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贵州 农产品生产DB52/T 118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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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B 04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1188 2017 绿色贵州 农产品生产 2017-06-06发布 2017-09-01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188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生产要求.2 6 包装、标识、贮藏和运输.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绿色贵州农产品管理体系.9 DB52/T 1188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贵州省标准化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云峰、马静、邵军亚、王霞、解卫华、王邢平、王晓、朱瑞俊、李强、刘彦丽、刘进超、唐剑、张伟超、折小荣、汪云岗、张纪兵、肖兴基。DB52/T 11882017 1 绿色贵州 农产品生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贵州农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要求、包装、标识、贮藏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绿色贵州农产品的生产。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716.1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 第1部分:处理和利用通则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一部分:生产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471 绿色食品 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2013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绿色贵州 农产品 产自贵州省境内,按照本标准生产的初级农产品。3.2 缓冲带 在认定单元和非认定单元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地块的投入品漂移的过渡区域。DB52/T 11882017 2 3.3 生产单元 从事生产活动的基本单元。4 基本要求 4.1 产地环境 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 GB 15618 二级标准要求;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 GB 5084 要求;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 GB 3095 二级标准要求。4.2 生产单元范围 绿色贵州农产品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并按附录A的要求建立并实施生产管理体系。4.3 投入品 4.3.1 在种养殖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植物和养殖动物健康时,可使用生产体系外投入品。4.3.2 优先使用植物源、动物源、微生物源和矿物源的肥料、饲料和植保产品。4.3.3 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的植保产品。不应使用剧毒和高毒植保产品。每种中毒植保产品在同种植物上 12 个月内使用不应超过 3 次。使用的植保产品应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4.3.4 不应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投入品。4.4 产品质量 应符合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5 生产要求 5.1 植物种植 5.1.1 缓冲带 应对生产单元受到邻近生产区域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应在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缓冲带上种植的植物不能认定为绿色贵州农产品。5.1.2 品种 应选择适应贵州本地土壤和气候条件、抗病性强的品种。DB52/T 11882017 3 5.1.3 栽培 5.1.3.1 一年生植物应进行二种以上作物轮作。宜通过轮作、间套作等方式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土壤肥力、增强植物抗病能力。5.1.3.2 应根据当地情况和作物类型采取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5.1.4 土肥管理 5.1.4.1 应通过适当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维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如:a)通过秸秆还田、豆科植物种植、间作、套作、轮作等方式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土壤养分;b)通过免耕或休闲等措施恢复土壤肥力。5.1.4.2 当 5.1.4.1描述的措施无法满足植物生长需求时,可施用生产单元外的肥料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养分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5.1.4.3 不应在叶菜类、根茎类植物上施用人粪尿;在其他植物上需要使用时,应当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植物食用部分接触。5.1.4.4 畜禽粪便在施用前应进行腐熟,堆肥过程中可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有益微生物。5.1.4.5 化学肥料实施减控原则,在保障植物营养有效供给的基础上减少化肥用量。宜使用贵州地区生产的有机肥。5.1.4.6 禁止使用城市垃圾和污泥、医院的粪便垃圾和含有害物质(如毒气、病原微生物、重金属等)的工业垃圾。5.1.5 病虫草害防治 5.1.5.1 农业防治措施包括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和间作套作等措施。5.1.5.2 生物防治措施包括保护和利用天敌,使用植物源、动物源、微生物源、矿物源的植保产品以及利用昆虫性外激素诱杀或干扰正常交配等。5.1.5.3 物理防治措施包括防虫网应用技术、果实套袋技术、种苗处理技术,还可以尽量利用灯光、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5.1.5.4 化学防治措施应选用高效低风险的植保产品。5.1.6 分选、清洁及其他收获后处理 5.1.6.1 收获后在场的分选、清洁、脱粒、脱壳、切割、保鲜、干燥等过程应采用物理方法。5.1.6.2 如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设备设施时,应避免污染产品。5.1.6.3 收获后处理过程中的有害生物防治,可选用低毒低残留的投入品。5.1.7 污染控制 5.1.7.1 应避免过度使用投入品造成农业面源污染。