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4 5.0 2 0S 0 1备 案 号: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2/T 3 5 5 2 2 0 1 9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设 计 规 范C o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f G u i d e w a y R u b b e r-T y r e d T r a m T r a n s i t S y s t e m2 0 1 9-2-2 8 发 布 2 0 1 9-3-3 0 实 施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T 3 5 5 2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总 体 要 求.45 行 车 组 织 与 运 营 管 理.46 车 辆.67 限 界.98 线 路.1 19 道 岔.1 51 0 车 站 建 筑.1 71 1 车 站 结 构.1 91 2 导 轨 梁 桥 工 程.2 01 3 供 电 系 统.2 31 4 列 车 控 制 系 统.2 61 5 通 信 及 其 他 系 统.2 91 6 综 合 调 度 及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3 01 7 机 电 设 备.3 31 8 综 合 车 场.3 41 9 防 灾 与 救 援.3 62 0 环 境 保 护.3 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道 岔.4 0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车 辆 限 界 图.4 3D B 3 2/T 3 5 5 2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淮 安 比 亚 迪 实 业 有 限 公 司、比 亚 迪 勘 察 设 计 有 限 公 司、苏 交 科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铁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城 建 设 计 发 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地 铁 设 计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曾 浩、郭 锴、李 燕 阳、张 海 军、阮 惠 强、吴 霞、张 亚 雷、赵 媛 媛、贺 利 工、房亚 松、罗 运 国、陈 聪 健、王 力、宫 赞、孙 永 兵、王 仲 林、何 建 栋、李 三 兵、马 永 红、许 巍、赵 金 侠。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为 规 范 性 目 录,附 录 B 为 资 料 性 附 录。D B 3 2/T 3 5 5 2 2 0 1 91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设 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总 体 要 求、行 车 与 运 营 组 织、车 辆、限 界、线 路、道 岔、车 站 建 筑、车 站 结 构、导 轨梁 工 程、供 电 系 统、列 车 控 制 系 统、通 信 及 其 他 系 统、综 合 调 度 及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机 电 设 备、综 合车 场、防 灾 与 救 援、环 境 保 护 等 相 关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小 运 量、专 用 路 权,以 高 架 为 主,最 高 运 行 速 度 不 宜 超 过 8 0 k m/h,高 峰 小 时 断 面 客运 量 不 宜 超 过 1 万 人 次 的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新 建 工 程。