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 1.0 4 0.1 7Z 7 1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6 1/T 1 2 7 6 2 0 1 9锅 炉 低 温 腐 蚀 烟 气 酸 露 点 测 试 方 法M e t h o d o f f l u e g a s a c i d d e w p o i n t t e s t f o r l o w-t e m p e r a t u r e c o r r o s i o n i n b o i l e r s2 0 1 9-1 0-2 9 发 布 2 0 1 9-1 1-2 9 实 施陕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6 1/T 1 2 7 6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原 理.25 试 验 条 件 及 要 求.26 试 验 用 仪 器、仪 表 及 测 量 项 目.37 试 验 方 法.38 试 验 数 据 信 息.59 质 量 保 证 和 控 制.71 0 试 验 报 告.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燃 料、灰、渣 及 添 加 剂 的 采 样 和 化 验.9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锅 炉 烟 气 酸 露 点 测 试 记 录.1 1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锅 炉 烟 气 酸 露 点 测 试 大 纲.1 2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锅 炉 烟 气 中 三 氧 化 硫 含 量 及 分 压 力 的 确 定.1 3D B 6 1/T 1 2 7 6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西 安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院 提 出。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特 种 设 备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西 安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院、西 安 交 通 大 学、西 安 市 质 量 与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德 标、毕 成、杨 旭、唐 桂 华、宁 涛、张 建 龙、贠 柯、王 禹 晨、田 艳 萍、鲁 元、梁 丹、石 钰。本 标 准 由 西 安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院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 如 下:单 位:西 安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院电 话:0 2 9-8 8 7 6 3 5 5 1地 址: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团 结 南 路 6 9 号邮 编:7 1 0 0 6 5D B 6 1/T 1 2 7 6 2 0 1 91锅 炉 低 温 腐 蚀 烟 气 酸 露 点 测 试 方 法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锅 炉 低 温 腐 蚀 烟 气 酸 露 点 试 验 中 的 仪 器 仪 表、试 验 条 件 及 要 求、测 量 项 目、试 验 方 法、烟 气 酸 露 点 的 计 算 方 法 以 及 试 验 报 告 的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燃 煤 锅 炉,燃 油、燃 气 锅 炉 和 燃 生 物 质 锅 炉 的 烟 气 酸 露 点 测 试。