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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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21 辽宁省 地 方 标 准 DB21/3160 2019 工业涂装 工序挥发 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2019 06-30 发布 2019-12-30 实施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 辽 宁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DB21/3160 2019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排 放控 制要 求.5 5 监 测要 求.8 6 实 施与 监督.10 附录 A(规 范性 附录)排 气筒 最 高允 许排 放速 率 的 计算 内插 法和 外推 法.11 附录 B(规 范性 附录)去 除率的 计算 方法.12 附录 C(规 范性 附录)工业 涂装 工序 排气 中的主要 VOCs 组分.13 DB21/3160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的全 部技 术内 容为 强制性。本标准 按 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 标准 由辽 宁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由辽 宁省 生态 环境 厅负责 解释。本标准 负责 起草 单位:中 冶焦耐(大 连)工程 技术 有限公 司、辽宁 省 生 态环 境事务 服务 中心。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卢一 国、王 琳、黄 亮、杨 玉东、武剑、许为、王炜、师 晓帆、刘畅、陈瑜、孙卉、傅 新鑫、李 小飞、王 玉、金 增鑫。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DB21/3160 2019 1 工 业涂装 工序挥发 性有机 物排放标 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工 业涂 装工 序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的术 语和定 义、排 放控 制要 求、监测要 求、实 施与 监督。本标准 适用 于辽 宁省 汽车(整车)制 造、船舶 制造、家具制 造、汽车 维修 以及 涉及工 业涂 装的其他企业涂 装工 序现 有污 染源 挥发性 有机 物 的 排放 管理,以及 新建 污染 源的 环境 影响评 价、环境 保 护 设 施 设计、竣工 环 境保 护验 收、排污许 可证 核发 及其 投产 后的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4715-2017 国 民经 济行业 分类 GB/T 15089 机 动车 辆及 挂车分 类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 194 环 境空 气质 量手 工监测 技术 规范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 谱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04 环 境空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 接进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644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脱 附/气 相色 谱-质 谱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采 样 气 袋法 HJ 73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 相吸附-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相色 谱-质谱 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HJ 919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便 