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 1101.3-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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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1101.32019 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3 部分:医药制 造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3:pharmaceutical industry 2019-07-17 发布 2019-09-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DB36/1101.32019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与定 义.2 4 排放 控制 要求.4 5 生产 工艺 与管 理要 求.6 6 监测 要求.6 7 实施 与监 督.8 附录A(规范 性附 录)处 理 效率 的计 算方法.9 DB36/1101.32019 II 前 言 DB36/1101 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标准 分 为以 下若 干部分:第1部分:印 刷业 第2部分:有 机化 工行 业 第3部分:医 药制 造业 第4部分:塑 料制 品业 第5部分:汽 车制 造业 第6部分:家 具制 造业 本部分 为DB36/1101 的第3 部分。本部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部分 由江 西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部分 起草 单位:江 西省 环境监 测中 心站。本部分 主 要起 草人:康长安、邹 新、于 雯、陈小 军、徐 洁、储险 峰、周 斌彬、刘 晶、胡波、罗小 龙。DB36/1101.32019 III 引 言 为贯彻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境保 护法 和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等法律 法规,加 强江西省挥 发性 有机 化合 物(VOCs)污染 排放 控制,改善 区域大 气环 境质 量,促进 医药制 造业 工艺 和污 染治理技术 的进 步,制定 本文件。本部分 是江 西省 医药 制造 业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控 制的 基 本要 求。本文 件发布 实施后,新 制定 的 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 准严于 本文 件的,或者新 制定的 国家 污染物 排放标 准涉及 本文 件未作 规定的 污染物 项目的,按 国家 标准 执行。DB36/1101.32019 1 挥 发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 3 部分:医药制 造业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医 药制 造行 业生产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限 值、生产工 艺与 管 理要 求、监测与 监督 实施 要求。本部分 适 用于 现有 医 药制 造行业 生产 过程 中企 业或 生产设 施的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 控制,新、扩、改建项目 的环 境影 响评 价、环境保 护工 程设计、竣 工环境保 护验收 及其 投产 后 的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管理,专供药 物生 产的 医药 中间 体企业 及其 生产 设施,以 及 药物研 发机 构及 其试 验设 施的挥 发性 有机 污染 物防治与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5516 空气 质量 甲醛 的 测定 乙 酰丙 酮分 光光度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HJ/T 32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酚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4-氨基 安 替比 林分 光光 度法 HJ/T 33 固定污 染源 排气中 甲 醇的 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37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丙烯 腈的 测定 气相 色谱法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烃、甲 烷和 非甲 烷总 烃 的测定 气相 色谱 法 HJ/T 39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氯苯 类的 测定 气相 色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66 大 气固 定污 染源 氯 苯类 化合 物的 测定 气相 色 谱法 HJ 75 固定 污染 源烟 气(SO2、NOx、颗 粒物)排 放连 续 监测 技术 规范 HJ 76 固定 污染 源烟 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续监 测系 统技 术要 求及 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固体 吸附/热脱 附-气相色 谱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活性 炭吸 附/二硫 化碳解 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04 环境 空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 烷总 烃的 测定 直接进 样-气 相色 谱法 HJ 638 环境 空气 酚类 化 合物的 测定 高效 液相 色谱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 发性有 