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4/T 2 8 2 0 2 1代 替 D B 5 1 0 4/T 0 2 8 2 0 2 0康 养 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2 0 2 1-0 1-1 8 发 布 2 0 2 1-0 1-2 8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2 8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建 设 要 求.26 服 务 提 供.67 管 理 要 求.78 验 收 评 价.8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必 备 条 件.9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指 标 体 系.1 0D B 5 1 0 4/T 2 8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5 1 0 4/T 2 8 2 0 2 0 康 养 旅 居 地 老 龄 友 好 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与 D B 5 1 0 4/T 2 8 2 0 2 0 相 比,除 结 构 调 整 和 编 辑 性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a)更 改 了 文 件 名 称;b)更 改 了 要 素“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的 相 关 引 用 文 件;c)更 改 了 术 语 和 定 义,对“康 养 社 区”重 新 做 了 定 义,删 除 了“居 住 组 团”的 定 义;d)更 改 了 基 本 原 则 中“全 龄 化”的 条 款 类 型 和 表 述 形 式;e)增 加 了 设 计 原 则 及 要 求 的 条 款 类 型 和 表 述 形 式;f)更 改 了“建 设 要 求”中 相 关 条 款 类 型 和 表 述 形 式;g)更 改 了“服 务 提 供”中 相 关 条 款 类 型 和 表 述 形 式;h)更 改 了“管 理 要 求”中 相 关 条 款 类 型 和 表 述 形 式;i)增 加 了“物 业 服 务”中 相 关 条 款 类 型 和 表 述 形 式;j)更 改 了“验 收 评 价”验 收 规 则 和 评 分 标 准;k)更 改 了 附 录 A 和 B 中 相 关 指 标 体 系 内 容。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民 政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民 政 局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民 政 局、攀 枝 花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攀 枝 花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攀 枝 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攀 枝 花 市 文 化 广 播 电 视 和 旅 游 局、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攀 枝 花 市 商务 局、攀 枝 花 学 院、攀 枝 花 市 康 养 产 业 发 展 局、攀 枝 花 市 国 有 投 资(集 团)有 限 责 任 公 司、攀 枝 花 市 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程 永 红、曹 俐 莉、王 琦、王 娜 娜、候 非、解 直 委、黄 勇。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D B 5 1 0 4/T 2 8 2 0 2 0。D B 5 1 0 4/T 2 8 2 0 2 11康 养 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康 养 社 区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建 设 要 求、服 务 提 供 和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攀 枝 花 市 康 养 社 区 的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8 9 3.3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3 部 分:安 全 标 志 用 图 形 符 号 设 计 原 则G B 3 0 9 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2 0 5 0 