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36/T 75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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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40.01 C 72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T 759 2019 代替 DB 36/T 759-2017-代替 DB 工业企业 可燃气体 和有毒气 体报警系 统安全检测技 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inspections of the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alarm system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2019-03-13 发布 2019-09-01 实施 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6/T 759 2019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要 求.3 5 检 查要 求.5 6 检 测要 求和 方法.7 附录 A(资料 性附 录)常用可 燃气 体、蒸气 特性.10 附录 B(资料 性附 录)常用有 毒气 体、蒸气 特性.14 附录 C(资料 性附 录)常用气 体检(探)测 器的 技术性 能.15 参考文 献.16 DB36/T 759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格式 按照GB/T 1.1-2009给 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代替 了DB36/T 759-2017 工业企 业可 燃气体 和有毒 气体报 警系统 安全 检测技 术规范,本标准与DB36/T 759-2017 相 比,主 要变 化如 下:明确了 本标 准不 适用 范围;完善了 术语 的内 容;完善现 场检 测前 的相 关要 求规定;增加了 检测 器报 废要 求;本标准 由江 西省 应急 管理 厅 提出。本标准 由江 西省 安全 生产 标准化 技术 委员 会(JXTC018)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江 西省 安全生 产科 学技 术研 究中 心。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黄同 林、柴 红雯、李 海港、熊 安平、程晓 本标准 历次 版本 发布 情况 为:DB36/759-2013、DB36/T 759-2017。DB36/T 759 2019 1 工 业企业 可燃气体 和有毒 气体报警 系统安 全检测技 术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 定 了工 业企 业可 燃气体 和有 毒气 体检 测 报 警系统 现场 检测 的 术 语和 定义、基本 要求、检查要求、检测 要求 和 方 法。本 规程 适用 于工 业企 业内 固定式 气体 检测 报警 系统 的现场 检测,不 适用 于矿 井 作业 环境。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1788 2 号喷 气燃 料 GB 3836.1 爆炸 性环 境 第1部分:设 备 通 用要 求 GB 12358 作业 场所 环境 气 体检测 报警 仪 通用 技术 要 求 GB 15322.1 可 燃气 体探 测 器 第1 部分:测 量范 围为0 100%LEL 的点 型可 燃气 体 探测器 GB 15322.2 可 燃气 体探 测 器 第2 部分:测 量范 围为0 100%LEL 的独 立式 可燃 气 体探测 器 GB 16808 可燃 气体 报警 控 制器 GB 50058 爆炸 危险 环境 电 力装置 设计 规范 GB 50493 石油 化工 可燃 气 体和有 毒气 体检 测报 警设 计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可燃气 体 combustible gas 甲类可 燃气 体或 甲、乙A 类 可燃液 体气 化后 形成 的可 燃气体。