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13.040.40 Z 6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1101.12019 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1 部分:印刷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1:printing industry 2019-07-17 发布 2019-09-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DB36/1101.12019 I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4 排放 控制 要求.4 5 生产 工艺 与管 理要 求.4 6 监测 要求.5 7 实施 与监 督.6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固定污 染源 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 烷总 烃的 测定 便携 式 氢火 焰离 子化 检测器法.7 附录B(资 料性 附录)即 用油墨 VOCs 含量 限值.11 DB36/1101.12019 III 前 言 DB36/1101 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标准 分 为以 下若 干部分:第1 部分:印 刷业 第2 部分:有 机化 工行业 第3 部分:医 药制 造业 第4 部分:塑 料制 品业 第5 部分:汽 车制 造业 第6 部分:家 具制 造业 本部分 为DB36/1101 的第1 部分。本部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部分 由江 西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部分 起草 单位:江 西省 环境监 测中 心站。本部分 主 要起 草人:储险峰、陈 谊、钟 鸿雁、康 长安、于 雯、邹 新、徐洁、罗小 龙、刘敏、李文 辉、胡巍。DB36/1101.12019 IV 引 言 为贯彻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境保 护法 和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等法律 法规,加 强江西省挥 发性 有机 化合 物(VOCs)污染 排放 控制,改善 区域大 气环 境质 量,促进 印刷业工 艺和 污染 治理 技术的进 步,制定 本文件。本部分 是江 西省 印刷 业挥 发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 的基 本要求。本 文件 发 布实 施后,新制 定的 国家 污染物排放 标准 严于 本文件 的,或者 新制 定的 国家 污染 物排放 标准 涉及 本标 准未 作规定 的污 染物 项目的,按国家标 准执 行。DB36/1101.12019 1 挥 发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 1 部分:印刷业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印 刷行 业生 产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挥发 性有机 物排 放限 值、生产 工艺和 管理 要求、监 测与监督 实施 要求。本部分 适 用于 现有 印刷 企业 的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以及 新、扩、改建 项目的 环 境影 响评 价、环境保护 工程 设计、竣 工环 境保护 验收 及其 投产 后的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3186 色漆、清 漆和色 漆 与清 漆用 原材 料 取样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T 23985 色漆 和清 漆 挥发性 有机 化合 物(VOC)含量的 测定 差值 法 GB/T 23986 色漆 和清 漆 挥发性 有机 化合 物(VOC)含量的 测定 气相 色谱 法 HJ 38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相 色谱 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 75 固定 污染 源烟 气(SO2、NOx、颗 粒物)排 放连续 监 测技 术规 范 HJ 76 固定 污染 源烟 