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 3.2 2 0.2 0C C S R 1 14404珠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4/T 6 2 0 2 1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服 务 规 范P u b l i c b u s p a s s e n g e r 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2 0 2 1-0 1-1 2 发 布 2 0 2 1-0 3-0 1 实 施珠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4/T 6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34.1 线 网 通 达 性.34.2 客 运 能 力.44.3 运 营 时 间.44.4 站 距.44.5 换 乘 距 离.44.6 班 次 间 隔.44.7 服 务 水 平.45 场 站 设 施.55.1 站 台.55.2 候 车 亭.65.3 站 牌.65.4 首 末 站.65.5 枢 纽 站.65.6 综 合 车 场.75.7 其 他 要 求.76 运 营 车 辆.76.1 车 辆 等 级 和 配 置.76.2 安 全 性 能.76.3 车 辆 设 施.76.4 服 务 标 识.86.5 安 全 提 示 标 识.86.6 车 容 和 卫 生.86.7 日 常 维 护.97 运 营 服 务 人 员.97.1 基 本 要 求.98 运 营 调 度.98.1 编 制 线 路 运 行 计 划 及 应 急 调 度 预 案.98.2 行 车 调 度.98.3 运 营 台 账.99 行 车 服 务.1 09.1 行 车 准 备.1 09.2 行 车 中.1 01 0 车 厢 服 务.1 0D B 4 4 0 4/T 6 2 0 2 1I I1 0.1 基 本 要 求.1 01 0.2 乘 客 服 务.1 01 0.3 环 境 服 务.1 01 0.4 其 他 服 务.1 01 1 信 息 服 务.1 11 1.1 服 务 内 容.1 11 1.2 服 务 方 式.1 11 1.3 信 息 更 新.1 11 2 运 营 安 全.1 11 2.1 驾 驶 员 安 全 行 车 要 求.1 11 2.2 乘 务 员 安 全 服 务 要 求.1 21 2.3 乘 客 乘 车 安 全 要 求.1 21 2.4 运 营 中 突 发 事 件 处 理.1 21 3 监 督 检 查.1 31 3.1 一 般 要 求.1 31 3.2 营 运 服 务 检 查.1 31 3.3 投 诉 处 理.1 31 3.4 满 意 度 与 质 量 评 价.1 3附 录 A(资 料 性)线 路 及 站 牌 命 名 方 法.1 4附 录 B(规 范 性)车 辆 例 行 检 查 项 目.1 6附 录 C(资 料 性)车 厢 服 务 用 语.1 8附 录 D(规 范 性)服 务 设 施 检 查 及 报 修 项 目.1 9附 录 E(规 范 性)“5 3 2 1”文 明 礼 让 操 作 规 程.2 0附 录 F(规 范 性)“5 3 0”路 口 安 全 行 车 操 作 规 程.2 1附 录 G(规 范 性)“5 2 0”进 站 安 全 操 作 规 程.2 2附 录 H(资 料 性)乘 客 乘 车 安 全 要 求.2 3附 录 I(规 范 性)营 运 服 务 检 查 记 录.2 4参 考 文 献.2 5D B 4 4 0 4/T 6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珠 海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珠 海 市 交 通 运 输 局、珠 海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珠 海 鼎 基 标 准 技 术 有 限 公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余 英 姿、陈 胜、蒋 模 平、向 朝 晖、余 荣 军、钟 霆、侯 茂 顺、谢 素 芬、陈 小 茸、乔 宝 良。