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B32/ 370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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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80 P2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3709 2019 防灾避难 场所建设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of disasters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2019-12-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厅 发布 DB32/3709-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要 求.3 5 规 划与 选址.5 6 专 项设 计.8 7 避 难建 筑.13 8 功 能维 护与 启用.14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避难场 所项 目设 置要 求.17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应急转 换.20 附录C(规 范性 附录)应急避 难标 识.23 附录D(规 范性 附录)专项功 能校 验标 准.26 DB32/370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 江 苏省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厅 设 计处 提出。本标准 由江 苏省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厅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江苏 省 住房和 城乡 建设 厅 设 计处、北 京工 业大 学抗 震减 灾 研究所、江苏 省民 防局工程管 理处、江 苏省 应急 管理办 公室、南 通市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局、淮安 市 住 房和城 乡建 设局、泰州市住房和城 乡建 设局、宿 迁市 住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马东 辉、朱 东风、周 慧、王 有 根、王 志涛、从 卫民、乔 鹏、朱 菊燕、江 涛、李 鸣、李 浩、杨 文杰、顾新 华。DB32/3709-2019 1 防 灾避难 场所建设 技术标 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防 灾避 难场 所规划 和选 址、专项 设计、避难 建筑 以及 功能 维护 与启用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江 苏省 城镇 防灾避 难场 所 的 新建、改 建和扩 建工 程及 其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1143 防灾 避难 场所 设 计规范 GB 50413 城市 抗震 防灾 规 划标准 GB 50011 建筑 抗震 设计 规 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 范 GB 50021 岩土 工程 勘察 规 范 GB 50052 供配 电系 统设 计 规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 设计规 范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范 GB 2894 安 全标 志及 其使 用导则 GB 5749 生 活饮 用水 卫生 标准 GB 5768 道 路交 通标 志和 标线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防灾避 难场 所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预先配 置应 急保 障基 础设 施、应 急辅 助设 施及 应急 保障设 备和 物资,具 备服 务城市 级和 责任 区 级 应急功能 用于 因灾 害产 生的 避难人 员生 活保 障及 集中 救援的 避难 场地 及避 难建 筑。