其 它 燃 用 含 硫 燃 料 的 锅 炉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1 1 煤 中 全 水 分 的 测 定 方 法G B/T 2 1 2 煤 的 工 业 分 析 方 法G B/T 2 1 3 煤 的 发 热 量 测 定 方 法G B/T 2 1 4 煤 中 全 硫 的 测 定 方 法G B/T 2 6 0 石 油 产 品 水 含 量 的 测 定G B/T 5 0 8 石 油 产 品 灰 分 测 定 法G B/T 1 8 8 4 原 油 和 液 体 石 油 产 品 密 度 实 验 室 测 定 法G B/T 1 0 1 8 0 工 业 锅 炉 热 工 性 能 试 验 规 程G B/T 1 0 4 1 0 人 工 煤 气 和 液 化 石 油 气 常 量 组 分 气 相 色 谱 分 析 法G B/T 1 3 6 1 0 天 然 气 的 组 成 分 析 气 相 色 谱 法G B/T 2 8 7 3 1 固 体 生 物 质 燃 料 工 业 分 析 方 法G B/T 2 8 7 3 2 固 体 生 物 质 燃 料 全 硫 定 方 法G B/T 2 8 7 3 3 固 体 生 物 质 燃 料 全 水 分 测 定 方 法G B/T 2 8 7 3 4 固 体 生 物 质 燃 料 中 碳 氢 测 定 方 法C J/T 3 1 3 生 活 垃 圾 采 样 和 分 析 方 法D L/T 5 6 7.9 火 力 发 电 厂 燃 料 试 验 方 法 第 9 部 分:燃 油 中 碳 和 氢 元 素 的 测 定N Y/T 1 8 7 9 生 物 质 固 体 成 型 燃 料 采 样 方 法N Y/T 1 8 8 0 生 物 质 固 体 成 型 燃 料 样 品 制 备 方 法N B/T 4 7 0 6 6 冷 凝 锅 炉 热 工 性 能 试 验 方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露 点 温 度 d e w p o i n t t e m p e r a t u r eD B 6 1/T 1 2 7 6 2 0 1 92在 某 一 气 压 和 湿 度 条 件 下,空 气 所 含 气 态 水 冷 却 达 到 饱 和 即 将 凝 结 成 液 态 水 时 的 温 度,又 称 露 点。3.2烟 气 酸 露 点 f l u e g a s a c i d d e w p o i n t烟 气 中 硫 酸 蒸 汽 开 始 凝 结 时 的 温 度。4 原 理通 过 测 试 锅 炉 燃 料 的 成 分 和 燃 烧 产 物 中 的 烟 气 成 分,再 根 据 相 关 公 式 计 算 得 出 烟 气 酸 露 点 温 度。5 试 验 条 件 及 要 求5.1 试 验 条 件5.1.1 锅 炉 系 统 在 设 计 工 况 范 围 内 安 全、热 工 况 稳 定 运 行,各 主、辅 机 能 正 常 运 转 并 满 足 试 验 要 求。5.1.2 整 个 锅 炉 机 组 系 统 不 应 有 跑、冒、滴、漏 现 象。5.1.3 试 验 过 程 中 使 用 同 一 品 种 和 质 量 的 燃 料。5.1.4 所 有 受 热 面 试 验 时 不 应 有 积 灰。5.1.5 锅 炉 的 汽、水 及 燃 料、排 渣 等 系 统 与 其 他 非 试 验 系 统 有 效 隔 离。5.1.6 试 验 期 间 锅 炉 运 行 工 况 应 保 持 稳 定,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蒸 汽 锅 炉 压 力、过 热 蒸 汽 温 度、给 水 温 度、热 水 锅 炉 进 出 水 温 及 压 力 等 主 要 热 力 参 数 波 动 范 围不 得 超 出 G B/T 1 0 1 8 0 中 所 规 定 的 范 围;b)直 流 锅 炉 的 蒸 汽 流 量 波 动 范 围 不 超 过 3%;c)锅 壳 锅 炉 的 给 水 流 量 或 循 环 水 流 量 波 动 范 围 不 超 过 3%;d)排 烟 处 氧 气 含 量 的 波 动 范 围,对 于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不 超 过 0.2%,对 于 燃 煤 锅 炉 不 超 过 0.5%;e)烟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体 积 含 量 波 动 范 围 不 超 过 7 5 p p m。5.2 试 验 前 准 备5.2.1 锅 炉 试 验 前 应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测 试 大 纲,测 试 大 纲 的 内 容 见 附 录 C。5.2.2 按 照 测 试 大 纲 的 要 求 准 备 并 安 装 仪 表 和 试 验 设 备。5.2.3 试 验 前 应 做 全 面 检 查,应 具 有 足 够 的、符 合 测 试 规 定 的 燃 料。