1.2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2 部 分:位 置 标 志G B/T 2 0 5 0 1.3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3 部 分:平 面 示 意 图G B/T 2 0 5 0 1.4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4 部 分:街 区 导 向 图G B/T 2 0 5 0 1.6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6 部 分:导 向 标 志G B 5 0 1 8 0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T 1 7 1 1 0 商 店 购 物 环 境 与 营 销 设 施 的 要 求M Z/T 1 3 1 养 老 服 务 常 用 图 形 符 号 及 标 志3 术 语 和 定 义3.1康 养 社 区在 全 域 全 时 范 围 内,以 养 身、养 心、养 智 为 目 的,居 住 在 具 有 配 套 建 筑 设 施 和 康 养 服 务 区 域 的 全 龄化 人 群 所 组 成 的 多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生 活 共 同 体。4 基 本 原 则4.1 安 全 性康 养 社 区 应 提 供 安 全 宜 居 的 环 境。D B 5 1 0 4/T 2 8 2 0 2 124.2 生 态 化康 养 社 区 应 利 用 周 边 资 源,并 在 建 设 中 考 虑 自 然、生 态、环 保 的 要 素。4.3 智 能 化康 养 社 区 宜 建 立 全 覆 盖、可 拓 展 的 信 息 平 台,提 供 现 代 化 和 智 能 化 的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平 台 包 括:l)社 区 健 康 管 理 信 息 平 台,居 民 具 备 查 询 个 人 健 康 档 案、医 疗 健 康 数 据、健 康 生 活 方 案 建 议,查看 经 A I 分 析 的 个 人 健 康 评 估 报 告、健 康 预 警、饮 食 建 议 等,实 现 居 民“健 康 数 据 管 理”与“生活 方 式 优 化”。m)远 程 健 康 服 务 咨 询 平 台,居 民 在 社 区 实 现 远 程 诊 疗、慢 病 管 理、在 线 处 方、医 疗 缴 费、预 约 上门、初 诊 分 诊 等 医 疗 健 康 服 务。4.4 全 域、全 龄、全 时 化康 养 社 区 应 面 向 全 年 龄 段 的 人 群,实 现 全 域 化、全 时 段 康 养 服 务。5 建 设 要 求5.1 设 计 原 则 及 要 求康 养 社 区 建 设 应 充 分 融 入 康 养 元 素,宜 在 社 区 日 常 生 活、运 动 休 闲、健 康 养 老、教 育 培 训、设 备 配备、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突 出 康 养 主 题,体 现 地 方 特 色。5.1.1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完 善。5.1.2 便 民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健 全。5.1.3 市 政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完 备。5.1.4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充 足。5.1.5 物 业 管 理 全 覆 盖。5.1.6 服 务 体 系 健 全。5.1.7 管 理 机 制 健 全。5.2 环 境5.2.1 自 然 环 境 良 好,可 获 得 有 效 阳 光 日 照 和 通 风。5.2.2 建 筑 外 墙 要 完 好 整 洁,社 区 内 道 路 要 硬 化,下 水 道 要 畅 通,化 粪 池 无 满 溢。5.2.3 社 区 内 的 废 气、烟 尘、噪 声 等 应 符 合 G B 3 0 9 5 和 G B 3 0 9 6 的 规 定。5.2.4 二 次 供 水 水 箱 能 定 期 清 洗 和 消 毒,箱 体 加 盖、加 锁,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规 定。5.2.5 社 区 内 设 立 完 好 公 共 卫 生 设 施,清 扫 保 洁 工 作 有 专 人 负 责,生 活 垃 圾 实 行 袋 装 定 点 投 放,垃 圾房(桶)清 洁,无 卫 生 死 角。5.3 设 施 设 备D B 5 1 0 4/T 2 8 2 0 2 135.3.1 基 础 设 施 良 好,便 于 利 用 周 边 的 生 活、医 疗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5.3.2 地 形 平 坦,场 地 交 通 便 利,方 便 老 年 人 进 出。5.3.3 社 区 宜 配 套 建 设 文 化 活 动 广 场。