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电)车中途站设计导则DB3701/T 1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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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2 2 0.2 0C C S P 5 1济 南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0 1/T 1 6 2 0 2 03701公 共 汽(电)车 中 途 站 设 计 导 则G u i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f b u s a n d t r o l l e y b u s s t o p2 0 2 0-1 2-2 8 发 布 2 0 2 1-0 3-0 1 实 施济 南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7 0 1/T 1 6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3 术 语 和 定 义.34 一 般 规 定.55 设 置 原 则 及 分 类.55.1 设 置 原 则.55.2 站 台 分 类.65.3 站 台 设 置 形 式.96 车 辆 停 靠 区.1 16.1 停 靠 区 车 位.1 16.2 非 港 湾 式 站 台 停 靠 区.1 26.3 浅 港 湾 式 站 台 停 靠 区.1 26.4 深 港 湾 式 站 台 停 靠 区.1 37 站 台 设 计.1 37.1 站 台 类 型 选 择.1 47.2 站 台 规 模.1 48 站 台 设 施.1 48.1 服 务 设 施 配 置.1 48.2 配 置 原 则.1 58.3 候 车 亭.1 58.4 站 牌.1 68.5 旅 游 咨 询 服 务 设 施.1 98.6 无 障 碍 设 施.1 98.7 广 告 牌.1 98.8 座 椅.1 98.9 垃 圾 箱.1 98.1 0 非 机 动 车 停 放 区.1 98.1 1 手 机 充 电 设 施.1 98.1 2 自 动 售 货 机.1 98.1 3 照 明 设 施.2 08.1 4 其 他 设 施.2 08.1 5 安 全 防 护.2 08.1 6 其 他 要 求.2 0D B 3 7 0 1/T 1 6 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济 南 市 城 乡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济 南 市 城 乡 交 通 运 输 局、济 南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济 南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院(集 团)有 限 责 任 公 司、同 圆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山 东 众 行 城 乡 交 通 研 究 咨 询 公 司、济 南 市 城 市 交 通研 究 中 心、济 南 城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贾 玉 良、罗 卫 东、周 建 国、刘 鸿 顺、李 峰、崔 勇、王 建 光、周 涛、李 嵩、张 新兰、王 晨、于 喜 洋、李 惠 赟、田 云 强、刘 郑 国、王 立 恩、姚 君 茜、林 松 涛、苏 标、聂 爱 华、王 晓 媚、马翔、张 利 民、刘 怀 星、王 福 满、朱 建 方、刘 文 斌、王 尧 斌、吴 馨 怡、周 欣、杨 范、郭 佳 慧、王 逢 宝、吴玉 荣、赵 南 哲、张 清 泉、刘 建 波。D B 3 7 0 1/T 1 6 2 0 2 03公 共 汽(电)车 中 途 站 设 计 导 则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共 汽(电)车 中 途 站(以 下 简 称“公 交 中 途 站”)的 一 般 规 定、设 置 原 则 及 分 类、车 辆 停 靠 区、站 台 设 计 及 站 台 设 施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行 政 区 城 市 道 路 公 交 中 途 站 的 新 建、改(扩)建、单 点 公 交 站 台 优 化 调 整 等 工 作,城 乡 结 合 部 道 路 可 参 照 执 行。