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 续监测 系统 技术 要求 及检 测方法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固体 吸附/热脱 附-气相色 谱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活性 炭吸 附/二硫 化碳解 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04 环境 空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 烷总 烃的 测定 直接进 样-气 相色 谱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 发性有 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 谱法 HJ 7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固相吸 附-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 法 HJ 759 环境 空气 挥 发性有 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 相色谱-质谱 法 HJ 1012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总烃、甲 烷和 非甲 烷总 烃 便携式 监测 仪技 术要 求及 检测方 法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印刷业 printing industry 使用模 拟或 数字 的图 像载 体将呈 色剂/色料(如 油墨)转 移到 承印物 上生 产印 刷品的 行业。DB36/1101.12019 2 3.2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化 学反 应的有 机化合 物,或 者根 据有关 规定确 定的有 机化 合物。在表征VOCs 总体排 放情 况 时,根据 行业 特征 和环境 管 理要 求,可采 用总 挥发性 有 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 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 污染 物控 制项 目。3.3 总挥发 性有 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 测方法,对 废气中的单项VOCs 物质进 行测量,加和 得到VOCs 物 质的总量,以 单项VOCs 物 质的 质量 浓度 之和计。实 际工 作中,应按 预期 分 析结 果,对 占 总量90%以 上的 单项VOCs物质 进行测量,加 和得 出。3.4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按照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检 测器有 明显 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碳 氢化 合物 的总 称(以碳计)。3.5 印刷油 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 刷过 程中 在承 印物 上呈色 的物 质,主要 由连 接料、颜料、溶 剂、助剂 等组成。3.6 水基印 刷油 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 连接 料组 成的 印刷 油墨。3.7 溶剂基 印刷 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溶剂 基连 接料 组成 的印 刷油墨。3.8 平版印 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版的 图文 部分 与非 图文 部分几 乎处 于同 一个 平面 的印刷 方式。3.9 凹版印 刷 recess printing 印版的 图文 部分 低于 非图 文部分 的印 刷方 式。3.10 凸版印 刷 relief printing DB36/1101.12019 3 印版的 图文 部分 高于 非图 文部分 的印 刷方 式,包括 柔性版 印刷 和树 脂版 印刷。3.11 即用状 态 stand-by condition 原料产 品已 调配 好即 可用 于生产 的状 态。3.12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 力 为101325pa时的 状态,本 文件 规定的 各 项标 准值,均以 标准状 态 下的 干空 气为 基准。