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8部分:酒店宾馆DB4401/T 10.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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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3 1 0A 9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8 部 分:酒 店 宾 馆A n t i-t e r r o r i s m p r e c a u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P a r t 8:H o t e l2 0 1 9-1 1-2 9 发 布 2 0 2 0-2-1 0 实 施联 合 发 布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2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25.1 防 范 分 类.2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2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2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27.1 人 防.27.2 物 防.47.3 技 防.57.4 制 度 防.9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1 08.1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启 动.1 08.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施.1 08.3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1 08.4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人 防、物 防 和 技 防 配 置.1 19 应 急 准 备 要 求.1 19.1 应 急 处 置 的 总 体 要 求.1 19.2 反 恐 应 急.1 29.3 反 恐 应 急 演 练.1 21 0 监 督、检 查.1 2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酒 店 宾 馆 安 保 巡 查 制 度.1 3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要 点.1 5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检 查 实 施.1 7参 考 文 献.2 1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I I I前 言D B 4 4 0 1/T 1 0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计 划 分 为 以 下 3 3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再 视情 况 进 行 调 整: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4 部 分:涉 外 机 构;第 5 部 分:教 育 机 构;第 6 部 分:医 疗 卫 生 机 构;第 7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8 部 分:酒 店 宾 馆;第 1 0 部 分:园 林 公 园;第 1 1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1 2 部 分:城 市 广 场;第 1 4 部 分:大 型 专 业 市 场;第 1 5 部 分:体 育 场 馆;第 1 6 部 分:影 视 剧 院;第 1 7 部 分:会 展 场 馆;第 1 8 部 分:宗 教 活 动 场 所;第 2 0 部 分:船 舶 港 口 码 头;第 2 1 部 分:公 交 客 运 站 场;第 2 2 部 分:隧 道 桥 梁;第 2 4 部 分:城 市 轨 道 交 通;第 2 5 部 分:水 务 系 统;第 2 6 部 分:电 力 系 统;第 2 7 部 分:燃 气 系 统;第 2 9 部 分: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仓 库;第 3 0 部 分:金 融 机 构;第 3 1 部 分:电 信 互 联 网;第 3 2 部 分:邮 政 物 流;第 3 3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3 4 部 分:民 用 爆 炸 物 品;第 3 5 部 分: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第 3 6 部 分:传 染 病 病 原 体;第 3 7 部 分:大 型 活 动;第 3 8 部 分:高 层 建 筑。本 部 分 为 D B 4 4 0 1/T 1 0 的 第 8 部 分。本 部 分 按 G B/T 1.1 2 0 0 9 的 规 定 起 草。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和 广 州 市 文 化 广 电 旅 游 局 提 出。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文 化 广 电 旅 游 局 具 体 解 释 和 实 施 情 况 收 集。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文 化 广 电 旅 游 局、广 州 地 区 酒 店 行 业 协 会、广 州 市 标 准 化 协 会、广 州 计量 检 测 技 术 研 究 院、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支 队。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唐 小 军、荆 健、罗 继 华、陈 淑 宜、谢 国 辉、何 惠 娟、郑 穗 宁、黄 艳 慈、廖 俊斌、吴 朝 阳、林 嘉 欣、陈 晓、马 骥、杨 叶 花、何 思 艺。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IV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1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8 部 分:酒 店 宾 馆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准 备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点 目 标 的 防 范 工 作 和 管 理,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一 般目 标 可 参 照 执 行。