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引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0 9 6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标 准G B 7 5 8 8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 8 7 0 2 电 磁 环 境 控 制 限 值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9 2 5 4 信 息 技 术 设 备 的 无 线 电 骚 扰 限 值 和 测 量 方 法G B 1 0 0 7 1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振 动 测 量 方 法G B/T 1 2 3 2 5 电 能 质 量 供 电 电 压 允 许 偏 差G B/T 1 4 5 4 9 电 能 质 量 公 用 电 网 谐 波G B 1 4 8 9 2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列 车 噪 声 限 值 和 测 量 方 法G B 1 6 8 9 9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 1 7 6 2 5.1 电 磁 兼 容 限 值 低 压 电 气 及 电 子 设 备 发 出 的 谐 波 电 流 发 射 限 值G B/T 1 7 6 2 6 电 磁 兼 容 试 验 和 测 量 技 术(所 有 部 分)G B 2 0 2 8 6 公 共 场 所 阻 燃 制 品 及 组 件 燃 烧 性 能 要 求 和 标 识G B/T 2 1 5 6 2 轨 道 交 通 可 靠 性、可 用 性、可 维 修 性 和 安 全 性 规 范 及 示 例G B/T 2 2 2 3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G B/T 2 4 3 3 8 轨 道 交 通 电 磁 兼 容G B/T 2 8 8 0 8 轨 道 交 通 通 信、信 号 和 处 理 系 统 信 号 和 防 护 系 统 软 件G B/T 2 8 8 0 9 轨 道 交 通 通 信、信 号 和 处 理 系 统 信 号 用 安 全 相 关 电 子 系 统G B/T 3 1 4 6 7 电 动 汽 车 用 锂 离 子 动 力 蓄 电 池 包 和 系 统G B/T 3 1 4 8 5 电 动 汽 车 用 动 力 蓄 电 池 安 全 要 求 及 试 验 方 法G B/T 3 1 4 8 6 电 动 汽 车 用 动 力 蓄 电 池 电 性 能 要 求 及 试 验 方 法G B/T 3 2 5 9 0.1 轨 道 交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和 指 令/控 制 系 统 第 1 部 分:系 统 原 理 和 基 本 概 念G B 5 0 0 0 7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0 9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G B 5 0 0 1 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D B 3 2/T 3 5 5 2 2 0 1 92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4 5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5 3 2 0 k V 及 以 下 变 电 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9 3 5 1 1 0 k V 变 电 所 设 计 规 范G B/T 5 0 0 6 2 电 力 装 置 的 继 电 保 护 和 自 动 装 置 设 计 规 范G B/T 5 0 0 6 5 交 流 电 气 装 置 的 接 地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6 7 汽 车 库、修 车 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3 9 内 河 通 航 标 准G B 5 0 1 5 6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G B 5 0 1 5 7 地 铁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1 7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规 范G B 5 0 4 5 8 跨 座 式 单 轨 交 通 设 计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 5 0 9 7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 B 5 1 1 5 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共 公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5 