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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0 8 0.3 0CCSA 1 2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2 9 1 9 2 0 2 1婚 宴 接 待 服 务 规 范2 0 2 1-0 6-2 9 发 布 2 0 2 1-0 7-2 8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3/T 2 9 1 9 2 0 2 1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服 务 总 则.24.1 按 需 服 务.24.2 诚 实 经 营.24.3 专 业 规 范.24.4 勤 俭 节 约.24.5 廉 洁 从 业.24.6 绿 色 环 保.25 基 本 要 求.25.1 组 织 管 理.25.2 服 务 人 员.35.3 食 品 安 全.35.4 环 境.35.5 设 施 设 备、餐(饮)具、备 用 品.36 婚 宴 预 订.36.1 接 待 人 员 要 求.36.2 了 解 需 求.46.3 婚 宴 推 介.46.4 收 费 告 知.46.5 统 筹 安 排.46.6 签 订 协 议/合 同.57 宴 前 筹 备.57.1 确 认.57.2 食 材 用 品 准 备.57.3 内 部 协 作.67.4 宴 会 厅 外 布 置.67.5 庆 典 台 布 置.67.6 宴 会 厅 布 置.67.7 彩 排.67.8 物 品 存 管.77.9 全 面 检 查.78 宴 中 接 待.78.1 总 要 求.78.2 迎 候.78.3 摆 酒 水 糖 果.8ID B 2 3/T 2 9 1 9 2 0 2 1I I8.4 上 冷 菜.88.5 庆 典.88.6 走 菜.88.7 上 菜.88.8 斟 倒 酒 水.88.9 新 人 敬 酒.98.1 0 席 间 清 洁.99 宴 后 服 务.99.1 送 客.99.2 清 点 打 包.99.3 结 算 账 目.99.4 撤 台 整 理.91 0 投 诉 与 改 进.1 01 0.1 投 诉.1 01 0.2 改 进.1 0D B 2 3/T 2 9 1 9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部 分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哈 尔 滨 马 迭 尔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哈 尔 滨 马 迭 尔 酒 店 管 理 有 限 公 司、黑 龙 江 鼎信 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黑 龙 江 省 饭 店 协 会、黑 龙 江 旅 游 职 业 技 术 学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高 晓 华、宿 冬 琴、张 波、刘 建 东、倪 怀 江、刘 翠 萍。D B 2 3/T 2 9 1 9 2 0 2 11婚 宴 接 待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婚 宴 接 待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服 务 总 则、基 本 要 求、婚 宴 预 订、宴 前 准 备、宴 中 接 待、宴 后 服 务、投 诉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宾 馆、酒 店 等 餐 饮 企 业 的 婚 宴 接 待 服 务。其 他 婚 宴 接 待 服 务 组 织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 B/T 1 3 8 6 9 用 电 安 全 导 则S B/T 1 0 8 5 9-2 0 1 2 饭 店 婚 庆 接 待 服 务 规 范D B 2 3/T 2 7 2 7-2 0 2 0 西 餐 宴 会 服 务 规 范D B 2 3/T 2 9 1 8-2 0 2 1 会 议 接 待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宴 会在 普 通 用 餐 基 础 上 发 展 而 成 的 一 种 高 级 用 餐 形 式,是 宾、主 之 间 为 了 表 示 欢 迎、祝 贺、答 谢、喜 庆等 目 的 而 举 行 的 一 种 隆 重、正 式 的 餐 饮 活 动。