注: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2 6 6 3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控 制 指 示 设 备G B 1 2 8 9 9 手 持 式 金 属 探 测 器 通 用 技 术 规 范G B 1 5 2 0 8(所 有 部 分)微 剂 量 X 射 线 安 全 检 查 设 备G B 1 7 5 6 5 防 盗 安 全 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T 2 5 7 2 4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数 字 视 音 频 编 解 码 技 术 要 求G B/T 2 8 1 8 1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B/T 3 2 5 8 1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B 5 0 1 9 8 民 用 闭 路 监 视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5 0 3 4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 5 0 3 9 4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6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5 2 6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A/T 3 6 7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G A/T 6 4 4 电 子 巡 查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6 6 9.1 城 市 监 控 报 警 联 网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A/T 7 6 1 停 车 库(场)安 全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1 1 2 7 2 0 1 3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摄 像 机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A/T 1 4 5 9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检 查 规 范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酒 店 宾 馆 h o t e l向 客 人 提 供 配 有 餐 饮、商 务、会 议、休 闲、度 假 等 相 关 服 务 的 住 宿 设 施、场 所,也 称 为 宾 馆、饭 店、酒 店、旅 馆、旅 社、宾 舍、度 假 村、俱 乐 部、大 厦、中 心 等。3.2重 大 接 待 活 动 i m p o r t a n t c o n f e r e n c e s a n d e v e n t s大 型 会 议、大 型 宴 会、V I P 接 待 等 出 现 大 量 客 流 量 的 活 动。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23.3重 要 接 待 任 务 i m p o r t a n t r e c e p t i o n t a s k s承 接 重 大 政 治 任 务、国 家 部 级 以 上 的 接 待 任 务。3.4涉 外 机 构 周 界 b o u n d a r i e s o f f o r e i g n i n s t i t u t i o n s驻 有 外 国 机 构、国 际 组 织 的 区 域 的 周 边。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遵 循“内 紧 外 松,快 速 反 应”“分 级 响 应,应 急 联 动”的 原 则。4.2 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开 展,公 安 机 关、酒 店宾 馆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安 全 管 理、指 导、监 督 和 检 查 责 任。4.3 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责 任 主 体,应 按 照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履 行 职责,建 立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体 系。4.4 进 驻 酒 店 宾 馆 的 涉 外 机 构、金 融 机 构 等 单 位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和 管 理 应 按 照 D B 4 4 0 1/T 1 0 的 相 关 适用 部 分 执 行。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5.1 防 范 分 类反 恐 怖 防 范 按 防 范 管 理 性 质 分 为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和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两 类。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按 恐 怖 威 胁 预 警 响 应 的 要 求 分 为 四 级:a)四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一 般),用 蓝 色 表 示;b)三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较 大),用 黄 色 表 示;c)二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重 大),用 橙 色 表 示;d)一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特 别 重 大),用 红 色 表 示。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应 包 括:主 要 出 入 口、主 要 通 道、监 控 中 心、高 压 配 电 房、锅 炉房、食 用 水 泵 房、燃 气 总 阀、中 央 空 调 控 制 机 房、电 话 总 机 房、信 息 设 备 机 房、电 梯 机 房、驻 店 涉 外机 构 周 界、前 台、厨 房、停 车 库(场)(包 括 货 物 装 卸 区)、防 范 目 标 高 空 瞭 望 处、内 部 码 头 等 区域。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设 置 原 则7.1.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安 保 力 量 的 要 求。