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业务“衢城通办”工作规范DB3308/T 04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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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 C S 0 1.0 4 0.0 3A 1 2DB3308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8/T 0 4 2 2 0 1 8公 安 业 务“衢 城 通 办”工 作 规 范2 0 1 8-0 7-3 0 发 布 2 0 1 8-0 8-3 0 实 施衢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8/T 0 4 2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业 务 范 围.25 基 本 要 求.26 机 构 职 责 与 人 员 要 求.27 工 作 流 程.38 数 据 管 理.39 设 施 与 设 备.41 0 持 续 改 进.4D B 3 3 0 8/T 0 4 2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根 据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衢 州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衢 州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衢 州 市 公 安 局、衢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浙 江 省 方 大 标 准 信 息 有 限 公 司、衢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 中 心(衢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洪 寒 月、汪 名 六、徐 飞、马 骅、王 琳、郑 志 祥、熊 丹、袁 琼、朱 旭 丽、方 俭 裕、魏 春 梅、张 理 敏、王 芬。D B 3 3 0 8/T 0 4 2 2 0 1 81公 安 业 务“衢 城 通 办”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衢 州 市 公 安 业 务“衢 城 通 办”的 业 务 范 围、基 本 要 求、机 构 职 责 与 人 员 要 求、工 作流 程、数 据 管 理、设 施 与 设 备、持 续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衢 州 市 范 围 内 治 安 管 理、出 入 境 管 理、交 通 管 理 相 关 审 批、许 可 业 务 的 办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3 2 1 6 9.3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3 部 分:窗 口 服 务 提 供 要 求D B 3 3/T 2 0 3 6.1 政 务 办 事“最 多 跑 一 次”工 作 规 范 第 1 部 分:总 则D B 3 3/T 2 0 3 6.2 政 务 办 事“最 多 跑 一 次”工 作 规 范 第 2 部 分:一 窗 受 理、集 成 服 务D B 3 3/T 2 0 3 6.3 政 务 办 事“最 多 跑 一 次”工 作 规 范 第 3 部 分:政 务 服 务 网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数 据 规 范D B 3 3/T 2 0 3 6.4 政 务 办 事“最 多 跑 一 次”工 作 规 范 第 4 部 分:服 务 大 厅 现 场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3.1衢 城 通 办衢 州 市 范 围 内,治 安 管 理、出 入 境 管 理、交 通 管 理 等 相 关 审 批、许 可 业 务,通 过 网 络 数 据 交 换、共享 和 委 托,实 现 全 市 域、跨 区 县 公 安 办 事 窗 口 等 场 所 的 业 务 通 办。3.2委 托衢 州 市 范 围 内,按 照 公 安 部 门 规 定,不 同 县(市、区)间 的 治 安 管 理、出 入 境 管 理、交 通 管 理 等 相关 审 批、许 可 业 务 通 过 委 托、窗 口 前 移 等 模 式,完 成 公 安 业 务 的 跨 区 域、跨 部 门 和 跨 层 级 办 理。3.3电 子 印 章 库 系 统衢 州 市 范 围 内,对 公 安 业 务 所 需 电 子 印 章 的 申 请、制 作 以 及 发 放、授 权、使 用、销 毁 和 对 电 子 印 章的 印 模 图 片 进 行 维 护 和 管 理 的 平 台。4 业 务 范 围D B 3 3 0 8/T 0 4 2 2 0 1 82公 安“衢 城 通 办”业 务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治 安 管 理 业 务:户 口 登 记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业 务;b)出 入 境 管 理 业 务: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普 通 护 照、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签 注、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及 签 注等 业 务;c)交 通 管 理 业 务:机 动 车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管 理 等 业 务。5 基 本 要 求5.1 应 实 现 治 安 管 理、出 入 境 管 理、交 通 管 理 等 相 关 审 批、许 可 业 务 的“就 近 能 办、全 市 通 办”。5.2 应 建 立 电 子 印 章 库,健 全 电 子 印 章、实 体 印 章 管 理 制 度,保 障 电 子 印 章 与 实 体 印 章 使 用 规 范、合理。5.3 应 通 过 使 用 数 字 证 书、设 置 安 保 场 地、配 备 安 保 设 备 等 方 式,保 障 申 请 人 信 息 和 证 件 安 全。5.4 应 按 照 D B 3 3/T 2 0 3 6.1 与 公 安 部 门 管 理 要 求 编 制 公 安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指 南 完 整 版 和 简 版,申 请 材料 一 栏 应 注 明 能 否 从 数 据 平 台 自 动 获 取。公 安 业 务 办 理 窗 口 提 供 简 版,同 时 应 注 明 完 整 版 的 查 询 途 径 和获 取 方 式,向 群 众 公 示 服 务 指 南 并 及 时 更 新。5.5 应 开 通 网 络 平 台、自 助 终 端 机 等 自 助 办 理 服 务。6 机 构 职 责 与 人 员 要 求6.1 机 构 职 责6.1.1 市 级 公 安 部 门6.1.1.1 应 按 上 级 公 安 部 门 规 定,联 通 信 息 系 统,进 行 数 据 交 换、共 享,及 时 更 新 业 务 办 理 所 需 信 息,并 建 立 日 志 制 度,确 保 数 据 操 作 可 追 溯。6.1.1.2 应 按“衢 城 通 办”业 务 办 理 需 求,委 托 县(市、区)公 安 部 门 进 行 业 务 办 理,开 放 有 关 业 务 办理 系 统 的 权 限,统 一 升 级 各 级 公 安 部 门(办 事 窗 口)的 业 务 办 理 系 统、审 批 系 统,指 导 各 地 配 备 相 应 的办 公 设 备,推 进 审 批 与 监 管 分 离。