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导则DB11/T 1509-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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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80 P 6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509 2018 公路工程设计导则 Guideline of design on highway engineering 2018-04-04发布 2018-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509 2018 I 目 次 前 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体设计.2 4.1 一般规定.2 4.2 方案设计.2 4.3 设计要点.3 5 路线.4 5.1 一般规定.4 5.2 路线交叉.5 6 路 基.7 6.1 一般规定.7 6.2 一般路基.7 6.3 特殊路基.9 6.4 路基排水.9 6.5 路基防护与支挡.10 6.6 改扩建设计.11 7 路面.12 7.1 结构组合设计.12 7.2 结构厚度设计.18 7.3 材料要求.18 7.4 改扩建设计.24 7.5 配合比设计.26 7.6 其它注意事项.26 8 桥梁工程.26 8.1 一般规定.26 8.2 上部结构.27 8.3 下部结构.27 8.4 桥梁构件标准化.28 8.5 桥梁伸缩缝设计.28 8.6 桥面铺装.28 8.7 桥面防水、排水.28 8.8 搭板.29 8.9 钢结构防腐.29 8.10 改扩建设计.29 8.11 桥型图和说明书的要求.29 9 隧 道.29 9.1 一般规定.29 DB11/T 1509 2018 II 9.2 隧道建筑限界.30 9.3 隧道洞门.30 9.4 隧道衬砌和明洞.30 9.5 抗震 设计.31 9.6 隧道 不良地质问题及 防 治措施.31 9.7 辅助坑 道.31 9.8 隧道防 灾.31 9.9 其它注意事项.32 10 交 通安全 设 施.32 10.1 总体设计.32 10.2 交 通 标 志.32 10.3 标线.38 10.4 防 撞 设 施.39 10.5 积 水和 地质灾害 路 段综 合设 施.39 10.6 节能环保措施.39 10.7 其 他.39 11 管理 与 服务 设 施.40 11.1 一般要求.40 11.2 管理及服务站 点.40 11.3 公 路 检查站.40 11.4 主 线 监控 设 施.40 11.5 隧道 监控 设 施.41 11.6 通信 设 施.41 11.7 供 配 电 设 施.41 11.8 照 明设 施.42 11.9 隧道 通风 设 施.42 11.10 隧道 消 防设 施.42 11.11 改扩建 机电 设 施.43 12 绿 化.43 12.1 一般规定.43 12.2 绿 化 效果.43 13 工程 造价.44 13.1 基 本 要求.44 13.2 工程 造价控制.44 13.3 工程 造价编制.44 14 城镇 化 公 路设计.45 14.1 一般规定.45 14.2 横断 面 布置.45 14.3 非机动车 交 通.48 14.4 行人 交 通系统.48 14.5 公 交 停靠站.48 14.6 平 面和 纵断 面.49 14.7 道路排水.49 14.8 道路 照 明.50 DB11/T 1509 2018 III 14.9 道路 绿 化.50 15 农村公 路设计.50 15.1 一般规定.50 15.2 横断 面.50 15.3 路基.50 15.4 桥 涵.50 15.5 隧道.51 15.6 路线交叉.51 15.7 交 通安全 设 施.51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控制 要 素.52 附 录 B(规范性 附录)设计方案 编制.53 参 考 文 献.55 DB11/T 1509 2018 IV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 2009给出 的规 则起草。本 标准 由北京 市 交 通 委员会提 出 并归口。本 标准 由北京 市 交 通 委员会 路 政局 组 织实 施。