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DB44/T 2157-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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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50 P 30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157 2019 2019-05-23 发布 2019-05-23 实施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 建设及运 行 安全规程 Safety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lectrical facilities in outdoor public places(送审稿)DB44/T 2157 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语 和 定义.2 4 设计.2 4.1 一般 要求.2 4.2 电击 防护.3 4.3 接地.4 4.4 等电 位联 结.5 4.5 剩余 电流 动作 保护 装 置.5 4.6 电气 设备 选型 和安 装.6 5 施 工及 验收.7 5.1 施工.7 5.2 验收.8 6 运 行维 护管 理.9 6.1 一般 要求.9 6.2 巡视.10 6.3 试验.12 7 安 全责 任.12 附录A(资 料性 附录)验收记 录.13 附录B(资 料性 附录)低压线 路及 设备 日常 巡视 记录.15 附录C(资 料性 附录)低压配 电系 统试 验记 录.19 DB44/T 2157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 广 东省 能源 局 提 出。本标准 由 广 东省 公共 场所 用电设 施安 全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GD/TC131)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广 东省 电机工 程学 会。本标准 起草 人:叶其 革、沈志辉、苏 校冰、袁 伟灿、龙建 平、郑 圆、尹文 俊、陈 卓、陈祖 勋、游复生、李学 弘、何健 宇。DB44/T 2157 2019 1 公 共场所(户外)用电设 施建设及 运行安 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 准 规定 了广 东省 公共 场所(户外)用 电设 施的 设计、施工、验 收及 运行 维护全 过程 的安 全基 本要求。本标 准 适用 于额 定电 压为 交流1000 V 及 以下 的各 类 用电设 施。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 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2900.1 电工 术语 基本术 语 GB/T 4208 外 壳防 护等 级(IP代码)GB/T 4776 电 气安 全术 语 GB/T 13869 用 电安 全导 则 GB/T 13955 剩 余电 流动 作保护 装置 安装 和运 行 GB 14050 系统 接地 的型 式和安 全技 术要 求 GB/T 16895.3 低压 电气 装置 第5-54部 分:电气 设备的 选择 和安 装 接地 配置和 保护 导体 GB/T 16895.21 低 压电 气 装置 第4-41部 分:安全 防护 电击 防护 GB/T 16895.28 低 压电 气 装置 第7-714 部分:特 殊 装置或 场所 的要 求 户外 照明装 置 GB/T 33587 充 电电 气系 统与设 备安 全导 则 GB 50054 低压 配电 设计 规范 GB 50065 交流 电气 装置 的接地 设计 规范 GB 50150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电 气设 备交 接试 验标 准 GB 50168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电 缆线 路施 工及 验收 规范 GB 