6.1.1.3 应 对 县(市、区)公 安 部 门(办 事 窗 口)的“衢 城 通 办”业 务 办 理、工 作 流 程、事 项 材 料、人员 服 务 等 进 行 统 一 监 督 管 理。6.1.2 县(市、区)公 安 部 门(办 事 窗 口)应 受 理 和 审 核 业 务 申 请,并 根 据 办 理 权 限 进 行 业 务 受 理、审 核 审 批、办 结。6.2 人 员 要 求6.2.1 应 参 加 业 务 或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的 培 训,掌 握 治 安 管 理、出 入 境 管 理、交 通 管 理 业 务 技 能。6.2.2 应 落 实 首 问 负 责 制、服 务 承 诺 制、限 时 办 结 制、一 次 性 告 知 制,为 申 请 人 提 供 方 便、快 捷、优质 的 服 务。6.2.3 办 事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治 安 管 理、出 入 境 管 理 和 交 通 管 理 业 务 要 求、事 项 服 务 指 南 要 求 办 理“衢城 通 办”业 务,咨 询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业 务 与 办 事 流 程、准 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6.2.4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礼 仪 应 按 G B/T 3 2 1 6 9.3 的 要 求 执 行。7 工 作 流 程D B 3 3 0 8/T 0 4 2 2 0 1 837.1 受 理7.1.1 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及 时 接 受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业 务 申 请,并 对 申 请 材 料 和 申 请 人 资 格 条 件 按 以 下 要 求进 行 初 审:a)对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办 事 指 南 要 求 的,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受 理,填 写 并 出 具 受 理 告 知 书;b)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办 事 指 南 要 求 的,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当 场 予 以 指 正,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需 要 更 正 的 全 部 内 容,申 请 人 更 正 后 予 以 受 理;对 不 能 当 场 更 正 的 申 请 事 项,应 填 写 并 出 具 不予 受 理 告 知 书;c)可 进 行 容 缺 受 理 的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7.1.2 受 理 告 知 书 和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应 包 含 申 报 号、查 询 密 码、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事 实 及 原 因 等 要 素。7.2 办 理7.2.1 治 安 管 理、出 入 境 管 理、交 通 管 理 业 务 应 按 以 下 两 种 情 形 进 行 办 理:a)有 办 理 权 限 的 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调 取、核 查 申 请 人 信 息 后,现 场 进 行 业 务 办 理;b)无 办 理 权 限 的 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核 查 申 请 人 信 息 和 申 请 材 料 后,上 传 至 审 核 系 统。接 到 申 请 材 料的 属 地 办 事 窗 口 应 及 时 审 核,并 将 审 核 办 理 结 果 推 送 至 原 办 事 窗 口。7.2.2 在 审 核 阶 段 中,申 请 人 材 料 或 信 息 有 误、不 符 合 审 批 要 求 的,应 不 予 审 批 并 出 具 不 予 审 批 通 知书,在 承 诺 审 批 期 限 内 告 知 申 请 人,不 予 审 批 通 知 书 应 包 含 文 件 号、不 予 审 批 原 因 等 要 素。7.3 办 结7.3.1 即 办 件 应 当 场 办 结 或 出 具 办 理 结 果。7.3.2 承 诺 件 应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出 具 结 果,并 提 供 邮 寄、现 场 取 件 等 送 达 方 式。8 数 据 管 理8.1 应 建 立 内 外 网 数 据 交 换 管 理 平 台 与 公 共 数 据 共 享 平 台,进 行 数 据 交 换 与 共 享。8.2 应 保 持 公 安 内 部 审 批 系 统、常 住 人 口 系 统 等 系 统 的 联 通 与 数 据 交 换,并 通 过 衢 州 市 数 据 共 享 平 台进 行 数 据 共 享。8.3 建 立 并 实 施 公 安“衢 城 通 办”数 据 风 险 评 估、日 常 监 控 管 理 和 容 灾 备 份 等 管 理 制 度,数 据 安 全 采用 等 级 保 护 二 级 安 全 保 护 制 度。8.4 建 立 有 关 接 触 公 共 数 据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人 员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明 确 岗 位 职 责,制 定 并 落 实 有 关 惩 戒措 施。8.5 业 务 材 料 推 送 和 数 据 流 转 时,办 事 窗 口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的 流 程 操 作,确 保 材 料 和 数 据 安 全,送 达 准确。8.6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的 个 人 信 息、申 请 材 料 等 应 予 以 保 密。8.7 属 地 业 务 办 结 后,办 事 窗 口 应 按 要 求 归 档 申 请 人 的 业 务 资 料,并 定 期 移 交 至 档 案 管 理 部 门。电 子文 件 和 数 据 的 归 档 管 理 按 D B 3 3/T 2 0 3 6.3 的 要 求 执 行。9 设 施 与 设 备9.1 办 公 设 备应 按 D B 3 3/T 2 0 3 6.4 的 规 定 配 置 相 关 设 备。D B 3 3 0 8/T 0 4 2 2 0 1 849.2 安 保 设 施 设 备应 按 规 定 设 立 专 门 的 档 案 和 证 件 材 料 存 放 保 管 的 场 所,配 备 相 应 的 安 防 技 防 设 施 设 备,并 建 立 健 全安 防 技 防 制 度。9.3 网 络 设 备应 配 置 以 下 设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交 换 机、路 由 器、网 络 安 全 设 备 等,负 责 系 统 各 计 算 机 设 备 间 的通 信 连 接 和 信 息 安 全。9.4 维 护 和 保 养办 公 设 备、安 防 技 防 设 施 设 备、网 络 设 备 应 有 专 人 负 责,进 行 清 洁、检 查 和 维 护、更 新。1 0 持 续 改 进应 按 D B 3 3/T 2 0 3 6.2 的 规 定 执 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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