本 标准 起草 单位:北京 市 路 政局 道路建设工程项 目 管理 中心、中 设设计 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北京 国 道 通公 路设计 研究院股份有 限 公 司、中 交基 础 设 施 养 护 集团有 限 公 司、中咨泰克 交 通 工 程 集团有 限 公 司、北京 道桥 碧目新技 术 有 限 公 司。本 标准 主 要 起草人:孙中阁、刘长革、张新海、王众毅、杨秀峰、张 明 亮、王栋、赵亚男、胡永立、李波、马凡、洪浩、肖旭刚、于海臣、马德林、陈东、齐琳、李跃红、刘纯、李太芳、杨刚、王子峰、杨永 平、王彦旭、路 宁、李洪涛、陈运飞、陈倬、徐东、陈春羽、吴宁、徐海斌、杨陈、刘常 平。DB11/T 1509 2018 1 公路工程设计导则 1 范围 本 标准规定 了 公 路工程的总体设计 以 及 路线、路基、路面、桥梁工程、隧道、交 通安全 设 施、管理 与 服务 设 施、绿 化、工程 造价、城镇 化 公 路设计 及农村公 路设计的要求。本 标准 适 用 于新 建和改(扩)建的一 级 及 以 下 公 路的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 于 本 文件的 应 用 是必 不 可少 的。凡 是 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 注 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B/T 24969 公 路 照 明 技 术 条 件 GB 50014 室外 排水设计规范 GB 50647 城 市 道路交叉 口 规 划 规范 CJJ 11 2011 城 市 桥梁设计规范 CJJ 37 城 市 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45 城 市 道路 照 明设计标准 CJJ 75 城 市 道路 绿 化规 划 与设计规范 GA/T 1215 中 小学 与 幼儿园校园周边 道路交 通 设 施 设 置 规范 HG/T 3656 钢结构桥梁 漆 JC/T 974 道桥用改性 沥青 防水 卷 材 JC/T 975 道桥用防水 涂 料 JGJ 50 城 市 道路和建筑 物无障碍 设计规范 JTG B01 公 路工程 技 术标准 JTG B05-01 公 路护 栏 安全 性 能 评 价 标准 JTG D50 2006 公 路 沥青 路面设计规范 JTG D60 2015 公 路桥 涵 设计 通 用规范 JTG D70/2 2014 公 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交 通 工程与 附 属 设 施 JTG D80 2006 高速 公 路交 通 工程 及 沿 线设 施 设计 通 用规范 JTG F40 公 路 沥青 路面 施 工 技 术规范 JTG F41 公 路 沥青 路面 再生 技 术规范 JTG/T B02-01 2008 公 路桥梁 抗震 设计 细 则 JTG/T D70/2-01 公 路隧道 照 明设计 细 则 JTG/T D70/2-02 公 路隧道 通风 设计 细 则 JTG/T F20 公 路路面基 层 施 工 技 术 细 则 JTG/T F30 公 路水 泥混凝土 路面 施 工 技 术 细 则 JTG/T J22 公 路桥梁 加固 设计规范 JTJ 073.2 公 路 沥青 路面 养 护 技 术规范 JT/T 327 公 路桥梁伸缩装 置 DB11/T 1509 2018 2 JT/T 722 公 路桥梁钢结构防腐 涂 装 技 术 条 件 JT/T 939 公 路 LED照 明 灯具 DB11/776.3 道路 智 能 化交 通管理 设 施 设 置 要求 DB11/844 公 路护 栏 设 置 规范 DB11/T 916 废胎橡胶沥青 路用 技 术要求 DB11/1116 城 市 道路 空间 规 划 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与定义 适 用 于 本 文件。3.1 城镇化公路 urbanization highway 处 于 规 划 的 城(乡)镇 建设用 地、产业 用 地(工 业区、物流园区、综 合 开发区等)及其它 城 市 建设用 地 范围 内 的 公 路。3.2 农村公路 rural highway 纳入 本 市 相关 规 划,并 参照公 路工程 技 术标准 修 建的 乡 道、村 道 及 其 所属 设 施。包括乡 道、村 道范围 内 的桥梁、隧道和 涵 洞。