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1 1.0 4 0.4 0C 3 0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6 1/T 1 2 8 0 2 0 1 9矫 形 器 配 置 服 务 规 范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o r t h o s i s f i t t i n g2 0 1 9-1 0-2 9 发 布 2 0 1 9-1 1-2 9 实 施陕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6 1/T 1 2 8 0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配 置 流 程.46 售 后 服 务.7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矫 形 器 配 置 病 历 首 页.9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矫 形 器 配 置 处 方.1 0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下 肢 矫 形 器 检 查 评 估 表.1 1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下 肢 矫 形 器 尺 寸 测 量 图 表.1 2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上 肢 矫 形 器 检 查 评 估 表.1 3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上 肢 矫 形 器 尺 寸 测 量 图 表.1 4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脊 柱 矫 形 器 检 查 评 估 表.1 6附 录 H(规 范 性 附 录)脊 柱 矫 形 器 尺 寸 测 量 图 表.1 8附 录 I(资 料 性 附 录)矫 形 器 配 置 协 议.2 0D B 6 1/T 1 2 8 0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陕 西 省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胡 光 波、高 翔、常 小 锋、范 伟 举、赵 宏 杰、王 骏。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中 心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 如 下:单 位:陕 西 省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中 心地 址:西 安 市 新 城 区 长 乐 西 路 1 1 8 号电 话:0 2 9-8 3 2 4 7 3 2 6邮 编:7 1 0 0 3 2D B 6 1/T 1 2 8 0 2 0 1 9I I I引 言矫 形 器 配 置 服 务 是 一 项 多 学 科 技 术 人 员 密 切 配 合,针 对 性 较 强,且 因 人 而 异 的 专 业 性 工 作,既 需 要配 置 机 构 配 备 专 用 的 制 作 设 施 设 备,又 要 求 配 置 技 术 人 员 具 备 多 学 科 专 业 知 识,按 照 科 学、合 理 的 程 序形 成 系 统 化 的 服 务 体 系。矫 形 器 配 置 服 务 涉 及 服 务 对 象 的 健 康 和 安 全,如 装 配 不 当,不 仅 达 不 到 预 期 的康 复 效 果,反 而 可 能 加 重 疾 患。国 内 从 事 矫 形 器 配 置 的 机 构 由 于 发 展 水 平 和 规 模 不 同,矫 形 器 配 置 过 程 中 在 接 待、检 查、处 方 开 具、协 议 签 订、前 期 准 备、制 作、组 装、适 配、训 练、交 付、随 访、售 后 等 服 务 要 求 标 准 不 统 一。而 且 因 为没 有 相 应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对 矫 形 器 配 置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致 使 在 发 生 纠 纷 或 确 定 责 任 时,服务 对 象 的 权 益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障。因 此,本 标 准 的 制 定 非 常 必 要 和 迫 切。本 标 准 的 制 定 与 发 布 对 矫 形 器 配 置 市 场 规 范 和 服 务 对 象 权 益 保 护 将 起 到 积 极 作 用。