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快 速 公 交 车 站 的 新 建、改(扩)建 等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5 7 6 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 B/T 5 8 4 5.3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标 志 第 3 部 分:公 共 汽 电 车 站 牌 和 路 牌G B 7 0 0 0.1 灯 具 第 1 部 分:一 般 要 求 与 试 验G B/T 1 5 5 6 6.4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4 部 分:公 共 交 通 车 站G B/T 1 9 0 9 5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G B 1 9 5 1 7 国 家 电 气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G B/T 2 0 5 0 1.6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6 部 分:导 向 标 志G B/T 2 2 4 8 4-2 0 1 6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规 范G B/T 3 2 8 5 2.1 城 市 客 运 术 语 第 1 部 分:通 用 术 语G B/T 3 2 8 5 2.2 城 市 客 运 术 语 第 2 部 分:公 共 汽 电 车G B/T 3 3 6 6 0 城 市 公 用 交 通 设 施 无 障 碍 设 计 指 南G B 5 0 0 0 9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G B 5 0 0 1 7 钢 结 构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5 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 5 1 0 3 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G B/T 5 1 3 2 8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标 准C J/T 1 0 7 城 市 公 共 汽、电 车 候 车 亭C J J/T 1 5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站、场、厂 工 程 设 计 规 范C J J 3 7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2 0 1 6 年 版)C J J 1 5 2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J G J 1 1 3 建 筑 玻 璃 应 用 技 术 规 程J T/T 1 1 1 8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车 站 设 施 功 能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2 8 5 2.1、G B/T 3 2 8 5 2.2、J T/T 1 1 1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3 7 0 1/T 1 6 2 0 2 043.1车 站 s t o p/s t a t i o n为 乘 客 乘 降 运 载 工 具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城 市 客 运 设 施 或 场 所。来 源:G B/T 3 2 8 5 2.1 2 0 1 6,3.1 3.2中 途 站 s t o p沿 公 交 线 路 设 置 的 除 起 点 站 和 终 点 站 以 外 的 停 靠 站。来 源:G B/T 3 2 8 5 2.2 2 0 1 8,3.2.1 1 3.3站 台 p l a t f o r m车 站 内 供 乘 客 候 车 和 乘 降 的 设 施。来 源:G B/T 3 2 8 5 2.1 2 0 1 6,3.8 3.4非 港 湾 式 站 台 n o n-b a y p l a t f o r m在 道 路 车 行 道 外 侧,不 改 变 道 路 原 有 的 断 面 形 式,设 置 的 供 公 交 车 辆 停 靠 的 站 台。也 称 直 线 式 站 台。来 源:J T/T 1 1 1 8 2 0 1 7,3.4 3.5港 湾 式 站 台 b a y p l a t f o r m在 道 路 车 行 道 外 侧,采 取 局 部 拓 宽 路 面 的 方 式,设 置 的 供 公 交 车 辆 停 靠 的 站 台。来 源:J T/T 1 1 1 8 2 0 1 7,3.3 3.6浅 港 湾 式 站 台 s h a l l o w b a y p l a t f o r m在 道 路 外 侧 拓 展 一 个 服 务 通 道 的 港 湾 式 站 台。3.7深 港 湾 式 站 台 d e e p b a y p l a t f o r m在 道 路 外 侧 拓 展 多 个 服 务 通 道 的 港 湾 式 站 台。