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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A 16 3401 安徽省合肥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217 2021 共享停车 服务规范 2021-06-29 发布 2021-06-29 实施 合 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 3401/T 217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合 肥市 城市 管理 局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合 肥城 市 泊车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 肥市城 市管 理局、安 徽省 停 车服务 行业 协会、合肥斯 坦德 尔德 标准 化管 理有限 公司、安 徽多 威尔 智能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应长 春、李 大勇、赵 泽、宋华 新、魏 精亚、贺 冉冉、金 仁 宏、郭军、束 道 文。DB 3401/T 217 2021 1 共 享停车 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 立了开 展 共享 停 车服务的 基本要 求,并规 定了 服务 流程、服 务内容、纠纷处理 和服务评价与改 进的 内 容。本文件 适用 于 机 动车 共享 停车服 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的 内容 通过文 中的规 范性引 用而 构成本 文件必 不可少 的条 款。其 中,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于 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用 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括 所有 的修 改 单)适 用于本文 件。DB34/T 3095 停车 服务 企 业等级 评定 指南 DB34/T 3096 停车 服务 规 范 3 术语和 定 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共享停 车服务 shared parking services 拥 有停 车泊 位 产 权或 使用 权的组织、个人 或委 托第 三方,在空 闲时 面向 社会 为 他人 提供 临时 停车 的服务。3.2 共享车 位提 供 方shared parking space provider 具 有停 车泊 位产 权或 使用 权,可 提供 停车 泊位 共享 的组织 或个 人。3.3 共享停 车使 用 方shared parking user 接受共 享停 车服 务 的 组织 或 个人。3.4 共享停 车服 务 方shared parking attendant 自主或 接受 委托,提 供共 享停车 服务 的组 织 或 个人。3.5 智慧停 车综 合管 理服 务平 台 intelligent parking integrated management service platform 提供城 市停 车公 共管 理及 服务的 信息 化系 统。4 基本要 求 4.1 开展共 享停 车的 停车 场(库)人 员、场地、设 施要 求应符合 DB34/T 3095 的 规定。DB 3401/T 217 2021 2 4.2 共享车 位 服 务方 应在 共享 停车过 程中 及时 发布 共享 信息 并 提供 共享 信息 查询。4.3 共享车 位 服 务方 应在 共享 停车过 程中 引导 和管 理停放 车辆。4.4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宜使 用共 享停车 服务 平台 开展 线上 服务。4.5 共享车 位提 供方、共 享停 车服务 方应具 有 满足 停车 泊位 的 产权 或使 用权。4.6 共享车 位提 供方、共 享停 车服务 方宜 在 共 享停 车泊 位 设置 视频 监控 系统。4.7 共享车 位提 供方、共 享停 车服务 方应 保护 共享 停车 使用方 信息 安全 和个 人隐 私。4.8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应制 定安 全应急 预案,发 生突 发事 件按照 安全 应急 预案 及时 处理。5 服务流 程 共享停 车服 务流 程 按 图1 执行。图1 共享停 车服 务流 程 6 服务内 容 6.1 整合泊 位资 源 6.1.1 共享车 位提 供方、共享 停 车服务 方 应 配合 城市 停车 管理部 门调 研城 市停 车泊 位和需 求,规划 共享停车 服务。6.1.2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应协 调共 享车位 提供 方整 合泊 位资 源,采集 共 享停 车泊 位信 息,录 入 智 慧停 车综合管 理服 务平 台。6.2 信息发 布与 反馈 进 场 停 放 出 场 整合泊 位资 源 信息发 布与 反馈 泊位预 约 是否取 消预 约 结 束 是 否 DB 3401/T 217 2021 3 6.2.1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应确 定共 享车位 信息,通 过平 台、网络、软件 等媒 介发 布信 息并实 时更 新。