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矫 形 器 配 置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矫 形 器 配 置 服 务 的 场 所、设 施 设 备、人 员、管 理、配 置 流 程、售 后 服 务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矫 形 器 配 置 服 务 的 各 类 机 构(以 下 简 称 机 构)。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从 事 矫 形 器 产 品 零 部 件、材 料 和 通 用 矫 形 器 成 品 的 生 产 或 销 售 机 构。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9 1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G B/T 9 1 7 4 一 般 货 物 运 输 包 装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T 1 4 1 9 1.1 假 肢 学 和 矫 形 器 学 术 语,第 1 部 分 体 外 肢 体 假 肢 和 体 外 矫 形 器 的 基 本 术 语G B/T 1 6 4 3 2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分 类 和 术 语G B/T 2 4 4 3 1-2 0 0 9 假 肢、矫 形 器 装 配 机 构 设 施 设 备G B/T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4 1 9 1.1、G B/T 2 4 4 3 1-2 0 0 9、G B/T 1 6 4 3 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矫 形 器 配 置 o r t h o s i s f i t t i n g根 据 需 求 者 的 健 康 状 况、活 动 能 力、使 用 环 境 等 因 素,为 其 配 备、安 装 矫 形 器,并 最 终 交 付 成 品 的过 程。3.2矫 形 器 配 置 机 构 o r t h o s i s f i t t i n g u n i t s为 功 能 障 碍 者 提 供 矫 形 器 配 备、安 装 服 务 的 机 构。3.3矫 形 器 配 置 处 方 o r t h o s i s p r e s c r i p t i o n根 据 需 求 者 的 情 况,出 具 矫 形 器 配 置 方 案 的 文 件。4 基 本 要 求4.1 场 所D B 6 1/T 1 2 8 0 2 0 1 924.1.1 配 置 机 构 场 所 布 局 合 理,患 者 活 动 区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和 标 识,并 符 合 G B/T 5 0 7 6 3 的 要 求。4.1.2 应 设 有 独 立 的 门 诊 接 待 检 查 室、产 品 制 作 室、功 能 训 练 室 和 贮 存 间,且 宜 设 有 休 息 室 和 公 用 卫生 间,场 地 使 用 除 符 合 G B/T 2 4 4 3 1-2 0 0 9 第 4 章 要 求 外 还 应 满 足 下 面 要 求:门 诊 接 待 检 查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 5;产 品 制 作 室 应 包 括 测 量 取 型 间、模 型 加 工 间、真 空 成 型 间、装 配 间、机 械 修 型 间,合 计 使 用 面积 应 不 小 于 8 5;功 能 训 练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4 5;贮 存 间 的 使 用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 0;休 息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 5;公 用 卫 生 间 的 使 用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5。4.2 设 施 设 备4.2.1 门 诊 接 待 检 查 室门 诊 接 待 检 查 室 应 配 备 设 施 设 备,包 含 但 不 局 限 于:a)医 用 门 诊 检 查 床;b)医 用 X 光 观 片 灯;c)身 高 体 重 秤:称 重 测 量 范 围(0 1 5 0)k g,精 度 0.5 k g,身 高 测 量 范 围(1 0 0 2 0 0),精度 0.5;d)不 带 轮 子 的 靠 背 椅;e)样 品 陈 列 柜;f)屏 风 或 遮 挡 帘;g)空 气 调 节 器。