3.2 有毒气 体 toxic gas 劳动者 在职 业活 动过 程中 通过 机 体接 触可 引起 急性 或慢性 有害 健康 的气 体。本 文件中 有毒 气体 的范围是 高毒 物品 目录(卫法监 发2003142 号)中 所列的 有毒 蒸气 或有 毒气 体。常 见的 有:二 氧化 氮、硫化氢、苯、氰 化氢、氨、氯气、一 氧化 碳、丙烯 腈、氯 乙烯 等。3.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 能形 成爆 炸性 气体 混合物 或有 毒气 体的 位置 或地点。DB36/T 759 2019 2 3.4 检(探)测 器 detector 由传感 器和 转换 器组 成,将可燃 气体 和有 毒气 体浓 度转换 为电 信号 的电 子单 元。3.5 指示报 警设 备 indication and alarm device 接收检(探)测 器的 输出 信号,发出 指示、报 警、控制信 号的 电子 设备。3.6 检测报 警系 统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用于探 测生 产装 置现 场可 燃气体 或有 毒气 体的 浓度,当空气 中的 可燃 气体 或有 毒气体 浓度 超过 设定值,检(探)测 器就 会被 触发报 警,并通 过指 示报 警设备 对外 发出 声光 报警 信号。3.7 固定式 气体 检测 报警 系统 fixed gas detection and aiarm system 固定安 装在 可能 发生 可燃 气体或 有毒 气体 泄漏 场所 的检测 报警 系统。3.8 气体浓 度检 测范 围 gas concentration detection range 检(探)测 器在 试验 条件 下能够 检测 出被 测气 体浓 度的范 围。3.9 报警设 定值 alarm set point 报警器 预先 设定 的报 警浓 度值。3.10 响应时 间 response time 在实验 条件下,从 检(探)测器 接触被 测气 体到达 稳定指 示值的 时间。通常,达到 稳定指 示值90%的时间 作为 响应 时间;恢 复到稳 定指 示值10%的时 间 作为恢 复时 间。3.11 安装高 度 vertical height 检(探)测 器检 测口 到指 定参照 物的 垂直 距离。3.12 爆炸下 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指可燃 气体 爆炸 下限 浓度(V%)值。DB36/T 759 2019 3 3.13 最高容 许浓 度 MAC(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工作地 点在 一个 工作 日内、任何 时间 均不 应超 过的 有毒化 学物 质的 浓度。3.14 短时间 接触 容许 浓度 PC-STEL(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一个工 作日 内、任何 一次 接触不 超过15min 时 间加 权 平均的 容许 接触 浓度。3.15 直接致 害浓 度 IDLH(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环境中 空气 污染 物浓 度达 到某种 危险 水平,如 可致 命或永 久损 害健 康,或使 人立即 丧失 逃生 能 力。3.16 零点气 体 zero gas 不含被 测气 体或 其他 干扰 气体的 纯洁 的空 气或 氮气 3.17 标准气 体 standard gas 成分、浓度 和精 度为 已知 的气体。3.18 作业场 所 workplace 劳动者 进行 职业 活动 的全 部地点。4 基本要 求 4.1 检测分 类 检测分 为初 始检 测和 定期 检测二 类。新 建、改建 和 扩建的 项目 在试 生产 之前,气 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应由具有 相应 安全 生产 检测 检验资 质的 机构 进行 初始 检测。对在 役的 气 体 检测 报 警系统 应由 具有 相应 安全生产检 测检 验资 质的 机构 定期进 行检 测。为保 证气 体检测 报警 系统 处于 良好 状态,使用 单位 应进 行 定 期检查。气体 检测 报警 系统 经过非 正常 振动,或 对示 值有怀 疑时,以 及更 换主 要元件 后,应随 时委 托 具 有相应安 全生 产检 测检 验资 质的机 构进 行在 线检 测。4.2 检测环 境条 件 4.2.1 环境温 度:0 45;4.2.2 相对湿 度:85%;4.2.3 通风良 好,无干 扰被 测成 分。