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 3.0 6 0A 1 1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1 4/T 2 2 5 0 2 0 2 0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省 级 统 筹 业 务 经 办 规 范2 0 2 0-1 2-2 5 发 布 2 0 2 1-0 1-2 5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2 5 0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经 办 原 则 和 总 体 要 求.35 服 务 对 象.36 保 险 登 记.37 基 金 征 缴.48 个 人 账 户 管 理.59 待 遇 核 定 与 发 放.61 0 基 金 管 理.71 1 统 计 与 分 析.81 2 稽 核 与 内 控.91 3 信 息 系 统 管 理.91 4 业 务 档 案 管 理.9参 考 文 献.1 0D B 1 4/T 2 2 5 0 2 0 2 0I ID B 1 4/T 2 2 5 0 2 0 2 0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局、山 西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太 原 市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晋 城 市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临 汾 市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企 业 档案 数 据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锋 艳、赵 鹏、薛 丽 芳、武 建 国、杜 鹏、郭 方 方、翟 少 俊、黄 琳 峰、宋 毅、张宁、胡 丽 虹。D B 1 4/T 2 2 5 0 2 0 2 01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业 务 经 办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业 务 经 办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经 办 原 则 和 总 体 要 求、服 务对 象、保 险 登 记、基 金 征 缴、个 人 账 户 管 理、待 遇 核 定 与 发 放、领 取 待 遇 资 格 确 认、基 金 管 理、统 计 与分 析、稽 核 与 内 控、信 息 系 统 管 理、业 务 档 案 管 理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的 业 务 经 办。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1 5 9 6.1-2 0 1 5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1 部 分:通 用G B/T 3 1 5 9 6.2-2 0 1 5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2 部 分:养 老 保 险G B/T 3 4 2 7 8-2 0 1 7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1 5 9 6.1-2 0 1 5、G B/T 3 1 5 9 6.2-2 0 1 5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基 本 养 老 保 险国 家 立 法 实 施 的,通 过 参 保 人、用 人 单 位 和 政 府 等 多 方 筹 资 形 成 基 金,对 参 保 并 缴 纳 费 用、达 到 待遇 领 取 条 件 者 依 法 提 供 物 质 帮 助,在 其 因 年 老 而 退 出 劳 动 后,享 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险 制 度。注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来 源:G B/T 3 1 5 9 6.1-2 0 1 5,2.2 3.2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国 家 对 城 镇 各 类 企 业 及 其 职 工、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实 施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3.3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以 下 简 称 经 办 机 构)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和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的,承 担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运 行 管 理、经办 事 务 和 社 会 服 务 职 责 的 机 构。D B 1 4/T 2 2 5 0 2 0 2 023.4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按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相 关 规 定 筹 集 的,用 于 保 障 企 业 职 工 参 保 人 年 老 后 基 本 生 活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来 源:G B/T 3 1 5 9 6.2-2 0 1 5,4.1 3.5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指 在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政 策、基 金 统 收 统 支 管 理、基 金 预 算 管 理、基 金 缺 口 责 任 分 担 机 制、集 中 信息 系 统、经 办 管 理 服 务、考 核 奖 惩 机 制 等 方 面 实 行 全 省 统 一 管 理 的 模 式。