3.13 最高允 许排 放浓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 施后 排气 筒中 污染 物任何1h浓度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 的限 值,或指 无处 理设施 排 气筒 中污 染物 任何1h浓度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的 限 值。3.14 排气筒 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3.15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3.16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 无组 织排 放是 否超 过标准 而设 立的 监测 点。3.17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 态下 无组 织排 放监 控点的 大气 污染 物浓 度在 任何1h 的平 均值 不得 超过 的值。3.18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 业的 法定 边界。若 无法定 边界,则 指实 际边 界。3.19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DB36/1101.12019 4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已通过 审批 的企 业或 生产 设施。3.20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起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扩、改建 的企 业或 生产 设施。4 排放控 制要 求 4.1 挥发性 有机 物有组 织排 放控 制 要求 现有企业 自2020 年3 月1 日 起执行表1 的排 放限值,新 建企业自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起执行表1 的排 放限值。表1 挥发性 有机 物有组 织排 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苯 1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甲苯 3 二甲苯 12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100 非甲烷总烃 50 4.2 挥发性 有机 物无组 织排 放控 制 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 年3 月1 日 起执行表2 的排 放限值,新 建企业自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起执行表2 的排 放限值。表2 挥发性 有机 物无 组织 排放 监控点 浓度 限值 监测项目 浓度限值(mg/m3)厂界 苯 0.1 甲苯 0.4 二甲苯 0.3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2.0 非甲烷总烃 1.5 4.3 排气筒 高度 要求 排气筒 高度不 低于15m(因 安全考 虑或有 特殊 工艺要 求的除 外),具体 高度以 及与周 围建筑 物的 相对高度 应根 据环 境影 响评 价文件 确定。5 生产工 艺与 管理 要求 5.1 印 刷 生产 过程 中所 有涉及VOCs 产 生的 环节,均 应有负 压 收集 系统,将 产生的VOCs 通过 局部 或整体 集 气系 统导入 VOCs 处理设 施 或排 放管 道,达标 排放;集气 系统 和VOCs 处理 设施应 先于 生产 活动 及工艺设施 启动,并 同步 运行,滞后 关闭。5.2 油墨、清洗 剂、润版 液、胶 粘剂、有机 溶剂 等含VOCs 的原辅 材料 在储 存和 输送 过程中 应保 持密 闭,使用过 程中 随取 随开,用 后应及 时密 闭,以减 少挥 发。DB36/1101.12019 5 5.3 建立并 实施 厂内 润版 液统 一配给 系统,集 中配 制,安装润 版液 过滤 回收 系统。5.4 废油墨、废弃 吸附 过 滤材料、沾 有油 墨或 溶剂 的棉纱/抹 布、废弃 容器 等废 弃 物应放 入具 有标 识的密闭容 器内,定 期按 相关 规定处 理,并记 录处 理量 和去向。5.5 企业应 按照 行政 主管 部门 相关要 求建 立运 行情 况记 录制度,建立 含 VOCs 的原辅 料 存储、转移、使用 台 账,形 成印 刷品 类型、原辅 材料 使用 情况 以及污 染 物处 理设 施运 行情况 等 资 料,按 照国 家有 关档案管理的 法律 法规 进行 整理 和保管。