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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80.01 P 2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689 2019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heritage buildings 2019-12-25发布 2020-04-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689 2019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鉴定程序及其内容 2 6 现状勘查.4 6.1 一般要求.4 6.2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5 6.3 主体结构勘查.5 6.4 重点保护部位勘查.6 7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6 7.1 一般要求.6 7.2 现状勘查 6 7.3 第一级鉴定.7 7.4 第二级鉴定 7 7.5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8 8 木结构建筑鉴定.8 8.1 一般要求.8 8.2 现状调查 8 8.3 第一级鉴定.10 8.4 第二级鉴定.11 8.5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12 9 砖木结构建筑鉴定.12 9.1 一般要求.12 9.2 现状勘查.12 9.3 第一级鉴定.13 9.4 第二级鉴定.16 9.5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18 10 砖石结构鉴定.18 10.1 一般要求.18 10.2 砖石城墙.18 10.3 砖石塔.20 10.4 砖石桥.22 DB11/T 1689 2019 II 11 综合判定及抗震鉴定报告.2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抗震验算.2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砖木结构建筑抗震墙基准面积率.26 DB11/T 1689 2019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 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 组织实施。本标准主要起草 单 位:中冶 建筑 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物 工 程 质量监督站、国家 建筑 工 程质量监督检 验 中心、北京 工业大学、北京 三茂 建筑 工 程 检测 鉴定 有限公司、北京 交通大学、北京 国 文 信 文物保护 有限公司、故宫博 物 院、总装备 部 工 程 设计研究总院、天 保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张 文 革、王乃海、韩继云、郭小东、刘佳、席向东、吴静姝、杨娜、宋晓胜、耿树江、李永 录、滕磊、赵鹏、高峰、王晓亮、王娟、王林安、潘蓉、吴星、欧阳苏勇、孙艳群、葛川、李 卫宁、朱亚培、郭 志丹。DB11/T 1689 2019 1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鉴定程序及其内容、现状勘查、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木结构建筑鉴定、砖木结构建筑鉴定、砖石结构鉴定、综合判定与抗震鉴定报告 等 内容。本标准 适 用 于 北京市 行政区域 内 下列 建筑的抗震鉴定:a)核 定 公 布为 文物保护 单 位的建筑物、构筑物;b)尚未核 定 公 布为 文物保护 单 位,但被登记 公 布为不可移动 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其 他历史 建筑及 具 有 保护 价值 的建筑物、构筑物 等可参 照 使 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50005 木结构 设计 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 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 荷载 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 设计 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JTG D60 公 路 桥 涵 设计通 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与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基 于 地基与基础 之上 的建筑 承 重 骨架,承担 和 传递上 部 荷载,维持上 部结构 整 体性、稳 定性和 安 全 性的体 系。