D B 4 4 0 4/T 6 2 0 2 11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珠 海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服 务 的 总 体 要 求、场 站 设 施、运 营 车 辆、运 营 服 务 人 员、运 营 调度、行 车 服 务、车 厢 服 务、信 息 服 务、运 营 安 全、监 督 检 查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珠 海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5 8 4 5.1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标 志 第 1 部 分:总 标 志 和 分 类 标 志G B/T 5 8 4 5.2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标 志 第 2 部 分:一 般 图 形 符 号 和 安 全 标 志G B/T 5 8 4 5.3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标 志 第 3 部 分:公 共 汽 电 车 站 牌 和 路 牌G B 7 2 5 8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G B/T 1 8 3 4 4 汽 车 维 护、检 测、诊 断 技 术 规 范G B/T 2 2 4 8 4-2 0 1 6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规 范G B/T 3 2 8 5 2.1-2 0 1 6 城 市 客 运 术 语 第 1 部 分 通 用 术 语G B/T 3 2 8 5 2.2-2 0 1 8 城 市 客 运 术 语 第 2 部 分:公 共 汽 电 车G B 3 8 0 3 2-2 0 2 0 电 动 客 车 安 全 要 求G B/T 5 1 3 2 8-2 0 1 8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标 准C J J/T 1 5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站、场、厂 工 程 设 计 规 范J T/T 8 8 8 公 共 汽 车 类 型 划 分 及 等 级 评 定J T/T 9 9 9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应 急 处 置 基 本 操 作 规 程J T/T 1 2 4 0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车 辆 专 用 安 全 设 施 技 术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2 8 5 2.1-2 0 1 6、G B/T 3 2 8 5 2.2-2 0 1 8、G B/T 2 2 4 8 4-2 0 1 6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文 件。3.1公 共 汽 车 b u s用 于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服 务,为 运 输 乘 客 设 计 和 制 造 的 客 车。3.2客 运 服 务 p a s s e n g e r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s e r v i c e城 市 客 运 从 业 人 员 为 满 足 公 众 出 行 需 求,与 公 众 之 间 产 生 的 一 系 列 活 动 的 过 程 及 结 果。D B 4 4 0 4/T 6 2 0 2 123.3运 营 时 间 o p e r a t i o n t i m e线 路 在 一 天 中,首 班 车 驶 离 运 营 起 点 至 末 班 车 到 达 运 营 终 点 的 时 间 区 间,或 某 运 营 车 在 一 天 中 投 入运 营 的 时 间。3.4换 乘 距 离 t r a n s f e r d i s t a n c e乘 客 在 一 次 换 乘 中 的 步 行 距 离。来 源:G B/T 3 2 8 5 2.1-2 0 1 6,2.1.2 0,有 改 写 3.5线 网 优 化 b u s n e t w o r k o p t i m i z a t i o n运 用 网 络 计 算 技 术,对 公 交 线 网 如 何 满 足 乘 客 时 空 分 布 的 需 求 等 指 标 体 系 寻 优 的 过 程。3.6公 共 汽 车 线 网 覆 盖 率 c o v e r a g e r a t e o f b u s n e t w o r k城 市 市 区 范 围 内 公 交 线 网 长 度 占 城 市 道 路 长 度 的 比 例。