注:乡 道 是指除县 道 及 县 道 以 上 等级 公 路 以 外 的 乡际间 公 路 以 及 连接乡级 人 民 政 府所在 地 与建 制村 的 公 路;村 道 是指除乡 道 及 乡 道 以 上 等级 公 路 以 外 的 连接 建 制村 与建 制村、建 制村 与 自然 村、建 制村 与 外 部的 公 路,但 不 包括 村 内街 巷 和 农 田 间 的 机 耕 道。3.3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在 建设工程 及 设 施全 寿命 周期内,对 其 物 理 和 功 能 特性 进 行 数字 化 表达,并 依此 设计、施 工、运 维 的 过 程和结 果 的总 称。4 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公 路工程 新 建和改(扩)建项 目 可 分为 方案设计、项 目 建 议 书(代 可 行 性 研究 报告)、初步 设计 及施 工图设计 阶 段。所 有 项 目 均 应 进 行 方案设计,方案设计 应 符 合 本 标准 4.2规 定,初步 设计 阶 段及施 工图设计 阶 段 应 满足 公 路工程 行 业 标准的规定。4.1.2 二级 以 上 等级 公 路(含 二级),及 二级 以 下 等级 公 路 涉 及地 形、地质 等自然条 件 复杂 的 山 区 或重 要 节 点(大 型桥梁、隧道、路线交叉)的项 目,应 进 行 初步 设计和 施 工图设计;其 他 项 目 可 直 接 进 行 包 含初步 设计的 施 工图设计。4.1.3 设计 控制 要 素 见 附录 A。4.1.4 设计方案 编制 的要求 见 附录 B。4.2 方案设计 DB11/T 1509 2018 3 4.2.1 方案设计 阶 段 应 以 规 划 方案(规 划条 件)为依据 开 展 工 作。由 于 项 目 上 位 规 划、功能 定 位、建设 条 件、投资 主 体、设计标准 等发生 变 化,导致批复 意 见 无 法执 行 时,应 进 行分析、论证,并提 出 解决 方 法。应 上 报审批 部门 对 批复 意 见进 行 调整。4.2.2 方案设计 应加 强 对 控制 点和 走廊带 的 研究 工 作,应 针 对 项 目 的路 网 结构、路 网整 体 功 能、交 通 量 及 交 通 特 征分析、区 域 的 社 会 经济 效 益 等 方面 进 行 多 方案比 选论证。4.2.3 方案 阶 段 应对沿 线 农 用 通 道、相 交支路路 口、涵 洞、预留 地 方 灌溉 管 线 等 设 施 的合 理布 设 征 求 地 方 政 府 意 见。4.3 设计要点 4.3.1 总体设计 中 应 综 合 各专 业 设计 内 容,使各专 业 设计 成为完整 设计的一部 分。总体设 计 应 确 定总体要求,各专 业 设计 均 应 围 绕 设计 主题 展 开。各专 业、各 细 节 的设计 手法 和 目的 均 应 体 现共同 主题,追 求 共同 效果。4.3.2 总体设计 应 将“集 约 利 用 通 道 资 源、严格 保 护 土 地 资 源、积 极 应 用 节能 技 术和 清洁 能 源、大 力推 行 废 旧 材料 再生 循 环 利 用”作为 设计 原 则,应在 工程设计 阶 段 将 公 路的 运 营和 维 护 纳入 考 虑,突 出全 寿命 周期 成 本理 念。4.3.3 应 协 调 好 外 部 诸 环 境 与 内 部 各专 业 之 间 的 关 系,应 合 理 确 定项 目 及 其 各分 项的 技 术 标准、建设规 模、主 要 技 术 指 标、界面 划 分 和设计方案,保 证 设计 成 果 的合 理 性、完整 性、系统 性、统 一性,有 助 于 项 目 功 能 与 周 围 环 境 的 融 合,也 有 助 于 项 目 各专 业间 的 协 调 统 一。4.3.4 总体设计 应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道路设 施,减 少 拆迁占 地。用 地 线 应 控制 在 红 线范围 内。应 严格 保 护 土 地 资 源、避让 基 本农 田、解决耕 地 超占、减 少土 地 分 割、提 高土 地 集 约 利 用程度。4.3.5 总体设计 应 注意 地 区 特性与 差异,应 满足 施 工工 期 的要求,减 少 施 工 对 交 通通行 的 影响。4.3.6 应在 编制 可 行 性 研究 报告阶 段 进 行环 境 保 护、水 土 保 持、洪 评、地质灾害、地震安 全、压覆矿藏、占 地、社 会 稳 定 等 专 项 评 价(估),对 于 重大 结构 物(大 桥、长 隧 等)应开 展专 项 风 险 评 估,存 在 安全风 险隐患 的项 目 宜 开 展 安全风 险 专 项 评 价。