5.2.4 正 式 测 试 前,按 正 式 试 验 的 测 量 项 目 及 要 求 进 行 一 次 预 备 性 试 验。5.2.5 经 试 验 各 方 认 可,对 试 验 结 果 无 异 议 的 情 况 下,预 备 性 试 验 也 可 作 为 正 式 试 验 的 一 部 分。5.3 测 试 要 求5.3.1 测 试 应 在 锅 炉 工 质 进/出 口 温 度、压 力、流 量、燃 烧 工 况、燃 料 量 等 主 要 热 力 参 数 达 到 试 验 允 许范 围,且 工 况 稳 定 后 进 行。不 同 类 型 的 锅 炉 达 到 试 验 稳 定 运 行 工 况 所 需 的 最 短 时 间 为:燃 煤 粉 和 燃 气、燃 油 锅 炉 不 少 于 1 h;层 燃 锅 炉 不 少 于 4 h;流 化 床 锅 炉 不 少 于 2 4 h;炉 内 加 脱 硫 剂 的 锅 炉,在 上 述 规 定基 础 上 再 增 加 4 h 稳 定 运 行 时 间。5.3.2 正 式 测 试 时,每 组 试 验 的 测 试 时 间 要 求 为:燃 煤 粉 和 燃 气、燃 油 锅 炉 的 测 试 时 间 不 少 于 2 h;层燃 锅 炉、流 化 床 锅 炉 测 试 时 间 不 少 于 4 h;使 用 生 物 质 燃 料 及 其 他 含 硫 量 较 高 燃 料 的 锅 炉,测 试 时 间 不少 于 4 h。D B 6 1/T 1 2 7 6 2 0 1 935.3.3 测 试 结 束 时,锅 炉 水 位 和 煤 斗 的 煤 位 均 应 与 测 试 开 始 时 一 致,如 煤(料)斗 中 的 煤(料)位 不一 致 应 进 行 修 正。对 于 手 烧 炉 和 下 饲 式 锅 炉,在 试 验 开 始 前 和 试 验 结 束 后 均 应 进 行 一 次 清 炉,且 试 验 结束 时 煤(料)层 厚 度 和 燃 烧 状 况 应 与 开 始 时 基 本 一 致。5.3.4 在 锅 炉 稳 定 运 行 状 态 下 进 行 不 少 于 2 组 试 验。5.3.5 试 验 数 据 记 录 及 相 关 要 求 见 附 录 B。6 试 验 用 仪 器、仪 表 及 测 量 项 目6.1 仪 器、仪 表 应 在 检 定 或 校 准 合 格 期 内。仪 器、仪 表 的 安 装 及 使 用 应 符 合 试 验 要 求 及 仪 器、仪 表 的使 用 要 求。6.2 仪 器、仪 表 在 测 量 量 程 内 应 满 足 测 量 项 目 的 精 度 要 求,主 要 测 量 项 目 所 用 仪 器、仪 表 的 精 度 要 求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主 要 测 量 项 目 及 仪 器、仪 表 的 精 度 要 求序号 测量项目 测量参数 仪器、仪表 最低精度要求1 质量测定燃料、添加剂消耗量、蒸汽取样量和锅水取样量衡器 衡器级2 流量测定液体燃料流量表、流量计0.5 级气体燃料流量 1.5 级其他工质流量 1.0 级3 温度测量给水温度热电阻温度计、显示仪表0.5 级(采用热电阻温度计精度应不低于 B 级,且其显示仪表的度数分辨力不低于 0.1 度)进/出水(有机热载体)温度过热蒸汽温度环境温度排烟温度4 压力测量工质侧压力压力表不低于 1.6 级烟气侧压力 不低于 2.5 级5 烟气成分测量O2、C O2烟气分析仪1.0 级C O、S O2、N Ox及其他气体 5.0 级6 燃料化验燃料元素分析、工业分析、组分分析和低位发热量热量计、马弗炉、电子天平、元素分析仪、烘箱、色谱仪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要求6.3 锅 炉 系 统 运 行 仪 表 达 到 试 验 要 求 的 精 度 等 级,并 具 备 法 定 计 量 部 门 出 具 的 检 定 或 校 准 合 格 证,也可 采 用 运 行 仪 表 计 量。7 试 验 方 法7.1 燃 料 及 添 加 剂 消 耗 量 的 测 量7.1.1 固 体 燃 料 消 耗 量 应 使 用 衡 器 进 行 测 量,一 般 在 加 入 料 斗、料 仓 或 皮 带 输 送 机 之 前 进 行 测 量。人工 加 料 时,燃 料 应 与 盛 放 燃 料 的 容 器 一 起 称 重 并 逐 一 记 录。盛 放 燃 料 的 容 器 应 精 确 称 重,并 每 隔 1 h 复校 一 次。在 燃 料 称 重 计 量 开 始 和 结 束 时,应 对 锅 炉 料 斗 或 料 仓 进 行 平 仓,使 料 斗 或 料 仓 里 的 燃 料 剩 余 量在 计 量 开 始 与 计 量 结 束 时 保 持 一 致。