4.2.2 测 量 取 型 间测 量 取 型 间 应 配 备 以 下 设 施 设 备,包 含 但 不 局 限 于:a)重 锤 式 对 线 仪 或 激 光 对 线 仪;b)骨 盆 水 平 尺;c)测 量 专 用 卡 尺(0 6 0);d)躯 干 矫 形 器 取 型 架;e)取 型 床;f)取 型 椅(带 扶 手、靠 背、不 带 轮 子);g)低 温 水 箱:用 于 低 温 板 材 矫 形 器 塑 型;h)淋 浴 房;i)空 气 调 节 器。4.2.3 模 型 加 工 间模 型 加 工 间 应 配 备 以 下 设 施 设 备,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a)石 膏 工 作 台,尺 寸 不 小 于 8 0 1 4 0,配 台 虎 钳;b)水 池,排 水 部 分 带 有 三 级 沉 淀 石 膏 过 滤 箱;c)沙 箱,尺 寸 不 小 于 长 6 0 宽 4 0 高 4 0。4.2.4 真 空 成 型 间D B 6 1/T 1 2 8 0 2 0 1 93真 空 成 型 间 应 配 备 以 下 设 施 设 备,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a)真 空 泵,负 压 0 9 8%可 调,两 路 带 阀 门 的 抽 气 管;b)抽 真 空 工 作 台,工 作 面 尺 寸 不 小 于 8 0 1 4 0,配 合 台 虎 钳 和 可 调 真 空 管 夹 具;c)平 板 加 热 器,加 热 面 积 大 于 和 等 于 9 0 1 1 0,温 度 0 2 5 0 可 调;d)专 用 烘 箱,烘 箱 工 作 室 容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宽 5 0 高 7 0 深 4,温 度 0 3 0 0 可 调;e)应 根 据 场 所 情 况 配 备 完 好 的 通 风 换 气 设 施,保 证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良 好 状 态。4.2.5 装 配 间装 配 间 应 配 置 以 下 设 施 设 备,包 含 但 不 局 限 于:a)工 作 台,尺 寸 不 小 于 8 0 1 4 0,配 台 虎 钳;b)台 钻 或 立 式 钻,钻 头 卡 具 0.6 1 3;c)台 式 或 落 地 式 对 线 平 台,重 锤 式 对 线 仪 或 激 光 对 线 仪;d)恒 温 干 燥 箱,干 燥 箱 工 作 室 容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宽 5 0 高 7 0 深 4 5,温 度 0 3 0 0 可调;e)振 动 锯;f)矫 形 器 支 条 专 用 扳 手;g)手 用 电 钻,钻 头 卡 具 0.5 6;h)应 根 据 场 所 情 况 配 备 完 好 的 通 风 换 气 设 施,保 证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良 好 状 态;i)空 气 调 节 器。4.2.6 机 械 修 型 间机 械 修 型 间 应 配 备 以 下 设 施 设 备,包 含 但 不 局 限 于:a)矫 形 器 多 功 能 打 磨 机,转 速 小 于 或 等 于 2 8 0 0 r/m i n,分 挡 或 无 极 变 速,带 急 停 安 全 装 置;b)台 式 或 立 式 电 动 砂 轮 机;c)平 面 磨 床;d)吸 尘 装 置 和 空 压 机。4.2.7 功 能 训 练 室功 能 训 练 室 应 配 备 以 下 设 施 设 备,包 含 但 不 局 限 于:a)步 行 训 练 平 行 杠,扶 手 高 度、宽 度 可 调,规 格(长 宽 高)大 于 或 等 于 5 2 5(L)5 0 7 5(W)7 0 1 0 0(H);b)步 行 训 练 阶 梯,台 阶 不 少 于 4 级,台 阶 宽 度(W)大 于 或 等 于 2 8、阶 层 高 小 于 或 等 于 1 5,扶 手 高 度 7 0 1 0 0 可 调;c)步 行 训 练 坡 道,1 1 2 坡 度 1 1 0,扶 手 高 度 7 0 1 0 0 可 调;d)步 态 矫 正 镜,钢 化 玻 璃 制,规 格 大 于 或 等 于 长 1 8 0 宽 8 5,每 一 个 平 行 杠 应 对 应 一 个 步态 矫 正 镜;e)上 肢 作 业 训 练 器 材;f)应 根 据 场 所 情 况 配 备 完 好 的 通 风 换 气 设 施,保 证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良 好 状 态。4.2.8 其 他配 置 机 构 应 配 备 公 用 的 手 动 轮 椅 和 助 行 器 具 等 供 患 者 使 用。4.3 人 员D B 6 1/T 1 2 8 0 2 0 1 944.3.1 机 构 内 应 配 置 相 应 的 管 理、服 务 和 技 术 技 能 人 员,人 员 数 量 应 满 足 机 构 的 服 务 功 能 与 经 营 规 模。4.3.2 从 事 矫 形 器 配 置 接 待、检 查 以 及 测 量、取 型、修 型、成 型、组 装 对 线、试 样 调 整 的 人 员 应 具 有康 复 辅 助 器 具 专 业 技 术 职 业 资 格。