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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2018-07-01实施 2018-04-19发布 居住建筑新风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sidential outdoor air system DB11/T 1525 201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前 言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增补项目计划的 通知(京质监发 2016 5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施工与安装,系统调试与验 收,运行 维护。本规程 由 北京市 住房 和 城乡建 设 委员会 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同负责管理,由 北京 市 住房 和 城乡建 设 委员会归口并 组 织 实施,由 北京 城建投资 发 展股份 有 限公司负责具体 技术 内容的 解释。执 行 过 程 中如 有 意见或建议,请寄送 北京 城建投资 发 展股份 有 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 朝阳区 北 土城西路 11号 城建开 发 大厦,邮政 编 码:100029)。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 城建投资 发 展股份 有 限公司 中 国 建筑科学 研究 院 本规程参加单位:北京 城建集团 有 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天银 地 热开 发有 限责任公司 远大洁净空气科 技有 限公司 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 技(北京)股份 有 限公司 厦门狄耐克环境智能科 技有 限公司 青岛海信日立空 调系统有 限公司 中科睿赛(北京)环境 有 限公司 浙江 造梦者电器 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 东 方计量 测 试研究 所 北京 航 天 奥祥 通 风 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 华盛康 科 技发 展 有 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李久林 杨英霞 林 力 邓高峰 李世哲 关 云峰 王 智 超 闫桂兰 彭 宏 徐昭炜 金彩虹 贾 岩 陈 平 徐秋生 刘 振 吴 帅 魏 建 民 季启 政 刘 鹏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戴自祝 马晓钧 李 增和 李庆平 张松正 王志伟 刘延军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设 计.4 4.1 一 般 规定.4 4.2 设计要求.4 4.3 新风 量要求.5 4.4 净 化 设计要求 及 通 风器选型.5 4.5 室 内、外 风 口 设 置及室 内 气 流 组 织 要求.6 4.6 风 管 设 置及性 能 要求.7 4.7 监 控 系统设 置 要求.8 5 施工与安装.9 5.1 一 般 规定.9 5.2 通 风器 安装.9 5.3 风 管 及部件 的制 作 和安装.10 5.4 监 测 与 控 制系统施工.11 6 系统调试与验收.12 6.1 一 般 规定.12 6.2 调试与试运 转.12 6.3 竣 工验收.12 7 运行 维护.15 附录 A 检 查 记录.16 本规程 用词说明.25 引 用 标准 名 录.26 附:条文 说明.2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inologie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4 Design.4 4.1 General Requirement.4 4.2 Design Requirement.4 4.3 Outdoor Air Flow Rate Requirement.5 4.4 Purify Design Requirement and Ventilator Selection.5 4.5 Indoor and Outdoor Vents Setting and Air