携式 傅里叶 红外 仪法 HJ 944 排 污单 位环 境管 理台账 及排 污许 可证 执行 报告技 术规范 总则(试 行)HJ 1010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 有机物 气相 色谱 连续 监测 系统技 术要 求及 检测 方法 HJ 1011 环境 空气 和废 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组分 便携 式傅里 叶红 外监 测仪 技术 要求及 检测 方法 HJ 1012 环境 空气 和废 气 总烃、甲 烷和 非甲 烷总 烃便携 式监 测仪 技术 要求 及检测 方法 HJ 1013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非甲烷 总烃 连续 监测 系统 技术要 求和 检测 方法 HJ 2000 大气 污染 治理 工 程技术 导则 HJ 2026 吸附 法工 业有 机 废气治 理工 程技 术规 范 HJ 2027 催化 燃烧 法 工 业 有机废 气治 理工 程技 术规 范 DB21/3160 2019 2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原 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令 第28 号)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原国 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涂于工 件表 面形 成具 有腐 蚀保护、装 饰或 特殊 性能(如标 示,绝缘,耐 磨等)的连续 固态 涂膜 的 一类液体 或固 态材 料的 总称。3.2 涂装 coating 将涂料 涂覆 于基 底表 面,使其形 成具 有防 护、装饰 或特定 功能 的涂 层。又称“涂料 施工”。3.3 工业涂 装工 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产 品生 产中 与涂 装作 业有关 的工 序。包括 基底 表面处 理(除锈、打磨、脱脂、除旧 漆等)、涂料调配、涂 覆(底涂、中 涂、面 涂、补漆 等)、流 平、干 燥固 化以 及密 封胶、打膩 等环 节。3.4 空气喷 涂 air spraying 利用压 缩空 气将 涂料 雾化 并射向 工件 表面 进行 涂装 的方法。简 称“喷涂”。3.5 烘干 stoving 加热使 湿涂 层发 生干 燥固 化的过 程。3.6 汽车(整车)制 造业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生产由 动力 驱动 具有 四个 或四个 以上 车轮 的非 轨道 承载车 辆的 企业。GB/T 4754-2017 中行 业类别 代码C3611 和C3612。3.7 小汽车 small cars 包括驾 驶员 在内 座位 不超 过9座 的载 客汽 车。在GB/T 15089 中的 分类 为M1 类汽 车。3.8 船舶制 造业 ship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建造、修 理、改 装钢 质结 构 船舶和/或 建造、修理 海洋 平台等 海洋 工程 装备 的企 业。GB/T 4754-2017中行业 类别 代码C373。DB21/3160 2019 3 3.9 家具制 造业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利用木 材、金属、塑料、竹、藤 等材 料制 造各 种家 具的企 业。GB/T 4754-2017 中行 业类别 代码C21。本标准 所指 的家 具制 造业 仅含具 有涂 装工 序的 企业。3.10 汽车维 修企 业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从事汽 车修 理、维护 和保 养服务 的企 业。GB/T 4754-2017中 行业 类别 代码O8111 和O8112。本标 准 所指的汽 车维 修企 业仅 含具 有涂装 工序 的企 业,且不 包括从 事油 罐车、化 学品 运输车 等危 险品 运 输 车 辆 维修的企 业。3.11 涉及工 业涂 装工 序的 其他 行业 other industry surface coating 除汽车(整 车)制造、船 舶制造、家 具制 造、汽车 维修之 外的 涉及 涂装 工序 的 其他 工业 企业。3.12 标准状 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 时 的气体 状态。简称“标态”。