1 2 4 9 建 筑 钢 结 构 防 火 技 术 规 范G B 5 1 2 5 1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C J J 1 1 城 市 桥 梁 设 计 规 范C J J 1 5 2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C J J 1 6 6 城 市 桥 梁 抗 震 设 计 规 范C J J/T 2 3 5 城 镇 桥 梁 钢 结 构 防 腐 蚀 涂 装 工 程 技 术 规 程C J J 3 7 7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C J/T 4 1 7 低 地 板 有 轨 电 车 车 辆 通 用 技 术 条 件H J 4 5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城 市 轨 道 交 通J G J 1 6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J T/T 7 2 2 公 路 桥 梁 钢 结 构 防 腐 涂 装 技 术 条 件J T/T 9 3 3 快 速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系 统(B R T)站 台 安 全 门J T G D 6 0 公 路 桥 涵 设 计 通 用 规 范J T G/T D 6 0 公 路 桥 梁 抗 风 设 计 规 范J T G/T B 0 2-0 1 公 路 桥 梁 抗 震 设 计 细 则J T G/T B 0 7 公 路 工 程 混 凝 土 结 构 防 腐 蚀 技 术 规 程J T G D 6 3 公 路 桥 涵 地 基 与 基 础 设 计 规 范J T G D 6 4 公 路 钢 结 构 桥 梁 设 计 规 范T B 1 0 0 0 2 铁 路 桥 涵 设 计 规 范T B 1 0 0 6 3 铁 路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T B/T 2 6 1 5 铁 道 信 号 故 障 安 全 原 则T B/T 3 1 3 8 机 车 列 车 阻 燃 材 料 技 术 条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2/T 3 5 5 2 2 0 1 93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胶 轮 有 轨 电 车 r u b b e r-t y r e d t r a m由 动 力 电 池 驱 动 的 有 轨 电 车 的 一 种,宜 采 用 全 自 动 驾 驶 技 术 和 橡 胶 车 轮,利 用 走 行 轮 和 设 于 走 行 轮下 方、内 侧 的 导 向 轮,实 现 在 导 轨 梁 上 行 进 和 转 向 的 车 辆。3.2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r u b b e r-t y r e d t r a m t r a n s i t s y s t e m一 种 利 用 动 力 电 池 驱 动,具 备 在 专 用 线 路 上 网 络 化 灵 活 运 营 组 织 能 力,可 实 现 建 筑 和 环 境 友 好 的 小运 量 交 通 系 统。3.3走 行 轮 r u n n i n g w h e e l支 撑 车 辆 荷 载 并 在 导 轨 梁 顶 面 上 滚 动 运 行 的 橡 胶 轮 胎 车 轮。3.4导 向 轮 g u i d i n g w h e e l水 平 方 向 安 装 在 转 向 架 下 部 的 橡 胶 轮 胎 车 轮,通 过 与 导 轨 梁 内 侧 面 作 用 实 现 车 辆 导 向 功 能。3.5导 轨 梁 g u i d e w a y承 载 车 辆 荷 载 和 列 车 运 行 导 向 的 结 构,同 时 也 是 列 车 控 制 系 统、通 信 系 统、疏 散 通 道 等 的 载 体。3.6导 轨 梁 桥 g u i d e w a y g i r d e r b r i d g e导 轨 梁 与 直 接 支 承 导 轨 梁 的 桥 墩、台 及 基 础 组 成 的 桥 梁 体 系。3.7平 移 道 岔 s l i d e r s w i t c h通 过 滑 块 结 构 的 水 平 移 动,改 变 滑 块 与 道 岔 前 方 和 后 方 导 轨 梁 的 衔 接 方 式,实 现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行 驶方 向 转 换 的 机 械 设 备。3.8综 合 车 场 i n t e g r a t e d d e p o t设 有 停 车 线、检 修 线、洗 车 线 等 设 施 的 场 所,承 担 列 车 的 日 常 停 放、维 护、检 修、充 电 和 清 洁 等 功能。