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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30 Z 04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7252017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2017-12-25发布 2018-03-25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5/T 17252017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原则.4 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程序.5 6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准备.11 7 环境损害勘查.13 8 环境损害鉴定.16 9 环境损害评估.19 参考文献.25 DB35/T 1725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负责起草,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泉州师范学院、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集美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禹廷、梁榕源、曾志胤、黄全佳、范志超、吴启辉、方志山、曾建晟、刘开国、郑锦山、曹英兰、陈亦斌、郑溪欣、杨向东。DB35/T 17252017 III 引 言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为环境保护和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处置提供有效能的证据(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为了弥补目前国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在证据形成的可操作性和与地方环境保护实践结合上的不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国内现有标准、方法及法规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接轨,通过构建更为严谨的术语体系与操作程序,使之与司法、执法实践充分接轨;二是证据化,从证据形成的角度分清职责、梳理逻辑、厘清概念、规范表述,使鉴定评估过程更具客观性与可操作性;三是体系化,以通用规范作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本要求,与按生态环境要素分类的其他细化技术方法相衔接,构成较为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使鉴定评估活动更为科学有序。DB35/T 17252017 1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通用程序、准备、勘查、鉴定及评估的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763(所有部分)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所有部分)海洋监测规范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710(所有部分)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NY/T 39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 NY/T 1263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 NY/T 1669 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 SF/ZJD 060100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 关于发布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相关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0年 第2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公告2017)DB35/T 17252017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环境损害 environmental damage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3.2 人身损害 personal injury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3.3 财产损害 property damage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3.4 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水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3.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为环境保护和/或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处置而进行的专业技术评价过程及结果。注:在此过程中,环境鉴定评估机构委派适格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进行环境损害勘查;开展因果关系鉴定、人身损害鉴定、财产损害鉴定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计量环境损害价值;出具评估/鉴定意见报告。3.6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部分。3.7 证据 proof 作用于事实(包括环境损害事实)认定的材料。3.8 证据能力 evidence ability 材料作为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材料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时才具有证据能力。注:又称作证据资格。其中,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应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为法律所不允许。3.9 证据证明力 proof probativeforce 材料证明某案件事实的能力。注:又称证据价值,证据证明力决定了证据材料在仲裁、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等法律程序中被采信的几率。3.10 环境物证 environmental material evidence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环境损害事实的实物或痕迹。DB35/T 17252017 3 3.11 环境书证 environmental documentary evidence 以所记载内容证明环境损害事实的文书材料。3.12 环境损害现场 environmental damage scene 环境损害行为及结果所发生的现实空间。