3.8同 名 站 台 p l a t f o r m w i t h t h e s a m e n a m e为 同 一 客 流 集 散 点 服 务 的 多 个 站 名 相 同 的 公 交 中 途 站。3.9候 车 亭 b u s s h e l t e r在 车 站 供 乘 客 遮 阳、避 雨 的 等 候 车 辆 的 设 施。来 源:G B/T 3 2 8 5 2.2 2 0 1 6,3.2.1 8 3.1 0标 准 候 车 亭 b u s s h e l t e r s t a n d a r d按 单 元 式 设 计、以 主 体 框 架 单 元 结 合 模 块 化 构 件 和 设 备 拼 接 组 合 而 成 的 候 车 亭。3.1 1站 牌 s t o p b o a r d用 以 向 乘 客 提 供 站 名、线 路 等 服 务 信 息,且 设 置 在 车 站 的 设 施。来 源:G B/T 3 2 8 5 2.1 2 0 1 6,3.9 3.1 2站 台 长 度 p l a t f o r m l e n g t h由 设 计 停 靠 车 辆 数 决 定 的 站 台 全 长。3.1 3D B 3 7 0 1/T 1 6 2 0 2 05站 台 高 度 p l a t f o r m h e i g h t站 台 地 面 与 路(轨)面 的 高 差。3.1 4停 车 标 志 s t o p s i g n车 辆 进 站 停 靠 时,应 与 之 对 齐 的 标 志 物,是 计 算 车 站 停 靠 线 路 里 程 位 置 的 坐 标 点。4 一 般 规 定4.1 依 据 国 土 空 间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等 相 关 规 划,以 区 域 协 同、城 乡 一 体 化 为 指 导 思想,科 学 设 置 公 交 线 路,合 理 布 设 公 交 中 途 站。4.2 公 交 中 途 站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应 遵 循 需 求 适 应、布 局 合 理、资 源 节 约、人 车 安 全、运 行 高 效、交 通 顺畅、换 乘 方 便、经 济 合 理 等 原 则。4.3 新 建、改 建、扩 建 城 市 道 路、居 民 小 区 和 大 型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等 工 程 项 目,应 将 公 交 中 途 站 作 为 配套 建 设 内 容,同 步 开 展 公 交 中 途 站 的 设 计 和 建 设 工 作,作 为 系 统 交 通 组 织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4.4 依 据 国 土 空 间 规 划、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规 划,结 合 交 通 需 求 特 征、地 形、自 然 环 境、道 路 条 件、站 点间 距、交 叉 口 间 距 等 因 素,合 理 布 设 公 交 中 途 站,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中 途 站 应 设 置 在 大 型 客 流 集 散 点、人 口 集 中 的 居 住 区、商 业 区 或 文 体 中 心 附 近;中 途 站 应 与 周 围 公 共 建 筑、广 场 空 间 相 协 调,合 理 解 决 人 流 与 车 流 的 干 扰 问 题,在 条 件 允 许的 情 况 下,中 途 站 形 式 原 则 上 以 港 湾 式 车 站 为 主;中 途 站 应 结 合 轨 道 交 通、缆 车、索 道、轮 渡 等 交 通 站 点 设 置;中 途 站 与 高 压 线、加 油 站、加 气 站 等 危 险 区 域 应 保 证 相 应 的 安 全 间 距,并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规 定。4.5 公 交 中 途 站 的 建 设 应 选 用 节 能、环 保、耐 用 和 易 维 护 的 材 料,既 要 考 虑 设 施 整 体 的 美 观 大 方,又要 兼 顾 实 用 性。4.6 结 合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需 求,依 据 相 关 规 范 要 求,设 计 港 湾 式 站 台 或 深 港 湾 式 站 台 后,应 结 合 站 台 位置、通 行 空 间 和 周 边 用 地 情 况,从 规 划 层 面 对 站 台 附 近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进 行 调 整。4.7 公 交 中 途 站 范 围 内 无 障 碍 设 施 要 与 周 边 道 路 的 无 障 碍 系 统 相 衔 接,并 应 满 足 G B 5 0 7 6 3 的 要 求。4.8 公 交 中 途 站 的 命 名 按 照 G B/T 2 2 4 8 4 的 要 求 执 行。