3.2 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ion area 文物建筑 中 突 出体现 该 建筑的 历史、艺 术、科 学 以 及 社会 和文 化价值 的部位。3.3 损伤 damage 由 于荷载作 用、环境侵蚀、自 然灾害 和 人 为 因素 等对 结构构件与建筑部件 造成非正常 的位 移、开裂及 材料 的 破损 和 劣 化等。DB11/T 1689 2019 2 3.4 勘查 reconnaissance and survey 对 文物建筑场地地 质、环境、结构体 系、保护现状和主要 病害 等 进 行 勘 察、检 查、检测、监测,编 制成果 文件,为 后 期 抗震鉴定 提 供资料 的 活 动。3.5 地质勘察 investigation 查 明、分析、评 价 场地的地 质、地 理 环境 特征 和 岩土 工 程 条 件 并 编制相关 文件的 活 动。3.6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 过 勘查现 有 文物建筑的结构体 系、构 造 和现状,对 文物建筑 在 地震 作 用 下 的 安 全 性 进 行 评估。3.7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文物建筑综合 考虑 其结构体 系、构 造、现 有 损伤 和 承载 力 等 因素 所具 有 的 抵 抗地震 作 用的 能力。4 基本要求 4.1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 应包括下列 内容及要求:a)搜 集 文物建筑的 相关资料;当资料 不全 时,应 根据 鉴定的 需 要 进 行 补充 勘查;b)对 文物建筑结构的 特 点、结构 布 置、构 造、现状 变形 与 损伤、病害 等 现状 进 行 勘查;c)按照 各类 建筑结构 相 应 的 逐 级鉴定的 方法进 行 鉴定;d)对 现 有 文物建筑综合抗震 能力做 出 评 价,提 出 相 应 的抗震 减灾 对 策 和 处理意见。4.2 符 合本规范要求的文物建筑 应具 有 的抗震 设 防目 标 是:遭遇相当 于 北京市抗震 设 防烈度 8度 的地 震 影响时,不 致倒塌或发生危 及 生命 的 严 重 破坏。4.3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 工 作,应 符 合 最 小 干预 的保护 原 则,避免损伤 文物建筑本体。4.4 抗震鉴定 分 为 两 级 进 行 鉴定,第一级鉴定 应以 宏观控 制 及现状 变形 与 损伤 和构 造 鉴定 为 主 进 行 综合 评 价,第二级鉴定 应以 抗震验算 为 主结合构 造影响进 行 综合 评 价,抗震验算 应 按照本标准附录 A执 行。当符 合第一级鉴定的 各 项 要求 时,应 评 为 满足 抗震鉴定要求,不 再 进 行 第二级鉴定;当 不 符 合第一级鉴定要求 时,除 本标准 各 章 有 明 确 规定的 情况外,应 进 行 第二级鉴定,并 由第二级鉴定 做 出判 断。4.5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 分 为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 3个 部 分分 别 进 行 鉴定。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的抗震鉴定 分 为 两 级 进 行 鉴定,重点保护部位按照 各 章节 相 应 规定 进 行 鉴定。4.6 北京地 区 抗震 设 防烈度、设计 基本地震 加速 度 和 设计 地震 分 组 应 符 合 GB 50011相关 规定。4.7 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除 应 遵守 本标准 外,尚应 符 合现 行 国家 和北京市 有 关 标准的规定 5 鉴定程序及其内容 5.1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程序 宜 按照 图 1的规定 进 行。DB11/T 1689 2019 3 图 1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程序 5.2 调 研 与 初 勘 应包括下列 基本内容:a)资料搜 集 应包括下列 内容:1)区域 气象、水 文、地 质、地震 资料;2)历 次 检测 鉴定 资料;3)地 下 开 采、抽水 等 资料。