3.6保 险 登 记经 办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推 送 的 企 业 参 保 信 息,在 社 会 保 险 系 统 自 动 进 行 登 记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的 行为。3.7缴 费 申 报用 人 单 位 或 个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申 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缴 纳 信 息 的 活 动。3.8个 人 账 户经 办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为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建 立 的,记 录 其 基 本 养老 保 险 权 益,支 付 其 相 应 待 遇 的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方 式。3.9个 人 账 户 权 益参 保 人 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利 益。3.1 0待 遇 核 定经 办 机 构 按 规 定 对 受 益 人 享 受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核 定。3.1 1稽 核经 办 机 构 依 法 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缴 纳、待 遇 领 取 等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检 查 的 行 为。3.1 2D B 1 4/T 2 2 5 0 2 0 2 03业 务 档 案经 办 机 构 按 规 定 在 办 理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过 程 中,直 接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和 利 用 价 值 的 专 业性 文 字 材 料、电 子 文 档、图 表、声 像 等 不 同 载 体 的 历 史 记 录。4 经 办 原 则 和 总 体 要 求4.1 原 则4.1.1 依 法 合 规依 照 社 会 保 险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定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流 程,维 护 参 保 人 的 合 法 权 益。4.1.2 集 中 管 理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省 级 统 一 集 中 管 理,“收 支 两 条 线”全 额 缴 拨,统 收 统 支。4.1.3 便 捷 高 效坚 持 以 满 足 参 保 单 位 和 职 工 需 求 为 导 向,优 化 流 程 设 计,简 化 操 作 环 节,提 供 高 效、便 捷 的 服 务。4.2 总 体 要 求4.2.1 应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省 集 中 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系 统,实 现 信 息 系 统 和 数 据 省 级 集 中 维 护和 管 理。4.2.2 省 级 统 筹 业 务 经 办 应 实 行 分 级 与 属 地 相 结 合 的 办 法。4.2.3 经 办 机 构 应 积 极 推 行 网 上 办 理,实 现 全 省 范 围 内 跨 地 区、跨 层 级 业 务 互 通 互 联、协 同 办 理。4.2.4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应 统 一 使 用 社 会 保 障 卡 领 取 与 发 放。4.2.5 经 办 机 构 应 保 证 业 务 数 据 的 合 法、真 实、准 确、完 整,遵 循 全 程 内 控 监 督,建 立 与 经 办 业 务 相适 应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对 业 务 运 行、基 金 安 全 和 个 人 权 益 信 息 记 录 等 进 行 有 效 控 制。4.2.6 经 办 机 构 应 提 供 多 种 办 理 业 务 渠 道,包 括 经 办 业 务 大 厅、网 上 办 事 大 厅、民 生 山 西 A P P、微 信公 众 号 和 自 助 服 务 设 备 等。5 服 务 对 象5.1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5.2 选 择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无 雇 工 个 体 工 商 户、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的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6 保 险 登 记6.1 参 保 单 位6.1.1 登 记6.1.1.1 企 业 在 办 理“多 证 合 一”注 册 登 记 时,经 办 机 构 通 过 网 上 共 享 及 时 接 收 工 商 注 册 信 息,完 成企 业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并 存 档。6.1.1.2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和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可 在 居 住 地 或 就 业 地 经 办 机 构 自 愿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D B 1 4/T 2 2 5 0 2 0 2 04养 老 保 险。