来 源:D B 2 3/T 2 7 2 7-2 0 2 0,3.1 3.2餐 饮 企 业利 用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通 过 加 工 制 作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食 品(含 菜 肴、点 心、饮 品)及 相关 服 务 的 生 产 经 营 实 体。来 源:S B/T 1 0 5 8 0-2 0 1 1,3.1 3.3婚 宴为 庆 祝 结 婚 于 婚 礼 庆 典 仪 式 后 在 餐 饮 场 所 举 办 的 宴 会。3.4婚 宴 接 待 服 务根 据 婚 宴 方 需 求,组 织 具 有 相 应 素 质 和 技 能 的 服 务 人 员,在 婚 宴 预 订、宴 前 筹 备、宴 中 接 待、宴 后服 务 等 过 程 中 所 提 供 的 规 范 性 服 务。3.5八 知D B 2 3/T 2 9 1 9 2 0 2 12知 道 婚 宴 主 办 方 或 新 人 姓 名、桌 数、宴 会 标 准、时 间、宴 会 地 点、用 餐 形 式、出 菜 顺 序、收 费 方 式等 的 通 称。3.6三 了 解了 解 风 俗 习 惯、生 活 忌 讳、特 殊 要 求 的 通 称。3.7备 桌 将 菜 品 原 料 备 出,婚 宴 人 数 超 出 预 订 时,再 加 工 的 超 出 预 订 的 宴 会 预 备 桌。注:婚礼当日备桌未用,不予计费。4 服 务 总 则4.1 按 需 服 务根 据 参 加 宴 会 的 宾 客 的 宗 教 信 仰、风 俗 习 惯 和 饮 食 禁 忌 等 方 面 的 要 求,对 婚 宴 接 待 服 务 的 各 个 环 节做 出 安 排 和 调 整。4.2 诚 实 经 营在 接 待 能 力 范 围 内,明 码 标 价,并 遵 守 约 定 提 供 质 价 相 称 的 服 务。4.3 专 业 规 范接 待 程 序 合 理 有 序,各 环 节 有 机 衔 接,服 务 规 范。4.4 勤 俭 节 约引 导 理 性 消 费,反 对 铺 张 浪 费;按 宾 客 人 数 制 定 适 合 的 菜 量 标 准,适 量 上 菜;倡 导 光 盘,提 供 打 包服 务。4.5 廉 洁 从 业为 婚 宴 提 供 服 务 的 宾 馆、酒 店 等 餐 饮 企 业 及 人 员,廉 洁 自 律,不 收 取 红 包 或 礼 物 等。4.6 绿 色 环 保低 碳 环 保、绿 色 健 康,装 饰 材 料 无 毒 无 害,不 使 用 一 次 性 不 可 降 解 的 塑 料 制 品,垃 圾 做 分 类 处 理。5 基 本 要 求5.1 组 织 管 理5.1.1 应 持 证 合 法 经 营,资 质 健 全。5.1.2 应 有 完 善 的 婚 宴 接 待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标 准,并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婚 宴 接 待 流 程、宴 会 菜 单、宴 中 服务、服 务 人 员 培 训、卫 生、消 防 安 全 等 法 律 法 规、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责 任 落 实 到 人。5.1.3 应 建 立 科 学、合 理 的 服 务 质 量 体 系,对 服 务 资 源、服 务 过 程、服 务 监 督 与 改 进 实 施 有 效 管 理。5.1.4 应 有 消 防 疏 散、停 电、治 安 事 件、设 施 设 备 突 发 紧 急 或 故 障、食 品 卫 生 等 应 急 预 案,有 效 实施,能 够 妥 善 应 对 突 发 事 件。5.1.5 特 定 时 期 需 符 合 特 殊 管 理 规 定。其 他 应 符 合 D B 2 3/T 2 7 2 7-2 0 2 0 之 4.1.4 4.1.5 的 要 求。D B 2 3/T 2 9 1 9 2 0 2 135.2 服 务 人 员5.2.1 婚 宴 现 场 的 服 务 人 员 宜 穿 着 颜 色、图 案 喜 庆 祥 和 或 符 合 婚 宴 主 题 风 格 的 服 装。