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 谱法 HJ 645 环境 空气 挥 发性卤 代 烃的 测定 活 性炭 吸附-二硫 化碳 解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83 环境 空气 醛、酮 类化合 物的 测定 高效 液相色 谱 法 HJ 7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固相吸 附-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 法 HJ 759 环境 空气 挥 发性有 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 相色谱-质谱 法 DB36/1101.1 挥发 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1部 分:印刷业 DB36/1101.32019 2 3 术语与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医药制 造业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化 学 药品 原料 药制 造、化学 药 品制 剂制 造、中药 饮片 加 工、中成 药生 产、兽用 药 品制 造、生物 药品制 造,以及 卫生 材料 及医药 用 品制 造的 工业,也包括 药 物研 发机 构。其 中化学 药 品原 料药 制造 按生 产工艺不同,可 分为 发酵 类、化学合 成类(包 括半 合成 类)和 提取 类。3.2 化学合 成类 制药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of pharmacy 采用一 个化 学反 应或 者一 系列化 学反 应生 产药 物活 性成分 的过 程。3.3 发酵类 制药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of pharmacy 通过发 酵的 方法 产生 抗生 素或其 他的 活性 成分,然 后 经过分 离、纯化、精制 等工 序制造 药物 的过 程。按产品 种类分 为抗 生素类、维生 素类、氨基 酸类和 其他类。其中,抗 生素类 按照化 学结构 又分 为-内酰胺类、氨 基糖 苷类、大 环内酯 类、四环 素类、多 肽类和 其他。3.4 提取类 制药 extraction products category of pharmacy 运用物 理的、化 学的、生 物化学 的方 法,将生 物体 中起重 要生 理作 用的 各种 基本物 质经 过提 取、分离、纯化 等手 段制 造药 物 的过程。不包 括用 化学 合 成、半合 成等 方法 制得 的 生化基 本物 质的 衍生 物或 类似物、菌 体及 其提 取物、动物器 官或 组织 及小 动物 制剂类 药物 的生 产过 程,也不包 括中 药制 药中 的提 取过程。3.5 中药制 药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以药用 植物 和药 用动 物为 主要原 料,根据 国家 药典,生产 中药 饮片 和中 成药 各种剂 型产 品的 过 程。3.6 生物工 程类 制药 bioengineering products category of pharmacy 利用微 生物、寄 生虫、动 物毒素、生 物组 织等,采 用现代 生物 技术 方法(主 要是基 因工 程技 术等)进行生 产,作为 治疗、诊 断等用 途的 多肽 和蛋 白质 类药物、疫 苗等 药品的 过程,包括 基因 工程 药物、基因工程 疫苗、克 隆工 程制 备药物 等。3.7 制剂类 制药 preparation products category of pharmacy DB36/1101.32019 3 利 用 生物 制药 原料 活性 成分 和 辅料 通过 混合、加工和 配 制,形 成各 种剂 型药物 的 过程。不包 括中 成药、化 学合 成类 药物 的混 装制剂 过程。3.8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有关 规定确 定的 有机 化合 物。在表征VOCs 总 体排 放情况时,根 据行业 特征和 环 境管理要 求,可 采用总 挥 发性有机 物(以TVOC 表 示)、非甲 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 污染 物控 制项 目。3.9 总挥发 性有 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 定的监 测方 法,对废 气 中的 单项VOCs物 质进 行测量,加和 得到VOCs 物质 的 总量,以单 项VOCs物质的 质量 浓度 之和 计。实际工 作中,应按 预期 分析 结 果,对 占 总量90%以上的 单 项VOCs 物 质进 行测 量,加和得 出。3.10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按照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检 测器有 明显 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碳 氢化 合物 的总 称(以碳计)。3.11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 力 为101325Pa时的 状态,本 文件 规定的 各 项标 准值,均以 标准状 态 下的 干空 气为 基准。3.12 最高允 许排 放浓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 施后 排气 筒中 污染 物任何1h浓 度平 均值 不得 超过的 限值,或指 无处 理设施 排 气筒 中污 染物 任何1h浓度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的 限 值。3.13 排气筒 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3.14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3.15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DB36/1101.32019 4 为判别 无组 织排 放是 否超 过标准 而设 立的 监测 点。3.16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 态下 无组 织排 放监 控点的 大气 污染 物浓 度在 任何1h 的平 均值 不得 超过 的值。3.17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 业的 法定 边界。若 无法定 边界,则 指实 际边 界。