D B 6 1/T 1 2 7 6 2 0 1 947.1.2 液 体 燃 料 消 耗 量 可 使 用 衡 器、液 体 流 量 计 进 行 测 量,也 可 采 用 容 器 测 量。采 用 衡 器 测 量 时,燃料 应 与 盛 放 燃 料 的 容 器 一 起 测 量 并 逐 一 记 录,盛 放 燃 料 的 容 器 精 确 测 量,并 每 隔 1 h 复 校 一 次;采 用 容器 测 量 时,容 器 上 应 带 有 液 位 计,且 容 器 应 经 过 验 证,误 差 不 应 低 于 流 量 计 的 精 度 要 求。7.1.3 气 体 燃 料 消 耗 量 采 用 气 体 流 量 计 进 行 测 量,同 时 测 量 气 体 的 压 力 和 温 度。7.1.4 固 体、液 体、气 体 添 加 剂 消 耗 量 的 测 量 分 别 按 7.1.1、7.1.2、7.1.3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7.2 燃 料、灰、渣 及 添 加 剂 的 采 样 和 化 验燃 料、灰、渣 及 添 加 剂 的 采 样 和 化 验 见 附 录 A。7.3 流 量 测 量7.3.1 蒸 汽 锅 炉 给 水 流 量7.3.1.1 蒸 汽 锅 炉 蒸 发 量 通 过 测 量 锅 炉 给 水 流 量 来 确 定。测 点 布 置 在 给 水 管 道 的 直 段 上,并 与 给 水 温度 和 给 水 压 力 测 点 处 于 同 一 区 域。7.3.1.2 当 无 法 采 用 流 量 计 测 量 时,给 水 流 量 也 可 采 用 容 器(如 水 箱)进 行 测 量,容 器 应 带 有 满 足 精度 要 求 的 液 位 计,容 积 能 满 足 试 验 期 间 的 用 水 量 要 求。7.3.1.3 试 验 过 程 中 存 在 锅 水 取 样 和 蒸 汽 取 样 时,应 对 取 样 进 行 计 量。7.3.1.4 当 采 用 测 量 锅 炉 给 水 流 量 来 确 定 锅 炉 蒸 发 量 时,试 验 开 始 时 应 对 锅 炉 水 位 计 进 行 标 记,以 保证 试 验 开 始 和 结 束 时 锅 内 的 水 位 处 于 同 一 水 位 线。7.3.2 过 热 蒸 汽 流 量过 热 蒸 汽 流 量 通 过 流 量 计 直 接 测 量。过 热 蒸 汽 流 量 测 点 布 置 在 主 蒸 汽 管 道 的 直 段 上。7.3.3 热 水(有 机 热 载 体)锅 炉 循 环 水(油)量热 水(有 机 热 载 体)锅 炉 循 环 水(油)量 测 点 应 布 置 在 管 道 的 直 段 上。7.4 温 度 测 量7.4.1 蒸 汽 锅 炉 给 水 温 度蒸 汽 锅 炉 给 水 温 度 测 点 应 布 置 在 给 水 管 道 截 面 上 速 度 与 温 度 分 布 均 匀 的 部 位,测 温 仪 表 的 测 温 端 插至 管 道 截 面 的 1/3 2/3 处。对 于 管 道 保 温 良 好 的 锅 炉,也 可 以 在 水 箱 或 除 氧 器 内 测 量 给 水 温 度。7.4.2 过 热 蒸 汽 温 度过 热 蒸 汽 温 度 测 点 应 布 置 在 主 蒸 汽 管 道 截 面 上 速 度 与 温 度 分 布 均 匀 的 部 位,测 温 仪 表 的 测 温 端 插 至管 道 截 面 的 1/3 2/3 处。7.4.3 热 水(有 机 热 载 体)锅 炉 进、出 水(油)温 度热 水(有 机 热 载 体)锅 炉 进、出 水(油)温 度 测 点 应 布 置 在 进、出 水(油)管 道 截 面 上 速 度 与 温 度分 布 均 匀 的 部 位,测 温 仪 表 的 测 温 端 插 至 管 道 截 面 的 1/3 2/3 处。7.4.4 排 烟 温 度7.4.4.1 排 烟 温 度 测 点 应 设 在 烟 道 截 面 上 烟 气 温 度 均 匀 的 位 置,当 测 量 烟 气 初 始 排 放 时,测 点 应 布 置在 最 后 一 级 受 热 面 烟 气 出 口,且 测 点 与 该 烟 气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超 过 1 m。D B 6 1/T 1 2 7 6 2 0 1 957.4.4.2 测 温 仪 表 的 测 温 端 应 插 至 烟 道(当 量)直 径 的 1/3 2/3 处。当 锅 炉 额 定 蒸 发 量(额 定 热 功 率)大 于 或 等 于 2 0 t/h(1 4 M W)、烟 道 截 面 较 大 时,排 烟 温 度 应 进 行 多 点 测 量,按 G B/T 1 0 1 8 0-2 0 1 7 附 录 D中 的 网 格 法 进 行 测 量。7.5 压 力 测 量7.5.1 锅 炉 蒸 汽 压 力、给 水 压 力、热 水(有 机 热 载 体)锅 炉 进 出 水(油)压 力,均 可 采 用 压 力 表 测 量。