3.9疏 散 通 道 e v a c u a t i o n c o r r i d o r在 导 轨 梁 中 间 设 置 的 供 车 上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疏 散 至 安 全 地 带 的 通 道。3.1 0疏 散 门 e v a c u a t i o n g a t e置 于 列 车 两 端,供 乘 客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快 速 疏 散 的 列 车 设 施。3.1 1全 自 动 运 行 模 式 f u l l y a u t o m a t i c o p e r a t i o n m o d e列 车 达 到 G B/T 3 2 5 9 0 定 义 的 自 动 化 等 级 4(G o A 4)的 运 行 能 力。3.1 2无 人 区 d e p o p u l a t e d z o n e无 人 区 指 全 自 动 驾 驶 轨 行 区,一 般 包 括 正 线、出 入 线、停 车 线、洗 车 线。3.1 3有 人 区 s o m e o n e d i s t r i c tD B 3 2/T 3 5 5 2 2 0 1 94有 人 区 指 除 了 无 人 区 以 外 的 轨 行 区,一 般 包 括 检 修 线。3.1 4自 动 控 制 A u t o m a t i c T r a m C o n t r o l(A T C)自 动 实 现 列 车 监 控、安 全 防 护 和 运 行 控 制 技 术 的 总 称。3.1 5自 动 监 控 A u t o m a t i c T r a m S u p e r v i s i o n(A T S)根 据 列 车 时 刻 表 为 列 车 运 行 自 动 设 定 进 路,指 挥 行 车,实 现 列 车 运 行 管 理 等 技 术 的 总 称。3.1 6自 动 防 护 A u t o m a t i c T r a m P r o t e c t i o n(A T P)自 动 实 现 列 车 运 行 安 全 间 隔、超 速 防 护、进 路 安 全 和 车 门 等 监 控 技 术 的 总 称。3.1 7自 动 运 行 A u t o m a t i c T r a m O p e r a t i o n(A T O)自 动 实 现 列 车 加 速、调 速、停 车 和 车 门 开 闭、提 示 等 控 制 技 术 的 总 称。3.1 8综 合 调 度 系 统 i n t e g r a t e d d i s p a t c h i n g具 备 在 全 自 动 运 行 模 式 下 对 列 车 集 中 调 度 与 监 控、乘 客 服 务、车 站 机 电 设 备 监 控 与 管 理 等 功 能。3.1 9充 电 设 备 c h a r g i n g e q u i p m e n t安 装 在 导 轨 梁 上,通 过 电 缆 与 变 电 所 内 充 电 装 置 相 连 接,实 现 列 车 充 电 功 能。4 总 体 要 求4.1.1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应 达 到 安 全 可 靠,技 术 先 进,功 能 合 理,经 济 适 用,节 能 环 保。4.1.2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线 路 宜 为 全 封 闭,以 高 架 敷 设 方 式 为 主,列 车 宜 采 用 全 自 动 驾 驶 模 式。系 统 应 高 密 度 组 织 运 营,远 期 最 大 设 计 行 车 密 度 不 宜 小 于 3 0 对/h。4.1.3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应 结 合 景 观 要 求 设 计,体 量 应 简 约,结 构 形 式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车 站设 计 以 简 易 化、轻 量 化 为 原 则,为 方 便 乘 客 进 出 站,车 站 宜 与 周 边 建 筑、人 行 天 桥 等 设 施 相 结 合,并 应结 合 城 市 设 计 考 虑 综 合 开 发。4.1.4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是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体 系 的 组 成 部 分,线 网 中 各 条 线 路 之 间 应 换 乘 便 捷,并应 与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统 一 规 划、有 机 衔 接。4.1.5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的 车 辆 及 机 电 设 备 应 产 品 成 熟 可 靠、技 术 经 济 合 理,并 逐 步 实 现 标 准 化、系 列 化。