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I C S 1 3.3 1 0A 9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2 5 部 分:水 务 系 统A n t i-t e r r o r i s m p r e c a u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P a r t 2 5:W a t e r a f f a i r s s y s t e m2 0 1 9-1 2-1 7 发 布 2 0 2 0-0 2-1 0 实 施联 合 发 布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2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25.1 防 范 分 类.2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2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3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37.1 人 防.37.2 物 防.47.3 技 防.67.4 制 度 防.1 0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1 08.1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启 动.1 08.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施.1 08.3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1 18.4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人 防、物 防 和 技 防 配 置.1 29 应 急 准 备 要 求.1 29.1 应 急 处 置 的 总 体 要 求.1 29.2 反 恐 应 急.1 29.3 反 恐 应 急 演 练.1 21 0 监 督、检 查.1 2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水 务 系 统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检 查 实 施.1 3参 考 文 献.2 0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I I I前 言D B 4 4 0 1/T 1 0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计 划 分 为 以 下 3 3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再 视情 况 进 行 调 整: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4 部 分:涉 外 机 构;第 5 部 分:教 育 机 构;第 6 部 分:医 疗 卫 生 机 构;第 7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8 部 分:酒 店 宾 馆;第 1 0 部 分:园 林 公 园;第 1 1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1 2 部 分:城 市 广 场;第 1 4 部 分:大 型 专 业 市 场;第 1 5 部 分:体 育 场 馆;第 1 6 部 分:影 视 剧 院;第 1 7 部 分:会 展 场 馆;第 1 8 部 分:宗 教 活 动 场 所;第 2 0 部 分:船 舶 港 口 码 头;第 2 1 部 分:公 交 客 运 站 场;第 2 2 部 分:隧 道 桥 梁;第 2 4 部 分:城 市 轨 道 交 通;第 2 5 部 分:水 务 系 统;第 2 6 部 分:电 力 系 统;第 2 7 部 分:燃 气 系 统;第 2 9 部 分: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仓 库;第 3 0 部 分:金 融 机 构;第 3 1 部 分:电 信 互 联 网;第 3 2 部 分:邮 政 物 流;第 3 3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3 4 部 分:民 用 爆 炸 物 品;第 3 5 部 分: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第 3 6 部 分:传 染 病 病 原 体;第 3 7 部 分:大 型 活 动;第 3 8 部 分:高 层 建 筑。本 部 分 为 D B 4 4 0 1/T 1 0 的 第 2 5 部 分。本 部 分 按 G B/T 1.1 2 0 0 9 的 规 定 起 草。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和 广 州 市 水 务 局 提 出。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水 务 局 具 体 解 释 和 实 施 情 况 收 集。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水 务 局、广 州 市 标 准 化 协 会、广 州 计 量 检 测 技 术 研 究 院、广 州 市 水 务 投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支 队。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施 晓 群、曹 美 涛、陈 巧 红、尹 泉 源、唐 小 军、赵 珊、张 馗、曾 祥 英、黎 绍波、刘 可 冰、廖 俊 斌、吴 朝 阳、张 力 玲、申 玉 星、姜 峰。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1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2 5 部 分:水 务 系 统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水 务 系 统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准 备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水 务 系 统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点 目 标 的 防 范 工 作 和 管 理,水 务 系 统 反 恐 怖 防 范 一 般目 标 参 照 执 行。涉 及 水 力 发 电 部 分 的 按 照 D B 4 4 0 1/T 1 0.2 6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2 6 部 分:电 力 系 统 要 求 执 行。