设计 中 应 采取 针 对 性 技 术 措施 并 且 不 违背 专 项 评 价 批复 意 见。应 将 发生 的 费 用 纳入 项 目 投资。4.3.7 应 推 行公 路工程设计标准化。各专 业应相 互 配合 有 利 于 标准化设计。4.3.8 相关 阶 段 基 础 资 料 应 全 面、准 确、可 信,方案 阶 段 可 采 用 1:10000地 形 图 进 行 初步 选 线,应对 既 有 路 相关 资 料、相 交道路、用 地、管 线、河 道、桥梁、铁 路、轨 道、村镇、文 物、古树 等 进 行 现 场踏勘 校 核 及 外业 调 查;初步 设计 阶 段 应 进 行地 形 图 测 量,平 原 区1:500-1:1000,山 区 1:1000-1:2000;应对 道路、中 小 桥 详勘,重大 结构 物 初 勘 进 行地质 勘 查 委 托。4.3.9 道路 应 与 周 围 环 境、景观 相 互协 调,总体设计 中 应 有 景观 设计 专 项 内 容。4.3.10 道路排水设计 应 以 城 市 排水规 划 方案、规 划条 件 或 相关 规 划 资 料 为依据 开 展 工 作,无 排水规 划 时,应 先 作 出 排水规 划 或 排水方案,再 进 行 设计。属 市政 界 内 的道路排水设计应 与 市政 排水 系统 相 结合,按 市政 排水 系统 采 用 雨、污 分 流 制,城 郊 界 应 建 立 独 立 的排水系统,增 加必 要的线 外 工程和 穿越 道路的 涵 洞、涵管 工程,以 确 保 汛 期 排 洪 安全;公 路 中 应加 强 下 凹式 桥 涵、隧道 等 重 点结构 物 的排水设计,合 理 选 择 设计标准。4.3.11 公 路 应 探索 海 绵 城 市 关 于“小 雨蓄 起 来,中 雨 排 出 去,大 雨别 成 灾”的 对 策。可 考 虑 将 雨 水 蓄存、充 分 利 用、并 加 以 防范。应加 强 原 有 的 周边 水 系及管 渠 系统 的 保 护,使之正 常运 行。应对 径 流 污 染 进 行控制,排 蓄 结合 渗透补 充 地 下水。景观 设计 中 宜 加入 雨 水与水 环 境 因 素。城镇 化 公 路排水 应 参考 市政 道路 进 行 设计;在 保 证 路基 稳 定的前 提 下,可大量 采 用 土 质 植 草 边 沟;应 完 善 桥梁 雨 水 收 集 系统、蒸 发 池 等 蓄 水构 造 物。DB11/T 1509 2018 4 4.3.12 道路路线 布 设、纵断 面设计、横断 面 布置、结构 物 型 式 的 选 择 都 应 充 分 考 虑 对 噪音 环 境 敏感 点的 影响。4.3.13 道路前 期 踏勘 中 应加 强 对沿 线 居 民 风 土 人 情、民 俗 文化的 调 查 工 作,路线 布 设 时应 合 理 避让。4.3.14 工程设计、建设和 运 维 的 所 有 各 方 应 从 工程 全 寿命 周期包括 规 划、设计、建 造施 工、运 营、维 护的 全 过 程 推 广 应 用建筑 信 息 模 型(BIM)新技 术。4.3.15 公 路改扩建 应 满足 以 下要求:a)公 路改扩建 时 机 应 根 据 实 际 服务 水 平 论证确 定,一 至三 级 公 路 服务 水 平 宜 在 降低到三 级 服务 水 平 下限 之 前,四 级 公 路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 确 定;b)改扩建 公 路的设计 速 度 确 定,应 结合 现 有 公 路 周边 地 形、地 貌,综 合 考 虑 改扩建 公 路 功 能 定 位、建设 条 件、运 行 速 度、土 地 利 用 等 因 素,如 提 高 设计 速 度 将 诱 发 工程 地质灾害、大 幅 增 加 工程 造价 或 对 保 护 环 境、文 物 有 较 大 影响 时,局 部路 段 可 维 持原 设计 速 度,一、二级 公 路 维 持原 设计 速 度的路 段 长 度 不 宜 大 于 10km;c)一 至三 级 公 路改扩建 时,应 作 交 通 导 改的设计方案;d)公 路改扩建 时 应对 既 有 公 路 进 行 调 查 与 评 价;e)公 路改扩建 时 对 既 有 公 路 调 查 应 采 用 资 料 收 集、现 场 调 查、测 量、试验 检 测 等 手 段。资 料 收 集 宜 包括 建设 期 和 运 营 期 的设计、施 工、养 护、运 营 管理 等相关 资 料;f)应 运 用 经 验判 断、指 标 对 照、统 计 分析、结构计 算 等 方 法,从 行车安全 性、承载 能力、稳 定性、规范 符 合性、功 能 适 应 性 等 方面 对 既 有 公 路 做 出 定性 或 定 量 的 评 价。