Distribution Requirement.6 4.6 Air Duct Setting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7 4.7 Monitotring and Control System Setting Requirement.8 5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9 5.1 General Requirement.9 5.2 Ventilator Installation.9 5.3 Air Duct and Components Making and Installation.10 5.4 Monitotring and Control System Installation.11 6 Commisioning and Acceptance.12 6.1 General Requirement.12 6.2 Commissioning and Test Running.12 6.3 Acceptance.12 7 Operation and Maintance.15 Appendix A Inspection Record.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2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6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7 1 1 总则 1.0.1 为 规 范 北京市 居住建筑 新风 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 维护,保证 工程质量,改善 和 提 高室 内 空气 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 适 用 于 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居住建筑 新风 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 维护。1.0.3 居住建筑 新风 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 维护,除应符合 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 家 和北京市 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0.1 新风 outdoor air 引入 室 内经 过 处 理 的 室 外 空气 2.0.2 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将 新风 送 入 室 内,并 将 室 内 空气 排至 室 外的 机械 通 风 系统。2.0.3 集中式新风系统 centralized outdoor air system 集中 设 置风 机 及 净 化 处 理 等 设 备,新风 经 处 理 后 经 送 风 管 道 送 入多个 住 户 室 内的 新风 系 统。2.0.4 分户式新风系统 household outdoor air system 每个 住 户单独 设 置 的 新风 系统。2.0.5单向流新风系统 uniflow outdoor air system 只 有 新风 经 送 风 机 送 入 室 内 或 只 有 排 风 经 排 风 机排至 室 外的 单 一 流 向 的 新风 系统。2.0.6 双向流新风系统 bidirectional flow outdoor air system 新风 经 送 风 机 送 入 室 内的 同 时,排 风 经 排 风 机排至 室 外的 新风 系统。2.0.7 热回收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with heat recovery 新风 和 排 风 同 时 经 过热 交换芯 体或 新风 和 排 风 间歇 通 过 蓄 热体 实 现 热 回 收的 新风 系统。2.0.8 细颗粒物(PM2.5)净化效率 cleaning efficiency of PM2.5 通 风器 对 室 外 空气中 PM2.5的 去除 能 力,即 通 风器新风 入 口、新风 出 口空气中 PM2.5浓度 之差 与 新风 入 口空气中 PM2.5浓度之比,以百分数表示。3 3 基本规定 3.0.1 新 建居住建筑 应预留 新风 系统的安装 位 置。3.0.2 新风 系统设计 时,应 根据 居住建筑 的 布 局和安装 条 件选 择合 理 的系统 形式,并 应满足现 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 节 能 设计标准 DB11/891的设计要求。