6.1.2 变 更6.1.2.1 实 行“多 证 合 一”设 立 登 记 的 参 保 单 位 工 商 注 册 信 息 变 更,数 据 更 新 到 经 办 机 构 信 息 系 统。如 有 其 他 需 要 变 更 的 信 息,可 通 过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申 报 相 关 信 息,自 助 办 结 完 成 变 更 登 记。6.1.2.2 未 纳 入“多 证 合 一”设 立 登 记 的 参 保 单 位,单 位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参 保 单 位 申 报 相 关 信 息,经 办 机 构 确 认 办 结。6.1.3 注 销参 保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履 行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义 务 的,经 办 机 构 核 验 以 下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注 销。对 没 有 在 途 缴 费 和 欠 费 的 企 业 进 行 社 保 登 记 注 销,并 及 时 反 馈 市 场 监 管 部 门。对 有 欠 费、有 在 职 人 员、有 离 退 休(职)人 员、有 待 转 基 金 等 情 况 的 参 保 单 位,及 时 将 信 息 反馈 至 市 场 监 管 部 门,并 告 知 参 保 单 位,待 所 有 业 务 处 理 完 毕 后,予 以 注 销 登 记。6.2 参 保 人6.2.1 信 息 维 护参 保 人 基 础 信 息 和 关 键 信 息 维 护 按 照 系 统 权 限 运 行 维 护。6.2.2 办 理 流 程6.2.2.1 基 础 信 息 维 护 可 通 过 多 种 经 办 渠 道 办 理。6.2.2.2 关 键 信 息 需 要 修 改 的,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申 报 相 关 信 息,经 办 机 构 按 规 定 的 审 批 流 程 和 审 批 权限 审 核 办 结。6.2.2.3 未 实 行 社 保 卡 发 放 的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发 放 银 行、发 放 卡 号 或 存 折 需 要 修 改 的,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申 报 相 关 信 息,经 办 机 构 审 核 办 结。7 基 金 征 缴7.1 缴 费 申 报7.1.1 参 保 单 位 申 报 职 工 缴 费 基 数 实 行 承 诺 制,如 实 申 报 单 位 参 保 人 数 和 上 年 度 参 保 职 工 的 工 资 收 入,申 报 内 容 应 真 实 有 效。7.1.2 参 保 单 位 应 按 月 申 报 人 员 增 减 变 化 情 况。参 保 单 位 申 报 相 关 信 息 并 签 章,经 办 机 构 确 认 办 结。减 少 人 员,应 于 停 薪 之 月 办 理 人 员 减 少 申 报。7.2 缴 费 基 数 核 定7.2.1 职 工 缴 费 基 数 核 定经 办 机 构 以 职 工 上 一 年 度 本 人 月 平 均 工 资 或 新 入 职 职 工 首 月 工 资 为 基 础,按 照 全 省 统 一 职 工 缴 费 基数 标 准 核 定。7.2.2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核 定经 办 机 构 按 照 职 工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之 和 核 定 用 人 单 位 缴 费 基 数。7.3 基 金 征 收D B 1 4/T 2 2 5 0 2 0 2 05经 办 机 构 应 根 据 参 保 单 位 申 报 的 人 员 增 减 变 化 情 况,按 月 生 成 缴 费 信 息,参 保 单 位 到 所 属 税 务 部 门打 印 征 缴 通 知 单,并 按 税 务 部 门 的 规 定 缴 费。7.4 补 收 退 收7.4.1 参 保 单 位 需 要 变 更 缴 费 基 数、缴 费 月 数 的,应 向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的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原 始 工 资 收 入 证 明 材 料 或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法 律 文 书;纸 质 材 料 的 数 字 化 副 本。7.4.2 参 保 单 位 多 缴、误 缴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可 申 请 退 还。应 提 供 的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原 始 工 资 收 入 证 明;相 关 人 员 的 年 工 资 收 入 核 定 材 料;纸 质 材 料 的 数 字 化 副 本。7.4.3 符 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申 请 中 断 补 缴 的 参 保 人 员,应 提 供 的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有 行 政 部 门 签 章 的 原 始 招 用 工 手 续;补 缴 期 间 劳 动 关 系 原 件 及 复 印 件;纸 质 资 料 的 数 字 化 副 本。7.4.4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累 计 缴 费 不 足 1 5 年 的,可 延 长 缴 费 至 满1 5 年。社 会 保 险 法 实 施 前 参 保、延 长 缴 费 5 年 后 仍 不 足 1 5 年 的,可 以 一 次 性 缴 费 至 满 1 5 年。符 合 此类 补 收 的 参 保 人 员,参 保 单 位 可 通 过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或 经 办 大 厅 申 报 相 关 信 息,经 办 机 构 审 核 办 结。