50169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接 地装 置施 工及 验收 规范 GB 50171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盘、柜 及二 次回 路接 线施工 及验 收规 范 GB 50194 建设 工程 施工 现场供 用电 安全 规范 GB 50254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低 压电 器施 工及 验收 规范 GB 50303 建筑 电气 工程 施工质 量验 收规 范 GB 50575 1kV 及以 下配 线 工程施 工与 验收 规范 DL 493 农 村低 压安 全用 电规程 JGJ 16 民 用建 筑电 气设 计规范 CJJ 45 城 市道 路照 明设 计标准 CJJ 89 城 市道 路照 明工 程施工 及验 收规 程 CJJ 149 城市 户外 广告 设 施技术 规范 CJ/T 107 城市 公共 汽、电车候 车亭 DB44/T 2156-2019 公共 场所(户内)用 电设 施建 设及运 行安 全规 程 DB44/T 2157 2019 2 3 术语 和 定义 GB/T 2900.1、GB/T 4776、GB 13955、GB 14050、GB 50054 界 定的 以及 下列 术 语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件。为 了便 于使 用,以下 重复列 出了GB/T 13955、GB/T 2900.1 中的 一些 术语 和定义。3.1 户外公 共场 所 outdoor public place 无顶盖 或无 围护 结构,提 供公共 服务 或人 员活 动的 各种场 所。3.2 用电设 施 electrical facilities 将电能 转换 成其 他形 式能 量或用 来传 输、分配 电能 的一件(组)器 件,包括 使 它们安 全运 行的 所有器具。3.3 剩余电 流动 作保 护装 置RCD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 在正常 运行 条件 下能 接通、承载 和分 断电 路电 流,以 及在规 定条 件下 当剩 余电 流达到 规定 值时 能使触头断 开的 机械 开关 电器 或组合 电器。GB/T 13955-2017,定义3.10 3.4 特低电 压 extra-low voltage ELV 相间电 压或 相对 地电 压不 超过交 流方 均根 值50 V 的 电压。注:改写GB/T 2900.1-2008,定义3.5.102。3.5 安全特 低电 压系 统 safety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 SELV 系统 在正常 条件 下和 单一 故障 条件下(包 括其 他电 气回 路 的接地 故障),电 压不 能超 过特低 电压 的电 气系统。GB/T 2900.1-2008,定 义3.5.103 3.6 保护特 低电 压系 统 protective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 PELV 系统 在正常 条件 下和 单一 故障 条件下(不 包括 其他 电气 回 路的接 地故 障),电压 不能 超过特 低电 压的 电气系统。GB/T 2900.1-2008,定 义3.5.104 4 设计 4.1 一般要 求 DB44/T 2157 2019 3 4.1.1 用电设 施安 装工 程应 委托 具备相 应资 质的 单位 进行 设计。4.1.2 用电设 施安 装工 程的 设计 应符合 国家、行 业现 行有 关标准 的规 定。4.1.3 用电设 施应 采取 适用 标准 的防雨、防 雾、防尘 和防 水浸等 措施。4.1.4 用电设 施不 宜布 置在 地势 低洼易 积水 的场 所,安装 位置应 能防 止积 水或 采取 有效的 排水 措施,且便于 运行 维护。4.1.5 用电设 施的 选型 除应 符合 国家、行业 现行 有关 标准 的规定 外,还应 符合 设计 规定的 使用 环境 和条件要 求。4.2 电击防 护 4.2.1 直接接 触电 击防 护措 施 4.2.1.1 用电设 施带 电部 分应 全部 用绝缘 层覆 盖,其绝 缘层 应能长 期承 受在 运行 中遇 到的机 械、化学、电气及 热的 各种 不利 影响。4.2.1.2 采用遮 拦或 外护 物防 护措 施,应 符 合GB/T 16895.21 的规 定。4.2.1.3 采用保 护阻 挡物 和置 于伸 臂范围 之外 的防 护措 施不 能单独 作为 用电 设施 的直 接接触 电击 防护措施。