简 称避 难场 所。3.2 防灾避 难场 所专 项规 划 urban planning of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对城镇 防灾 避难 场所 进行 布局选 址,确 定避 难场 所 建设规 模、建 设要 求、配 套 设施和 建设 时序 的 专项规划。规 划形 式可 为防 灾规划 的避 难场 所专篇 或 专项编 制的 防灾 避难 场所 布局规 划,包括 城 市 抗 震 防灾规划 的避 难场 所专 篇或 地震应 急避 难场 所布 局规 划等。3.3 DB32/3709-2019 2 紧急避 难场 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 难人 员就 近紧 急或 临时避 难的 场所,用于 避 难 人员集 合并 转移 到固 定避 难场所 的过 渡 性 场 所。3.4 固定避 难场 所 resis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 难宿 住功 能和 相应 配套设 施,用于 避难 人员 固定避 难和 进行 集中 性救 援的避 难场 所。3.5 中心避 难场 所 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 用 于城 镇或 城镇 分区 的城市 级救 灾指 挥、应 急 物资储 备分 发、综 合应 急 医疗卫 生救 护、专 业救灾队伍 驻扎 等功 能的 固定 避难场 所。3.6 避难场 所责 任区 area of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ervice 避难场 所的 应急 避难 宿住 功能指 定服 务范 围,该服 务 范围内 的避 难人 员被 指定 使用场 所内 的应急避难宿住 设施 和相 应的 配套 应急设 施。3.7 有效避 难面 积 effectiv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 所内 除服 务于 城镇 或城镇 分区 的城 市级 应急 指挥、医 疗卫 生救 护、物 资 储备及 分发、专业 救灾队伍 驻扎 等应 急功 能占 用的面 积之 外,用于 人员 安全避 难的 避难 宿住 区及 其 配套 应急 设施 的面 积。3.8 应急保 障基 础设 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s for disaster response 灾害发 生前在 城镇 和避难 场所已 经设置 的,能保障 应急救 援和抢 险避 难的应 急供电、供水、交 通、通信等 基础 设施。3.9 应急 辅 助设 施 supplementary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为避难 单元 配置 的,用于 保障应 急保 障基 础设 施和 避难单 元运 行的 配套 工程 设施,以及 满足 避 难 人员基本 生活 需求 的公 共卫 生间、盥洗 室、医 疗卫 生 室、办 公室、值班 室、会 议室、开水 间等 应急 公 共 服务设施。3.10 应急保障 设 备和 物资 equipment and commod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用于保 障应 急保 障基 础和 应急辅 助设 施运 行以 及避 难人员 基本 生活 的相 关设 备和物 资。3.11 单人平 均净 使用 面积 per capita net sheltering area DB32/3709-2019 3 供单个 避难 人员 宿住 或休 息的空 间在 水平 地面 的人 均投影 面积。3.12 避难建 筑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 避难场 所内 为避 难人 员提 供宿住 或休 息和 其 他 应急 保障 及 使用 功能 的建 筑。3.13 设定防御 标准 criteria for scenario disaster prevention 避难场 所设 计所 需依 据的 高于一 般工 程抗 灾设 防标 准的设 防水 准或 灾害 影响 水平。