3.7站 点 覆 盖 率 c o v e r a g e r a t e o f t r a n s i t s t o p s在 公 共 交 通 线 网 上,以 各 公 交 站 点 为 圆 心,以 服 务 半 径 画 圆 所 围 成 的 面 积 之 和(重 叠 部 分 只 计 一 次)与 对 应 空 间 区 域 面 积 之 比。3.8换 乘 系 数 t r a n s f e r c o e f f i c i e n t在 一 次 换 乘 中,公 交 总 乘 客 数 与 直 达 乘 客 数 的 比 值,反 映 城 市 居 民 平 均 一 次 出 行 需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线路 的 次 数。3.9万 人 公 交 保 有 量 n u m b e r o f b u s e s p e r 1 0 0 0 0 p e r s o n s按 城 市 人 口(含 半 年 以 上 居 住 人 口)计 算,平 均 每 万 人 所 拥 有 的 标 准 公 共 汽 车 车 辆 数。3.1 0乘 车 时 间 t r a v e l t i m e在 一 次 出 行 中,乘 客 从 出 发 地 到 目 的 地 乘 坐 公 共 汽 车 所 花 费 的 时 间。3.1 1候 乘 时 间 w a i t i n g t i m e f o r b u s乘 客 在 车 站 等 候 乘 车 的 时 间。3.1 2步 行 距 离 w a l k d i s t a n c e f o r b u s t r i pD B 4 4 0 4/T 6 2 0 2 13在 一 次 乘 坐 公 共 汽 车 出 行 中,乘 客 从 出 行 起 点 至 上 车 站、从 下 车 站 至 出 行 终 点 及 换 乘 中 的 步 行 长 度之 和。3.1 3高 峰 时 间 p e a k h o u r一 天 中,出 现 最 大 客 流 量 的 时 间 段。3.1 4尖 峰 时 间 t o p o f p e a k h o u r一 天 中,出 现 最 大 客 流 量 的 集 中 时 间 段。3.1 5公 共 汽 车 交 通 出 行 分 担 率 m o d e s p l i t r a t e f o r b u s城 市 居 民 出 行 方 式 中 选 择 公 共 汽 车 的 出 行 量 占 统 计 范 围 内 居 民 出 行 总 量 的 比 例。3.1 6公 交 枢 纽 站 b u s t r a n s f e r h u b s t a t i o n为 多 条 公 交 线 路 提 供 换 乘 服 务 并 具 备 多 种 配 套 功 能 的 场 所。3.1 7综 合 车 场 i n t e g r a t e d b u s t r a n s f e r p l a c e以 公 共 汽 车 营 运、线 路 调 度、车 辆 停 放、充 电、二 级 保 养 和 中 修 为 核 心 功 能,集 长 途 汽 车、公 交、出 租 车、小 汽 车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换 乘 枢 纽,兼 具 一 级 保 养、小 修、车 辆 清 洗 和 运 营 管 理 的 公 交 场 站。4 总 体 要 求4.1 线 网 通 达 性4.1.1 线 网 覆 盖 率中 心 城 区 线 网 覆 盖 率 不 应 低 于 6 0%,城 市 建 成 区 线 网 覆 盖 率 不 应 低 于 4 0%。4.1.2 站 点 覆 盖 率按 车 站 服 务 半 径 3 0 0 米 计 算,城 市 建 成 区 站 点 覆 盖 率 不 应 低 于 5 0%,中 心 城 区 不 应 低 于 7 0%;按 车 站服 务 半 径 5 0 0 米 计 算,城 市 建 成 区 站 点 覆 盖 率 不 应 低 于 9 0%。4.1.3 线 路 重 复 系 数中 心 城 区 线 路 重 复 系 数 以 3.0 5.0 为 宜,城 市 建 成 区 线 路 重 复 系 数 以 1.5 2.5 为 宜。4.1.4 线 路 非 直 线 系 数公 共 交 通 线 路 非 直 线 系 数 不 宜 大 于 1.4。4.1.5 换 乘 系 数中 心 城 区 换 乘 系 数 不 宜 超 过 1.5,城 市 建 成 区 换 乘 系 数 不 宜 超 过 1.8。D B 4 4 0 4/T 6 2 0 2 144.2 客 运 能 力4.2.1 万 人 公 交 保 有 量万 人 公 交 保 有 量 不 宜 少 于 1 6 辆 标 准 车。4.2.2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出 行 分 担 率公 共 汽 车 交 通 出 行 分 担 率 不 宜 低 于 1 8%。4.3 运 营 时 间4.3.1 坚 持 以 人 为 本、方 便 群 众 的 理 念,线 路 的 运 营 时 间 应 满 足 公 众 日 常 出 行 的 需 要。