4.2.1.4 额定剩 余动 作电 流不 超 过30 mA、无 延时 的RCD,可 作为其 他直 接接 触防 护措 施失效 时的 附加防护,但不 能单 独作 为直 接接触 的电 击防 护措 施。潮湿环 境下 的额 定剩 余动 作电流 应按 相应 要求 确定。4.2.2 间接接 触电 击防 护措 施 4.2.2.1 用电设 施的 保护 接地 和保 护等电 位联 结应 符合 本标 准第 4.3 节、第 4.4 节的 规定。4.2.2.2 采用在 故障 情况 下自 动切 断电源 的防 护措 施 应 符合 下列规 定:a)不超 过32 A 的 终端 回路,其最长 的切 断电 源的 时间 应符 合 GB/T 16895.21 的 规定;b)TN-C-S 或TN-S 系统内 的配 电回路 和仅 供给 固定 式电 气设备 用电 的本 款a)项规 定之外 的末 端 回路,切 断故 障回 路的 时间 不应超 过 5 s;供 给手 持式 电气设 备和 移动 式电 气设 备用电 的末 端 回路或插 座回 路,其切 断时 间 220 V 不应超 过 0.4 s,380 V 不应超过 0.2 s,380 V 以上不应超 过0.1 s;c)TT 系 统内 的配 电回 路和 本 款 a)项规 定之 外的 末端 回 路,其 切断 故障 回路 的时 间不应 超 过 1 s;d)TT 系统 中,间接接 触防护 的保护 电器切 断故障 回路 的动作 电流:当采用 熔 断 器时,应为保 证熔断器 在5 s 内切 断故 障回 路的电 流;当采 用断 路器 时,应 为保 证断 路器 瞬时 切断故 障回 路 的电流;当采 用RCD 时,应 为额定 剩余 动作 电流。4.2.2.3 采用SELV 和PELV 特 低电 压的防 护措 施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在干燥 环境 内应 采用 不大 于交流 标称 电 压50V 的安 全电压;一般 潮湿 环境 内应 采用不 大于 交 流标称电 压 25V 的安全 电压;特别 潮湿 的场 所应 采用 不大于 交流 标称 电 压 12V 的安全 电压;b)当电气 设备 采用 安全 特低 电压供 电时,供 电电 源应 符合 GB 50054 中对 SELV 系统 和 PELV 系统电源的 规定;c)安全隔 离变 压器 或电 动 发 电机等 移动 式安 全电 源,应 达到 类设 备或 与 类设 备等效 绝缘 的防护要求;d)SELV 系统 和PELV 系 统回 路的带 电部 分互 相之 间及 与其他 回路 之间,应 进行 电气分 隔,且不 应低于安 全隔 离变 压器 的输 入和输 出回 路之 间的 隔离 要求;e)SELV 系统 和PELV 系 统的 交流标 称电 压超 过 25V 时,应设 置必 要的 防护 等级 不低 于 GB 4208 规定的 IP B 级或 IP2 级的遮 栏或 外护 物,或者 提高绝 缘等 级;f)当照明 装置 采用 安全 特低 电压供 电时,应 采用 安全 隔离变 压器,且 二次 侧不 应接地。DB44/T 2157 2019 4 4.3 接地 4.3.1 接地型 式 4.3.1.1 户外公 共场 所低 压配 电系 统的接 地型 式宜 采 用TN-S 或 TT 系统。4.3.1.2 采用 TN-C-S 系 统时,当保 护导体 与中 性导 体从 某点 分开后 不应 再合 并,且中 性导体 不应 再 接地。4.3.2 接地要 求 4.3.2.1 用电设 施的 下列 金属 部分,均应 通过 保护 接地 装置 可靠接 地:a)户外配 电箱、控 制箱、通 信 箱、交 通监 控装 置、广告 灯 箱、照 明灯 具等 用电 设备 的底座、框 架、外壳和 遮拦;b)手持式 及移 动式 电气 设备 的外壳 和底 座;c)电力电 缆的 护层、接 线盒、终端 盒和 保护 管、线槽;d)电缆桥 架、支架 和井 架;e)各类户 外支 架、杆塔;f)装在杆 塔上 的开 关设 备、电容器 等电 气装 置。4.3.2.2 对公交 车站 台及 类似 存在 一个或 多个 用电 设施 及金 属结构 的区 域,应设 置独 立 接地 网。安装于户外 空旷 区域 的独 立用 电设施,应 设置 独立 接地 网或人 工接 地极。4.3.2.3 线缆采 用金 属管 槽敷 设时,管槽 应保 持连 续可 靠的 电气连 接,并应 有不 少于 两点的 良好 接地。