7.5.2 饱 和 蒸 汽 压 力 的 测 点 应 布 置 在 锅 筒 或 锅 壳 的 蒸 汽 空 间 内、过 热 蒸 汽 压 力 测 点 应 布 置 在 过 热 蒸 汽的 主 蒸 汽 管 道 上。7.5.3 热 水(有 机 热 载 体)锅 炉 进 出 水(油)的 压 力 测 点 应 布 置 在 进 出 水(油)直 管 段 上。7.5.4 烟/风 道 各 段 烟 气/风 压 以 及 烟/风 流 速 的 测 点 应 布 置 在 烟 道 或 风 道 截 面 上 流 速 分 布 比 较 均 匀 的位 置。当 锅 炉 额 定 蒸 发 量(额 定 热 功 率)大 于 或 等 于 2 0 t/h(1 4 M W)时,按 G B/T 1 0 1 8 0-2 0 1 7 附 录 D 中的 网 格 法 进 行 测 量。7.6 烟 气 成 分 测 量7.6.1 当 锅 炉 使 用 特 殊 燃 料 或 进 风(富 氧 燃 烧),被 测 气 体 中 含 氧 量 超 出 烟 气 分 析 仪 的 量 程 时,应 采用 奥 氏 分 析 仪 进 行 测 量 分 析。奥 氏 分 析 仪 的 使 用 方 法 见 G B/T 1 0 1 8 0-2 0 1 7 附 录 E。7.6.2 烟 气 成 分 测 点 应 开 设 在 烟 道 截 面 上 烟 气 流 速 均 匀 的 位 置,且 在 烟 道 直 段 上。当 测 量 锅 炉 烟 气 成分 初 始 排 放 时,测 点 应 布 置 在 最 后 一 级 受 热 面 烟 气 出 口,且 测 点 与 该 烟 气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超 过 1 m。烟 气成 分 和 排 烟 温 度 可 采 用 同 一 个 测 点,当 两 者 采 用 不 同 测 点 时,烟 气 成 分 测 点 在 前,排 烟 温 度 测 点 在 后。7.6.3 烟 气 取 样 管 端 部 应 插 至 烟 道(当 量)直 径 的 1/3 2/3 处。当 锅 炉 额 定 蒸 发 量(额 定 热 功 率)大于 或 等 于 2 0 t/h(1 4 M W)时,按 G B/T 1 0 1 8 0-2 0 1 7 附 录 D 中 的 网 格 法 进 行 测 量。8 试 验 数 据 信 息8.1 试 验 数 据 的 舍 弃8.1.1 在 试 验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整 理 试 验 数 据 时,发 现 观 测 到 的 数 据 中 有 严 重 的 异 常 情 况,应 考 虑 将 此 组数 据 舍 弃;如 果 受 影 响 的 部 分 是 在 开 头 和 结 尾 处,且 测 试 要 求 符 合 5.3 的 规 定,可 部 分 舍 弃 异 常 数 据;如 有 必 要,应 重 复 该 组 试 验。8.1.2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该 组 试 验 应 作 废:a)锅 炉 运 行 参 数 波 动 超 出 稳 定 工 况 5.1.6 规 定 的 范 围;b)某 主 要 测 量 项 目 的 试 验 数 据 有 1/3 以 上 出 现 异 常 或 矛 盾。8.2 锅 炉 烟 气 酸 露 点 计 算 方 法8.2.1 烟 气 平 均 酸 露 点 的 计 算a)当 锅 炉 燃 料 中 的 折 算 硫 分 S 0.2%和 收 到 基 灰 分 A a r 3 5%时,平 均 酸 露 点 采 用 公 式(1)计 算:l d3s l df h05.1tStA.(1)式 中:t s l d 烟 气 酸 露 点 温 度,单 位 为 摄 氏 度();t l d 纯 水 蒸 气 露 点 温 度,单 位 为 摄 氏 度();依 赖 于 炉 膛 出 口 过 量 空 气 系 数 的 系 数,推 荐 取 值=1 2 5;D B 6 1/T 1 2 7 6 2 0 1 96S 燃 料 的 折 算 硫 分,%;A 燃 料 的 折 算 灰 分,%;f h 飞 灰 系 数,即 飞 灰 质 量 占 据 总 灰 质 量 的 份 额;b)燃 料 折 算 硫 分 采 用 公 式(2)计 算:4182a r v,ne t,a rQSS.(2)式 中:S 燃 料 的 折 算 硫 分,%;S a r 基 含 硫 量,%;Q n e t,v,a r 基 低 位 发 热 量,k J/k g;c)折 算 灰 分 采 用 公 式(3)计 算:4182a r v,ne t,a rQAA.(3)式 中:A 折 算 灰 分,%;A a r 灰 分,%;Q n e t,v,a r 基 低 位 发 热 量,k J/k g;d)纯 水 蒸 气 露 点 的 确 定 根 据 试 验 测 定 的 烟 气 中 水 蒸 气 体 积 分 数 计 算 出 水 蒸 气 分 压 力,再 由 饱 和 空气 表 查 询 获 得。