3.18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已通过 审批 的企 业或 生产 设施。3.19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起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扩、改建 的企 业或 生产 设施。3.20 最低处 理效 率 minimum removal efficiency 经净化 设施 处理 后,应达 到的被 去除 的污 染物 与净 化之前 的污 染物 的质 量的 百分比。4 排放控 制要 求 4.1 挥发性 有机 物有组 织排 放控 制 要求 现有企业 自2020 年3 月1 日 起执行表1 的排 放限值,新 建企业自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起执行表1 的排 放限值。表1 挥发性 有机 物有组 织排 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1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mg/m3)监控位置 1 苯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2 甲苯 20 3 二甲苯 20 4 甲醇 30 5 甲醛 5 6 二氯甲烷 20 7 三氯甲烷 20 8 氯苯类 20 9 酚类化合物 20 10 丙酮 40 11 乙酸乙酯 40 DB36/1101.32019 5 表1 挥发 性有 机物 有组 织排放 浓度 限值(续)序号 污染物a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mg/m3)监控位置 12 乙腈 20 13 非甲烷总烃 80 14 TVOC 100 a 以上污染物项目非甲烷总烃和 TVOC 为必测项目,其他监测项 目可根据企业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确定。4.2 挥发性 有机 物处 理设 施的 最低处 理效 率 当企业 有机溶 剂年 消耗量 超过一 定限值 时,废气污 染治理 设施对 挥发 性有机 物处理 效率须 执 行表2规定的 最低 处理 效率 限值,并同 时执 行表1规定 的排放 浓度 限 值。表2 挥发性 有机 物处 理设 施的 最低处 理效 率 适用范围 最低处理效率b(%)合成与医药研发(有机溶剂的年消耗量 50t/a)90c 发酵类(有机溶剂的年消耗量 900 kg/a)85c 提取类(含中药类)(有机溶剂的年消耗量 900 kg/a)85c b 最低处理效率按附录 A 计算。c 废水处理设施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等不做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4.3 挥发性 有机 物无组 织排 放控 制 要求 现有企业 自2020 年3 月1 日 起执行表3 的排 放限值,新 建企业自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起执行表3 的排 放限值。表3 挥发性 有机 物无 组织 排放 监控点 浓度 限值 序号 污染物4 浓度限值(mg/m3)厂界 1 苯 0.1 2 甲苯 1.0 3 二甲苯 0.2 4 甲醇 2.0 5 甲醛 0.2 6 二氯甲烷 1.5 7 三氯甲烷 1.0 8 氯苯类 0.1 9 酚类化合物 0.08 10 丙酮 1.0 11 乙酸乙酯 1.0 12 乙腈 2.0 13 非甲烷总烃 2.0 14 TVOC 2.0 注:以上污染物项目非甲烷总烃和TVOC为必测项目,其他监测项目 可根据企业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确定。4.4 排气筒 高度 要求 DB36/1101.32019 6 排气筒 高度不 低于15m(因 安全考 虑或有 特殊 工艺要 求的除 外),具体 高度以 及与周 围建筑 物的 相对高度 应根 据环 境影 响评 价文件 确定。5 生产工 艺与 管理 要求 5.1 企业盛 放有 机溶 剂和 易挥 发溶剂 的容 器应 采 取 VOCs 控制措 施。含挥 发性 有机 物的储 罐、储槽 以及固体物 料,应按 照相 关技 术规范 采取 适当 密闭 措施 防止物 料直 接挥 发进 入大 气。含 挥发性 有机 物的储罐呼吸废 气、反应 器排 气、真空泵 排气 等工 艺设 备废 气应进 行处 理后 再排 放。5.2 企业在 合成、提 取分 离、精制、干燥 等主 要产 生挥 发性有 机物 的工 艺过 程应 加强废 气收 集,减少废气无 组织 排放。5.3 挥发性 有机 物流 经泵、压 缩机、阀门、开 口阀 或开 口管线、法 兰及 其他 连接 件、泄 压设 备、取样连接系 统和 其他 密封 设备 等设备 与管 线组 件时,应 进 行泄漏 检测 与控 制,并根 据 设备与 管线 组件 的类 型,按相关 规定 采用 不同 的泄 漏检测 周期。5.4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净化 设施 应与其 对应 的生 产工 艺设 备同步 运转。应 保证 在生 产工艺 设备 运行 波动情 况 下净 化设 施仍 能正 常运 转,实现 达标 排放。因净 化 设施 故障 造成 非正 常排 放,应停 止运 转对 应的生产工艺 设备,待 检修 完毕 后共同 投入 使用。5.5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末端 治理 措施必 须按 照生 产厂 家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运行 和维护,填写运行 维护 记录。对于催 化燃 烧和 热力 焚烧 过程中 产生 的含 硫、氮、氯等元 素的 废气,以 及吸 附、吸 收、冷 凝、生 物 等治理过程 中所 产生 的含 有机 物废水,应 处理 至满 足相关 标准 限值 要求 后排 放。5.6 对于生 产过 程中 所用 的含 挥发性 有机 物原 辅材 料,企业应 建立 其采 购、使用、处置 和流 失去 向等台帐并 存档,以 备行 政主 管部门 核查。6 监测要 求 6.1 一般要 求 6.1.1 车间或 生产 设施 排气 筒应 根据污 染物 的种 类,在规 定的监 控位 置设 置采 样孔 和永久 监测 平台,同时设 置规 范的 永久 性排 污口标 识。若排 气筒 采用 多筒集 合式 排放,应 在合 并排气 筒前 的各 分管 上 设 置采样孔。监 测平 台建 设满 足HJ/T 397 相关 要求,高度 距 地面 大于 5m 时需 安装旋 梯、“Z”字梯 或升 降电梯。6.1.2 新建医 药制 造企 业应 在挥 发性有 机物 处理 设施 的进、出口 均设 置采 样孔;现有 医 药制 造企 业应在挥发 性有 机物 处理 设施 的出口 设置 采样 孔,如挥 发 性有机 物处 理设 施进 口能 够满足 相关 工艺 及生 产安全要求,在 进口 处也 应设 置采样 孔。