4.3.2.4 用电设 施的 接地 电阻 应满 足下列 要求:a)道路照 明配 电系 统中,采 用 TN 或 TT 系 统接 零和 接 地保护,PE 线与 灯杆、配 电箱等 金属 设备连接成 网,在 任一 地点 的 接地电 阻不 应大 于4;采用 TT 系 统接 地保 护,没 有采 用 PE 线连 接成网的 灯杆、配电 箱等,其独立 接地 电阻 不应 大 于4;在 配电 线路 的分 支、末端及 中间 适当位置做 重复 接地 并形 成联 网,其 重复 接地 电阻 不应 大于 10,系 统接 地电 阻 不应大 于 4;b)其他用 电设 施的 接地 电阻 不应大 于 4。4.3.3 接地装 置 4.3.3.1 用电设 施的 接地 极、接地 导体(线)、总接 地端 子应 符合 GB/T 50065 的 规定。4.3.3.2 接地装 置采 用钢 材时 应选 用热镀 锌;不应 采用 铝导 体作为 接地 极或 接地 线。4.3.3.3 接地干 线可 兼作 等电 位联 结干线。4.3.3.4 充电设 施的 接地 装置 应符 合 GB/T 33587 的规 定。4.3.4 保护导 体 4.3.4.1 保护接 地导 体(PE)的截 面积应 符 合 GB/T 50065 的 规定 和GB/T 16895.21 中 关于自 动切 断 电源所要 求的 条件。4.3.4.2 连接到 总接 地端 子的 保护 联结导 体应 符合 本标 准 第4.3.4.3 款 的规 定,其截 面 积应符 合 GB/T 50065 的规 定。4.3.4.3 不属于 电缆 的组 成部 分或 不与相 线共 处于 同一 外护 物之内 的每 根保 护接 地导 体或 保 护联 结导体,其 截面 积应 满足 下列 数值:a)有防机 械损 伤保 护,铜不 小于 2.5 mm2;b)没有防 机械 损伤 保护,铜 不小 于 4 mm2。4.3.4.4 下列金 属部 分不 应用 作保 护接地 导体 或保 护联 结导 体:a)金属水 管;DB44/T 2157 2019 5 b)含有可 能引 燃的 气体、液 体、粉 末等 物质 的金 属管 道;c)正常使 用中 承受 机械 应力 的结构 部分;d)柔性或 可弯 曲金 属导 管(用于保 护接 地导 体目 的而 特别设 计的 除外);e)柔性的 金属 部件;f)支撑线、电 缆托 盘、电缆 梯架。4.3.4.5 在保护 接地 导体 中,不应 串入 开 关器 件,可设 置能 用工具 拆开 的接 头。4.4 等电位 联结 4.4.1 局部等 电位 联结 4.4.1.1 对公交 车站 台及 类似 存在 一个或 多个 用电 设施 及金 属结构 的区 域,应将 区域 内所有 可同 时触及的外 露可 导电 部分 及外 界可导 电部 分,用保 护导 体连接 起来,并 经过 总接 地端子 与接 地网 可靠 连接。4.4.1.2 局部等 电位 联结 用保 护联 结导体 截面 积的 选择,应 符合下 列规 定:a)保护联 结导 体的 电导 不应 小于局 部场 所内 最大 保护 导体截 面 积 1/2 的导 体所 具有的 电导;b)保护联 结导 体采 用铜 导体 时,其截 面积 最大 值为25 mm2。保护 联结 导体 为其 他 金属导 体时,其截面积 最大 值应 按其 与 25 mm2铜导 体的 载流 量相 同确 定;c)单独敷 设的 保护 联结 导体,其截 面积 应符 合本 标准 第 4.3.4.2 款的 规定。4.4.2 辅助等 电位 联结 4.4.2.1 安装于 户外 空旷 区域 的照 明灯具、交 通信 号灯、监 控设施、单 体广 告牌 等独 立用电 设施,其结构框 架、面 板、杆体 等 金属部 件应 形成 等电 位联 结,并与 该用 电设 施的 独 立接地 网或 人工 接地 极可 靠连接。4.4.2.2 在一个 电气 装置 或装 置的 一部分 内,当作 用于 自动 切断供 电的 时间 不能 满足 本标准 第4.2.2.2 条 规定 时,应设 置辅助 等电 位联 结。4.4.2.3 辅助等 电位 联结 用保 护联 结导体 截面 积的 选择,应 符合下 列规 定:a)联结两 个外 露可 导电 部分 的保护 联结 导体,其 电导 不 应小 于 接到 外露 可导 电部 分的较 小的 保护导体的 电导;b)联结外 露可 导电 部分 和装 置外可 导电 部分 的保 护联 结导体,其 电导 不应 小于 相 应保护 导体 截面积的1/2 的 导体 所具 有的 电导;c)单独敷 设的 保护 联结 导体,其截 面积 应符 合本 标准 第 4.3.4.2 款的 规定。4.4.3 等电位 联结 用 保 护联 结导 体应符 合 本 标准 第 4.3.4.3 款的 规定。4.5 剩余电 流动 作保 护装 置 4.5.1 RCD 的应 用场 所及 配置 方 式 4.5.1.1 下列人 体可 接触 的末 端用 电设备 和场 所应 安装 末端 保护 RCD,且应 满足 本标 准第 4.2.1.4 款的要求。