5 设 置 原 则 及 分 类5.1 设 置 原 则5.1.1 公 交 中 途 站 的 平 均 站 距 应 符 合 G B/T 2 2 4 8 4-2 0 1 6 中 4.1.2 列 项 的 规 定,且 中 途 站 不 宜 设 置 在 坡度 大 于 5%的 道 路 上,站 台 边 缘 距 客 流 密 集 区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站 台 边 缘 距 客 流 密 集 区 的 距 离 要 求序号 客流密集区类型站台边缘距客流密集区的距离 D(m)1 火车站广场的行人出入口近端 2 5 D 1 0 02 长途汽车站广场的行人出入口近端 2 5 D 5 03 体育场(馆)广场的行人出入口近端 2 5 D 1 0 04 影剧院、医院、展览馆、游乐场的行人出入口近端 2 5 D 5 0D B 3 7 0 1/T 1 6 2 0 2 065 地铁站出入口近端 1 5 D 5 06 居住小区行人出入口近端 1 0 D 5 07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近端5 D 5 08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出入口近端 2 0 D 5 05.1.2 公 交 中 途 站 的 设 置,在 符 合 G B/T 2 2 4 8 4-2 0 1 6 中 4.1.2 的 前 提 下,应 首 先 考 虑 路 侧 闲 置 空 间、公 共 绿 地 或 可 通 过 拆 迁 方 式 解 决 的 位 置。若 需 压 缩 公 交 站 台 附 近 人 行 道、非 机 动 车 道 设 置 港 湾 式 站 台,压 缩 后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0 m;压 缩 后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5 m,不 应 小 于 2.5 m。5.1.3 新 建、改 扩 建 道 路 时 设 置 的 公 交 中 途 站 及 单 独 优 化 的 公 交 中 途 站,应 符 合 以 下 设 置 原 则:a)新 建 道 路 设 置 公 交 中 途 站,在 科 学 布 设 公 交 线 路 的 基 础 上,中 途 站 的 位 置、规 模 应 与 道 路 等 级、横 断 面 及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需 求 统 筹 考 虑。中 途 站 设 置 位 置 原 则 上 以 路 段 为 主;新 建 主 干 路、次 干路 设 置 的 公 交 中 途 站,原 则 上 宜 采 用 港 湾 式 站 台。中 途 站 的 设 置 应 综 合 考 虑 其 与 两 侧 车 辆 出 入口 的 距 离。站 台 的 长 度、宽 度 等 尺 寸 宜 按 本 文 件 的 上 限 值 预 留。根 据 国 土 空 间 规 划、公 交 出 行需 求,在 有 条 件 的 位 置 预 留 深 港 湾 式 站 台 建 设 空 间。同 时,根 据 换 乘 需 要 并 结 合 道 路 及 交 通 条件,同 步 因 地 制 宜 地 考 虑 立 体 换 乘 或 平 面 换 乘 设 施。b)改 扩 建 道 路 设 置 公 交 中 途 站,应 首 先 进 行 公 交 线 路 优 化,并 优 化 布 置 道 路 横 断 面。改 建 主 干 路、次 干 路 设 置 的 公 交 中 途 站,原 则 上 宜 采 用 港 湾 式 站 台。公 交 站 台 的 长 度、宽 度 等 尺 寸 应 满 足 本文 件 的 下 限 值 要 求。机 非 混 行 道 路 设 置 公 交 中 途 站 时,条 件 允 许 情 况 下,优 先 考 虑 在 公 交 站 台外 侧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绕 行 空 间;条 件 不 允 许 情 况 下,公 交 站 台 位 置 应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标 线 和 乘客 上 下 车 的 人 行 横 道 线。c)单 独 优 化 的 公 交 中 途 站,应 重 点 解 决 公 交 进 出 不 畅、站 台 设 置 影 响 慢 行 安 全 或 影 响 交 通 流 有 序运 行 的 问 题。从 站 点 布 局、站 台 容 量、安 全 隐 患 和 配 套 设 施 相 互 协 调 等 方 面,优 化 公 交 中 途 站的 设 置,充 分 利 用 道 路 红 线 内 外 的 空 间 资 源,精 细 化 设 置 站 台 内 外 设 施。5.1.4 快 速 路 主 线 与 辅 路 之 间 隔 离 带 上 的 公 交 中 途 站,可 设 置 在 快 速 路 入 口 上 游 或 者 出 口 下 游 处,距出 入 口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 0 0 m,且 应 与 出 入 口 一 体 化 设 计,确 保 乘 客、机 动 车 安 全。