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87.010 G50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2801.5 2018 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5 部分:表面涂 装行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5:Surface coating industry 2018-04-23 发布 2018-10-23 实施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7/2801.5 2018 I 前 言 DB37/2801 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标准 已 经或 计划 发布以 下部 分:第1部 分:汽车 制造 业;第2部 分:铝型 材工 业;第3部 分:家具 制造 业;第4部 分:印刷 业;第5部 分:表面 涂装 行 业;第6部 分:有机 化工 行 业;第7部 分:其他 行业。本部分 为DB37/2801 的第5 部分。本部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部分 由山 东省 环境 保护 厅提出。本部分 由山 东省 环保 标准 化技 术 委员 会归 口。本部分 起草 单位:山 东省 环境规 划研 究院、山 东省 环境监 测中 心站。主要起 草人:史 会剑、王 宝琳、谷树 茂、李恒 庆、袁琦、王志 峰、苏志 慧。DB37/2801.5 2018 II 引 言 山东省 表面 涂装 企业 或生 产设施 排放 水污 染物、大 气污染 物、恶 臭污 染物、环 境噪声 适用 相应 的国家和地 方标 准,产生 固体 废物的 鉴别、处 理和 处置 适用相 应的 国家 固体 废物 污染控 制标 准。DB37/2801.5 2018 1 挥 发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 装行业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山 东省 表面 涂装企 业或 生产 设施 涂 装 工序的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限值和 监测 要求,以 及标准的 实施 与监 督等 有关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的 表面 涂装企 业或 生产 设施 涂装 工序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管 理,以及 新、改、扩 建项目的 环境 影响 评价、环 境保护 设施 设计、竣工 环 境保护 验收、排污 许可 及 其投产 后的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管理。汽车制 造业、铝 型材 工业 和家具 制造 业分 别执 行DB37/2801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 放标准 的第1 部分:汽车制 造业、第2部 分:铝 型材工 业和 第3 部分:家 具 制造业,不 适用 本标 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4754 2017 国民 经 济行业 分类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T 16758 排 风罩 的分 类及技 术条 件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 75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续监 测技 术规 范 HJ 76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续监 测系 统技 术要 求及 检测方 法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 谱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04 环 境空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 接进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644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脱 附/气 相色 谱-质谱 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采 样 气袋法 HJ 73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相吸 附-热脱 附/气 相色 谱-质 谱法 HJ 759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相色 谱-质谱 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表面涂 装行 业 surface coating industry DB37/2801.5 2018 2 为保护 或装饰 加工 对象,在加工 对象表 面覆 以涂料 膜层的 工业,按照GB/T 4754 2017 进行 分类 的具体范 围见 附录A。3.2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规定 的 方法测 量或 核算 确定 的有 机化合 物,简 称VOCs。3.3 标准状 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气 体状 态,简称“标态”。本 标准 规定的VOCs 排 放浓 度限值均 以标 准状 态下 的干 气体为 基准。3.4 厂界监 控点 浓度 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 态下厂 界VOCs 监 控 点的污 染物浓 度在 任何一 小时的 平均值 不得 超过的 值,单 位为毫 克/立方米(mg/m3)。3.5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已通 过审 批的 表面 涂装 企业或 生产 设施。3.6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改、扩 建的 表面 涂装 企业或 生产 设施。3.7 处理效 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 治理 设施 去除 污染 物的量 与处 理前 污染 物的 量之比。4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污染物 有组 织排 放控 制要 求 4.1.1 自标准 实施 之日 起 至2019 年12 月 31 日止,现 有企 业不分 行业 执行 表1 中的 排放限 值。表1 现有表 面涂 装企 业或 生产 设施涂 装工 序 VOCs 排放 限值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速率 限值a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苯 1.0 0.4 甲苯 10 0.8 二甲苯 30 1.0 VOCs 120 3.6 a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 90%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 速率限值要求。