4.3.2 公 共 汽 车 客 流 走 廊 每 日 运 营 时 间 不 宜 低 于 1 6 h,主 干 道 线 路 每 日 运 营 时 间 不 宜 低 于 1 2 h。4.3.3 配 合 口 岸 通 关 需 要,宜 设 置 2 4 h 运 营 线 路。4.4 站 距4.4.1 中 心 城 区 常 规 站 距 宜 为 3 0 0 m 5 0 0 m。4.4.2 建 成 区、郊 区、农 村 线 路 的 站 距 宜 为 5 0 0 m 1 0 0 0 m。4.4.3 公 交 快 线 站 距 应 根 据 客 源 分 布 确 定。4.5 换 乘 距 离4.5.1 路 段 中 同 方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 0 0 m。4.5.2 平 交 路 口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2 0 0 m。4.5.3 立 交 桥 区 域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3 0 0 m。4.5.4 轨 道 交 通、长 途 汽 车 站、火 车 站、机 场、客 运 码 头、工 业 园 区 及 大 型 住 宅 区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1 5 0 m范 围 内 应 设 置 公 共 汽 车 站 点。4.6 班 次 间 隔4.6.1 在 客 流 高 峰 时 间 班 次 间 隔 应 能 满 足 乘 客 上 车 需 要。4.6.2 在 客 流 平 峰 时 间 中 心 城 区 线 路 班 次 间 隔 不 宜 大 于 1 5 m i n,高 峰 时 间 发 车 间 隔 不 宜 大 于 8 m i n,尖峰 时 间 发 车 间 隔 不 宜 大 于 6 m i n。4.6.3 高 峰 时 间 班 次 计 划 完 成 率 不 应 低 于 9 8%,其 他 时 间 班 次 计 划 完 成 率 不 应 低 于 9 5%。4.7 服 务 水 平4.7.1 首 末 班 准 点 率首 末 班 准 点 率 应 不 低 于 9 5%。4.7.2 车 辆 满 载 率高 峰 期 平 均 满 载 率 不 宜 大 于 8 0%,平 峰 期 平 均 满 载 率 不 宜 大 于 5 0%。4.7.3 乘 车 时 间区 内 乘 车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1 h,跨 区 间 乘 车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1.5 h。4.7.4 候 乘 时 间中 心 城 区 候 乘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1 5 m i n,城 市 建 成 区 候 乘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3 0 m i n。D B 4 4 0 4/T 6 2 0 2 154.7.5 步 行 距 离乘 客 从 出 行 起 点 至 上 车 公 交 站、从 下 车 公 交 站 至 出 行 终 点 步 行 均 不 宜 超 过 5 0 0 m。4.7.6 发 车 正 点 率发 车 正 点 率 应 大 于 等 于 9 5%。4.7.7 车 内 服 务 设 施 完 好 率每 月 应 不 少 于 一 次 随 机 抽 查 车 内 服 务 设 施 合 格 车 数,抽 查 数 量 不 少 于 3 0%的 线 路 和 2 0%的 运 营 车,车内 服 务 设 施 完 好 率 应 大 于 等 于 9 5%。4.7.8 车 辆 整 洁 合 格 率每 月 应 不 少 于 一 次 随 机 抽 查 整 洁 合 格 车 数,抽 查 数 量 不 少 于 3 0%的 线 路 和 2 0%的 运 营 车,车 辆 整 洁 合格 率 应 大 于 等 于 9 5%。4.7.9 车 厢 服 务 合 格 率每 月 应 不 少 于 一 次 随 机 抽 查 车 厢 服 务 合 格 车 数,抽 查 数 量 不 少 于 3 0%的 线 路 和 2 0%的 运 营 车,车 厢 服务 合 格 率 应 大 于 等 于 9 5%。4.7.1 0 安 全 性 指 标责 任 事 故 死 亡 率 应 不 高 于 0.0 5 次/百 万 公 里,每 月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违 法(章)率 应 不 高 于 0.0 1 次/辆。4.7.1 1 行 车 责 任 事 故 频 率行 车 责 任 事 故 频 率 应 小 于 1.5 次/百 万 公 里。