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 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规范DB52/T 1278-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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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12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2782018 精准扶贫 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规范 2018-08-14发布 2018-08-14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278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工作依据.1 5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2 6 补偿对象.2 7 补偿标准.3 8 补偿前置条件.3 9 资金管理.3 10 绩效管理.4 11 档案管理.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公益林现场界定书.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公益林管护协议.8 DB52/T 1278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厅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公益林管理中心、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贵州省林业基金管理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郸、刘云、潘涛、杨德柱、程婷、曾宪勤、张旭贤、杨婷、陈婷、徐海、殷建强、曹小飞、李姝、赵敏冲、陈建祥。DB52/T 12782018 1 精准扶贫 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工作依据、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前置条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档案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贵州省公益林档案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2480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国家级公益林 national public welfare forest 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3.2 地方公益林 local public welfare forests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其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介于国家级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forest ecological benefit compensation funds 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的资金。分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补助)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补偿资金)。4 工作依据 4.1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6196 号)。DB52/T 12782018 2 4.2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林资发201734 号)。4.3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财农20114 号)。4.4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财农201285 号)。4.5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林资通 2014199号)。4.6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林资通2012480号)。5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5.1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 5.1.1 来源 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5.1.2 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使用范围如下:a)管护补助支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b)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5.2 地方财政补偿资金 5.2.1 来源 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分级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5.2.2 使用范围 地方财政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如下:a)用于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b)国有的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支付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后,结余的可用于地方公益林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开支;c)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或用于统一聘请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d)个人的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兑付给个人。6 补偿对象 6.1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DB52/T 12782018 3 6.2 地方财政补偿资金补偿对象 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7 补偿标准 7.1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以最新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现行的补偿标准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7.2 地方财政补偿资金补偿标准 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以最新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现行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8 补偿前置条件 8.1 现场界定 纳入补偿的公益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落实到山头地块,并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见附录A)。8.2 人员聘用 8.2.1 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单位在辖区范围内聘用专职管护人员,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可以兼任专职管护人员,但不得领取劳务补助。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根据承担任务量、区域特点和管护的难易程度等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管护面积不低于 100 公顷/人。8.2.2 集体的公益林,管护人员可为村集体全体村民,或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确定聘用专职管护人员,优先聘用村集体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2.3 个人的公益林,管护人员为林权所有者本人。8.3 签订协议 8.3.1 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单位与确定聘用的专职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见附录 B)。8.3.2 集体的公益林,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村民委员会与确定聘用的专职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见附录 B)。8.3.3 个人的公益林,由村民委员会与林权所有者本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见附录 B)。9 资金管理 9.1 申请 9.1.1 由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底前,联合向市(州)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申请报告。DB52/T 12782018 4 9.1.2 市(州)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年 5 月底前上报省级财政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9.1.3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7 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9.2 拨付 9.2.1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确认的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确定管护补助资金数额,及时下达到县(市、区)财政。9.2.2 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按规定及时将补偿资金分解拨付到国有单位和乡(镇)财政。9.3 发放 9.3.1 登记造册 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纳入补偿的公益林面积、年度补助标准、管护协议等分别编制年度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资金兑现清册,兑现清册应包括林权权利人姓名、身份证号、“一卡(折)通”账号、补偿面积、年度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9.3.2 公示 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公益林资金兑现清册张贴在各行政村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对林权权利人身份信息、“一卡(折)通”账号、补偿面积等有异议的,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将核实结果进行更正。9.3.3 审核 公示期满后,将核实正确无异议的兑现清册经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送乡(镇)人民政府审定,交由乡(镇)财政予以兑现。9.3.4 兑现 9.3.4.1 国有的公益林补助资金兑现,由国有单位根据管护协议兑现给聘用的专职管护人员,且补助资金于当年 7 月底前兑现完毕。9.3.4.2 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补助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依据兑现清册通过“一卡(折)通”分别直接兑现到集体或个人账户,且补助资金于当年 7 月底前兑现完毕。10 绩效管理 10.1 绩效管理按县级自查、市(州)级复查和省级核查三级开展。10.2 县级自查每年进行一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对辖区内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补助资金兑现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10.3 市(州)级复查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10.4 省级核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根据市(州)级复查和县级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当年或近几年的公益林管护和生态效益补偿绩效进行核查和评价。DB52/T 12782018 5 11 档案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对从事公益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证件、技术资料、电子文件等公益林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并为公益林档案的管理配备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贵州省公益林档案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2480号)执行。DB52/T 12782018 6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编号: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建立两大体系的基础性工作,是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的依据。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和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黔林资通2014199号)文件精神,经与 乡(镇、国有林场)村(工区)村民小组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现场认定,将 山(场)(林班号 小班号,小班面积合计 亩),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划定保护等级为:二级林种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主要受益对象:事权责任主体:四至界线(准确位置见 号地形图):东起;南至;西至;北至。(附图见后)参加界定人签字: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政府(国有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村民小组: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代表人签字,盖手印)现场界定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认可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DB52/T 12782018 7 公益林小班位置地形示意图 注:1、同一村,事权等级相同的小班才能装在一张界定书上;2、小班简表:小班号、林种、面积、地类、权属。DB52/T 12782018 8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公益林管护协议 编号:甲方:乙方: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和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黔林资通2014199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 亩 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 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班)小班 亩,村(林班)小班 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2.及时向乙方支付管护补助(或管护劳务补助),全年总额 元。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管护补偿;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对管护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管护。2.有效预防、发现、扑救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3.严格执行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4.接受、服从甲方等对公益林管护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汇报。5.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管护补助(或管护劳务补助)的权利。四、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甲方:(公章)负责人:(签名)乙方:(签名、盖手印)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_ DB52/T 127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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