7.1.1.2 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结 合 酒 店 宾 馆 的 地 理 位 置、管 理 状 况、入 住 率、政 务 和大 型 商 务 活 动、重 要 部 位 分 布、设 施 分 布 等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实 际 需 要,配 备 足 够 的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态 安 保 力 量。注:酒店宾馆的安保力量包括安保巡查人员、保安员、监控中心人员、技防岗位人员、消防岗位人员等。7.1.2 人 防 组 织7.1.2.1 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3责 任 领 导、责 任 部 门 和 联 络 人,设 置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负 责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具 体 工 作。7.1.2.2 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应 明 确 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岗 位,重 要 岗 位 包 括:安 保 工 作 各 级 管 理人 员、保 安 人 员、监 控 中 心 人 员、技 防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等。7.1.3 人 防 配 置7.1.3.1 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按 照 表 1 的 规 定 进 行 人 防 配 置。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1 工作机构 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应设2 责任领导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应设3 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设置 应设4 联络员 指定联络员 1 名 应设5安保力量技防岗位 重要技防设施 应设6固定岗位主要出入口 应设7 主要通道 应设8 内部码头 应设9 停车库(场)应设1 0 监控中心 应设1 1巡查岗位出入口、天台等公共区域、防范目标高空瞭望处 应设1 2 驻店涉外机构周界 应设1 3 厨房 应设1 4高压配电房、锅炉房、食用水泵房、燃气总阀、中央空调控制机房、电话总机房、信息设备机房,电梯机房等控制区域应设1 5 大堂、前台 应设1 6 网管岗位 网络安全维护 应设1 7 机动岗位 周界、备勤 应设7.1.3.2 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配 备 要 求 如 下:a)主 要 出 入 口、主 要 通 道、内 部 码 头、停 车 库(场)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少 于 1 人;b)监 控 中 心 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少 于 2 人;c)巡 查 岗 位 安 保 力 量 每 组 每 班 不 少 于 2 人;d)重 大 接 待 活 动、重 要 接 待 任 务 的 安 保 力 量 应 根 据 任 务 实 际 要 求 增 派 相 应 岗 位。7.1.3.3 酒 店 宾 馆 应 每 2 小 时 对 出 入 口、天 台、大 堂、前 台、驻 店 涉 外 机 构 周 界、厨 房、高 压 配 电房、锅 炉 房、食 用 水 泵 房、燃 气 总 阀、中 央 空 调 控 制 机 房、电 话 总 机 房、信 息 设 备 机 房、电 梯 机 房 等部 位 巡 查 不 少 于 1 次。7.1.4 人 防 管 理7.1.4.1 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联系,定 期 报 告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互 通 信 息、完 善 措 施。发 现 可 疑 人 员、违 禁 和 管 制 物 品 应 立即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发 现 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应 当 及 时 制 止,并 报 告 公 安 机 关,同 时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现场。7.1.4.2 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应 加 强 人 防 管 理:a)加 强 反 恐 怖 防 范 教 育 宣 传、开 展 应 急 技 能 训 练 和 应 急 处 突 演 练,提 升 人 防 技 能;b)开 展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背 景 审 查,建 立 人 员 档 案,并 向 公 安 机 关 备 案,确 保 用 人 安 全;c)加 强 治 安、消 防、监 控、食 品 卫 生 和 特 种 设 备 检 查 制 度,开 展 巡 查 与 技 防 系 统 的 值 守 监 看 和运 维,确 保 人 防 职 责 落 实;d)加 强 检 查 督 导,开 展 制 度 体 系 实 施 与 改 进,提 高 人 防 效 率;e)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的 负 责 领 导、责 任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签 订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责 任 书。7.1.4.3 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应 指 定 专 职 联 络 员,联 络 员 应 确 保 2 4 小 时 通 讯 畅 通。联 络 员 的 设 置 和 变更,应 及 时 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管 辖 公 安 机 关、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备 案。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47.1.5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1.5 的 要 求,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相 关 要 求 并 持 证 上 岗,承 担 保 安 职 责;b)反 恐 怖 防 范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酒 店 宾 馆 出 入 口、通 道、停 车 库(场)、设 备 系 统 控制 等 重 要 部 位 的 地 理 环 境 和 主 要 设 施 布 局,熟 悉 周 边 环 境、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以 及处 理 岗 位 业 务 常 规 突 发 事 件 的 操 作 方 法;c)重 要 接 待 任 务 期 间,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保 力 量 应 按 重 要 接 待 任 务 警 卫 级 别 配 置 相 应 岗 位人 员,如 安 保 人 员 在 岗 在 位、在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安 保 力 量 等;d)重 大 接 待 活 动 期 间,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应 视 人 流 量 增 加 固 定、巡 查 和 机 动 岗 位 的 安 保 力 量,并 应 符 合 G A/T 1 4 5 9 的 相 关 要 求;e)积 极 应 对 涉 恐 突 发 事 件,协 助 和 配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开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7.2 物 防7.2.1 配 置 原 则7.2.