5 路线 5.1 一般规定 5.1.1 公 路 选 线 应 遵 循“安全 选 线、环保 选 线、地质 选 线,并 与 技 术 指 标 相 协 调”的 原 则,正 确 处 理公 路建设与 自然 景观、人 文 景观 的 关 系,公 路建设与 占 地、拆迁 的 关 系,合 理 利用路线 走廊带,应 将 占 地 作为 路线方案 选 择 和 优 化的 重 要 因 素,提 高土 地 的 集 约 利 用程度,节 约 占 地。5.1.2 应 根 据 路线 在 路 网 中 的 位 置、功 能 定 位,综 合 考 虑 路线 走廊带 范围的规 划 布 局、自然 地理环 境、社 会 经济 发 展 情况 等 建设 条 件,确 定 本 项 目 起 讫 点、主 要 控制 要 素、路线 走 向 布 局以 协 调 与 之 相关 的 铁 路、河 道、道路、管 线 等 其 他 项 目 基 本 要求 及 衔 接关 系,合 理 避让 村 落、文 物、军 事设 施、古树、高 压 走廊 等 重 要 地 物、不良地质 区 域(活 动断 裂 带、大 型 滑坡、泥 石 流等)以 及环 境 敏感 点。5.1.3 路线 布 设 应 充 分 改 善 既 有 道路的 联 通,保 证 区 域 内生产生 活 的 需 要,尽 量 避 免 对 村 镇 的 分 割,减 少 过 境 交 通 对 村镇 生 活 环 境 的 影响,同时 应 考 虑 公 路 经过 村镇给 沿 线 居 民 出行 带 来 的 影响,必 要 时 应在 公 路 外 侧 单 侧 或 双侧 设 置辅 路 系统,集 散 地 方交 通出行。一 级公 路 宜 做到近 村镇 而 不 进 村镇。5.1.4 路线 布 设 应 充 分 考 虑 水 库、地 下水 资 源 保 护 区、河 流等 水 资 源 敏感 区 的特殊 功 能 要求,应 进 行 专 项排水设计,应对 道路 雨 水 集中 收 集、净 化 再 排 除,严 禁 对 水 资 源 造 成 污 染。5.1.5 各 级 公 路线 形 设计 应 使 之 在 视觉 上 诱 导 视 线,在 心 理 上 感到舒 适 和 安全,应 保 持 线形 的 连 续 性、同 沿 线 环 境 相 协 调。应 以运 行 速 度 理 论 指 导 路线方案 选 择 和线 形 设计,应 保 障 行车安全、连 续 流 畅。5.1.6 路线 布 设 时,应 避让古树,应 优 先 考 虑避 开 整 片 的 林 木,做到尽 量 少 伐(移)树。5.1.7 路线 起 讫 点 应 和 既 有 规 划 道路 相 衔 接,并 充 分 考 虑 位 置、高 程、断 面 及附 属 设 施 的衔 接。不 同 技 术标准道路 相接 时 应 设 置 过 渡 段。路线 起 讫 点和 拟 建 公 路 相接 时,应 进 行控DB11/T 1509 2018 5 制 测 量 点 联 测;和 既 有 公 路 相接 时,应 实 地 测 量 既 有 道路 几何 参 数。起、终 点 在 市 界、且 市 外 道路 也 处 于新、改建 中,应 提 前 进 行 技 术 衔 接。5.1.8 平 原 区 公 路 应 采 用 零填 或 填 方路基 不 高 于 原 状 地 面 1.5m的 低填 路基。一般 市 区、平 原 地 区 主 线桥梁路桥 分 界 高 度 应 控制 为 4m 7m。山 区 公 路 高 填 方路 段 高 于 12m应 布 设桥梁 代 替 路基。支线上 跨 桥梁的 分 界 高 度 可 以适 当 提 高。5.1.9 平 原 区 公 路 若 下 穿铁 路 或 受 限 制不能 跨 越 相 交道路 必 须 采 用下 挖 式 路基 时,应 做 好防排水设计 并提 出 整 体 安全保 证 措施。5.1.10 公 路改扩建项 目 应 遵 照 利 用与改 造 相 结合的 原 则,应 按 规定 公 路 等级 的 技 术 指 标,合 理、充 分 地 利 用 原 有 工程。山 区 公 路 提 级 改建 局 部 受 限 制 路 段,在 不 影响 行车安全 性的前 期 下,平 面、纵断 面 中技 术 指 标 经 充 分论证 后 可 维 持原 设计标准,横断 面设计 可在 保 证功 能 的 情况 下 采 用 灵活 的 布置。5.1.11 公 路改扩建项 目 应 根 据现 行 标准 对 运 营 阶 段 评 价 的规定 收 集 资 料,调 查 交 通 量 及 事 故 资 料,并 进 行平 面、纵断 面 及横断 面 测 量。根 据现 行 标准 对 运 营 阶 段 评 价 的要求,结合道路 等级 进 行 既 有 公 路设计 符 合性 以 及安全 性 评 价。既 有 公 路 运 营 阶 段 存 在 安全 隐患 的 路 段,在 路线设计 中 应 采取 相应 措施;不 存 在 安全 隐患 的路 段,可 维 持既 有 公 路 现 况。