4.1.6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应 为 一 级,使 用 年 限 不 宜 低 于 7 0 年。4.1.7 极 端 气 候 条 件,轨 道、道 岔 应 设 有 防 冻、融 雪 设 施。4.1.8 本 标 准 应 符 合 江 苏 省 文 物 保 护 的 相 关 规 定。5 行 车 组 织 与 运 营 管 理5.1 一 般 规 定5.1.1 运 营 组 织 设 计 应 满 足 设 计 年 度 预 测 客 流 的 需 求,并 采 取 灵 活 的 运 营 组 织 方 案,为 乘 客 提 供 安 全、便 捷、优 质 的 服 务。5.1.2 列 车 旅 行 速 度 不 宜 低 于 2 5 k m/h,区 间 跳 站 不 停 车 最 大 速 度 为 6 0 k m/h。D B 3 2/T 3 5 5 2 2 0 1 955.1.3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线 路 宜 以 高 架 敷 设 为 主,采 用 全 封 闭 运 营 管 理 模 式,在 安 全 防 护 系 统 的监 控 下 保 障 列 车 安 全 运 行。5.1.4 运 营 设 备 配 置 应 满 足 运 营 管 理 模 式 要 求;运 营 管 理 应 保 证 安 全,提 高 效 率;运 营 管 理 机 构 的 设置 应 符 合 运 营 功 能 需 求,定 员 应 根 据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配 置。5.1.5 运 营 行 车 上 下 行 方 向 应 全 线 网 统 一,行 车 上 下 行 方 向 应 按 照 由 南 向 北 为 上 行 方 向,反 之 为 下 行方 向;由 西 向 东 为 上 行 方 向,反 之 为 下 行 方 向。对 于 双 线 环 线,外 侧 线 路 应 为 上 行 方 向,内 侧 线 路 为 下行 方 向。5.2 系 统 运 能 设 计5.2.1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运 能 不 宜 超 过 1 万 人/h,系 统 最 大 设 计 能 力 应 满 足 预 测 的 远 期 高 峰 小 时最 大 断 面 客 流 量 的 需 要,远 期 设 计 最 大 行 车 密 度 不 宜 小 于 每 小 时 3 0 对。5.2.2 乘 客 服 务 水 平 宜 按 每 平 方 米 站 立 4 5 名 乘 客 计 算。5.2.3 全 线 双 线 区 段 各 折 返 站 的 折 返 能 力 应 根 据 道 岔 转 辙 时 间、过 岔 速 度、列 车 长 度、列 车 车 门 数 量及 停 站 时 间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5.2.4 系 统 应 确 定 应 急 疏 散 模 式,并 应 具 备 紧 急 情 况 下 疏 散 乘 客 的 能 力 和 乘 客 自 救 方 式 所 需 的 应 急 设施 及 疏 散 程 序。5.3 行 车 组 织5.3.1 线 路 应 采 用 灵 活 的 运 营 组 织 方 式,高 峰 时 段 宜 采 用 密 集 发 车,站 站 停 的 模 式;平 峰 时 段 固 定 发车 间 隔,无 上 下 客 车 站 可 跳 站 通 过。5.3.2 线 路 宜 根 据 全 线 客 流 量 和 断 面 客 流 量 特 征 采 用 多 交 路 灵 活 运 营 的 组 织 模 式。5.3.3 为 保 证 线 路 服 务 水 平,近 期 高 峰 时 段 行 车 间 隔 不 宜 大 于 3 m i n,平 峰 时 段 不 宜 大 于 6 m i n;远 期高 峰 时 段 行 车 间 隔 不 宜 大 于 2 m i n,平 峰 时 段 不 宜 大 于 5 m i n。5.3.4 车 站 设 计 停 站 时 间 应 满 足 车 站 预 测 客 流 上 下 车 时 间 要 求。车 站 设 计 最 小 停 站 时 间 一 般 站 宜 为 2 5 s,换 乘 站 和 折 返 站 停 站 时 间 宜 为 3 0 s。5.3.5 列 车 应 采 用 灵 活 的 编 组 方 式,列 车 编 组 数 应 根 据 线 路 功 能、规 划 要 求 和 客 流 需 求 确 定,最 大 编组 不 宜 大 于 6 编 组。5.3.6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宜 设 置 综 合 车 场,综 合 车 场 应 满 足 运 营 线 路 配 备 列 车 的 运 用、检 修、维修、材 料 供 应、行 车 指 挥 及 运 营 管 理 等 功 能。5.4 配 线5.4.1 配 线 应 包 括 折 返 线、渡 线、停 车 线、联 络 线 和 出 入 线 等。5.4.2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单 双 线 宜 结 合 周 边 建 筑 和 工 程 条 件 灵 活 设 计。5.4.3 线 路 应 根 据 客 流 特 点 和 运 营 组 织 模 式 选 择 合 理 的 折 返 形 式,折 返 形 式 应 满 足 远 期 的 折 返 能 力 要求。