4.3.3 配 置 机 构 应 建 立 员 工 培 训 机 制,定 期 开 展 和 组 织 员 工 参 加 服 务 语 言、服 务 技 能、服 务 意 识 等 各类 培 训 或 再 教 育。4.4 服 务 质 量 管 理4.4.1 经 营 管 理 应 符 合 安 全、消 防、卫 生、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4.4.2 应 建 立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制 定 产 品 服 务 的 质 量 管 理 文 件,加 以 实 施,并 保 持 其 有 效 性 及 持 续改 进;接 受 职 能 部 门 的 审 验。4.4.3 服 务 流 程 应 规 范 合 理、衔 接 紧 密、顺 畅 有 效、责 任 到 人,实 行 签 名 制。4.4.4 服 务 人 员 应 热 情、诚 信、礼 貌,语 言 应 文 明、规 范、易 懂。4.4.5 应 制 定 隐 私 保 密 制 度,尊 重 和 保 护 患 者 隐 私,禁 止 将 患 者 的 个 人 资 料 信 息 外 泄。4.4.6 坚 持 平 等、尊 重 和 保 密 原 则,对 有 可 能 暴 露 患 者 隐 私 的 操 作 应 有 遮 挡,提 供 安 全 有 效 的 防 护 措施。4.4.7 应 建 立 患 者 配 置 资 料 档 案 并 进 行 管 理,矫 形 器 病 历、处 方、配 置 协 议 应 至 少 保 存 1 5 年。4.4.8 应 公 示 服 务 公 约、服 务 项 目 及 售 后 电 话。4.4.9 机 构 宜 建 立 产 品 追 溯 体 系。5 配 置 流 程5.1 接 待5.1.1 专 业 人 员 应 耐 心 询 问 患 者 肢 体 障 碍 情 况,详 细 了 解 患 者 基 本 信 息 和 需 求,如 实 介 绍 机 构 和 矫 形器 产 品,鼓 励 患 者 对 康 复 充 满 信 心,认 真 填 写 矫 形 器 配 置 病 历 首 页(参 见 附 录 A)。5.1.2 矫 形 器 配 置 病 历 首 页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信 息:姓 名、性 别、年 龄、国 籍(或 地 区)、民 族、身 高、体 重;身 份 证 件 类 别 和 号 码;联 系 方 式、通 讯 地 址;家 庭 住 址、工 作 单 位;患 病 原 因、时 间、部 位;病 史(现 病 史、既 往 史、家 族 病 史、既 往 矫 形 器 配 置 史)。5.1.3 如 果 已 有 病 历,应 调 用 已 有 病 历,并 询 问 和 记 录 变 更 情 况。5.2 检 查 及 处 方5.2.1 由 专 业 人 员 负 责 对 患 者 身 体 状 况、皮 肤 情 况、骨 骼 肌 肉、关 节 活 动 度 及 神 经 系 统 等 进 行 检 查 及评 估;了 解 功 能 损 伤 的 范 围、程 度 及 代 偿 能 力。5.2.2 在 检 查 过 程 中,专 业 人 员 应 做 好 各 项 检 查 的 详 细 记 录,根 据 患 者 情 况 和 需 求(医 院 诊 断 情 况 和处 方)确 定 矫 形 器 产 品,并 向 患 者 说 明 矫 形 器 的 预 期 功 能 及 使 用 要 求,认 真 填 写 矫 形 器 配 置 处 方(见 附录 B)和 矫 形 器 检 查 评 估 表(根 据 患 者 情 况 选 择 附 录 C/D/E)。5.2.3 开 具 矫 形 器 配 置 处 方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根 据 患 者 肢 体 情 况、功 能 障 碍 情 况,征 求 患 者 及 家 属 的 意 见 后,开 具 矫 形 器 配 置 处 方,确 定 矫形 器 类 型、主 体 结 构、主 要 部 件 及 材 料 等,完 善 矫 形 器 配 置 处 方(见 附 录 B);D B 6 1/T 1 2 8 0 2 0 1 95b)主 要 零 部 件 应 为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合 格 产 品;c)矫 形 器 处 方 开 具 后 需 经 患 者 签 字 认 可;患 者 无 法 签 字 或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应 由 其 家 属 或 监 护 人 代 替签 字 认 可。5.3 签 订 配 置 协 议确 定 矫 形 器 配 置 处 方 后,宜 签 订 矫 形 器 配 置 协 议(参 见 附 录 F),协 议 中 至 少 包 括 矫 形 器 类 型、名称、主 体 结 构、零 部 件、材 料、费 用、付 款 方 式、交 货 期、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等 内 容。