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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1101.52019 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5 部分:汽车制 造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5:automotive industry 2019-07-17 发布 2019-09-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DB36/1101.52019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4 排放 控制 要求.4 5 生产 工艺 与管 理要 求.5 6 监测 要求.6 7 实施 与监 督.7 附录A(资料 性附 录)单位涂 装面 积VOCs 排 放总量 核算.8 DB36/1101.52019 II 前 言 DB36/1101 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标准 分 为以 下若 干部分:第1部分:印 刷业 第2部分:有 机化 工行 业 第3部分:医 药制 造业 第4部分:塑 料制 品业 第5部分:汽 车制 造业 第6部分:家 具制 造业 本部分 为DB36/1101 的第5 部分。本部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部分 由江 西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部分 起草 单位:江 西省 环境保 护科 学研 究院。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唐海 峰、陈 小兰、徐 宝平、唐 本义、吴丽 芳、涂翔、赵 秉华、何丹、张 帆、徐群、朱 剑玲。DB36/1101.52019 III 引 言 为贯彻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境保 护法 和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等法律 法规,加 强江西省挥 发性 有机 化合 物(VOCs)污染 排放 控制,改善 区域大 气环 境质 量,促进 汽车制 造业工 艺和 污染 治理技术 的进 步,制定 本文件。本部分 是江 西省 汽车 制造 业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 的基本 要求。本 文件 发 布实 施 后,新制 定的 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 准严于 本文 件的,或者新 制定的 国家 污染物 排放标 准涉及 本文 件未作 规定的 污染物 项目的,按 国家 标准 执行。DB36/1101.52019 1 挥 发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 5 部分:汽车制 造业 1 范围 本部分 规 定了 汽车 整车 制造 表 面涂 装相 关作 业,包括 汽 车整 车及 车身 制造 过程 中 的储 运、混 合、搅拌、清 洗、涂装、干 燥及 后处理 单元 中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限值、生 产工 艺和 管理要 求、监测 与监督实施要求。本部分 适用 于现 有汽 车整 车制造 企业 的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控制,以及 新、扩、改建项 目的 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 工程 设计、竣工 环境 保护 验收 及其 投产后 的挥 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管 理。汽车 维修 业(涉及表面涂 装工 艺)和生 产车 箱(含 挂车)(涉及 表面 涂装工 艺)企业 可参 照本 文件执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5089 机动 车辆 及挂 车 分类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24409 汽车 涂料 中有 害物质 限量 HJ 38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相 色谱 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 75 固定 污染 源烟 气(SO2、NOx、颗 粒物)排 放连 续 监测 技术 规范 HJ 76 固定 污染 源烟 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续监 测系 统技 术要 求及 检测方 法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固体 吸附/热脱 附-气相色 谱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活性 炭吸 附/二硫 化碳解 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04 环境 空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 烷总 烃的 测定 直接进 样-气 相色 谱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 发性有 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 谱法 HJ 7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固相吸 附-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 法 HJ 759 环境 空气 挥 发性有 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 相色谱-质谱 法 DB36/1101.1 挥 发性 有机 物 排放 标准 第1部 分:印刷业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汽车 automobile DB36/1101.52019 2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 或 者四个以上车 轮的非轨 道 承载车辆。