3.0.3 新风 系统 应 具 有 净 化 功 能,必 要 时可 增 加杀菌 和 加 热 功 能。3.0.4 新风 系统 在保证 室 内 空气 质量的 同 时,应适应 建筑 节 能 性 和 舒适 性 要求。3.0.5 新风 系统 采 用 的设 备、材料等应符合现 行国 家 标准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 范 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3.0.6 居住建筑 改 造 采 用新风 系统 时,不应破坏 居住建筑 的结 构 安 全 性。4 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风 系统的 排 风 系统 应满足 新风 量的要求,当采 用 机械 送 风、机械排 风 的系统 形式时,排 风 量 应为 新风 量的 80%90%。4.1.2 新风 系统的 气 流 组 织 应 进行 优 化 设计,不应受厨 房、卫 生 间等 局 部 排 风 的 影响。室 外 新 风 宜直接 送 入 卧 室、起 居 室 等 人员 的主要 活动 区,并 应将 室 内 空气 排至 室 外。4.2 设计要求 4.2.1 当符合 下列情况 之 一 时,居住建筑 宜 采 用 分户式 新风 系统:1 用 户对 室 内 空气 质量 控 制要求 不 同 时;2 用 户对 新风 系统的 控 制 需 求 不 同 时;3 既 有 居住建筑 改 造 设 置新风 系统。4.2.2 分户式 新风 系统设计,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宜 优 先 采 用 双 向 流新风 系统,并 应采 用 热 回 收装 置;2 对 室 内 不适 宜 安装 风 管 的 居住建筑,可采 用 壁挂 式、立 柜 式 或 墙 式等 无 管 道 新风 系统,并 应保证 气 流 组 织 合 理 和 避免噪声;3 采 用 热 回 收 新风 系统 时应对 热 回 收装 置 是 否 结 霜 或 结 露 进行 核算,并 应采 取 新风 预 热 等防 霜冻 和 凝水 排 放措 施。4 采 用 单向 流新风 系统 时 宜 采 用正 压 新风 系统,房 间应 设 置 过 流 口或 内 门 与地 面 间 净空 应留 20mm25mm的 缝隙。5 双 向 流新风 系统 采 用室 内 公共区集中 排 风 时,房 间应 设 置 过 流 口或 内 门 与地 面 间 净空 应留 20mm25mm的 缝隙。4.2.3当符合 下列情况 之 一 时,居住建筑 可采 用 集中 式 新风 系统:1居住建筑 采 用风 机 盘 管、多 联 机等 集中 式 空 调系统 时;2对 室 内 空气 质量 控 制 需 求 差 异 不 大,且 有统 一管理 要求 时。4.2.4 集中 式 新风 系统设计,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风 机应采 用 变速 调 节;2 设计 新风 量 取各 住 户 设计 新风 量 之 和;3 入户 送 风 管 上 应 装设 能 严密 关 闭 的 阀 门;5 4 户 内 送 风 末端 管 段 上 宜 装设 风 量调 节 阀;5 应 设计 机 房 和 风 管公共空 间,并 应 设 置 便 于 清洗 维护 的 检 修 口。4.3 新风量要求 4.3.1 新风 系统的 最小 新风 量 宜按 换 气 次 数 法确 定,居住建筑 设计 最小 换 气 次 数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表 4.3.1居住建筑 设计 最小 换 气 次 数 人 均 居住 面积 Fp 最小 换 气 次 数(h-1)Fp 10m2 0.70 10m2 Fp 20m2 0.60 20m2 Fp 50m2 0.50 Fp 50m2 0.45 4.3.2 新风 量设计 应 能 满足现 行国 家 标准 室 内 空气 质量标准 GB/T18883规定的 CO2浓度 限 值 要求。室 内 CO2浓度 限 值 所 需 的 新风 量 应 按下 式 计 算:错误!未找到引用源。(4.3.2)式 中:Q 新风 量,m3/h;xc 室 内 CO2散 发量,L/h,按 室 内 人 数 和 每 人 呼 出 的 CO2量进行计 算;yc2 室 内 CO2浓度 限 值,%;yc0 室 外 CO2浓度,%,取 0.04。4.3.3 取最小 新风 量和 满足 室 内 CO2浓度 限 值 要求的 新风 量 中 的 最 大 值 作 为 设计 新风 量。4.4 净化设计要求及通风器选型 4.4.1 新风 系统的 净 化 设 备对 PM2.5的 综 合 净 化 效率 不应 低 于 80%。