5.4 矫 形 器 制 作5.4.1 测 量 制 作5.4.1.1 配 置 矫 形 器 之 前 应 做 好 以 下 工 作:a)仔 细 阅 读 矫 形 器 配 置 处 方,制 定 矫 形 器 制 作 步 骤;b)向 患 者 详 细 讲 述 补 偿 功 能 情 况 及 注 意 事 项;c)根 据 患 者 情 况,制 定 必 要 的 康 复 训 练 计 划。5.4.1.2 按 照 测 量、取 型、修 型、成 型 等 矫 形 器 配 置 程 序 和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矫 形 器 制 作,认 真 完 善矫 形 器 检 查 评 估 表(根 据 患 者 情 况 选 择 见 附 录 C/D/E)。5.4.1.3 一 般 应 在 矫 形 器 配 置 协 议 生 效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完 成 矫 形 器 制 作,特 殊 情 况 和 患 者 商 定。5.4.2 组 装 适 配5.4.2.1 初 期 检 查 与 组 装初 期 检 查 与 组 装 应 包 含:a)制 作 人 员 组 装 前 应 检 查 如 下 项 目,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1)产 品 和 处 方 的 一 致 性;2)主 要 部 件 和 材 质 与 配 置 协 议 的 一 致 性;3)外 观 质 量 是 否 达 到 要 求。d)制 作 人 员 按 规 范 进 行 矫 形 器 主 要 部 件 组 装。5.4.2.2 适 配 检 验 与 调 整适 配 检 验 与 调 整 应 包 含:a)对 主 要 部 件 完 成 组 装 后,应 预 约 患 者 进 行 试 穿。根 据 不 同 的 矫 形 器 功 能 和 患 者 情 况 从 坐 位、站立 位、动 态 行 走 等 不 同 状 态 进 行 矫 形 器 适 配 性 检 查,检 查 项 目 如 下,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1)作 用 部 位 合 理 性;2)身 体 作 用 部 位 皮 肤 的 压 力 检 查;3)肢 体 和 矫 形 器 的 适 配 性 检 查;4)受 力 和 免 荷 部 位 与 治 疗 或 康 复 要 求 一 致 性;5)相 应 各 关 节 活 动 与 治 疗 或 康 复 要 求 一 致 性;6)产 品 与 治 疗 或 康 复 要 求 的 符 合 性;7)对 线。b)根 据 检 查 记 录 和 患 者 反 馈 结 果 对 矫 形 器 进 行 必 要 调 整;c)重 复 a)、b)两 项 内 容 工 作 直 至 产 品 满 足 要 求。5.4.2.3 确 认 签 字D B 6 1/T 1 2 8 0 2 0 1 96由 制 作 人 员 和 患 者 对 组 装 检 查、调 整 检 查 工 作 进 行 确 认 签 字。5.4.2.4 组 装制 作 人 员 进 行 矫 形 器 成 品 组 装。5.5 矫 形 器 使 用 训 练5.5.1 专 业 人 员 应 指 导 患 者 进 行 以 下 项 目 的 训 练,包 含 但 不 局 限 于:a)讲 解 矫 形 器 的 正 确 使 用 方 法 和 注 意 事 项;b)指 导、示 范 矫 形 器 的 正 确 穿 脱 方 法;c)对 配 置 上 肢 矫 形 器 的 患 者 进 行 上 肢 功 能 训 练 和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的 训 练;d)对 配 置 下 肢 矫 形 器 以 站 立 为 目 的 的 患 者 进 行 以 下 训 练:1)站 立 平 衡 训 练;2)从 坐 位 站 起,从 站 位 坐 下 的 训 练;3)迈 步 训 练;4)步 行 训 练;5)使 用 助 行 器 行 走 训 练。e)对 配 置 脊 柱 矫 形 器 的 患 者 进 行 穿 戴 训 练,应 根 据 患 者 的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的 活 动 训 练;f)指 导 患 者 对 穿 戴 矫 形 器 的 身 体 部 位 进 行 护 理;g)指 导 患 者 正 确 清 洁 和 维 护 矫 形 器,告 知 患 者 矫 形 器 的 注 意 事 项。5.5.2 专 业 人 员 和 患 者 对 训 练 结 果 确 认 签 字。5.6 矫 形 器 最 终 检 验5.6.1 矫 形 器 使 用 训 练 完 成 后,在 交 付 患 者 前 应 进 行 产 品 质 量 最 终 检 验。5.6.2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以 下 项 目 内 容 的 产 品 质 量 最 终 检 验,包 含 但 不 局 限 于:产 品 与 处 方、协 议 的 一 致 性;产 品 与 治 疗 或 康 复 要 求 的 符 合 性;相 应 各 关 节 活 动 与 治 疗 或 康 复 要 求 一 致 性;重 要 尺 寸 的 准 确 性;各 部 件 连 接 的 牢 固 性、可 靠 性;产 品 整 体 外 观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产 品 工 艺 流 程 文 件 的 完 整 性;产 品 使 用 的 可 靠 性、安 全 性。