本文件中的 汽 车仅包括GB/T 15089中规定 的 M1、M2、M3、N1、N2、N3 类车 及特 种车 辆。3.2 特种车 辆 special duty automobile 外廓尺 寸、重量 等方 面超 过设计 车辆 限界 的及 特殊 用途的 车辆。包 括但 不限 于冷藏 车、保温 车、医废车、自卸 车、清 障车、垃圾车、加 油车、洒水 车、邮政 车、巡 逻车、救护 车、救 险车、检测 车、监 测车、勘 查车、运 钞车、指 挥车、工程 车、起重 车、电源车、高 空作 业车 等。3.3 表面涂 装 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 涂覆 于基 底表 面形 成具有 防护、装 饰或 特定 功能涂 层的 过程,包 括前 处理、底漆、中 涂、色漆、清 漆、密封 胶、流平、烘干、注 蜡、车身 发泡、图案 和打 腻等 所有 工序。3.4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化 学反 应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有关 规定确 定的 有机 化合 物。在表征VOCs 总 体排 放情况时,根 据行业 特征和 环 境管理要 求,可 采用总 挥 发性有机 物(以TVOC 表 示)、非甲 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 污染 物控 制项 目。3.5 总挥发 性有 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 定的监 测方 法,对废 气 中的 单项VOCs物 质进 行测量,加和 得到VOCs 物质 的 总量,以单 项VOCs物质的 质量 浓度 之和 计。实际工 作中,应按 预期 分析 结 果,对 占 总量90%以上的 单 项VOCs 物 质进 行测 量,加和得 出。3.6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按照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检 测器有 明显 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碳 氢化 合物 的总 称(以碳计)。3.7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甲 苯、二 甲苯(间、对二甲 苯和邻 二甲苯)、三甲苯(1,2,3-三 甲苯、1,2,4三 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 和苯 乙烯 合计。3.8 单位涂 装面 积VOCs 排 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 艺所有 工序 的VOCs 排放量 以及 溶剂 用作 工艺 设备(喷漆 室、其他 固定 设备)的清 洗(既包 括在线清 洗也 包括 停机 清洗)的VOCs排放 量总和 除以 涂装总面 积,单 位为g/m2。DB36/1101.52019 3 3.9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 力为101325Pa时的 状态,本文件 规定的 各 项标 准值,均以 标准状 态 下的 干空气 为基准。3.10 最高允 许排 放浓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 施后 排气 筒中 污染 物任何1h浓度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 的限 值;或指 无处 理设施 排 气筒 中污 染物 任何1h浓度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的 限 值。3.11 排气筒 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3.12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3.13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 无组 织排 放是 否超 过标准 而设 立的 监测 点。3.14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 态下 无组 织排 放监 控点的 大气 污染 物浓 度在 任何1h 的平 均值 不得 超过 的值。3.15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 业的 法定 边界。若 无法定 边界,则 指实 际边 界。3.16 密闭排 气系 统 closed vent system 捕集、输 送挥 发性 有机 物 气体至 污染 控制 设备,输 送过程 中的 气体 与大 气不 接触的 系统,包括 管线及连接 装置。3.17 挥发性 有机 物污 染处理 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DB36/1101.52019 4 处理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燃烧 装置、吸收 装置、吸 附装 置、冷 凝装 置、生物 处理 设施或 其他 有效 的污 染处理设 施。