烟 气 中 水 蒸 气 分 压 力 根 据 道 尔 顿 分 压 力 定 律 计 算,即:水 蒸 气 分 压 力(水 蒸 气分 压 力 和 烟 气 静 压 力 均 为 绝 对 压 力)等 于 烟 气 静 压 力 与 烟 气 中 水 蒸 气 体 积 分 数 的 乘 积。当 烟 气中 水 蒸 气 体 积 分 数 测 量 困 难 时,按 照 G B/T 1 0 1 8 0-2 0 1 7 附 录 H 计 算 出 排 烟 处 水 蒸 气 体 积 和 烟气 体 积,两 者 相 除 即 为 水 蒸 气 体 积 分 数;e)飞 灰 系 数 的 确 定 应 按 照 G B/T 1 0 1 8 0-2 0 1 7 中 9.4 的 要 求 进 行 测 量,当 不 具 备 试 验 条 件 时 可 参 考表 2 选 取。表 2 飞 灰 含 量 占 入 炉 燃 料 总 灰 量 的 份 额燃烧方式 f h取值范围往复炉排 0.1 0.2链条炉排 0.1 0.2抛煤机炉排 0.2 0.3流化床 0.4 0.5煤粉炉 0.8 0.9水煤浆 0.7 0.88.2.2 烟 气 酸 露 点 分 布 区 间 计 算a)锅 炉 烟 气 酸 露 点 分 布 区 间 的 上 限 采 用 V e r h o f f&B a n c h e r o 方 程(公 式 4)进 行 计 算:3 2 3 2S O O H S O O Hs l dl g l g 0 3 2 8 7.0 l g 2 6 7 4.0 l g 1 3 7 6 1.0 9 8 8 2.21 5.2 7 31 0 0 0p p p pt.(4)式 中:D B 6 1/T 1 2 7 6 2 0 1 97t s l d 烟 气 酸 露 点 温 度,单 位 为 摄 氏 度();pH2O 烟 气 中 水 蒸 气 分 压 力,单 位 为 帕 斯 卡(P a);pS O3 烟 气 中 三 氧 化 硫 分 压 力,单 位 为 帕 斯 卡(P a);b)锅 炉 烟 气 酸 露 点 分 布 区 间 的 下 限 采 用 H a a s e&B o r g m a n n 公 式(见 公 式 5)进 行 计 算:3 2S O O H s l dl g 6.2 7 l g 7.1 8 2 5 5 p p t.(5)式 中:t s l d 烟 气 酸 露 点 温 度,单 位 为 摄 氏 度();pH2O 烟 气 中 水 蒸 气 分 压 力,单 位 为 帕 斯 卡(P a);pS O3 烟 气 中 三 氧 化 硫 分 压 力,单 位 为 帕 斯 卡(P a);注:式中的水蒸气和三氧化硫分压力单位为标准大气压(a t m)。c)水 蒸 气 分 压 力 按 照 8.2.1 中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三 氧 化 硫 分 压 力 计 算 方 法 可 参 考 附 录 D。8.2.3 当 烟 气 平 均 酸 露 点 不 能 采 用 8.2.1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时,采 用 O k k e s 公 式(见 公 式 6)计 算:1 9.2S O S O O H s l d)9 9 4 3.2(l g 0 6.1 l g 8 3.1 0 l g 6.2 7 8 8 0 9.1 03 3 2 p p p t.(6)式 中:t s l d 烟 气 酸 露 点 温 度,单 位 为 摄 氏 度();pH2O 烟 气 中 水 蒸 气 分 压 力,单 位 为 帕 斯 卡(P a);pS O3 烟 气 中 三 氧 化 硫 分 压 力,单 位 为 帕 斯 卡(P a)。注:式中水蒸 气和三氧化硫分压力的单位为帕斯卡(P a)。8.2.4 当 锅 炉 燃 料 中 添 加 脱 硫 剂 时,锅 炉 运 行 时 的 实 际 烟 气 平 均 酸 露 点 温 度 按 照 8.2.3 的 方 法 计 算,纯 净 燃 料 燃 烧 时 的 烟 气 理 论 平 均 酸 露 点 温 度 按 照 8.2.1 的 方 法 计 算,两 者 差 值 即 为 脱 硫 剂 带 来 的 烟 气 酸露 点 温 降。8.3 精 密 度 和 不 确 定 度 分 析烟 气 酸 露 点 测 试 的 重 复 性 限 为 5.0%。不 确 定 度 分 析 原 则、不 确 定 计 算 及 其 传 递 计 算 方 法 可 按 N B/T4 7 0 6 6 2 0 1 8 第 8 章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9 质 量 保 证 和 控 制9.1 试 验 条 件 及 要 求 符 合 5.1 5.3 的 规 定;仪 器 仪 表 的 安 装 及 使 用 要 求 符 合 6.1 6.3 的 规 定;数 据记 录 及 要 求 符 合 附 录 B 的 规 定;数 据 舍 弃 及 要 求 应 符 合 8.1 的 规 定。