因 条件 限制 不能 在末端 用电 设备 安 装RCD 时,应 在其 上级 开关 安装RCD,并 确保 该用 电设 备在RCD 的 保护 范围 内:a)属于 类的 手持 式及 移动 式电气 设备;b)电话亭、候 车亭、广 告牌、城市 地图 牌和 类似 装置 的配套 照明 设备;c)路灯、监控 设备、充 电设 施等安 装在 户外 的电 气设 备;d)临时用 电的 电气 设备;e)其他需 要安 装RCD 的 场所。DB44/T 2157 2019 6 4.5.1.2 对于间 断供 电将 对社 会秩 序、公 众安 全产 生较 大影 响或可 能导 致重 大经 济损 失的末 端用 电设施,应 优先 考虑 安 装 RCD 并采取 有效 的防 误跳 措施。确实 无法 安装 时,应采 取装设 线路 漏电 报警 装置、就地设 置均 压地 网、设置 等电位 联结 等防 止人 身触 电的措 施。4.5.1.3 低压配 电线 路根 据具 体情 况宜采 用二 级或 三级 保护,在 电 源端、负 荷群 首端 或线路 末端 安装RCD。4.5.1.4 具备下 列条 件的 电气 设备 和场所,可 不 装RCD:a)使用安 全电 压供 电的 电气 设备;b)使用隔 离变 压器 且二 次侧 为不接 地系 统供 电的 电气 设备。4.5.1.5 应采用 安全 电压 供电 的电 气设备,不 得 用RCD 代替。4.5.1.6 采用RCD 作 为间 接接 触防 护电器 的回 路,必须 装设 保护导 体。4.5.2 RCD 的选 用要 求 4.5.2.1 RCD 的 技术 条件 和技 术参 数应符 合 GB/T 13955 的 有 关规定。4.5.2.2 不宜选 用电 子 式RCD。4.5.2.3 当TN-C-S 系统 使用RCD 时,RCD 应使 用在N 线与 PE 线分开 部分。4.5.2.4 连接户 外架 空线 路的 电气 设备,可能 发生 冲击 过电 压时,可采 取 特 殊的 保护 措施(例如:采用电涌 保护 器等 过电 压保 护装置),并选 用增 强耐 误脱扣 能力 的 RCD。4.6 电气设 备选 型和 安装 4.6.1 电缆、导线 敷设 4.6.1.1 沿墙体 或地 面敷 设的 线缆 应有专 用的 桥架、线 槽或 套管保 护。4.6.1.2 埋地线 缆应 穿入 保护 套管 内,管 内不 应有 中间 接头。4.6.1.3 线缆分 支处 应设 置接 线盒,安 装高 度不 低于0.5 m;当难以 实施 时,应 采取 有 效防水、防漏 电措施。4.6.1.4 埋地敷 设导 线宜 采 用 VV 或YJV 电缆,不 宜采 用 BVV 导线。4.6.2 用电设 备安 装 4.6.2.1 用电设 备的 底部 基础 应抬 高,不 宜低 于该 区域 历史 水淹的 最高 位置,且 高出 地面不 应低 于0.5m。地势 低洼 或易 发生 内涝区 域的 户 外 用电 设备 应采用 壁挂 式,设备 底部 距地高 度不 低 于 1.5 m。4.6.2.2 用电设 施杆 体检 修门(口)下沿 不宜 低于 该区 域历 史水淹 的最 高位 置,且距 地面不 应低 于0.5m,并配 备防 水槽、盖 板及固 定螺 钉。4.6.2.3 户外配 电箱、控 制箱 等用 电设备 箱体 应采 用防 护等 级不小 于 IP54 的外 壳。箱 体应配 备专 用 锁具,并 在箱 体外 壳上 设置 安全警 示标 记。4.6.3 开关、插座 安装 4.6.3.1 户外场 所插 座应 采用 防溅 水安全 型插 座,安装 高度 不应低 于 1.5 m。4.6.3.2 户外场 所开 关应 加装 防溅 盒。4.6.4 户外灯 具安 装 4.6.4.1 户外灯 具安 装设 计应 符 合GB 50303、CJJ 89 等相 关 标准的 规定。DB44/T 2157 2019 7 4.6.4.2 当移动 式和 手提 式灯 具采 用类 灯具 时,以及 照明 灯具安 装高 度距 地面 小 于2.5 m 时,应 采用安全 特低 电压(SELV)供电,其电 压限 值应 符合 本标准 第 4.3.4.2 款 第a)项的 规定。当 无法 实现安全特 低电 压供 电 时,应 采取有 效防 触 电 措施。4.6.4.3 彩灯安 装设计 应 满足 下列 要求:a)彩灯应 采用 绝缘 铜质 导线,干线和 分支 线的 最小 截面 积应满 足安 全电 流要 求,且 不小于2.5 mm2,灯头线 不应 小 于1.0 mm2;b)为彩灯 供电 的每 个支 路,负荷电 流不 应超 过 10 A;c)每个支 路应 有单 独过 流保 护装置,并 加 装RCD;d)灯具外 壳防 护等 级不 小 于IP65;e)应符合 本 条 第4.6.4.2 款 的规定。5 施工及 验收 5.1 施工 5.1.1 一般要 求 5.1.1.1 施工单 位应 具备 相应 的资 质,相 关施 工人 员应 持证 上岗。