3.1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ies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已 通 过审 批的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ies 本文件 实 施之 日起 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扩、改建 的企 业或 生产 设施。4 排放控 制要 求 4.1 有组织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要 求 现有企业 自2020 年3 月1 日 起执行表1 的排 放限值,新 建企业自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起执行表1 的排 放限值。表1 有组织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限值 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苯 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甲苯 3 二甲苯 12 苯系物 20 非甲烷总烃 30 TVOC 乘用车 30 其他车型 75 4.2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现有企 业自2020 年3 月1日起 执 行表2 的 无组 织排 放限值,新建 企业 自本 文件 实施之 日 起执 行表2 的无组织排 放限 值。表2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挥 发性 有机物 浓度 限值 项目 浓度限值(mg/m3)苯 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苯系物 1.0 TVOC 1.5 非甲烷总烃 1.5 DB36/1101.52019 5 4.3 单位涂 装面 积排 放总 量 现有企 业自2020年3 月1日起 执行 汽车涂 装生 产线单 位涂装 面积表3规定 的排放 限值,新建企 业自 本文件实施 之日 起执 行表3 规定 的 排放 限值,单位 涂装 面积排 放总 量核算 见附 录A。表3 汽车涂 装生 产线 单位 涂装 面积VOCs 排 放量 限值 车型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限值(g/m2)说明 乘用车 35 指GB/T 15089 规 定的 M1 类汽 车。载货 汽车 驾驶室 55 指GB/T 15089 规 定的 N1 类车(含驾驶室);N2、N3 类车的驾驶室。箱式货箱 70 指GB/T 15089 规 定的 N2、N3 类 车,但不包括驾驶室。客车 150 指GB/T 15089 规 定的 M2、M3 类车。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 类车定义如 下: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 车;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 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 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 汽车;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 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 总质量超过 5,000kg 的载客汽 车;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 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 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N3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制造企业的VOCs 排放 总量限值在同类车型(根据种类、吨位判断)基础上宽松20%。4.4 排气筒 高度 要求 排气筒 高度不 低于15m(因 安全考 虑或有 特殊 工艺要 求的除 外),具体 高度以 及与周 围建筑 物的 相对高度 应根 据环 境影 响评 价文件 确定。5 生产工 艺与 管理 要求 5.1 汽车制 造企 业生 产过 程使 用的涂 料 中VOCs 含量 应符合 GB 24409 的规 定,有机溶 剂 应当 密闭 运输与储存。5.2 采用电 泳涂 装的 新建 涂装 生产线 产生 大气 污染 物的 生产工 艺和 装置 必须 设置 局部或 整体 密闭 排气系统和 大气 污染 物处 理设 施。5.3 采用电 泳底 涂工 艺的 现有 汽车车 身涂 装生 产线 和未 采用电 泳涂 装工 艺的 新建 汽车车 身涂 装生 产线,其 有机 溶剂 的使 用和操 作 应在 密闭 空间 或设 备中 进 行,车 间内 应设 置有效 的 密闭 排气 系统,产生的VOCs 应经 密闭 排气 系统 导 入挥发 性有 机物 污染 治理 设备,经集 中处 理后 排放。5.4 未采用 电泳 底涂 工艺 的现 有汽车 车身 涂装 生产 线,应在装 有密 闭排 气系 统的 车间内 作业,禁 止露天 喷 涂、烘干,应 加强 车间 设 备的 密闭 性,减少 挥发 性 有机 物的 无组 织逸 散。有 机溶 剂的 使用 和操作应在强制 通风 换气 条件 下进 行,产 生 的VOCs 经排 气系统 导 入有 效收 集设 备后 集中 处 理排 放。5.5 通风换 气设 备、密闭 排气 系统、挥发 性有 机物 污染 治理设 备等 应严 格按 照设 计参数,与产 生VOCs的生产 工艺 同步 运行,不 得停运。5.6 未达标 的汽 车涂 装生 产线 应对调 漆室、喷 漆室、流 平室、烘干 室等VOCs 废 气 排放进 行处 理。燃烧类处理 设施 的温 度应 严格 按照设 计温 度设 置温 度,定期养 护。吸附 类处 理设 施应按 设计 要求 并结 合 实 际DB36/1101.52019 6 合理定 期更 换吸 附剂。