6.2.2 发布的 共享 车位 信息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车位地 址;车位编 号;电子平 面图;共享时 段;道路指 引;计费信 息和 缴费 要求。6.2.3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应根 据需要 对共 享车 位使 用方 提供 的 个人 信息、车 辆信 息和 其他必 要信 息准确记录,信息 缺少 应及 时反 馈 并要 求补 充完 整。6.2.4 共享停 车结 束后,共 享停 车服务 方 应 向共 享车 位使 用方反 馈停 放信 息和 计费 信息。6.3 泊位预 约 6.3.1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应 及 时确 认 共享 停车 使用 方的 预约 信息。6.3.2 预约前,共 享停 车服 务方 和共享 停车 使用 方应 签订 共享停车 服 务协 议,协议 内容包 含但 不 限 于:各方权 利、责任 和义 务;共享停 车车 位;停放时 间;计费信息 和 缴费 要求;停放车 辆信 息;车辆停 放条 件;停车提 醒;安全要 求。6.3.3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应根 据预 约信息 对共 享车 位进 行分 配。6.3.4 预约成 功 后,共享 停车 服 务方 应 告知 共享 停车 使用 方 可停 放 车 位位 置、时 段、收费标准 等 信息。6.3.5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应提 供 限 时免费 取消 预约 服务,共 享 车位 使用 方在 规定 时间 内取消 预约 免收 费用,超 过规 定时 间取 消,应收取 相应 的停 车费 用。6.4 进 场、停放、出场 6.4.1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宜提 供电 子路径 导航、车 位图 示等,提供 进场 引导 服务。6.4.2 车辆进 场时,共 享停 车服 务方 应 查询 并核 实停 放车 辆信息,与 预约 信息 一致 予以停 放。6.4.3 车辆进 场、停放 和出 场的 服务 可 参照 DB 34/T 3096 执行。6.4.4 车辆出 场时,共 享停 车服 务方应 根据 共享 停车 服务 协议 的 约定 结算 费用。6.5 附加服 务 6.5.1 咨询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应提 供电 话、网 络等 多种 咨询 服务,公开 咨询 方式。6.5.2 停车提醒 6.5.2.1 共 享停 车 使 用方 在预约 时间 开始 后未 到车 位,共 享停 车服 务方 应在 规 定时间 联系 并提 醒共享停车使用 方,确认 是否 预留 车位。6.5.2.2 共 享停 车 结 束前,共享 停车 服务 方应 在规 定时间 联系 并提 醒共 享停 车使用 方结束 时间。DB 3401/T 217 2021 4 6.5.2.3 共 享停 车使 用方 超时停 放,共享 停车 服务 方 应 在规 定时 间联系 共 享停 车 使用 方 协 调挪 车或延长共享停 放时 间。双方 按照 共享停车 服 务协 议 的 约定 处理。6.5.3 共享停 车服 务平 台 6.5.3.1 使 用共 享停 车服 务平台 的 共 享停 车服 务方 应通过 移动 客户 端提 供信 息化 服 务,包括 但 不 限 于:实名认 证和 信息 登记;共享停 车信 息发 布与 查询;预约停 车;泊位分 配;路径导 航;车位管 理;计费信 息和 缴费 要求。6.5.3.2 共 享停 车服 务平 台 宜接入 智 慧停 车综 合管 理服务 平台,提 供共 享停 车 服务 相关 信息 数据。7 纠纷处 理 7.1 车辆安全 发生停放 车 辆损 坏、被 盗 等纠纷 或交 通事 故时,共 享停车 服务 方应 协助 共享 停车使 用方 取证、报警处理。7.2 服务纠 纷 7.2.1 共享停 车使 用方 发生 停车 服务投 诉,投诉 反馈 可参照 DB34/T 3095 执行。7.2.2 共享停 车使 用方 发生 超时 停车拒 不挪 车、拒付 停车 费用等 违反 共享 停车 服务 协议的 行为,应按照共享 停车 服务 协 议 的约 定处理。8 服务评 价与 改进 8.1 服务评 价 8.1.1 应对共 享停 车服 务建 立评 价机制,采 取自 我评 价、服务对 象评 价和 第三 方评 价等方 式。8.1.2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宜组 织每 半年开 展一 次自 我评 价,每年开 展一次 满 意度 调查 和第三 方评 价。8.1.3 评价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停车泊 位管 理;共享信 息发 布和 处理;停车引 导;停车便 捷性;计费价 格;履约情 况。8.1.4 服务评 价结 果 应 作为 共享 停车服 务方 改进 的依 据,开展服 务改 进。8.1.5 服务评 价结 果应 上报 城市 停车管理 部 门,宜作 为城 市共享 停车 管理 考核 依据。8.2 改进 8.2.1 共享停 车服 务方 应对 评价 不合格 项改 进,明确 责任 人,制 定改 进方 案。DB 3401/T 217 2021 5 8.2.2 改进方 式 包 括但 不限 于:根据评 价结 果进 行持 续改 进;对评价 中发 现的 问题 采取 整改措 施;对工作 改进 进行 跟踪、复 查和验 证。8.2.3 应建立 长效 机制,防 止已 改进不 合格 项再 次出 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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