DB36/T 759 2019 4 4.3 检测机 构和 人员 4.3.1 检测机 构和 人员 应符 合以 下要求:a)对气体 检测 报警 系统 实施 现场检 测的 机构 应具 有国 家规定 的安 全生 产检 测检 验相应 资质;b)检测人 员应 经过 相关 专业 知识业 务培 训,并取 得相 应检测 检验 资格 证书;c)现场检 测工 作不 少于 两人。4.3.2 检测人 员应 穿戴 好相 应 的 个体防 护用 品,在火 灾、爆 炸危险 性场 所还 应遵 守以 下作业 安全 规定:a)接受受 检单 位的 安全 教育;b)检测现 场不 得携 带火 种、非防爆 通讯 设备;c)不得吸 烟,不得 穿化 纤服 装,不 得穿 钉子 鞋;d)现场不 得随 意敲 打金 属物,以免 产生 火星 而造 成事 故;e)应使用 与被 检测 场所 相适 应的防 爆性 能的 检测 仪器 和不易 产生 火花 的工 具;f)遵守受 检单 位的 规章 制度。4.4 仪器设 备 4.4.1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现 场检 测所采 用的 仪器、仪 表和 测量工 具应 符合 国家 计量 法规的 规定。4.4.2 检测用 的仪 器、仪表 和测 量 工具 经法 定专 业计 量机 构检定 合格,且 在检 定有 效期内,并 处于 正常状态。4.4.3 检测用 标准 物质 的不 确定 度应符 合被 测气 体所 对应 的计量 检定 规程 要求。4.4.4 对有精 度要 求的 参数 检测,现场 检测 的仪 器、仪表 和测量 工具 的精 度指 标至 少比标 准要 求高 一个等级。4.4.5 检测采 用的 仪器、仪 表和 测量工 具,在测 试中 发现 故障、损伤 或误 差超 过允 许值,应及 时更 换或修复;经 修复 的仪 器、仪表和 测量 工具 应符 合本 文件 4.4.2 的规 定。4.5 检测准 备 现场检 测前 应作 以下 几项 准备工 作:a)检测所 用仪 器设 备及 连接 件连接 是否 正确,确 保其 完好;b)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使 用单 位应安 排相 关的 专业 人员 到现场 配合 检测;c)确认气 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检(探)测 器的 被测 气体、量程 范围、报 警值 及其 他参数;d)准备好 经国 家质 量监 督检 验检疫 总局 批准 的有 证标 准物质,标 准物 质的 组分 应 与被测 气体 组分相同,对通 用仪 器可 采用 异丁烷 或丙 烷等 标准 物质;e)查看被 测点 所对 应的 报警 控制器 或 DCS 上 的通 道及 现场显 示的 实时 数据;f)查看气 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相 关设计 文件;g)由被检 单位 开具 检测 工作 票并解 除与 报警 器相 关工 艺上连 锁;h)应在检 测现 场放 置警 示牌;i)检测过 程中,被 检单 位 应 派专人 负责 监护。4.6 报告 4.6.1 现场检 测和 检测 分析 完成 后,应 及时 出具 检测 报告。检测 报 告 应用 词规 范、文字精 炼。4.6.2 检测报 告应 对所 检测 项目 是否符 合相 应标 准的 规定 或设计 文件 要求 作出 明确 的结论。4.6.3 检测报 告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委托检 测单 位、被检 单位 名称;DB36/T 759 2019 5 b)检测项 目、检测 方法 和检 测依据;c)检测项 目结 果汇 总、检测 结论;d)检测日 期、报告 签发 日期;e)检测、审核 和批 准人 员签 名。4.7 周期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检测 周期不 超过1年。5 检查要 求 5.1 检(探)测 器的 选用 5.1.1 可燃气 体检(探)测 器 和 有毒气 体检(探)测 器 的 选用,应根 据检(探)测 器的技 术性 能、被测气体 的理 化性 质和 生产 环境特 点确 定。5.1.2 可燃气 体或 含有 毒气 体的 可燃气 体泄 漏时,可 燃气 体浓度 可能 达 到25%爆炸 下限,但有 毒气 体不能达 到最 高容 许浓 度时,应设 置可 燃气 体检(探)测器。5.1.3 有毒气 体或 含有 可燃 气体 的有毒 气体 泄漏 时,有毒 气体浓 度可 能达 到最 高容 许浓度,但 可燃 气体浓度 不能 达 到25%爆炸 下限时,应 设置 有毒 气体 检(探)测 器。5.1.4 可燃气 体与 有毒 气体 同时 存在的 场所,可 燃气 体浓 度可能 达 到 25%爆炸 下限,有毒 气体 的浓 度也可能 达到 最高 容许 浓度 时,应 分别 设置 可燃 气体 和有毒 气体 检(探)测器。