5.3.4 社 区 建 筑 宜 为 低 层 建 筑 或 设 置 于 建 筑 物 首 层,使 用 的 房 间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室 及 半 地 下 室。5.3.5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上 建 筑 应 设 无 障 碍 电 梯,且 至 少 有 1 台 电 梯 可 容 纳 担 架,可 容 纳 担 架 电 梯 轿 厢 宽度 应 不 小 于 1.6 0 m,深 度 应 不 小 于 2.0 m,轿 厢 门 洞 净 宽 应 不 小 于 1.1 m。5.3.6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并 符 合 G B 5 0 0 1 6 的 规 定。5.3.7 建 筑 空 间 设 计 应 动 静 分 区,服 务 流 线 应 便 捷,地 面 应 平 整 防 滑。5.3.8 建 筑 物 应 造 型 简 约,避 免 大 量 使 用 装 饰 性 构 件,宜 采 用 智 能 化 设 备 设 施。对 于 已 建 成 社 区,宜充 分 利 用 既 有 建 筑 进 行 改 造。5.3.9 社 区 中 主 要 功 能 房 间 应 有 良 好 的 自 然 采 光,采 光 窗 洞 口 面 积 与 该 房 间 楼(地)面 面 积 之 比 宜 符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采 光 窗 洞 口 面 积 与 该 房 间 楼(地)面 面 积 之 比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公共活动用房 1:4休息室、公共餐厅、医疗保健用房和主要服务用房 1:6设有外窗的公共卫生间和公共淋浴间 1:95.3.1 0 建 筑 应 有 良 好 的 自 然 通 风,主 要 功 能 房 间 外 窗 的 实 际 可 开 启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所 在 房 间 面 积 的1/1 5,并 应 采 取 可 以 调 节 换 气 量 的 措 施。5.3.1 1 主 要 功 能 用 房 朝 东、西 和 南 向 的 外 窗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遮 阳 措 施。5.3.1 2 建 筑 中 的 休 息 室 宜 与 保 健 室、康 复 室、公 共 活 动 用 房 等 产 生 噪 声 的 房 间 分 区 布 置,避 免 干 扰。5.3.1 3 室 内 空 间 地 面 色 彩 宜 选 用 中 等 或 较 高 明 度 的 暖 色,墙 面 色 彩 应 柔 和,并 与 地 面 形 成 差 异。5.4 社 区 景 观5.4.1 建 筑 应 反 映 康 养 社 区 的 特 色 和 文 化 主 题,秉 承 尊 重 文 化、提 升 功 能、营 造 氛 围 的 原 则,体 现 独特 风 情、错 落 有 致、聚 散 有 度、有 机 构 成 等 特 点。5.4.2 景 观 要 彰 显 创 意,形 成 自 身 特 色,与 康 养 度 假 的 功 能 相 吻 合,体 系 完 整,构 筑 物、绿 地、水 体、山 地 道 路 等 形 成 视 觉 和 谐 的 有 机 整 体,能 够 起 到 养 身、养 心、养 智 的 效 果。5.4.3 社 区 内 部 景 观 与 外 部 景 观 协 调,整 体 效 果 好。5.4.4 社 区 内 形 成 绿 道 体 系,并 与 外 部 生 态 环 境 有 机 连 通。应 有 1 个 或 1 个 以 上 的 标 志 型 景 观,3 个或 3 个 以 上 的 重 要 景 观 点。5.4.5 夜 晚 景 观 整 体 效 果 优 良,按 照 不 同 功 能 区 的 要 求,合 理 分 配 照 度。5.5 道 路 交 通D B 5 1 0 4/T 2 8 2 0 2 145.5.1 通 往 社 区 的 道 路 交 通 应 便 捷 流 畅,宜 人 车 分 流。5.5.2 通 往 社 区 的 步 行 道 路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步 行 道 路 的 有 效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5 0 m;步 行 道 路 有 高 差 时,应 设 无 障 碍 坡 道。b)步 行 道 路 铺 地 应 平 整、防 滑、不 积 水,材 质 种 类 宜 统 一。c)步 行 道 路 附 近 应 设 置 配 备 座 椅 的 休 息 区。5.5.3 社 区 的 外 部 道 路 应 满 足 消 防、疏 散、救 护 等 要 求;货 物、垃 圾 等 运 输 宜 单 独 设 置 出 入 口。5.5.4 社 区 应 设 置 机 动 车 及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5.6 活 动 空 间5.6.1 室 内 活 动 空 间5.6.1.1 社 区 宜 设 置 1 处 或 1 处 以 上 的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或 儿 童 之 家,每 处 应 配 备 儿 童 专 属 的 室 内 活 动 及游 戏 空 间,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 0 m2,宜 大 于 4 0 m2;每 周 开 放 应 不 少 于 4 天,周 末 应 至 少 开 放 1 天,每 次 开 放不 应 少 于 2 小 时。