b)查 询 文物建筑 历史应包括下列 内容:1)历史 文 献、考 古 成果、历史 沿 革 及保护 等 资料;2)历 次 修 缮、加固、改 造 等 情况;3)使 用 条 件 改 变、用 途 变 更 等 情况;资料 不 足 时 资料 不 足 时 不 满 足 满 足 风险 评估 现状勘查 补充 勘查 综合判定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抗震鉴定报告 调 研 与 初 勘 鉴定 方 案 的 制 定 补充资料 第一级鉴定 第二级鉴定 资料 不 足 时 DB11/T 1689 2019 4 4)历史 受 灾 情况。c)现场 初 勘 应包括下列 内容:1)按 资料 核 实 文物建筑现状;2)调查 实 际 使 用 条 件和内 外 环境;3)查 看 现状 病害、损伤、残 损 以 及其 他 问题;4)走访 有 关 人 员。5.3 应 根据 调 研 和 初 勘 情况,基 于 文物建筑的 价值 及现状,对 文物建筑 在 地震 作 用 下以 及抗震鉴定 过程 对 文物本体、周边 环境可 能造成 的 风险 进 行 识别 和 评估,在 风险 评估 的基础 上 围 绕 价值 保护 开 展 抗震鉴定 工 作。5.4 鉴定 方 案 应 根据 现场调 研 与 初 勘 情况 结合文物建筑的 价值 认识、风险 评估 及其建筑 特 点 制 定。内 容 应包括 鉴定的 依 据、现状勘查的 工 作 内容、主要 方法、工 作 进度 计 划 以 及现场 需 要 完 成 的准 备工 作等。5.5 现状勘查 应包括下列 内容:a)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b)主体结构勘查;c)重点保护部位勘查。5.6 文物建筑第一级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 符 合 下列 规定:a)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 应 首先 对 其 进 行 现状勘查 确 定 变形 与 损伤 状 况,并 根据 承 重结构 中 出现的损伤 的 分 布、劣 化 程 度 及 对 结构局部 或 整 体 可 能造成 的 破坏 和 后果进 行 评估;b)检 查结构体 系,应 找 出其 破坏 会 导 致 整 个 体 系 丧失 抗震 能力或 丧失 对 重 力 的 承载 能力 的部件 或构件;当 建筑 有 错层 或 不 同 类 型 结构体 系 相 连 时,应 提高 其 相 应 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c)结构构件的 连接 应 满足 结构 整 体性的要求;5.7 文物建筑第二级鉴定 应以 抗震验算 为 主结合构 造影响进 行 综合 评 价。当 建筑的 平、立 面 布 置 不 均匀,质量、刚 度分 布 和墙体 等 抗 侧 力 构件的 布 置明 显 不对 称 时,应 直接 进 行 第二级鉴定。5.8 在 抗震鉴定 过 程 中,当发 现勘查 资料 缺失无 法进 行 进 一 步 鉴定 时,应 及 时 组织 补充 勘查。5.9 各 部 分 鉴定 完毕 后 应 进 行 综合判定给出鉴定结 论 并提交 鉴定报告。6 现状勘查 6.1 一般要求 6.1.1 文物建筑勘查 应 获取 历史、环境、工 程与 水 文地 质、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及保护现状 等 基础 资料 和其 他 有 害影响因素资料。6.1.2 勘查 宜采 用 无 损(或 微 损)探 测、原 位 测 试 与 取样试 验 相 结合的 方 式 进 行,不应 破坏 文物建筑本体及其现状。6.1.3 文物建筑的 历 次 维修 加固 勘查,应 查 清 下列 情况:a)历 次 维修 加固 现状;b)结构 形 式、使 用 功 能、受 力 状 态 是 否 发生 改 变;c)是 否 出现 损伤、残 损、沉降、变形、裂 缝 等新 的 病害;d)是 否存 在因 维修 加固 不 当 而 造成 的 不 良 影响;e)加固 时 间、方法 及 材料 等。6.1.4 勘查 成果 应包括以下 内容:a)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建筑 形制 与保 存 现状调查 成果;当 现 有地基与基础(台基)不 能 适应 文物的 长 期 保护 时,建 议 可行 的地基与基础(台基)治 理方 案;DB11/T 1689 2019 5 b)现状 测 绘 及主体结构 形制 与保 存 现状调查 成果;c)主体结构的 破损 现状与地基、基础(台基)相关 性 分析成果;d)重点保护部位的现状调查 成果;e)病害成因分析。6.2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 6.2.1 场地、地基勘查 宜 包括以下 内容:a)场地 稳 定性状 况,包括 地震、滑坡、泥 石 流、地面 沉降、洪 水 冲刷 等;b)场地地 质 条 件,包括 岩土 性 质、地 层划 分、岩土 物 理力 学 性 质 等;c)地 下 水 对 文物建筑保护的 影响;d)地基 承载 力 及地基 稳 定性;e)主体结构 倾斜 变形、裂 缝 破坏 等 现 象 与地基的 关 系;f)下 方 是 否 有 采 空 区,采 空 区 形成 的 时 间 危害 等。