5.2.2 按 规 定 流 程 和 要 求 提 供 服 务,基 本 服 务 礼 仪 应 符 合 D B 2 3/T 2 7 2 7-2 0 2 0 之 5.1 的 要 求。5.2.3 其 他 应 符 合 D B 2 3/T 2 7 2 7-2 0 2 0 之 4.2.1 4.2.2 的 要 求。5.3 食 品 安 全5.3.1 如 有 食 品 或 酒 水 自 带,应 符 合 D B 2 3/T 2 9 1 8-2 0 2 1 之 5.3.7 的 要 求。5.3.2 提 供 公 勺 公 筷 服 务,其 他 应 符 合 D B 2 3/T 2 7 2 7-2 0 2 0 之 4.3 的 要 求。5.4 环 境5.4.1 婚 宴 现 场 宜 有 喜 庆 的 标 志 或 装 饰。5.4.2 整 体 场 景 宜 突 出 喜 庆 氛 围 或 根 据 新 人 要 求,有 符 合 其 喜 好 的 装 饰 风 格。5.4.3 各 疏 散 通 道 应 畅 通 无 阻,提 供 中 英 文 标 识 的 导 示 系 统,标 识 醒 目。5.4.4 应 设 置 全 覆 盖 的 无 线 网 络,有 满 足 婚 宴 接 待 需 求 的 泊 车 场 所。5.4.5 婚 礼 现 场 所 有 涉 电 设 备 的 用 电 安 全 应 符 合 G B/T 1 3 8 6 9 的 要 求。5.4.6 室 内 禁 烟,其 他 应 符 合 D B 2 3/T 2 7 2 7-2 0 2 0 之 4.4 的 要 求。5.5 设 施 设 备、餐(饮)具、备 用 品5.5.1 具 有 满 足 婚 宴 要 求 的 接 待 场 地,宜 配 备 相 应 的 化 妆 间、更 衣 室。5.5.2 重 要 或 特 殊 就 餐 宾 客 通 道 及 休 息 室、残 疾 人 用 卫 生 间、无 障 通 道 等 配 套 服 务 功 能 齐 全,满 足 服务 需 求。5.5.3 其 他 应 符 合 D B 2 3/T 2 7 2 7-2 0 2 0 之 4.5 的 要 求。6 婚 宴 预 订6.1 接 待 人 员 要 求6.1.1 应 有 一 名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婚 宴 的 接 待 统 筹 工 作,与 婚 宴 方 宾 客 沟 通 协 商 有 关 事 宜。6.1.2 应 明 确 预 订 工 作 程 序、服 务 内 容 和 要 求,落 实 岗 位 责 任。6.1.3 接 待 人 员 应 专 职 和 经 过 培 训,具 有 接 待 服 务 岗 位 的 知 识、技 能 及 销 售 技 巧,并 熟 练 应 用。6.1.4 接 待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能 力,包 括 并 不 限 于:a)掌 握 最 大 接 待 容 量、各 餐 厅 分 别 能 接 待 桌 数(1 0 人/桌);桌、椅、餐(饮)具、布 草 等 配备 量;b)熟 悉 当 地 婚 俗、民 俗,掌 握 婚 宴 接 待 高 峰 日(如 一 年 中 阳 历 与 农 历 的 双 号 日 子),宜 事 先 在日 历 上 标 记;c)知 晓 一 般 婚 宴 日 接 待 时 段,通 常 上 午 两 个 接 待 时 段 为 8:0 0 1 0:0 0、1 1:0 0 1 3:0 0,下 午 接待 时 段 为 1 6:0 0 1 9:0 0;d)掌 握 酒 店 接 待 婚 宴 的 服 务 资 源,包 括 可 提 供 哪 些 婚 宴 服 务、婚 庆 礼 仪 服 务 项 目、提 供 的 设 施设 备、泊 车 数 量 等;e)熟 悉 菜 单,掌 握 厨 房 出 菜 能 力 和 速 度,知 道 婚 宴 菜 单 组 成、菜 品 的 主 料、制 作 及 口 味,熟 悉酒 水 名 称、产 地、度 数 等;f)掌 握 收 费 标 准,如 婚 宴 菜 品 价 格、婚 庆 服 务 礼 仪 中 各 项 服 务 的 价 位、酒 水 价 格、其 他 收 费 价格 及 免 费 服 务 项 目 等。D B 2 3/T 2 9 1 9 2 0 2 14g)知 晓 与 之 相 关 的 其 他 事 宜。6.2 了 解 需 求6.2.1 接 待 人 员 应 详 细 了 解 婚 宴 的 预 订 日 期,查 找 婚 宴 预 订 登 记,不 应 预 订 重 复。