小 于 1.5 次/百 万 公 里 为 良 好,行 车 责 任 事 故 频 率 小 于1 次/百 万 公 里 为 优 秀。4.7.1 2 乘 客 投 诉 处 理 率乘 客 投 诉 处 理 率 应 达 到 1 0 0%。4.7.1 3 乘 客 有 责 投 诉 率乘 客 有 责 投 诉 率 不 应 高 于 1 0 次/百 万 人 次。4.7.1 4 投 诉 处 理 及 时 率投 诉 处 理 及 时 率 应 达 到 1 0 0%。4.7.1 5 乘 客 满 意 度乘 客 满 意 度 应 不 低 于 9 0%。5 场 站 设 施5.1 站 台5.1.1 站 台 应 符 合 G B/T 2 2 4 8 4-2 0 1 6 中 5.1 的 规 定。5.1.2 站 台 宜 设 置 信 息 化 设 施,宜 装 置 监 控 系 统、广 播 系 统、电 子 屏 显 示 系 统 等。D B 4 4 0 4/T 6 2 0 2 165.1.3 中 心 城 区 宜 设 置 港 湾 式 公 交 站 台,并 同 步 配 备 候 车 亭,建 成 区 可 根 据 条 件 因 地 制 宜 设 置 多 种 形式 的 站 台。5.2 候 车 亭5.2.1 候 车 亭 应 符 合 G B/T 2 2 4 8 4-2 0 1 6 中 5.2 的 规 定。5.2.2 候 车 亭 应 符 合 防 台 风、防 触 电 要 求,宜 与 亭 内 设 施 进 行 一 体 化 设 计。5.2.3 候 车 亭 内 应 便 于 乘 客 遮 阳 避 雨,宜 设 置 站 牌 标 志、休 息 座 椅,可 设 置 必 要 的 告 示 及 广 告 看 板、公 交 信 息 查 询、广 播 系 统 等 电 子 设 备,提 供 公 交 车 到 达 时 间 等 信 息。5.2.4 候 车 亭 内 设 置 广 告 灯 箱 不 应 影 响 乘 客 集 散,设 置 应 按 照 统 一 规 格 进 行 设 计,并 不 宜 超 过 候 车 亭立 面 总 面 积 的 5 0。5.3 站 牌5.3.1 站 牌 应 符 合 G B/T 2 2 4 8 4-2 0 1 6 中 5.3 的 规 定。5.3.2 线 路 及 车 站 命 名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见 附 录 A。5.3.3 站 牌 应 设 在 站 台 前 段,或 结 合 候 车 亭 布 局 设 置,其 朝 向 和 高 度 便 于 查 看,且 不 影 响 乘 客 集 散。5.3.4 线 路 调 整 时,作 废 的 站 牌 应 及 时 拆 除,以 免 误 导 乘 客。5.4 首 末 站5.4.1 首 末 站 功 能 宜 包 括 客 流 集 散、场 站 管 理、车 辆 停 放、充 电 桩、调 度 管 理、车 辆 清 洗、车 辆 检 修和 后 勤 保 障 等。5.4.2 首 末 站 应 建 设 停 车 区 域、回 车 道、上 下 车 区 和 候 车 廊、调 度 管 理 用 房、场 站 管 理 用 房、休 息 用房 等 设 施。5.4.3 对 于 位 置 较 为 偏 远 的 首 末 站,应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夜 间 休 息 室,保 障 首 末 班 车 按 时 运 营。5.4.4 独 立 占 地 的 首 末 站 功 能 及 建 设 内 容 应 符 合 表 1 规 定。表 1 独 立 占 地 公 交 首 末 站 建 设 内 容 表功能 建设内容客流集散 上下车区、候车廊(连廊)调度管理 调度室、信息资源、票务结算室车辆清洗 洗车区、隔水槽、污水沉沙池车辆检修 小修工间、维修工具室、材料室、隔油池后勤保障 充电桩、休息室、值班室、餐厅、厕所场站管理 场站管理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围墙、大门、岗亭车辆停放 停车坪、回车道、人车分流及标示标线5.4.5 公 交 首 末 站 应 具 备 与 智 慧 公 交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信 息 同 步 功 能。5.5 枢 纽 站5.5.1 多 条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共 用 一 个 首 末 站 时 或 多 种 交 通 方 式 之 间 换 乘 应 设 置 枢 纽 站。5.5.2 枢 纽 站 可 按 到 达 和 始 发 线 路 条 数 分 类,2 条 4 条 线 路 为 小 型 公 交 枢 纽;5 条 7 条 线 路 为 中 型公 交 枢 纽;8 条 线 路 以 上 为 大 型 公 交 枢 纽。5.5.3 枢 纽 站 的 设 计 应 方 便 换 乘、保 障 安 全、减 少 交 通 冲 突,并 应 具 备 停 车、保 养 及 小 修 功 能。