注: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8 8 7 计 算 机 场 地 通 用 规 范G B/T 4 2 0 8 外 壳 防 护 等 级(I P 代 码)G B 1 2 6 6 3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控 制 指 示 设 备G B 1 2 8 9 9 手 持 式 金 属 探 测 器 通 用 技 术 规 范G B/T 1 5 4 0 8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供 电 技 术 要 求G B/T 2 2 2 3 9 2 0 1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G B/T 2 2 2 4 0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定 级 指 南G B/T 2 5 7 2 4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数 字 视 音 频 编 解 码 技 术 要 求G B/T 2 8 1 8 1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B/T 3 2 5 8 1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B/T 3 7 0 7 8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B 5 0 1 9 8 民 用 闭 路 监 视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5 0 2 8 2 城 市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规 范G B 5 0 3 1 8 城 市 排 水 工 程 规 划 规 范G B 5 0 3 4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 5 0 3 9 4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6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5 1 3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G B 5 0 5 2 6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T 5 0 8 0 5 城 市 防 洪 工 程 设 计 规 范C J J 5 8 城 镇 供 水 厂 运 行、维 护 及 安 全 技 术 规 程G A/T 3 6 7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G A/T 6 4 4 电 子 巡 查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6 6 9.1 城 市 监 控 报 警 联 网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A/T 1 1 2 7 2 0 1 3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摄 像 机 通 用 技 术 要 求M H/T 2 0 0 8 无 人 机 围 栏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2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水 务 单 位 w a t e r u n i t公 共 供 排 水 企 业、水 资 源 和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的 统 称。3.2公 共 供 水 企 业 p u b l i c w a t e r s u p p l y e n t e r p r i s e s专 门 提 供 公 共 供 水 服 务 的 企 业、单 位。3.3泵 站 p u m p s t a t i o n由 水 泵、机 电 设 备 及 配 套 建 筑 物 组 成 的 提 水 设 施,包 括 取 水 泵 站、送 水 泵 站、反 冲 洗 泵 房、提 升泵 站。3.4净 水 构 筑 物 p u r i f i c a t i o n s t r u c t u r e以 水 质 净 化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构 筑 物,包 括 配 水 井、反 应 池、沉 淀 池、滤 池、清 水 池、加 压 站 水 库。3.5加 药 间 d o s a g e r o o m在 自 来 水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液 氯、次 氯 酸 钠 溶 液、氢 氧 化 钠 溶 液、臭 氧 等 化 学 品 对 水 进 行 消 毒 杀菌 的 生 产 场 所。3.6水 利 工 程 w a t e r c o n s e r v a n c y p r o j e c t开 发、利 用、控 制、调 配 和 保 护 水 资 源 的 各 类 工 程,包 括 水 库(含 山 塘,下 同)、水 电 站、水 闸(含涵 闸,下 同)、堤 防(含 护 岸,下 同)、泵 站、堰 坝、机 电 井、输(供)水 管 道(隧 洞)等。3.7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w a t e r c o n s e r v a n c y p r o j e c t m a n a g e m e n t u n i t负 责 水 利 工 程 运 行、维 护、安 全 管 理 的 单 位。3.8周 界 p e r i m e t e r需 要 进 行 实 体 防 护 或 电 子 防 护 的 某 区 域 的 边 界。3.9监 控 中 心 s u r v e i l l a n c e&c o n t r o l c e n t e r安 全 防 范 系 统 的 中 心 控 制 室。安 全 防 范 系 统 在 此 接 收、处 理 各 子 系 统 发 来 的 报 警 信 息、图 像 信息、状 态 信 息 等,并 将 处 理 后 的 报 警 信 息、监 控 指 令 分 别 发 往 报 警 接 收 中 心 和 相 关 子 系 统。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坚 持“依 法 管 理、预 防 为 主、科 学 处 置、分 级 负 责”的 工 作 原 则。4.2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开 展,公 安 机 关 和 行 业 主 管 部门 应 履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检 查、监 督 责 任。4.3 水 务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责 任 主 体,应 按 照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履 行 职 责。