3.13 勘查 survey&investigation 适格人员依法对环境损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和记录现场客观状态,以获取线索、寻找环境损害现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关系、提取环境证据材料的一项活动。勘查包括调查、现场勘验、现场分析(范围确定和基线确定等)和现场记录、现场实验(必要时)等内容。3.14 调查 investigation 采用科学、系统的调查方法,搜集信息和数据,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支持的过程。3.15 现场勘验 onsite survey 适格人员为收集环境证据材料以查明环境损害事实和揭露证实环境损害行为而对环境损害有关的场地、痕迹、人、物等进行搜索、观察、检验、提取、记录等方面的专门工作。3.16 环境证据材料提取 environmental evidence material extracting 适格人员依法对环境损害勘查中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可疑实体的发现、固定和收取。3.17 检材 inspection material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中的检验/鉴定对象。注:样品用于检验/鉴定时称为检材。3.18 检验 inspection 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物理现象、化学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注:有时称为检测、试验、测试。3.19 鉴定 identification 由适格人员对环境损害的后果、原因、责任等进行分析、鉴别与评定的活动。3.20 评估 accessment 由适格人员对环境损害的后果与责任进行价值计量的活动。3.21 因果关系鉴定 causal relationship identification 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对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分析鉴定活动。DB35/T 17252017 4 3.22 参与度 participation 环境损害行为在环境损害后果中原因力(所起作用或介入程度)的大小。注:参与度又称为相关度。3.23 暴露 exposure 环境潜在有害物以任何方式与生物机体接触或进入机体。注:环境暴露是环境因素产生健康有害效应的决定因素,暴露的途径、剂量和时间等特征与其效应的产生密切相关。3.24 生态系统服务 ecosystem services 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3.25 基线 baseline 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3.26 生态环境恢复 eco-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3.27 基本恢复 primary restoration 采取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措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3.28 补偿性恢复 compensatory restoration 采取各项恢复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3.29 补充性恢复 complementary restoration 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不能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时,采取各项弥补性的恢复措施,使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恢复到基线水平。3.30 期间损害 interim damage 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3.31 永久性损害 permanent damage 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4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原则 4.1 证据效能原则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为环境保护和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处置提供有效能的证据(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围绕这一目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树立起严格的证据意识,在环境证据的勘验提取上,重视其时效性、针对性、客观性、规范性和关联性。在专业分析判断中,注DB35/T 17252017 5 重理论方法和基础数据的鉴别使用,严密推理论证过程,严格审核基础资料,完善工作程序和审批流程,以审慎的科学态度得出鉴定评估意见,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机构出具报告文书的排除机会,更好的为环境案件的仲裁、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服务。4.2 规范合法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需能力和资质,鉴定评估文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结构及内容要求。4.3 科学合理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鉴定评估工作方案中应包含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4.4 独立客观原则 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受鉴定评估委托方以及其他方面的不正当影响。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关系。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程序 5.1 受理程序 5.1.1 案件接待 5.1.1.1 案件由机构受理,未经机构授权,任何人不得受理案件。具体接待人的授权从机构制度规定。5.1.1.2 接待人应当主动要求委托人提供介绍信、委托书等有关委托手续,并要求其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律师证、护照等)。5.1.2 案情了解 5.1.2.1 了解案件情况的途径,主要包括:委托方对案件情况的介绍;有关人员的当面陈述;阅读有关的案件卷宗;实地勘验和调查;其它合法途径。5.1.2.2 了解案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可陈述的案件/事件发生、发展、演化情形,系争焦点及其它相关情况;获取案件/事件所涉主体情况;了解鉴定评估对象,评估赴现场初检(必要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了解与鉴定评估活动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包括证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了解既往鉴定情况(如果存在)。5.1.2.3 明确鉴定要求,主要包括:结合本机构能力构成及资质授权情况,确认委托事宜为本机构能力范围之内;如存在个别事项需外包的情形,取得委托人认可;DB35/T 17252017 6 委托要求不明确或存在瑕疵的,接待人应提出修改建议。