6.2.2 了 解 婚 宴 方 需 求,包 括 并 不 限 于:a)婚 宴 桌 数、宴 会 标 准、用 餐 形 式 需 求,如 中 餐、西 餐、桌 餐、自 助 餐、酒 会 等;b)初 步 预 估 参 加 婚 宴 的 人 数、心 里 接 受 的 婚 宴 价 位 需 求;c)婚 礼 风 格 需 求,如 中 式、西 式、简 欧、草 坪 等;d)婚 庆 礼 仪 服 务 需 求,是 否 需 要 婚 庆 礼 仪、自 找 婚 庆 公 司 还 是 由 酒 店 提 供 婚 庆 礼 仪 服 务;e)酒 水 服 务 需 求,品 类、数 量;f)“三 了 解”等 其 他 需 求。6.3 婚 宴 推 介6.3.1 推 介 原 则:站 在 婚 宴 方 宾 客 立 场 进 行 介 绍,考 虑 其 感 受,提 供 真 诚、热 情、专 业 的 服 务,令 其满 意。6.3.2 通 过 对 婚 宴 方 宾 客 需 求 的 介 绍 及 对 其 消 费 能 力 的 观 察,介 绍 相 应 价 位 的 婚 宴 菜 单 与 婚 庆 礼 仪 规格,做 到 不 隐 瞒、不 欺 骗、不 漏 项;不 应 有 模 糊 或 不 实 的 答 复,如 当 场 不 能 准 确 答 复 的,应 有 明 确 答案 后 及 时 告 知。6.3.3 根 据 预 订 日 期、时 间 及 桌 数,引 领 婚 宴 方 宾 客 看 选 相 应 的 婚 宴 场 地、行 走 路 线;对 婚 宴 方 宾 客的 问 询,耐 心 解 答,主 动 给 予 介 绍 和 提 示 建 议。6.3.4 征 询 是 否 有 其 他 特 殊 需 求,在 接 待 人 员 权 限 内 尽 量 满 足 合 理 需 求,让 婚 宴 方 宾 客 满 意。6.3.5 如 婚 宴 方 自 带 婚 庆 礼 仪 公 司,应 介 绍 能 够 提 供 的 服 务;如 选 用 餐 饮 企 业 提 供 的 婚 庆 服 务,应 详尽 介 绍,并 提 出 建 议 参 考。6.3.6 婚 宴 用 房 间 预 订 等 相 关 事 项 的 说 明。6.3.7 预 订 的 一 般 流 程 是 先 选 定 场 地、选 定 婚 宴 菜 单 与 酒 水、确 定 婚 庆 礼 仪 事 项 及 其 他 要 求。6.4 收 费 告 知6.4.1 服 务 项 目、收 费 价 格 应 公 示、明 晰、无 歧 义。6.4.2 调 换 菜 品,同 等 价 位 可 任 意 调 换,不 同 价 位 应 明 确 告 知 需 加 收 的 费 用。6.4.3 如 选 加 时 令 海 鲜,逢 节 日 价 格 上 涨 需 按 市 价 收 费,应 提 前 说 明。6.4.4 电 子 屏、化 妆 间、泊 车 位、赠 送 等 免 费 项 目 应 告 知 清 楚。6.4.5 需 要 收 费 的 服 务 项 目,应 明 确 价 格。6.4.6 明 确 告 知 关 于 搭 建 管 理、施 工 公 司 资 质、安 全 操 作 规 程、设 施 设 备 损 坏 赔 付 等 内 容,包 括 进 出搬 运、场 地 布 置 禁 止 粘 贴 钉、室 内 谢 绝 吸 烟、造 成 剐 蹭、划 损、破 碎 等 应 照 价 赔 偿,签 署 协 议,留 取押 金,且 实 施 监 督。6.4.7 告 知 备 桌 规 则,每 十 桌 备 一 桌。6.4.8 餐(饮)具 破 损、毛 巾、口 布 丢 失 照 价 赔 偿 等 其 他 易 出 现 纠 纷 的 事 项,应 提 前 说 明。6.5 统 筹 安 排6.5.1 应 考 虑 周 全,保 证 婚 宴 有 序、顺 利 进 行。6.5.2 相 同 时 段 接 待 两 家 或 三 家 婚 宴,需 要 兼 顾 所 选 用 的 婚 宴 菜 单 与 出 菜 时 差。6.5.3 菜 单 相 同,利 于 厨 房 出 菜;菜 单 不 同,采 取 错 时 上 菜。6.5.4 同 一 餐 厅 连 续 接 待 两 场 次 婚 宴,应 为 布 置 场 地 预 留 充 足 的 时 间,即 应 分 别 与 婚 宴 方 宾 客 交 待 好D B 2 3/T 2 9 1 9 2 0 2 15前 场 次 婚 宴 最 晚 离 场 时 间 和 后 场 次 婚 宴 的 最 早 进 场 时 间,预 留 布 置 场 地 及 准 备 时 间。6.6 签 订 协 议/合 同6.6.1 与 预 订 婚 宴 方 宾 客 商 定 后,应 填 写 用 餐 预 订 单,内 容 应 详 尽、不 漏 项,不 少 于“八 知”等 服 务要 素,字 迹 清 晰。填 写 完 毕,复 述、应 得 到 预 订 婚 宴 方 宾 客 确 认 后 的 签 字。6.6.2 按 需 收 取 相 应 金 额 的 定 金(非 订 金),同 一 酒 店 收 取 标 准 应 一 致。6.6.3 填 写 定 金 收 取 凭 证,应 准 确、清 晰,双 方 经 手 人 签 字 确 认,有 收 讫 印 章,婚 宴 方 宾 客、餐 饮 企业、婚 庆 公 司(如 有)各 执 一 份。