儿 童 室 内 活 动 空 间 应 符 合 下 列 的 规 定:a)室 内 公 共 空 间 应 配 有 适 合 不 同 年 龄 段 儿 童 的 桌 椅、绘 本 图 书、玩 具、运 动 器 材 等 设 施,各 类 儿童 活 动 物 品 的 摆 放 安 全、桌 椅 四 周 的 安 全 围 护、电 源 保 护 套 等 应 定 期 检 查。b)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应 配 置 儿 童 与 家 长 休 息 室、母 婴 室、母 子 洗 手 台 和 儿 童 马 桶 等 设 施。c)室 内 游 戏 设 施 及 物 品 应 符 合 环 保 要 求,严 格 保 障 室 内 公 共 空 间 空 气 质 量,并 定 期 检 测。5.6.1.2 社 区 应 建 设 不 小 于 1 0 0 的 体 育 活 动 室,配 备 不 少 于 2 张 球 台 的 乒 乓 球 室,棋 牌 室 或 其 他 健身 活 动 室。室 内 健 身 场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人 均 0.1。还 应 至 少 配 有 1 处 适 合 1 2 岁 以 下 儿 童 游 戏 场 地,宜提 供 沙 坑、滑 滑 梯、微 地 形 等 游 戏 设 施,游 戏 设 施 和 铺 地 宜 采 用 自 然 化、软 质、柔 性 耐 磨 的 环 保 材 料。5.6.1.3 社 区 宜 统 筹 设 置 集 文 化 宣 传、广 播 电 视、游 客 服 务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应 配 备 文 化 活 动 室(多 功 能 活 动 室),可 与 农 家 书 屋 共 享,配 备 文 化 器 材、广 播 器 材,平 均 每 周 累 计 开放 时 间 不 少 于 2 0 小 时。5.6.2 室 外 活 动 场 地5.6.2.1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应 与 康 养 住 宅 的 出 入 口 临 近 设 置,且 应 选 择 在 避 风、向 阳 处。b)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可 与 社 区 公 共 绿 地、儿 童 活 动 场 地、健 身 步 道 等 结 合 设 置;布 局 宜 动 静 分 区,并宜 设 置 健 身 器 材、座 椅、花 架、阅 报 栏 等 设 施。c)场 地 表 面 应 平 整、防 滑、不 积 水。5.6.2.2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高 差 部 位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坡 道 应 为 无 障 碍 坡 道。b)室 外 台 阶 不 应 采 用 无 踢 面 和 直 角 形 突 缘 的 踏 步,且 应 防 滑;台 阶 两 侧 宜 设 置 扶 手;台 阶 宽 度 大于 或 等 于 3 m 时,宜 在 中 间 加 设 扶 手;台 阶 顶 部 宜 设 置 感 触 警 示 路 面。5.6.2.3 社 区 应 建 设 室 外 健 身 公 园,健 身 步 道 路 面 用 地 不 少 于 2 0%,绿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3 0%,体 育 休 闲 用地 不 少 于 5 0%,能 开 展 不 少 于 5 项 体 育 项 目。室 外 健 身 场 地 面 积 不 少 于 人 均 0.3。社 区 1 5 分 钟 生 活D B 5 1 0 4/T 2 8 2 0 2 15圈 内,至 少 配 有 1 处 适 合 1 2 岁 以 上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的 户 外 游 戏 场 地,宜 提 供 攀 爬 架、标 准 篮 球 场、标 准排 球 场、1 块(8 人 制)或 2 块(5 人 制)的 足 球 场 等 设 施。5.6.2.4 周 边 绿 地 宜 采 用 乔、灌、草 相 结 合 的 种 植 配 置,不 应 种 植 带 刺、有 毒 及 根 茎 易 露 出 地 面 的 植物;在 主 要 的 活 动 场 地 区 域 宜 种 植 高 大 落 叶 乔 木。5.6.2.5 独 立 设 置 的 康 养 服 务 设 施 宜 设 置 屋 顶 绿 化,可 利 用 屋 顶 做 室 外 活 动 场 地。5.6.2.6 老 年 人 集 中 的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附 近 应 设 置 便 于 老 年 人 使 用 的 无 障 碍 卫 生 间。5.7 商 业 配 置5.7.1 社 区 商 业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与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相 协 调。