4.4.2新风 系统的 净 化 设 备对 PM2.5净 化 效率 应 根据 居住建筑 室 内和 室 外的设计 PM2.5浓度 按下式 计 算确 定。错误!未找到引用源。(4.4.1)式 中:E 净 化 设 备对 PM2.5的 综 合 净 化 效率(%);inC 设计 室 内 PM2.5浓度(g/m3);outC 设计 室 外 PM2.5浓度(g/m3),取 北京市 历 年 平 均 不保证 5天 的 日 平 均 浓度,统计年 份 不应 低 于 三 年。6 4.4.3新风 系统的 净 化 设 备 宜 采 用 阻隔 式,采 用 静 电 式时应 设 置 断 电 保 护 措 施,在 打 开 机 组结 构 或 进行 维护维 修 时,其 内 部 装 置 应 能 自 动断 电;静 电 式 净 化 设 备 的 1h臭氧 浓度 增 加 量 不应 高 于 0.05 mg/m3。4.4.4通 风器 应 根据设计 风 量和 风 压 进行 选型,并 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通 风器 的 风 量 应在 系统设计 新风 量基础上 附 加 风 管 和设 备 的 漏 风 量,附 加 率 为5%10%;2通 风器 的 风 压 应在 系统计 算 的 压 力 损失 上 附 加 10%15%;3通 风器 应优 先 选用 静音 型。4.4.5 通 风器 的 风 量、风 压、功 率 和 噪声 性 能 应 能 满足现 行行 业 标准通 风器 JG/T391的 规 定。4.4.6 通 风器 的 电 气 安 全 性 能 应符合现 行国 家 标准 家 用 和 类似 用 途 电器 的安 全 第 1部 分 通 用 要求 GB 4706.1的 相 关规定。4.4.7 具 有 净 化 功 能 的 单向 流 通 风器 的 净 化 能 效 不应 低 于 2.00 m3/(W.h),双 向 流 通 风器 的 净 化 能 效 不应 低 于 1.25 m3/(W.h),净 化 能 效 应 按下 式 计 算:错误!未找到引用源。(4.4.7)式 中:通 风器 对 PM2.5的 净 化 能 效 m3/(h W);Q 通 风器 额 定 风 量(m3/h);E PM2.5净 化 效率(%);W 通 风器 额 定 功 率(W)。4.4.8具 有 热 回 收 功 能 通 风器 的 交换 效率 应符合表 4.4.8的规定。表 4.4.8 具 有 热 回 收 功 能 通 风器 的 交换 效率 类 型 交换 效率(%)制 冷 制 热 焓 效率 60 65 温 度 效率 60 70 注:焓 效率 适 用 于 全 热 交换 通 风器,温 度 效率 适 用 于 显 热 交换 通 风器。4.5 室内、外风口设置及室内气流组织要求 4.5.1 室 外 新风 口、排 风 口 的 选型及 布 置 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新风 口 的 空气 流 速宜 为 3.5 m/s 4.5m/s;2 新风 口 和 排 风 口 宜 选用 防 雨、隔音 型风 口,并 设 置 防 止蚊虫、柳絮 等 的 过 滤 措 施;7 3 新风 口 应 远 离 建筑 污染物 排 放 口 和 热 源 设 备,水 平 或 垂 直 距离 应不 小 于 1.5m,且 垂 直 布 置 时,新风 口 应位 于 污染物 排 放 口 和 热 源 设 备 的 下 方;4 对 于 分户式 新风 系统,新风 口 和 排 风 口 布 置 应 避免 室 外进 风 和 排 风 的 短 路。新风 口 和 排 风 口 布 置 在 同一 高 度时,宜 在不 同 方 向 设 置,在 相 同 方 向 设 置 时 的 水 平 距离 不 宜小 于 1.0m,且 应 背 向 设 置;新风 口 和 排 风 口 垂 直 布 置 时,新风 口 宜 设 置 在排 风 口 的 下 方,垂 直 距离 不 宜 小 于 1.0m。4.5.2 室 内 送 风 方 式 宜 根据 新风 系统的 类 型选用 上 送 风、侧 送 风 或 下 送 风 方 式。4.5.3 室 内 送 风 口、排 风 口 的 选型及 布 置 应符合 下列 要求:1 送 风 口 的 空气 流 速宜 为 2m/s 3m/s;2 送 风 口 应 带 有调 节 风 量 功 能,宜 设 导 流 装 置;3 排 风 口 不应 设 在 送 风 射 流 区 内和 人员 经 常停 留 的地方。排 风 口 的 吸 风 速 度不应 大 于 3m/s;4 送 风 口 和 排 风 口 不应 相 对布 置,在 同一 高 度布 置 时 水 平 距离 不应 小 于 1m;垂 直 布 置 时,垂 直 距离 不应 小 于 1m。4.6 风管设置及性能要求 4.6.1风 管 宜 采 用 圆 形、扁圆 形 或 长、短边 之比不 大 于 4的 矩 形 风 管。