5.1.3 决定是否受理 5.1.3.1 初步评价 初步评价鉴定评估机构现有资源是否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况应不予受理:环境损害现场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的;鉴定要求不明确且拒绝修改的;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鉴定评估机构现有资源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形。5.1.3.2 决定受理 决定受理后应开展以下工作:a)应与委托人签订鉴定评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书的内容应当满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 号)的要求;b)应向委托人说明委托合同书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并明确告知各项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c)要求委托人如实、详细填写委托合同书中的相关内容,并认真审查委托人填写的各项内容。5.1.3.3 决定不受理 决定不受理的,应向委托人说明原因。5.1.3.4 当场未能决定 如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并应向委托人出具材料收领单。接收后应执行下列步骤:a)材料接受后,应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 号)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b)决定不受理的,应将材料退回委托人,并向其说明原因;c)决定受理的,按 5.1.3.2 执行。5.1.4 案件登记 决定受理的案件应根据机构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并保证登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5.2 鉴定评估程序 5.2.1 鉴定评估的启动 5.2.1.1 选择鉴定评估程序 案件受理后,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鉴定评估程序,组建鉴定评估组,并指定第一鉴定评估人。评估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a)鉴定评估机构可根据机构资源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级别的鉴定评估程序;b)鉴定评估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复杂程序和(或)会检程序,各级鉴定评估程序中鉴定评估组要求见 5.2.2 条款;DB35/T 17252017 7 c)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初次鉴定的一般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复核、重新鉴定,或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可直接进入复杂程序。已经多次鉴定并产生重大分歧意见的,或特别重大案件的鉴定可直接进入复杂程序或会检程序。5.2.1.2 确定鉴定评估组和鉴定评估人 确定鉴定评估组和鉴定评估人应遵循以下规定:a)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人应当具备相关执业资格;b)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须由 2 人以上(含 2 人)鉴定评估人组成的鉴定评估组共同完成;c)根据鉴定评估程序确定鉴定评估组组成,各级鉴定评估程序中鉴定评估组及鉴定评估人的要求见 5.2.2 条款;d)鉴定评估组实行鉴定评估人负责制,第一鉴定评估人负责组织鉴定评估的实施,并控制鉴定评估的时限和质量。5.2.2 鉴定评估程序和鉴定评估组的要求 5.2.2.1 普通程序中鉴定评估组成员不少于 2 人(含)。5.2.2.2 复杂或会检程序中鉴定评估组成员不少于 3 人(含)。5.2.3 共同鉴定评估 5.2.3.1 鉴定评估组成员的鉴定时限由第一鉴定评估人负责协调和控制,确保鉴定评估在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5.2.3.2 因各种原因导致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保证按时完成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组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商定延长鉴定评估时限及解决办法,并作好相关记录。5.2.3.3 鉴定评估完成后,由第一鉴定评估人组织鉴定评估组成员共同讨论。5.2.3.4 共同鉴定评估中出现意见分歧的,鉴定评估人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最终的鉴定评估意见应遵循 5.4 条款要求。5.2.3.5 鉴定评估组内检材的流转遵循应遵循 5.3 条款要求。5.2.4 鉴定评估方法 鉴定评估人应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号)中鉴定方法的选择原则,根据鉴定评估要求和环境损害预评估的结果确定鉴定评估方案,选择鉴定评估方法,并严格按照相应的鉴定评估规范或文件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进行,具体要求如下:在遵循本标准的基础上,不同环境要素损害的鉴定评估还应当遵循适用的分类鉴定评估规范,如大气环境损害、地表水环境损害、土壤环境损害、森林环境损害等专项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应当按照相应仪器设备现行有效检验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方法应当遵循仪器相关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当无合适的标准方法可遵循时,应采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5.3 检材流转程序 5.3.1 检材的标识 5.3.1.1 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对检材进行标识并保证其唯一性。5.3.1.2 检材的标识,应遵循 7.4.3 条款中要求的标识方法。DB35/T 17252017 8 5.3.2 检材的流转与交接 5.3.2.1 检材在鉴定评估组成员中流转的过程中,应办理交接手续。5.3.2.2 鉴定评估组成员在检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检材,防止检材被污染、损坏或灭失。5.3.3 检材的补充 5.3.3.1 在鉴定评估中,如需补充检材的,鉴定评估人应说明需补充的具体要求。5.3.3.2 第一鉴定评估人根据鉴定评估组成员的意见,组织鉴定评估组讨论,最终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材料。5.3.3.3 决定补充材料的,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协商补充材料的内容、要求、方式及时限,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记录。5.3.3.4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 号)规定,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评估时限内。