3.14 设定最 大灾 害效 应 scenario maximum disaster impact 通过对 各灾 种设 定灾 害风 险进行 综合 防灾 评估 确定 的,作 为确 定 城 镇防 灾避 难 场所及 应急 保障 基 础设施部 署设 计依 据的 最大 灾害影 响。3.15 应急通 道 有 效宽 度 effective width of emergency route 按照设 定防 御标 准,扣除 应急通 道及 两侧 建(构)筑物灾 后可 能造 成的 破坏 影响范 围,用于 保 障 灾后应急 通道 上救 灾车 辆通 行的通 道宽 度。3.16 专项功能 校验 verifing the special function 对防灾 避难 场 所 的应 急功 能的完 整性 和有 效性 所进 行的检 验与 校核。4 基本要求 4.1 防灾避 难场 所建 设应 坚持 以人民 为中 心的 发展 思想,充分 利用 各类 公共 资源,统筹 规划,平 灾结合,综 合利 用,安全 有效。4.2 避难场 所可 分为 紧急 避难 场所、固定 避难 场所 和中 心避难 场所。4.3 新建、改建 或扩 建学 校、绿地、广场、场 馆等 公共 设施建 设工 程应 根据 城镇 规划及 工程 建设 标准要求按 照防 灾避 难场 所配 套建设。4.4 避难场 所 建 设应 保障 城镇 遭受设 定防 御标 准灾 害影 响下 的 避难 功能,并 应符 合下列 规定:设定防 御标 准所 对应 的地 震影响 不应 低于 本地 区抗 震设防 烈度 相应 的罕 遇地 震影响,且不 应 低于7 度 地震 影响;避难场 所 宜 处于 城镇 防洪 保护区。处于 防洪 保护 区之 外的避 难场 所场 地地 面标 高确定 应按该地区历史 最大 洪水 水位 考虑,其安 全超 高不 宜低 于 0.5m;避难场 所排 涝设 施设 计降 雨重现 期,级 应急 保障 不宜低 于 10 年,级不 宜 低于 5 年;考虑风 灾避 难的 避难 建筑 应确保 围护 结构 在不 低于 安全防 护时 间内 不发 生破 坏;DB32/3709-2019 4 避难场 所 的 规模 应考 虑建 筑工程 可能 破坏 和潜 在次 生灾害 影响,按满 足其 服务 范围内 设定 防御标准核算 避难 人 口的 需要 来确定。4.5 防 灾避 难场 所建 设应 以防 灾避难 场所 专项 规划 为依 据,防 灾避 难场 所专 项规 划应根 据城 镇总 体规划、防 御目 标或 设防 标准 等变化 情况 定期 评估 修编。4.6 避难场 所专 项规 划应 以避 难规模 及其 分布 情况 评估 为依据,合 理安 排避 难场 所布局,配 置交 通、供水等 应急 保障 基础 设施,提 出规 划要 求和 防灾 措 施,并与 国民 经济 和社 会 发展规 划相 协调,与城 镇 规划、防 灾规 划和 应急 预案 相衔接。4.7 避难场 所选 址应 确保 避难 用地和 避难 建筑 安全,与 城镇应 急交 通、供电、供 水等防 灾设 施有 效衔接,满 足城 镇应 急救 灾要 求和责 任区 内避 难需 求。4.8 避难场 所专 项设 计应 依据 避 难场 所专 项规 划,优化 避难场 地功 能布 局,进行 各类功 能区 设计,满足避难 需求 与使 用管 理要 求,并 应符 合本 标准 附 录A 的规 定。4.9 避难场 所的 避难 容量、应急 保障 基础 设施、应 急辅 助设施 及应 急保 障设 备和 物资 的 规模 应按 本标准3.0.10 条的 规定 指标 确 定,并 应满 足遭 受设 定防御标 准相 应灾 害影 响时 的疏 散避难 和应 急救 援需 求。4.10 避难场 所设 计开 放时 间、不同避 难期 的人 均有 效避 难面积 及单 人平 均净 使用 面积不 应低 于 表 1的规定。不同避 难期 的人 均有 效避 难面积 场所类型 紧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避难期 紧急 临时 短期 中期 长期 长期 设计开放时间(d)1 3 15 30 100 100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0.5 1.0 2.0 3.0 4.5-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本标准4.1.4 条规 定执行。承担固定避难任务的中心避难场所的控制指标尚宜满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4.11 使用人 防工 程等 地下 空间 作为避 难场 所时 应确 保灾 后供电 和通 风等 基本 生活 功能正 常,人 员 进 出安全。洪泛 区、蓄滞 洪区 禁止使 用地 下空 间作 为避 难场所。