5.6.3 机 构 应 为 患 者 提 供 矫 形 器 产 品 的 合 格 证、保 修 卡 和 说 明 书,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合 格 证 内 容 应 包 含:1)装 配 机 构 名 称;2)产 品 类 型;3)用 户 姓 名 和 编 号;4)装 配 完 成 时 间;5)检 验 员 签 字。b)保 修 卡 内 容 应 包 含:1)用 户 姓 名 和 编 号;2)产 品 类 型;3)矫 形 器 交 付 日 期;D B 6 1/T 1 2 8 0 2 0 1 974)保 修 范 围;5)保 修 时 间;6)维 修 记 录;7)单 位 印 章;8)售 后 服 务 联 系 方 式。c)说 明 书 内 容 应 包 含:1)使 用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2)产 品 的 维 修;3)保 养 事 项。5.6.4 最 终 质 量 检 验 人 员 应 在 最 终 检 验 合 格 后 确 认 签 字。5.7 矫 形 器 产 品 的 标 志、包 装 和 储 运5.7.1 标 志应 在 矫 形 器 上 加 贴 标 签,至 少 包 含 以 下 内 容:a)产 品 名 称、规 格、型 号;b)生 产 企 业 的 名 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c)生 产 日 期,使 用 有 效 期 或 失 效 期 限;d)必 要 的 警 示,注 意 事 项。5.7.2 包 装包 装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需 要 邮 寄 的 产 品 应 有 防 尘 包 装,包 装 袋 内 应 放 入 保 修 卡、合 格 证、使 用 说 明 书;b)运 输 包 装 应 符 合 G B/T 9 1 7 4 的 规 定,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1 9 1 的 规 定。5.7.3 储 运储 运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交 付 用 户 前,应 包 装 完 整,贮 存 在 通 风、干 燥 的 库 房 内,应 与 易 燃 品 和 化 学 腐 蚀 品 等 物 品 隔 离;b)运 输 时 应 避 免 磕 碰、受 压、及 潮 湿;运 输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接 触 易 燃 品 和 化 学 腐 蚀 剂 等 有 害 物 质。5.8 矫 形 器 产 品 交 付5.8.1 已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经 患 者 确 认 后 按 程 序 办 理 交 付 手 续。5.8.2 指 导 患 者 及 护 理 人 员 正 确 使 用 矫 形 器 的 方 法、日 常 护 理 要 求 和 注 意 事 项。5.8.3 机 构 对 患 者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其 他 要 求 应 在 4 8 小 时 内 答 复 或 处 理。5.8.4 整 理 归 档 产 品 流 程 文 件 并 做 好 记 录。6 售 后 服 务6.1 售 后 服 务 机 制6.1.1 机 构 应 制 定 售 后 服 务 制 度,建 立 售 后 服 务 体 系。6.1.2 设 立 售 后 服 务 部 门 或 指 定 专 人 处 理 售 后 事 宜。6.1.3 机 构 应 制 定 并 明 示 服 务 公 约,设 置 并 公 布 机 构 服 务 电 话。6.1.4 机 构 应 按 照 服 务 承 诺 和 产 品 质 保 期 限 提 供 售 后 服 务。D B 6 1/T 1 2 8 0 2 0 1 986.1.5 机 构 应 制 定 投 诉 制 度,建 立 受 理 用 户 咨 询 和 投 诉 的 渠 道,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规 定 受 理 用户 投 诉。6.2 售 后 服 务 内 容6.2.1 制 定 售 后 服 务 方 案。6.2.2 负 责 接 待 来 信 来 访、技 术 指 导、解 答 咨 询 等 服 务。6.2.3 对 用 户 进 行 回 访、随 访。6.2.4 为 用 户 提 供 维 修 服 务。6.3 售 后 服 务 处 理6.3.1 接 待 咨 询、维 修 用 户 热 情 积 极,及 时 提 供 用 户 所 需 服 务 项 目,做 好 相 关 记 录。6.3.2 接 待 投 诉 用 户 要 耐 心 诚 恳,做 好 记 录 及 时 调 查 核 实 并 给 予 答 复。6.3.3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回 访,跟 踪 投 诉 处 理 结 果,做 好 记 录。