DB37/2801.5 2018 3 4.1.2 自标准 实施 之日 起,新建 企业按 所属 行业 执行 表 2 中 的排 放限 值。4.1.3 自2020 年1 月1 日 起,现 有企业 按所 属行 业执 行 表2 中的 排放 限值。表2 新建表 面涂 装企 业或 生产 设施涂 装工 序 VOCs 排放 限值 行业 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速率限值a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苯 甲苯 二甲苯 VOCs 苯 甲苯 二甲苯 VOCs 加工纸制造(C2223)、金属制 品业(C33,不含C333)、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C367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业(C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C39)、仪器仪 表制造 业(C4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 业(C43)、汽车修理与维护(O8111)0.5 5.0 15 50 0.2 0.6 0.8 2.0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业(C24)、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C3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业(C37)0.5 5.0 15 70 0.3 0.6 0.8 2.4 a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90%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 速率限值要求。4.2 污染物 无组 织排 放控 制要 求 自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现有 企业及 新建 企业 执行 表3 中的 浓度 限值。表3 厂界监 控点 浓度 限值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苯 0.1 甲苯 0.2 二甲苯 0.2 VOCs 2.0 4.3 生产管 理和 工艺 操作 技术 要求 4.3.1 源头控 制 4.3.1.1 鼓励企 业使 用水 性、无溶 剂型、高固体 份、粉 末等 低挥发 性物 料。4.3.1.2 盛放 含VOCs 物 料的 容器 应 密闭。4.3.1.3 鼓励企 业采 用高 效涂 装技 术,提 高物料 利 用效 率。4.3.2 废气收 集及 处理 4.3.2.1 产生VOCs 的生 产活 动,应 在密闭 空间 或设 备中 进行,废气 经收 集系 统和(或)处理设 施后 排放。如 不能 密闭,应 采取 局部气 体收 集处 理措 施或 其他有 效污 染控 制措 施。4.3.2.2 废气收 集系 统宜 保持 负压,排风 罩的 设置 应符 合 GB/T 16758 的规 定。4.3.2.3 生产工 艺设 备 与 配套 的 废 气收集 系统 及VOCs 处理 设 施应同 步运 行。4.3.2.4 有机废 气收 集效率 按 照国 家相关 规定 执行。DB37/2801.5 2018 4 4.3.2.5 VOCs 宜优 先采 用冷 凝(冷 冻)、吸附 等技 术进 行回 收利用。不 宜回 收时,采 用吸附、吸 收、燃烧(焚烧、氧 化)、生 物等技 术或 组合 技术 进行 净化处 理。4.3.2.6 VOCs 处理 过程 中产生 的 废气、废 水和 固体 废物 应 达 标排放。4.3.2.7 除满足 上述 要求 外,企业 还应按 照国 家 VOCs 无组 织 排放相 关标 准的 要求,严 格落实 无组 织 排放防治 措施,有 效控 制VOCs 的 无组 织排 放。4.3.3 管理要 求 4.3.3.1 企业应 记录 含VOCs 产品 的 名称、使用 量、回收 量、废弃量、排 放去 向以及 VOCs 含 量,记录保存期 限不 得少 于三 年。4.3.3.2 企业应 记录 废气 收集 系统 及处理 设施 的保 养维 护事 项 与主 要操 作参 数,记录 保存期 限不 得少于三年。4.4 排气筒 高度 要求 4.4.1 排气筒 的高 度应 不低于 15 m,具 体高 度按 环境 影响 评价要 求确 定。4.4.2 两个排 放相 同污 染物 的排 气筒,若其 距离 小于 其几 何高度 之和,应 合并 并视 为一根 等效 排气 筒。有三根 以上 的近 距离 排气 筒,且 排放 同一 种污 染物,应以 前两 根的 等效 排气 筒,依 次与 第三、第 四 根 排气筒取 等效 值。等效 排气 筒有关 参数 的计 算公 式参 见附 录 B。5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排气筒 应设 置采 样孔 和永 久监测 平台,监 测平 台面 积应不 小 于 1.5 m2,并 设 有 1.1 m 高的 护栏,采样孔 距平 台面 约1.2 m 1.3 m,监测 平台 高度 距地 面大 于5 m 时需 安装 旋梯、“Z”字 梯或 升降 电梯。同时设 置规 范的 永久 性排 污口标 志。5.1.2 厂界监 控点 数量 和位 置的 设置,应符 合 HJ/T 55 的 要求。5.1.3 实施监 督性 监测 期间 的采 样频次 应符 合 GB/T 16157、HJ/T 397 和 HJ/T 55 的 要求。5.1.4 污染源 采样 方法 应符 合 GB/T 16157、HJ/T 397、HJ 732 和 相关 分析 方法 标准 的 要求;厂界 监控点采样 方法 应符 合HJ/T 55 和相 关分 析方 法标 准的 要求。5.1.5 污染源 污染 物排 放连 续监 测系统 的安 装及 运行 维护,按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 办法、HJ 75、HJ 76等相关 要求 及相 关法 律和 规定执 行。5.1.6 企业应 按照 有关 法律 和环 境监测 管理 办法 等规 定,建立企 业监 测制 度,制定 监测方 案,对污 染物排放 状况 及其 对周 边环 境质量 的影 响开 展自 行监 测,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并 公布监 测结 果。企 业自行监测方 案制 定、监测 质量 保证和 质量 控制 等应符合HJ 819 的 要求。5.2 监测分 析方 法 污染物 监测 分析 方法 按照 表4执 行。表4 VOCs 监测 分析 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方法名称 标准号 1 苯、甲苯、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DB37/2801.5 2018 5 表 4 VOCs 监测 分析 方法(续)序号 污染物 方法名称 标准号 1 苯、甲苯、二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2 VOCsa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a VOCs 暂参考 HJ 38 和 HJ 604 方法进行监测和统计,待国家或省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后,按相关标准执行。6 实施与 监督 6.1 在任何 情况 下,企业 均应 遵守本 标准 的污 染物 排放 控制要 求,采取 必要 措施 保证污 染防 治设 施正常运行。6.2 本标准 实施 后,新制(修)订的 国家 或地 方排 放标 准中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排放 限值、批复 的环 境影响评价 文件 或排 污许 可证 中对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排放 要求严 于本 标准 的,按相 应 的排放 标准 限值 或要 求 执行。