5.4 形成结果报告程序 5.4.1 形成结果报告的原则 5.4.1.1 第一鉴定评估人负责汇总鉴定评估组成员的检验结果并组织讨论。5.4.1.2 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由指定的鉴定评估组成员及时起草鉴定评估文书作为结果报告,修改完成后,履行报告出具及归档等程序。5.4.2 意见分歧的处理 5.4.2.1 普通鉴定评估程序出现不能消除的意见分歧的,转入复杂鉴定评估程序。5.4.2.2 复杂鉴定评估程序出现意见分歧的:a)通过鉴定评估组共同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多数(三分之二以上)鉴定评估人的意见为最后的鉴定评估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b)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一致的,转入会检程序。5.4.2.3 会检程序出现意见分歧的:a)会检鉴定评估组共同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多数(三分之二以上)鉴定评估人的意见为最后的鉴定评估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b)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一致的,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 号)有关规定聘请专家协助鉴定评估,再由鉴定评估组共同讨论达成最终意见,或作无法做出鉴定评估意见处理,并向委托人说明原因。5.4.3 复核和签发 5.4.3.1 鉴定评估文书由具有资格的鉴定评估人(或授权签字人)进行复核。5.4.3.2 复核人应当对(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评估过程中使用的鉴定评估方法、鉴定评估意见的依据及过程记录等技术层面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无误方可签名确认。5.4.3.3 鉴定评估文书应当由签发人签发。5.4.3.4 签发人应当遵循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侧重于从程序符合场面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无误后方可签名确认。5.4.3.5 鉴定评估人、复核人、签发人可为适格的同一人。DB35/T 17252017 9 5.4.4 鉴定评估文书 5.4.4.1 鉴定评估组应及时完成鉴定评估文书的拟定、修改工作。5.4.4.2 经复核人复核无误后,及时依程序规定签发鉴定评估文书,并完成归档材料的制作,发放结果报告并归档方视为本次鉴定活动终结。5.4.4.3 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业特点,鉴定评估文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委托机构(或个人);委托事项:具体的鉴定评估要求;受理日期:受理鉴定评估的具体日期;鉴定材料:通常包括需要鉴定评估的材料;鉴定过程:描述鉴定评估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现场勘验、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分析说明:对鉴定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现象及检验结果进行综合的分析评断,并阐述作出相应鉴定评估意见的具体依据;分析说明主要应包括因果关系分析、环境损害量化及其他特别事项等;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意见的表述应准确客观、并简明扼要;落款: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专用章;附件:检验图片、图谱等。5.4.4.4 非鉴定评估组成员但参与了相关活动的人员(如鉴定评估助理)应在归档材料的相关位置签名,确认其参与程度与内容。5.4.5 结果报告的发送 5.4.5.1 通常情形下鉴定评估文书出具按一式四份实施,发送委托人三份,存档一份。结果报告份数与委托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4.5.2 鉴定评估人应在鉴定评估文书上签名,并加盖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专用章,依规进行实验室认可和/或资质认定标识使用。5.4.5.3 结果报告发送时,鉴定评估机构交接人应清点需返回委托方的送检材料,作好交接记录(当面提交的,双方签字为凭;依约邮寄送达的,以邮递回执及内附清单为凭),该记录为归档材料的组成部分。5.5 过程记录程序 5.5.1 基本要求 5.5.1.1 鉴定评估人在鉴定评估活动中应按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及时、客观、全面地作好记录,以及记录的修改、转移和保存工作。5.5.1.2 对鉴定评估结果有影响的记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应当使用文件化记录格式。不具备直接文件化条件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转化。5.5.1.3 第一鉴定评估人负责审查、汇总鉴定评估组成员的过程记录、原始数据、图片等原始记录资料,并集中妥善保存。5.5.1.4 各项记录内容应使用规定的记录表格,记录应由其它鉴定评估人或复核人进行审核。5.5.2 主要内容 5.5.2.1 记录分管理类记录和技术类记录,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各环节记录活动得到有效控制。DB35/T 17252017 10 5.5.2.2 管理类记录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记录、合同评审记录、材料流转(使用)记录、与委托人沟通交流记录、材料交接记录、投诉/抱怨处理记录、来自于第三方(包括行业内、外)的与鉴定评估相关的其它记录等。5.5.2.3 技术类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结果输出、技术方法(标准、规范)选用记录、检验评估过程记录、共同讨论记录、外来信息评价及使用记录、偏差及分歧意见处理记录等。5.5.2.4 所有记录应当拥有足够的信息量,能够识别行为人并追溯记录的产生、修改、转移。5.6 档案管理程序 5.6.1 人员 机构应指派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管理职责。5.6.2 归档 5.6.2.1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主要内容包括:封面;目录;鉴定评估文书(包括附件);鉴定评估文书签发稿;案件受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检材流转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鉴定评估中形成的记录资料,如过程记录、图表、图片、数据等;结果报告中形成的记录资料;其它相关资料。5.6.2.2 鉴定评估组根据文书归档的有关规定详细整理有关鉴定评估资料,并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员,并作好有关的交接记录。5.6.2.3 鉴定评估机构的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核对和整理有关鉴定评估档案资料,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装订成册,并按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档案管理。