5.1.12 改扩建路线设计,应 根 据 总体方案,结合 既 有 公 路 利 用与改 造 要求,合 理 确 定 指 标。5.1.13 改扩建 公 路 应 结合 既 有 公 路 两侧 用 地、拆迁、树 木情况,合 理 选 择 单 侧 加 宽 或 两 侧 加 宽 的 横断 面 布置 方 式。5.1.14 改扩建 公 路 平 面设计 中 应对 拼宽 路 段 进 行 线 形 拟 合,在 不 影响 交 通 功 能 与 行车安 全 的前 期 下,尽 量 利 用 既 有 公 路。5.1.15 改扩建 公 路 纵断 面设计 中,既 有 公 路路基 高 度 不 满足 设计水 位 要求 时,应 抬 高 纵断 面线 形或 采取 其 他 有 效措施,如 防水 墙;纵断 面线型 应 通 过 对 既 有 公 路的线性 拟 合,以 既 有 构 造 物 为 控制 点,结合 既 有 桥梁改 造 利 用的方案,满足 路面 加 铺和 补 强 的 需 要 进 行 设 计。5.1.16 二级 及 以 上的 干 线 公 路 应 进 行公 路项 目 安全 性 评 价,二级 以 下 公 路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公 路项 目 安全 性 评 价。5.1.17 应 根 据 区 域 规 划 和交 通 需 求,研究 设 置 慢 行 交 通系统 的 必 要性。慢 行 交 通系统 应体 现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满足 行人、非机动车 的 使 用要求,加 强 和 公 共 交 通系统 无 缝 衔 接。城镇 化路 段 应 通 过 利 用和 整 合 土 地,拓 展 慢 行系统 空间,细 化 慢 行 道路和 景观 设计,提 升 环 境 质 量。5.2 路线交叉 5.2.1 一般规定 5.2.1.1 应 根 据 建设 条 件、交 通 量、交 通 组 成 等 因 素 拟 定 适 宜 的路线交叉 形 式 和交 通管理方 式。5.2.1.2 路线交叉 宜采 用 平 面交叉,按 道路性 质 进 行 交 通管理;位于 村镇 路 段、横 向 交 通 量大、车 辆 混 行 严 重 路 段,平 面交叉 可 采 用 信 号 灯 管理;直 行 和 横 向 交 通 量均 较 大,采 用信 号 灯 管理 直 行 交 通 延误 较 严 重时,可 采 用 立 体交叉。5.2.2 平面交叉 5.2.2.1 平 面交叉设计方案 应 满足 设计 年 限 初 的 服务 水 平 要求 及 设计 年 限 末 的 通行能 力 要求。对 于 分 期 实 施 的 平 面交叉,应对 远 期 方案一 并 考 虑,应 使 近 期 方案和 远 期 方案 能良好 地 结合。预留 远 期 方案用 地 条 件。5.2.2.2 平 面交叉交 角 应 大 于 60,当 交 角 不 满足 要求 时:DB11/T 1509 2018 6 a)应 根 据 平 面交叉 条 件 及 各 向 车 流 的 大 小,合 理地 组 织 交 通。必 要 时 可 禁 行 部 分 次 要流 向,利 用路 网 疏 解,确 保主 要 流 向 的 安全 与 通 畅;b)可 将 相 交道路 进 行 改 移 设计。5.2.2.3 三 级 及 以 上 公 路的 平 面交叉 均 应 根 据 交 通 需 求 进 行 渠 化设计,宜采 用 信 号 灯 控 制。5.2.2.4 被 交路 顺 接 段 应纳入 平 面交叉设计范围,其 延 伸 长 度 应 以 平纵横断 面和路面改建与 既 有 道路 顺 接 为 准。位于 村镇 路 段 的 平 面交叉 宜 满足 GB 50647要求。平 面交叉设计 应 满足 以 下要求:a)平 面交叉设计 应 与 公 交 停靠站统 一 考 虑,根 据 公 交线路 走 向、平 面交叉交 通 状况,结合 站 点 类 别、规 模、用 地 条 件合 理 确 定,并 保 证 乘客 安全,方 便候乘、换乘、过 街,有 利 于 公 交 停靠,且 不 影响 平 面交叉 通行能 力;b)平 面交叉 机动车 设计交 通 量 应区 分直 行及 左右转 交 通 量,合 理 确 定 进 口 道 车 道 数 以 及 各 转 向 车 道 数 的 分 配;c)公 路 平 面交叉 内 的 车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5m;d)进 口 道 长 度 包括 展 宽渐 变 段 与 展 宽 段 组 成,渐 变 段 最小 长 度 20m 30m;展 宽 段 最小长 度 30m 90m,与 三 级 公 路 相 交 取 下限,与一 级 公 路 相 交 取 上限;e)出 口 道 长 度 由出 口 道 展 宽 段 和 展 宽渐 变 段 组 成,展 宽 段 最小 长 度 30m 60m,交 通 量 大 的一 级 公 路 取 上限,其 他 可 取 下限;当 设 置公 交 停靠站 时,应再加 上 站 台 长 度。