5.1.5 新 建 快 速 路 辅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 交 叉 口 处 的 公 交 中 途 站,原 则 上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道,且 应遵 循 以 下 原 则:a)公 交 中 途 站 应 与 交 叉 口 一 体 化 设 计,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 5 0 m,不 应 大 于 2 0 0 m。b)当 出 口 道 右 侧 拓 宽 增 加 车 道 时,中 途 站 设 在 该 车 道 拓 宽 段 下 游 不 应 小 于 2 0 m 处,并 将 拓 宽 车 道 与公 交 站 台 一 体 化 设 计;c)当 出 口 道 右 侧 不 拓 宽 时,主 干 路 上 设 置 的 中 途 站 距 对 向 进 口 道 停 止 线 不 宜 小 于 8 0 m,次 干 路 上 设置 的 中 途 站 距 对 向 进 口 道 停 止 线 不 宜 小 于 5 0 m,支 路 上 设 置 的 中 途 站 距 对 向 进 口 道 停 止 线 不 宜 小于 3 0 m。5.1.6 同 一 道 路 上 对 向 同 名 中 途 站 的 设 置,应 采 用“尾 尾 相 接”的 方 式,避 免 乘 客 对 向 换 乘 时 公 交 车辆 及 社 会 车 辆 出 现 视 线 盲 区,保 障 乘 客 过 街 换 乘 的 安 全 性;对 于 主 干 路、次 干 路 上 设 置 的 公 交 中 途 站,若 客 流 集 散 量 较 大、换 乘 需 求 较 大,原 则 上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的 方 式,不 具 备 立 体 过 街 条 件 时,合 理 设 置 人行 横 道 的 位 置 和 宽 度。5.2 站 台 分 类5.2.1 站 台 按 停 靠 区 形 式,主 要 分 为 非 港 湾 式 和 港 湾 式(包 括 浅 港 湾 型 和 深 港 湾 型)两 大 类,必 要 时可 进 行 同 名 站 点 分 站 台 设 置。非 港 湾 式 站 台(直 线 型-人 非 共 板)、非 港 湾 式 站 台(直 线 型-机 非 共 板)、浅 港 湾 式 站 台、深 港 湾 式 站 台、同 名 站 点 分 站 台 的 示 意 图 分 别 见 图 1、图 2、图 3、图 4 和 图 5。D B 3 7 0 1/T 1 6 2 0 2 07图 1 非 港 湾 式 站 台(直 线 型-人 非 共 板)示 意 图图 2 非 港 湾 式 站 台(直 线 型-机 非 共 板)示 意 图图 3 浅 港 湾 式 站 台 示 意 图D B 3 7 0 1/T 1 6 2 0 2 08图 4 深 港 湾 式 站 台 示 意 图图 5 同 名 站 点 分 站 台 示 意 图5.2.2 站 台 按 其 在 道 路 上 的 位 置,可 分 为 沿 人 行 道 路 缘 石 和 沿 机 非 分 隔 带 设 置 两 大 类,沿 人 行 道 路 缘石 和 沿 机 非 分 隔 带 设 置 站 台 的 示 意 图 见 图 6、图 7。图 6 沿 人 行 道 路 缘 石 设 置 站 台 示 意 图图 7 沿 机 非 分 隔 带 设 置 站 台 示 意 图D B 3 7 0 1/T 1 6 2 0 2 095.3 站 台 设 置 形 式5.3.1 在 无 机 非 分 隔 带 且 机 非 混 行 的 道 路 上,站 台 设 置 宜 采 用 以 下 形 式:a)如 人 行 道 宽 度(含 绿 化 带)和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之 和 大 于 等 于 7 m,压 缩 人 行 道 空 间,在 站 台 与 人行 道 之 间 增 设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空 间,站 台 设 置 示 意 图 见 图 8。压 缩 后 的 人 行 道 宽 度、非 机 动 车 道 宽度 应 满 足 5.1.2 规 定。图 8 在 站 台 与 人 行 道 之 间 增 设 非 机 动 车 道 示 意 图b)如 人 行 道 宽 度(含 绿 化 带)和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之 和 小 于 7 m,设 置 非 港 湾 式 中 途 站,在 停 靠 区 与站 台 之 间 施 划 非 机 动 车 停 止 线 和 人 行 横 道 线,站 台 设 置 示 意 图 见 图 9。站 台 外 侧 人 行 空 间 宽 度 不宜 小 于 2.0 m;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 m。图 9 在 停 靠 区 与 站 台 之 间 施 划 慢 行 标 线 示 意 图5.3.2 在 有 机 非 分 隔 带 的 道 路 上,站 台 设 置 宜 采 用 以 下 形 式:a)当 分 隔 带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4.5 m 时,采 用 沿 机 非 分 隔 带 设 置 浅 港 湾 式 站 台,站 台 设 置 示 意 图 见 图 1 0。