吸 附浓缩 处理 装置 应按 规范 包括脱 附设 计,定期 查看 压差,及时 启动 清理 工序。汽车涂 装生 产线 调漆、喷 涂、流 平和 烘干 环节 产生 的有机 废气 应通 过有 组织 排放形 式排 放。5.7 企业应 按照 环保 主管 部门 相关要 求建 立运 行情 况记 录制度,建立 含 VOCs 的原辅 料 存储、转移、使用台账,形 成原 辅材 料使 用情况 以及 污染 物处 理设 施运行 参数 等资 料,按照 国家有 关档 案管 理的 法 律 法规进行 整理 和保 管,原则 上记录 保存 时间不 少于 2 年。6 监测要 求 6.1 一般要 求 6.1.1 车间或 生产 设施 排气 筒应 根据污 染物 的种 类,在规 定的监 控位 置设 置采 样孔 和永久 监测 平台,同时设 置规 范的 永久 性排 污口标 识。若排 气筒 采用 多筒集 合式 排放,应 在合 并排气 筒前 的各 分管 上 设 置采样孔。监 测平 台建 设满 足HJ/T 397 相关 要求,高度 距 地面 大于 5m 时需 安装旋 梯、“Z”字 梯或 升降电梯。6.1.2 新建汽 车制 造企 业应 在挥 发性有 机物 处理 设施 的进、出口 均设 置采 样孔;扩、改建 汽车 制造 企业应在 挥发 性有 机物 处理 设施的 出口 设置 采样 孔,如 挥发性 有机 物处 理设 施进 口能够 满足 相关 工艺 及生产安全 要求,在 进口 处也 应设置 采样 孔。6.1.3 污 染 源监 测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T 373 及 相关分 析方 法标 准中 相关 要求执 行。厂界挥发性 有机 物监 测按 照 HJ/T 55 及相 关分 析方 法标 准中的 相关 要求 执行。6.1.4 实施建 设项 目竣 工验 收监 测期间 的工 况按 照国 家颁 布的相 关标 准和 规定 执行。采样 频次 按照 国家颁布 的相 关建 设项 目竣 工环境 保护 验收 相关 技术 规范执 行。6.1.5 污染源 污染 物排 放连 续监 测系统 的安 装及 运行 维护,按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法、HJ 75、HJ 76 等相 关要 求及 相关 法律和 规定 执行。6.2 分析方 法 污染物 分析 方法 按照 表4 执行。表4 挥发性 有机 物监 测分 析方 法 污染物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号 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 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VOCs、TVOC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 谱法 HJ 60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1 部 分:印刷业 DB36/1101.1 注: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也可作为本文件的监测方法。DB36/1101.52019 7 7 实施与 监督 7.1 企业应 遵守 本文件 的 污染 物排放 控制 要求,采 取必 要措施 保证 污染 防治 设施 正常运 行。各级 环保部门在 对企 业进 行监 督性 检查时,可 以将 现场 采样 监 测的结 果作 为判 定排 污行 为是否 符合 排放 标准 以及实施相 关环 境保 护管 理措 施的依 据。7.2 本文件 实施 后,新制 定或 新修订 的国 家或 我省 地方 排放标 准中,排 放限 值严 于本文件 的,按相 应的排放 标准 限值 执行。DB36/1101.52019 8 A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单位涂 装面 积VOCs 排放 总 量核算 A.1 单位涂 装面 积VOCs总量 排放 限 值的 计算 单位涂 装面 积VOCs总 量排 放限值 的计 算考 核是 以每 月表面 涂装 工艺 所有 排放 的VOCs 总量(含 逸散 性排放量)除 以底 涂总 面积 为依据。汽 车涂 装生 产线 每月VOCs 排 放总 量以 物料衡 算 法按 式(A.1)计 算:2 1s O O I VOC=排放总量.(A.1)式中:I 为各涂 装单元每 月使用 涂、稀释 释、密封 释及 释洗溶释中 VOCs 的 量,单 位为千克每 月(kg/月)。以下来 源可 作为认 定依据:企 业原 材料供 货商提 供的MS/DS文件 中的VOCs含量 数 据,如原 材料供货商 提供的MS/DS 文 件中的VOCs 含量数 据为 百分比 范围,取其范 围中 值;有资质 检测机 构出 具的有机类原 辅材 料的 检测 分析 报告中VOCs 含 量数 据。O1为每 月回 收VOCs 的量(可再 利用 或进行 废物 处 置),回收 计量 设备 通过质 量 技术 监督 部门 的强制检测 后,其计 量数 据作 为认定 依据,其 他情 况视 作无回 收量,单 位为 千克 每月(kg/月)。O2为每月污染控制设备 破坏掉的VOCs 的 量,污染 物处理设施进、出口每季 度的监督监测数据或经过有 效性 审核 的在 线监 测数据 作为 认定 数据,单 位为千 克每 月(kg/月)。A.2 底涂面 积的计 算 底涂面 积指 车体 底涂 之总 面积,计算 机辅 助设 计系 统设计 的车 身本 体面 积,作为底 涂面 积确 定的 首要依据。底涂 面积 可 按 式(A.2)或(A.3)进 行计 算:)车身本 体密度()车身本 体原始厚度()车身本 体净重()底涂面 积(32g/m mg 2mKK=.(A.2))电泳涂 料干膜密度()(电泳涂 料干膜平均厚 度)电泳涂 料干膜净重()底涂面 积(32g/m mgmKK=(A.3)A.3 每月单 位涂 装面 积的VOCs 排放量 的 计算 每月单 位涂 装面 积的VOCs 排放量 按式(A.4)进 行计算:每月底 涂面积排放总 量 每月)排放量(单位涂 装面积sg/m s2VOCVOC=.(A.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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