DB37/2801.5 2018 6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表面涂 装行 业范 围 行业代码 名称 介绍 C2223 加工纸制造业 加工纸制造过程中的涂布、烘干工序。C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2 乐 器制造;243 工艺美术及礼仪 用品 制造;244 体育用品制造;245 玩具制造;246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C33 金属制品业(不含铝型材工业)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2 金属工具制造;333 集装箱及金 属包装 容器制造;3340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 造;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7 搪瓷 制品制造;338 金属制日用品 制造;339 锻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3 物料搬 运设备制造;34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 件制造;346 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7 文 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8 通用 零部件制造;34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1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2 化工、木材、非金属 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3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 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 印 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5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6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7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8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9 环保、邮 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业 汽车发动机 配件、制动系配 件、转向系配 件、行 走系配件、车身配件等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生产过程中的涂装、烘干工序。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20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 制造;3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 车 制造;3770 助动车制造;3780 非公路休闲车及 零配件制造;379 潜水救捞及 其他未 列明运输设备制。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1 电机制造;382 输配电及控 制设备制造;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4 电池制造;385 家 用电力器具制造;386 非电力 家用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389 其他电气 机械及器材制造。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1 计算机制造;392 通信设备 制造;393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40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5 视听设备制造;396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7 电 子器件制造;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 制造;399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01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2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30 钟表 与计时仪器制造;4040 光学仪器制造;4050 衡器 制造;4090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 业。C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4310 金属制品修理;4320 通用 设备修理;4330 专用设备修理;4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50 电气设备修理;4360 仪器仪 表修理;4390 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DB37/2801.5 2018 7(续)行业代码 名称 介绍 O8111 汽车修理与维护 业 汽车修理与维护过程中的涂装、烘干工序。DB37/2801.5 2018 8 A A 附 录 B(资料 性附 录)等效排 气筒 有关 参数 计算 方法 B.1 等效排 气筒 排放 速率 当 排气 筒 1 和排 气 筒 2 排放 同一 种污 染物,其 距 离小于 该两 个排 气筒 的高 度之和 时,应以 一个 等效排气筒 代表 该两 个排 气筒,等效 排气 筒排 放速 率按 式(B.1)进 行计 算:Q=Q1+Q2.(B.1)式中:Q 等 效排 气筒 污染 物排放 速率,单 位为 千克/小时(kg/h);Q1 排 气筒 1 污 染物 排放 速率,单位 为千 克/小时(kg/h);Q2 排 气筒 2 污 染物 排放 速率,单位 为千 克/小时(kg/h)。B.2 等效排 气筒 高度 等 效排 气筒 高度 按式(B.2)计 算:221212h h h(B.2)式中:h 等 效排 气筒 高度,单 位 为米(m);h1 排 气筒1 的 高度,单 位为米(m);h2 排 气筒2 的 高度,单 位为米(m)。B.3 等效排 气筒 距原 点的 距离 等 效排 气筒 的位 置,应位于 排气 筒 1 和排 气 筒 2 的连 线上,若以 排气 筒 1 为原点,则等 效排 气筒 距原点的 距离 按式(B.3)计算:X=a(Q-Q1)/Q=a Q2/Q.(B.3)式中:X 等 效排 气筒 距排 气筒1 的距离,单 位为 米(m);a 排 气筒1 至排 气筒2 的 距 离,单 位为 米(m);Q 等 效排 气筒 污染 物排 放 速率,单位 为千 克/小时(kg/h);Q1 排 气筒1污 染物 排放 速 率,单 位为 千克/小 时(kg/h);Q2 排 气筒2污 染物 排放 速 率,单 位为 千克/小 时(kg/h)。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