7.5 征 缴 模 式7.5.1 经 办 机 构 核 定 参 保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纳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情 况,向 税 务 部 门 推 送 信 息,统 一征 收。7.5.2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及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 经 办 机 构 窗 口 或 线 上 自 助 申 报 缴 纳。8 个 人 账 户 管 理8.1 管 理 内 容8.1.1 经 办 机 构 应 为 每 位 参 保 职 工 建 立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8.1.2 经 办 机 构 应 按 照 G B/T 3 4 2 7 8-2 0 1 7 中 8.2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管 理。8.2 个 人 账 户 建 立8.2.1 参 保 人 在 进 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时,经 办 机 构 在 参 保 人 首 次 缴 纳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后 为 其 建 立 职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8.2.2 参 保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时 足 额 缴 费 的,经 办 机 构 按 月 将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的 记 账 比 例 记 入 个 人 账 户,并定 期 进 行 结 转 计 息。经 办 机 构 于 一 个 结 息 年 度 结 束 后,按 照 规 定 利 率 计 算 利 息,并 记 入 个 人 账 户。8.2.3 经 办 机 构 对 中 断 缴 费 的 个 人 账 户 进 行 封 存,中 断 缴 费 期 间 按 规 定 计 息,对 恢 复 缴 费 的,中 断 缴费 前 后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合 并 计 算。8.2.4 经 办 机 构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为 参 保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缴 费 情 况、参 保 缴 费 证 明、个 人 账 户 权 益 记 录 等信 息 查 询 服 务。8.3 关 系 转 移 接 续8.3.1 参 保 人 员 办 理 统 筹 内 个 人 账 户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手 续,只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不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基 金。D B 1 4/T 2 2 5 0 2 0 2 068.3.2 参 保 人 员 跨 省、跨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转 移 时,办 理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手 续,并 按规 定 的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转 移 比 例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基 金。8.4 个 人 账 户 结 算8.4.1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的,结 算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继 承 人 提 供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材 料,办理 相 关 手 续。8.4.2 参 保 人 员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缴 费 年 限(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不 符 合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条 件,本 人 自 愿放 弃 后 延 缴 费 或 放 弃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至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参 保 单 位 和 个 人 签 章,经 办 机 构 确 认,可 以 办理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一 次 性 申 领 结 算 手 续。8.4.3 下 列 符 合 办 理 终 止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参 保 人 员,依 据 个 人 意 愿 可 申 请 个 人 账 户 结 算 手 续:参 保 人 员 在 达 到 法 定 的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条 件 前 离 境 定 居 的,提 供 出 国 定 居 证 明(数 字 化 副 本);丧 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外 国 国 籍 人 员 的,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数 字 化 副 本);重 复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提 供 按 月 领 取 待 遇 证 明(数 字 化 副 本)。