6.2.2 场地、地基勘查 应 采取 与文物建筑 相 适应 的 下列 技 术 手段:a)物 探采 用地震 波 法、电磁 法、地 质 雷达 等;b)采 用 回转钻 探 与 坑 探,钻 探 孔 可 同 时 布 置 剪切波、孔 下 摄 影、CT 成 像 及地 下 水 监测、变形 监 测 等 工 作;c)岩土 物 理力 学 性 能 的 测 试,应 综合 使 用现场 试 验与 室 内 试 验 相 结合的 方法。6.2.3 基础(台基)勘查 应包括以下 内容:a)基础(台基)材料 与 形制;b)调查基础(台基)的保 存 情况,评估 基础(台基)完 整 性;c)地 下 水、土 壤 等对 基础(台基)的 腐 蚀 性状 况;d)基础(台基)与主体结构 病害发 育 关 系。6.2.4 基础(台基)勘查 宜 与地基勘 察 综合 进 行,宜采 用 如 下 技 术 手段:a)选择 不 影响 主体结构 安 全 的部位 进 行 局部 开 挖。对 局部 开 挖 基础(台基)进 行 调查与 测 试,并结合 历史 资料 与 考 古 成果、物 探 成果,绘 制 基础(台基)剖 面;b)采取 基础(台基)材料 样 品,如 砖、石、灰 土、胶 结物 等,对 其物 理力 学 性 能 等 进 行 测 试;c)采 用 超声、回弹 法 等 无 损 检测 手段 对 强 度、内部 缺 陷 等 进 行 检测。6.2.5 对 文物建筑的 下列 情况,应对 地基与基础(台基)进 行 详细 勘查 或在 较长 时 间 内 进 行 定 期 观 测:a)文物建筑 有 不 均匀 沉降、倾斜(歪闪)或 扭转 等 情况,不 能 判定 已停止 发 展;b)文物建筑 已 有 开裂、连接节 点 处 有 松 动 变 位 等 情况,不 能 判定 已停止 发 展。6.3 主体结构勘查 6.3.1 主体结构勘查 应包括 结构勘查、病害、变形 与 损伤 勘查、材 质 性 能 检测 等 内容。6.3.2 结构勘查 应包括下列 内容:a)主体结构现状 测 绘,宜采 用现场 测 绘、三 维 扫描、拍 照、摄像、局部 人工 临摹 等 方 式 进 行;b)结构内部 特征 探 测 与 分析 宜 优 先采 用 雷达 法、声波 法、红 外 法、影 像 法 等 无 损 检测 技 术;c)局部构件 或 残 损、病害 部位的 检测、探 测,宜采 用 超声 法、钻芯 取样 法、空间 CT探 测 法 等 方 法。6.3.3 病害、变形 与 损伤 勘查 应包括下列 内容,并 宜 进 行 现场 实测 和 长 期 监测:a)裂 缝宽 度、长 度、深 度、走 向、数 量 及其 分 布;b)结构 倾斜 或 差异沉降 量;c)砖石结构 鼓胀 范围及 最 大 鼓胀 变形 量;DB11/T 1689 2019 6 d)砖石结构 风 化、酥碱、粉 化、缺 损 等 范围及其 形成 的 砌块截 面 损 失;e)木 材 腐朽、虫蛀、变 质 的部位、范围和程 度;f)对 构件 受 力 有 影响 的木 节、斜纹 和 干 缩 裂 缝 的部位和 尺寸;g)榫卯 连接 处 的 拔榫 部位和 变形 尺寸。6.3.4 材料 性 能 检测 应包括但不 限 于下列 内容:a)材料类 型、尺寸、来源 及 制 作 工 艺;b)砖、石 块 材 的性 能 和 风 化 程 度;c)灰 浆 材料 组 成 及其性 能;d)木 材 的 树 种 及其物 理力 学 性 能。6.4 重点保护部位勘查 6.4.1 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 结合其文物 价值,调查现状 情况 及其构 造 连接 的 实 际 状 况、对 主体结构的 不 利 影响,以 及 使 用 功 能、老 化 损伤、残 损 等 情况。6.4.2 重点保护部位主要 包括但不 限 于 如 下 方 面:a)室 外 重点保护部位,包括 附 着雕塑、斗栱、石 雕 石 刻 等;b)室 内重点保护部位,包括 附 着壁画、附 着雕塑、天 花、藻井 等。6.4.3 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 应 重点查 清 下列 情况:a)现状及其 细 部构 造;b)材料 品 种、规 格 和 数 量;c)与主体结构的构 造 连接;d)残 损 情况 以 及 在 维修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问题。7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 7.1 一般要求 7.1.1 应 按 GB 50011的规定 划 分 有 利、不 利 等 地 段 和场地 类 別,建 造在 对 抗震 有 利 地 段 的文物建筑,可不 进 行 场地 对 建筑 影响 的抗震鉴定。7.1.2 应 收 集 地 质 勘 察资料 和现状 检 查 情况,对于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 应 先 通 过 现状 检 查判定 有 无 严 重 静 载作 用 缺 陷,再 进 行 抗震鉴定。