风 管 的 截 面 尺寸 宜按 现 行国 家 标准通 风 与 空 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 GB50243的有关规定 执 行。4.6.2风 管 内的 空气 流 速,干 管 宜 为 3.5m/s4.5m/s,最 大 不应 超 过 6m/s;支 管 宜 为 2m/s3m/s。4.6.3 新风 系统 各 环路 的 压 力 损失 应 进行 水 力平 衡 计 算。各 并 联 环路 压 力 损失 的 相 对差 额 不 宜 超 过 15%。当 通 过 调 节 管 径 无法 达到 上 述 要求 时应 设 置 调 节 装 置。4.6.4通 风器 和 室 外 连 接 的 风 管 应 设计 保 温,并 应 设 置 坡 向 室 外的 0.010.02的 坡 度。4.6.5 新 建建筑 风 管 穿 墙 和 穿梁 的 孔洞 预留应 经结 构 安 全 确 认,预留 孔洞 位 置 应 正 确,孔洞 不 宜 大 于 风 管 外 边尺寸 20mm,风 管 尺寸 应 根据设计 风 量和设计 风 速 计 算确 定。4.6.6 风 管 可采 用金 属 风 管或 非 金 属 及 复 合 风 管。非 金 属 及 复 合 风 管 的 燃烧 性 能 应符合 下列 规 定:1非 金 属、复 合材料 风 管 的 燃烧 性 能 不应 低 于 现 行国 家 标准 建筑 材料 及 制 品燃烧 性 能 分 级 GB 8624规定的 难燃 B1级;所用 铝箔 热 敏、压 敏胶带 和 胶粘剂 的 燃烧 性 能 应 能 满足 难 燃 B1级 要求。2柔 性风 管 材料、胶粘剂 的 燃烧 性 能 应 达到难燃 B1级。8 4.6.7风 管 在 1.5倍 的工 作 压 力 下 保 持 5min及 以 上,接缝 处应 无 开 裂,整 体 结 构应 无 永 久性 的 变 形 及 损 伤。4.6.8 风 管 的 严密 性 要求 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矩 形 风 管 的 严密 性检 验,在 工 作 压 力 下 的 风 管 允许 漏 风 量 应满足 Q 0.1056P0.65;2 圆 形 金 属 风 管、复 合材料 风 管 以 及 采 用 非 法 兰 形式 的 非 金 属 风 管 的 允许 漏 风 量,应为矩 形 风 管 规定 值 的 50%。式 中,Q 风 管 在 其 工 作 压 力 下,单位 面积 风 管 单位时间 内的 允许 漏 风 量 m3/(h);P 指 风 管 系统的工 作 压 力(Pa)。4.6.9非 金 属 及 复 合 风 管 的 污染物 浓度 限 值 应符合现 行行 业 标准 非 金 属 及 复 合 风 管 JG/T 258标准的 相 关规定。4.7 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4.7.1 新风 系统 宜 设 置 监 控 系统,并 应符合 下列 规定:1监 控 内容 可 包括 参 数 监 测、参 数 与设 备 状态显 示、自 动 调 节 与 控 制、设 备 连锁 与 自 动 保 护 以 及 监 控 与 管理 等。具体 内容和方 式应 根据系统 类 型、设 备 运行 时间等 因素,通 过 技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2 监 控 系统 可采 用 集中 监 控 和 就 地监 控 两种 形式。采 用 集中 式 新风 系统 可采 用 集中 控 制形式;分户式 新风 系统 可 根据 户数 的 多 少 和运行 管理 模 式采 用 就 地监 控 或集中 监 控。3 原 则上 居住建筑 的 卧 室、起 居 室 等每个 主要 功 能房 间 设 置 1个 监 测 点,当 房 间 面积 较 大 时可 增 加 监 测 点 的 数 量。监 测 点 应 设 置 在 能 反映被 测 房 间 空气 状态 的 位 置。4.7.2 新风 系统 宜 对 下列 参 数 进行监 测:1 室 外的 CO2浓度、PM2.5浓度;2 室 内的 CO2浓度、PM2.5浓度;3 室 内 送 风 口 的 PM2.5浓度;4 过 滤 器 进、出 口 的 静压 差。4.7.3 新风 系统 可 根据 室 内 CO2浓度 进行 新风 量的调 节。5 施工与安装 9 5.1 一般规定 5.1.1新风 系统工程施工 中 所 使 用 的主要 原 材料、成 品、半成 品 和设 备 的进 场,应对 其 进行验 收,并 形 成 相 应 的质量 记录。5.1.2 施工安装 前 应 具 备 下列 条 件:1 设计 文 件 齐 备,且 已审 查通 过。2 施工方 案已 经 批 准。3 施工 场 地 符合 施工组 织 设计和安 全 生 产 要求。4 现 场 条 件 满足 正 常 施工 需 要。5 预留 基础、孔洞、设施 符合 设计 图纸 要求。5.1.3 新风 系统工程 中 的 隐蔽 工程,在 隐蔽前 应 进行验收 及 确 认,隐蔽 工程验收 记录 应符合 本 规程 附录 A.0.1和 A.0.2的规定。