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0 m;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5 m,不 应 小 于 2.5 m。b)当 分 隔 带 宽 度 小 于 4.5 m,且 人 行 道、非 机 动 车 道 在 满 足 最 小 规 范 宽 度 基 础 上 尚 有 压 缩 空 间 时,依 次 压 缩 人 行 道 宽 度、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设 置 浅 港 湾 站 台,站 台 设 置 示 意 图 见 图 1 1。压 缩 后 的 人行 道 宽 度、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满 足 5.1.2 规 定。c)当 分 隔 带 宽 度 小 于 4.5 m,且 分 隔 带 宽 度、人 行 道 宽 度、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压 缩 后 不 具 备 设 置 浅 港湾 式 站 台 条 件 时,可 设 置 非 港 湾 站 台。人 行 道 宽 度、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满 足 5.1.2 规 定。D B 3 7 0 1/T 1 6 2 0 2 01 0图 1 0 沿 机 非 分 隔 带 设 置 港 湾 式 站 台(形 式 一)图 1 1 沿 机 非 分 隔 带 设 置 的 港 湾 式 站 台(形 式 二)5.3.3 路 段 设 置 公 交 站 台 时,为 便 于 乘 客 换 乘,可 设 置 地 面 人 行 横 道 或 立 体 过 街 设 施。采 用 地 面 人 行横 道 时,公 交 站 台 设 置 应 采 用“尾 尾 相 接”形 式 见 图 1 2。图 1 2“尾 尾 相 接”形 式 站 台(人 行 横 道 过 街 形 式)5.3.4 设 有 公 交 专 用 道 的 道 路 上 设 置 公 交 中 途 站 时,有 机 非 分 隔 带 的 道 路,且 用 地 条 件 允 许 情 况 下,设 置 港 湾 式 公 交 站 台,见 图 1 3;机 非 共 板 道 路,且 用 地 条 件 受 限 情 况 下,设 置 非 港 湾 式 公 交 站 台,非机 动 车 绕 道 站 台 后 侧 通 行,见 图 1 4。D B 3 7 0 1/T 1 6 2 0 2 01 1图 1 3 设 有 公 交 专 用 道 道 路 上 设 置 港 湾 站 台 形 式(机 非 分 隔 断 面)图 1 4 设 有 公 交 专 用 道 道 路 上 设 置 非 港 湾 式 站 台 形 式(机 非 共 板 断 面)6 车 辆 停 靠 区6.1 停 靠 区 车 位6.1.1 设 置 非 港 湾 式 站 台 的 中 途 站,停 靠 区 可 设 置 1 4 个 停 车 位,设 置 数 量 宜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非 港 湾 式 站 台 停 车 位 适 用 条 件停车位 适用 条件 备注1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小于 2 0 0 人,或停靠线路数少于 3 条2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在 2 0 0 3 0 0 人之间,或停靠线路数为 3 条5 条3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在 3 0 0 5 0 0 人之间,或停靠线路数为 5 条8 条4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超过 5 0 0 人或停靠线路数超过 8 条 或分站台设置6.1.2 设 置 浅 港 湾 式 站 台 的 中 途 站,停 靠 区 可 设 置 2 4 个 停 车 位,设 置 数 量 宜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浅 港 湾 式 站 台 停 车 位 适 用 条 件停车位 适用条件 备注2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小于 3 0 0 人,或停靠线路数少于 5 条3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在 3 0 0 5 0 0 人之间,或停靠线路数为 5 条8 条4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超过 5 0 0 人,或停靠线路数超过 8 条或分站台设置或改造为深港湾式中途站D B 3 7 0 1/T 1 6 2 0 2 01 26.1.3 设 置 深 港 湾 式 站 台 的 中 途 站,每 个 服 务 通 道 应 至 少 有 2 个 停 车 位,且 不 宜 超 过 3 个 停 车 位,其适 用 条 件 宜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6.1.4 公 交 中 途 站 单 个 停 车 位 的 长 度 为 1 5 m,停 车 间 距 为 2.5 m。