4.12 避难场 所在 启用 前应 进行 应急评 估与 应急 转换,应 急设施 和设 备应 设置 到位。4.13 城镇和 避难 场所 应急 保障 基础设 施的 应急 功能 保障 级别应 划分 为 级和,并应符 合下 列规 定:级:为 城镇 应急 指挥、医疗卫 生、供 水、物 资储 备、消防 等特 别重 大应 急 救援活 动所 必须 的设施以 及涉 及国 家公 共安 全的设 施提 供应 急保 障,受 灾时功 能不 能中 断或 灾后 需立即 启用 的 应急保障 基础 设施;级:为 大规模 受灾 人群 的集中 避难 和重 大应 急救 援活动 提供 应急 保障,受 灾时功 能基 本 不 能中断或 灾后 需迅 速恢 复的 应急保 障基 础设 施。4.14 建筑高 度超 过100m 的公 共 建筑,应设 置避 难层(间),其 设置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准 高 层民 用建筑设 计防 火规 范GB 50045 的 规定。DB32/3709-2019 5 4.15 地铁沿 线防 灾避 难应 符合 现行国 家标 准 地铁 设计 规范GB 50157 的 规定,并宜结 合车 站的 总体布局 设置 紧急 避难 设施。5 规划与 选址 5.1 规划 5.1.1 避难场 所专 项规 划应 包括 下列内 容:城镇灾 害 防 御目 标,设定 防御标准 与 设定 最大 灾害 效应,避难 规模 和分 布,规 划建设 控制 性 要求与指 标,避难 场所 和 应 急保障 基础 设施 等分 级分 类要求,应 急保 障要 求和 保障措 施;避难场 所名 称、功能 要求、所在 位置、责 任区 范围、有效 避难 面积、避 难容 量、建 设标 准 与 配套设施 要求 等,应急 交通、供水 等 应 急保 障 设 施布 局、保 障要 求、设防 对策 及防灾 措施;疏散困 难区 域避 难对 策及 要求,人员 疏散 措施;避难场 所和 应急 交通、供 水 等设 施的 建设 和改 造要 求;避难场 所责 任区 区划 及管 理对策;分期建 设安 排及 规划 实施 保障措 施。5.1.2 避难规 模应 根据 城镇 建设 工程抗 灾能 力的 评估 结果,结合 人口 分布 特点 确定,并应 符合 下列 规定:固定避 难场 所的 避难 规模 应以其 责任 区范 围内 常住 人口为 基准 核定,不应 低于 所在地 区设 定 防御标准相应灾害 影响 的避难要求,并不应 低于常住人口 的 15%。其中,避难建筑可承担的 避难容量 不 宜 低于 城镇 固定 避难总 需求 的 30%;紧急避 难规 模应 包括 核算 单元内 的 常 住人 口和 流动 人口,核算 单 元 不宜 大 于 2km2。人流集 中的公共 场所 周边 地区,且 宜按不 小于 年度 日最 大流 量的 80%核 算流 动人 口数 量。5.1.3 避难场 所 布 局应 与城 镇避 难规模 及其 分布 相适 应,合理划 定避 难场 所责 任区,并应 符合 下列 规定:紧急、固定 避难 场所 责任 区范围 内的 避难 规模 不得 超过 其 避难 容量,且 其有 效避难 面积、避难疏散距 离、短期 避难 容量、责任 区建 设用 地和 应急 服务总 人口 等控 制指 标 宜 符合 表 2 的规定;避 难 场 所的 用 地规 模 应 满足 其 责 任区 范 围内 避 难人员 的 避 难需 求 以及 城 市 级和 责 任 区级 应急功能用地 要求 之和;避难场 所责 任区 划应 明确 服务范 围和 服务 人口、配 套设施 规模 和应 急保 障要 求及防 灾措 施,并作为城镇 详 细规 划的 控制 依据;应急医 疗卫 生救 护区 的设 置应与 承担 应急 医疗 保障 的医院 相匹 配;固定避 难场 所和 中心 避难 场所可 利用 相邻 或相 近的 专项避 难、救 助及 安置 场所 或 抗灾 设防 标 准高、抗灾 能力 好的 各类 公 共设施,按充 分发 挥平 灾 结合效 益的 原则 统筹 整合 而成,相 互之 间的通行距 离不 应大 于 500m;避难场 所专项 规划 宜 根据 城镇功 能分 区,以避 难场 所、应急保 障医 院等 防灾 设施为 核心,统 筹各类可 利用 设施,分区 规 划避难、医疗、物资、指 挥管理 等基 本防 灾设 施体 系,开展 综合 防灾避难功 能区 规划。