9.2 同 一 稳 定 运 行 工 况 下,两 组 试 验 数 据 计 算 的 结 果 之 差 应 不 大 于 5%,若 超 过 偏 差,应 重 复 试 验,直到 试 验 结 果 落 在 允 许 偏 差 范 围 内,取 两 组 计 算 结 果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锅 炉 烟 气 酸 露 点 的 最 终 计 算 结 果。1 0 试 验 报 告报 告 格 式 由 测 试 机 构 自 行 制 定,但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试 验 锅 炉 烟 气 酸 露 点 测 试 综 合 报 告;b)试 验 依 据 的 标 准、法 规;c)试 验 负 责 人、参 加 人 员;d)锅 炉 测 量 项 目;e)试 验 工 况 说 明 和 结 果 分 析;D B 6 1/T 1 2 7 6 2 0 1 98f)试 验 锅 炉 测 点 布 置 以 及 测 量 仪 表 说 明;g)试 验 数 据 综 合 表(参 照 G B/T 1 0 1 8 0 试 验 数 据 综 合 表);h)锅 炉 设 计 数 据 综 合 表;i)锅 炉 烟 气 酸 露 点 测 试 和 计 算 结 果 汇 总 表。D B 6 1/T 1 2 7 6 2 0 1 99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燃 料、灰、渣 及 添 加 剂 的 采 样 和 化 验A.1 燃 料 及 添 加 剂 的 采 样A.1.1 入 炉 煤、煤 粉 的 采 样 和 制 备 方 法 参 照 G B/T 1 0 1 8 0,生 物 质 固 体 燃 料 的 采 样 参 照 N Y/T 1 8 7 9,样 品制 备 按 N Y/T 1 8 8 0,垃 圾 作 为 锅 炉 燃 料 时,其 采 样 和 制 备 参 照 C J/T 3 1 3。具 体 要 求 如 下:a)入 炉 煤 的 采 样 应 在 称 重 地 点 进 行。每 个 试 验 采 样 的 煤 样 质 量 应 不 少 于 总 燃 料 消 耗 量 的 1%,且采 样 总 量 不 少 于 1 0 k g。当 锅 炉 额 定 蒸 发 量(额 定 热 功 率)大 于 等 于 2 0 t/h(1 4 M W)时,采 样 的 煤 样 质 量 应不 少 于 总 燃 料 消 耗 量 的 0.5%;b)以 煤 粉、生 物 质 固 体 成 型 燃 料、水 煤 浆、垃 圾 为 试 验 燃 料 时,试 验 过 程 中 应 进 行 多 次 采 样,混合 后 进 行 化 验;燃 用 其 他 固 体 燃 料 时 应 按 每 个 工 况 分 别 采 样 和 化 验。A.1.2 液 体 燃 料 的 采 样 一 般 在 燃 烧 器 前 的 燃 料 输 送 管 道 上 进 行,也 可 以 在 盛 放 燃 料 的 容 器 内 进 行,但不 宜 从 容 器 底 部 排 污 口 进 行 采 1 样。采 样 时 间 和 采 样 量 应 均 匀,且 在 试 验 开 始 后 1 5 分 钟 内 和 结 束 前 1 5 分钟 内 各 取 一 次 样,总 采 样 次 数 不 应 少 于 3 次,总 采 样 量 应 不 少 于 1 L。所 有 样 品 混 合 均 匀 后 分 别 装 入 2 个 容器 内,加 盖 密 封,一 份 用 于 化 验,一 份 保 存 备 查。A.1.3 气 体 燃 料 的 采 样 可 在 减 压(调 节)阀 后 的 燃 气 管 道 上 或 在 燃 烧 器 前 的 燃 气 管 道 上 进 行,一 般 在管 道 上 装 设 一 个 带 阀 门 的 采 样 管,接 上 采 样 器(袋)进 行 采 样。气 体 的 成 分 也 可 由 供 气 方 提 供。当 同 时存 在 采 样 分 析 化 验 数 据 和 供 气 方 提 供 的 数 据 且 二 者 不 一 致 时,应 以 采 样 分 析 化 验 数 据 为 准。A.1.4 固 体、液 体、气 体 添 加 剂 的 采 样 分 别 按 A.1.1、A.1.2、A.1.3 中 相 关 要 求 进 行。A.1.5 样 品 采 样 有 效 时 间 与 锅 炉 试 验 工 况 时 间 相 同,但 采 样 开 始 和 结 束 的 时 间 应 视 燃 料 从 采 样 点 到 送入 炉 膛 所 需 的 时 间 适 当 提 前,以 保 证 样 品 能 代 表 试 验 期 间 所 用 燃 料。