5.1.7.2 应确保使用过的植保产品容器处理方式环保,并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处理和销毁植保产品容器的规定,以减少对环境和动植物的污染。5.1.7.3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宜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不应焚烧。5.1.7.4 使用的设备,应采取清洁措施,避免禁用物质污染。DB52/T 11882017 4 5.1.8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5.1.8.1 应充分考虑土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5.1.8.2 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石漠化或盐渍化。5.1.8.3 应采取措施保护有益生物及其栖息地。5.1.8.4 应充分利用作物秸秆,不应焚烧处理,除非因控制病虫害的需要。5.2 食用菌栽培 5.2.1 产地环境 5.2.1.1 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 GB 15618 中的二级标准。5.2.1.2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2.2 菌种 应使用来源和种性清楚的菌种。5.2.3 原辅材料 5.2.3.1 食用菌生产原辅材料应新鲜、干净、干燥、无虫、无霉、无异味。5.2.3.2 用于生产绿色贵州食用菌的原辅材料配制成的基质应符合 NY/T 391 要求,不应添加人粪尿。5.2.3.3 根据食用菌品种要求,选用合适的原辅料作为基质,宜使用来源于被认定为绿色贵州生产单元或天然未受污染的材料作为原料(如作物秸秆、麦麸、采伐后未经化学产品处理的木材等)。可添加以下辅料:a)畜禽粪便;b)矿物质养分。5.2.4 病虫害防治 5.2.4.1 菌袋应严格消毒,被污染的菌袋应立即搬出生产区并做无害化处理,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5.2.4.2 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可使用蒸汽和消毒剂对培养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5.2.4.3 允许采用物理方法(诱捕和设置物理障碍,可加外激素或性诱剂),生物方法(天敌和寄生虫)或喷洒硅藻土、杀虫皂液及天然来源的植保产品防治害虫。5.2.4.4 化学防治措施应选用高效低风险的化学合成的植保产品。5.2.5 采收后处理 食用菌采收后的处理应符合5.1.6的要求。5.3 野生采集 野生采集品种包括大型食药用真菌与植物。5.3.1 缓冲带 野生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DB52/T 11882017 5 5.3.2 采集活动 5.3.2.1 采集活动不应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生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5.3.2.2 应制订野生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5.3.2.3 不应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5.3.2.4 野生采集区不应使用任何投入品。5.3.2.5 野生产品采集后的处理应符合 5.1.6 的要求。5.4 畜禽养殖 5.4.1 畜禽的引入 5.4.1.1 畜禽引入时,应充分考虑引入品种的适应性、抗病性、健康状况等因素。5.4.1.2 应从非疫区引入畜禽,引入畜禽的防疫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5.4.2 饲养条件 5.4.2.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应满足下列条件:a)宜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d)如垫料可能被养殖动物啃食,则垫料应符合 5.4.3 要求;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畜禽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f)不应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g)避免畜禽遭到敌害的侵害。5.4.2.2 饲养蛋禽可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 16 h。生产者可根据蛋禽健康情况或所处生长期(如新生禽取暖)等原因,适当增加光照时间。5.4.2.3 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妊娠后期及哺乳期的家畜应考虑使用单栏或隔离饲养。5.4.3 饲养要求 5.4.3.1 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 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应辅以粗饲料、鲜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5.4.3.2 初乳期幼畜应吃到足量的初乳。在紧急情况下,哺乳期内可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动物屠宰产品。5.4.3.3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应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质: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c)非蛋白氮;d)NY/T 471 附录 A 列出的以及不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饲料添加剂。5.4.4 卫生防疫、饲养防疫和疾病防治 DB52/T 11882017 6 5.4.4.1 疾病预防符合 GB/T 19630.1 的要求。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b)提供优质饲料、适当的营养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c)加强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持适宜的畜禽饲养密度。5.4.4.2 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可使用物理消毒和消毒剂进行消毒。5.4.4.3 提倡使用疫苗预防接种、植物源制剂、微量元素和中兽医等疗法医治畜禽疾病。5.4.4.4 使用兽药时,应执行药物休药期的规定。5.4.4.5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应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5.4.5 繁殖 可使用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和自然繁殖等方式。5.4.6 屠宰 应在具有资质的屠宰场进行屠宰。5.4.7 有害生物防治 有害生物防治应依次优先采用以下方法:a)预防措施;b)物理和生物控制方法;c)可在畜禽饲养场所,安全使用国家批准的杀鼠剂和杀虫剂。5.4.8 环境影响 5.4.8.1 养殖场所应选择地势较高、相对干燥、向阳、水源充足、无污染和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5.4.8.2 应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应采取措施,避免过度放牧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5.4.8.3 应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的规定。