渐 变 段最小 长 度 不 宜 小 于 20m。5.2.2.5 互 通 立 交 匝 道与 既 有 公 路 平 面交叉 时,应 按 规 划 和交 通 需 求 对 被 交路 进 行 改扩建,应 设 置 变 速 车 道 及 渐 变 段、左转弯 等 待 车 道、分 隔岛 等 设 施;当 被 交路 平纵 面线 形 不满足 设 置平 面 平 交 条 件 时,应 予 改建。菱 形、部 分 苜蓿叶 形 等 互 通 立 交 在 被 交路上设 置 两处 平 面 平 交,两 处 平 面 平 交 之 间 的 被 交路 局 部路 段 应加 宽,并 不 应 设 置人行横 道线。5.2.2.6 纵断 面设计 应 满足 以 下要求:a)平 面交叉范围 内,两 相 交 公 路的 纵 面 宜 平 缓。纵 面线 形 应 满足 停车 视 距 的要求;b)主 要 公 路 在 交叉范围 内 的 纵 坡 宜 在 0.3%3%的范围 内;次 要 公 路 紧 接 交叉的引道部分 宜 以 0.5%2.0%的上 坡 通 往 平 面交叉。平 面交叉范围 内应 进 行 单 独 的 竖 向 设计 及 合 理 设 置 排水设 施;c)主 要 公 路 在 平 面交叉范围 内 的 圆曲 线设 置 超 高 时,次 要 公 路的 纵 坡 应 服 从 主 要 公 路的 横 坡;d)不 应在 平 面交叉范围 内 设 凹 形变 坡 点,不 应在 平 面交叉范围 内 设 置纵 坡 的 最 低 点。5.2.3 立体交叉 5.2.3.1 满足 以 下 条 件 时,宜 按 交 通 需 求设 置 互 通 式 立 体交叉:a)两 条具 干 线 功 能 的一 级 公 路 相 交 时;b)平 面交叉的 通行能 力 不 足或 存 在 潜 在 交 通安全 隐患 的一 级 公 路;c)由 于 地 形或 场 地 条 件 等 原 因 设 置 互 通 式 立 体交叉的 综 合 效 益大 于 设 置平 面交叉。5.2.3.2 应 根 据功 能、交 通 量 和 场 地 条 件 拟 定 互 通 式 立 体交交 形 式,宜采 用 全 互 通 式 立 体交叉。非 收 费 公 路 优 先采 用部 分 苜蓿叶 形,占 地 受 限 时 方 可 采 用 菱 形,并 应 采取 相应 措施避 免 形成 堵 点。5.2.4 其他路线交叉 5.2.4.1 整 条 公 路 人行 过 街 设 施 应 统 一 考 虑,要 考 虑 公 路 两侧 的用 地 性 质 和规 划,应 适 当超 前 考 虑 预留足 够 的 人行 过 街 设 施。宜 根 据 平 面交叉 形 式 布 设 平 面交叉 处 人行 过 街 设 施,DB11/T 1509 2018 7 宜 根 据 道路 两侧 特殊用 地(如 学校、医 院、商 业、敬老 院 等)考 虑 路 段 上的 人行 过 街 设 施。应 优 先 考 虑 行人平 面 过 街。5.2.4.2 新 建 轨 道交 通 上 跨 既 有 公 路 时,桥梁 应 考 虑 公 路 远 期 规 划 断 面 并 考 虑 公 路 拓宽 的方 式 布 设桥 孔。轨 道交 通 桥梁 承 台 如 在 道路 红 线范围 内 埋深 应 预留足 够深 度(大 于 5m)。桥 墩 应 做 好 防护。5.2.4.3 普 通公 路与 既 有 铁 路交叉 应 征 求 铁 路部门意 见。应 根 据 铁 路部门 预留 的 空间 选 择下 穿 或 者 上 跨 铁 路的 分 离 式 立 交方案,方案 应 进 行 投资 对 比 分析。6 路 基 6.1 一般规定 6.1.1 路基设计 时 应 收 集 公 路 沿 线 自然条 件(气候、水文、地 形 地 貌、地质、地震)、筑路 材料 等 资 料,应 做 好 沿 线 地质、路基 填 料 勘 察 试验 工 作,查 明 地 层 岩 土 性 质、厚度、空间分 布 特 征 及 有 关物 理 力 学 参 数。6.1.2 应 根 据 公 路的 功 能 和 等级,遵 循 因 地制 宜、就 地 取 材、节 约 土 地、保 护 环 境 的 原 则,通 过 技 术 经济 综 合比 选,合 理 确 定路基方案,做 好 综 合设计。6.1.3 路基设计前 应对高 填 深 挖、挡 土 墙、河 道改 移 等 重 要工点 进 行 必 要的 地质 勘 察 和 测 量 工 作。对 于 早 期修 建的 山 区 公 路 挖 方 边 坡因 施 工 不 到 位,存 在 安全 隐患 路 段,除 进 行地质 勘 察 外,还 应 进 行地质灾害 评 价。6.2 一般路基 6.2.1 路基横断面 6.2.1.1 应 结合 区 域 特点、规 划 要求 及 实 际条 件,对 路基 横断 面 布置 进 行 优 化、论证。