本标 准所 规定的 各项污 染物 浓度均以 标准 状态 下的 干气 体为基 准。3.13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或主 体建 筑构 造)所 在的 地平 面至 排气 筒出口 的高 度。3.14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有关 规定确 定的 有机 化合 物。在表征VOCs 总体 排放 情况 时,根 据行 业特 征和 环境 管理要 求,可采 用总 挥发 性有机 物(TVOC)、非甲烷总 烃(NMHC)作 为污 染物控 制项 目。3.15 总挥发 性有 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对 废气中 的单 项VOCs 物 质进 行测量,加和 得到VOCs 物 质的总 量,以 单项VOCs物质的 质量 浓度 之和 计。3.16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在HJ 38、HJ 604 规定的 条 件下,氢火焰 离子 化检测 器上有 响应的 除甲 烷外的 气态有 机化合 物的 总和,以碳 质 量浓 度 计。以非甲 烷总 烃(NMHC)作 为 总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 项目,适 合排 气中 有机 物 组分主 要为 烃类 的 情况。DB21/3160 2019 4 3.17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分子式 中只 含有 一个 苯环 的芳烃 的统 称。本标 准指 苯、甲 苯、二甲 苯(间,对 二甲苯、邻 二甲 苯)、三甲苯(1,2,3-三甲 苯、1,2,4-三甲 苯、1,3,5-三 甲 苯)、乙苯 和苯 乙烯 的合 计。3.18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包括 开放 式作业 场所 逸散,以 及通 过缝隙、通 风口、敞 开门窗和 类似 开口(孔)的 排放等。3.19 现有污 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 标 准 实施 之 日前 已 建成投 产 或 环境 影 响评 价 文件己 通 过 审批 的 工业 企 业涂装 工 序 排放 挥 发性 有机物的 生产 设施 或生 产车 间。3.20 新建污 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工业 企 业涂装 工序 排放 挥 发性有机 物的 生产 设施 或生 产车间。3.21 最高允 许排 放浓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任何1 小时 排气 筒中 污染 物 浓度平 均值 不得 超过 的限 值。3.22 最高允 许排 放速 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 度的 排气 筒任 何1 小 时排放 的污 染物 质量 不得 超过的 限值。3.23 去除率 removal efficiency 污染治 理设 施去 除污 染物 的量与 处理 前污 染物 的量 之比,以质量 百 分数 表示。3.24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任何1 小时 无组 织排 放监 控 点大气 污染 物浓 度平 均值 不得超 过的 限值。3.25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由法律 文书(如 土地 使用 证、房 产证、租赁 合同 等)中确 定的 业主 所拥 有使 用权(或所 有权)的场所或建 筑物 边界。若 无法 定边界,则 指企 业或 生产 设施的 实际 占地 边界。4 排放控 制要 求 DB21/3160 2019 5 4.1 时段划 分 4.1.1 新建污 染源 自本 标准 实施 之日起 执行 本标 准 4.1.2 现有污 染源 自 2020 年12 月01 日起 执行 本标 准。4.2 排气筒 污染 物浓 度限 值 企业涂 装工 序产 生 挥 发性 有机物 的车 间或 设施,通 过 排气筒 排放 的 挥 发性 有机 物 最高 允许 排放 浓 度应符合 表1 的要 求。