5.1.4 新风 系统施工与安装 可分为 通 风器 安装、风 管 及部件 的制 作 和安装、监 测 与 控 制系统施 工 三 个分 部 工程,质量 检 验 记录 应符合 本规程 附录 A.0.3 A.0.5的规定。5.1.5 新风 系统施工与安装,除应符合 本规程规定外,还 应 按 照被批 准的设计 图纸、合 同 约 定 内容和 相 关技术标准规定;施工 图纸 修 改必 须 有设计 单位 的设计 变 更 通知 书 或 技术 核 定 签 证。5.2 通风器安装 5.2.1通 风器 安装 时应 校 核 通 风器 运行 荷载 对 吊顶、地 面 或 屋 面、墙 体 的 影响,通 风器 不应 安 装 在 非 承重 结 构 上。吊 装 时,螺栓锚固深 度 及 构 造 措 施 应符合现 行行 业 标准 混 凝 土 结 构后 锚固 技术规程 JGJ 145的规定。5.2.2通 风器 的 搬 运和 吊 装 应符合 产 品 说明 书 的有关规定,并 应 做好 设 备 的 保 护 工 作。5.2.3吊 装通 风器 和 落 地通 风器 安装 时应预留 检 修 空 间,吊 装 时应 根据 机 组的 尺寸 预留不 小 于 500mm*500mm的 检 修 口;落 地 式 安装 时,距离 操 作 面 应留至 少 600mm的 检 修 空 间。5.2.4 通 风器 安装 应 固 定 平 稳,并 有 防 松 动措 施,并 应采 取 减 振 措 施。5.2.5 通 风器 安装的 凝水 排 放 口 位 置 应 按 就 近 排 放 的 原 则设 置。5.2.6 壁挂 式 通 风器室 内安装 时应保证 挂 板 与 墙面 固 定 牢固、通 风器 与 挂 板 的 悬 挂 正 确。5.2.7 墙 式 通 风器 安装 不应破坏 墙 体 的结 构 和 影响墙 体 的 热 工 性 能。5.2.8 通 风器 安装 在 室 外 时应满足 设计要求。5.2.9 通 风器 的 电 源 设 置 应符合 下列 要求:10 1新 建居住建筑 应预留 通 风器 的 电 源 插座,;2改 造 居住建筑 通 风器电 源 线 无法接 入 最 近 的 电 源 插座 时,应将 电 源 线 接 出,接 线 应 正 确、坚固,并 有 良好 接 地;3电 源 线 应 绝缘良好,不 得裸 露 在 外 面。5.2.10 独 立 的 新风 净 化 设 备单 元 应 安装 在 通 风器 与 室 外 相连 接 的 新风 管 道 上,安装 应 平 整、牢固,方 向 正 确,与 管 道 的 连 接 应 严密。5.3 风管及部件的制作和安装 5.3.1 采 用 现 场 制 作风 管 及部件,应 按 照 现 行国 家 标准通 风 与 空 调工程施工规 范 GB50738的 相 关规定进行制 作。5.3.2 采 用 成 品 风 管 及部件,安装 前 应 已 进行进 场 检 验 合 格,满足 安装要求。5.3.3 风 管 安装 在 施工 停 顿 或 完毕 时,端 口 应 封堵。5.3.4 既 有装 配 式 居住建筑 的 风 管 不应 穿 外 墙,其 他 既 有 居住建筑 的 风 管 穿 墙 安装 前 打 孔 时应 符合 下列 规定:1 应 检测 打 孔 位 置 的 钢筋;2 打 孔 应采 取 抑尘 措 施;3 应对破坏 的 墙 体 和 保 温 进行修 复。5.3.5 风 管 穿 墙 时应 封填 密 实 管 径 与 孔洞 间 的 缝隙。风 管 穿 屋 面 时,风 管 与 屋 面 的 交 接 处应 有 防 渗 水措 施。5.3.6可 伸缩 性 软 风 管 做软 连 接 时,长 度不 宜 超 过 1m,并 不应 有 死弯 或 塌凹。5.3.7风 管 与通 风器 连 接宜 在 设 备 就 位后 安装,应采 用 软 管 连 接,软 接 的 长 度 宜 为 150mm300mm。5.3.8 风 管 各 管 段 的 连 接 应采 用 可 拆卸 的 型 式。风 管 和 部件 可 拆卸 的 接 口 不应 装设 在 墙 和 楼板 内。5.3.9 风 管 安装 时不应 悬 空 排 管,风 管 支、吊架 的制 作 和安装 应符合现 行国 家 标准通 风 与 空 调工程施工规 范 GB50738的规定。5.3.10 风 管 系统安装 后应 进行 严密 性检 验,检 验方 法 应符合现 行国 家 标准通 风 与 空 调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 GB50243 的规定,并 应在合 格 后交 付 下 道 工 序。5.3.11 风 管 与 风 口 的 连 接宜 采 用 法 兰 连 接,也 可采 用 槽 形 或 工 形 插 接 连 接,连 接 应 严密、牢 固。11 5.3.12 风 口 不应 直接 安装 在 主 风 管 上,风 口 与主 风 管 间应 通 过 短 管 连 接。5.3.13室 内安装的 同 类 型风 口 应 规 整,与装 饰 面 应 贴 合 严密。