6.6.4 钱 款 由 收 银 员 当 面 点 清、辨 识 真 伪,接 受 刷 卡 及 线 上 支 付,出 具 凭 证。6.6.5 提 醒 婚 宴 方 宾 客 妥 善 保 管 凭 证,婚 宴 结 账 时 应 出 具。6.6.6 如 以 合 同 形 式 确 认 婚 宴,合 同 内 容 应 明 确 各 自 方 权 利 与 义 务、违 约 条 款,相 关 方 盖 章、签 字、按 印,各 执 一 份。6.6.7 合 同 内 容 包 括 不 限 于:a)预 订 婚 宴 方 宾 客 的 姓 名、身 份 证 号、单 位、联 系 方 式(不 少 于 二 种);b)新 郎、新 娘 的 姓 名;c)婚 宴 日 期、形 式(中 式、西 式);d)是 否 彩 排,彩 排 时 间(可 协 议 到 婚 宴 试 吃 时 确 定);e)庆 典 开 始 时 间,预 定 的 场 地;f)是 否 用 婚 庆 礼 仪 服 务;g)预 定 桌 数 与 标 准、备 桌 数;h)是 否 调 换 菜 品、是 否 加 收 费 用;i)定 金 数 额;j)是 否 自 带 酒 水、选 定 何 种 酒 水 及 数 量;k)宴 请 的 主 要 宾 客 的 民 族 及 特 殊 服 务 要 求 等;l)化 妆 间、更 衣 间 房 号 等。6.6.8 接 待 人 员 应 登 记 婚 宴 预 订 信 息,信 息 应 清 晰、准 确、无 遗 漏。7 宴 前 筹 备7.1 确 认7.1.1 婚 礼 前 十 天 应 与 预 订 婚 宴 方 宾 客 联 系,确 认 预 订 单 的 所 有 事 项,包 括 并 不 限 于:a)桌 数 是 否 有 变 化;b)已 定 服 务 事 项 和 服 务 需 求 是 否 有 变 化;c)婚 礼 前 是 否 与 婚 庆 公 司 进 行 彩 排 及 时 间 约 定;d)是 否 还 有 其 他 服 务 需 求。7.1.2 接 待 人 员 发 送 婚 宴 接 待 通 知 单。7.2 食 材 用 品 准 备7.2.1 厨 房 根 据 已 确 认 过 的 婚 宴 通 知 单 提 前 做 好 原 材 料 购 进。7.2.2 应 根 据 婚 宴 总 量,做 好 桌 椅、餐(饮)具、台 布、口 布 及 相 关 设 施 设 备、用 品 的 清 点 与 准 备,保 证 供 给。7.2.3 库 管 员 做 好 酒 水 的 申 请 采 购。D B 2 3/T 2 9 1 9 2 0 2 167.3 内 部 协 作7.3.1 提 前 做 好 人 员 的 通 知 与 调 配,保 证 婚 宴 的 接 待 服 务。7.3.2 婚 礼 前 两 天 或 一 天,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相 应 准 备 工 作,包 括 并 不 限 于:a)工 程 部 按 要 求 做 好 水、电 能 源 供 给 检 查 与 备 用 应 急;空 调、灯 光 等 检 修 调 试,保 证 当 日 良 好运 行;b)保 卫 部 根 据 婚 宴 总 数,预 留 车 位,进 出 引 导 保 障 车 行 通 畅;c)厨 房 对 菜 品 进 行 初 加 工,准 备 炖、蒸、腌、酱 等 制 作 的 食 材;d)客 房 部 对 婚 宴 预 订 用 房 间 的 空 出 与 装 饰;e)前 厅 部 做 好 较 大 客 流 接 待 的 准 备 工 作;如 遇 雨 季,备 足 雨 具 等。7.4 宴 会 厅 外 布 置7.4.1 布 置 红“囍”字、电 子 屏 幕 显 示,乐 队 于 婚 庆 开 始 前 1 h 准 备 完 毕(如 有)。7.4.2 适 当 位 置,设 置 新 人 更 衣 间、化 妆 间。7.4.3 在 明 显 位 置 摆 设 礼 金 台。7.4.4 同 时 举 办 两 家 及 以 上 婚 宴,应 在 礼 金 台 前 放 置 新 郎、新 娘 合 影,做 以 明 示。7.4.5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婚 宴 厅 导 示,宴 会 厅 名 称 醒 目。7.4.6 如 接 待 婚 宴 的 厅 房 比 较 分 散,需 增 加 临 时 导 向 标 识 或 指 引。7.5 庆 典 台 布 置7.5.1 如 婚 宴 方 宾 客 自 带 婚 庆 公 司,应 有 工 程 人 员 协 助 提 供 动 力 电 源,并 检 查 使 用 安 全。