7.1.3 建筑场地 为不 利 地 段 时,应对 其地震 稳 定性、地基 滑 移 及 对 建筑的 可 能危害进 行 评估;非岩 石 和 强 风 化 岩 石 陡 坡 的 坡 度 及建筑场地与 坡 脚 的 高 差 均 较 大 时,应 估 算局部地 形 导 致 其地震 影响 增 大 的 后 果。7.1.4 文物建筑位 于可 能 出现 滑坡、崩 塌、泥 石 流 等 地 质 灾害影响 范围内,或 建 在 斜坡 场地 上 时,或处 于 河涌、水 渠、山 坡、采 空 区等 地 质 灾害影响 范围内 并 出现 损伤 状 况 时,应 进 行 地 质 灾害 的调查、监测 与 稳 定性 评估。7.1.5 当 地基与基础 资料 不全 时,应 根据 文物建筑主体结构 存 在 的地基 不 均匀 沉降 反 应 进 行 评估;必要 时,可对 场地地基 进 行 近 位勘 察或 沉降 观 测。7.2 现状勘查 7.2.1 文物建筑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现状勘查 应 符 合本标准第 6.2节 的规定,并 应包括下列内容:a)文物建筑的 实 际 荷载;DB11/T 1689 2019 7 b)基础(台基)的 类 型、构 造、尺寸、埋 深;基础 材料 强 度;基础 变形、开裂、腐 蚀 和 损伤 等;c)文物建筑的 沉降 量、沉降差 和 沉降 稳 定性;d)文物建筑结构 或 填 充 墙体 中 因 地基 不 均匀 沉降 出现的 倾斜、扭 曲、裂 缝 和 沉降 造成 的 损伤、变形 等 状 况;e)对于 同 一建筑物 存 在 不 同 类 型 基础 或 基础 埋 深 不 同 时,应 检 查 不 同 类 型 基础 或 基础 埋 深 不 同 部 位引起的 不 均匀 沉降 与 损伤;f)文物建筑的地 下 室 和 管线 情况。7.2.2 基础(台基)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主要 包括 望柱、栏板、台 阶 等 及 具 有 保护 价值 的其 他 构件的连接 状 况、破损、裂 隙、空鼓、剥落、表 面 风 化等。7.3 第一级鉴定 7.3.1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第一级鉴定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a)基础 无 明 显 腐 蚀、酥碱、松 散 和 剥落;b)台基 夯 土 无 明 显 空 洞,包 砌 部 分 无 松 散,开裂或 剥落;c)上 部主体结构 无 沉降 裂 缝 和 倾斜;d)存 在 软弱 土、饱 和 砂 土 和 饱 和 粉 土 的文物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台基),应 依 据 GB 50011并 根据烈度、场地 类 别、建筑现状和基础(台基)类 型,进 行 液 化、震 陷 鉴定。e)基础(台基)下 主要 受 力 层 存 在 饱 和 砂 土或 饱 和 粉 土时,对下列 情况 可不 进 行 液 化 影响 的判 别:1)对 液 化 沉陷 不 敏感 的文物建筑;2)符 合 GB 50011液 化 初步 判 别 要求的文物建筑。f)基础(台基)下 主要 受 力 层 存 在 软弱 土时,对下列 情况 可不 进 行 建筑 在 地震 作 用 下 沉陷 的鉴定:1)地基 土 静 承载 力特征 值 大 于 80kPa;2)基础 底 面 以下 的 软弱 土 层 厚 度 不 大 于 5m。7.3.2 当 出现 以下 情况 时,应 直接 判定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抗震性 能 不 符 合要求,不 再 进 行 第二级鉴定:a)根据 地基(台基)变形(沉降)观 测 资料或 其主体结构 反 应 的 检 查结 果,文物建筑 不 均匀 沉降连 续 两 个 月 地基 沉降 量大 于 每 个 月 2mm;或 砌 体构件出现 宽 度 大 于 5mm 的 沉降 裂 缝,且 沉降 裂缝 短 期 内 无 终 止 趋势;b)当 地基与基础(台基)承载 力或处 于 液 化 土 层 的其抗 液 化 处理 措 施 不 符 合 GB 50007的要求,且 文物建筑局部 存 在损伤;c)建筑地基与基础(台基)在 历史上 发生过 滑 动,目 前 虽 已停止滑 动,但 若触 动 诱 发因素 仍 有 可 能 再 滑 动。7.4 第二级鉴定 7.4.1 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第二级鉴定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a)对于不 满足 第一级鉴定和 软弱 土 地基及 GB 50011规定的、类 场地 上 的文物建筑地基与基础(台基),应 进 行承载 力 验算。b)对 天 然 地基的 承载 力 验算,应 按 GB 50023的规定 考虑 地基 土 静 承载 力 长 期 压密 提高 系 数。c)饱 和 土 液 化 的第二级判 别,应 按 GB 50011的规定,采 用标准 贯入 试 验判 别 法。判 别 时,可 计入 地基附 加 应 力 对 土 体抗 液 化 强 度 的 影响。