5.3.14 阀 门 安装的 位 置、高 度、进 出 口 方 向应符合 设计要求,便 于 操 作,手 动 或 电 动 操 作 装 置启 闭 应 灵 活、可 靠。5.4 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 5.4.1 传 感 器 的安装 应在 室 内装修 完成 之后,安装 应 牢固、美观。5.4.2 监 测 与 控 制系统 应 设 置 智能 控 制 器,新 建居住建筑 宜 预留 智能 控 制 器 的安装 位 置 和 导 线 穿 管 位 置;既 有 居住建筑 的 智能 控 制 器 安装 时应 进行 导 线 穿 管 敷 设,并 应保证 接 线 正 确、牢固。智能 控 制 器 宜 安装 在 室 内 照 明 开 关 所 在 的 墙面 上,高 度 距 地 面 1.2 m1.5m。5.4.3 监 测 与 控 制系统的 导 线 穿 管 敷 设 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导 管 直 径 要与 所 穿导 线 的 截 面、根 数 相 适应,管 内 导 线 不应 有 接 头。2 明 配 管 应 整 齐 美观;暗 配 管 时 宜 沿 最 近 的 路 线 敷 设,宜 减 少 弯 曲;埋 地 管路 不 宜 穿 过 设 备 基础。6 系统调试与验收 12 6.1 一般规定 6.1.1 新风 系统安装 完毕 投 入 使 用 前,应 进行系统调试。新风 系统的调试和试运 转 应在 通 风器 试运 转 合 格 后 进行。新风 系统 正 常 试运 转 不应 少 于 2h。6.1.2 新风 系统运行 前 应 进行 风 管 清洗,并 应在 室 外 新风 入 口 和 室 内 排 风 口 处 设 置 临 时 用 过 滤 器 对 系统进行 保 护。6.2 调试与试运转 6.2.1 系统调试 前 应 编制调试和试运 转 方 案。调试和试运 转 结 束 后,应提 供 完 整 的调试和试运 转 资 料 和 报告。6.2.2 设 备 试运 转 和调试 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试运 转 和调试 记录 应符合 本标准 附录 A.0.6的规定;2 通 风器 中 的 风 机,叶轮旋 转 方 向 正 确、运 转平 稳、无异 常 振 动 与 声响,其 电 机 运行 功 率 应符合 设 备 技术 文 件 的规定,正 常 运 转 不应 少 于 8h;3 风 量调 节 阀 手 动、电 动 操 作 应 灵 活、可 靠;4 控 制系统的 检测 元 件 和 执 行 机构应 能 正 常 动 作。6.2.3 系统 联 合 试运 转及 调试 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系统 联 合 试运 转及 调试 记录 应符合 本标准 附录 A.0.7的规定;2 系统总 风 量调试结 果 与设计 风 量 偏 差应在-5%+10%范 围 之 内;3 系统运 转 中,设 备 及 主要 部件 的 联动 应符合 设计要求,动 作 协 调、正 确,无异 常 现 象;4 系统经调试,各 风 口 的 风 量与设计 风 量 允许 偏 差应在 15%范 围 之 内;5 室 内 噪声 应符合 设计规定要求。6.3 竣工验收 6.3.1 新风 系统 竣 工验收 合 格 后应 办 理 竣 工验收 手 续。竣 工验收 报告 应符合 本标准 附录 A.0.8的规定。6.3.2 新风 系统工程 竣 工验收 资 料应 包括 下列 内容:1 图纸 会 审 记录、设计 变 更 通知 书 和 竣 工 图;2 主要 材料、设 备、成 品、半成 品 和 仪 表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明及 进 场 检(试)验 报告;3 隐蔽 工程 检 查验收 记录;4 通 风器、风 管 系统和监 测 与 控 制系统施工与安装质量 检 验 记录;13 5 设 备单机 试运 转记录;6 系统 联 合 试运 转 与调试 记录;7 观感 质量 综 合 检 查 记录;8 通 风 效 果 检 验 报告。6.3.3 观感 质量 综 合 检 查 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风 管 表 面 应 平 整、无损 坏;接 管 应合 理,风 管 的 连 接 以 及风 管 与设 备 或 调 节 装 置 的 连 接 应 无 明 显 缺陷;2 风 口 应表 面 平 整,颜色 一 致,安装 位 置正 确,风 口 可 调 节 部件 应 能 正 常 动 作;3 各类 调 节 装 置 的制 作 和安装 应 正 确 牢固,调 节 灵 活,操 作 方 便;4 风 管 及部件 的 支 吊架 型 式、位 置及 间 距 应符合 本标准 第 5.3.9条 的规定;5 风 管 的 软 性 接 管 位 置 应符合 设计要求,接 管 应 正 确、牢固,自 然 无 强扭;6 通 风器 的安装 应 正 确 牢固;7 保 温 层 的 材 质、厚 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表 面 应 平 整、无断 裂 和 脱 落。