治理的猪舍环境控制、粪污收集、贮存和预处理、处理工艺及选择、综合利用、臭气控制、病死猪处理、监测、记录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治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HJ 49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122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DB33/593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州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湖政发20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HJ 4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 某一核定地点或区域内常年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养猪场。3.2 能源生态模式 养殖粪污经干湿分离,污水经厌氧发酵等工艺处理后,所产生的沼气作为能源回收利用,沼液还田,干粪和沼渣用作有机肥的处理方式。3.3 异位发酵模式 粪污发酵处理与养殖区域分开,粪污收集后利用潜污泵均匀喷在一定比例的有机垫料上进行生物好氧堆肥发酵的处理方式。4 猪舍环境控制 DB3305/T 1062019 2 4.1 湿度、温度 猪舍内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猪的需求,仔猪舍温度控制在27 32、成年猪舍控制在11 17,湿度控制在65%80%。应确保猪舍的保温隔热性能,合理通风和采光。4.2 光照 光照应符合生猪不同生理阶段的需要。自然光照不足时,应补充人工光照,人工光照宜选用白炽灯和荧光灯等。4.3 空气 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通风时保证气流均匀分布,减少通风死角。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生猪养殖场空气环境质量 序号 项目 单位 缓冲区 场区 猪舍 1 氨气 mg/m3 2 5 25 2 硫化氢 mg/m3 1 2 10 3 二氧化碳 mg/m3 380 750 1500 4 PM10 mg/m3 0.5 1 1 5 TSP mg/m3 1 2 3 6 恶臭 稀释倍数 40 50 70 注:表中数值为日均值。4.4 绿化 场区应设置能吸收臭气、净化空气的绿化隔离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整体整齐美观。5 粪污收集、贮存与预处理 5.1 粪污收集 5.1.1 实行雨污分流。猪舍外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5.1.2 宜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5.1.3 建立防雨防渗防漏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粪污贮存、输送设施设备。5.2 粪污贮存 5.2.1 粪污贮存场所应设置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位置相对独立封闭,并与生产区保持一定防护距离,防雨、防渗、防溢流。5.2.2 采用干清粪工艺的,污水贮存池(含氧化塘、田间储液池、应急池等)容积按每头存栏猪不少于0.3 m3;采用水泡粪工艺的,污水贮存池(含氧化塘、田间储液池、应急池等)容积按每头存栏猪不少于0.8 m3。5.3 粪污转运 DB3305/T 1062019 3 通过车载或管网形式及时将处理后的粪污输送至消纳地,输送过程防止弃、撒和跑、冒、滴、漏。做好相关信息记录。6 处理工艺和选择 6.1 能源生态模式 6.1.1 能源生态模式见图 1。图 1 能源生态模式工艺流程图 6.1.2 固体粪污经堆肥发酵作有机肥,污水经厌氧发酵等工艺处理后,其沼液还田利用,沼气作为生活燃料或发电。6.2 异位发酵模式 6.2.1 异位发酵模式见图 2。图 2 异位发酵模式工艺流程图 猪舍 粪便 污水 粪渣、沼渣 堆肥、发酵固液分离 厌氧发酵 沼液贮存 还田利用 沼气利用 舍内粪污 集污池 垫料 异位发酵池 发酵菌喷淋池 渗滤液 有机肥加工 喷淋机切割泵搅拌机有机肥 沼气 DB3305/T 1062019 4 6.2.2 将粪污收集后,利用潜污泵均匀喷洒在有机垫料上,进行生物好氧堆肥发酵。异位发酵产物应充分腐熟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施用。6.3 工艺的选择 6.3.1 养殖过程产生的粪污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宜充分还田,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根据养殖场(小区)周边消纳粪污土地、区域环境要求等因素采用合适的综合利用模式。6.3.2 能源生态模式适用于周边有需要常年施肥的农作物、林地、果园,养殖场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有足够土地消纳全部的沼液、沼渣。异位发酵模式适用于周边没有足够土地消纳粪污的养殖场。7 综合利用 7.1 干粪和异位发酵产物 作为肥料用的应充分腐熟,腐熟后的产物可直接还田或加工成有机肥,有机肥应符合 NY 525的有关规定。7.2 沼气 沼气的净化、贮存按照NY/T 1222有关规定执行。净化后的沼气可用于居民生活用气、发电等,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7.3 沼液沼渣 沼液可作为农田、大棚蔬菜田、苗木基地、茶园等的液体肥料,宜放置2 d3 d后再利用。沼渣应及时运至粪便堆肥场或其他无害化场所,进行处理利用。8 臭气控制 8.1 源头控制 8.1.1 宜采取封闭式饲养,粪污处理场所应封闭。8.1.2 宜采用低蛋白、环保型等饲料。宜采用自动饲喂技术、分阶段饲养技术,实施精准投喂。8.1.3 宜采用节水型设施设备。8.2 过程控制 8.2.1 宜采用机械清粪技术。8.2.2 控制舍内温湿度和通风量。8.2.3 在栏舍内安装喷雾设备,定期喷雾植物提取物、微生物除臭剂等。8.3 末端处理 配备臭气收集与处理装置等措施控制臭气。8.4 排放要求 按DB33/593执行。9 病死猪处理 DB3305/T 1062019 5 9.1 生猪存栏 3000 头以上的养殖场,应当自行建设和设置温度-18以下的病死动物暂存冷库,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其他养殖场应配置冷柜等暂存设施设备。9.2 养殖场应按照动物防疫消毒有关要求做好病死动物暂存场所的防疫消毒工作。9.3 养殖场向病死动物收集点移交病死动物时,应报告收集点管理人员,约定收集时间、地点,并按要求做好报告记录;参加保险的,应当先行报告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9.4 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导致的生猪死亡或扑杀需要,病死猪尸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有关要求。9.5 养殖场应根据湖州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各项台帐记录。10 监测 10.1 应设置摄像头对生产区、污染处理区等进行在线监控。10.2 宜采用智能化、自动化控制,对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因子进行监控。10.3 监测指标按 DB33/593 的要求执行。11 记录 应建立养殖生产和粪污处理利用台帐,并保存两年以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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