表1 排气筒 挥发 性有 机 物 排放 浓度限 值 单位:mg/m3 行业 车间/生产设施 污染物 排放浓度 汽车(整车)制造 涂装工序 苯 1.0 苯系物 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小汽车 40 其他车 60 非甲烷总烃(NMHC)小汽车 30 其他车 50 船舶制造 室内涂装 苯 1.0 甲苯 3.0 二甲苯 25 苯系物 45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90 非甲烷总烃(NMHC)70 家具制造 涂装工序 苯 1.0 苯系物 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50 非甲烷总烃(NMHC)40 汽车维修 涂装工序 苯 1.0 苯系物 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40 非甲烷总烃(NMHC)30 涉及工业涂装工序的其 涂装工序 苯 1.0 DB21/3160 2019 6 行业 车间/生产设施 污染物 排放浓度 他行业 苯系物 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70 非甲烷总烃(NMHC)60 4.3 排气筒 高度 及 挥 发性 有机 物 排放 速率 要求 4.3.1 排气筒 的高 度应 不低 于 15m,且 应遵 守表2 列 出的 挥 发性有 机物 最高 允许 排放 速率要 求。若排气筒的 高度 介于 表2 列出 的两个 高度 值之 间,其应 遵守的 挥发 性有 机 物 最高 允许排 放速 率用 内插 法计算。若排 气筒的 高度 高 于 40m,其应 遵守 的 挥发 性有 机 物最 高允 许排 放速 率用 外推法 计算。内 插法 和 外推法计 算方 法见 附 录A。表2 排气筒 挥发 性有 机物 最高 允许排 放速 率限值 单位:kg/h 污染物 排气筒高度 15m 20m 30m 40m 苯 0.3 0.7 1.8 3.2 甲苯a 0.6 1.2 3.2 5.8 二甲苯a 0.6 1.2 3.2 5.8 苯系物 1.5 3.0 8.0 15 TVOC b 3.6 7.2 19 35 非甲烷总烃b 2.7 5.4 14 26 注:a 船舶制造业考核甲苯、二甲苯的排放速率,其他行业不考核。b 当喷涂车间/设施排气中的 TVOC 或 NMHC 的去除率 7 5%、烘干设施排气中的 TVOC 或 NMHC 的去除率9 0%、其它车间/设施或混合排气中的 TVOC 或 NMHC 的去除率8 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污染源排气中的 TVOC或 NMHC 的去除率按附 录 B 计算。4.3.2 排气筒 高度 应高 出周 边 200m 半 径范 围内 的建 筑 5m 以上。若不 能达 到该 要求 高度,排气 筒的 最高允许 排放 速率 应按 表2 或其内 插法、外 推法 计算 出的 最 高允 许排 放速 率限 值 的50%执 行。4.4 无组织 排放 污染 物浓 度限 值 挥发性 有机 物 无 组织 排放 监控点 浓度 限值 应符 合表3 要求。DB21/3160 2019 7 表3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 污 染物 浓度限 值 单位:mg/m3 监控点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NMHC)船舶制造行业 厂界 0.1 1.2 4.0 除船舶制造外的行业a 车间外或设施外 0.2 2.0 4.0 厂界 0.1 1.0 2.0 注:a 与表1 所列“行业”相 对应。4.5 工艺措 施及 管理 要求 4.5.1 含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涂 料及 其辅料,储 运、取用、调 配和涂 装施 工过 程的 所有 作业 均 应在 密闭 的容器、设 施或 车间 内进 行。产生大 气污 染物 的设 施或 车间,应 设立 局部 或整 体 气体收 集系 统及 相应 的净化处理 装置,尽 可能 避免 和减少 无组 织排 放。4.5.2 废溶剂、废 涂料、洒 落的 涂料、沾有 涂料 或溶 剂的 抹布等,应 集中 收集、密 闭存放,防 止其 中的挥发 性有 机物 直接 向大 气中散 发。这些 废料 废物,最终应 通过 回收、或 交有 资 质的危 险废 物处 理单 位、或通过 焚烧 等方 式进 行彻 底无害 化处 理。企 业应 对 这些废 料废 物的 处理 时间、处 理方 式、处 理量 等予 以客观记 录。4.5.3 废气收 集和 处理 系统 应符 合HJ 2000、HJ 2026、HJ 2027 等相 关国 家和 地方 技术规 范、导则 的要求。4.5.4 废气收 集系 统及 净 化 处理 设施应 与涂 装生 产工 艺设 备同步 运行。废 气收 集系 统或净 化处 理设 施发生故 障或 检修 时,应停 止 运行其 对应 的生 产工 艺设 备。只 有废 气收 集系 统或 净 化处理 设施 恢复 正常 后,其对应 的生 产工 艺设 备才 能运行。4.5.5 空气喷 涂采 用湿 法除 漆雾 时,企 业应 按除 漆雾 设备 的特点 制定 并执 行相 应的 设备使 用、维修、日常维 护等 操作 要求 文件。