5.4.4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应 结 合 非 正 常 运 营 状 态 的 需 求,在 双 线 区 段 设 置 必 要 的 渡 线 或 停 车 线;宜 在 沿 线 不 大 于 1 0 k m 区 段 加 设 渡。5.4.5 综 合 车 场 出 入 线 宜 在 车 站 接 轨,宜 设 置 为 双 线;当 综 合 车 场 规 模 受 限,出 入 线 设 置 条 件 困 难 时,可 采 用 单 出 入 线。5.5 运 营 管 理5.5.1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应 明 确 管 理 模 式 和 票 务 制 式,确 定 设 计 线 路 的 运 营 管 理 标 准 和 系 统 配 置。D B 3 2/T 3 5 5 2 2 0 1 965.5.2 票 务 系 统 宜 采 用 自 动 检 票 方 式,实 现 车 站 简 易 检 票 或 上 车 检 票。票 务 系 统 可 采 用 一 票 制、计 程制 或 计 时 制。5.5.3 系 统 应 设 控 制 中 心,控 制 中 心 应 具 备 行 车 调 度、综 合 调 度 和 乘 客 服 务 等 功 能。系 统 设 备 配 置 宜集 中 化、自 动 化。5.5.4 当 列 车 在 高 架 或 地 面 线 上 运 行 时,遇 下 列 情 况 应 缓 行 或 停 运 相 关 区 段:a)遇 8 级 风(风 速 1 7.2 m/s 2 0.7 m/s)等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下 应 缓 行;b)遇 9 级 风(风 速 2 0.8 m/s 2 4.4 m/s)及 以 上 等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下 应 停 运。5.5.5 运 营 机 构 和 人 员 数 量 的 安 排 应 本 着 依 靠 科 技 进 步、提 高 管 理 效 率 的 原 则,精 简 机 构 和 人 员,运营 人 员 配 置 指 标 不 宜 大 于 1 0 人/k m。6 车 辆6.1 一 般 规 定6.1.1 列 车 应 确 保 在 寿 命 周 期 内 正 常 运 行 时 的 行 车 安 全 和 人 身 安 全;同 时 应 具 备 故 障、事 故 和 灾 难 情况 下 对 人 员 和 列 车 救 援 的 条 件。6.1.2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系 统 车 辆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充 电 方 式:充 电 装 置(充 电 桩)充 电;b)车 体 结 构 材 料:铝 合 金 或 其 他 轻 质 材 料。6.1.3 车 辆 主 要 技 术 规 格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车 辆 的 主 要 技 术 规 格名 称车辆类型 备 注M c M M c 头车,M 中车导轨梁断面尺寸(m m)1 7 0 0 宽车体长度(m m)8 3 0 0 7 0 0 0 车体长车体宽度(m m)2 4 0 0车辆高度(m m)3 4 0 0轴距(m m)4 2 0 0前悬(m m)2 7 0 0 1 4 0 0后悬(m m)1 4 0 0 1 4 0 0轮距(m m)1 3 8 0地板距走行面高度(m m)9 1 0 定员贯通道长度(m m)1 0 0 0最小转弯半径(m)1 5每辆车单侧车门数(个)1车门开度(m m)1 3 0 0D B 3 2/T 3 5 5 2 2 0 1 97车门高度(m m)1 8 5 0疏散门开度(m m)5 5 0表 1(续)名 称车辆类型 备 注M c M M c 头车,M 中车疏散门高度(m m)1 8 0 0整备质量(t)7.5 7.2 A W 0载客人数座位数(个)1 9 2 0定员人数(人)5 0 6 0 5 0 6 0 A W 2(4 5 人/m2)超员人数(人)1 0 0 1 0 0 A W 3(9 人/m2)轴重(t)7 7 轴荷构造速度(k m/h)9 0最高运行车速(k m/h)8 0性能起动平均加速度(m/s2)1 0 4 0 k m/h行车制动平均减速度(m/s2)1.0 电制动应急制动平均减速度(m/s2)1.2 机械制动最大坡度 1 2 0 正线 8 0 纵向冲击率(m/s3)0.7 5平稳性 s p e r l i n g 2.5 6 0 k m/h车内噪声(d B(A))6 8 6 0 k m/h车外噪声d B(A)静置 6 8行驶 7 2 6 0 k m/h能耗指标车公里能耗(k W h/车公里)k W h/(车k m)0.5 5定员,车辆平均每节车每行驶一公里的牵引能耗耗电量每人百公里能耗(k W h/人百公里)k W h/(1 0 0 k m 人)0.9定员,车辆平均每个人的百公里牵引能耗耗电量动力电池电量(k W.h)1 5 2标称电压(V)D C 7 5 0注:A W 0、A W 2、A W 3 载 荷 设 计 人 均 重 量 参 照 C J/T 4 1 7。