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7.2.1.2 应 纳 入 酒 店 宾 馆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总 体 规 划,新 建 或 改 建 的 应 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7.2.1.3 使 用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7.2.2 物 防 组 成重 点 目 标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个 人 应 急 防 护 装 备、公 共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及 设 施、行 李 包 寄 存 设施 等。7.2.3 物 防 配 置7.2.3.1 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按 照 表 2 的 规 定 进 行 物 防 配 置。表 2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1实体防护设施机动车阻挡装置 停车库(场)出入口 应设2 防机动车冲撞或隔离设施 主要出入口 应设3防 盗 安 全 门、金 属 防 护 门 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天台出入口、监控中心 应设4高压配电房、锅炉房、食用水泵房、中央空调控制机房、信息设备机房,电梯机房等控制区域应设5 顾客贵重物品存放处 应设6 防盗保险柜 前台、顾客贵重物品存放处 应设7 围墙或栅栏 燃气总阀、内部码头 应设8 人车分离通道 出入口 应设9个人应急防护装备对讲机、强光手电、防暴棍 保安员、停车库(场)、保安值班室、监控中心 应设1 0 毛巾、口罩 酒店宾馆各楼层、工作区域 应设1 1 防毒面罩或防烟面罩 酒店宾馆各楼层、工作区域 应设1 2 防暴盾牌、钢叉 监控中心或保安值班室 应设1 3防 暴 头 盔、防 割(防 刺)手套、防刺服监控中心或保安值班室 应设1 4 公共应急防护装备及设施防爆毯(含防爆围栏)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 应设1 5 应急警报器 监控中心、前台、顾客保险库等部位 应设1 6 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灯 酒店宾馆各楼层、工作区域 应设1 7 行李包寄存设施 大堂 应设7.2.3.2 重 要 接 待 任 务、重 大 接 待 活 动 期 间,酒 店 宾 馆 经 营 单 位 应 增 强 物 防 设 施 的 配 置,如 增 加 安 全检 查 设 施、隔 离 设 施、个 人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等。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57.2.4 物 防 要 求7.2.4.1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要 求7.2.4.1.1 一 般 要 求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装 备 与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2.4.1 及 相 关 标准 的 要 求。7.2.4.1.2 主 要 出 入 口 防 护 设 施主 要 出 入 口 防 护 设 施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在 出 入 口 外 侧,应 采 用 金 属 柱(升 降 柱)防 冲 撞 设 施;b)出 入 口 外 侧 防 冲 撞 设 施 之 间 净 距 应 小 于 或 等 于 0.8 米。7.2.4.1.3 重 要 部 位 防 护 设 施重 要 部 位 防 护 设 施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主 要 出 入 口、安 全 通 道、电 梯 间 等 部 位 指 示、指 引 标 识 清 晰、完 备,保 持 安 全 通 道 畅 通;b)安 保 人 员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器 械、照 明 工 具 和 通 讯 器 材;c)天 台 出 入 口、监 控 中 心 应 设 金 属 防 护 门;d)照 明 设 施 设 备 应 完 善,并 配 备 应 急 备 用 电 源;e)临 时 用 电 线 路 应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巡 查 和 维 护;f)新 风 口 应 设 置 必 要 的 防 护 设 施;g)暴 露 于 室 外 的 燃 气 总 阀,应 采 用 百 叶 窗 或 金 属 栅 栏 等 实 体 围 护;h)酒 店 宾 馆 应 配 备 防 爆 毯(含 防 爆 围 栏)、警 戒 隔 离 带。7.2.4.1.4 停 车 库(场)防 护 设 施停 车 库(场)防 护 设 施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停 车 库(场)出 入 口 设 置 减 速 带,并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车 辆 冲 撞 或 隔 离 设 施;b)设 置 在 酒 店 宾 馆 之 外 的 独 立 地 面 停 车 场 应 设 置隔 离 屏 障 或 围 蔽 网。7.2.4.2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采 购 与 维 护防 护 设 备 设 施 采 购 与 维 护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2.4.2 要 求。7.3 技 防7.3.1 建 设 原 则7.3.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7.3.1.2 应 纳 入 酒 店 宾 馆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总 体 规 划,新 建 或 改 建 的 应 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其 安 装 位 置 及 方 式 应 符 合 建 筑 限 界、酒 店 宾 馆 环 境 等 要 求。