DB32/3709-2019 6 紧急、固定 避难 场所 责任 区范围 的 控 制指 标 类别 有效避难面积(hm2)避难疏散距离(km)短期避难容量(万人)责任区建设用地(km2)责任区应急服务总人口(万人)长期固定避难场所 5.0 2.5 9.0 1 5.0 2 0.0 中期固定避难场所 1.0 1.5 2.3 7.0 15.0 短期固定避难场所 0.2 1.0 0.5 2.0 3.5 紧急避难场所 0.5-5.1.4 中心避 难场 所的 城市 级应 急功能 区应 符合 下列 规定:城市级 应急 功能 服务 范围 宜按建 设用 地规 模不 大 于30km2、服务 总人 口不 大于30 万 人控 制,并不应超 过建 设用 地规 模 50km2、服务 总人 口 50 万人;城市级 应急 功能 用地 规模 按总服 务人 口 50 万人 不宜 小于20hm2,按 总服 务人 口 30 万 人不 宜 小于15hm2安排;分散设 置城 市级 应急 功能 区时,应急 医疗 卫生救 护 区用地 规模 不宜 低 于 2hm2,应急 物资 储配 集散区不 宜低 于 4hm2,应急 指挥区 不宜 低于 3hm2,直 升机使 用及 伤员 转运 等待 区不宜 低于 1hm2,专业救 灾队 伍场 地不 宜低 于 5hm2。5.1.5 避难场 所专 项规 划应 明确 避难场 所的 建设 计划 和要 求,明 确应 急保 障基 础设 施的整 治要 求。5.1.6 避难场 所专 项规 划应 确定 避难标 识的 建设 要求,并 应符合 下列 规定:城镇应 系统 设置 避难 指引 标识,宜 根据救援 疏 散路 线 在道 路交 叉口 处 设 置,并应指 明避 难 场 所的位置 和路 径;城镇应 设置 灾害 警示 标识,警示 灾害 潜在 危险 区或 可能威 胁人 员安 全的 地段。5.1.7 避难场 所专 项规 划所 确定 的避难 场所 布局、用 地指 标、有 效避 难面 积及 交通、供水、供 电等 防灾设施 要求 应纳 入城 市控 制性详 细规 划。5.2 选址 5.2.1 避难场 所应 优先 选择 场地 地形较 平坦、地 势较 高、有 利于排 水、空气 流通 的学 校、绿 地、广 场、场馆等 公共 设施,周 边道 路畅通、交 通便 利、基础 设施保 障条 件较 好,并应 符合下 列规 定:中心避 难场 所宜 选择 在与 城 镇外 部有 可靠 交通 联系、易 于伤 员转运 和物 资运 送、并与 周边 避 难场所有 疏散 道路 相联的 地段;固定避 难场 所 应 按居 住地 为主 避 难的 原则 进行 设置,并能与 责任 区内 居住 区建 立安全 避 难 联 系;紧急避 难场 所 应 按就 地 避 难的原 则 进 行设 置。5.2.2 避难场 所场 址选 择应 符合 下列规 定:避难用 地应 避开 可能 发生 滑坡、崩 塌、地 陷、地 裂、泥石流 及 发 震断 裂带 上可 能发生 地表 位 错的部位 等危 险地段,并应 避开行 洪区、分 洪口、洪 水期间 进洪 或退 洪主 流区 及山洪 威胁 区;避难用 地应 避开 高压 线走 廊区域;避难用 地应 处于 周围 建(构)筑 物可能 倒 塌影 响范 围以外,并 应保 持安 全距 离;避难用 地应 避开 易燃、易 爆、有毒危 险物 品存 放点、严重污 染源 以及 其 他 易发 生次生 灾害 的 区域,距 次生 灾害危 险源 的 距离应 满足 国家 现行 有关 标准对 重大 危险 源和 防火 的要求,有 火灾 或爆炸危 险源 时,应设 防火 安全带;避难功 能区 与 周 边危 险源、次生灾 害源 及其 他存 在潜 在火灾 高风 险建 筑工 程之 间的防火 安全间DB32/3709-2019 7 距不应 小 于30m,距 储存 规 模特别 大的 重大 危险 品贮 罐区、库 区、生产 企业 等 特别重 大火 灾或爆炸危 险源 的距 离不 应小 于 1000m;避难用 地 不 宜设 置在 稳定 年限较 短的 地下 采空 区,当 无法 避开 时,应对 采空 区的稳 定性 进 行 评估,并制 定 利用 方案;周边或 内部 林木 分布 较多 的避难 场所,宜通 过防 火树 林带等 防火 隔离 措施 防止 次生火 灾 的 蔓 延。5.2.3 防风避 难场 所 应 选择 避难 建筑。防洪 避难 场所 可根 据淹没 水深 度、人口 密度 等条件,通 过经 济技术比 较选 用避 洪房 屋、安全堤 防、安全 庄台 和避 水台等 形式。5.2.4 处于洪 泛区 和蓄 滞洪 区的 农村,且距 离防 洪安 全地 区较远、居 住分 散、不宜 建设安 全区 和安 全台的区 域,应结 合公 共建 筑建设 避洪 房屋。避 洪房 屋的建 设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蓄滞 洪区 设计 规范GB 50773 的规 定,并应 采 取平顶 式结 构或 其它 有利 于人员 避洪 的建 筑结 构。5.2.5 处于滑 坡、崩塌、泥 石流 等地质 灾害 影响 的农 村地 区,应 结合 村庄 规划 逐步 避开其 影响 区,有条件的 村庄 宜在 地质 灾害 影响区 之外 根据 本标 准要 求建设 避难 场所。