5.5.4 枢 纽 站 内 站 牌、公 共 信 息 牌 应 设 置 灯 光 照 明 装 置,便 于 查 看。5.5.5 枢 纽 站 应 满 足 乘 客 休 息、站 务 管 理、职 工 学 习 和 休 息 等 需 要。D B 4 4 0 4/T 6 2 0 2 175.6 综 合 车 场5.6.1 综 合 车 场 应 建 设 停 车 坪(库)、回 车 道、试 车 道、维 修 保 养 设 施、车 辆 清 洗 设 施、管 理 用 房、后 勤 服 务 用 房 等 基 础 设 施,为 乘 客 提 供 综 合 性 候 车 环 境。综 合 车 场 功 能 及 建 设 内 容 应 符 合 表 2 规 定。表 2 公 交 综 合 车 场 建 设 内 容 表功能 建设内容车辆停放及运营保障 候车室、标示标线、充电桩、停车坪(库)、回车道、试车道等车辆维修保养维修工间、维修工具室、材料室(含轮胎库)、隔油池、动力系统用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乙炔氧气站)等运营管理 智慧公交系统、标识标牌、管理办公室、会议室、监控室、设备用房等车辆清洗 洗车机、洗车区、隔水槽、污水沉淀池等后勤保障 休息室、值班室、饭堂、厕所等5.6.2 综 合 车 场 应 同 步 建 设 智 慧 公 交 的 智 能 信 息 系 统 的 综 合 布 线 工 程,车 辆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电 动 门,综 合 车 场 四 周 宜 建 设 围 墙。5.7 其 他 要 求车 站 设 施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C J J/T 1 5 的 规 定,并 定 期 维 护,保 持 整 洁、完 好。6 运 营 车 辆6.1 车 辆 等 级 和 配 置应 符 合 J T/T 8 8 8 的 规 定,应 使 用 零 排 放 车 辆,全 车 宜 配 装 L E D 高 效 节 能 灯 具。6.2 安 全 性 能车 辆 应 符 合 G B 7 2 5 8、G B 3 8 0 3 2-2 0 2 0、J T/T 1 2 4 0-2 0 1 9 的 规 定,根 据 不 同 线 路、路 段 和 区 域 情 况,车 辆 设 定 最 高 限 速 值 不 宜 超 过 7 0 k m/h,车 辆“关 门 起 步、停 车 开 门”和“气-电”独 立 双 回 路 一 键 应 急开 门 技 术 性 能 安 全 可 靠。6.3 车 辆 设 施6.3.1 服 务 设 施6.3.1.1 车 身 内 外 皮 应 无 破 损、无 变 形。6.3.1.2 车 门、车 窗、顶 窗 等 设 施 应 完 好,开 关 灵 活,支 架、撑 杆 牢 固,安 全 可 靠。6.3.1.3 地 板、踏 步、座 椅、扶 杆、拉 手 设 施 应 完 整 可 靠。6.3.1.4 报 站 器、I C 卡 机、投 币 箱(机)、电 子 显 示 屏、线 路 牌、视 频 监 视 器、智 能 调 度 车 载 设 备、车 内 照 明 等 设 施 应 完 好 有 效,车 内 应 设 置 小 型 垃 圾 容 器。6.3.1.5 空 调 系 统 应 具 备 新 风 功 能,并 根 据 车 内、外 温 度 自 动 开 关 新 风 门,产 生 臭 氧,保 持 车 厢 空 气清 新。6.3.2 安 全 设 施D B 4 4 0 4/T 6 2 0 2 186.3.2.1 车 身 两 侧 的 车 窗,若 洞 口 可 内 接 一 个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8 0 0 m m 9 0 0 m m 的 矩 形 时,应 设 置 为 推 拉 式或 外 推 式 应 急 窗;若 洞 口 可 内 接 一 个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5 0 0 m m 7 0 0 m m 的 矩 形 时,应 设 置 为 击 碎 玻 璃 式 的 应急 窗。6.3.2.2 驾 驶 员 左 侧 后 立 柱 及 车 厢 内 部 两 侧 立 柱 上 端 应 合 理 配 装 5 个 带 拉 丝 软 索 或 带 报 警 防 盗 功 能 消防 锤,并 规 范 张 贴 使 用 说 明、用 途 等 标 识。6.3.2.3 车 辆 应 具 备 一 键 报 警 功 能,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按 动 一 次 物 理 按 钮,便 能 实 现 与 珠 海 公 交 调 度 平 台对 接,平 台 应 自 动 弹 出 车 辆 实 时 监 控 录 像 和 车 辆 基 本 信 息。