6.2 非 港 湾 式 站 台 停 靠 区6.2.1 非 港 湾 式 站 台 停 靠 区 的 长 度 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表 4 非 港 湾 站 台 停 靠 区 长 度 要 求设置条件停靠区长度m1 个停车位 1 52 个停车位 3 2.53 个停车位 5 04 个停车位 6 7.56.2.2 直 线 型 非 港 湾 站 台 及 停 靠 区 的 设 计 尺 寸,无 路 边 停 车 位 的 应 符 合 图 1 5 的 要 求,有 路 边 停 车 位 的应 符 合 图 1 6 的 要 求。图 1 5 直 线 型 非 港 湾 式 停 靠 区 设 计 尺 寸 示 意 图图 1 6 有 路 边 停 车 位 的 非 港 湾 停 靠 区 设 计 尺 寸 示 意 图6.3 浅 港 湾 式 站 台 停 靠 区6.3.1 浅 港 湾 式 站 台 及 停 靠 区 停 靠 区 长 度 可 按 表 4 确 定,其 他 设 计 尺 寸 应 符 合 图 1 7 的 要 求。D B 3 7 0 1/T 1 6 2 0 2 01 3图 1 7 浅 港 湾 式 停 靠 区 设 计 尺 寸 示 意 图6.3.2 浅 港 湾 式 站 台 设 置 占 用 人 行 道 时,剩 余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0 m;当 剩 余 人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2.0 m时,可 在 站 台 及 渐 变 范 围 局 部 拓 宽 道 路 红 线。6.3.3 中 途 站 停 靠 区 车 道 宽 度 宜 为 3 m;条 件 受 限 时,不 应 小 于 2.7 5 m。6.4 深 港 湾 式 站 台 停 靠 区6.4.1 在 用 地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应 优 先 布 设 具 有 超 车 通 道 的 深 港 湾 式 站 台,不 设 超 车 通 道 的 深 港 湾 站台 的 设 计 尺 寸 应 符 合 图 1 8 的 要 求,设 置 超 车 通 道 的 深 港 湾 站 台 的 设 计 尺 寸 应 符 合 图 1 9 的 要 求。压 缩 后的 人 行 道 宽 度、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满 足 5.1.2 规 定。图 1 8 不 设 超 车 通 道 的 深 港 湾 式 停 靠 区 设 计 尺 寸 示 意 图图 1 9 设 超 车 通 道 的 深 港 湾 式 停 靠 区 设 计 尺 寸 示 意 图6.4.2 深 港 湾 站 台 内 侧 站 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 m,站 台 外 缘 应 圆 顺 设 计,站 台 紧 邻 通 道 宜 设 置 安 全 护 栏。6.4.3 应 在 停 靠 区 两 端 及 各 候 车 廊 之 间 设 置 人 行 通 道,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0 m。人 行 通 道 与 紧 邻 的 停 靠 位之 间 宜 设 置 2.0 m 的 安 全 距 离,安 全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5 m。6.4.4 公 交 中 途 站 车 道 宽 度 宜 取 3.2 5 m,条 件 受 限 制 时,不 应 小 于 3.0 m。6.4.5 设 超 车 通 道 的 深 港 湾 式 站 台,超 车 道 宽 度 宜 取 3.5 m。7 站 台 设 计D B 3 7 0 1/T 1 6 2 0 2 01 47.1 站 台 类 型 选 择7.1.1 主 干 路 宜 设 置 港 湾 式 站 台,次 干 路 及 以 下 级 别 的 城 市 道 路 或 高 等 级 道 路 的 辅 道,在 满 足 表 5 的条 件 时 可 设 置 港 湾 式 站 台,条 件 受 限 时 可 设 置 为 非 港 湾 式 站 台。表 5 港 湾 式 站 台 设 置 条 件设置条件 站台设置类型站台停靠线路数超过 3 条 浅港湾式站台高峰时段上车客流量大于 3 0 0 人/h 浅港湾式站台高峰时段公交车流量大于 6 0 p c u/h 浅港湾式站台站台停靠线路数超过 8 条,或高峰小时乘客上车超过 6 0 0 人 增设站台或深港湾站台7.1.2 公 路 型 断 面 道 路 宜 设 置 港 湾 式 站 台。7.2 站 台 规 模7.2.1 站 台 长 度 应 满 足 车 辆 停 靠 需 求,并 应 符 合 表 6 的 规 定。同 名 站 点 站 台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2 5 m,站 台数 量 宜 设 置 2 个。7.2.2 站 台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5 m。