6.2.1.2 公 路路基 宽 度 为 车 道 宽 度与路 肩宽 度 之 和,应 计 入 中 间 带、爬 坡 车 道、加(减)速 车 道、避险 车 道、慢 车 道的 宽 度。6.2.1.3 规 划 方案(条 件)对 公 路 断 面 有 要求的,应 优 先采 用规 划 断 面。当 未 采 用规 划 断 面 时,应 论证 说明其合 理 性 并 上 报 规 划 部门 审批。当 用 地 范围与规 划 红 线 有 冲 突 时,应 结合 沿 线 具 体 情况 调整 横断 面 布置、竖 向 设计、边 坡 防护 等,或经 相关 单位 协 调解决。6.2.1.4 规 划 方案(条 件)对 公 路 断 面 没 有 要求的,应 根 据 公 路 现 行 规范要求 进 行断 面 布置,并 论证 说明其合 理 性,应 满足 一般 值 要求,不 宜采 用 最小 值。6.2.1.5 规 划 方案(条 件)对 公 路 断 面 没 有 要求 且 途 经 景 区、村 庄 等 人 口 密 集 区 域时,横 断 面 布置 应 考 虑 慢 行系统及公 交 停靠站 需 求。6.2.1.6 遇 到 特殊 情况 时 应 满足 以 下要求:a)当 遇 桥梁 墩柱 基 础、挂牌 古树 等 时,在 满足 道路建筑限界的 情况 下,宜采 用设 置 分 隔 带、绿 化 带 的方 式 合 理 调整 道路 断 面 布置,减 少 迁 建、砍 伐、移植 等 工程;b)当 路基 横断 面 宽 度 大 于 12m时,结合规 划、实 际条 件 及 交 通 组 成 情况,宜 参照城镇 化 公 路、城 市 道路 优 化 断 面 布置,并 设 置 完 善 的交 通安全 设 施 引 导 交 通 分 向、分 道 行 驶;c)三 级 公 路设计 速 度 30km/h的 车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5m;d)横断 面 宽 度 发生 变 化的路 段,应 设 置 顺 适 的 过 渡 段 和 必 要的交 通安全 设 施;e)连 续 长、陡 下 坡 路 段,根 据 需 要 可在 驶 出 方 向 右 侧视 距 良 好 的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避险 车 道。一 级 公 路 当 车 辆 组 成大、中 型 货 车 占 50%以 上 时,避险 车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2.5m;当 车 辆 组 成大、中 型 货 车 比 例 较 小 时,宽 度 不 宜 小 于 8.0m;二级 以 及 二级 以 下 公 路 宽 度 不 宜 小于 4.5m;DB11/T 1509 2018 8 f)山 区 公 路 具 有 旅游 需 求 时,可 根 据 地 形 情况 设 置停车 点。停车 点的 位 置及 规 模 应 根据 地 形、道路线 形、取 弃 土 场 位 置 等 因 素综 合 考 虑。6.2.1.7 公 路设 置 防护设 施、交 通 标 志 等 时 应 保 证 路基 侧向净 宽。设 置 护 栏等 设 施 后,不 满足 侧向净 宽 的要求 时,应加 宽 土 路 肩。6.2.1.8 一 级 公 路路 拱 坡 度 可 选 用 1.5%2%,二、三、四 级 公 路路 拱 坡 度 可 采 用 1.5%。6.2.2 沿河、沿溪路基高度 6.2.2.1 沿 河、沿 溪 路的路基 边 缘 标 高,应 不 低 于 路基设计 洪 水 频 率 的水 位 加 壅 水 高、波浪侵袭 高 以 及 0.5m的 安全 高 度。有 旅游 公 路 功 能 的 山 区 四 级 公 路路基设计 洪 水 频 率 宜 参照 三 级 公 路 执 行。各 级 公 路路基设计 洪 水 频 率 应 符 合 表 1要求。表 1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公 路 等级 一 级 公 路 二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四 级 公 路 设计 洪 水 频 率 1/100 1/50 1/25 1/25 或 按 具 体 情况 确 定 6.2.2.2 漫 水路基 应在 该 路 段起、终 点 附 近 设 置 醒 目 的 警 告 标 志,在 路 肩 边 缘 应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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