施工 现场 应具 有必 要的施 工技 术标准、健 全的 质量 管理 体系 和工程 质量 检验 制度。施 工单位 应按 有关 的施 工工 艺标准 或经 审定 的技 术方 案施工,实现 施工 全过 程质 量控制。5.1.1.2 施工单 位应 按批 准的 设计 文件及 相关 技术 标准 的规 定进行 施工。5.1.1.3 工程所 用的 主要 设备、材 料应取 得相 关认 证且 具备 相应的 合格 证件。设 备、材料、成品 和半成品的 品种、规 格和 质量 应符合 国家 现行 标准 的规 定和设 计要 求。5.1.1.4 工程所 用的 主要 设备、材 料、成品 和半 成品 的进 场,应 经监 理人 员 或 建设 单 位代表 验收 认可,并形成 相应 的质 量记 录。5.1.1.5 工程所 用的 设备、材 料、成品和 半成 品应 妥善 保管,设备、材 料、成品 和半 成品的 保管 及期限应符 合生 产厂 家产 品技 术文件 的要 求。5.1.1.6 低压和 特低 电压 的电 气设 备和布 线系 统的 检测 或交 接试验,应 符合GB 50150 及有关 技术 标 准的规定。5.1.1.7 施工的 工艺 流程、施 工要 点、成 品保 护与 安全 环保 措施应 符合 国家 现行 有关 技术标 准及 规范的 规定,并 满足 技术 方案 要求。5.1.1.8 隐蔽工 程在 隐蔽 前 应 经监 理人员 或建 设单 位代 表验 收及认 可签 证。5.1.1.9 用电设 施安 装应 按照 工艺 要求的 使用 环境 条件 进行,如不 能满 足工 艺的 环境 要求,应采 取附加的安 装措 施。5.1.1.10 验收前 应对 用电 设施、配 电线路、接 地装 置等 设置 标识,标识 应符 合相 关规 定。5.1.1.11 施工中 的安 全技 术措 施应 符合现 行有 关标 准的 规定。5.1.2 电气施 工 5.1.2.1 类电 气设 备或 布线 系统 应与保 护导 体可 靠连 接,电气跨 越应 符合 设计 要求。5.1.2.2 用电设 施的 接地 应单 独与 接地母 线或 接地 网相 连接,严禁 在一 条接 地线 中串 接两个 及以 上需要接地 的电 气装 置。5.1.2.3 接地装 置的 材料 规格、型 号及接 地电 阻值 应符 合设 计要求,接地 装置 施工 应 符合 GB 50169 的规定。DB44/T 2157 2019 8 5.1.2.4 接地导 体与 接地 极的 连接 应采用 放热 焊接,压 接器、夹具 或其 他机 械连 接器 连接。采用 夹具时,不 得损 伤接 地 极 或接 地导体。5.1.2.5 配电箱 中裸 带电 部分 至外 壳接地 部分 和不 同的 裸带 电部分 之间 的最 小电 气安 全净距 不应 少于20 mm。5.1.2.6 户外导 管管 口不 应敞 口垂 直向上,导 管端 部应 设防 水弯,并应 经防 水的 可弯 曲导管 或柔 性导管弯成 滴水 弧状 后再 引入 设备的 接线 盒。5.1.2.7 用电设 备外 壳进 出线 缆部 位应做 好防 水封 堵措 施,确保该 部位 密封 性完 好。5.1.2.8 RCD 的 安装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RCD 标 有电 源侧 和负 荷侧 标识时,应 按产 品标 识接 线,不 得反 接;b)RCD 在 不同 的系 统接 地形 式中应 正确 接线,应 严格 区分中 性线(N 线)和保 护线(PE 线);c)带有短 路保 护功 能 的 RCD 安装时,应 确保 有足 够的 灭弧距 离,灭弧 距离 应符 合产品 技术 文件 的要求;d)RCD 安 装后,除 应检 査接 线 无误外,还 应通 过试 验按 钮和专 用测 试仪 器检 查其 动作特 性,并应满足设 计要 求。5.1.2.9 RCD 采 用分 级保 护方 式时,应进 行串 接模 拟分 级动 作试验,保 证其 动作 特性 协调配 合。5.1.2.10 RCD 投 入运 行前,应 检验RCD 的 工作 特性,确 认能 正 常动作 后,才允 许投 入正 常运行。5.1.2.11 用电设 施产 权人 应建 立并 保存 RCD 的 安装 及试 验记 录。5.1.2.12 插座安 装完 成后,应 全数 检测插 座接 线是 否正 确 及RCD 动 作情 况,并检 测插 座 的 RCD 动作 时间,不 合格 的应 更换。5.2 验收 5.2.1 一般要 求 5.2.1.1 用电设 施验 收应 符 合 GB 50254 和 GB 50171 的 规定 及相关 设计 要求。5.2.1.2 电缆验 收应 符 合GB 50168 的规定 及相 关设 计要 求。