清除 和收 集的 漆渣,应 按 批准的 文件 要求 进行 无害 化处理 或交 有危 险废 物 处理资质 的单 位处 理。企业 应保留 除漆 雾设 备使 用、维修、日常 维护、清 渣等 运行记 录以 及危 险 废 物 处 理记录。4.5.6 空气喷 涂采 用干 式过 滤装 置除漆 雾时,收 集的 漆尘 或使用 后 替 换下 的含 漆尘 过滤材 料,应交 有危险废 物处 理资 质的 单位 处理或 按批 准的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 件要 求进 行无 害化 处理。企业 应保 留危 废 品 种类、数 量、处理 时间 等记 录文件,这 些文 件应 能提 供危废 物的 明确 去向。4.5.7 排气中 VOCs 的 治理 采用 吸 附处理 工艺 但吸 附体 没有 实施原 位再 生的,应 按审 定 的设计 文件 要求定期更 换吸 附剂,更 换下 来的吸 附剂 应交 有危 险废 物处理 资质 的单 位进 行处 置。每 次更 换吸 附 剂 前 和 更换吸附 剂后,均 应监 测排 气中污 染物 的浓 度和 总挥 发性有 机物(TVOC)或 非甲 烷总烃(NMHC)的 去除 率。企业应 保留 购买 吸附 剂的 相关合 同或 票据、危 废处 理单位 废弃 吸附 剂的 接收 收据、吸附 剂的 更 换 时 间 和更换前 后的 排气 监测 报告 等记录,以 此作 为处 理设 施正常 运行 的证 据。4.5.8 排气 中VOCs 的 治理 采用 吸 附处理 及吸 附体 原位 脱附 再生工 艺的,企 业应 保留 处理设 施运 行记录,记 录内 容应 包括(但 不限于):吸附 剂种 类、用量、吸附/脱附 时间 周期、脱附 温度、废 气温 度、DB21/3160 2019 8 废气流 量、污染 物浓 度、总挥发 性有 机物(TVOC)或 非甲 烷总 烃(NMHC)去 除率、监测 周期 和结 果报 告、吸附剂 或吸 附体 的更 换的 时间等 信息。4.5.9 废气中 的VOCs 治理,采用 热力焚 烧、催 化燃 烧等 其 他处理 设施 的,企 业应 保 留以下 处理 设施 运行的相 关记 录:a)热力焚 烧装 置 燃 料种 类及消 耗量、运 行温 度、排 气量、排气 中污 染物 浓度 周 期性监 测报 告、总挥发 性有 机物(TVOC)或 非甲 烷总 烃去 除率 周期 性监测 报告 等。b)催化燃 烧装 置 催 化剂 种类、催化 剂用 量及 更换 日期、催化 床层 进出 口温 度、排 气量、排 气中污染 物浓 度 周 期性 监测 报告、总挥 发性 有机 物(TVOC)或 非甲 烷总 烃去 除率 周期性 监测 报 告等。c)其他挥 发性 有机 物处 理装 置 设备 运行 的主 要参 数及维 护保 养事 项、排 气 量、排气 中污 染 物浓度周 期性 监测 报告、总 挥发性 有机 物(TVOC)或 非甲烷 总烃 去除 率周 期性 监测报 告等。4.5.10 企业应 按照 HJ 944 等相 关 要求 建 立所 有 含 VOCs 物 料(涂料、稀释 剂、固 化剂、清洗 剂等相 关辅料)的完 整使 用消 耗量 台账。台账 内容 应包 含(但不限 于):物料 名称、主要挥 发性 有机 物含 量、购入量、购入 时间、取 用量、取用 时间、回 收/处置 量、经办/记 录人 等信 息。4.5.11 本标准 要求 企业 提供 的所 有记录,其 保存 期应 不低 于 3 年。5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企业应 按 照 有关 法律 和 环境监 测管 理办 法(原 国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 39 号)等 规定 和有 关排污许 可要 求,参 照HJ 819 建 立本 企业 的监 测制 度,制定 监测 方案,对 污染 物排放 状况 及其 对周 边环境质量 的影 响开 展自 行监 测,保 存原 始监 测记 录,并公布 监测 结果。5.1.2 企业安 装污 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控设 备的 要求,按 有关 法律和 污 染源 自动 监控 管理办 法(原 国家环境 保护 总局 令 第28 号)、国 家及 地方 生态 环境 部门的 要求 执行。5.1.3 企业应 按照 环境 监测 管理 规定和 技术 规范 的要 求,设计、建设、维 护永 久性 采样口、采 样测 试平台和 排污 口标 志。挥发 性有机 物处 理装 置的 进出 口均应 设置 采样 口。5.1.4 对企业 排放 废气 的采 样,应根据 监测 污染 物的 种类,在规 定的 污染 物排 放监 控位置 进行。有 废气处理 设施 的,应在 处理 设施后 进行 污染 物监 控。