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5.1 防 范 分 类反 恐 怖 防 范 按 防 范 管 理 性 质 分 为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和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两 类。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按 恐 怖 威 胁 预 警 响 应 的 要 求 分 为 四 级:a)四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一 般),用 蓝 色 表 示;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3b)三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较 大),用 黄 色 表 示;c)二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重 大),用 橙 色 表 示;d)一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特 别 重 大),用 红 色 表 示。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水 务 单 位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将 对 国 家 安 全、公 共 安 全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有 显 著 影 响 的 部 位 确定 为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重 要 部 位:a)公 共 供 水 企 业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主 要 出 入 口、调 度 室、变 配 电 室、监 控 中心、泵 房、加 药 间、液 氧 站、清 水 池、取 水 口、危 化 品 储 存 场 所、周 界、抢 险 应 急 物 资 集中 存 放 场 所、停 车 场 等;b)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水 库 大 坝、大 坝 廊 道、启 闭 室、调 度 中心、监 控 中 心、变 配 电 室、水 电 站 发 电 机 组、危 化 品 储 存 场 所、穿 堤 建 筑 物、停 车 场 等。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设 置 原 则7.1.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安 保 力 量 的 要 求。7.1.1.2 水 务 单 位 应 根 据 设 施 分 布、重 要 部 位 的 情 况、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实 际 需 要,配 备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注:水务系统的安保力量包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干部、保安员、巡逻员、专(兼)职安全员等。7.1.2 人 防 组 织7.1.2.1 水 务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人、责 任 部 门 和 联 络 人,配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负 责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具 体 工 作。7.1.2.2 水 务 单 位 应 明 确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岗 位,重 要 岗 位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负 责 人、联 络员、主 要 出 入 口 的 安 保 人 员、技 防 管 理 人 员、调 度 员、泵 房 及 危 化 品 管 理 员 等。7.1.3 人 防 配 置7.1.3.1 水 务 系 统 人 防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1 工作机构 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应设2 责任领导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应设3 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4 联络员 指定联络员 1 名 应设5安保力量技防岗位 重要技防系统设施 应设6 固定岗位 监控中心、出入口、调度室 应设7 巡查岗位调 度 中 心(室)、变 配 电 室、监 控 中 心、泵 房、加 药 间、液 氧站、清水 池、取水 口、水库 大坝、大 坝廊 道、启闭 室、穿堤 建筑物、危化品储存场所、周界、停车场等重要部位应设8 网管岗位 网络安全维护 应设9 机动岗位 备勤、周界 应设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47.1.3.2 水 务 系 统 反 恐 怖 防 范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配 备 要 求 如 下:a)重 要 技 防 系 统 设 施、网 络 安 全 维 护 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得 少 于 1 人;b)监 控 中 心、出 入 口、调 度 室 等 固 定 岗 位 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得 少 于 1 人;c)巡 查 岗 位 安 保 力 量: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每 班 不 得 少 于 2 人,公 共 供 水 企 业 每 班 不 得 少 于 1人;d)水 务 系 统 的 安 保 力 量 可 采 用 专 兼 职 结 合 的 方 式。7.1.4 人 防 管 理7.1.4.1 水 务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联 系,定 期 报 告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互 通 信 息、完 善 措 施。发 现 可 疑 人 员、物 品 应 立 即 向 公 安机 关 报 告。7.1.4.2 水 务 单 位 应 加 强 反 恐 怖 防 范 教 育 宣 传、开 展 应 急 技 能 训 练 和 应 急 处 突 演 练,提 升 人 防 技 能。7.1.4.3 水 务 单 位 应 开 展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背 景 审 查,建 立 人 员 档 案,并 向 公 安 机 关 备 案,确 保 用 人 安全。