5.7.2 社 区 应 设/配 有 以 康 养 为 主 体 的 消 费 体 验 店,社 区 5 0 0 m 范 围 内 至 少 包 含 两 家 商 业 经 营 实 体,并建 有 养 身、养 心、养 智 的 服 务 店。5.7.3 社 区 商 业 设 施 的 建 设 规 模 应 与 社 区 房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匹 配,社 区 商 业 设 施 建 筑 面 积 应 符 合G B 5 0 1 8 0 的 要 求,业 态 组 合 合 理。5.7.4 社 区 大 中 型 零 售 设 施 的 店 面 和 店 内 营 业 场 所 购 物 环 境 的 基 本 要 求,营 销 设 施 配 置、售 货 单 元 与营 销 设 施 应 符 合 G B/T 1 7 1 1 0 的 要 求。5.7.5 社 区 商 业 设 施 的 建 设 应 以 便 利 生 活 为 原 则,选 址 及 经 营 应 便 于 社 区 居 民 的 消 费,且 不 应 干 扰 居民 生 活。5.7.6 社 区 商 业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与 银 行、快 递、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等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相 协 调。5.8 安 全 措 施5.8.1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供 居 民 使 用 的 出 入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且 宜 在 不 同 方 向,建 筑 出 入 口 至 机 动 车 道 路 之 间 应 留 有 缓 冲空 间。b)出 入 口 应 为 无 障 碍 出 入 口;出 入 口 处 的 平 台 与 建 筑 室 外 地 坪 高 差 不 宜 大 于 5 0 0 m m,并 应 采 用 缓步 台 阶,台 阶 和 坡 道 的 设 置 应 与 人 流 方 向 一 致。c)主 要 出 入 口 宜 设 门 斗,出 入 口 应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或 电 动 感 应 平 移 门,应 设 置 紧 急 疏 散 门,不 应 选 用 旋 转 门。d)主 要 入 口 门 厅 处 宜 设 休 息 座 椅 和 无 障 碍 休 息 区。5.8.2 水 平 交 通a)过 厅、走 廊、房 间 等 不 应 设 门 槛,地 面 不 应 有 高 差;改 造 项 目 中 如 遇 有 难 以 避 免 的 高 差 时,应采 用 不 大 于 1/1 2 的 坡 道 连 接 过 渡,并 应 有 安 全 提 示。在 坡 道 起 止 处 应 设 彩 色 警 示 条,临 近 处墙 面 设 置 安 全 提 示 及 灯 光 照 明。b)走 廊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8 0 m,双 侧 墙 壁 不 应 有 突 出 物。c)休 息 室 门 的 开 启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2 0 m,且 应 采 用 平 开 门 或 推 拉 门。卫 生 间 门 的 开 启 净 宽 不 应 小于 0.8 0 m,且 选 择 平 开 门 时 应 向 外 开 启。d)过 厅、电 梯 厅、走 廊 等 位 置 宜 设 置 休 憩 位 置,并 应 留 有 轮 椅 停 靠 空 间。5.8.3 竖 向 交 通D B 5 1 0 4/T 2 8 2 0 2 16a)楼 梯 应 为 无 障 碍 楼 梯。楼 梯 梯 段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2 0 m。梯 段 起 始 处 设 彩 色 警 示 条,踏 面 前 缘 设防 滑 条。楼 梯 平 台 区 内 不 应 设 置 踏 步,楼 梯 踏 步 与 走 廊 地 面 对 接 处 应 设 安 全 提 示 或 灯 光 照 明。b)电 梯 应 为 无 障 碍 电 梯。电 梯 运 行 速 度 不 宜 大 于 1 m/s,电 梯 门 应 采 用 缓 慢 关 闭 程 序 设 定 或 加 装感 应 装 置。5.8.4 公 共 通 道 及 疏 散 通 道 的 门 扇,应 距 地 0.6 5 m 以 上,且 安 装 透 明 玻 璃;防 火 门 的 闭 门 器 应 带 有 阻尼 缓 冲 装 置。5.8.5 卫 生 间 的 门 宜 安 装 便 于 施 救 的 插 销,自 用 卫 生 间 门 上 宜 留 有 观 察 窗 口。5.8.6 社 区 建 筑 的 地 面 应 采 用 不 易 破 碎、耐 磨、防 滑、平 整 的 材 料。5.8.7 社 区 应 设 置 紧 急 求 助 系 统,能 够 实 现 突 发 情 况 一 键 报 警。5.9 标 识 标 牌5.9.1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的 要 求。