样 品 采 集 后 应 立 即 密 封 保 存。A.2 灰、渣 的 采 样A.2.1 炉 渣 和 冷 灰 出 口 处 定 期 采 样,一 般 为 每 车 采 样 一 次,采 样 和 缩 分 方 法 见 G B/T 1 0 1 8 0。每 个 试 验工 况 原 始 炉 渣 和 冷 灰 采 样 质 量 应 不 少 于 总 炉 渣 和 冷 灰 质 量 的 2%;当 煤 的 干 燥 基 灰 分 A d 4 0%时,原 始 采样 质 量 应 不 少 于 总 炉 渣 和 冷 灰 质 量 的 1%,且 原 始 炉 渣 和 冷 灰 采 样 总 质 量 应 不 少 于 2 0 k g;当 总 炉 渣 量 少 于2 0 k g 时,应 予 全 部 采 样。缩 分 后 炉 渣 和 冷 灰 样 品 质 量 应 不 少 于 3 k g。所 采 样 品 分 别 装 入 2 个 容 器 内,加 盖密 封,一 份 用 于 化 验,一 份 保 存 备 查。A.2.2 烟 道 灰、溢 流 灰、漏 煤、循 环 灰 的 采 样 应 在 每 次 出 灰 时 进 行,采 样 方 法 和 炉 渣 相 同。如 有 多 个出 灰 口,应 在 各 出 灰 口 分 别 进 行 采 样,并 将 各 自 采 样 按 照 各 出 灰 口 的 灰 量 进 行 加 权 混 合、缩 分 后 烟 道 灰、溢 流 灰、漏 煤、循 环 灰 样 品 质 量 应 各 不 少 于 1 k g。所 采 样 品 分 别 装 入 2 个 容 器 内,加 盖 密 封,一 份 用 于 化验,一 份 保 存 备 查。如 样 品 需 做 全 水 分 化 验,则 样 品 质 量 应 各 不 少 于 3 k g。A.2.3 当 锅 炉 额 定 蒸 发 量(额 定 热 功 率)小 于 或 等 于 1 0 t/h(7 M W)时,其 飞 灰 的 采 样 可 在 除 尘 器 的 出口 进 行,方 法 如 下:a)于 干 式 除 尘 器,试 验 前 应 先 清 理 除 尘 器 内 的 积 灰,试 验 结 束 后,打 开 除 尘 器 出 灰 口,放 出 飞 灰,采 样 并 缩 分 到 不 少 于 0.5 k g,分 别 装 入 2 个 容 器 内,加 盖 密 封,一 份 用 于 化 验,一 份 用 于 备 查;D B 6 1/T 1 2 7 6 2 0 1 91 0b)对 于 湿 式 除 尘 器,可 在 试 验 过 程 中,定 时 用 容 器 在 除 尘 器 的 出 水 口 处 连 水 带 灰 采 样,让 其 自 然沉 淀 后 倒 水,取 飞 灰;待 试 验 结 束,把 采 样 飞 灰 缩 分 至 不 少 于 0.5 k g,分 别 装 入 2 个 容 器 内,加 盖 密 封,一 份 用 于 化 验,一 份 保 存 备 查;c)当 锅 炉 额 定 蒸 发 量(额 定 热 功 率)大 于 1 0 t/h(7 M W)或 配 有 多 级 除 尘 器 时,可 在 除 尘 器 前 的烟 道 上 按 G B/T 1 0 1 8 0 2 0 1 7 附 录 D 中 的 网 格 法 进 行 采 样。A.3 燃 料、灰、渣 及 添 加 剂 的 化 验 分 析A.3.1 煤 及 其 燃 烧 后 的 灰、渣 的 化 验 分 析 应 按 G B/T 2 1 1、G B/T 2 1 2、G B/T 2 1 3、G B/T 2 1 4 规 定 的 方 法进 行。A.3.2 燃 油 的 化 验 分 析 应 按 G B/T 2 6 0、G B/T 5 0 8、G B/T 1 8 8 4、D L/T 5 6 7.9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A.3.3 燃 气 的 化 验 分 析 应 按 G B/T 1 0 4 1 0 和 G B/T 1 3 6 1 0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A.3.4 生 物 质 固 体 燃 料 的 化 验 分 析 应 按 G B/T 2 8 7 3 1、G B/T 2 8 7 3 2、G B/T 2 8 7 3 3、G B/T 2 8 7 3 4 规 定 的 方法 进 行。A.3.5 生 活 垃 圾 的 化 验 分 析 应 按 C J/T 3 1 3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A.3.6 脱 硫 用 添 加 剂 的 化 验 分 析 应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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