7.1.4.4 水 务 单 位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上 岗 前 应 当 接 受 培 训,并 有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和 考 核 合 格 记录;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岗 位 职 责、水 务 系 统 相 关 知 识、发 生 意 外 时 的 应 急 措 施 和 应 急 处 理 器 材 的使 用 方 法,以 及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操 作、使 用 方 法 等。7.1.4.5 水 务 单 位 应 加 强 门 卫 与 寄 递 物 品 管 理,开 展 巡 查 与 安 检、技 防 系 统 的 值 守 监 看 和 运 维,确 保人 防 职 责 落 实。7.1.4.6 水 务 单 位 应 加 强 检 查 督 导,加 强 开 展 制 度 体 系 实 施 与 改 进,提 高 人 防 效 率。7.1.4.7 水 务 单 位 应 指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联 络 员,联 络 员 应 确 保 2 4 小 时 通 信 畅 通。联 络 员 的 配 置 和 变 更,应 及 时 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和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备 案。7.1.5 安 保 力 量 要 求水 务 系 统 的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1.5 的 要 求,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反 恐 怖 防 范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水 务 系 统 的 地 理 环 境、重 要 部 位 分 布、主 要 设 施 布局、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b)能 熟 练 操 作 与 安 全 防 范 有 关 的 装 备 器 材,并 能 按 照 预 案 要 求 处 置 突 发 事 件;c)积 极 应 对 水 务 系 统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协 助、配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公 安 机 关、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7.2 物 防7.2.1 配 置 原 则7.2.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7.2.1.2 应 完 善 反 恐 怖 防 范 物 防 建 设,物 防 建 设 应 符 合 G B 5 0 2 8 2、G B 5 0 3 1 8、G B 5 0 3 4 8、G B 5 0 5 1 3 和G B/T 5 0 8 0 5 的 规 定,新 建 或 改 建 项 目 必 须 纳 入 总 体 规 划,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7.2.1.3 使 用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要 求,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7.2.2 物 防 组 成水 务 系 统 的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个 人 应 急 防 护 装 备、公 共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设 施 等。7.2.3 物 防 配 置水 务 系 统 的 物 防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2 的 要 求。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5表 2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公共供水企业 水利工程1实体防护设施机动车阻挡装置 主要出入口 应设2防机动车冲撞或隔离设施主 要 出 入 口、受 机 动 车 冲 击 后 容 易 造 成 重 大 伤 害 的 重要部位应设3防 盗 防 火 安 全 门、防 盗 安 全门、金 属 防 护 门 或 防 尾 随 联 动互锁安全门调 度 室、监 控 中 心、变 配电 室、泵 房、加 药 间、危化品储存场所调 度 中 心、监 控 中 心、启 闭 室、变 配 电 室、危化品储存场所应设4 围墙或栅栏(格栅)变 配 电 室、液 氧 站、清 水池、取 水 口、周 界 等 重 要部位变 配 电 室、危 化 品 储 存场所等重要部位 应设5 防攀爬障碍物、刺网 周界围墙 应设6个人应急防护装备对讲机、强光手电、防暴棍 监控中心、门卫室 应设7 防毒面罩 加药间、危化品储存场所 危化品储存场所 应设8 防暴盾牌、钢叉、防烟面罩 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门卫室 应设9防 暴 头 盔、防 割(防 刺)手 套和防刺背心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门卫室 应设1 0公共应急防护装备及设施防爆毯(含防爆围栏)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门卫室 应设1 1 应急警报器 监控中心或门卫室 应设1 2 灭火器材 各工作区域 各工作区域 应设1 3 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 码头、船舶、岗亭 应设1 4 巡逻船舶 水域 宜设注:阻挡装置 指出入口的杆或闸 门,一般安装在机 动车出入口,主 要是对出入行为实 施放行、拒绝、报 警功能的设施;防 机动车冲撞或隔离 设施指能够有效 防范汽车冲撞等 暴力侵害的硬质设 施,如防冲撞金 属柱、水泥柱(墩)、翻板式路障机等高强度防汽车冲撞功能的设备。7.2.4 物 防 要 求7.2.4.1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要 求7.2.4.1.1 一 般 要 求水 务 系 统 的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器 材 和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2.4.1 及 相 关 标 准 的 要求。