如果需 要核 算处 理设 施的 污染物 去除 率,在 处 理 设 施前 也应 进行 监控。5.1.5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监测 的频 次、采 样时 间等,应 按国 家有关 污染 物源 监测 技术 规范的 规定 执行。5.2 监测与 分析 5.2.1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的采 样,按 GB/T 16157、HJ/T 397 和 HJ 732 等 规 定执 行。5.2.2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及监 测质 量保 证与 控制,按 HJ/T 397、HJ 1011、HJ 1013 和 HJ/T 373等规定 执行。5.2.3 大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 放的 监测和 厂界 无组 织排 放监 控点的 设置 按 HJ/T 55、HJ 194 等规 定执 行。车间外 或设 施外 的无 组织 排放监 控点 的设 置按 以下 要求执 行:DB21/3160 2019 9 a)污染源 处于 有集 气系 统的 密 闭车 间内 时,监控 点设 置在密 闭车 间 外 1 米、距 离地 面1.5 米以上位置处。监 控点 的数 量不 少于 3 个,并取 浓度 最大 值。b)污染源 自身 有集 气系 统,但其不 是处 于有 集气 系统 的密闭 车间 内时,监 控点 设置在 产生 污 染 物的设施 外1 米,距离 地 面1.5 米 以上 位置 处。监控 点的数 量不 少于 3 个,并 取浓度 最大 值。c)污染源 无法 置于 密闭 车间 内且无 法设 置有 效的 集气 处理系 统的(如船 舶制 造 合拢喷 涂等),经县 级 以上 生态 环境 主管部门 认 可,可 不设 车间 外 或设 施 外的 无 组织 排放 监 控点,只对 厂界污染物无 组织 排放 浓度 进行 监测。5.2.4 排气筒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浓度和 无组 织排 放监 测点 污染物 浓度的 检测 应 采用 表4 所 列的 标准 方法。若 排气 中含 有的 有机 物组分 未在 表4 所列 标准 的检测 范围 内,则应 采用 国家或 本省 生态 环 境 主管部门认定 的其 他检测 方 法。表4 挥发性 有机 物 浓 度测 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和废 气 挥发性有机 物组分便携式 傅里叶红外 监测 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1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吸 附 管 采 样-热 脱 附/气 相 色 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HJ 91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0 2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和废 气 挥发性有机 物组分便携式 傅里叶红外 监测 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1 3 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2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 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604 5.2.5 在对苯 系 物 测定 时,无 标 准气 体 的苯 系物 以甲 苯计。在 对 TVOC 进行 测定 时,应按预 期分 析结 果对待测 气体 中占总量 90%以上的 单 项VOCs 物 质进 行 测量,加 和得 出TVOC 测试 值。涂装 工序 污染 源排气中含有 的主 要VOCs 组分 参见 附录 C。5.2.6 本标准 发布 实施 后,国家 生态环 境部 新发 布的 适用 于本标 准所 列污 染物 排放 的监测 方法,可 在实际监 测中 使用。DB21/3160 2019 10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监督实 施。6.2 在任何 情况 下,有工 业涂 装 工序的 企业 均应 遵守 本标 准 对涂 装工 序 挥 发性 有机 物 的排 放控 制要 求,采取必 要措 施保 证污 染防 治设施 的正 常运 行。