存 在 液 化 土时,应 确 定 液 化 指 数 和 液 化等 级,并提 出 相 应 的抗 液 化 措 施;7.4.2 静 载作 用 下 已 出现 严 重 缺 陷 的地基与基础(台基),应 同 时 验算其 静 载下 的 承载 力。若 其 静 载 作 用 下 的 承载 力 不 能 满足 要求,则 可 直接 判定其 不 满足 抗震要求。DB11/T 1689 2019 8 7.5 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7.5.1 基础(台基)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鉴定,可 根据 受 损 程 度 并 综合 考虑 易 损 性及与主体结构构 造 连接 的 可 靠 性 进 行 鉴定。受 损 程 度 可 通 过 受 损处 的 数 量 及其 占 重点保护部位 总 体 长 度、面积和体积 等 的百 分 比 确 定。7.5.2 基础(台基)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 能力评估 应 按 表 1进 行 评 定。表 1 基础(台基)重点保护部位抗震能力评定 抗震 能力 是 否 满足 要求 连接情况 与主体结构 连接 牢 固 连接 虽 已松 动,但 与主体结 构 有有 效 连接 连接 已 损坏或 与主体结构 无 可 靠 连接 受 损 程 度 0%满足 满足 不 满足 10%满足 不 满足 不 满足 10%不 满足 不 满足 不 满足 7.5.3 望柱、栏板、台 阶 以 及 具 有 保护 价值 的其 他 构件 存 在 由 外 力 等 因素影响 下 的 断 裂、局部 缺失 等 现 象,可 直接 评 定 为 严 重 损坏,抗震 能力 不 满足 要求。7.5.4 望柱、栏板、台 阶 以 及 具 有 保护 价值 的其 他 构件 存 在影响 其 稳 定性的构件 连接 松 动 的 情况,可直接 评 定 为 严 重 损坏,抗震 能力 不 满足 要求。8 木结构建筑鉴定 8.1 一般要求 8.1.1 本 章 适 用 于 木 柱 与木 梁(枋)、檩 或 木 屋 架等 共 同 承 重的木结构建筑的抗震鉴定。8.1.2 木结构建筑的抗震鉴定,除 应 进 行 结构抗震鉴定 外,还 应 根据 建筑的 价值 特征,对 重点保护部位 进 行 抗震鉴定。8.1.3 木结构建筑抗震鉴定,应 重点 检 查 下列 内容:a)木 柱 和木 梁(枋)节 点的 连接 方 式 及 连接 构 造;b)屋 盖 形 式 与 连接、砖围护墙与木构 架 的 连接 构 造 等;c)木构 架 的 变形 与 损伤 及其 形成原因;d)柱 头 和 柱 根 的 糟 朽 和 虫蛀 情况;e)局部 易 脱 落 伤 人 的构件、部件的 连接 构 造。8.1.4、类 场地 上 的一般木结构建筑及 所 有 场地 上 结构 特 殊 的木结构建筑和 300年 以上 的木结构建筑 应 进 行 截 面抗震验算。8.1.5 对于下列 情况,当 有 可 能 计 算 承 重 柱 的 最 大 侧 偏 位 移 时,尚 宜 进 行 抗震 变形 验算:a)、类 场地 时,基本 自 振 周 期 T1不 小 于 1s的 单 层 木结构建筑;b)500年 以上 的建筑,或 高 度 大 于 15m的 多 层 木结构建筑。8.2 现状勘查 8.2.1 木结构建筑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现状勘查 应 符 合本标准第 6.2节 的规定。8.2.2 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的现状勘查,应包括 结构体 系 与结构 布 置、结构 整 体性 连接 构 造 措 施、结构构件 变形 与 损伤,对于 缺 少 图 纸 资料 的 还 应包括 木构件的 几何 参 数、树 种、材料力 学 性 能 等 内容。8.2.3 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 系 与结构 布 置 的勘查,应包括下列 内容:DB11/T 1689 2019 9 a)建筑 层 高 和建筑 总高 度;b)结构 平 面 布 置 的规则性;c)建筑结构的 承 重体 系;d)木 屋 架 的构 成;e)侧 脚 和 升 起状 况。8.2.4 木结构建筑的结构 整 体性 连接 构 造 措 施 勘查,应包括下列 内容:a)木 柱 与 柱 础的 连接 状 况;b)木 柱 与 屋 架 的 连接 状 况;c)木 柱 与 斗栱 的 连接 状 况;d)斗栱 与 梁 架 和 屋 架 的 连接 状 况;e)屋 架 构件 之 间 的 连接 状 况;f)斗栱 各 构件的 连接 状 况。8.2.5 木结构建筑的木构件 变形 与 损伤 的勘查,应包括下列 内容:a)木 梁(枋)、屋 架、檩、椽 等 受 力 构件的 变形、歪扭;b)斗栱 中 各 构件及其 连接 的 损伤 状 况;c)木构件 节 点的 松 动 或 拔榫 状 况;d)木 柱 倾斜 状 况;e)木构 架 的 倾斜 或 歪闪 状 况;f)斗栱 的 倾斜 或 歪闪 状 况。