7.3.1.3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7.3.2 技 防 组 成酒 店 宾 馆 技 防 包 括 电 子 防 护 系 统、监 控 中 心、安 全 检 查 及 探 测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无 线 对 讲 系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 等;其 中 电 子 防 护 系 统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系 统、停 车 库(场)管 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巡 更)系 统。7.3.3 技 防 配 置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按 照 表 3 的 规 定 配 置 技 防 系 统。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6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1 监控中心 安防监控中心、消防监控中心 应设2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天台 应设3 酒店宾馆人员、嘉宾、游客上下车辆的候车区 应设4 停车库(场)内主要通道、货物装卸区应设5 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6 主要通道、各楼梯口等公共区域 应设7 大堂、前台 应设8 顾客贵重物品寄存处 应设9 行李包寄存处 应设1 0 顾客保险库出入口 应设1 1驻店涉外机构周界 应设1 2 电梯厅、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口 应设1 3 厨房及其出入口 应设1 4防范目标高空瞭望处 应设1 5 顶层平台的出入口、开放式顶层平台(含裙房)应设1 6高 压 配 电 房、锅 炉 房、食 用 水 泵 房、燃 气 总 阀、中 央 空 调 控 制 机房、电话总机房、信息设备机房,电梯机房等控制区域 的出入口应设1 7监控中心 应设1 8 内部码头应设1 9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监控中心 应设2 0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停车库(场)宜设2 1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设2 2 内部码头 应设2 3 财务出纳室、顾客贵重物品寄存处、顾客保险库 应设2 4紧急报警装置(一键报警)前台 应设2 5 顾客贵重物品寄存处、顾客保险库 应设2 6 监控中心 应设2 7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2 8终端图形显示装置监控中心 宜设2 9出 入口 控制 系统识读装置、电控锁顾客保险库应设3 0高压配电房、锅炉房、食用水泵房、中央空调控制机房、电话总机房、信息设备机房,电梯机房等控制区域应设3 1 监控中心应设3 2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前台应设3 3 公寓和商务写字楼的出入口宜设3 4 办公区域宜设3 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停车库(场)应设3 6 电子巡查(巡更)系统 出入口、周界、公共区域、内部区域、设备机房等重要部位 应设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7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3 7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装置出入口 宜设3 8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出入口 宜设3 9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出入口、主要通道 应设4 0 公共广播系统 酒店宾馆区域全覆盖 应设4 1 无线对讲系统 酒店宾馆区域全覆盖 应设4 2通讯显示记录系统来电号码显示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应设4 3 电话录音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宜设7.3.4 技 防 要 求7.3.4.1 技 防 系 统 总 体 要 求酒 店 宾 馆 反 恐 怖 防 范 技 防 系 统 总 体 要 求,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技 防 系 统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3.4 的 要 求;b)技 防 系 统 建 设 应 满 足 G B 5 0 3 4 8 中 技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相 关 规 定;c)技 防 系 统 的 设 计 宜 同 本 市 监 控 报 警 联 网 系 统 的 建 设 相 协 调、配 套,作 为 社 会 监 控 报 警 接 入 资源 时,其 网 络 接 口、性 能 要 求 应 符 合 G B/T 2 8 1 8 1、G A/T 6 6 9.1 等 相 关 标 准 要 求。7.3.4.2 监 控 中 心7.3.4.2.1 安 防 监 控 中 心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内 可 根 据 需 要 整 合 相 关 技 防 系 统 功 能;b)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应 能 实 时 查 看 相 关 安 防 系 统 的 工 作 状 态,应 能 对 各 子 系 统 的 操 作 进 行 显 示、记录;c)酒 店 宾 馆 的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控 制 室 宜 独 立 设 置;d)监 控 系 统 宜 接 入 管 辖 公 安 机 关 指 挥 部 门、辖 区 派 出 所,做 到 技 防 系 统 资 源 共 享。7.3.4.2.2 消 防 监 控 中 心消 防 监 控 中 心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消 防 监 控 中 心 的 门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且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b)消 防 监 控 中 心 周 围 不 应 布 置 电 磁 场 干 扰 较 强 及 其 他 影 响 消 防 控 制 设 备 工 作 的 设 备 用 房;c)消 防 监 控 中 心 内 控 制 设 备 组 成 宜 包 括: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自 动 灭 火 系 统、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防 烟 排 烟 系 统、空 调 通 风 系 统、常 开 防 火 门/防 火 卷 帘、电 梯 回 降、火 灾 应 急 广 播、火 灾 警 报装 置、火 灾 应 急 照 明 与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等 控 制 装 置。