9 待 遇 核 定 与 发 放9.1 退 休 信 息 确 认9.1.1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应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为 参 保 单 位 或 申 请 人 办 理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金 核 定 手 续。9.1.2 参 保 单 位 为 参 保 职 工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应 提 前 对 拟 退 休 人 员 档 案 中 的 出 生 年 月、参 加 工 作 时 间、参 保 时 间、退 休 时 间 等 信 息 进 行 初 审,本 人 签 字 同 意 并 公 示 后,进 行 申 报。9.1.3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比 对 查 询 系 统 核 验(提 前 退 休 的 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进 行 公示)。9.1.4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纸 质 资 料 无 误 后 存 档,内 部 流 转 审 核 办 结。审 核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于:申 请 人 原 始 档 案;单 位 拟 办 理 职 工 退 休 手 续 公 示 表;其 它 需 补 充 资 料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提 前 退 休 特 殊 工 种 有 关 原 始 记 录;纸 质 资 料(除 本 人 原 始 档 案)的 数 字 化 副 本。9.2 退 休 待 遇 核 定9.2.1 参 保 人 员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的 退 休 条 件 时,通 过 领 取 待 遇 资 格 确 认 后,参 保 单 位 可 办 理 待 遇 核 定 手续。9.2.2 无 视 同 缴 费 的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和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条 件 时,本 人 核 对 其 基 本信 息 及 参 保 缴 费 信 息。信 息 准 确 无 误 的,待 遇 领 取 资 格 确 认 后 核 定 办 理 即 可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9.2.3 参 保 人 员 达 到 符 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条 件 时,如 遇 全 省 上 年 计 发 基 数 未 公 布,导 致 无 法 计 算 其 正式 退 休 待 遇 的,本 人 可 向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领 取 临 时 生 活 费。待 计 发 基 数 和 相 关 参 数 公 布 后,经 办 机 构 计 算其 正 式 退 休 待 遇,并 与 已 发 放 的 临 时 生 活 费 进 行 结 算,多 退 少 补。9.3 退 休 待 遇 发 放D B 1 4/T 2 2 5 0 2 0 2 079.3.1 经 办 机 构 按 月 编 制 发 放 计 划,生 成 发 放 数 据,将 发 放 数 据 传 送 至 代 发 银 行。代 发 银 行 须 在 当 月养 老 金 发 放 日 前 将 养 老 金 及 时 准 确 发 放 到 每 位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障 卡 中,并 在 代 发 协 议 规 定 的 时 间内 向 经 办 机 构 反 馈 发 放 情 况。9.3.2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死 亡、被 通 缉、判 刑 收 监 执 行 或 重 复 领 取 等 情 况 的,经 办 机 构 应 暂 停 发 放 待 遇。9.3.3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领 取 待 遇 资 格 确 认 或 领 取 待 遇 资 格 确 认 未 通 过 的,经 办 机 构 暂 停 发 放 待 遇,并 告知 参 保 单 位 或 街 道、社 区 以 及 亲 属。9.3.4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因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领 取 待 遇 资 格 确 认 而 停 发 养 老 金 的,重 新 确 认 具 备 领 取 待 遇 资 格后,按 规 定 恢 复 养 老 保 险 待 遇。9.4 退 休 待 遇 调 整9.4.1 经 办 机 构 应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统 一 部 署,调 整 养 老 保 险 待 遇。9.4.2 零 星 调 整 养 老 保 险 待 遇,应 由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申 报,经 办 机 构 审 核 后 办 理 并 存 档。9.5 离 退 休(职)人 员 遗 属 待 遇 申 领9.5.1 离 退 休 人 员 死 亡 后,参 保 单 位(街 道、社 区)或 遗 属 应 向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丧 葬 补 助 金、抚 恤 金、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困 难 生 活 补 助 费 以 及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一 次 性 支 付,并 提 供 如 下 资 料: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证 明 事 项 承 诺 书;纸 质 资 料 的 数 字 化 副 本。9.5.2 经 办 机 构 应 审 核 确 认 相 关 信 息,限 时 办 结。