5.1.5 同一种 气体,既 属可 燃气 体又属 有毒 气体 时,应只 设置有 毒气 体检(探)测 器。5.1.6 可燃(有毒)气 体场 所的 检(探)测 器,应采 用固 定式 5.1.7 常用气 体的 检(探)测器 选用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烃类可 燃气 体可 选用 催化 燃烧型 或红 外气 体检(探)测 器。当使 用场 所的 空 气中含 有能 使催 化燃烧型 检测 元件 中毒 的硫、磷、铅、卤素 化合 物等 介质时,应 选用 抗毒 性催 化燃烧 型检(探)测器;b)在缺氧 或高 腐蚀 性等 场所,宜选 用红 外气 体检(探)测器;c)氢气检 测可 选用 催化 燃烧 型、电 化学 型、热传 导型 或半导 体型 检(探)测器;d)检测组 分单 一的 可燃 气体,宜选 用热 传导 型检 测(探)器;e)硫化氢、氯 气、氨气、丙 烯腈气 体、一氧 化碳 气体 可选用 电化 学型 或半 导体 型检(探)测 器;f)氯乙烯 气体 可选 用半 导体 型或光 致电 离 型 检(探)测器;g)氰化氢 气体 宜选 用电 化学 型检(探)测器;h)苯气体 可选 用半 导体 型或 光致电 离 型 检(探)测器;i)常用可 燃气 体、蒸气 特性 表参见 附 录 A;j)常用有毒 气 体、蒸气 特性 表参见 附 录 B。5.2 检(探)测 器防 爆类 型的 选用 5.2.1 可燃气 体检(探)测 器应 采用经 国家 指定 机构 及授 权检验 单位 的计 量器 具制 造认证、防 爆性 能认证和 消防 认证 的产 品。5.2.2 国家法 规有 要求 的有 毒气 体检(探)测器 应采 用经 国家指 定机 构或 其授 权检 验单位 的计 量器 具制造认 证的 产品。其 中,防爆型 有毒 气体 检(探)测器还 应采 用经 国家 指定 机构或 其授 权检 验单 位 的 防爆性能 认证 的产 品。DB36/T 759 2019 6 5.2.3 检(探)测 器防 爆类 型和 级别,应 按GB 50058 的 有 关规定 选用,并应 符合 使 用场所 爆炸 危险 区域以及 被检 测气 体性 质要 求。5.3 检(探)测 器采 样方 式的 选用 5.3.1 常用检(探)测 器的 采样 方式,应根 据使 用场 所确 定。可 燃气 体和 有毒 气体 的检测 宜采 用扩 散式检(探)测 器;受 安装 条件和 环境 条件 的限 制,无法使 用扩 散式 检(探)测器的 场所,宜 采用 吸入 式检(探)测 器。5.3.2 常用气 体检(探)测 器的 技术性 能可 按附 录C 选择。5.4 指示报 警设 备的 选用 5.4.1 指示报 警设 备应 具 备 GB 50493 标准 中 相 关规 定 要 求 的基本 功能。5.4.2 根据工 厂(装置)的 规模 和特点,指 示报 警设 备可按 GB 50493 标 准中 相关 规 定方式 设置。5.4.3 报警设 定值 应符 合GB 50493 标 准中 相关 规定。5.5 检(探)测 器的 安装 5.5.1 检查比 重大 于空 气的 可燃 气体的 检(探)测器,其 安装高 度距 地坪(或 楼地 板)0.3m 0.6m。检测比 重大 于空 气的 有毒 气体的 检(探)测 器,应靠 近 泄漏 点,其 安装 高度 应 距地坪(或楼 地板)0.3m 0.6m。5.5.2 检查比 重小 于空 气的 可燃 气体或 有毒 气体 的检(探)测器,其 安装 高度 应高 出 释放 源 0.5m 2m。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 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 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 下)即认为比空气轻。5.5.3 检(探)测 器应 安装 在无 冲击、无振 动、无强 电磁 干扰、易于 检修 的场 所,安装探 头的 地点 与周边管 线或 设备 之间 应留 有不小 于 0.5m 的净 空和 出 入通道。5.5.4 爆炸性 环境 内的 检(探)测器的 安装 与接 线技 术要 求应符 合制 造厂 的规 定,并应符 合 GB 50058的规定。5.6 指示报 警设 备的 安装 5.6.1 指示报 警设 备应 安装 在有 人值守 的控 制室、现 场操 作室等 内部。报 警信 号应 发送至 现场 声光 报警器和 有人 值守 的控 制室 或现场 操作 室的 指示 报警 设备,并且 进行 声光 报警。5.6.2 现场报 警器 应就 近安 装在 检(探)测 器所 在区 域。装置区 域内 现场 报警 器的 布置应 根据 装置 区的 面积、设备 及建 筑物 的 布置、释 放源 的理 化性 质 和现场 空气 流动 特点 等综 合确定。现场 报警 器可 选 用音响器 或报 警灯。