7.2.4.1.2 实 体 防 护 设 施 要 求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的 设 计 原 则 应 符 合 G B 5 0 3 4 8 的 规 定 和 以 下 要 求:a)总 大 门 外 侧、车 辆 出 入 口 应 设 有 防 机 动 车 冲 撞 或 隔 离 设 施;总 大 门 内 侧 应 设 置 隔 离 带;总 大 门 人 行 通 道 处 的 识 别 装 置 和 执 行 机 构 应 有 防 尾 随 措 施;b)实 体 围 墙 应 配 合 周 界 报 警 装 置 的 安 装 要 求,高 度 应 不 少 于 2.8 m,没 有 安 装 周 界 报 警 装 置的 围 墙 顶 应 设 置 防 攀 爬 障 碍 物,防 攀 爬 障 碍 物 高 度 不 少 于 3 0 0 m m;c)金 属 防 护 栏 单 个 栏 栅 空 间 宽 度 应 为(8 0 1 5 0)m m,高 度 应 为(3 0 0 6 0 0)m m;直 接 对 外的 窗 户 的 防 护 栏 还 应 采 用 坚 固 的 实 心 材 料;防 护 栏 宜 设 在 窗 户 内 侧,严 重 腐 蚀 性 的 场 所可 设 在 窗 户 外 侧;d)接 近 围 墙 的 净 水 构 筑 物 或 重 要 部 位 应 设 置 防 止 由 围 墙 外 掷 物 破 坏 的 措 施;e)清 水 池 进 人 孔 应 设 金 属 井 盖 并 上 锁;清 水 池 透 气 管 管 口 应 设 金 属 防 护 网,防 护 等 级 应 满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6足 G B/T 4 2 0 8 中 I P 2 X 的 要 求;f)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应 采 取 防 投 毒 措 施。水 利 工 程 单 位 的 实 体 防 护 设 施 要 求:a)水 库 坝 体:坝 体 出 入 口 应 根 据 设 计,设 置 防 止 大 型 车 辆 进 入 的 设 施;b)坝 体 廊 道:廊 道 出 入 口 应 设 有 防 机 动 车 冲 撞 装 置 和 出 入 大 门,安 装 报 警 装 置;c)闸 门 启 闭 室:安 装 铁 门,窗 户 应 设 金 属 防 护 网,安 装 报 警 装 置。7.2.4.2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的 验 收水 务 系 统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验 收 应 符 合 G B 5 0 3 4 8 和 C J J 5 8 的 规 定。7.2.4.3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采 购 与 维 护水 务 系 统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采 购 与 维 护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2.4.2 的 要 求。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设 备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运 行 状 态,定 期 进 行 的 检 测、维 护、保 养。设 施 出 现 故 障 应 及 时修 复。7.3 技 防7.3.1 建 设 原 则7.3.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7.3.1.2 应 完 善 技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建 设,新 建 或 改 建 项 目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行。7.3.1.3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7.3.1.4 技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工 程 设 计 应 采 用 主 流 和 成 熟 的 技 术,可 积 极 探 索 引 用 先 进 的 技 术,采 用 的 技术 宜 符 合 数 字 化、网 络 化、智 能 化、一 体 化 的 要 求;不 易 改 扩 建 的 基 础 设 施 宜 按 远 期 进 行 设 计。7.3.2 技 防 组 成水 务 系 统 技 防 设 施 包 括 电 子 防 护 系 统、监 控 中 心、公 共 广 播 系 统、无 线 通 信 对 讲 指 挥 调 度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其 中 电 子 防 护 系 统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门 禁 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巡 更 系 统)、安 全 检 查 及 探 测 系 统、无 人 机 监 控 系 统 等。7.3.3 技 防 配 置水 务 系 统 的 技 防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3 的 要 求。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公共供水企业 水利工程1 监控中心 应设2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3厂 区 主 要 通 道、周 界、厂 区的制高点水 库 大 坝、大 坝 廊 道、主 要通道口、周界应设4调 度 室、变 配 电 室、液 氧站、监 控 中 心、加 药 间、泵房调 度 中 心、变 配 电 室、监 控中 心、启 闭 室、泵 站 机 房、水电站发电机组车间应设5清 水 池、取 水 口、危 化 品 储存 场 所、抢 险 应 急 物 资 集 中存放场所危化品储存场所 应设6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停车场 停车场 宜 设7 控制、记录装置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 应设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7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安装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公共供水企业 水利工程8 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和门卫室 监控中心和门卫室 应设9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探测(报警)器厂区周界 应设1 0紧急报警装置(一键报警)监控中心或门卫室 启闭室、监控中心或门卫室 应设1 1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或门卫室 监控中心或门卫室 应设1 2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或门卫室 监控中心或门卫室 应设1 3出入口控制系统(门禁系统)加药间、清水池 应设1 4 厂区的主要出入口 应设1 5 电子巡查系统(巡更系统)主 要 出 入 口、调 度 室、变 配电 室、监 控 中 心、泵 房、加药 间、液 氧 站、危 化 品 储 存场 所、清 水 池、取 水 口、周界、抢 险 应 急 物 资 集 中 存 