5.7 出庭程序 5.7.1 职责和原则 5.7.1.1 鉴定评估人依法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询,是鉴定评估人应当履行的责任。5.7.1.2 鉴定评估人接到审判机关的出庭通知后,应征得本鉴定评估机构同意后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询。5.7.1.3 普通案件,一般由第一鉴定评估人或由鉴定评估机构指派一名鉴定评估人出庭,就出具的结果报告接受法庭质询。5.7.1.4 复杂、疑难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指派多名鉴定评估人共同出庭,就出具的结果报告接受法庭质询。5.7.2 出庭前的准备 5.7.2.1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5.7.2.2 熟悉有关案件情况。5.7.2.3 熟悉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如与鉴定评估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或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等。DB35/T 17252017 11 5.7.2.4 全面掌握鉴定评估文书的有关情况,如检材、鉴定评估要求、检验过程和方法、鉴定评估意见和主要依据等。5.7.2.5 准备与鉴定评估有关的展示资料,如检验图片、数据等。5.7.2.6 准备详实的个人资料,如鉴定评估人的执业证书、个人履历(特别是有关鉴定评估的实践经历)及鉴定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等。5.7.2.7 分析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出现的状况,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5.7.3 出庭质证的行为规范 5.7.3.1 着装规范:着装整洁,不宜着便装。男士以着正装为宜,女士以着职业装为宜。5.7.3.2 举止规范: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言行举止得体。5.7.3.3 语言规范:回答问题应说普通话,语言规范,不过多使用专业术语。口齿清楚,语气平和而果断,音量适中。5.7.3.4 内容规范:鉴定评估人在接受法庭质询中,回答问题的内容只限于与鉴定评估文书有关的内容。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与鉴定评估无关的内容,鉴定评估人可以向法庭说明理由并拒绝回答。6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准备 6.1 信息收集 6.1.1 信息获取内容 6.1.1.1 自然地理信息 污染发生前以及发生后影响区域的自然灾害、地形地貌、降雨量以及气象、水文水利条件等信息。6.1.1.2 应急处置信息 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处置方案内容以及应急监测数据等信息。6.1.1.3 人体健康信息 影响区域人口数量、分布、正常状况下的人口健康状况、历史患病情况等基线信息以及环境事件发生后出现的诊疗与住院等人体健康损害信息。6.1.1.4 社会经济活动信息 包括影响区域旅游业、渔业、种植业等基线状况以及环境事件造成的相关损害信息。6.1.1.5 生态环境信息 影响区域内生物种类与空间分布、种群密度、环境功能区划等背景资料和数据。排放、倾倒或泄露的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排放量、可能的迁移转化方式以及环境事件发生前后影响区域内的污染物浓度等资料和信息。DB35/T 17252017 12 6.1.2 信息获取方式 6.1.2.1 现场踏勘 在影响区域查看并记录现场状况,了解人群健康、财产、以及环境损害程度,判断应急处置措施的合理性。6.1.2.2 走访座谈 走访座谈影响区域的相关部门、企业及相关群众,收集环境监测、水文水利、土壤、渔业资源等历史生态和环境质量数据和应急监测信息,调查污染损害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原因、影响程度及污染源等信息,了解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实施效果、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与其他损害的相关信息。6.1.2.3 文献总结 回顾并总结关于污染物理化性质及其健康与生态毒性影响、影响区域基线信息等相关文献。6.1.2.4 初步监测 开展初步的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工作,初步确定污染源、污染因子、污染类型与污染对象,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途径初步确定损害程度和范围。6.1.2.5 问卷调查 向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发放调查问卷(表),调查内容与指标根据具体事件的特点确定。调查结束后,对数据进行分析与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审核不合格的问卷应当要求重新填报。6.1.2.6 专家咨询 对于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确定、损害的计算等问题可聘请专家进行咨询。6.2 环境损害预评估 6.2.1 环境损害预评估的目的 环境损害预评估的目的是:进行事件原因调查与信息收集;初步评判事涉环境损害范围、程度、方式、路径、演变和状态,对因果关系(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参与因素等)进行预评价;为制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提供基础。6.2.2 环境损害预评估的内容 6.2.2.1 信息获取与分析 开展初步的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工作,初步确定污染因子、污染类型与污染对象,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途径初步确定损害程度和范围。损害调查可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号)中的方法进行。DB35/T 17252017 13 6.2.2.2 事件等级评估 在现场调查和信息获取的基础上,参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201117号)中分级标准来判断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等级。初步判断为一般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填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简表。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根据6.3条款,制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6.3 方案制定 6.3.1 基于预评估的争点确定 基于预评估结果,结合委托方要求,梳理、讨论拟进行鉴定评估的争点事项,以此限定鉴定评估的范围、规模和路径。鉴定评估人员收集环境损害信息后可在污染影响区域进行公示公告,影响区域内的群众可以了解情况,提出异议。群众对鉴定评估范围中的遗漏或多列、重复内容提出意见的,经查证属实,应及时修正。