5.7 检(探)测 点的 确定 5.7.1 可燃气 体和 有毒 气体 检(探)测 器的 检(探)测点,应根 据气 体的 理化 性质、释放 源的 特性、生产场 地布 置、地理 条件、环境 气候、操 作巡 检路 线等条 件,并选 择气 体易 于积累 和便 于采 样检 测 之 处布置。5.7.2 下列可 能泄 露可 燃气 体、有毒气 体的 主要 释放 源应 布置检(探)测 点:a)气体压 缩机 和液 体泵 的密 封处;b)液体采 样口 和气 体采 样口;c)液体排 液(水)口和 放空 口;d)设备和 管道 的法 兰、接口 螺纹和 阀门 组。DB36/T 759 2019 7 5.7.3 工艺装 置区 的检(探)测 点确定 应符 合GB 50493 规 定。5.7.4 储运设 施的 检(探)测点 确定应 符合 GB 50493 规 定。5.7.5 其他有 可燃 气体、有 毒气 体的扩 散与 聚集 场所 应符 合 GB 50493 规 定。5.8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设置 5.8.1 可燃气 体和 有毒 气体 的检 测报警 系统 应采 用两 级报 警。同 一检 测区 域内 的有 毒气体、可 燃气 体检(探)测 器同 时报 警时,应遵 循下 列原 则:a)同一级 别的 报警 中,有毒 气体的 报警 优先;b)二级报 警优 先于 一级 报警。5.8.2 可燃气 体、有毒 气体 检测 报警系 统宜 独立 设置。5.8.3 工艺装 置和 储运 设施 现场 固定安 装的 可燃 气体 及有 毒气体 检测 报警 系统,宜 采用不 间断 电源(UPS)供 电。加油 站、加 气站、分散 或独 立的 有毒 及易燃 易爆 品的 经营 设施,其可 燃气 体及 有毒 气体检测报 警系 统应 采用 稳定 的电源 供电。5.8.4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应 具备 的技术 性能 如下:a)检(探)测 器的 输出 信号 宜选用 数字 信号、触 点信 号、毫 安信 号或 毫伏 信号;b)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应 具有 历史事件 记 录功 能;c)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技术 性能,应符 合 GB 12358、GB 15322.1、GB 15322.2 和 GB 16808 的有关规 定;防爆 性能 应符 合 GB 3836.1 的 要求。5.9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通用 技术要 求 5.9.1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各 部件 结构完 整,外观 良好,仪 器名称、型 号、制造 厂名 称、出 厂时 间、编号、防 爆标 志和 制造 计量 器具许 可证 及编 号等 应齐 全、清 楚。5.9.2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各 部件 连接牢固,各旋 钮或 按键 应能正 常操 作和 控制。5.9.3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通 电检 查时,外露 的可 动部 件应 能正常 工作,显 示部 分应 清晰、正确。5.9.4 附件齐 全,并附 有制 造厂 的使用 说明 书。5.10 报废 5.10.1 催化燃 烧型 检测 器寿 命一 般应不 低 于 2 年 3 年,电 化学型 检测 器寿 命一 般应 不低 于 1.5 年2 年,红外 吸收 型检 测器 寿命一 般应 不低 于5 年。5.10.2 产品达 到使 用寿 命时 一般 应报废。若 继续 使用,应 对 所有达 到使 用寿 命的 产品 每年逐 一按 标准要求进 行 检 测,并进 行系 统性能 测试,检 测结 果应 合格。5.10.3 产品未 达到 使用 寿命,但 经检测 不合 格的 检测 器应 及时报 废更 新。6 检测要 求和 方法 6.1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功能 测试项 目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在 进行 功能测 试的 过程 中,现 场 测试条 件、检 测用 标准 物 质和设 备、功 能测 试方法及检 测数 据整 理,应符 合GB 12358 中规 定。气体 检测报 警系 统功 能测 试的 项目如 下表1所 示。