5.2.1.3 配线工 程验 收应 符 合 GB 50575 和 GB 50303 的 规定 及相关 设计 要求。5.2.1.4 接地装 置验 收应 符 合 GB 50169 的规 定及 相关 设计 要 求。5.2.1.5 接地装 置验 收测 试应 在土 建完工 后尽 快安 排进 行;对高土 壤电 阻率 地区 的接 地装置,在 接地电阻难 以满 足要 求时,应 由设计 确定 采取 相应 措施,验收 合格 后方 可投 入运 行。5.2.2 质量标 准 5.2.2.1 接地装 置 应 满足 下列 质量 标准:a)接地装 置在 地面 以上 部分,应 按设 计要 求设 置测 试 点。测试 点不 应被 外饰 面 遮蔽,且 应有 明显标识,应全 数检 查;b)接地装 置的 接地 电阻 值应 符合设 计要 求,并应 全数 检查。5.2.2.2 等电位 联结 应满 足下 列质 量标准:a)需做等 电位 联结 的外 露可 导电部 分或 外界 可导 电部 分的连 接应 可靠;b)等电位 联结 采用 焊接 或螺 栓连接 方式 时应 满 足GB 50303 的要 求;c)当等电 位联 结导 体在 地下 暗敷时,其 导体 间的 连接 不得采 用螺 栓连 接。5.2.2.3 配电箱、开 关、插座、电 气线路 应满 足下 列质 量标 准:a)用电设 施的 金属 框架 及基 础型钢 应与 保护 导体 可靠 连接;对于 装有 电器 的可 开启门,门 和金 属框架的 接地 端子 间应 选用 截面积 不小 于4 mm2的黄 绿 色 绝缘 铜芯 软导 线连 接,并应有 标识;DB44/T 2157 2019 9 b)用电设 施装 置内 保护 接地 导体(PE)排 应有 裸露 的连 接外部 保护 接地 导体 的端 子,并 与相 应接 地装置可 靠连 接;c)配电箱 内 的RCD 应检 验其 工作特 性,测试 值应 符合 设计要 求;d)保护接 地导 体(PE)在插 座间不 应串 联连 接;e)埋地灯 安装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1)埋地灯 的防 护等 级应 符合 设计要 求;2)埋地灯 的接 线盒 应采 用防 护等级 为 IPX7 的防 水接 线 盒,盒 内绝 缘导 线接 头应 做防水 绝缘处理。f)彩灯安 装应 符合 下列 规定:1)为彩灯 供电 的导 线不 应直 接承力,导 线支 持物 应安 装牢固;2)彩灯导 线在 人能 接触 的场 所,应 悬挂 警示 牌。5.2.3 验收记 录 5.2.3.1 验收记 录应 符 合GB 50303 及有关 技术 标准 的规 定,主要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a)材料、成品、半 成品 进场 验收记 录;b)隐蔽工 程验 收记 录;c)等电位 联结 测试 记录;d)电气绝 缘电 阻测 试记 录;e)RCD 检 测记 录;f)电气接 地电 阻测 试记 录。5.2.3.2 验收时 应提 供相 应生 产设 备及材 料的 厂家 技术 资料、产 品合 格证,设 计文 件,安装技 术记 录、试验记 录、质量 验收 记录 等文件。5.2.3.3 验收记 录应 归档,并 长期 保存。5.2.3.4 质量验 收记 录当 地方 有统 一标准 时,按当 地规 定执 行,当 地方 无统 一标 准时,质量 验收 记录可参照 附录 表A.1 接地 装置安 装质 量验 收记 录表、表 A.2 等 电位 联结 质量验 收记 录表,也可 自行编制。6 运行维 护管 理 6.1 一般要 求 6.1.1 供用电 双方 应依 法签 订供 用电安 全协 议。6.1.2 用电设 施的 运行 维护 管理 范围按 产权 归属 确定,产 权分界 点以 双方 签订 的供 用电合 同或 协议 为依据。6.1.3 负责电 气运 行维 护或 试验 的人员 应具 备相 应从 业资 格。6.1.4 电气运 行维 护工 作应 贯彻“安全 第一,预 防为 主,综合治 理”的方 针,对运 行系统 定期 巡查、试验,做好 记录,及 时采 取有效 措施 消除 用电 设施 存在的 安全 隐患。6.1.5 用电设 施产 权人 应建 立保 障用电 安全 的 运 行检 查、设施维 护、运行 管理 制度。6.1.6 用电负 荷不 得超 过导 线的 允许载 流量,严 禁盲 目在 配电线 路上 增加 用电 设备。6.1.7 用电设 备应 有清 晰、完整、正确 的标 识和 安全 警示,应有 日常 维护 人员 有效 联系方 式及 产权 人信息,相关 人员 及信 息变 更应及 时更 换标 识。