6.1.4 车 辆 及 其 内 部 设 施 应 使 用 不 燃 材 料 或 低 卤、低 烟 的 阻 燃 材 料。D B 3 2/T 3 5 5 2 2 0 1 986.1.5 车 辆 应 采 取 减 振 与 防 噪 措 施。6.1.6 列 车 内 部 噪 声 测 试 方 法 应 符 合 G B 1 4 8 9 2 的 规 定。列 车 内 部 噪 声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列 车 以 6 0k m/h 速 度 运 行 时,车 内 噪 声 不 应 大 于 6 8 d B(A)。6.1.7 列 车 外 部 噪 声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列 车 在 露 天 地 面 水 平 直 线 区 段 自 由 声 场 内,以 6 0 k m/h 5%速 度 运 行 时,测 得 连 续 等 效 噪 声值 不 应 大 于 7 2 d B(A);b)列 车 在 露 天 地 面 水 平 直 线 区 段 自 由 声 场 内 停 放,辅 助 设 备 正 常 工 作 时,测 得 的 连 续 等 效 噪 声 值不 应 大 于 6 8 d B(A)。6.1.8 胶 轮 有 轨 电 车 使 用 条 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环 境 条 件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1)正 常 工 作 海 拔 高 度 不 大 于 1 4 0 0 m;2)环 境 温 度(遮 阴 处)为-2 5 4 5;3)最 大 相 对 湿 度 不 应 大 于 9 0%(该 月 平 均 气 温 不 低 于 2 5);4)能 承 受 风、沙、雨、雪 的 侵 袭。b)线 路 条 件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1)正 线: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宜 小 于 3 0 m,困 难 地 段 不 应 小 于 1 5 m;2)配 线:不 应 小 于 1 5 m;3)道 岔 区 曲 线 半 径:不 应 小 于 1 5 m;4)竖 曲 线 半 径: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应 小 于 1 0 0 0 m,困 难 地 段 不 应 小 于 5 0 0 m;5)坡 道 坡 度:正 线 不 应 大 于 8 0,配 线 最 大 坡 度 一 般 不 大 于 8 0,困 难 条 件 下,出 入 线 或不 载 客 运 行 的 联 络 线 最 大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1 2 0。6.2 列 车 编 组 及 定 员6.2.1 列 车 为 全 动 车,列 车 最 大 编 组 不 宜 大 于 6 编 组。6.2.2 列 车 各 编 组 间 采 用 半 永 久 式 车 钩 连 挂,头 尾 车 应 设 置 应 急 救 援 车 钩 连 接 装 置。6.2.3 列 车 载 客 量 应 按 下 列 计 算 确 定:a)定 员 为 列 车 上 的 座 席 全 部 被 乘 客 坐 满,同 时 车 内 立 席 面 积(S)的 额 定 立 席 乘 客 为 4 5 人/m2时 的 载 客 量:座 席+(4 5 S);b)超 员 为 列 车 上 的 座 席 全 部 被 乘 客 坐 满,同 时 车 内 立 席 面 积(S)的 最 大(超 员)立 席 乘 客 为 9人/m2时 的 载 客 量:座 席+(9 S)。6.3 列 车 安 全 与 应 急 设 施6.3.1 列 车 应 设 置 运 行 自 动 保 护 装 置 以 及 通 信、广 播、应 急 照 明、避 雷 等 安 全 设 施,客 室 内 应 设 置 乘客 紧 急 报 警 装 置,乘 客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应 具 有 控 制 中 心 与 乘 客 间 双 向 通 信 功 能。6.3.2 客 室 车 门 系 统 应 设 置 安 全 联 锁,应 确 保 车 速 大 于 5 k m/h 时 不 能 开 启、车 门 未 安 全 关 闭 时 不 能 启动 列 车。6.3.3 列 车 内 应 配 置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具 以 及 必 要 的 防 护 设 施。6.3.4 列 车 两 端 应 设 置 专 用 乘 客 疏 散 门。在 建 筑 限 界 内 应 预 留 乘 客 疏 散 和 救 援 的 通 道 和 空 间 位 置。6.3.5 列 车 应 配 备 停 放 制 动 装 置。