7.5.2 如 选 用 餐 饮 企 业 提 供 的 婚 庆 服 务,应 根 据 婚 宴 方 宾 客 确 认 过 的 婚 庆 形 式 要 求,设 置 场 景,布 置舞 台。7.5.3 准 备 并 调 试 好 影 音 设 备、L E D 屏、追 光 灯、电 脑、泡 泡 机、烟 雾 机、雪 花 机 等 设 备(如 有)。7.5.4 鲜 花 装 饰、道 具、场 景 装 饰 等 布 置 无 遗 漏,且 经 过 婚 宴 方 宾 客 验 收。7.6 宴 会 厅 布 置7.6.1 婚 礼 前 一 天 餐 毕 后,应 完 成 次 日 首 场 婚 礼 台 型 的 定 位、摆 台、第 二 场 婚 宴 所 需 餐(饮)具、口布 餐 巾 折 叠 等 准 备;使 用 的 物 品 用 具 应 洁 净、光 亮、无 破 损、使 用 良 好;口 布、台 布、椅 套 等 布 草 应干 净、无 损、无 毛 边、平 整 挺 括;桌 椅 应 稳 固、平 滑、无 异 响,使 用 正 常。所 用 皆 统 一。7.6.2 中 式 婚 宴,布 草 通 常 选 用 传 统 喜 庆 颜 色 或 根 据 婚 宴 方 宾 客 需 求 选 用 符 合 要 求 的 布 草;西 式 婚宴,选 用 布 草 通 常 为 白 色。7.6.3 婚 宴 所 用 餐(饮)具 均 应 消 毒。7.6.4 桌 号 牌 摆 放 醒 目,位 置 统 一、朝 向 一 致。7.6.5 宴 会 厅 整 体 布 局 协 调 规 整,布 置 时 需 预 留 路 引、追 光 灯、摇 臂 摄 影 机 等 设 备 的 位 置,便 于 摄像,便 于 婚 宴 服 务 上 菜,便 于 突 发 情 况 下 的 紧 急 疏 散。7.7 彩 排7.7.1 彩 排 宜 在 婚 庆 的 前 一 天,舞 台 场 景 设 置 完 毕 后 进 行。7.7.2 婚 庆 礼 仪 人 员 应 熟 悉 程 序,彩 排 时,准 备 好 婚 庆 环 节 所 需 的 用 品 及 道 具。7.7.3 按 照 进 程,试 播 新 人 制 作 的 影 音 短 片,调 控 演 示 时 间。7.7.4 调 试 音 响 的 音 质 音 量 及 灯 光 效 果。7.7.5 商 定 背 景 音 乐 曲 目 响 起 与 停 放 的 时 机、舞 台 效 果 变 换 的 时 机 等。7.7.6 所 有 设 施 设 备 试 运 行,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D B 2 3/T 2 9 1 9 2 0 2 177.8 物 品 存 管7.8.1 婚 宴 方 宾 客 如 自 带 酒 水,存 放 时 宜 有 交 接 清 单,双 方 对 存 管 的 酒 水 品 类 及 数 量 等 做 确 认 签 收,宜 放 置 在 电 子 监 控 范 围 内 或 适 当 的 安 全 位 置,妥 善 保 管。7.8.2 对 新 人 化 妆 间 内 的 衣 物 或 贵 重 用 品 等 应 由 其 自 行 看 管,做 到 安 全 提 示。7.9 全 面 检 查7.9.1 筹 备 完 毕 后 应 对 准 备 工 作 逐 项 进 行 检 查,检 查 事 项 包 括 不 限 于:a)场 地 及 场 景 布 置 总 体 协 调,符 合 婚 宴 方 宾 客 需 求;b)婚 庆 公 司 礼 仪 程 序 及 细 节 落 实 到 位;c)所 摆 婚 宴 桌 数 与 预 定 相 符;d)全 部 摆 台 无 遗 漏;e)酒 水 供 给 到 位;f)厨 房 走 菜 用 餐 盘 等 器 皿 按 类 别 及 出 菜 档 口 位 置 配 送 到 位;g)餐 车、托 盘、工 作 台 等 准 备 就 绪;h)整 体 卫 生 洁 净 规 整,工 作 区 关 键 位 置 做 好 防 滑 防 污 处 理;i)人 员 部 署 就 位,且 经 过 婚 宴 接 待 事 项、服 务 细 节 等 内 容 的 培 训。7.9.2 应 进 行 安 全 规 范 管 理 及 检 查,包 括 并 不 限 于:a)设 施 设 备 用 电 安 全;b)防 火 防 盗;c)疏 散 通 道 是 否 畅 通;d)悬 挂 物 是 否 牢 固;e)临 时 架 设 的 设 备 是 否 稳 固;j)婚 宴 食 品 留 样,加 工 制 作 安 全 等。7.9.3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并 做 好 记 录。8 宴 中 接 待8.1 总 要 求8.1.1 现 场 服 务 人 员 妆 容 整 洁、精 神 饱 满。8.1.2 做 好 分 工 安 排,各 岗 位 人 员 各 司 其 职,有 序、规 范 操 作,安 全 提 供 服 务。