5.9.2 位 置 标 志、平 面 示 意 图、街 区 导 向 图、导 向 标 志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 2 0 5 0 1.2,G B/T 2 0 5 0 1.3,G B/T2 0 5 0 1.4,G B/T 2 0 5 0 1.6 的 要 求。5.9.3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2 8 9 3.3 的 要 求。5.9.4 社 区 内 养 老 服 务 的 图 形 标 志 宜 符 合 M Z/T 1 3 1 的 要 求,配 色 应 便 于 识 别,不 应 使 用 反 光 类 材 料 制作 标 志 标 牌。6 服 务 提 供社 区 宜 为 居 民 提 供 医 疗 服 务、康 体 疗 养、健 康 监 测、心 理 辅 导、医 疗 金 融、膳 食 指 导、康 养 度 假、生 态 体 验 等 服 务。6.1 健 康 和 体 检 服 务6.1.1 社 区 宜 为 居 民 提 供 从 出 生、幼 儿 期、青 少 年 期、中 年 期 到 老 年 期 的 全 生 命 周 期 服 务。6.1.2 社 区 宜 配 备 智 能 体 检 仪,为 居 民 定 期 提 供 健 康 体 检 服 务。6.1.3 针 对 不 同 年 龄 阶 段 的 居 民,社 区 宜 提 供 针 对 性 服 务,例 如 出 生 时 提 供 建 立 生 命 档 案 服 务、幼 儿期 提 供 儿 科 服 务、青 少 年 期 提 供 心 理 辅 导 服 务、成 年 期 提 供 孕 育 服 务、老 年 期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等。6.2 运 动 健 身 服 务6.2.1 每 个 社 区 要 设 立 体 育 组 织,配 备 专 兼 职 体 育 工 作 人 员。6.2.2 按 照 常 住 人 口 千 分 之 三 的 标 准 配 备 专 兼 职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或 群 众 体 育 引 领 员。6.2.3 社 区 定 期 组 织 体 育 服 务 活 动,每 年 举 办 社 区 体 育 赛 事 活 动 不 少 于 4 次。举 办 一 次 社 区 体 育 节,项 目 不 少 于 5 项。法 定 假 日 开 展 不 少 于 2 次 群 众 健 身 活 动,每 年 举 办 运 动 健 身 讲 座 和 培 训 不 少 于 4 次。6.3 康 养 智 慧 服 务D B 5 1 0 4/T 2 8 2 0 2 176.3.1 应 设 立 智 慧 社 区 康 养 服 务 平 台,为 社 区 居 民 提 供 线 上 诊 疗、健 康 管 理、疾 病 预 防、慢 病 管 理 等多 维 度 的 综 合 性 服 务。6.3.2 线 上 平 台 以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交 流 互 动,实 现 社 区 居 民 健 康 线 上 互 助 互 享,丰 富 精 神 文 化 生 活。6.3.3 线 下 智 慧 康 养 服 务 中 心 和 各 类 加 盟 社 区 服 务 机 构 为 社 区 居 民 开 展 健 康 讲 堂、健 康 管 理 训 练 营、社 区 老 年 大 学 兴 趣 班、社 区 健 康 周 末 行 等 活 动,建 立 线 下 服 务 社 群,为 康 养 人 群 生 活 提 供 全 面 的 社 会 文化 工 作 支 持。6.4 母 婴 及 儿 童 服 务6.4.1 经 常 举 办 亲 子、家 庭 文 体 活 动。6.4.2 有 帮 扶 困 境 儿 童 的 措 施 或 渠 道。6.4.3 有 提 高 家 长 养 育 能 力 的 培 训 课 程 或 活 动。6.4.4 有 鼓 励 儿 童 表 达、参 与 社 区 建 设/家 庭 生 活 的 措 施、活 动。6.4.5 定 期 对 儿 童 游 乐 设 施 进 行 消 毒,并 检 测 其 安 全 性。6.5 中 老 年 人 服 务6.5.1 社 区 宜 针 对 中 老 年 人 需 求,开 设 健 康 养 生 讲 座,普 及 康 养 知 识。6.5.2 社 区 应 兴 办 各 种 文 体 娱 乐 设 施,组 织 老 年 人 成 立 各 类 组 织,开 展 各 种 文 体 娱 乐 活 动。6.5.3 社 区 宜 为 中 老 年 人 提 供 精 神 慰 藉 服 务,重 点 关 注 中 老 年 人 家 庭 关 系 和 社 会 关 系,及 时 疏 解 精 神压 力。6.6 热 线 与 咨 询 服 务6.6.1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 接 受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培 训,能 友 好 对 待 儿 童,应 设 立 儿 童 暴 力 报 告热 线 及 应 对 机 制。6.6.2 社 区 应 提 供 上 门 看 护 服 务 和 医 疗 服 务,并 接 收 处 理 虐 待 老 人 的 申 诉、咨 询、保 护、预 防 等 内 容。6.7 物 业 服 务鼓 励 引 入 专 业 化 物 业 服 务,暂 不 具 备 条 件 的,应 通 过 社 区 托 管、社 会 组 织 代 管 或 居 民 自 管 等 方 式 解决。