6.3.2.4 应 急 逃 生 窗 口 均 应 配 置 破 玻 器,1 0 米 以 上 车 辆 配 置 不 少 于 8 个 破 玻 头,8 米 车 辆 配 置 不 少 于4 个 破 玻 头;破 玻 器 应 具 有 驾 驶 员 全 控 制 和 乘 客 独 立 控 制 功 能,控 制 电 源 应 安 全 稳 定,并 在 车 辆 断 电 等极 端 情 况 下 可 正 常 工 作。6.3.2.5 应 设 置 驾 驶 员 安 全 防 护 隔 离 设 施;防 护 隔 离 设 施 应 在 驾 驶 员 遇 乘 客 威 胁、袭 击 时 起 有 效 防 护作 用,且 不 影 响 驾 驶 员 安 全 视 线,不 影 响 观 察 乘 客 门 区 域 及 乘 客 刷 卡、投 币 等,不 影 响 乘 客 及 驾 驶 员 应急 撤 离。6.3.2.6 车 辆 保 险 杠 无 变 形、破 损,连 接 螺 栓 紧 固。6.3.2.7 车 门 应 急 开 关 齐 全 有 效。6.4 服 务 标 识6.4.1 应 在 车 厢 外 侧 标 明 公 交 企 业 名 称、线 路 编 号、无 人 售 票 车、无 障 碍 车、上 车 门 及 下 车 门 等 标 识,并 符 合 G B/T 5 8 4 5.1 和 G B/T 5 8 4 5.2 的 要 求。6.4.2 路 牌 设 置 应 符 合 G B/T 5 8 4 5.3 的 要 求。6.4.3 使 用 I C 卡 收 费 的 车 辆 应 设 置 上 车 刷 卡 标 识。6.4.4 应 在 车 内 适 当 位 置 明 示 本 线 路 的 站 点 表、票 制 票 价、服 务 监 督 电 话、乘 客 须 知 等。6.4.5 应 在 车 厢 内 上 车 门 附 近 设 儿 童 购 票 高 度 标 线。6.4.6 应 设 有 老 弱 病 残 孕 爱 心 座 位 中 英 文 标 识 及 标 志。6.4.7 车 内 广 告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车 辆 行 驶 安 全,不 应 影 响 车 辆 服 务 标 识、服 务 信 息 的 识 别。6.5 安 全 提 示 标 识6.5.1 应 在 驾 驶 区 标 示“请 勿 与 驾 驶 员 谈 话”。6.5.2 应 在 车 门 内 侧 标 示“请 勿 靠 门”,“当 心 夹 手”。6.5.3 应 在 车 厢 内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安 全 提 示,如“严 禁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上 车”、“请 勿 吸 烟”、“禁 止 头 手 伸 出 窗 外”、“请 勿 乱 扔 废 弃 物”、“请 给 老、幼、病、残、孕 和 抱 婴 的 乘 客 让 座”、“请保 管 好 自 己 的 随 身 物 品”等。6.6 车 容 和 卫 生6.6.1 一 般 要 求公 共 汽 车 应 定 期 对 车 厢 卫 生 进 行 清 洁、消 毒,保 障 车 厢 干 净 整 洁,为 乘 客 提 供 健 康、舒 适 的 乘 车 环境。6.6.2 车 体 卫 生6.6.2.1 车 身 外 表 漆 面 应 整 洁、完 好、无 明 显 剐 痕、无 污 垢。6.6.2.2 车 外 顶 部、车 厢 内 壁、地 板 踏 步、车 门 周 边 应 无 污 垢、尘 土、垃 圾 及 堆 积 物。6.6.2.3 车 窗 玻 璃 应 清 洁、明 亮。6.6.2.4 空 调 风 槽 口 应 无 积 水 和 污 垢。D B 4 4 0 4/T 6 2 0 2 196.6.2.5 车 厢 内 盖 板、内 饰 应 无 松 脱、起 包、发 霉 等。6.6.2.6 驾 驶 舱 无 成 尘 土、杂 物。6.6.2.7 轮 胎、轮 毂 无 积 泥、油 垢。6.6.3 设 施 卫 生6.6.3.1 车 辆 设 施 应 完 好 整 洁,无 尘 土、积 水、污 垢 等。6.6.3.2 车 内 外 各 种 标 识 应 完 好 整 洁,美 观、清 晰、规 范、无 破 损。6.6.3.3 清 洁 工 具 应 摆 放 规 范、干 净 无 异 味。6.7 日 常 维 护6.7.1 应 在 每 日 出 车 前、收 车 后 进 行 车 辆 日 常 维 护,如 发 现 车 辆 故 障,应 及 时 报 修 处 理。6.7.2 日 常 维 护、一 级 维 护、二 级 维 护 应 符 合 G B/T 1 8 3 4 4 的 规 定。6.7.3 车 辆 设 备 工 具 应 定 期 检 查 保 养 和 年 审。7 运 营 服 务 人 员7.1 基 本 要 求7.1.1 身 体 条 件 应 符 合 岗 位 工 作 的 要 求。7.1.2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和 岗 位 培 训 合 格。7.1.3 工 作 时,应 按 规 定 着 装、佩 带 或 放 置 工 作 卡。