6 监测要 求 6.1 一般要 求 6.1.1 车间或 生产 设施 排气 筒应 根据污 染物 的种 类,在规 定的监 控位 置设 置采 样孔 和永久 监测 平台,同时设 置规 范的 永久 性排 污口标 识。若排 气筒 采用 多筒集 合式 排放,应 在合 并排气 筒前 的 各分 管上设置采样孔。监 测平 台建 设满 足HJ/T 397 相关 要求,高度 距 地面 大于 5m 时需 安装旋 梯、“Z”字梯 或升 降电梯。6.1.2 新建印 刷企 业应 在挥 发性 有机物 处理 设施 的进、出 口设置 采样 孔;现有 印刷 企业应 在挥 发性 有机物处 理设 施的 出口 设置 采样孔,如 挥发 性有 机物 处理设 施进 口能 够满 足相 关工艺 及生 产安 全要 求,在进口处 也应 设置 采样 孔。6.1.3 污 染 源监 测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T 373 及 相关分 析方 法标 准中 的要 求执行。挥发 性有机物 无 组织 排放 监测 按照 HJ/T 55 及相 关分 析方 法标准 中的 要求 执行。6.1.4 建设项 目竣 工环境 保护 验 收监测 期间 的工 况按 照国 家颁布 的相 关标 准和 规定 执行。采样 频次 按照国家 颁布 的相 关建 设项 目竣工 环境 保护 验收 技术 规范执 行。6.1.5 污染源 污染 物排 放连 续监 测系统 的安 装及 运行 维护,按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法、HJ 75、HJ 76 等相 关要 求及 相关 法律和 规定 执行。6.2 分析方 法 按照GB/T 3186 的规 定对 即 用状态 印刷 油墨 进行 取样,挥发 性有 机物 含量 监测 按照表3执行;挥 发性有机物 的分 析测 定按 照表4 执行。表3 印刷油 墨挥 发性 有机 物含 量测定 方法 油墨类型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号 胶印油墨、水基印刷油墨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GB/T 23986 溶剂基印刷油墨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5 表4 挥发性 有机 物监 测分 析方 法 污染物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号 苯、甲苯、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DB36/1101.12019 6 表4 挥发 性有 机物 监测 分析方 法(续)苯、甲苯、二甲苯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TVOC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 谱法 HJ 60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 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附录 A 注: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也可作为本文件的监测方法。7 实施与 监督 7.1 企业应 遵守 本文件 的 污染 物排放 控制 要求,采 取必 要措施 保证 污染 防治 设施 正常运 行。各级 行政主管部 门在 对企 业进 行监 督性检 查时,可 以将 现场 采 样监测 的结 果作 为判 定排 污行为 是否 符合 排放 标准以及实 施相 关环 境保 护管 理措施 的依 据。7.2 本文件 实施 后,新制 定或 新修订 的国 家或 我省 地方 排放标 准中,排 放限 值严 于本文件 的,按相 应的排放 标准 限值 执行。7.3 即用油 墨 VOCs 含量 限值 可参 考 附录 B 进 行评 价。DB36/1101.12019 7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固定污 染源 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 烷总 烃的 测定 便携 式 氢火 焰离 子化 检测 器法 A.1 总则 为提高 非甲 烷总 烃测 试效 率,根据 甲 烷、总烃、非甲烷 总 烃便携 式测 试仪 使用 方法及已 有文 献资 料制 定 本附 录内 容,固定 污染 源 有组 织排 放和 无组 织排 放 废气 中甲 烷、总烃 和非 甲 烷总 烃的 现场 测定可依据本附 录进 行监 测。