9.6 领 取 待 遇 资 格 确 认9.6.1 经 办 机 构 应 在 离 退 休 职 工 退 休 之 月 或 上 一 次 认 证 月 之 后 的 至 少 1 2 个 月 对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人 员 开 展 一 次 领 取 待 遇 资 格 确 认 工 作。9.6.2 经 办 机 构 定 期 比 对 各 类 实 名 场 景 信 息,整 理 比 对 结 果,通 过 山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资 格 认 证 综 合 服 务平 台(后 简 称:认 证 平 台)为 具 备 领 取 待 遇 资 格 的 人 员 办 理 当 期 领 取 待 遇 资 格 确 认 业 务。9.6.3 参 保 人 员 通 过 认 证 平 台 认 证 通 过 后 结 果 自 动 上 传 至 认 证 平 台,完 成 当 期 认 证。9.6.4 对 无 法 通 过 自 助 认 证 的 参 保 人 员,经 办 机 构 应 提 供 上 门 认 证、网 络 视 频 认 证、异 地 协 查 认 证 等多 种 便 捷 服 务。9.6.5 参 保 单 位(街 道、社 区)应 积 极 指 导、帮 助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人 员 自 助 认 证,协 助 经 办 机 构 对待 核 实 人 员(在 认 证 期 内 既 没 有 收 集 到 共 享 比 对 数 据,又 没 有 自 助 认 证 的 享 受 待 遇 人 员)进 行 认 证 信 息核 实。1 0 基 金 管 理1 0.1 基 金 预 决 算1 0.1.1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遵 循 收 支 平 衡 原 则,实 行 全 省 统 一 编 制。各 级 经 办 机 构 按 照省 财 政 厅、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基 金 预 算 编 制 要 求 明 确 的 编 制 时 限、口 径、方 法 以 及 相 关 指 标 编 制基 金 预 算。1 0.1.2 在 编 制 预 算 草 案 时 应 综 合 考 虑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基 金 预 算 执 行 情 况、本 年 度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预测、社 会 保 险 工 作 计 划(包 括 参 保 人 数、缴 费 人 数、缴 费 工 资 基 数、征 缴 率、社 平 工 资 增 长、待 遇 人 数和 标 准 变 动)以 及 政 策 调 整 等 因 素。D B 1 4/T 2 2 5 0 2 0 2 081 0.1.3 年 度 基 金 预 算 原 则 上 不 作 调 整,确 因 国 家 及 省 政 策 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的,由 省 级 经 办 机 构 会同 征 收 机 构 按 照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程 序 编 制 预 算 调 整 方 案。1 0.1.4 预 算 年 度 终 了,全 省 统 一 编 制 年 度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决 算。1 0.2 基 金 收 入各 级 征 收 机 构 每 月 征 收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各 级 财 政 列 入 预 算 的 财 政 补 助、中 央 下 拨 调 剂 金 以 及 利息 收 入、委 托 投 资 收 益、转 移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等,月 末 由 收 入 户 全 部 划 转 同 级 财 政 专 户,逐 级 上 缴 至省 级 财 政 专 户 进 行 管 理。1 0.3 基 金 支 出1 0.3.1 基 金 支 出 包 括 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因 病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人 员 丧 葬 补 助 金、抚 恤 金 和 供 养 直 系亲 属 困 难 生 活 补 助 费、冬 季 取 暖 费 以 及 账 户 转 移 等 支 出。1 0.3.2 各 市 经 办 机 构 于 月 末 将 本 市 支 付 计 划 上 报 至 省 社 会 保 险 局。由 省 社 会 保 险 局 汇 总 后 将 汇 总 计 划向 省 财 政 厅 申 报,省 财 政 厅 拨 付 至 省 社 会 保 险 局 支 出 户,由 省 社 会 保 险 局 拨 付 至 各 市,各 市 再 拨 付 至 各县。1 0.4 基 金 结 余历 年 结 余 基 金 由 省 财 政 厅 统 一 管 理。1 0.5 预 留 周 转 金按 规 定 留 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支 出 周 转 金,确 保 离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按 时 足 额 发 放。1 1 统 计 与 分 析1 1.1 工 作 内 容1 1.1.1 经 办 机 构 应 建 立、健 全 统 计 工 作 制 度,全 面、真 实、科 学、审 慎 和 及 时 开 展 统 计 工 作。1 1.1.2 经 办 机 构 在 开 展 统 计 工 作 时,应 做 到 数 据 来 源 一 致、数 据 口 径 一 致、指 标 解 释 一 致。1 1.1.3 经 办 机 构 应 根 据 统 计 指 标、统 计 分 组 和 精 算 基 础 数 据 采 集 要 求,建 立 业 务 系 统 与 统 计 系 统 数 据接 口,定 期 提 取 各 类 业 务 数 据,并 汇 总 相 关 信 息,形 成 月 度 统 计 台 账,实 现 数 据 来 源 的 可 追 溯 查 询。1 1.1.4 经 办 机 构 应 在 业 务 信 息 系 统 中 建 立 健 全 电 子 统 计 台 账,使 统 计 台 账 的 生 成,统 计 数 据 的 提 取 和查 询 等 工 作 在 系 统 中 自 动 完 成,提 高 数 据 的 准 确 性、时 效 性。