8.1.3 厨 房 应 按 照 菜 单 顺 序,合 理 控 制 出 菜 速 度,不 应 过 慢 或 过 快;每 桌 菜 品 应 按 菜 单 如 数 提 供。8.1.4 应 时 刻 关 注 婚 宴 动 态,关 注 老 人、儿 童、V I P 宾 客、有 宗 教 信 仰 或 饮 食 禁 忌 等 特 殊 宾 客,针 对 性 提 供 接 待 服 务。8.1.5 中 式 婚 宴 应 符 合 S B/T 1 0 8 5 9-2 0 1 2 之 4.2.3 的 要 求,西 式 婚 宴 应 符 合 S B/T 1 0 8 5 9-2 0 1 2 之 4.2.4的 要 求。8.1.6 关 注 婚 宴 期 间 的 物 品 管 理,婚 宴 方 使 用 的 贵 重 烟、酒 等,交 接 过 程 应 责 任 明 晰,不 应 丢 失 或 缺少。8.1.7 管 理 人 员 应 对 整 个 婚 礼 过 程 进 行 督 导 监 控、进 行 安 全 巡 查 与 管 理,确 保 婚 宴 接 待 安 全 有 序。8.2 迎 候8.2.1 婚 礼 当 日 应 提 前 开 门,开 启 灯 光、空 调 等 设 备 设 施,调 控 好 亮 度、温 度。8.2.2 按 时 将 不 同 婚 礼 新 人 的 名 字、婚 礼 场 地 等 信 息 字 幕 提 前 循 环 播 放,新 人 名 字 及 宴 会 场 地 信 息 应D B 2 3/T 2 9 1 9 2 0 2 18准 确 无 误。8.2.3 迎 宾 人 员 应 至 少 提 前 3 0 m i n 以 饱 满 的 精 神 状 态,站 在 电 梯 口 或 婚 宴 厅 门 口 迎 接,并 应 准 确 使 用“五 声”、“十 一 字”等 礼 貌 问 候。8.2.4 及 时 引 导 就 餐 宾 客,避 免 婚 宴 厅 门 口 拥 堵。8.2.5 将 V I P 宾 客 引 入 休 息 室,提 供 衣 帽、茶 水 服 务。8.3 摆 酒 水 糖 果8.3.1 与 婚 宴 方 宾 客 现 场 确 认 酒 水、烟、糖 果 的 摆 放 量,避 免 发 生 分 歧。8.3.2 在 婚 宴 开 始 前 按 要 求 完 成 摆 放。8.3.3 酒 水 摆 放 应 标 识 向 外,朝 向 一 致、位 置 统 一、数 量 统 一、瓶 体 干 净。8.4 上 冷 菜8.4.1 按 预 订 桌 数 及 菜 单 摆 冷 盘。8.4.2 摆 冷 盘 时,应 荤 素 搭 配、颜 色 搭 配;盘 与 盘 间 距 均 等、配 料 跟 随 菜 品 摆 放;菜 品 不 应 缺 少。8.5 庆 典8.5.1 所 有 人 员 停 止 走 动 与 操 作,规 范 站 立 在 辖 区 桌 位 旁,整 齐 划 一,不 遮 挡 视 线,随 同 鼓 掌 示 意。8.5.2 灯 光 师、音 响 师 做 好 婚 礼 现 场 配 合 与 调 控。8.5.3 服 务 员 应 做 好 本 职 工 作,如 有 祝 酒 环 节,提 前 准 备,适 时 奉 送。8.6 走 菜8.6.1 婚 礼 庆 典 结 束 后,管 理 人 员 应 与 婚 宴 方 宾 客 再 次 确 认 走 菜 桌 数,按 菜 单 顺 序 走 菜。8.6.2 如 需 加 桌,管 理 人 员 应 及 时 准 确 通 知 厨 房 加 桌 数、快 速 安 排 前 台 人 员 加 桌 事 项。8.6.3 开 始 走 菜,厨 房 应 保 证 菜 品 的 质 量、数 量 及 出 品 速 度。8.6.4 传 菜 员 传 送 菜 品 应 准 确 无 误,不 应 少 上 或 多 上。8.7 上 菜8.7.1 上 菜 礼 仪,包 括 并 不 限 于:a)需 从 下 首 边 位 置(与 餐 厅 正 门 相 向 位 置)上 菜,双 手 端 餐 盘 边 缘,手 指 不 应 触 碰 菜 品;b)使 用 礼 貌 用 语“打 扰 一 下,请 慢 回 身”右 腿 上 前 一 步,将 菜 品 轻 轻 放 置 转 盘 上,速 度 适 中 转至 上 首 位,退 回 右 脚,站 定;c)音 量 适 中、吐 字 清 晰 报 菜 名。8.7.2 上 菜 原 则,包 括 并 不 限 于:a)鸡 不 献 头、鸭 不 献 掌;b)左 头 右 尾、鱼 腹 朝 上;c)汤 汁 不 应 洒 落 到 桌 面 或 就 餐 宾 客 身 上;菜 品 不 应 摞 放,如 果 摆 放 不 下,可 以 把 已 经 食 用 剩 余不 多 的 菜 品 撤 下,换 成 稍 小 餐 盘 再 上。8.7.3 服 务 员 按 婚 宴 菜 单 如 数 上 菜。