放场所等重要部位水 库 大 坝、调 度 中 心、变 配电 室、水 电 站 发 电 机 组、监控 中 心、危 化 品 储 存 场 所、大 坝 廊 道、启 闭 室、穿 堤 建筑物等重要部位应设1 6 公共广播系统 区域全覆盖 应设1 7 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系统 区域全覆盖 区域全覆盖 应设1 8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主要出入口和重要部位 应设1 9 爆炸物探测仪 主要出入口和重要部位 宜设2 0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 应设2 1 无人机监控系统 区域全覆盖 宜设7.3.4 技 防 要 求7.3.4.1 技 防 系 统 总 体 要 求技 防 系 统 总 体 要 求 应 满 足:a)系 统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3.4 条 对 技 防 要 求;b)系 统 应 满 足 G B/T 1 5 4 0 8、G B 5 0 3 4 8 中 技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相 关 规 定;c)系 统 应 预 留 符 合 政 府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的 远 程 接 口,可 调 阅 视 频 与 记 录 图 像 以 及 报 警 信息 等;d)承 载 安 防 信 息 的 信 息 系 统 应 符 合 G B/T 2 2 2 3 9 2 0 1 9 和 G B/T 2 2 2 4 0 中 相 应 规 定,当 主 要 使 用方 为 水 务 单 位 时,应 符 合 G B/T 2 2 2 3 9 2 0 1 9 中 第 二 级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要 求;当 主 要 使 用方 为 公 安 机 关 时,应 符 合 G B/T 2 2 2 3 9 2 0 1 9 中 第 三 级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要 求。7.3.4.2 视 频 监 控 系 统视 频 监 视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具 有 对 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传 输、切 换 控 制、显 示、分 配、记 录 和 重 放 等 基 本功 能,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同 时 满 足 G B 5 0 1 9 8、G B 5 0 3 9 5、G A/T 3 6 7、G A/T 6 6 9.1 的 要 求。b)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采 用 数 字 系 统。c)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 使 用 的 摄 像 机 应 符 合 G A/T 1 1 2 7 2 0 1 3 的 要 求,与 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 配 置 的摄 像 机 应 满 足 C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其 他 重 要 部 位 配 置 的 摄 像 机 应 满 足 B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D B 4 4 0 1/T 1 0.2 5 2 0 1 98d)宜 支 持 H.2 6 4、H.2 6 5 或 M P E G-4 视 频 编 码 格 式 和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图 像 存 储,宜 支 持 G.7 1 1、G.7 2 3.1、G.7 2 9 等 音 频 编 解 码 标 准 实 现 音 频 同 步 存 储。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音视 频 编 解 码 宜 优 先 采 用 G B/T 2 5 7 2 4 规 定 的 S V A C 编 码 方 式。e)图 像 信 号 的 传 输、交 换 和 控 制 应 符 合 G B/T 2 8 1 8 1 的 要 求。f)图 像 信 号 的 切 换 应 具 有 手 动 和 编 程 两 种 模 式。g)图 像 信 号 的 显 示 设 备 应 采 用 F H D(1 9 2 0 x 1 0 8 0)以 上 分 辨 率 的 大 屏 设 备,当 系 统 配 备 的 超 高 清摄 像 机(G A/T 1 1 2 7 2 0 1 3 的 D 类)时,宜 采 用 4 K(4 0 9 6 2 1 6 0)以 上 分 辨 率 的 大 屏 设 备。h)图 像 信 号 的 存 储: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 的 单 路 图 像 应 具 有 1 6 C I F(1 9 2 0 1 0 8 0)或 以 上 图 像 分 辨 率;非 直 接 与 外 界 相 通 的 重 要 部 位 单 路 图 像 应 具 有 9 C I F(1 2 8 0 7 2 0)或 以 上 图 像 分 辨 率;单 路 显 示 基 本 帧 率 不 小 于 2 5 f p s;存 储 时 间 不 小 于 9 0 天。i)各 区 域 不 应 出 现 监 控 盲 区,在 面 积 较 大 的 公 共 区 域(含 制 高 点)宜 安 装 具 有 转 动 和 变 焦 放 大功 能 的 摄 像 机 或 多 台 摄 像 机,通 过 监 视 屏 应 能 辨 别 监 视 范 围 内 的 人 员 活 动 情 况。j)与 外 界 相 通 出 入 口、监 控 中 心 等 其 他 重 要 部 位 应 选 用 固 定 焦 距 和 方 向 的 彩 色 摄 像 机。k)安 装 于 主 要 通 道(含 楼 梯 口)的 摄 像 机,其 监 控 范 围 应 覆 盖 主 要 通 道 的 道 口,监 控 图 像 应 能清 晰 显 示 进 出 道 口 人 员 的 体 貌 特 征。l)在 满 足 监 视 目 标 现 场 范 围 的 情 况 下,摄 像 机 安 装 高 度 要 求:室 内 离 地 不 宜 低 于 2.5 m,室 外 离地 不 宜 低 于 3.5 m;摄 像 机 安 装 角 度 宜 减 小 监 控 图 像 俯 视 程 度;室 外 摄 像 机 如 采 用 立 杆 安 装,立 杆 的 强 度 和 稳 定 度 应 满 足 摄 像 机 的 使 用 及 安 装 场 所 设 备 所 需 的 防 护 等 级 的 要 求。m)制 高 点 宜 安 装 带 有 云 台、变 焦 镜 头 的 摄 像 机,通 过 显 示 屏 能 显 示 单 位 内 主 要 通 道 和 重 要 部位。7.3.4.3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入 侵 和 紧 急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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