DB36/T 759 2019 8 表1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功 能测 试项目 一览 表 检测项目 首次检测 定期 检测 示值误差+重复性+-响应时间+报警误差+注:+为需要检测项目;-为不需要检测项目 6.2 气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检测 要求和 方法(以 可燃 气体 检测报 警系 统为 例)6.2.1 示值误 差 6.2.1.1 要求 仪器指 示值 与标 准气 浓度 值之差,要 求不 超过 检(探)测 器的 满量 程的 5%,用相 对量 表示,按 下式(1)计 算每 点的 C,取C 绝对 值最 大的 为示 值 误差。%1000 RC CC.(1)式中:C-仪 器示 值的 平均 值;0C-通 入仪 器的 标准 值;R-仪 器满 量程。6.2.1.2 检测方 法 用仪器 满刻 度值10,40,60 三 种浓 度的 标准 气分别 通入 仪器,待 指示 稳定后 记录 指示 值,每种浓度 的标 准气 重复 试验3 次,各 指示 值分 别按 上式 计算出 示值 误差,选 其中 最大者 为仪 器的 示值 误差。6.2.2 重复性 6.2.2.1 要求 对同一 种标 准气 短时 间内 仪器测 量结 果的 重现 性,要求不 超过 5%,按 公式(2)计算 出重 复性:%1001-n)(n12 iiC Cs.(2)式中:s-计 算结 果的 重复 性;C-六 次测 量的 平均 值;iC-第i 次的 测量 值。X100%C S=1 DB36/T 759 2019 9 6.2.2.2 检测方 法 在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用 仪器满 刻度 值40 的 任何 一种浓 度的 标准 气通 入仪 器,指 示稳 定后 记录 该指示值,然 后仪 器再 通入 零点气 体。重复 试验6次,计录每 次的 指示 值。按上 式计算 出重 复性。6.2.3 报警误 差 6.2.3.1 要求 仪器 开始 报警 时的 最低 指 示值与 设定 值之 差为 报警 点设置 误差,要求 误差 不超 过15%,按 公式(3)计算报 警误 差:%100 AA AA.(3)式中:A-仪 器的 报警 误差;A-三 次报 警值 的平 均值;A-仪 器的 报警 设定 值。6.2.3.2 检测方 法 报警点 设置 后,通入1.1 倍 报警设 定值 浓度 的标 准气,使仪 器指 示值 从零 点上 升直至 报警 信号 出现,记录此 时的 指示 值,按上 式计算,重 复3 次,取其 中 最大计 算值 为报 警点 设 置 误差。6.2.4 响应时 间 6.2.4.1 要求 仪器在 通入 零点 气体 的情 况下,从瞬 时变 为通 入标 准气体,到 指示 值上 升到 标准气 体浓 度值90所需的时 间。如仪 器为 扩散 式,则 要求 响应 时间 不超 过60s;如 仪器 为吸 入式,则要求 响应 时间 不超 过30s。6.2.4.2 检测方 法 仪器通 入零 点气 体情 况下,瞬时 变为 通入 标准 气体,并同时 记录 指示 值上 升到 标准气 体浓 度90 所需的时 间,重复 做3 次,取 其平均 值。6.3 有毒气 体检 测报 警系 统的 检测要 求和 方法 应符合 其他 相应 国家 标准 的规定。DB36/T 759 2019 10 A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常用可 燃气 体、蒸气 特性 A.1 常用可 燃气 体、蒸气 特性 见表A.1。表A.1 常用可 燃气 体、蒸气 特性 表 序号 物质 名称 引燃温度()/组别 沸点()闪点()爆炸浓度(V%)火灾危险 性分类 蒸气密度(kg/m3)备注 1 甲烷 540/T1-161.5-5.0 15.0 甲 0.77 液化后为甲 A 2 乙烷 515/T1-88.9-3.0 15.5 甲 1.34 液化后为甲 A 3 丙烷 466/T1-42.1-2.1 9.5 甲 2.07 液化后为甲 A 4 丁烷 405/T2-0.5-1.9 8.5 甲 2.59 液化后为甲 A 5 戊烷 260/T3 36.07-40.0 1.4 7.8 甲 B 3.22-6 己烷 225/T3 68.9-22.8 1.1 7.5 甲 B 3.88-7 庚烷 215/T3 98.3-3.9 1.1 6.7 甲 B 4.53-8 辛烷 220/T3 125.67 13.3 1.0 6.5 甲 B 5.09 9 壬烷 205/T3 150.77 31.0 0.7 5.6 乙 A 5.73-10 环丙 烷 500/T1-33.9-2.4 10.4 甲 1.94 液化后为甲 A 11 环戊烷 380/T2 469.4-6.7 1.4-甲 B 3.10-12 异丁烷 460/T1-11.7-1.8 8.4 甲 