6.3.4 售 后 服 务 的 记 录 应 完 整、详 细 并 整 理 存 档。6.3.5 运 用 各 种 方 式 征 集 用 户 对 机 构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满 意 度 的 信 息,征 集 信 息 应 征 得 用 户 同 意 并 如 实记 录 用 户 反 馈 信 息。6.4 跟 踪 随 访6.4.1 机 构 应 采 取 电 话、信 函、电 子 邮 件、走 访 等 形 式 跟 踪 随 访 用 户。6.4.2 根 据 协 议 和 患 者 具 体 情 况,机 构 应 定 期 进 行 随 访,做 好 记 录 并 存 档。6.4.3 随 访 时 间 间 隔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一 般 为 3 个 月、6 个 月 或 一 年。6.4.4 如 机 构 变 迁,应 及 时 告 知 用 户。D B 6 1/T 1 2 8 0 2 0 1 99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矫 形 器 配 置 病 历 首 页姓 名:性 别:年 龄:岁 患 者 病 历 编 号:国 籍(或 地 区):民 族:身 高:体 重:身 份 证 件 类 别: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士 兵)证 其 他:身 份 证 件 号 码:电 话:通 讯 地 址:邮 编:家 庭 住 址:工 作 单 位:疾 病 名 称:发 病 时 间:年 月 障 碍 部 位:医 学 意 见:病 史:(既 往 史、现 病 史、家 族 病 史、既 往 矫 形 器 安 装 史):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接 诊 人 签 字:就 诊 日 期:年 月 日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 0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矫 形 器 配 置 处 方姓 名:性 别:年 龄:岁 病 历 编 号:(检 查)健 康 状 况:残 障 肢 体 状 况:1、关 节 活 动 度:2、肌 力 状 况:3、皮 肤 状 况:4、神 经 功 能:5、其 他:生 活 工 作 环 境:活 动 能 力:矫 形 器 配 置 的 主 要 功 能 目 的(可 多 选)固 定(部 位)控 制 活 动 范 围(部 位)阻 动(部 位)助 动(部 位)矫 正(部 位)免 荷(部 位)补 偿(部 位)其 他:矫 形 器 配 置 方 案1.矫 形 器 类 型:2.矫 形 器 结 构:3.主 要 部 件 型 号 及 材 料:注 意 事 项:接 诊 人 签 字:患 者(家 属 或 监 护 人):日 期:年 月 日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 1C C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下 肢 矫 形 器 检 查 评 估 表技 术 分 析 表 下 肢 病 历 号:姓 名:性 别:年 龄:岁 身 高:厘 米 体 重:公 斤通 讯 地 址:电 话:患 病 时 间:病 因:职 业:现 在 应 用 的 辅 助 用 具:功 能 障 碍 摘 要 及 诊 断:有 移 动 能 力 无 移 动 能 力 主 要 损 伤:A:骨 骼:1、骨 与 关 节:正 常 异 常:2、韧 带:正 常 异 常 膝:前 交 叉 韧 带 后 交 叉 韧 带 内 侧 副 韧 带 外 侧 副 韧 带 踝:内 侧 韧 带 外 侧 韧 带 3、肢 体 短 缩:无 短 缩 左 侧 短 缩 右 侧 短 缩 短 缩 量:髂 前 上 棘-足 跟 公 分;髂 前 上 棘-内 侧 胫 骨 平 台 公 分;内 侧 胫 骨 平 台-足 跟 公 分B:感 觉:正 常 异 常 1、感 觉 消 失 感 觉 迟 钝 部 位:保 护 性 感 觉:保 留 消 失 2、疼 痛 部 位:C:皮 肤:正 常 异 常:D:血 管:正 常 异 常 左 侧 右 侧 E:平 衡:正 常 受 损 支 撑 能 力:F:异 常 步 态:G:其 他 损 伤:4、矫 形 器 治 疗 目 的:预 防/矫 正 畸 形 改 进 移 动 能 力 减 少 轴 向 承 重 治 疗 骨 折 保 护 关 节 其 他:注 意 事 项:检 查 人 签 字:日 期:年 月 日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 2D D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下 肢 矫 形 器 尺 寸 测 量 图 表姓 名:性 别:年 龄:岁 病 历 号:证 件 种 类:证 件 号 码:联 系 电 话:工 作 单 位:地 址:部 位:矫 形 史:测 量 信 息 图:测 量 人 签 字:测 量 日 期:年 月 日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 3E E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上 肢 矫 形 器 检 查 评 估 表技 术 分 析 表 上 肢 病 历 号:姓 名:性 别:年 龄:岁 身 高:厘 米 体 重:公 斤通 讯 地 址:电 话:患 病 时 间:病 因:职 业:现 在 应 用 的 辅 助 用 具:功 能 障 碍 摘 要 及 诊 断:优 势 手:右 左 另 一 侧 上 肢 状 态:正 常 损 伤 主 要 损 伤:1.