6.1.3 污 染 源监 测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T 373 及 相关分 析方 法标 准中 相关 要求执 行。挥发性有机 物无组 织排 放监测 按照 HJ/T 55 及 相关 分析 方法标 准中 的相 关要 求执 行。6.1.4 建设项 目竣 工环境 保护 验 收监测 期间 的工 况按 照国 家颁布 的相 关标 准和 规定 执行。采样 频次 按照国家 颁布 的相 关建 设项 目竣工 环境 保护 验收 相关 技术规 范执 行。6.1.5 污染源 污染 物排 放连 续监 测系统 的安 装及 运行 维护,按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法、HJ 75、HJ 76 等相 关要 求及 相关 法律和 规定 执行。6.2 分析方 法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分析 测定 按照表4执行。DB36/1101.32019 7 表4 挥发性 有机 物监 测分 析方 法 序号 污染物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苯、甲苯、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 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2 甲醇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3 3 甲醛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 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4 二氯甲烷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5 三氯甲烷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 相色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6 氯苯类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 相色谱法 HJ 645 7 酚类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 度法 HJ/T 32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38 8 丙酮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9 乙酸乙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10 乙腈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11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1 部 分:印刷业 DB36/1101.1 12 挥发性有机物、总挥发性有机物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注: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也可作为本文件的监测方法。6.3 焚烧类 废气 基准 含氧 量排 放浓度 折算 方法 6.3.1 进入VOCs 燃烧(焚 烧、氧 化)装 置的 废气 需要 补充 空气进 行燃 烧、氧化 反应 的,排 气筒 中实 测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应 按公 式1 换算 为基准 含氧 量为3%的大 气污 染物 基准排 放 浓度。利 用锅 炉、工业炉窑、固 废焚 烧炉 焚烧 处理有 机废 气的,烟 气基 准含氧 量按 其排 放标 准规 定执行。DB36/1101.32019 8 实实基基=OO2121.(1)式中:基大 气污 染物 基准 排放 浓度,mg/m3;实实 测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mg/m3;O 基干烟 气基 准含 氧量,%;O 实实测 的干 烟气 含氧 量(若废 气中 含氧 量超 过20,则O 实 取20),%。6.3.2 进入VOCs 燃烧(焚 烧、氧 化)装 置中 废气 含氧 量可 满足自 身燃 烧、氧化 反应 需要,不 需另 外补充 空 气的(燃 烧器 需要 补充 空 气助 燃的 除外),以实 测 质量 浓度 作为 达标 判定 依 据,但装 置出 口烟气含氧量不 得高 于装 置进 口废 气含氧 量。6.3.3 吸附、吸收、冷 凝、生物、膜分 离等 其 他VOCs 处理设 施,以 实测 质量 浓度 作为 达 标判 定依 据,不得稀 释排 放。7 实施与 监督 7.1 企业应 遵守 本文件 的 污染 物排放 控制 要求,采 取必 要措施 保证 污染 防治 设施 正常运 行。各级 环保部门在 对企 业进 行监 督性 检查时,可 以将 现场 采样 监 测的结 果作 为判 定排 污行 为是否 符合 排放 标准 以及实施相 关环 境保 护管 理措 施的依 据。7.2 本文件 实施 后,新制 定或 新修订 的国 家或 我省 地方 排放标 准中,排放 限值 严于 本 文件 的,按相 应的排放 标准 限值 执行。DB36/1101.32019 9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处理效 率的 计算 方法 A.1 处理效 率 挥发性 有机 物处 理设 施的 处理效 率()的 计算 见公式A.1。%100-=后 前后 后 前 前Q CQ C Q C(A.1)式中:C前处理 设施 前的 挥发 性有 机 物浓 度,mg/m3;Q前处理 设施 前的 排气 流量,Nm3/h;C后处理 设施 后的 挥发 性有 机 物浓 度,mg/m3;Q 后 处 理设 施后 的排 气流量,Nm3/h。当 处 理设 施为 多级 串联 处理 工 艺时,处理 效率 为多级 处 理的 总效 率,即 以第一 级进口 为“处 理前”,最后一 级出 口为“处理 后”进行计 算;当处 理设 施处 理多个 来源 的废 气时,应 以各来 源废 气的 污染 物总 量为“处理前”,以 处理 设 施总出 口为“处理 后”进 行计算。当污 染物 控制设 施有多 个排放 出口,则以各排放 口的 污染 物总 量为“处理 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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