8.7.4 将 冷 热 菜 品、主 食、水 果 全 部 上 完 后,应 告 知 就 餐 宾 客 所 有 餐 品 已 全 部 上 齐。8.8 斟 倒 酒 水8.8.1 应 及 时 斟 倒 酒 水。8.8.2 斟 酒 礼 仪,包 括 并 不 限 于:D B 2 3/T 2 9 1 9 2 0 2 19a)右 手 持 瓶,左 手 后 背;b)站 在 就 餐 宾 客 右 侧,右 腿 在 前,身 体 右 前 倾,慢 慢 斟 倒;c)白 酒、啤 酒 饮 料 斟 倒 八 分 满、红 酒 斟 倒 三 分 满;d)瓶 口 不 与 杯 口 接 触,即 将 斟 至 规 范 量 时,缓 缓 旋 转 酒 瓶 4 5,最 后 一 滴 酒 收 进 瓶 口,不 应 滴落 在 桌 面 或 外 溢。8.8.3 酒 水 不 应 开 启 过 多,避 免 造 成 浪 费。8.9 新 人 敬 酒8.9.1 服 务 员 应 备 足 酒 杯 和 酒 水,跟 随 新 人 提 供 斟 倒 服 务。8.9.2 斟 倒 时 应 佩 戴 白 手 套,手 持 托 盘,如 遇 台 阶 或 适 逢 上 菜,应 及 时 提 醒。8.9.3 其 他 斟 倒 礼 仪 还 应 满 足 8.8.2 的 要 求。8.1 0 席 间 清 洁8.1 0.1 下 列 情 况 应 给 就 餐 宾 客 更 换 餐 盘:a)吃 带 皮 带 骨 的 菜 品 后;b)变 换 口 味 后;c)上 水 果 之 前。8.1 0.2 及 时 撤 下 空 盘、空 瓶、不 用 的 空 杯 等,保 持 台 面 整 洁。9 宴 后 服 务9.1 送 客9.1.1 如 就 餐 宾 客 欲 起 身 离 开,服 务 员 及 时 提 供 拉 椅 服 务。9.1.2 拉 椅 礼 仪 包 括:双 手 扶 住 椅 背、右 腿 膝 盖 顶 住 椅 背 下 部,轻 轻 拉 动,至 就 餐 宾 客 起 身。9.1.3 提 醒 拿 好 随 身 携 带 的 物 品。微 笑,送 客“欢 迎 下 次 光 临”同 时 看 管 好 负 责 区 域 餐 桌 的 口 布、毛巾、餐(饮)具 等,及 时 收 捡 清 点。9.2 清 点 打 包9.2.1 就 餐 宾 客 陆 续 离 开 后,先 将 剩 余 未 开 启 的 酒 水 收 集 清 点 并 与 婚 宴 方 宾 客 确 认 移 交。9.2.2 清 点 查 看 有 无 餐(饮)具 破 损、布 草 缺 少,及 时 与 婚 宴 方 宾 客 确 认。9.2.3 询 问 婚 宴 方 宾 客 是 否 需 要 打 包 服 务,如 需 打 包,应 提 供 打 包 服 务。9.3 结 算 账 目9.3.1 应 由 管 理 人 员 陪 同 婚 宴 方 宾 客 到 收 银 台 结 算 账 目。9.3.2 结 算 账 目 时 应 打 出 详 单 请 婚 宴 方 宾 客 过 目 确 认,账 单 应 准 确、收 费 明 细 清 晰。9.3.3 请 婚 宴 方 宾 客 出 示 已 交 预 定 款 凭 证 及 预 定 时 签 署 的 协 议,复 核 无 误 后,结 算 需 再 交 付 的 金 额。9.3.4 钱 款 当 面 点 清、辨 识 真 伪,接 受 刷 卡 及 线 上 支 付,出 具 凭 证,双 手 递 送。9.4 撤 台 整 理9.4.1 关 闭 空 调、射 灯,仅 保 留 工 作 照 明 灯 即 可,通 风 换 气。9.4.2 先 检 查 有 无 遗 留 物 品,后 撤 台。9.4.3 撤 台 的 顺 序:口 布 玻 璃 器 皿 小 件 大 件。9.4.4 撤 台 的 方 法:D B 2 3/T 2 9 1 9 2 0 2 11 0a)将 杯 具 放 入 杯 筐,撤 出;b)撤 餐 盘 前 应 将 餐 盘 内 残 余 食 物 集 中 倒 进 整 理 盒 内,后 将 餐 盘 分 类 摞 放,按 照 从 大 到 小 摞 放,应 平 稳;c)小 件 器 皿 集 中 收 纳,撤 出;d)餐 桌 上 所 有 餐(饮)具 全 部 撤 出;e)清 理 转 台 和 台 布 上 的 残 渣;f)将 玻 璃 转 台 擦 拭 干 净,安 全 撤 下;g)撤 出 脏 台 布,铺 设 新 的 台 布。9.4.5 撤 台 操 作 应 轻 拿 轻 放,禁 止 餐(饮)具 相 互 磕 碰,避 免 造 成 破 损;汤 汁、残 渣 不 应 洒 落 在 台 布或 地 面 上。9.4.6 打 扫 卫 生,清 理 工 作 台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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