步 行 状 态:正 常 损 害 使 用 步 行 辅 助 用 具 2.轮 椅 坐 姿 不 稳 定 倾 斜 后 靠 竖 直 后 靠 坐 位 耐 受 能 力:正 常 受 限 坐 位 持 续 时 间:轮 椅 的 推 动 力:手 动 机 动 依 赖 他 人 推 动 3.认 知:正 常 损 害 4.耐 力:正 常 损 害 5.皮 肤:正 常 损 害 6.疼 痛:部 位:7.视 力:正 常 损 害 8.共 济 失 调 能 力:正 常 损 害 功 能:正 常 受 损 障 碍 9.动 机 的 水 平:正 常 一 般 差 1 0.合 并 损 伤:功 能 障 碍 摘 要:矫 形 器 治 疗 目 的:预 防/矫 正 畸 形 改 进 功 能 减 轻 痛 苦 其 他:注 意 事 项:检 查 人 签 字:日 期:年 月 日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 4F F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上 肢 矫 形 器 尺 寸 测 量 图 表姓 名:性 别:年 龄:岁 病 历 号:证 件 种 类:证 件 号 码:联 系 电 话:工 作 单 位:地 址:部 位:矫 形 史:测 量 信 息 图:测 量 人 签 字:测 量 日 期:年 月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 5G G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脊 柱 矫 形 器 检 查 评 估 表技 术 分 析 表 脊 柱 病 历 号:姓 名:性 别:年 龄:岁 身 高:厘 米 体 重:公 斤通 讯 地 址:电 话:患 病 时 间:病 因:职 业:现 在 应 用 的 辅 助 用 具:诊 断:有 步 行 能 力 无 步 行 能 力 轮 椅 站 立 平 衡:正 常 损 害 使 用 步 行 辅 助 用 具:坐 位 姿 势:稳 定 不 稳 定 倾 斜 后 靠 竖 直 后 靠 坐 位 耐 受 能 力:正 常 受 限 主 要 损 伤:A.结 构:无 损 伤 1.骨 骼:骨 质 疏 松 骨 折 水 平:其 他:2.椎 间 隙:(描 述)3.对 线:脊 柱 侧 突 后 突 前 突 B.感 觉:无 损 害 1.感 觉 丧 失 部 位:2.疼 痛 部 位:C.上 肢:无 损 伤 1.截 肢:2.其 他:D.下 肢:无 损 伤 1.下 肢 短 缩:右 侧 左 侧 短 缩 量:2.髋 关 节 挛 缩 僵 直 屈 曲 程 度:内 收 程 度:外 展 程 度:后 伸 程 度:3.主 要 运 动 功 能 丧 失 部 位:4.感 觉:感 觉 丧 失 部 位: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 6感 觉 迟 钝 部 位:疼 痛 部 位:E.侧 弯:骨 盆 是 否 对 称:双 肩 是 否 等 高:不 等 高 的 差 量:驼 峰 的 位 置:脊 柱 长 度(C 7 至 尾 骨):身 体 重 心 偏 移 量:C o b b 角 度:椎 体 旋 转 程 度:骨 骺 线 融 合 程 度:是 否 使 用 过 矫 形 器:矫 形 器 类 型:F.合 并 损 伤:注 意 事 项:检 查 人 签 字:日 期:年 月 日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 7H H附 录 H(规 范 性 附 录)脊 柱 矫 形 器 尺 寸 测 量 图 表姓 名:性 别:年 龄:岁 病 历 号:证 件 种 类:证 件 号 码:联 系 电 话:工 作 单 位:地 址:部 位:矫 形 史:测 量 信 息 图: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 8测 量 人 签 字:测 量 日 期:年 月 日D B 6 1/T 1 2 8 0 2 0 1 91 9I I附 录 I(资 料 性 附 录)矫 形 器 配 置 协 议甲 方:(矫 形 器 配 置 机 构 名 称)乙 方:甲 方 与 乙 方 就 矫 形 器 配 置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乙 方 选 择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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