1 1.1.5 经 办 机 构 应 加 强 基 础 数 据 的 核 查 整 改 工 作,依 据 信 息 部 门 反 馈 的 异 常 数 据,编 制 统 一 的 数 据 检查 语 句,每 季 度 对 业 务 系 统 中 的 数 据 进 行 检 查,及 时 剔 除 冗 余 数 据、更 正 错 误 数 据、清 理 垃 圾 数 据,保证 数 据 的 真 实 准 确。1 1.2 分 析 应 用1 1.2.1 经 办 机 构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统 计、精 算 分 析,形 成 分 析 报 告,为 政 策 决 策、基 金 预 算 管 理、收 支 计 划 管 理、基 金 运 行 风 险 监 测 和 管 理 效 率 评 估 提 供 支 持。1 1.2.2 经 办 机 构 应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保 险 数 据、经 济 社 会 数 据,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和 统 计 方 法 开 展 专 题 分 析。1 2 稽 核 与 内 控D B 1 4/T 2 2 5 0 2 0 2 091 2.1 工 作 职 责1 2.1.1 县 级 以 上 经 办 机 构 负 责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稽 核 和 内 控 工 作。1 2.1.2 各 级 经 办 机 构 应 设 立 稽 核 风 控 部 门,配 备 与 稽 核 内 控 工 作 相 适 宜 的 工 作 人 员。1 2.1.3 经 办 机 构 应 安 排 开 展 稽 核 内 控 工 作 所 需 的 经 费 保 障。1 2.1.4 上 级 经 办 机 构 对 下 级 经 办 机 构 稽 核 内 控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1 2.2 稽 核 与 内 控 对 象1 2.2.1 对 参 保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按 规 定 申 报 缴 费 基 数、依 法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等 情况 进 行 核 查。1 2.2.2 对 经 办 机 构 内 部 业 务 部 门、工 作 人 员 从 事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工 作 进 行 规 范、监 控 和 评价。1 2.3 主 要 内 容1 2.3.1 经 办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稽 核 和 内 控 制 度。1 2.3.2 按 规 定 对 参 保 单 位 申 报 的 缴 费 人 数 和 缴 费 基 数 进 行 核 查。1 2.3.3 按 规 定 对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申 领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情 况 进 行 核 查。1 2.3.4 开 展 经 办 风 险 日 常 化 监 督 与 管 理 工 作,防 范 和 化 解 经 办 风 险。1 2.3.5 经 办 机 构 可 聘 请 会 计 师(审 计 师、律 师)事 务 所 协 助 开 展 稽 核 与 内 控 工 作。1 3 信 息 系 统 管 理1 3.1 应 通 过 全 省 集 中 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系 统,实 现 信 息 系 统 和 数 据 省 级 集 中 维 护 和 管 理。1 3.2 全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业 务 需 求 管 理 由 山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局 负 责。1 3.3 信 息 系 统 业 务 需 求 变 更 应 经 上 一 级 经 办 机 构 严 格 评 估、审 批 后 报 省 社 会 保 险 局。1 3.4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及 权 限 应 由 其 所 在 部 门 明 确 权 限 分 配。1 3.5 信 息 系 统 应 按 系 统 功 能 和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设 置 用 户 身 份 鉴 别 方 式。身 份 鉴 别 方 式 包 括 用 户、动 态 口令 和 数 字 证 书 等。1 4 业 务 档 案 管 理1 4.1 经 办 机 构 应 做 好 业 务 经 办 材 料 的 收 集、分 类、整 理、立 卷、扫 描、归 档、移 交、保 管、统 计 等 工作,确 保 归 档 材 料 的 完 整、安 全,杜 绝 伪 造、篡 改 等 行 为。1 4.2 经 办 机 构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对 信 息 系 统 和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产 生 的 业 务 数 据 实 行 电 子 化 管 理。D B 1 4/T 2 2 5 0 2 0 2 01 0参 考 文 献 1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规 范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制 度 的通 知(人 社 部 发 2 0 1 9 1 1 2 号)2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制 度 的 通 知(晋 政 发 2 0 1 9 4号)3 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西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省级 统 收 统 支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晋 人 社 厅 发 2 0 1 9 5 2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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