各级 生态环 境管 理部 门在 对企 业进行 监督 性检 查 时,应 依据现场 即时 采样 或监 测的 结果以及 企 业对 本标 准“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的 执行情 况作 为判 定 排 污 行 为是否符 合本 排放 标准 的依 据。6.3 本标准 实施 后,新制(修)订的 国家 或本省 排 放标 准中 对 工业 涂装 工序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排放 限值或要求 严于 本标 准的,按 较严的 限值 或要 求 执 行。DB21/3160 2019 11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排气筒 最高 允许 排放 速率 的计算 内 插法 和外 推法 A.1 内插法 某 排气 筒的 高度h 处于 本标 准表 2 的 两个 表列 高度(ah)和(1 ah)之 间,其最 高允 许排放 速率用内插 法计 算,计算 式见 式(A.1):)/()(1 1 a a a a a ah h h h Q Q Q Q(A.1)式中:Q 某 排气 筒最 高允 许排 放速率,kg/h;aQ 表列 高度ah 对应的 排气 筒 排放 速率 限值,kg/h;1 aQ 表 列高 度1 ah 对应的 排气 筒排放 速率 限值,kg/h;h 某 排气 筒的 几何 高度,m;ah 比 某排 气筒 低的 表列 高度中 的最 大值,m;1 ah 比 某排 气筒 高的 表列 高度中 的最 小值,m。A.2 外推法 某排气 筒 高 度h 高于本 标准 表 2 给出 的最 高表 列高 度,其最 高允 许排 放速 率用 外推法 按式(A.2)计算:2)/(b bh h Q Q(A.2)式中:Q 某 排气 筒最 高允 许排 放速率,kg/h;bQ 表列 高度bh 对应的 排气 筒 排放 速率 限值,kg/h;h 某 排气 筒的 几何 高度,m;bh 最高 表 列排 气筒 高度,m。DB21/3160 2019 12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去除率 的计 算方 法 B.1 污染 源 排气 中 总 挥发 性有 机物(TVOC)或 非甲 烷总 烃(NMHC)的去 除率 按式(B.1)进 行计 算:%100)Q(c)Q(c)Q(前 前后 后 前 前 cp(B.1)式中:p 去 除率,%;前c 进入 处 理设 施前 排气 中 总挥 发性 有机 物(TVOC)或非 甲烷 总烃(NMHC)的 浓度,mg/m3;前Q 进 入处 理设 施前 的排 气流量,m3/h;后c 处 理设 施 后 排气 中 总 挥发性 有机 物(TVOC)或 非甲烷 总烃(NMHC)的浓 度,mg/m3;后Q 处 理设 施 后 排气 的流 量,m3/h。B.2 当处理设施为多 级串联处 理工艺时,应在 第一级处 理设施进口前监 测总的前c 和前Q,在最后一级 处理设施出口后 监测总的后c 和后Q。当处理设施 有来自多 个污染源的废气 时,应在处理设施进口前分 别监 测各 污染 源排 气的前c 和前Q,在处 理设 施出 口 后监测 总的后c 和后Q。当 处理 设 施有多 个排放口 时,则应 在处 理设 施的各 排放 口分 别监测后c 和后Q。DB21/3160 2019 13 附 录 C(资料 性附 录)工业 涂 装工 序 排 气中 的主 要 VOCs 组分 在对工 业涂 装排 气中 的总 挥发性 有机 物(TVOC)含 量进行 测定 时,可采 用气 相色谱-质 谱联 用仪(GC-MS)对 排气 中含 有哪 些VOCs 组 分进 行预 期分 析,也 可根据 企业 涂装 工序 所用 涂料、溶 剂和 辅料 的种类和用量 对排 气中 含有 哪些VOCs组分 进行 预 期分 析。工业涂 装工序 排放 的挥发 性有机 物(VOCs),由所用 涂料、溶剂和 其他 辅料的 种类决 定,主 要 含 如下组分(但 不限 于):苯、甲 苯、乙苯、二 甲苯、三甲 苯、四甲 苯、苯乙 烯、异 丙苯、乙 酸甲 酯、乙酸乙 酯、乙酸 丁 酯、乙酸异 丁酯、乙 酸仲 丁酯、乙酸 乙烯 酯、乙 二醇 乙 醚乙酸 酯、乙二 醇二 丁酸 酯、丙 二醇 甲醚 乙酸 酯、丙二醇甲 醚丙 酸酯、丙 烯酸 甲酯、甲基 丙烯 酸甲 酯、丁 二酸二 甲酯、甲 苯二 异氰 酸酯、邻苯 二甲 酸二 丁酯、甲醇、乙醇、丙醇、异丙 醇、丙 二醇、1-丁 醇、异 丁醇、1-辛 醇、苯 甲醇、甲醛、甲基 异丁 基甲 酮、丙酮、2-丁酮、环 己酮、异 佛尔酮、丁 醚、乙二 醇单 丁醚、丙二 醇甲 醚、二甘 醇一丁 醚、甲酚、乙酸、丙烯酸、N,N-二甲 基乙 酰胺、二氯 甲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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