5.5 水产养殖 5.5.1 底质 无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5.5.2 水质 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5.5.3 养殖基本要求 5.5.3.1 应采取适宜贵州地区水资源特点的养殖模式。5.5.3.2 养殖条件应满足养殖对象的基本需要,同时应避免对养殖对象的人为性损伤。DB52/T 11882017 7 5.5.3.3 应采取措施预防养殖对象逃逸,防止其他养殖体系的生物侵害。5.5.4 苗种 5.5.4.1 应从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或良种场引进苗种。5.5.4.2 应引入适应性好、抗病性强的苗种,苗种不得携带病原体或含有禁用药物残留。5.5.5 饵料 5.5.5.1 植物和动物性饵料应来源于无污染的产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5.5.2 不应使用人粪尿培育天然饵料,不宜直接使用未经处理的动物粪肥培育天然饵料。5.5.6 疾病防治 5.5.6.1 应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5.5.6.2 定期监测养殖对象的养殖密度,合理进行调整。5.5.6.3 可使用微生态制剂改良水质。5.5.6.4 可使用生石灰、漂白粉等消毒剂定期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毒。5.5.6.5 可使用疫苗进行疾病预防。5.5.6.6 使用常规渔药治疗后,应符合渔药休药期的规定。5.5.7 繁殖 优先保护养殖对象的天然产卵场。可采用人工繁殖技术生产的苗种。5.5.8 捕捞 不应使用药物进行捕捞,宜应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降低养殖对象的应激和不利影响。捕捞期内渔具、渔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5.9 环境影响 应采取措施防止养殖基地排水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鼓励对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6 包装、标识、贮藏和运输 6.1 包装 6.1.1 宜使用可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和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6.1.2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应采用食品级材料。6.1.3 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6.1.4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处理应符合 GB/T 16716.1 的要求。6.2 标识 DB52/T 11882017 8 6.2.1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6.2.2 可在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绿色贵州”农产品标识。6.2.3 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不加施“绿色贵州”农产品标识。6.3 贮藏 6.3.1 应根据产品特点、贮存原则及要求,选用合适的贮存技术和方法。可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贮藏方法。6.3.2 仓库应保持清洁,无有害物质残留。6.3.3 产品贮藏区不应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6.3.4 绿色贵州产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6.4 运输 6.4.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运输。6.4.2 鲜活畜禽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畜禽在装卸运输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不使用电棍及类似工具驱赶动物。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应提供以下适当的运输条件:a)不得混群运输;b)减小对畜禽的应激;c)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d)运输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8 h。运输途中应避免畜禽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6.4.3 鲜活水产品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a)运输环节应有专人负责;b)运输用水的水质、水温、含氧量、pH 值、以及养殖对象的装载密度应适应所运输物种的需求;c)运输设备和材料不应对养殖对象有潜在毒性影响,同时应避免物理伤害;d)不应对养殖对象使用镇静剂、兴奋剂、激素等化学制剂。DB52/T 11882017 9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绿色贵州农产品管理体系 A.1 文件要求 A.1.1 文件内容 绿色贵州农产品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生产单元的平面图;b)生产管理制度;c)生产操作规程;d)生产系统记录。A.1.2 文件的控制 绿色贵州农产品生产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最新有效。A.1.3 平面图 应按比例绘制生产单元的平面图。A.1.4 管理制度 应制定并实施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a)生产者简介;b)绿色贵州生产管理规定,包括文件记录管理、追溯体系、投诉、召回管理和社会责任。A.1.5 操作规程 应制定并实施绿色贵州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并实施培训。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a)生产技术规程,包括生产、包装、贮藏和运输等相关环节的控制措施;b)卫生管理措施。A.1.6 记录 记录应清晰准确,至少保存 3 年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生产单元的生产记录,包括品种、病虫草害防治、疾病防治等环节中投入品的名称、使用时间和使用数量等信息;b)收获、出栏、捕捞记录,包括品种、数量、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c)检验检测记录;c)包装、贮藏和运输记录;d)有害生物防治记录;e)销售记录;f)绿色贵州标识管理记录。DB52/T 11882017 10 A.2 追溯体系 应建立对产品从生产初期到销售所有环节的可追溯体系。A.3 投诉 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并保留投诉处理全过程的记录。A.4 召回 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_ DB52/T 118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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