5.3 应急保 障基 础设 施规 划 5.3.1 避难场 所专 项规 划应 合理 安排城 镇应 急交 通、供水、供电、通 信等 应急 保障 基础设 施,统筹 协调避难 场所 与城 镇应 急医 疗、指 挥、物资 储备 等应 急服务 设施 之间 的协 调支 撑关系 和保 障措 施。5.3.2 城镇的 疏散 救援 出入 口与 应急通 道应 符合 下列 规定:城镇保 证任一 主 要灾 害源 发生最 大可 能灾 害影 响时 可有效 通行 的疏 散救 援出 入口数 量,大城市不得少 于4 个、中等 城市 和小城 市不 得少 于 2 个;应急通 道应 与 避 难场 所的 出入口 相衔 接。不能 满足 直接相 连时,应 设置 局部 连接通 道,连 接 通道应满 足应 急通 道的 要求;应急通 道的 有效 宽度,救 灾干道 不应 小 于 15.0m,疏 散主通 道不 应小 于 7.0m,疏散次 通道 不应小于4.0m;跨越应 急通 道的 各类 工程 设施,应保 证通 道净 空高 度不小 于 4.5m。5.3.3 城镇的 疏散 救援 出入 口与 应急通 道尚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特大城 市应 按城 市组 团 相 应规模 分别 按本标准 5.3.2 条有 关大、中、小 城市 的 规定考 虑疏 散救援出入 口设 置;疏散救 援出 入口 应与 城镇 内部救 灾干 道和 区域 高等 级公路 连接,并 宜与 航空、铁路、航运 等 交通设施 连接,形成 高冗 余 度相互 支撑 的交 通安全 走 廊形式,保 障对内 救援 和 对外疏 散 的 有效 实施;100 万 人口 及以 上的 城市 组团应 考虑 灾害 规模 效应 和组团 内部 的应 急通 行要求,提高 救灾 干 道、疏散主 通道 的 有 效宽 度设 置标准,并 宜分 别考 虑救 援和疏 散要 求分 开设 置;沿海、沿 江 河的 城镇 以及 山地 城镇 宜采 取建 设应 急码 头、直 升机 场地 等措 施增 强 应急交 通能 力;特大城 市和 大城 市及 受滑 坡、崩塌 等地 质灾 害影 响的 山地城 镇救 灾干 道采 用增 强抗灾 能力 方 式确定工 程设 施抗 灾设 防标 准,并 宜设 置 一 定规 模的 无高架 桥梁 和架 空设 施的 通道。5.3.4 应急供 水保 障基 础设 施规 划建设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应急供 水保 障基 础设 施规 模应按 照基 本生 活用 水和 救灾用 水需 要进 行核 算,按 照市政 应急 供 水为主、应急 储水 或取 水保 障为补 充的 原则 进行 布局;市政供 水的 应急 保障 水源 应采用 两个 及以 上相 对独 立控制 取水 的饮 用水 源形 式。5.3.5 应急供 水保 障基 础设 施规 划建设 尚应 符合 下列 规定:核算应 急供 水量 宜考 虑一 定的冗 余。核算 应急 市政 供水量 时,应考 虑灾 后管 线可能 破坏 造 成 的DB32/3709-2019 8 漏水损 失;I 级和 II 级 应急 保障 对象 的应急 供水 来源 应采 用应 急市政 给水 管网、设 置应 急储水 装置 或 设置应急 取水 设施 等三 种方 式中的 两种;。应急供 水管 道宜 采用 环状 连接,向环 状管 网输 水的 进水管 不宜 少 于2 条;饮用水 的应 急取 水设 施和 应急储 水装 置宜 与市 政给 水设施 连接 参与 平时 运行,并采取 灾时 可 紧急切断 分开 独立 运行 以确 保水质 的措 施;城市应 急保 障水 源地 和取 水输水 设施 应满 足抗 灾和 灾后迅 速恢 复供 应的 要求,符合 防止 污染、保障水 质的 要求,并 应进 行应急 电源 和应 急储 备安 排;应急市 政给 水管 线应 采取 抗灾性 能好 的管 材和 接头 形式,并 宜优 先选 择采 用综 合管廊 方 式 设 置。5.3.6 应急保 障供 电设 施应 按设 定防御 标准 计算 灾时 电力 负荷需 求,采取 应急 保障 措施,并应 符合 下列规定:级应 急保 障供 电应 采用 双重电 源供 电,并应 配置 固定式 发电 机组;级应 急保 障供 电应 采用 双重电 源或 两回 线路 供电。当 采用 两回线 路供 电时,应配置 应急 电 源系统;双重电 源的 任一 电源 及两 回线路 的任 一回 路应 均可 独立工 作,并应 满足 灾时 一级负 荷、消 防 负荷和不 小 于50%的正 常照 明负荷 用电 需 求;应急电 源系 统应 设置 应急 发电机 组,并应 满足 灾时 一级、二级 电力 负荷 的 需 求。