6.3.4 新风 系统调试 完成 后应 进行通 风 效 果 检 验,通 风 效 果 检 验项目 及 限 值 要求 符合表 6.3.4的规定 时应 判 定 为合 格,验收 应在 检 验 合 格 后 进行。通 风 效 果 检 验 应采 用 连 续 监 测 或 现 场 检测 的方 法。表 6.3.4 通 风 效 果 检 验项目 及 限 值 要求 序 号 检 验项目 限 值 要求 1 CO2浓度 0.1%,或 按 设计要求 2 PM2.5浓度 75 g/m3,或 按 设计要求 6.3.5 新风 系统的通 风 效 果 连 续 监 测 时应符合 下列 规定:1连 续 监 测 时间不应 少 于 30天,数 据 采 集 频 率 不应 低 于 6次/h。监 测 期 间 内 至 少 应 有 5天 以 上的 室 外 PM2.5日 平 均 浓度 高 于 75 g/m3;2监 测 期 间 室 内的外 门 窗 应 关 闭,室 内 人 数应 与设计 一 致 并 正 常 活动;3每个 房 间 设 置 1个 监 测 点,监 测 点距离 地 面 高 度 宜 为 0.8m1.5m,不应 被 墙面、家 具 等 遮挡。4取 室 外 雾霾 污染 最严 重 5天 的 室 内 CO2浓度 和 PM2.5浓度 平 均值 作 为 检 验结 果。6.3.6如 果 无法 实行 连 续 监 测,新风 系统的通 风 效 果 应采 用 如 下 方 法 进行 现 场 检测:1测 试 时 选 择 的 室 外 PM2.5浓度应 与设计 室 外 PM2.5浓度 偏 差不 大 于 20%;2测 试 开 始 前 外 门 窗 关 闭 时间不应 少 于 24h,新风 系统运行 时间应 大 于 24h。测 试 期 间 外14 门 窗 应 关 闭,室 内 人 数应 与设计 一 致,并 应 正 常 活动;3当 房 间 面积小 于 50m2时,应布 置 1个 测 点;当 房 间 面积 大 于 50 m2时,应 按 超 出 面积 比 例 增 加 点 数。测 点 应在 房 间对 角 线 上 或 呈梅花 式 均 匀 分布。测 点距离 地 面 高 度应为 0.8 m 1.5m;4 测 试 采 样 时间不应 少 于 45min,采 集 频 率宜 为 1min,应 取 测 试 时间 段 的 算 术 平 均值 作 为 测 试结 果;5当 测 试结 果 不符合 本标准 表 6.3.4的规定 时,应 重 新 进行 测 试,测 试 时间不应 少 于 18h;6 当 重 新测 试 仍 不符合 本标准 6.3.4的规定 时,应 判 定通 风 效 果 检 验 不合 格。6.3.7 通 风 效 果 的 检 验 应采 用 抽样 检 验,抽样 检 验的 户数不应 低 于总 用 住 户 的 5%,且 不应 低 于 3户。7 运行维护 7.0.1新风 系统 投 入 使 用 前,负责 运行 维护 的 单位应 制定 相 关的运行与 维护 制 度 或 手 册,并 对15 使 用 人员 进行运行 培训。7.0.2 新风 系统 集中管理 时应 按 照 现 行国 家 标准 空 调通 风 系统运行 管理 规 范 GB50365的 相 关规定 执 行。7.0.3 新风 系统的通 风器、风 管 系统 及部件 等应 做 日 常 和定 期 的 维护 保 养,并 满足 下列 要求:1 应每 年 对 通 风器 进行 一 次清 洁、维护 保 养。2 对 于设 置 有 静压 差 超 限 报警 的 净 化 设 备,应 根据 报警 提示对 净 化 设 备 进行 清洗 或 更 换;对 于 没 有设 置 报警 的 过 滤 设 备,对 粗 效 和 中 效 过 滤 器,第一 季 度 和 第 四 季 度 宜 每 12个 月 进行 清洗 或 更 换,第 二、三 季 度 宜 每 23个 月 进行 清洗 或 更 换;对 高 中 效 及 以 上 过 滤 器 宜 每 年 更 换 一 次。3 热 回 收 新风 系统的 热 交换芯应每 2年进行 清 洁 和 维护 保 养。4 应每 6个 月 检 查 风 管 的 气 密 性,风 管 连 接 处应 无 开 裂、漏 风 现 象;5 应每 36个 月 对 风 口 进行 清洗,保证 风 口 上 无积 灰、过 滤 网 中 无 粉 尘 污 渍。6应 根据 传 感 器 要求 对 监 测 传 感 器 定 期 进行 复 核 或 标定,每 半 年 检 查 新风 监 控 系统 并 进行 保 养。附录 A 检查记录 A.0.1 通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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