8.2.6 木 材材 质 和 力 学 性 能 的勘查,宜采取 现场 微 损 检测 或 取样 的 方法,应 符 合 下列 规定:a)木 材力 学 性 能 的现场 检测,可 根据 木构件的 颜色、纹 理、硬 度、气 味 等 特 点,判定木构件的 材 质;b)对 现场 直观 检 查 不 能 判定木 材 种 类 的构件,可 采取试样,进 行 木 材 树 种 和 材料 性 能 的 测 试,取样 构件 应具 有 代 表 性,且 要保 证 原 结构构件的 安 全。8.2.7 木构件 斜 裂 缝 和 斜纹 理,应 主要勘查 斜 裂 缝 或 斜纹 理 与 中 轴 线 的 夹角、斜 裂 缝 位 置、数 量、长度、宽 度 及 深 度。8.2.8 木构件 腐朽 和 虫蛀 的勘查,应 重点 检 查 埋入 墙内 或 长 期 接 触 潮湿 和 遭 受 雨 水 淋泡 的 柱 根、木 柁、木 屋 架 的 端头、檩 头、椽头 等 部位。腐朽 和 虫蛀 检 查、检测,可 根据 现场 情况采 用 下列 方法:a)对 出现的 腐朽 木构件 应 采 用 表 面 剔 除 腐朽 层 的 方法,量测 腐朽 的范围和 腐朽深 度;b)对于 内部 腐朽 或 虫蛀 应 采 用 铁锤敲击 被 检 查的构件,通 过发 出的 声 音 初步 判 断 木 材 内部 存 在 的腐朽 或 虫蛀 情况,对 初步 判定内部 可 能 存 在 的 腐朽 或 虫蛀 构件,宜采 用 应 力 波 和 阻 抗 仪 技 术 进一 步 检测 木 材 内部 腐朽、虫蛀 危害 程 度;c)对 柱 根 部位的 腐朽 程 度 可 采 用 钢钎刺 探 法进 行 微 损 检测,根据 刺 入 深 度 判 断 木 材 的 腐朽 程 度。8.2.9 木 材 缺 陷 的勘查,应 符 合 下列 规定:a)木构件的 翘 曲、扭 曲、横弯 和 顺弯,可 采 用 拉 线 和 尺 量 的 方法或 用 多 功 能 检测 尺 与 尺 量 结合的方法进 行 检测;b)影响 受 力 的 裂 缝,可 用 探 针 检测 裂 缝 的 深 度,用 裂 缝 塞 尺 检测 裂 缝 的 宽 度,用 钢 尺 量测 裂 缝 的 长 度。8.2.10 木结构建筑 中 砌 体围护墙的勘查 项 目 和要求,应 按本标准第 9.2节 的规定 执 行。8.2.11 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主要 包括 外立 面重点保护部位、室 内重点保护部位、屋 面重 点保护部位及其 他 重点保护部位 等 内容。重点保护部位主要 包 含 以下 几 个 方 面:a)外立 面重点保护部位 包括 门窗、雀替、含 壁画 或 花 饰 的 外 墙、雕塑 等;b)室 内重点保护部位 包括 天 花、藻井、隔扇、含 壁画 或 花 饰 的内墙、雕塑 等;DB11/T 1689 2019 10 c)屋 顶 重点保护部位 包括 屋 瓦 面、吻兽、宝顶、檐 口 花 饰 及 雕塑 等;d)其 他 重点保护部位 包括 建筑结构体 系、特 殊 构 造、附 着 重要 事 件和重要 人 物 遗迹 的构件 等。8.2.12 对 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主要 采 用 外观 普 查和 测量 手段。其勘查 应包括下列 内容:a)木 质 类 重点保护部位 受 损 情况,包括 变形、开裂、松 动、脱 落、虫蛀、腐朽 等;b)含 壁画 或 花 饰 墙面的 受 损 情况,包括 风 化、疏 松、空鼓、开裂、破损、脱 落 等;c)屋 顶 重点保护部位的 受 损 情况,包括 破损、松 动、脱 落、开裂、材料 粉 化等;d)各类 重点保护部位与结构的 连接情况。8.3 第一级鉴定 8.3.1 木结构建筑的第一级鉴定,应 按结构体 系、结构 布 置、结构构 造 的合 理 性、整 体和局部 倾斜 情 况、构件 自 身 及其与主体结构 连接 构 造 的 可 靠 性 以 及现状 变形 与 损伤 状 况 进 行 评 定。8.3.2 评 定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 系、结构 布 置,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a)房 屋 的 平、立 面和墙体 布 置,质量 和 刚 度 沿 高 度分 布应 比 较 均匀,楼 层 的 质心 和 计 算 刚 心 应 基本重合 或 接 近;b)跨 度 不 小 于 6m的 大 梁,不应 由 独 立 砖 柱 支 承。8.3.3 评 定木结构建筑的构 造,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a)脊 檩 处,两 坡 屋 顶椽 条 有 防 止 下 滑 的 措 施;檩 条 有 防 止 外 滚 和 檩 端脱 榫 的 措 施;b)大 梁 以上 各 层 梁 与 瓜 柱、驼 峰 等应 有 可 靠 的 榫 接 或 隐蔽 式 锚 固;c)角 梁 应 有 充分 的抗 倾 覆 连接 件 连接;d)屋 顶饰 件及 檐 口 瓦 应 有 可 靠 的 系 固 措 施;e)梁 下 各 柱 应 有 支撑 或 有 效 的 替代 措 施 以 确 保 纵、横 向 联 系 的 可 靠;f)纵 向 梁枋 及其 联 系 构件 应 无残缺 或 连接 松 动;g)构 架 间 的 纵横 向 应 连接 牢 固;h)梁柱 间 的 连接(包括 柱、枋 间、柱、檩 间 的 连接),榫 头 拔 出 卯 口 的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榫 头 长 度 的 1/4,或 有 可 靠 铁 件 连接。