停 放 制 动 的 能 力 应 满 足 列 车 在 超 员 条 件 下 能 在 最 大 坡 道 上 的 可 靠 停放。6.3.6 处 于 空 载 状 态 且 技 术 状 态 良 好 列 车,与 一 列 相 同 编 组(同 长 度)且 处 于 定 员 状 态 及 失 去 全 部 牵引 动 力 的 列 车 连 挂,应 能 在 线 路 最 大 坡 道 上 起 动,且 能 运 行 到 邻 近 的 车 站 清 客,并 应 以 不 小 于 1 5 k m/h的 速 度 返 回 综 合 车 场。D B 3 2/T 3 5 5 2 2 0 1 996.4 车 体6.4.1 车 体 结 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设 计 寿 命 为 3 0 年;b)车 体 应 采 用 铝 合 金 或 其 他 轻 质 材 料。在 使 用 期 限 内 承 受 正 常 载 荷 时 不 应 产 生 永 久 变 形 和 疲 劳 损伤。6.4.2 车 体 的 结 构 材 料、内 部 设 施 宜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困 难 情 况 下 采 用 低 卤、低 烟 的 阻 燃 材 料,且 应符 合 T B/T 3 1 3 8 的 相 关 要 求。6.4.3 车 体 应 标 识 起 吊 位 置。6.4.4 车 体 的 内 外 墙 体 之 间,以 及 底 架 与 地 板 之 间,应 敷 设 吸 湿 性 小,膨 胀 率 低,性 能 稳 定 的 隔 热、隔 声 材 料。6.5 转 向 架6.5.1 转 向 架 采 用 单 轴 结 构。由 构 架、牵 引 机 构、走 行 轮、导 向 轮、电 动 总 成、二 系 悬 挂 系 统 及 其 他零 部 件 组 成,其 结 构 和 主 要 尺 寸 应 与 导 轨 梁 相 匹 配。6.5.2 转 向 架 走 行 轮 轮 胎 采 用 充 氮 气 的 橡 胶 轮 胎,轮 胎 应 设 计 有 应 急 保 护 装 置,且 应 设 置 胎 压 监 测 报警 装 置。6.5.3 转 向 架 悬 挂 系 统 应 采 用 二 系 悬 挂,车 体 与 转 向 架 构 架 之 间 应 安 装 减 振 器,并 设 置 限 位 装 置。6.5.4 转 向 架 相 关 部 件 在 允 许 磨 损 限 度 内,应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和 刚 度,确 保 列 车 能 以 最 高 速 度 安 全平 稳 地 运 行。在 悬 挂 或 减 振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时,应 能 确 保 列 车 在 导 轨 梁 上 安 全 运 行 至 邻 近 车 站,清 客 后 空车 低 速 返 回 车 场。6.5.5 转 向 架 构 架 的 设 计 寿 命 为 3 0 年。6.6 制 动 系 统6.6.1 列 车 制 动 方 式 分 为 电 制 动 和 机 械 制 动。正 常 运 行 过 程 中 应 优 先 采 用 电 制 动,电 制 动 产 生 的 制 动能 量 应 能 被 车 载 动 力 电 池 吸 收。6.6.2 列 车 出 现 意 外 分 离 等 严 重 故 障 影 响 列 车 安 全 时,应 能 立 刻 自 动 实 施 安 全 制 动,安 全 制 动 的 模 式优 先 采 用 机 械 制 动。6.6.3 停 放 制 动 系 统 应 保 证 列 车 最 大 载 荷 情 况 下 停 放 在 线 路 最 大 坡 度 处 不 发 生 溜 车。6.6.4 制 动 系 统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密 封 性 能。管 路 宜 采 用 不 锈 钢 或 铜 质 材 料,安 装 前 应 做 防 锈、防 腐 和 清洁 处 理。6.7 电 气 系 统6.7.1 辅 助 电 源 系 统 由 辅 助 变 流 器、蓄 电 池 等 组 成,且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辅 助 变 流 器 容 量 应 能 满 足 列 车 在 各 种 工 况 下 的 使 用 需 求;b)列 车 各 编 组 均 设 置 一 组 蓄 电 池,额 定 电 压 2 4 V。6.7.2 蓄 电 池 容 量 可 供 列 车 在 故 障 情 况 下 的 应 急 照 明、外 部 照 明、车 载 安 全 设 备、开 关 门 一 次、广 播、通 讯 等 系 统 工 作 不 低 于 3 0 m i n 的 要 求。6.7.3 牵 引 系 统 采 用 直 流 永 磁 同 步 电 机 传 动 系 统。6.7.4 列 车 内 各 电 气 设 备 应 有 可 靠 的 保 护 接 地,接 地 线 应 有 足 够 的 截 面。7 限 界7.1 一 般 规 定D B 3 2/T 3 5 5 2 2 0 1 91 07.1.1 限 界 分 为 车 辆 限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