5.3.7 避难场 所应 与城 镇消 防、医疗、物资 储备 等应 急服 务设施 布局 相互 支撑、相 互协调,并 应符 合下列规 定:应急保 障医 院和 市区 级临 时应急 医疗 场所 宜设 置 直 升机起 降场 地;市级及 以上 救灾 物资 储备 库、中心 避难场 所、长 期固 定避难 场所 及具 有特 定消 防扑救 要求 地 区的避难 场所 应设 置直 升机 起降场 地。6 专项设 计 6.1 一般要 求 6.1.1 用作避 难场 所的 公共 设施,其设 计文 件应 包括 避难 场所专 项设 计。避难 场所 专项设 计包 括总 体设计、避难 场地 设计、避 难建筑 设计、避 难设 施设 计、应 急转 换设 计、避难 标识设 计等。6.1.2 避难场 所承 担防 灾功 能的 建筑应 按现 行避 难建 筑标 准设计。避 难建 筑场 地设 计应符 合本 章的 有关规定。6.2 总体设 计 6.2.1 避难场 所总 体设 计应 开展 综合防 灾评 估,进行 责任 区设计、应 急功 能设 计、总体布 局设 计和 应急交通 设计,设 置应 急保 障基础 设施、应 急辅 助设 施及应 急保 障设 备和 物资,并应 符合 次生 灾害 防护、消防扑 救和 卫生 防疫 等要 求。6.2.2 避难场 所综 合防 灾评 估,应开展 避难 设计 要求 评估、现状 条件 分析 评估 和使 用风险 评估,辨 识灾前、灾时 和灾 后使 用风 险,评 估各 类用 地和 工程 设施的 安全 性和 适宜 性,明确致 灾因 素和 可能 影响,并作出 有效 设计 应对。6.2.3 责任区 设计 应核 定避 难场 所的责 任区 范围 和避 难人 数,确 定责 任区 内 各 疏散 单元或 社区 通往 避难场所 的疏 散路 线。应分 析 避难场 所与 外部 应急 保障 基础设 施之 间的 衔接 关系,并进行 相应 的连 接设 计。6.2.4 应急功 能设 计应 确定 避难 场所的 应急 功能 和应 急保 障要求,明 确功 能分 类分 级和布 局。DB32/3709-2019 9 6.2.5 避难场 所的 总体 布局 设计 应区分 不同 级别 避难 场所,对应 急功 能区 划分 及分 区控制 指标,出 入口位置、宽度 和缓 冲区 设置,应急保 障基 础设 施规 模和 布局,避 难单 元和 避难 建筑 划分及 控制 技术 要 求,应急辅 助设 施的 规模 和设 置要求,各 专业 工程 管线 系统等 作出 综合 设计。6.2.6 避难场 所的 应急 功能 区划 分应符 合下 列规 定:承担避 难宿 住功 能的 中心 避难场 所宜 按长 期固 定避 难场所 的要 求,单 独设 置避 难宿住 区和 相 应场所管 理设 施,并应 与城 市级应 急功 能区 相对 分隔;城市级 应急 指挥区 应 独立 设置,并应 配置 应急 停车 区、应急 直升 机使 用区 及其 配 套的应 急通 信、供电等 设施;城市级 应急 医疗 卫生 救护 和应急 物资 储备 分发 功能 应单独 划分 应急 功能 区,应 根据需 要确 定 专业救灾 队伍 和志 愿者 场地、救 灾设 备和 车辆 停放 区、直 升机 使用 区等,并 应 与避难 场所 的其 他应急避 难功 能区 相对 分隔;长期固 定避 难场 所的 避难 功能区 宜以 避难 宿住 区划 分为主,结合 责任 区级 应急 功能选 择设 置 场所综合 管理 区、应 急医 疗 卫生救 护区、应急 物资 储 备区和 公共 服务 区等,并 应设置 在场 所内 相对独立 地段;中期、短期 固定 避难 场所 的避难 功能 区宜 以避 难宿 住区划 分为 主,配置 应急 管 理、医疗 卫 生 救护和物 资储 备分 发设 施;当避难 场所 规模 较大 时,可 统筹 设置 应急 管理、医 疗 卫生 救护 和物 资储备分 发 功 能及 配套 设施,以及 场所 综合 管理 区和 公共服 务区;紧急避 难场 所宜 设置 场所 管理点,根 据避 难容 量按 不小于 每万 人 50m2用地 面 积预留 配置;避难宿 住区 应设 在便于 人 员安全 疏散 的地 段,并 应 根据 灾 害环 境、气 候、地 形地貌、基础 设 施配套及 避难 人员 特点 等进 行 布局。避 难宿 住区 宜划 定避难 人员 休息 区及 其 他 公共服 务区;设置应 急蓄 水或 临时 水处 理设施 时,宜单 独划 分应 急供水 区,并 应 保证 应急 水源的 安全;固 定避难场 所宜 设置 应急 物资 储备库;应急指 挥区、应急 物资 储 备区、应 急医 疗卫 生救 护 区、专业 救灾 队伍 驻扎 区、应急 直 升机 使用区、救灾 设备 和车 辆停 放 区、特定 群体 专门 宿住 区 以及独 立设 置的 应急 水源 区 等,应 划分 为单独的避 难单 元。