6.1.8 在台风、雷 雨和 梅雨 季节,用电 设施 产权 人应 对用 电设施 线路、灯 具、电气 设备和 避雷 措施 等进行检 查,对检 查发 现的 安全隐 患应 及时 消除,以 保证用 电设 施、避雷 措施、防水 浸措 施的 安全 可靠。DB44/T 2157 2019 10 6.1.9 用电设 施产 权人 应制 定台 风、暴 雨等 极端 恶劣 天气 应急预 案,并在 遇到 台风、暴雨 等极 端恶 劣天气环 境突 变对 用电 设施 的安全 构成 危险 前,采 取 有效防 范措 施,必 要时 对 用电设 施进 行断 电处 理,避免发生 人身 触电 伤亡 事 故,事后 应及 时对 用电 设施 进行检 查和 修复。6.1.10 易积水 场地 的用 电设 施,当政府 部门 发布 台风 或暴 雨预警 时,应采 取附 加有 效措施 防止 人身 涉水触电,并 设置 明显 的积 水触电 警示 标志。6.1.11 用电设 施运 行维 护应 配备 相关标 准、规程 以及 设备 台帐、竣工 图纸、设 备厂 家 资料、验收 记录、巡视记 录、设备 动作 记录、缺陷 和故 障处 理记 录、试验记 录、应急 预案 等管 理资料。6.1.12 符合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设备 宜进行 更换:a)设备运 行年 限超 过生 产厂 家承诺 的使 用年 限;b)设备关 键零 部件 在市 场已 无备品 备件 或等 效替 代品;c)国家或 相关 部门 明令 淘汰 或禁用 的产 品设 备。6.1.13 经技术 鉴定 不能 满足 安 全 运行条 件的 设施 应尽快 退 出运行,并 及时 进行 技术 改造或 更换。6.1.14 废弃 用 电设 施应 及时 处理,避免 产生 不安 全因 素。6.1.15 临时用 电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严禁私 拉乱 接,严禁 使用 挂钩线、地 爬线 和绝 缘不 合格的 导线;b)应按本 标 准4.5.1.1 条规 定,安 装合 格 的 RCD;c)临时用 电负 荷应 符合 本标 准 6.1.6 条 规定,对户 外 大型临 时舞 台、花 市、展 位用电 等必 要时 应提供负 荷计 算书;d)临时使 用沿 地面 明敷 的线 缆,应 采用 绝缘 耐压 的线 槽板加 强绝 缘保 护;e)临时用 电不 应采 用移 动插 座串联 跳接 的方 式;f)送电前,用电 设施 产权 人 应向用 户明 确临 时用 电安 全注意 事项;用电 期间,应有可 靠措 施保 障临时用 电安 全;使用 结束 后应及 时拆 除。6.2 巡视 6.2.1 一般要求 6.2.1.1 产权单 位应 积极 建立 各类 有效的 监督 监察 机制,确 保巡视 工作 规范、有 效。6.2.1.2 产权单 位应 配备 常用 运行 测量仪 器,巡视 时宜 携带 相关资 料表 格。6.2.1.3 产权单 位应 根据 本单 位管 理的用 电设 施的 数量、分 布、设 备运 行状 态等 因素,制定 能够 及时发现设 施用 电安 全隐 患的 定期巡 检计 划,按计 划定 期巡检。6.2.1.4 下列情 况 应 进行 特殊 巡视:a)有外力 破坏 可能;b)恶劣气 象条 件下;c)负荷高 峰期;d)设备带 缺陷 运行;e)其他特 殊情 况下。6.2.1.5 发生故 障时,应 进行 故障 巡视,查明 故障 发生 地点 和原因。6.2.1.6 为了解 线 路 及设 备状 况,检查、指导 巡视 人员 的工 作,可 由管 理人 员定 期或 不定期 组织 检查巡视。6.2.1.7 新投入 运行 或大 修后 投入 运行的 电气 设备,在72 h 内应加 强巡 视,无 异常 情 况后,方 可按 正常周期 进行 巡视。6.2.1.8 巡视工 作应 留下 记录,记 录格式 可参 照附 录B,也 可自行 编制。6.2.2 巡视工 作 DB44/T 2157 2019 11 6.2.2.1 巡视范 围如 下:a)定期巡 视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范围:1)线缆、密集 母线 及沿 线桥 架、槽 盒;2)各级开 关、开关 箱、控制 箱;3)仪表及 数据;4)用电设 备;5)接地(等电 位联 结)装置;6)标识牌、警 示牌。b)特殊巡 视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范围:1)存在外 力破 坏可 能或 在恶 劣气象 条件 下影 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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