8.3.4 木结构建筑的 整 体和局部 倾斜 情况,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a)沿 构 架 平 面内的 倾斜 量 1,应 满足 以下 要求:1 H/250(H为 构 架 的 总高);b)沿 构 架 平 面 外 的 倾斜 量 2,应 满足 以下 要求:2 H/350;c)柱 头 与 柱脚 的 相 对 位 移,应 满足 以下 要求:L0/150(L0为 柱 的 无 支 长 度)。8.3.5 承 重木 柱 的现状 变形 与 损伤评 定,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a)承 重木 柱柱 身任 一 截 面 上,腐朽 和 老 化 变 质(两 者 合 计)所 占 面积与 整 截 面面积 之 比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1)当 仅 有 表 层 腐朽 和 老 化 变 质 时,1/5或 按 剩余 截 面验算 符 合 承载 力 要求;2)当 仅 有心 腐 时,1/7或 按 剩余 截 面验算 符 合 承载 力 要求;3)当 同 时 存 在 以上 两 种 情况 时,不 论 大小 均 视 为不 符 合要求。b)承 重木 柱柱 身任 意 部位 不应 有 明 显 虫蛀空 洞,敲击 无 空鼓 音;沿 柱 长 任 一部位,不应 有 贯 通 裂 缝,裂 缝 最 大 深 度 不 宜 超 过 0.5R(R为 木 柱 半径);c)承 重木 柱 的 弯 曲 矢 高 应 满足 L0/100(L0为 柱 的 无 支 长 度)L0/100(L0为 柱 的 无 支 长 度);d)承 重木 柱柱脚底 面与 柱 础 间 实 际 承 压 面积与 柱脚底 面积 之 比 应 满足;e)承 重木 柱 与 柱 础 之 间 错 位与 柱 径(或 柱 截 面)沿错 位 方 向 的 尺寸 之 比 应 满足;f)承 重木 柱 沿 柱 长 任 一部位 有 劈 裂、断 裂或 压 皱 迹 象 出现。8.3.6 承 重木 梁(枋)的现状 变形 与 损伤评 定,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DB11/T 1689 2019 11 a)承 重木 梁(枋)截 面 上,腐朽 和 老 化 变 质(两 者 合 计)所 占 的面积与 整 截 面面积 之 比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1)当 仅 有 表 层 腐朽 和 老 化 变 质 时,1/8或 按 剩余 截 面验算 符 合要求,且梁(枋)端支 承 范围内 无 腐 蚀 与 老 化 变 质 现 象;2)当 沿 梁(枋)长 任 一部位 有心 腐 时,不 论 大小 均 视 为不 符 合要求。b)沿 梁(枋)长 任 意 部位 不应 有 明 显 虫蛀空 洞,且 敲击 无 空鼓 音;c)梁(枋)跨 中 不应 有 断 纹 开裂,且梁(枋)上 表 面 无 压 皱痕 迹;梁(枋)端 不应 有 明 显 端 裂 缝 或 斜 裂 缝(不包括 干 缩 裂 缝);梁(枋)身任 意 部位 不应 有 影响 其 正常 受 力 性 能 的 锯 口、开 槽 或 钻孔;d)承 重木 梁(枋)的 弯 曲 变形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1)当 梁 高 h与 梁 长 l的 比 值 时,竖 向 挠 度 最 大 值;2)当 梁 高 h与 梁 长 l的 比 值 时,竖 向 挠 度 最 大 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3)任何 情况 下,侧 向 弯 曲 矢 高 2 L/200。e)承 重木 梁(枋)、柱 原 有 加固 部位,加固 措 施 应 完 好,未 出现 新 的 破坏 现 象。8.3.7 木结构建筑的 楼盖、搁栅 等 现状 评 定,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a)木 楼盖 构 造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1)木 楼盖 搁栅 的 竖 向 最 大 挠 度 1应 满足 1 L/180,且 无 严 重体 感 颤 动;2)木 楼盖 搁栅 的 侧 向 弯 曲 矢 高 2应 满足 2 L/200;3)木 楼盖 搁栅 支 承 长 度 不应 小 于 60mm,或 端 部 锚 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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