6.3.2 基于预评估的条件确定 基于预评估结果及争点确定结果,从机构能力及鉴定评估条件两方面确认鉴定评估得以实施的各方面条件支撑,必要时,对争点事宜再行调整,并形成初步方案。涉及区域性问题和/或不确定人群的,鉴定评估初步方案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反馈的合理成份,经查证属实后,应在方案修订时予以吸纳。6.3.3 鉴定评估方法筛选 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人根据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方案要求,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方法中,筛选出适合的鉴定评估方法。方法的选择,优先国家标准、规范,依序行业、地方、非标方法。6.3.4 鉴定评估方案编制 以上程序完成后,制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描述环境污染损害事件背景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已经采取的措施;初步确定污染类型以及影响区域,提出鉴定评估内容、鉴定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明确数据来源与技术需求;确定主要任务、工作进度安排与经费预算;需要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取证检验(适用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损害鉴定评估取证检验方案。7 环境损害勘查 7.1 环境损害勘查的任务 7.1.1 对环境损害事实进行调查,搜索、寻找、发现、提取、固定显在和/或潜在与环境损害结果相关的物质证据材料(包括物质、物体、痕迹等)。7.1.2 走访事件经历者,调取各类相关文书、视听资料。7.1.3 勘验、核查事涉环境损害事件现场环境条件,包括可能的损害源、损害结果发生地,针对特定环境损害方式及危害后果,针对性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不限于)地形、地貌、地势、水系、水体、路桥、建筑、相邻关系等静、动态信息;环境损害事件可能的持续期间气候信息;期间人及人造可移动物体可评价的流动信息等。DB35/T 17252017 14 7.1.4 进行现场分析,确定环境损害范围和基线。7.1.5 建立可追溯的过程记录,满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7.2 环境损害调查 7.2.1 环境损害调查的任务 环境损害调查的任务包括: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频率、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过程、排放总量等情况;掌握乱捕滥猎、乱砍滥伐、毁林造田等破坏生态行为的破坏方式、破坏对象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产生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路径、途径和机制,如特征污染物排放导致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损害,并进一步造成生物损害的路径、途径和机制;收集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材料,确定生态环境基线,开展生态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文献查阅等,确定评估区域生态环境与基线相比是否受到损害,识别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7.2.2 环境损害调查的方法 环境损害调查可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号)中的方法进行,其中涉及环境现场勘验和环境证据提取的,按照本标准7.3及7.4条款要求。7.3 环境损害现场勘验 7.3.1 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对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及时形成现场勘验计划,并提交委托方。现场勘验活动需委托方或其代理人全程伴随,必要时,可通知委托方邀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中立第三方参与现场勘验见证。7.3.2 遵循整体到局部、宏观到微观;全面兼顾、突出重点;及时客观记录、科学规范提取;避免代入影响、全程有序合理的勘验原则。7.3.3 机构应当在管理体系中,制订环境损害案件现场勘验适用的政策、制度和规定,观察实体状况,核实实体来源。7.3.4 研究实体特征,发现可疑迹象。7.3.5 分析判断可疑实体与环境损害或案件事实的联系。7.3.6 依法提取具有环境物证或环境书证意义的可疑实体。7.3.7 客观、全面地制作环境损害现场勘验记录。7.4 环境证据材料提取 7.4.1 基本原则 7.4.1.1 依法提取 环境证据材料提取应符合以下程序:a)提取环境证据材料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b)提取环境证据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c)提取环境证据材料,应当由不少于 2名鉴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 1 名应为有资质鉴定评估人;d)提取环境证据材料的过程应进行拍照或录像;DB35/T 17252017 15 e)提取的环境证据材料应制作书面清单,并由提取人、在场见证人共同签名认定。7.4.1.2 性态保持 环境证据材料应保持其原有性态,主要要求包括:a)书证提取原件优先。只有在取得原件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复制件;副本/复制件应经确认属实;b)现场可疑实体,在提取时应先拍照、固定其在现场的原始状态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并在勘查笔录上作详细记录;c)提取环境证据材料时应采取科学的方法;d)提取环境证据材料时应尽量保持其原始的状态;e)现场环境证据材料应及时提取,并尽快送检。7.4.1.3 安全保存 机构应当建立证环境据材料安全保存的制度或程序规定,主要要求包括:,a)环境证据材料提取后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防止其被污染、破坏、遗失;b)环境证据材料的固定以尽量保持其原样为原则;c)环境证据材料提取后应进行唯一性标识,防止被混淆或调换;d)提取的环境证据材料经标识、固定后应妥善保存,防止保存环境导致其状态产生变化。7.4.2 提取方法 7.4.2.1 取证检验对象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取证检验对象主要包括环境空气、水环境、土壤、农作物、水产品、动植物、受影响人群以及文书、视听资料等。7.4.2.2 检材提取方法 根据预评估初步确定的影响区域与污染受体的特征,确定取证检验方案,开展优化布点、现场采样取证、检材运送、检验分析、数据收集、综合分析等。基于现场勘验初步结果,合理设置影响区域污染受体及基线水平的取证点位。检材的布点、采样、运输、质量保证、检验分析须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a)人身损害取证根据临床医学诊断证明及法医学鉴定相结合;b)财产损害取证按照 NY/T 398 等技术规范;c)环境介质取证按照 HJ/T 91、HJ/T 164、HJ/T 166、HJ 193、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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