7.3.4.3 视 频 监 控 系 统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具 有 对 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传 输、切 换 控 制、显 示、分 配、记 录 和 重 放 等 基 本功 能,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同 时 满 足 G B 5 0 1 9 8、G B 5 0 3 9 5、G A/T 3 6 7、G A/T 6 6 9.1 的 要 求;b)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采 用 数 字 系 统;c)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 使 用 的 摄 像 机 应 符 合 G A/T 1 1 2 7 2 0 1 3 的 要 求,与 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 配 置 的摄 像 机 应 满 足 C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其 他 重 要 部 位 配 置 的 摄 像 机 应 满 足 B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d)宜 支 持 H.2 6 4、H.2 6 5 或 M P E G-4 视 频 编 码 格 式 和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图 像 存 储,宜 支 持 G.7 1 1、D B 4 4 0 1/T 1 0.8 2 0 1 98G.7 2 3.1、G.7 2 9 等 音 频 编 解 码 标 准 实 现 音 频 同 步 存 储;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音视 频 编 解 码 宜 优 先 采 用 G B/T 2 5 7 2 4 规 定 的 S V A C 编 码 方 式;e)图 像 信 号 的 传 输、交 换 和 控 制 应 符 合 G B/T 2 8 1 8 1 的 要 求;f)图 像 信 号 的 切 换 应 具 有 手 动 和 编 程 两 种 模 式;g)图 像 信 号 的 显 示 设 备 应 采 用 F H D(1 9 2 0 x 1 0 8 0)以 上 分 辨 率 的 大 屏 设 备,当 系 统 配 备 的 超 高 清摄 像 机(G A/T 1 1 2 7 2 0 1 3 的 D 类)时,宜 采 用 4 K(4 0 9 6 2 1 6 0)以 上 分 辨 率 的 大 屏 设 备;h)图 像 信 号 的 存 储: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 的 单 路 图 像 应 具 有 1 6 C I F(1 9 2 0 1 0 8 0)或 以 上 图 像 分 辨 率;非 直 接 与 外 界 相 通 的 重 要 部 位 单 路 图 像 应 具 有 9 C I F(1 2 8 0 7 2 0)或 以 上 图 像 分 辨 率;单 路 显 示 基 本 帧 率 不 小 于 2 5 f p s;存 储 时 间 不 小 于 9 0 天。7.3.4.4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应 符 合 G B 1 2 6 6 3、G B/T 3 2 5 8 1、G B 5 0 3 9 4 等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b)选 用 不 易 受 环 境 影 响,误 报 率 较 低 的 入 侵 探 测 装 置。系 统 应 根 据 防 护 区 域 特 点、使 用 要 求 设置;c)紧 急 报 警(求 助)装 置 应 安 装 在 室 内 隐 蔽 且 便 于 操 作 的 部 位,被 启 动 后 能 发 出 紧 急 报 警(求助)信 号;紧 急 报 警(求 助)装 置 应 有 防 爆、防 误 触 发 措 施,触 发 报 警 后 能 自 锁,复 位 需 采用 人 工 操 作 方 式;d)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应 与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联 动,报 警 响 应 时 间 应 不 大 于 2 秒;e)系 统 报 警 时,监 控 中 心 控 制 室 应 有 声 光 报 警 信 号;f)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备 用 电 源 应 满 足 至 少 2 4 小 时 正 常 工 作 的 需 要;g)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布 防、撤 防、报 警、故 障 等 信 息 的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 8 0 天,并 能 输 出打 印。7.3.4.5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3 9 6 的 相 关 要 求;b)出 入 口 现 场 控 制 设 备 中 的 每 个 出 入 口 记 录 总 数 应 不 少 于 5 0 0 0 条;c)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应 对 设 防 区 域 的 位 置、通 过 对 象 及 通 过 时 间 等 进 行 实 时 控 制 或 程 序 控 制,系统 应 有 报 警 功 能;d)人 员 身 份 数 据 采 集 传 输 控 制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3 9 6 的 相 关 要 求;人 员 身 份 数 据、事 件 记 录 等 信息 应 保 存 在 本 地 应 用 服 务 设 备 中,信 息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3 0 天,远 程 服 务 设 备 信 息 保 存 时 间应 不 少 于 3 年;人 员 身 份 数 据 采 集 传 输 应 与 公 安 机 关 联 网;e)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最 新 事 件 记 录 信 息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 8 0 天。7.3.4.6 停 车 库(场)管 理 系 统停 车 库(场)管 理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停 车 库(场)管 理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3 9 6 和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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