对 于 改 造 的 站 台,站 台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0 m。7.2.3 站 台 高 度 宜 为 0.1 5 m 0.2 0 m。表 6 站 台 长 度 要 求序号 站台类型站台长度m进站长度m出站长度m1 非港湾式站台 1 5 7 02 浅港湾式站台 1 5 7 0 2 0 2 03 深港湾式站台 4 5 7 0 3 6(4 1)3 6(4 1)注:1、具体设计尺寸可参考第 6.2 6.4 的规定;2、括号内数字适用于设超车道的深港湾式站台。8 站 台 设 施8.1 服 务 设 施 配 置设 施 配 置 及 适 用 条 件 应 符 合 表 7 的 规 定。D B 3 7 0 1/T 1 6 2 0 2 01 5表 7 设 施 配 置 及 适 用 条 件适用区域主要旅游景点、市级商业街区标志性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信息设施站牌 便 利 设 施 候车亭 线路图(含时刻表)街区导向标识 旅游咨询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 广告牌 座椅 垃圾箱 非机动车停放区 手机充电设施 自动售货机 安全照明 防撞设施 注:为必配,为选配8.2 配 置 原 则8.2.1 安 全 原 则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金 属 结 构 框 架、面 板 和 主 体 均 可 靠 接 地;b)电 气 设 施 应 安 装 完 全 隔 离 防 漏 电,绝 缘 等 级 与 路 灯 相 同。电 路、电 器 绝 缘 性 应 符 合 G B 1 9 5 1 7、G B 5 0 0 5 4 和 G B 7 0 0 0.1 的 要 求,且 单 个 标 准 候 车 亭 预 留 负 荷 除 满 足 当 下 设 备、设 施、照 明 系 统需 求 外,还 应 充 分 考 虑 未 来 智 能 化 系 统 升 级 需 要;c)根 据 不 同 路 段 和 站 台 体 量 大 小 酌 情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区 域,如 有 必 要 可 与 共 享 单 车 停 车 共 同 设置;d)各 种 设 施 坚 固 耐 用,且 不 影 响 运 营 安 全、乘 客 集 散 和 行 人 通 行。e)各 种 设 施 布 置,需 满 足 乘 客 集 散 时 的 乘 客、机 动 车、非 机 动 车 安 全 视 距 要 求。8.2.2 适 用 原 则:以 人 为 本、设 施 齐 全;因 地 制 宜,方 便 慢 行 交 通(减 少 慢 行 交 通 干 扰);预 留 可 发 展空 间。8.2.3 美 观 原 则:设 施 风 格 统 一、形 式 简 洁 且 易 于 识 别,每 条 道 路 站 台 设 施 形 式 应 一 致,在 重 点 区 域及 跨 区 域 部 分 增 设 选 配 设 施。对 城 市 景 观 风 貌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区 域,道 路 站 台 设 计 方 案 应 满 足 景 观、风 貌相 关 要 求。8.3 候 车 亭8.3.1 考 虑 生 产、运 输、安 装 等 施 工 因 素,候 车 亭 应 分 单 元 设 计,每 单 元 长 度 3.5 m 5 m。D B 3 7 0 1/T 1 6 2 0 2 01 68.3.2 考 虑 净 空 及 遮 雨 效 果,候 车 亭 高 度 2.5 m 3.0 m(顶 蓬 蓬 缘 的 最 低 点 至 站 台 地 面 的 最 小 高 度),各 组 之 间 顶 蓬 应 连 续。8.3.3 顶 蓬 宽 度 1.5 m 时,顶 蓬 内 边 缘 距 机 动 车 道 0.2 5 m 0.5 m。8.3.4 顶 蓬 覆 盖 长 度 应 根 据 站 台 候 车 客 流 量 综 合 确 定,不 宜 小 于 站 台 长 度 的 3 0%,且 不 宜 大 于 8 0%。连续 设 置 时 每 组 数 量 不 宜 大 于 4 个,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候 车 亭 高 度。8.3.5 在 设 置 1 2 个 停 车 位,且 站 台 长 度 为 1 5 m 4 0 m 以 内 的 中 途 站,应 设 置 1 个 标 准 候 车 亭;在 设 置3 4 个 及 以 上 停 车 位,且 站 台 长 度 5 0 m 的 中 途 站,以 及 要 求 设 置 分 组 公 交 站 台 的 中 途 站,候 车 亭 数 量宜 2 个。8.3.6 候 车 亭 应 采 用 以 下 建 设 模 式:a)A 模 式:5.5 m 7.5 m 候 车 亭,可 选 择 由 灯 箱、透 明 屏、背 板 玻 璃 等 模 块 单 元 组 成;b)B 模 式:1 1.5 m 1 4.5 m 候 车 亭,可 选 择 由 灯 箱、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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