A.2 方法原 理 废气样 品分 别进 入总 烃检 测单元 和甲 烷催 化转 换单 元(甲 烷催 化转 换单 元能 够 将除甲 烷以 外的 其他有机化 合物 全部 转化 为二 氧化碳 和水),经氢 火焰 离子化 检测 器(以 下简 称FID)分别 测定 总烃 及 甲烷的含量(以 碳计),两者 之差即 为非 甲烷 总烃 的含 量(以 碳计)。A.3 干扰和 消除 A.3.1 废气中 的颗粒 物可 通过 采样 管 滤尘 装置 消除 或减 少。A.3.2 以除烃 空气 测定 氧的 空白 值,在 测量 时通 过自 动扣 除氧峰 干扰。A.4 标气和 材料 A.4.1 零气 除烃空 气:总烃 含量 0.2m g/m3(以碳计)。A.4.2 标准气 体 校准仪 器可 选用 甲烷 标准 气或丙 烷标 准气,规 格如 下:甲烷标 准气:有 证环境 标 准气体,不 确定 度不大 于 2%,浓 度按 需要 而定,平 衡气为 合成 空气(氧气 21%+氮气 79%);丙烷标 准气:有 证环境 标 准气体,不 确定 度不大 于 2%,浓 度按 需要 而定,平 衡气为 合成 空气(氧气 21%+氮气 79%)。A.4.3 燃烧气 氢气:纯度99.999%。A.4.4 气袋 用于气 袋法 校准 仪器 和废 气采集。气 袋材 质为 符合HJ 732 要 求的 聚四 氟乙 烯材质。A.5 仪器和 设备 DB36/1101.12019 8 A.5.1 样品加 热箱 在测试 过程 中,能够 将气 袋样品 置于 其中 并加 热至 不低于120 的容 器,温度控 制 精度 为5。A.5.2 便携式 甲烷/总烃/非甲 烷总 烃 测试 仪器 便携式 甲烷/总烃/非 甲烷 总烃测 试仪 器应 满足HJ 1012相 关要 求。A.6 校准量 程 校准量 程的 选择 应恰 当,所测总 烃的 平均 浓度 应在 校准量 程的20%80%之间,不得 超过 校准 量程。校准方 法分 气袋 法和 钢瓶 法,具 体如 下:a)气袋法:用 标准 气体 将洁 净的集 气袋 充满 后排 空,反复三 次,再充 满后 备用。按仪 器使 用说 明书中规 定的 校准 步骤 进行 校准;b)钢瓶法:将配 有减 压阀、可调式 转子 流量 计及 导气 管的标 准气 体钢 瓶与 采样 管连接,打开 钢瓶气阀门,调 节转 子流 量计,以仪 器规 定的 流量,通 入仪器 的进 气口。注 意各 连接处 不得 漏 气。按仪器 使用 说明 书中 规定 的校准 步骤 进行 校准。A.7 测试步 骤 A.7.1 测试准 备 具体要 求如 下:a)按照 GB/T 16157 的要 求,设 置 采样 位置 和采 样点;b)连接仪 器测 试系 统,接通 仪器电 源进 行预 热,并将 测试系 统加 热 至1605;c)按照 GB/T 16157 的规 定检查 测 试系 统气 密性,合 格后 方 可进 行测 试。A.7.2 仪器校 准 A.7.2.1 零点验 证 开始测 试前,通入 零气(除烃 空 气)校验 设备 零点 是否出 现 漂移,示 值误 差绝 对值5%(浓度40mg/m3时,10%,以碳 计)要求 为合格,否 则需 进行 零点 校准。A.7.2.2 零点校 准 通入零 气(除烃 空气),待示数 稳定 后开 始零 点校 准,校 准结 束保 存零 点值。再次 进行 零点 验证,示值误 差绝 对值5%(浓 度40mg/m3时,10%,以碳计)要求 为合 格。A.7.2.3 标准气 体验 证 零点验 证合 格后,通入 标 准气体 进行 验证,示值 误 差绝对 值5%(浓 度40mg/m3时,10%,以碳 计)要求校 准量 程为 合格,否 则需进 行标 准气 体校 准。A.7.2.4 标准气 体校 准 通入标 准气 体,待示数 稳定后 开 始标 准气 体校 准,并保存 校 准数 据。校准 完毕 后再次 通 入标 准气 体,示值误 差绝 对值5%(浓 度40mg/m3时,10%,以碳计)要求 为合 格。A.7.3 样品的 测定 DB36/1101.12019 9 A.7.3.1 有组织 排放 废气 直接 测定 具体要 求如 下:a)将便携 式检 测仪 器采 样管 前端尽 量插 入到 排气 筒的 中心位 置;b)启动抽 气泵,抽 取排 气筒 中的样 气清 洗采 样管 线 2min 3 min,待 仪器 运行 正 常后即 可读 数;c)每分钟 至少 记录 一次 测试 数据,取 5 min 10 min 平均值 作为 一次 测定 值;d)正 常 生产 周期 内,若排 气筒 排 放时 间大于 1h 的,在 1h 内以 等时 间间 隔测 试3 次4 次,取多次测定 值的 平均 值作 为测 试结果;或 者连 续测 试 1h,以 1h 测试 的平 均值 作为测 试 结果;e)正常生 产周 期内,若 排气 筒的排 放为 间歇 性排 放,排放时 间大 于 10min 且 小于 1h 的,可 在排放时段 内以 等时 间间 隔测 试2 次4 次,取多 次测 定值 的 平均 值作 为测 试结 果;或 在排 放时段内实行 连续 测试,以 测试 的平均 值作 为测 试结 果;f)正常生 产周 期内,若排 气 筒的排 放为 间歇 性排 放,排放时 间小 于等 于10min 的,应在 排放 时段内实行 连续 测试,以 测试 的平均 值作 为测 试结 果。