新 建 居 住 社 区 应 按 照 不 低 于 物 业 总 建 筑 面 积 2 比 例 且 不 低 于 5 0 平 方 米 的 要 求 配 置 物 业 管 理 用 房,既 有 居 住 社 区 应 因 地 制 宜 配 置 物 业 管 理 用 房。7 管 理 要 求7.1 人 员7.1.1 社 区 服 务 人 员 应 统 一 着 装,着 装 应 庄 重、大 方、得 体。7.1.2 社 区 服 务 人 员 挂 牌 上 岗,工 作 牌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人 员 姓 名、所 属 部 门、照 片 等 基 本 信 息。7.1.3 应 有 卫 生 服 务 人 员,有 社 区 全 科 医 生。D B 5 1 0 4/T 2 8 2 0 2 187.2 制 度7.2.1 应 具 备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服 务 规 范 与 操 作 标 准。7.2.2 应 有 制 度、服 务 规 范 和 操 作 标 准 的 实 施 记 录 和 改 进 措 施。7.3 信 息应 建 立 信 息 管 理 系 统,记 录 管 理 居 民 的 人 口 基 本 情 况、健 康 档 案、社 区 卫 生 资 源 等 信 息。系 统 分 为:档 案 管 理 系 统 和 预 警 中 心 系 统。c)档 案 管 理 系 统。使 用 智 能 化 和 信 息 化 手 段,可 采 用 辖 区 居 民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站)接 受 服务 时,由 医 务 人 员 负 责 为 其 建 立 居 民 健 康 档 案,并 根 据 其 主 要 健 康 问 题 和 服 务 提 供 情 况 填 写 相应 记 录,同 时 为 服 务 对 象 填 写 并 发 放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信 息 卡。d)预 警 中 心 系 统。将 居 民 体 征 数 据 上 传 至 家 医 系 统 后 台,根 据 不 同 人 群 类 型 的 异 常 数 据 指 标,在家 医 后 台 实 时 进 行 异 常 数 据 报 警。当 体 征 数 据 异 常 且 持 续 一 段 时 间 后,可 通 过 网 络 的 方 式 将 异常 体 征 数 据 传 至 给 本 人 或 紧 急 联 系 人。7.4 培 训7.4.1 利 用 社 区 宣 传 栏、信 息 屏 等 宣 传 方 式,宣 传 科 普 康 养 知 识。7.4.2 社 区 服 务 人 员 除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外,应 定 期 组 织 参 加 康 养 知 识 培 训,具 备 一 定 的 康 养 常 识 储 备。7.4.3 社 区 应 制 定 和 执 行 物 业 管 理 规 范、服 务 规 范 手 册 等 制 度 文 件,定 期 开 展 居 民 满 意 度 调 查,及 时处 理 投 诉 并 进 行 整 改,档 案 记 录 完 整。8 验 收 评 价8.1 附 录 A 为 必 备 条 件,对 照 A.1 必 备 条 件 逐 项 检 查,必 备 条 件 必 须 全 部 符 合,方 可 进 入 附 录 B 的 评分 程 序。8.2 社 区 建 设、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 验 收 评 价 按 照 附 录 B 执 行。8.3 社 区 建 设、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 验 收 评 价 标 准 主 要 分 为 三 个 部 分:建 设 要 求、服 务 要 求、管 理 要 求,满 分 为 1 0 0 分,三 部 分 总 得 分 率 不 得 低 于 8 0%,单 项 的 得 分 率 不 得 低 于 7 5%。8.4 验 收 评 价 标 准 包 括:建 设 要 求 项 目 4 5 分,服 务 要 求 项 目 2 5 分,管 理 要 求 项 目 3 0 分。D B 5 1 0 4/T 2 8 2 0 2 19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必 备 条 件A.1 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必 备 条 件 见 表 A.1。表 A.1 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必 备 条 件 指 标 体 系 表序号 必备条件 合格 不合格1社区建设应充分融入康养元素,宜在社区日常生活、运动休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设备配备等方面突出康养主题,体现地方特色2 建筑外墙要完好整洁,社区内道路要硬化,下水道要畅通,化粪池无满溢3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主要功能房间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 1/1 5,并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4建筑应反映康养社区的特色和文化主题,秉承尊重文化、提升功能、营造氛因的原则,体现独特风情、错落有致、聚散有度、有机构成5 