2.59 液化后为甲 A 13 环己烷 245/T3 81.7-20.0 1.3 8.0 甲 B 3.75-14 异戊烷 420/T2 27.8-51.1 1.4 7.6 甲 B 3.21-15 异辛烷 410/T2 99.24-12.0 1.0 6.0 甲 B 5.09-16 乙基环 丁烷 210/T3 71.1-15.6 1.2 7.7 甲 B 3.75-17 乙基环戊烷 260/T3 103.3 21 1.1 6.7 甲 B 4.40-18 乙基环己烷 262/T3 131.7 35 0.9 6.6 乙 A 5.04-19 甲基环己烷 250/T3 101.1-3.9 1.2 6.7 甲 B 4.40-20 乙烯 425/T2-103.7-2.7 36 甲 1.29 液化后为甲 A 21 丙烯 460/T1-47.2-2.0 11.1 甲 1.94 液化后为甲 A 22 1-丁烯 385/T2-6.1-1.6 10.0 甲 2.46 液化后为甲 A 23 2-丁烯(顺)325/T2 3.7-1.7 9.0 甲 2.46 液化后为甲 A 24 2-丁烯(反)324/T2 1.1-1.8 9.7 甲 2.46 液化后为甲 A 25 丁二烯 420/T2-4.44-2.0 12 甲 2.42 液化后为甲 A 26 异丁烯 465/T1-6.7-1.8 9.6 甲 2.46 液化后为甲 A 27 乙炔 305/T2-84-2.5 100 甲 1.16 液化后为甲 A DB36/T 759 2019 11 表A.1 常 用可 燃气 体、蒸气特 性表(续)28 丙炔/T1-2.3-1.7-甲 1.81 液化后为甲 A 29 苯 560/T1 80.1-11.1 1.3 7.1 甲 B 3.62-30 甲苯 480/T1 110.6 4.4 1.2 7.1 甲 B 4.01-31 乙苯 430/T2 136.2 15 1.0 6.7 甲 B 4.73-32 邻-二甲苯 465/T1 144.4 17 1.0 6.0 甲 B 4.78-33 间-二甲苯 530/T1 138.9 25 1.1 7.0 甲 B 4.78-34 对-二甲苯 530/T1 138.3 25 1.1 7.0 甲 B 4.78-35 苯乙烯 490/T1 146.1 32 1.1 6.1 乙 A 4.64-36 环氧乙烷 429/T2 10.56-17.8 3.6 100 甲 A 1.94-37 环氧丙烷 430/T2 33.9-37.2 2.8 37 甲 B 2.59-38 甲基醚 350/T2-23.9-3.4 27 甲 2.07 液化后为甲 A 39 乙醚 170/T4 35-45 1.9 36 甲 B 3.36-40 乙基甲基醚 190/T4 10.6-37.2 2.0 10.1 甲 A 2.72-41 二甲醚 240/T3-23.7-3.4 27 甲 2.06 液化后为甲 A 42 二丁醚 194/T4 141.1 25 1.5 7.6 甲 B 5.82-43 甲醇 385/T2 63.9 11 6.7 36 甲 B 1.42-44 乙醇 422/T2 78.3 12.8 3.3 19 甲 B 2.06-45 丙醇 440/T2 97.2 25 2.1 13.5 甲 B 2.72-46 丁醇 365/T2 117.0 28.9 1.4 11.2 乙 A 3.36-47 戊醇 300/T3 138.0 32.7 1.2 10 乙 A 3.88-48 异丙醇 399/T2 82.8 11.7 2.0 12 甲 B 2.72-49 异丁醇 426/T2 108.0 31.6 1.7 19.0 乙 A 3.30-50 甲醛 430/T2-19.4-7.0 73 甲 1.29 液化后为甲 A 51 乙醛 175/T4 21.1-37.8 4.0 60 甲 B 1.94-52 丙醛 207/T3 48.9-9.4 7.2 2.9 17 甲 B 2.59-53 丙烯醛 235/T3 51.7-26.1 2.8 31 甲 B 2.46-54 丙酮 465/T1 56.7-17.8 2.6 12.8 甲 B 2.59-55 丁醛 230/T3 76-6.7 2.5 12.5 甲 B 3.23-56 甲乙酮 515/T1 79.6-6.1 1.8 10 甲 B 3.23-57 环己酮 420/T2 156.1 43.9 1.1 8.1 乙 A 4.40-58 乙酸 465 118.3 42.8 5.4 16 乙 A 2.72-59 甲酸甲酯 465/T1 32.2-18.9 5.0 23 甲 B 2.72-60 甲酸乙酯 455 54.4-20 2.8 16 甲 B 3.37-61 醋酸甲酯 501 60-10 3.1 16 甲 B 3.62-62 醋酸乙酯 427/T2 77.2-4.4 2.2 11.0 甲 B 3.88-63 醋酸丙酯 450 