A.7.3.2 无组织 排放 废气 直接 测定 按照HJ/T 55 的要求 设置 采 样点,将仪器 进气口 置于 距地面1.5m高 处,对无组 织排放 废气浓 度进 行直接测 定。A.7.3.3 气袋采 样法 现场 测定 A.7.3.3.1 对于不 适宜 使用 便携 式FID检测仪 器直 接测 定的 固定 污染源 废气,可 按照HJ 732规定用 气袋采集样 品,采样 频次 参照A.7.3.1 规 定进 行。A.7.3.3.2 在采样 前先抽 取样气 清洗 聚四氟 乙烯内 衬气袋2次3次后再 采集样 品,样品采 集后避 光保存,置 于样 品加 热箱 加热 至120,于 就近 安全 场所连 接 便携 式FID 检测 仪进 行 现场测 试。A.7.4 仪器性 能再 验证 测 试 结束 后,需通 入标 准气体 再 次验 证便 携式FID 检测仪 性 能,若示 值误 差绝 对值不 符 合A.7.2 要求,则废气 现场 测试 结果 不可 用,需 重新 对仪 器进 行校 准测试。A.8 计算和 结果 表示 A.8.1 排放浓 度的 计算 A.8.1.1 若仪器 示值 以质 量浓 度表 示时,样 品中 非甲 烷总 烃 的质量 浓度(以 碳计)为总 烃 的质 量浓 度与甲烷 质量 浓度 之差。A.8.1.2 若仪器 示值以 摩尔 分数表 示时,样品中 甲烷 或总烃 的质量 浓度(以碳 计)按 照式(A.1)进行计算,样 品中 非甲 烷总 烃的质 量浓 度(以 碳计)为总烃 的质 量浓 度与 甲烷 质量浓 度之 差。=C(12/22.4).(A.1)式中:样品 中甲 烷或 总烃 的质量 浓 度,mg/m3;C样品 中甲 烷或 总烃 的摩尔 分 数,mol/mol。A.8.2 排放速 率的 计算 按照GB/T 16157 的规 定,测 定与计 算标 准状 况下 固定 污染源 废气 有组 织排 放干 排气流 量Qsn(m3/h),废气排 放速 率按 照式(A.2)进行 计算:DB36/1101.12019 10 G=Qsn10-6.(A.2)式中:样品 中甲 烷、总烃 或非甲 烷 总烃 的质 量浓 度(以碳 计),mg/m3;Qsn 有 组织 排放 干排 气流量,m3/h;G甲烷、总 烃或 非甲 烷总烃 的 排放 速率,kg/h。A.8.3 结果表 示 当测定 结果小 于1mg/m3时,保留至 小数 点后1位;当测 定结果 大于 等于1mg/m3时,保 留 两位 有效 数字。A.9 质量保 证与 质量 控制 A.9.1 应选择 抗负压 能力大 于排 气筒负 压的仪 器或 采取措 施降低 负压的 影响,以避 免仪器 采样流 量减少,导 致测 定结 果偏 低或 无法测 出。A.9.2 仪器的 各组 成部 分应 连接 牢靠,测定 前后 应按 照要 求检查 仪器 的气 密性。A.9.3 测试系 统在 测试 过程 中应 全程伴 热,保证 样品 在管 路中无 冷凝。A.9.4 测定前 后应按 要求测 定除 烃空气 和甲烷 或丙 烷标准 气体,计算测 定的 示值误 差,并 定期检 查仪器的系 统偏 差1),若示 值误 差和/或系 统偏 差不 符合A.7.2的要 求,应查 找 原因,并进行 相应 的修 复维 护,直至满 足要 求后 方可 开展 监测。A.9.5 至少每个 月进行 一次仪 器 零点校准,在使 用频率 高 的情况下 或标准 气体测 定 示值误差 超过10%时,应 增加 零点 校准 次数。A.10 注意事 项 A.10.1 测定前 应检 查采 气管 路,并清洁 颗粒 物过 滤装 置,必要时 更换 滤料。A.10.2 测定前 应检 查采 样管 加热 系统是 否正 常工 作。A.10.3 废气中 存在 含硫、含 氯化 合物的 情况 下,会引 起催 化剂中 毒或 失效 影响 仪器 使用寿 命。A.10.4 测试现 场应 做好 个人 安全 防护。A.10.5 为了保 持与 相关 环保 标准 的衔接,单 独检 测温 室气 体甲烷 时,结果 可换 算为 体积百 分数 等表 达方式。1)系统偏差:标准气体直接导入仪器主机进气口(直接测定模式)得到的测定结果与标准气体由采样管端导入仪器(系统测定模式)得到的测定结果的偏差与标准气体实际浓度的百分比。DB36/1101.12019 11 B B 附 录 B(资料 性附 录)即用 油墨 VOCs 含量 限值 B.1 即用油 墨VOCs含量 限值 为从源 头上 控制 印刷 业挥 发性有 机物 排放,行政 主 管 部门可 对印 刷企 业使 用的 即用状 态油 墨挥 发性有机物 含量 进行 控制,印 刷企业 生产 过程 中使 用的 处于即 用状 态的 印刷 油墨 挥发性 有机 物含 量限 值(以油墨中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质 量百分 含量 计算)可 参照 执行下 表规 定的 限值。表B.1 即用状 态印 刷油 墨 VOCs 含量限 值 印刷油墨种类 VOCs 含量值(%)平版印刷油墨 单张纸/冷固转轮油墨 3 热固转轮油墨 10 印铁油墨 30 凸版印刷油墨 水基 10 溶剂基 30 凹版印刷油墨 水基 30 溶剂基 30 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