7.1.4 应 衣 着 整 洁、仪 表 端 庄、举 止 大 方、文 明 礼 貌。7.1.5 应 使 用 普 通 话 服 务,吐 字 清 楚,语 速 适 中,用 语 文 明。7.1.6 应 尊 重 乘 客,态 度 和 蔼,耐 心 解 答 乘 客 的 询 问。7.1.7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不 做 与 本 职 工 作 无 关 的 事,不 擅 离 工 作 岗 位。7.1.8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应 急 求 助 常 识 和 应 变 能 力,遇 突 发 情 况 能 灵 活 妥 善 处 理,保 障 乘 客 安 全。8 运 营 调 度8.1 编 制 线 路 运 行 计 划 及 应 急 调 度 预 案8.1.1 应 定 期 对 线 路 进 行 客 流 调 查,掌 握 客 流 规 律,根 据 尖 峰 时 刻、高 峰 时 刻,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进 行模 拟 测 试,编 制 行 车 时 刻 表 和 运 营 车 辆、司 乘 人 员 调 度 排 班 计 划,并 编 制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调 度 预 案,保 障公 众 出 行 安 全。8.1.2 城 市 重 大 活 动 时 应 编 行 车 时 刻 表,如 航 展、沙 滩 音 乐 节、大 型 演 唱 会 等,加 密 发 车 频 次,满 足公 众 出 行 需 要。8.2 行 车 调 度8.2.1 应 按 计 划 发 车,保 证 首 末 班 车 正 点 发 车,掌 握 车 辆 实 时 运 行 状 况,及 时 采 取 调 度 措 施,保 证 正常 的 行 车 间 隔。8.2.2 客 流 意 外 增 大 或 道 路 受 阻 时,应 及 时 增 发 车 辆。8.2.3 遇 突 发 事 件 和 恶 劣 天 气 等,应 适 时 启 动 应 急 调 度 预 案。8.2.4 应 利 用 智 能 调 度 等 先 进 手 段,及 时 干 预 运 营 突 发 状 况。8.3 运 营 台 账D B 4 4 0 4/T 6 2 0 2 11 0调 度 系 统 应 记 录 发 车 及 运 行 情 况,自 动 实 现 车 行 日 报 表,具 备 一 定 的 预 警 功 能。9 行 车 服 务9.1 行 车 准 备9.1.1 每 日 出 车 前 应 按 附 录 B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车 辆 例 行 检 查,确 认 车 辆 性 能 完 好,符 合 运 营 安 全 要 求。9.1.2 应 按 照 运 行 时 刻 表 编 排 计 划,准 时 发 车。9.2 行 车 中9.2.1 应 按 规 定 的 线 路 和 站 点 行 车,不 得 擅 自 甩 站、甩 客、改 道 运 行。9.2.2 应 按 安 全 要 求 行 车,车 辆 进 站 时,避 让 出 站 车 辆,按 规 定 位 置 停 靠。9.2.3 应 平 稳 停 车,车 停 稳 后 开 车 门,乘 客 上 下 车 完 毕 并 关 好 车 门 后 平 稳 起 步。9.2.4 停 车 时 应 靠 近 路 边,车 身 与 道 路 平 行,雨 天 停 车 时 车 门 应 避 开 积 水。9.2.5 车 辆 经 停 途 中 站 时,不 得 滞 站 揽 客。9.2.6 交 接 班 时,应 交 代 车 况 和 路 况,遇 接 班 人 员 未 到 时,应 按 运 营 计 划 继 续 行 驶。1 0 车 厢 服 务1 0.1 基 本 要 求1 0.1.1 应 按 规 定 提 前 上 岗,检 查 服 务 设 施。1 0.1.2 应 按 规 定 操 作 报 站 器、I C 卡 机、G P S 车 载 机 等 电 子 设 备。1 0.1.3 应 执 行 票 制 票 价 规 定,对 优 惠 票 价 群 体 执 行 政 府 有 关 减 免 费 乘 车 规 定,并 提 供 同 等 服 务。1 0.1.4 开 关 车 门 时 应 防 止 夹 摔 乘 客。1 0.2 乘 客 服 务1 0.2.1 礼 貌 待 客,耐 心 回 答 乘 客 问 询,服 务 用 语 应 参 照 附 录 C 的 规 定 执 行,不 说 服 务 忌 语 和 不 文 明 用语。1 0.2.2 提 示 乘 客 刷 卡、投 币 或 购 票;本 车 满 员 时,劝 告 留 站 乘 客 等 候 下 次 车。1 0.2.3 车 辆 进 站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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