6.2.7 避难场 所布 局应 合理 设置 缓冲与 分割,满 足所 有人 员流动 和集 散及 防火 要求,并应 符合 下列 规定:用于避 难人 员集 散的 休息 区和缓 冲区 宜在 避难 单元 间、临近 主通道 和出 入口 分散布 置,且 总 面积按避 难场 所内 所有 人员 计算不 宜小 于人 均净 占地 面积 0.2m2;紧急避 难场 所应 急休 息区 的避难 单元 避难 人数 不宜 大于 2000 人,避 难单 元间 宜利用 常态 设 施或设置 缓冲 区进 行分 隔,缓 冲区宽 度 应 根据 其分 隔聚 集避难 人数 确定,并 不 应低 于表3 的规定;固定避 难场 所内 的避 难单 元间宜 利用 常态 设施 或缓 冲区进 行分 隔,并应 满足 防火要 求;避 难 场所的人员 主出入口 以及避 难人数大 于等于 3.5 万人 的避难宿 住区之 间应设置 宽度不小 于 28m的缓冲 区。缓冲区 宽度 要求 避难人数(人)2000(2000,8000(8000,20000 缓冲区宽度 3m 6 m 12m 6.2.8 避难场 所的 应急 交通 设计 应根据 各避 难功 能区 的避 难人数 和功 能要 求,确定 主要、次要 和专 用出入口 的位 置,并与 场所 外部应 急疏 散通 道进 行连 接设计,并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中心避 难场 所和 长期 固定 避难场 所应 至少 设 4 个不 同方向 的主 要出 入口,且宜 满足人 员和 车 辆出入通 行要 求,中 期和 短期 固定避 难场 所及 紧急 避难 场所应 至少 设 置 2 个 不同 方向的 主要 出 入DB32/3709-2019 10 口;主要出 入口 应与 灾害 条件 下避难 场所 周边 和内 部应 急交通 及人 员的 走向、流 量相适 应,并 应 根据避难 人数、救 灾活 动的 需要设 置集 散广 场或 缓冲 区;城市级 应急 功能 区宜 设置 专用出 入口,并 满足 专用 车辆通 行要 求;紧邻避 难人 数超 过 4000 人 的避难 单元 的围 挡设 施 应 设置次 要出 入口;用于避 难人 员疏 散的 所有 出入口 的总 宽度 不应 小 于10m/万人;避难场 所的 内部 通道 应连 通各避 难单 元、避难 建筑 和主要 设施。6.2.9 避难场 所的 防火 安全 疏散 距离,当避 难场 所有 灾后 可靠的 应急 消防 水源 和消 防设施 时不 应大 于50m,其他 情况 不应 大于40m。对 于婴 幼儿、高 龄老 人、及 行动 困难 的残 疾人 和伤病 员等 特定 群体 的 专门避难 区 的 防火 安全 疏散 距离不 应大 于 20m,当避 难 场所有 灾后 可靠 的应 急消 防水源 和消 防设 施时 不 应大于25m。6.3 避难场 地设 计 6.3.1 避难场 地设 计应 对避 难宿 住区、专业 救灾 队伍 场地、应急 医疗 卫生 救护 场地 及直升 机使 用区 等进行综 合设 计。6.3.2 避难宿 住区 宜按 避难 人数 和宿住 面积 规模 划分 为组、组团、单 元等 三级,当 避难宿 住区 采用 帐篷布置 时,应符 合下 列规 定:避难宿 住区 的避 难人 数不 宜超过64000 人,宿 住面 积不宜 大于70000m2,占地 面积规 模不 宜 超过12hm2。避难 宿住 区与 其 他设施 的最 小安 全间 距不 应小 于 16m;避难宿 住区 可按 表 4 的分 级控制 指标 进行 规模 控制;避难宿 住区 内每 个防 火分 区的最 大宿 住面 积不 应大 于 4500m2,每 个防 火分 区的 占地面 积不 应 大于6400 m2,边 长不 应大 于 80m,防 火分 区之 间的 间距不 应小 于 4m。避难宿 住区 分级 控制 指标 分级 宿住组 宿住组团 宿住单元 避难人数(人)1 0 0 0 4 0 0 0 1 6 0 0 0 宿住面积(m2)1 0 8 0 4 3 2 0 1 7 2 8 0 间距要求(m)1.5 4.0 8.0 占地面积(m2)1 5 0 0 6 4 0 0 2 6 0 0 0 6.3.3 避难宿 住区 应根 据避 难人 数及应 急功 能要 求,配置 应急辅 助设 施。应急 辅助 设施可 分级 或集 中配置,并应 符合 下列 规定:避难宿 住区 的公 共卫 生间 厕位数 量不 宜不 少于 避难 人数 的 1.0%。公共 卫生 间 区分男 女设 置时,女厕位 的数 量不 宜低 于男 厕位数 量 的 1.5 倍;混 合 设置时,专 用女厕 位不 宜 低于总 厕位 数量 的20%;宿住单 元的 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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