社区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6 应设置室内和室外的活动空间7社区应设/配有以康养为主体的消费体验店,社区社区 5 0 0 m 范围内至少包含两家商业经营实体,并建有养身、养心、养智的服务店8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与社区房住人口规模相匹配,社区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符合 G B 5 0 1 8 0 的要求,业态组合合理9图形符号、位置标志、平面示意图、街区导向图、导向标志导向符号、安全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1 0社区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着装应庄重、大方、得体,人员挂牌上岗,工作牌内容包括工作人员姓名、所属部门、照片基本信息1 1 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与操作标准1 2社区服务人员应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应定期 组织参加康养知识培训,具备一定的康养常识储备1 3社区应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规范、服务规范手册 等制度文件,定期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处理投诉并进行整改,档案记录完整D B 5 1 0 4/T 2 8 2 0 2 11 0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指 标 体 系B.1 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指 标 体 系 见 表 B.1。表 B.1 社 区 建 设、服 务 与 管 理 规 范 指 标 体 系 表序号一级指标评价内容分值得分扣分说明1建设要求社区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 首层,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53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电梯轿厢宽度应不小于 1.6 0 m,深度应不小于 2.0 m,轿厢门洞净宽应不小于 1.1 m55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主要功能房间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 1/1 5,并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56建筑中的休息室宜与保健室、康复室、公共活动用房等产生噪声的房间分区布置,避免干扰57社区内形成绿道体系,并与外部生态环境有机连通。应有 1 个以上标志型景观,5 个以上的重要景观点58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无乱停车、乱搭建、乱张贴、乱设摊现象59社区宜设置 1 处(以上)社区服务中心或儿童之家51 0社区应建设不小于 1 0 0 的体育活动室51 2社区宜统筹设置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游客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5小计 4 51服务要求社区宜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康体疗养、健康监测、心理辅导、医疗金融、膳食指导、康养度假、生态体验等服务52社区宜配备智能体检仪,为居民定期提供健康 体检服务53 每个社区要设立体育组织,配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 1 04社区定期组织体育服务活动,每年举办社区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 4 次。举办一次社区体育节,项目不少于 5 项。法定假日开展不少于 2 次群众健身活动,每年举办运动健身讲座和培训不少于 4 次5小计 2 51管理要求应有专门的卫生服务人员,有社区全科医生52应定期对社区服务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53社区工作人员应统一工作人员着装、挂牌上岗54 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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