101.7 14.4 2.0 3.0 甲 B 4.53-64 醋酸丁酯 425/T2 127 22 1.7 7.3 甲 B 5.17-DB36/T 759 2019 12 表A.1 常 用可 燃气 体、蒸气特 性表(续)65 醋酸丁烯酯 427/T2 717.7 7.0 2.6-甲 B 3.88-66 丙烯酸甲酯 415/T2 79.7-2.9 2.8 25 甲 B 3.88-67 呋喃 390 31.1 0 2.3 14.3 甲 B 2.97-68 四氢呋喃 321/T2 66.1-14.4 2.0 11.8 甲 B 3.23-69 氯代甲烷 623/T1-23.9-10.7 17.4 甲 2.33 液化后为甲 A 70 氯乙烷 519 12.2-50 3.8 15.4 甲 A 2.84-71 溴乙烷 511/T1 37.8-20 6.7 11.3 甲 B 4.91-72 氯丙烷 520/T2 46.1-17.8 2.6 11.1 甲 B 3.49-73 氯丁烷 245/T2 76.6-9.4 1.8 10.1 甲 B 4.14 液化后为甲 A 74 溴丁烷 265/T2 102 18.9 2.6 6.6 甲 B 6.08-75 氯乙烯 413/T2-13.9-3.6 33 甲 B 2.84 液化后为甲 A 76 烯丙基氯 485/T1 45-32 2.9 11.1 甲 B 3.36-77 氯苯 640/T1 132.2 28.9 1.3 7.1 乙 A 5.04-78 1,2-二氯乙烷 412/T2 83.9 13.3 6.2 16 甲 B 4.40-79 1,1-二氯乙烯 570/T1 37.2-17.8 7.3 16 甲 B 4.40-80 硫化氢 260/T3-60.4-4.3 45.5 甲 B 1.54-81 二硫化碳 90/T6 46.2-30 1.3 5.0 甲 B 3.36-82 乙硫醇 300/T3 35.0 26.7 2.8 10.0 甲 B 2.72-83 乙腈 524/T1 81.6 5.6 4.4 16.0 甲 B 1.81-84 丙烯腈 481/T1 77.2 0 3.0 17.0 甲 B 2.33-85 硝基甲烷 418/T2 101.1 35.0 7.3 63 乙 A 2.72-86 硝基乙烷 414/T2 113.8 27.8 3.4 5.0 甲 B 3.36-87 亚硝酸乙酯 90/T6 17.2-35 3.0 50 甲 B 3.36-88 氰化氢 538/T1 26.1-17.8 5.6 40 甲 B 1.16-89 甲胺 430/T2-6.5-4.9 20.1 甲 2.72 液化后为甲 A 90 二甲胺 400/T2 7.2-2.8 14.4 甲 2.07-91 吡啶 550/T2 115.5 2.8 1.7 12 甲 B 3.53-92 氢 510/T1-253-4.0 75 甲 0.09-93 天然气 484/T1-3.8 13 甲-94 城市煤气 520/T1-50-4.0-甲 10.65-95 液化石油气-1.0 1.5 甲 A-气化后为甲类气体,上下限按国际海协数据 96 轻石脑油 285/T3 3668-20.0 1.2-甲 B 3.22-97 重石脑油 233/T3 65177-2020 0.6-甲 B 3.61-DB36/T 759 2019 13 A.1 常用 可燃 气体、蒸 气 特性表(续)98 汽油 280/T3 50150-20 1.1 5.9 甲 B 4.14-99 喷气燃料 200/T3 80250 28 0.6-乙 A 6.47 闪点按GB 1788 的数据 100 煤油 223/T3 150 300 45 0.6-乙 A 6.47-101 原油-甲 B-注:“蒸气密度”一栏是在原“蒸气比重”数值上乘以1.293,为 标准状态下的密度。DB36/T 759 2019 14 B B 附 录 B(资料 性附 录)常用有 毒气 体、蒸气 特性 B.1 常用有 毒气 体、蒸气 特性 见表B.1。表B.1 常用有 毒气 体、蒸气 特性 表 序 号 物质名称 相对密度(气体)熔点()沸点()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最高容许浓度(mg/m3)直接致害浓度(mg/m3)1 一氧化碳 0.97-199.1-191.4 20 30-1700 2 氯乙烯 2.15-160-13.9 10 25-3 硫化氢 1.19-85.5-60.4-10 430 4 氯 2.48-101-34.5-1 88 5 氰化氢 0.93-13.2 25.7-1 56 6 丙烯腈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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